导语:如何才能写好一篇粮食质量安全管理制度,这就需要搜集整理更多的资料和文献,欢迎阅读由公务员之家整理的十篇范文,供你借鉴。
第一条为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的监督管理,提高农产品质量,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法律、行政法规、省地方性法规对农产品质量安全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执行。
生猪屠宰按照国务院《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和省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保证用于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的经费投入。
第五条市、县(市)、上街区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产品质量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其它各区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本条例规定,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产品生产环节质量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
发展改革、财政、卫生、食品药品监督、质量技术监督、工商行政、环境保护、林业、商务等有关部门应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共同做好农产品质量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鼓励单位和个人对农产品质量安全进行社会监督。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进行举报和投诉。
第七条鼓励、支持农产品生产者、经营者成立或者加入农产品生产经营行业协会。
农产品生产经营行业协会应当发挥行业自律作用,制定并推行农产品生产、经营活动的行业规范,为会员提供信息、技术服务,指导会员依法从事农产品的生产、经营活动。
第二章农产品产地管理
第八条县(市、区)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农产品品种特性、本地区的自然条件及土壤肥力条件、土壤和水域的有毒有害物质状况等检测结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出禁止特定农产品的生产区域,报同级人民政府公布。
第九条市、县(市、区)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统一规划、合理布局、因地制宜、合理开发的原则,根据公布的农产品生产区域,编制农产品生产发展规划,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第十条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食品生产基地的规划和建设,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环境质量标准的要求。
畜禽饲养、水产养殖基地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动物防疫、安全卫生和环境保护的规定。
第十一条鼓励、支持农产品生产者按照国家和省规定的条件和程序,申请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食品生产基地认定。
第十二条经认定合格,取得认定证书的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食品生产基地的生产者,可以在基地设置相应的标示牌。
第十三条经认定合格、取得认定证书的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食品生产基地,不得擅自变更其名称、面积、范围、生产种类;确需变更的,应经原认定机关批准。
第十四条禁止向农产品产地排放、倾倒、填埋下列污染物:
(一)重金属、硝酸盐、油类、酸液、碱液、有毒废物、放射性废水;
(二)未经处理的含病原体的污水;
(三)有毒有害物质超过国家规定标准的固体废弃物和生活垃圾;
(四)其它超过国家规定标准的污染物。
农产品产地的重金属等有毒有害物质含量超过国家规定标准的,不得进行农产品生产。
第三章农产品生产管理
第十五条市、县(市、区)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采取措施,组织实施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
市、县(市、区)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指导农产品生产执行有关的技术规范和操作规程。生产的农产品应当符合国家质量安全标准。
市、县(市、区)农业科研教育机构和农业技术推广机构应当加强对农产品生产者质量安全知识和技能的培训。
第十六条农产品生产者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合理使用肥料、农药、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等农业投入品,鼓励科学使用有机肥、微生物肥料、生物农药和可降解地膜等生产资料。
第十七条农产品生产中禁止下列行为:
(一)使用国家禁止使用的农药、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肥料等农业投入品;
(二)将人用药品作为兽药使用;
(三)使用农药捕捞、捕猎;
(四)法律、法规、规章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十八条农产品生产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在生产活动中,应当建立生产记录,如实记载下列事项:
(二)动物疫病、植物病虫草害防治情况;
(三)收获、屠宰、捕捞日期。
农产品生产记录应当保存两年。
第十九条农产品生产者使用肥料、农药、兽药等投入品的,必须达到安全间隔期、休药期后,方可销售。
第二十条农产品生产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对其生产的农产品应当进行质量安全自检,或者委托法定检测机构进行质量安全检测。检测合格的,附具合格证明。
经检测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强制性标准的农产品或者病死、死因不明的畜禽及其产品,其生产者不得销售,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无害化处理。
第二十一条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食品生产基地不得用非本基地生产的农产品以本基地生产的农产品名义对外销售,不得准许他人以本基地生产的农产品名义销售其他农产品。
第二十二条农产品生产者可以按照有关规定申请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或有机食品认证。经认证合格的,可以在其产品或者产品包装上使用相应的认证标志。
鼓励农产品生产者按照国家规定申请使用农产品地理标志。
禁止伪造、变造、盗用、冒用、转让、买卖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或有机食品标志和农产品地理标志。
第四章农产品经营管理
第二十三条市、县(市)、上街区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的要求,制定并组织实施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计划,对生产中或者市场上销售的农产品进行监督抽查。经检测、检疫不符合质量安全标准的农产品,禁止销售。
第二十四条城市市区农产品批发市场、集贸市场和配送中心,应当配置农产品质量检测设备,配备检测人员,建立相应的检测制度。
城市市区农产品批发市场、集贸市场和配送中心应当对进入市场销售的农产品质量安全状况履行管理责任,并遵守下列规定:
(一)查验产地认定证明和该批次合格证明;
(二)按批次进行自检,并公布自检结果;
(三)对自检不合格的农产品暂时滞留,并立即报告当地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调查处理;
(四)建立农产品流通档案和农产品质量检测记录;
(五)与进入市场经营的经营者签订质量安全责任书,明确质量安全责任。
第二十五条禁止销售下列农产品:
(一)农药、兽药残留超标的农产品;
(二)重金属等有毒有害物质超标的农产品;
(三)致病性寄生虫和微生物或者微行物毒素超标农产品;
(四)伪造、冒用有关认证标志、检测合格证明的农产品;
(五)其他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强制性标准的农产品。
第二十七条对农产品进行包装,必须采用符合卫生标准的包装材料和容器,并在包装物或者标签上标明品名、产地、生产者、生产日期、保质期、产品质量等级等内容。
第二十八条农产品在包装、保鲜、贮存、运输中所使用的保鲜剂、防腐剂和添加剂等材料,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第二十九条宾馆、饭店及学校、医院等集体用餐单位采购农产品,应当实行索证制度和进货台帐登记制度。
第三十条鼓励农产品经营者设立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食品专业市场、超市、专卖店或配送中心,鼓励农产品批发市场、集贸市场、超市设立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食品专销区或专柜。
第三十一条外埠农产品进入本市销售,属依法需要检测、检疫的,应当随该批次农产品携带农产品生产基地认定证明材料、农产品质量安全认证证明材料或产地有关部门出具的检测、检疫合格证明。
第五章监督检查
第三十二条市、县(市、区)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管理权限依法加强对农产品质量安全的监督检查。在监督检查中,可以按照职责分工行使下列职权:
(一)对农产品生产、销售及仓储场所进行现场检查;
(二)向当事人和其他有关人员调查了解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情况;
(三)查阅、复制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记录、档案等有关资料;
(四)依法查封、扣押不符合质量安全强制性标准的农产品;
(五)以经检测、检疫不合格的外埠农产品向产地县级人民政府通报;
(六)依法查处违反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
第三十三条市、县(市、区)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对生产中和市场上销售的农产品进行监督,并委托其设立的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实施监督性抽查检测。
监督性抽查检测不得收取费用。
农产品生产者、销售者对检测结果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检测结果之日起五日内,向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复检。
第三十四条市、县(市)、上街区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设立的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可以对在市场上销售的农产品采用国家认定的快速检测方法进行监督性抽查。被抽查人对检测结果有异议的,可以自由到结果之日起四小时内申请复检。
第三十五条对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进行的监督性抽查,被检查者应当予以配合。拒绝接受抽查的,禁止其农产品在市场上销售。
对质量不合格的农产品,由市、县(市、区)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监督生产者、销售者进行无公害化处理;不能进行无害化处理的,依法予以销毁。销毁或进行无害化处理的费用,由当事人承担。
被检查者对检测结果有异议申请复检的,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对被检查的农产品暂予查封或押扣,经复检合格的,应当及时解封退还当事人。
第三十六条市、县(市)、上街区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城市市区农产品批发市场、集贸市场、超市、专卖店设置农产品速测结果公示栏。
市、县(市)、上街区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农产品生产、经营者的质量安全档案,定期向社会公布主要农产品质量抽检结果。
第三十七条发生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时,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及时采取控制措施,并及时向当地农业、卫生、食品药品监督等部门报告,收到报告的部门应当立即到现场调查处理,并同时报告同级人民政府。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八条未经认定或认定期满未获得重新认定,使用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食品生产基地标示的,由市或县(市、区)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或县(市、区)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根据职责分工按下列规定给予处罚:
(一)农产品生产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组织未按规定建立、保存生产记录的,或者伪造生产记录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二)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以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并可建议有关部门撤销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食品生产基地认定证书;
(三)伪造、冒用、转让、买卖农产品认证标志和农产品地理标志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以三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条农产品批发市场、集贸市场和配送中心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由市或县(市)、上街区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处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一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触犯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由有关部门依照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罚;给他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十二条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所在单位或有关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反本条例规定收取费用或实施处罚的;
(二)未按规定履行监督管理职责,造成不合格农产品进入市场销售的;
【关键词】施工企业;质量安全;监督管理
一、施工企业安全管理的必要性
2、安全是建筑施工企业的生命线。现代企业的一个重要标准是高效的管理。对管理制度的制定、人员与机械设备的管理、现场各个施工项目的配合、应急预案的制定以及发生事故后的迅速反应能力及应对水平在一定程度上影响着施工的安全,所以,作为一个施工企业,它的管理水平越高,越注重细节,安全事故也会离它越远。注重施工安全管理,可以提高施工企业的管理水平,这也在很大的程度上促进了施工企业的发展,增强了施工企业的竞争力。
二、工程施工中常见的安全质量问题分析
1、高处坠落。项目参与人员暴露在具有潜在坠落风险的位置(洞口临边、龙门架和脚手架等处),由于防护系统的脆弱性或者人的安全意识的脆弱性或者两者共同作用下造成高处坠落事故。
2、坍塌。项目参与人员暴露在具有潜在坍塌风险的区域内(基坑等),由于支撑系统的脆弱性或者防护系统的脆弱性或者人的安全意识的脆弱性或者以上三者中的任意两者或三者共同作用下造成坍塌事故。
3、物体打击。项目参与人员暴露在具有潜在物体坠落风险的场区内,由于防护系统的脆弱性或者人的安全意识的脆弱性或者两者共同作用下造成物体打击事故。
4、触电。项目参与人员暴露在具有电器设备的环境内,由于防护系统的脆弱性或者人的安全意识的脆弱性或者两者共同作用下造成触电事故发生。
三、导致施工过程中出现安全质量问题的因素
1、工程参与方自身责任
我国工程施工现状中存在诸多问题,例如有法不依、违章施工、不依照施工流程施工以及施工资质不足等,此外在施工中还存在拖欠工程款项以及签订霸王条款等问题,这就使得施工主体在施工过程中态度消极,无法在安全管理上积极采取措施。一些安全防护资金无法按要求到位,并且有些工程为了赶工期,导致了施工强度较高,施工人员在施工中便不会重视安全防护,因此埋下了安全隐患。
2、法律制度的不完善
3、项目资金无法到位
4、缺少安全管理意识
四、施工企业深化安全质量监督管理的对策
1、树立科学的安全监管观念
在整个建筑工程施工过程中,都应当始终遵循"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管理理念,在工程进度、工程质量以及施工工艺等各个环节都应当坚持这一理念。在安全管理过程中忽视了任何一个环节,都有可能导致安全事故的产生,给企业形象以及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带来严重损失。所以,建设主管机构以及建筑单位应当统一思想:施工安全无小事,必须始终将安全生产放在最重要的位置来对待,且将安全生产作为工程施工过程中最主要的工作来开展。我国颁布了《施工建筑企业在安全生产方面的评价标准》,依据该制度各施工企业应当立足本企业的生产实际构建起一套完整的安全生产制度。
2、构建科学的安全监管评价体系
建筑施工相对于其他行业来说设计的学科体系相对较多,因而其体系组成相对较为复杂。并且施工中所设计的岗位众多,不同的岗位所需要承担的风险、负的责也具有差异,施工企业应当在施工前对这些岗位的风险进行评估,并建立起科学的评价体系,依照预估风险对岗位进行科学的设置、安排,并确定安全管理措施以及需要投入的安全费用。从而提高施工安全管理的有效性,确定目标的最优性。
3、强化施工中的安全技术监控
4、加强对从业人员的管理与考核
5、建立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结束语
在建筑工程中,安全管理与质量管理是其重要的影响因素,加强安全管理是质量水平得以提高的前提,因此,在具体的工作中,一定要高度重视安全管理,促进建筑工程全面发展。
参考文献
[1]段文军.建筑施工安全管理研究[D].重庆大学,2011.
关键词:差别化管理;质量安全;监督
在我国的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管理中,经常会出现的一项问题,就是管理部门只重视对施工完成之后的质量验收工作,却没有在施工的过程中做好质量安全监督和管理工作。这种现象造成建设工程的质量安全管理不能严格的落实,出现一定的质量问题。在建设工程的质量安全管理过程中,应用差别化管理,建立完整的质量监督管理体系,实现对施工过程中不同环节的检查和监督,可以有效的保证建设工程的质量安全。
一:简述差别化管理
1、应用差别化管理的必要性
在建设工程的质量安全管理中,应用差别化管理,主要体现在对建设单位的监督管理、施工企业的监管、监理单位的监管、设计勘察单位的监管和对施工图审查机构和检测中心的管理等。如果建设工程的投资者是政府,需要严格的按照我国建设工程的基本程序进行施工。但是,对于非政府投资主体的建设工程,建设企业应该应用差别化管理,保证建设工程的施工质量安全。在实际的建设工程施工中,不同施工企业的管理体系和水平不同,在保证质量安全管理的时候,也不适合使用统一的质量安全管理监督体系。应用差别化管理,可以在施工过程中,让施工企业根据不同建设工程的施工需求,采取不同的质量安全管理措施,保证建设工程的施工质量安全。因此,在建设工程的质量安全管理中,应用差别化管理是十分必要的,在工程的质量安全管理中发挥了重要的作用,有效的保证了建设工程的施工质量安全。
2、差别化管理的重点内容
应用差别化管理,主要是根据建设工程类型的不同,采取不同的质量安全管理措施。因此,在不同的工程类型中,差别化管理的侧重点也不相同。例如,如果建设工程属于大型的公共建筑、学校校舍和市政桥梁工程等具有危机的工程,一定要在施工的过程中,加强对工程主体结构、钢结构、桩基和幕墙等重点施工部位的监督和管理,保证建设工程的质量安全,才能避免因为工程质量问题造成的重大损失。在工程质量监督工作中,管理的重点内容就是保证建筑工程主体结构的安全。只有保证了建筑工程主体结构的安全,才能避免建筑工程重大质量安全事故的发生。在实际的建设工程施工过程中,根据不同的建设类型,可以应用不同的质量安全管理措施。例如,对于私建和自建项目,需要按照我国的安全标准控制,实施质量安全管理;对于政府投资和商品住宅工程,需要严格安全我国的合格标准,实现对工程质量的安全管理。
二:利用差别化管理实施质量安全监督的措施
1、做好外部监管工作
在建筑工程的施工过程中,除了建筑单位自身的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政府和社会舆论等外部监督也对施工质量的安全有着重要的影响。因此,在保证建筑工程的施工质量安全过程中,建设单位应该充分利用外部监管作用。例如,建设工程施工过程中,政府充分发挥行政作用,对承包工程和施工单位的资质进行严格的审查,不断的对建筑行业市场进行规范,加大对建筑承包商和施工单位的监审力度,避免因为建筑承包商和施工单位的问题,所造成的建筑工程质量安全隐患。而且社会大众是我国社会的主体,在建设工程的质量安全管理过程中,可以发挥辅的监管作用。我国媒体发展迅速,媒体渠道不断的扩展,为公众的发表言论增加了机会,属于舆论监督。在建设工程的施工过程中,社会大众和新闻媒体充分发挥舆论监督作用,在一定程度上也可以有效的保证建筑工程的施工质量安全。
2、建立完善的安全监管信息制度
3、实施差别化管理
在建设工程的质量安全监督管理过程中,因为建设工程类型的不同,所以监管的主体也不相同,在实施质量安全监管的过程中,应用的质量安全监管方案也存在一定的差别。不同的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监管主体,应该按照自身不同的质量安全监管内容和任务,制定相应的质量安全监管方案,保证监管方案的有效性。质量安全管理部门在制定工程的质量安全监管方案的时候,一定要保证监管方案的全面性和合理性,并且要保证监管方案可以随时的根据不同阶段的建设工程的施工需要进行调整,充分的保证监管方案的时效性。除此之外,质量安全管理部门还应该保证制定的监管方案具有实际的可操作性,避免实际的监管工作和监管方案脱节,保证差别化管理在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管理中的有效使用,才能发挥差别化管理在建设工程中的重要作用,实现对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的有效管理。
4、建立建设工程责任主体质量安全诚信记录
三:总结
在建设工程的质量安全管理中应用差别化管理,主要是根据建设工程的不同类型和主体,应用不同的质量安全管理方法实现对质量安全的管理。全面了解差别化管理,制定有效的措施,保证差别化管理的顺利实施,才能在建设工程的质量安全管理中发挥重要的作用,保证建设工程的质量安全。
参考文献:
[1]高多信.浅谈利用差别化管理实施质量安全监督[J].建筑安全,2011,28(11):141-142
[2]沈婷婷.差别化管理加强工程质量监督[J].城市建设理论研究,2012,36(03):873-874
【关键词】工程建设;质量安全;监督;管理
近年来,随着我国城镇化进程明显的加快,农村人口大量涌入城市,导致城市的基础设施施工规模进一步扩大。由于工程量大,而且结构复杂,所以建筑工程质量安全问题频频发生。为了有效改善这种局面,在新的经济环境下,让建设工程的质量安全管理有更好的发展,就需要对当下建筑施工质量上存在的问题进行分析和探讨。
一、现阶段建设工程质量上存在的问题
1、对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的监管不广泛
2、对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的监管落实不到位
二、确保工程建设质量安全的长效策略
1、加强安全生产的各个环节管控
2、发挥设计单位对施工安全的监督指导作用
安全监管部门对工程建设事故的发生是负主要责任的,所以安全监管部门一定要和设计单位进行经常的有效沟通,让设计单位发挥其对施工安全监督的指导作用。例如,设计单位可以采用新的结构,或者采用新的施工工艺进行建设,而且在施工之前,针对地质灾害频发的地域,要及时的做好项目调查,对周围的环境进行仔细勘察,这样就可以在施工中对安全事故问题做到有效防范,在勘查中,要按照科学的方法严格预测结果,这样,才能有效的对施工单位以及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做出指导。
3、打造“模范工地”,建立安全生产标准
建筑工程项目一般来说都是比较大的项目,而且在实际的施工中,如果真是发生安全事故问题,那后果是非常严重的。所以,为了把安全监管问题做到位,为了把施工中安全事故降到最低,让工程的安全建设能够有规可循,我们可以在真正施工之前,建立一个采用规范化生产,数字化控制管理,而且秩序化执行的模范工地,然后对施工中的各项安全生产,做一个规范化的、真实的标准模式,可以根据这个现实的施工模型场地,对其进行安全监督和管理,对发现的问题数据进行收集和分析,而且鼓励施工人员对施工中发现的问题进行归纳并提出来,通过科学的统计分析,依据此次模拟工程得出的结论,对其他建设工程建立规范化管理和安全建设施工标准,保证把实际施工中的安全事故降到最低。
4、完善安全生产的法律制度和行业技术标准
5、强化管理层的安全意识
总之,社会在进步,企业也在发展,人民群众对安全生产的呼声愈来愈高。工程建设虽然是我国的新兴支柱产业,但是也是事故发生频率最高的行业,因此,一定要按照以上的监督和管理方法进行实际的工作落实,降低工程建设质量安全问题给社会和人们造成的危害,这样,建筑企业才会有更加稳定的发展环境。
【参考文献】
[1]孙青松,孙雪红,李庆丽.工程建设质量的影响因素分析及防范措施.中国科协第三届青年学术年会卫星会议.中国铁道学会第六届青年学术会议.1998.
关键词:建筑涂装;施工进度管理;施工质量管理;施工安全管理
建筑工程管理在提高建筑工程项目质量、保障工程施工安全和控制建筑项目施工成本等方面起着重要的作用。建筑企业只有认识到工程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将建筑工程管理贯穿于工程项目建设施工的整个过程,做好各项管理措施的贯彻落实,才能真正地提高建筑工程管理质量,在确保建筑企业经济效益的基础上,促进建筑行业的稳定持续健康发展。
一、建筑施工进度管理分析
(一)建筑施工进度管理的重要性
建筑施工进度管理具有阶段性和不均衡性,其要求施工单位全面了解各个施工阶段的流程,并根据工程项目进度目标和资源配置原则合理编制进度管理计划。随时检查实际施工进度与计划两者的差距,如果发现偏差要及时分析产生偏差的原因,并采取有针对性的应对措施。因此,在建筑工程管理中加强进度管理尤为重要。
(二)加强建筑施工进度管理措施
要做好建筑工程施工中的进度管理应从以下几方面入手:首先,加强施工组织管理。在建筑工程项目施工前,需要根据施工条件和施工指标制定科学合理的施工进度计划。在工程项目施工时,需要工程项目的每一个负责人配合,保证工程按照施工进度计划进行。施工人员也需要根据工程进度合理安排施工作业。其次,对建筑工程整体进行划分,加强建筑工程分项工程进度管理。各分项工程负责人需要按照工程总体施工进度制定分项工程施工目标,促使各分项工程准时完成,保证建筑工程总体施工进度。再次,实行进度责任制。建筑工程各分项工程都有自身的施工进度计划,施工人员在其中要做好监管,确保实际施工工期与计划是完全相符的,同时,负责人还要对分项工程施工进度进行考核,并制定出奖惩制度。最后,重视建筑工程进度管理,建筑工程是一项专业性较强的复杂工程项目,由于易受到人为环境和自然环境的影响。在施工中易出现突况,使施工进度计划不得不被破坏,这样便影响了工程施工的总进度,为保证工程项目按期完工,管理人员要具有较强的应变能力,遇到突况,能做好应急预案。
二、建筑施工质量管理分析
(一)建筑施工质量管理的重要性
建筑工程施工质量管理对工程整体质量的提升有巨大的作用,同时,建筑工程质量关系着使用者的人身财产安全,施工中的任何问题都极易影响建筑使用过程中的安全和质量,因而必须重视施工质量管理的提升,保障建筑工程的施工质量。
(二)加强建筑施工质量管理措施
三、建筑施工安全管理分析
(一)建筑施工安全管理的重要性
就建筑行业的自身而言,它是一个高危性的行业,不仅施工的环境特殊工程量大,在施工的过程中也存在着极大的危险,特别是建筑行业高速发展的当今社会,做好建筑工程的安全管理工作尤为重要。
(二)加强建筑施工安全管理措施
四、结束语
综上所述,虽然每个建筑工程项目都不尽相同,但是优质施工质量和高效生产效率是每个建筑工程项目所追求的终极目标。因此,在建筑工程项目管理中我们应深刻的认识到施工进度管理、施工质量管理以及施工安全管理的重要性,结合施工企业的实际情况制定合理的施工进度计划,在施工各个环节中落实质量控制与安全管理,从而提高建筑工程施工质量和施工企业的经济效益。
[1]陈翱,赵计云.浅析建筑工程施工进度管理[J].建筑工程技术与设计,2014,(20):241-241.
[2]张华.建筑工程施工进度管理[J].神州(下旬刊),2013,(9):285-285.
[3]周雳.加强建筑工程施工质量管理的思考[J].建筑工程技术与设计,2014,(21):464-464.
[4]王治卿.浅析建筑工程施工质量管理的创新策略[J].科技资讯,2013,(36):126.
【关键词】建筑深基坑工程施工;质量安全;监督管理
一、建筑深基坑工程施工发生质量安全事故的原因
1.支护体系存在设计缺陷或施工缺陷引起支护体系失稳。这类情况的发生,主要是由设计方案不当或施工方法欠缺等引起的。
2.由土体失稳而破坏支护体系引起基坑失稳。这类情况的发生,主要是由开挖土坡过大、基坑外侧超载等引起的。
3.由于围护体系渗漏水,导致水土流失,由水引起对周围环境破坏或基坑失稳。这类情况的发生,主要是围护体系施工存在质量问题引起漏水造成。
4.由于基坑隆起过大失稳。主要原因有围护墙深度不够,承压水降水没达到要求等。当然基坑失稳可能是由以下几点多方面共同造成的,亦有可能是其中某一单项引起的,最终结果均会引起土体失稳。
二、加强建筑深基坑工程施工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的措施
3.严格按施工方案组织施工。基坑坍塌的事故发生主要原因有两大类,第一类对建筑深基坑工程施工难度认识不足,认为不需要进行专项的建筑深基坑支护设计,按常规建筑工程组织施工造成的。第二类是未按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组织施工造成的。随着人们对建筑深基坑工程施工复杂性认识的不断提高,第一类事故正在不断下降,但第二类事故时有发生,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第一是未按设计组织施工,因施工质量原因造成支护结构垮塌;第二是未按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组织施工,特别是对有内支撑的基坑施工,一般顺做时能做到随挖随撑,但对断面不大,开挖深度不大,从下往上做结构,有的施工人员贪快求“方便”,不是随做随拆,而是先拆后做,酿成塌方事故;二是土方开挖时,未进行有效监测或未根据监测结果指导施工,造成挖土过快或超挖引起土体失稳或基底涌土等,或土方开挖方式不对,甚至有“掏挖”现象;三是坑边堆置土方或其他材料、设备等,甚至有大型车辆的须严格按设计和施工方案执行,即不能偷工减料,也不能违章施工。
4.建立和完善应急救援预案。建筑深基坑工程施工具有一定的危险性,针对建筑深基坑工程施工的特点,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和完善应急救援预案,防止突发事故的发生,做到有所防备,有所准备。
结束语:
综上所述,建筑深基坑工程是一个系统性的综合工程,如何在建筑深基坑工程施工过程中加强控制、降低风险,做好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对于建筑企业来说意义重大。
一、组织领导
区局成立“315”活动领导小组。
组长:李xx
副组长:张xx、苑xx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区局消费者权益保护处。
二、活动内容
(五)开展对第三方网络交易平台和集贸市场的行政指导、检查工作。对第三方交易平台及大型交易网站进行走访、调研、开展行政指导,倡导网络诚信经营,强化网络经营者依法履责意识,切实落实法定义务,自觉保护网络消费者合法权益,建立和完善网络消费者权益保护制度;加强规范集贸市场公平秤设置与管理工作,有效遏制市场“短斤少两”欺诈行为,切实保护广大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责任部门:市场合同监督管理处)
(六)开展对直销企业及煤炭市场的专项检查工作。加强直销企业、流通领域煤炭监管工作和重点地区街道打击传销工作,规范直销打击传销,确保燃煤品质;严厉打击各类侵犯消费者权益的违法行为。(责任部门:反不正当竞争执法和直销监督管理处)
(八)建立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召开有关处室负责同志参加的消费维权联席会议,充分发挥联席会议的作用,整合内部资源,通过多部门紧密协作,共同打造消费维权多元共治新格局,提升维权效能。(责任部门:消费者权益保护处〈投诉举报中心〉)
(九)开展手机市场专项整治行动。重点整治手机消费行业及近年来手机消费投诉举报较集中的区域,查处利用销售“合约机”侵害消费者知情权、选择权、公平交易权及无“3C”认证标志、不履行手机“三包”责任等违法行为。(责任部门:消费者权益保护处〈投诉举报中心〉)
(十)开展消费维权服务站颁发牌匾、业务培训等活动。对辖区新增的消费维权服务站颁发牌匾,组织开展业务培训,有效提高消费维权服务站投诉处置工作效率。开展集中更换辖区商品交易市场消费维权提示牌工作。(责任部门:消费者权益保护处〈投诉举报中心〉)
(十一)开展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监测工作。组织流通领域儿童玩具、空气净化器、家具、一次性卫生用纸、化肥、农药、针织内衣、家居服等商品的抽样检验;向社会涂料、羽绒服、纸尿裤等14类商品质量抽检公告;向社会涂料、羽绒服、纸尿裤等14类商品质量抽检公告。(责任部门:质量监督管理处)
(十二)开展电子计价秤专项整治工作。对交易市场中销售、使用的电子计价秤进行检查。在规范市场行为,加强监管的同时,提高消费者自我维权的意识和能力。(责任部门:标准计量处)
(十三)开展电梯安全进校园活动。印制宣传画册,主动与区教体委联系,走进校园向广大学生宣传电梯使用安全知识;采用大讲堂形式,对新修订的《xx市安全生产条例》实施宣传贯彻。(责任部门: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处)
(十四)开展系列认证监督检查工作。组织对辖区内食品安全管理体系认证获证组织开展监督检查;开展家用电器、手机等消费品及儿童用品(童车、儿童玩具、机动车儿童乘员用约束系统)等产品的强制性产品认证专项检查;按计划开展强制性产品认证获证企业工厂巡查工作,并按需要聘请专家协助检查;开展检验检测机构中无损、煤炭、食品卫生及机动车检验机构等行业监督检查工作。(责任部门:认证认可处)
(十五)开展食品、食用农产品监督检测等活动。组织对食品、食用农产品抽样检验和快速检测,有效防范销售环节食品安全风险;组织实施食品安全进机关、进乡村、进社区、进学校、进企业、进家庭“六进”宣传教育活动;以“正确选择,科学食用”为主题,开展保健食品进社区、进街道科普宣传活动,引导消费者安全理性消费;确保对食品经营单位量化分级率达到100%。(责任部门:食品安全监管处)
(十六)开展药品、化妆品经营企业,公共场所卫生企业的专项检查。重点检查高风险品种、存在安全生产隐患的企业,及时消除药品生产环节风险隐患。(责任部门:药品化妆品监管处)
(十七)开展对医疗器械企业的专项检查。深入医疗器械生产经营企业、使用单位宣传医疗器械法律法规;对辖区医疗器械经营企业(批发)进行监督检查,对实际经营地址与证照不相符合的情况进行重点清查;对辖区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进行质量体系核查,重点对企业风险点进行排查。(责任部门:医疗器械监管处)
(十八)开展市级“诚信服务单位”评选推荐等活动。共同签署诚信服务倡议书,参加“诚信服务单位”候选企业体察活动,营造“有信者荣,失信者耻,无信者忧”的社会氛围;开展xx市“315”消费维权志愿者推荐活动,持续构建消费维权社会监督网络。(责任部门:区消费者协会筹备组)
三、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周密安排。消费维权事关百姓利益,是一项重要的民心工程,各单位要高度重视,充分认识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最广大人民根本利益对释放消费潜力,拉动经济增长的重要作用。要结合各自区域特点和工作实际,精心组织策划,周密部署安排,全方位、多角度开展好“315”期间各项宣传纪念活动。
*6年4月1日,*省滕州市东郭镇*恒仁工贸有限公司淀粉厂(民营)一储粮钢板筒仓发生崩裂坍塌事故,造成10人死亡、3人受伤。据初步调查,事故的主要原因是,该钢板筒仓的建造单位淄博华坤仓储工程有限公司,在建造时没有按《粮食钢板筒仓设计规范》(GB50322-*1)进行设计,也没有按照施工技术要求和操作规范进行施工,致使该钢板筒仓随着储粮数量的逐步增加,仓体受力不均,导致筒仓中部紧固件相继崩开,造成整个仓体垮塌。
*滕州“4.1”储粮钢板筒仓崩裂坍塌事故的发生,还暴露出购买和使用该储粮筒仓的*恒仁工贸有限公司,没有认真按照有关规范标准加强工程质量监督,没有按要求进行压仓试验等方面的问题。
为认真吸取此次事故教训,防止同类事故再次发生,各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粮食行政主管部门要根据各自的管理职责加强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二、要督促储粮钢板筒仓设计、建造企业严格执行《粮食钢板筒仓设计规范》(GB50322-*1),严把储粮钢板筒仓质量关。对储粮钢板筒仓工程的设计、施工和竣工验收等各个环节采取严格监控措施,从源头上确保储粮钢板筒仓质量,严防不符合质量要求、存在安全隐患的储粮钢板筒仓出厂交付使用。
三、加强使用储粮钢板筒仓企业的安全监督管理。要督促企业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强化储粮钢板筒仓立项、招标、施工、验收和使用各环节的安全管理工作,对发现的问题,要立即采取相应措施,消除安全隐患。
一、指导思想
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全面实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等法律法规,围绕食用农产品生产环节,以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管理工作为重点,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强化质量安全管理和执法检查,着力转变生产方式,建立完善基层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队伍,构建监管长效机制,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促进我市农业持续、稳定、健康发展。
二、工作目标
通过整治,确保蔬菜、粮食等主要农产品药物残留监测平均合格率96%以上,杜绝在饲料中非法添加三聚氰胺等有毒有害物质行为,杜绝在蔬菜生产过程中使用甲胺磷、对硫磷、甲基对硫磷、久效磷和磷胺等五种禁用高毒农药行为,杜绝在水产养殖生产过程中违法使用硝基呋喃类、孔雀石绿等违禁药物行为,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进一步规范,农产品生产环节质量安全监管责任进一步落实,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能力进一步提升。
三、整治任务
(一)种植业产品专项整治
1、具体目标。各镇和上塘街道要建立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管理制度,推行农产品产地准出管理,杜绝违规生产、销售和使用甲胺磷等五种禁用高毒农药行为,种植业主要产品农药残留监测平均合格率96%以上。
2、主要任务。一是规范生产过程管理,全面推行农产品生产记录制度,开展产地准出试点;二是结合产业提升行动,推进农业标准化生产,加快高毒农药替代产品及其配套技术的宣传、示范和推广,加强非禁限用农药的使用指导;三是大力整顿农药市场,配合有关部门严厉打击违规经营甲胺磷等五种禁用高毒农药行为,严厉查处农药生产中非法添加高毒农药和其它隐性成份的不法行为,
3、整治重点。重点产品:蔬菜、粮食等食用农产品,以及甲胺磷、对硫磷、甲基对硫磷、久效磷、磷胺、氧化乐果、毒死蜱等农药。重点对象:农药经销企业,蔬菜、粮食等种植户。
此项工作由局农水科负责组织农产品质量抽检和执法检查、行政处罚。
(二)饲料专项整治
1、具体目标。查处使用瘦肉精等违禁药物的行为,杜绝在饲料中非法添加三聚氰胺等有毒有害物质行为。
2、主要任务。一是加大对饲料及饲料添加剂的抽检范围和频次;二是严厉查处在饲料原料和产品中添加三聚氰胺等有毒、有害化学物质的行为;三是严厉打击违法违规饲料企业,坚决取缔无生产许可证、无产品批准文号、无产品标签的“三无”饲料生产企业;四是严厉打击生产、流通过程中添加瘦肉精、苏丹红等违禁药物的违法行为。
3、整治重点。重点产品:蛋白原料、自配料和非蛋白氮及其类似物,三聚氰胺、瘦肉精、镇静剂类、苏丹红、孔雀石绿等违禁药物和非法添加物;重点单位:饲料生产经营企业和家禽、水产养殖场(户)。
此项工作由区动监所牵头、负责执法检查和行政处罚,各镇(街)配合。
(三)兽药及畜产品专项整治
1、具体目标。家禽、水产养殖户要普遍建立质量安全管理制度,推行畜产品产地准出管理,查处使用瘦肉精等违禁药物的行为,畜禽产品兽药残留检测平均合格率97%以上。
2、主要任务。一是规范养殖家禽过程管理,全面推行家禽养殖记录制度,开展产地准出试点;二是结合产业提升行动,推进家禽标准化养殖,加大兽药使用监管力度,加强安全用药宣传、指导,完善用药记录和休药期制度;三是加大兽药市场整治力度,严厉查处禁用药物;四是加强兽药监督抽检,组织开展对非法经营假劣兽药、过期失效产品的清查行动;五是加大畜禽产品兽药残留监控力度,重点监测猪肉产品中禁用药物、抗生素类药物残留,禽肉产品中硝基呋喃类、喹诺酮和磺胺类药物残留,蜂产品中抗生素药物残留。
3、整治重点。重点产品:生猪、家禽、蜂产品,以及禁用、未批准的兽药;重点单位:家禽养殖户、兽药经销企业。
此项工作由区动监所牵头、负责执法检查,负责畜禽产品质量抽检,各镇(街)配合。
(四)无公害农产品专项整治
1、具体目标。无公害农产品抽检合格率98%以上,用标行为进一步规范。
2、主要任务。一是完善无公害农产品认证检查员管理制度,二是全面开展对生产“无公害农产品”的抽查监测,依法查处不合格产品和生产单位(个人);三是规范“无公害农产品”包装标识,严厉打击伪造、冒用、超范围使用标志等违法违规行为。
3、整治重点。重点产品:不符合无公害产品标准的产品,伪造、冒用、超范围使用标志的产品,不符合《农产品包装和标识管理办法》的产品;重点单位:无公害生产单位。
此项工作由局农水科负责执法检查和行政处罚。
(五)水产品专项整治
1、具体目标。建立水产品质量安全追溯管理制度;水产品质量检测合格率达98%以上。
2、主要任务。一是建立健全水产品质量安全追溯管理制度;二是完成产地准出管理;三是开展主要养殖水产品质量安全隐患摸查,增强应对水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能力;四是加强水产品检查工作力度,严肃查处使用禁用渔药和滥用保鲜剂等违规行为,引导、督促初级水产品生产者规范操作。
3、整治重点。重点品种:大宗消费水产品。重点单位:规模养殖单位。
此项工作由区动监所负责对水产品生产过程的整治和质量检测,各镇(街)配合。
(六)农资打假专项治理
1、具体目标。严厉打击销售假劣农资坑农害农违法行为,农资打假重大案件执法查处率达到100%,放心农资下乡进村覆盖范围进一步扩大,农民群众满意度进一步提高。
2、主要任务。一是强化农资市场准入管理,严把市场准入关口;二是开展市场拉网式检查,清理整顿不合格市场主体;三是加大假劣农资案件查处力度,严厉打击销售假劣农资坑农害农违法行为;四是强化农资产品质量执法检查,提高抽检覆盖率;五是大力推进“放心农资下乡进村”,开展放心农资下乡进村示范镇建设;六是加强服务指导,提高农民识假辨假能力。
3、整治重点。重点产品:种子、农药、肥料、兽药、渔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等主要农资;重点单位:具有多次违法行为记录的经营户以及乡村流动商贩,非法销售假冒伪劣农资的小作坊和黑窝点,农资市场主体。
此项工作由农水科牵头,各镇(街)配合。
四、总体安排
(一)部署自查阶段(2月15日-2月底)
区农业局印发农产品质量安全整治暨农产品质量安全执法年活动方案,各镇、上塘街道结合实际,建立组织机构,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并对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情况进行自查。
(二)集中整治阶段(3月1日-10月底)
一是规范生产管理。各镇、上塘街道加强农产品生产环节质量安全管理,大力推广农业标准化生产,指导粮、菜农等主要农产品生产户完善质量安全管理制度,建立农产品生产记录,合理使用农业投入品。组织农产品产地准出试点村(社区),在产品上市销售前开展质量安全自检,出具产地证明和质量证明,做好与市场准入工作的衔接。
二是加强农业投入品监管。广泛开展“绿剑”系列执法行动,加大对禁限用农药、兽药和禁用化学品清理检查力度,大力推进“放心农资下乡进村”,开展放心农资下乡进村示范镇建设,严厉打击销售假劣农资坑农害农违法行为。
三是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组织实施农产品质量安全例行监测和监督抽检,加大监测力度,扩大监测品种,增加监测频次。
四是落实质量安全监管责任。加强监管队伍和制度建设,按照“三位一体”模式,推进镇(街道)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服务机构建设,制定农产品生产环节质量安全责任制和问责制,落实直接监管责任人及具体责任,构建横向到边、纵向到底的责任体系,开展监管责任制落实情况检查。
六是加强宣传引导。充分利用各种新闻媒体,大力宣传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禁限用农兽药知识,全面报道专项整治和执法行动工作成效,曝光典型案件,营造专项整治浩大声势,形成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良好工作氛围。
(三)总结提高阶段(12月)
各镇、上塘街道对农产品整治工作进行总结。局组织全面总结2009年农产品质量安全整治暨执法年活动,对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予以通报表扬。
五、保障措施和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落实工作责任
区农业局成立农产品质量安全整治暨农产品质量安全执法年活动工作小组,负责统筹协调农产品质量安全整治和执法年活动的有关工作,统一部署有关重大行动。
各镇、上塘街道要充分认识农产品质量安全整治暨农产品质量安全执法年活动的重要性和紧迫性,按照市、区统一部署,建立健全组织机构,主要负责同志要亲自抓,分管负责人要直接抓,切实落实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责任。加强督导检查,落实方案各项要求,确保行动计划顺利实施。
(二)细化整治方案,明确工作进度
(三)突出工作重点,确保整体提升
各镇、上塘街道要在完成本方案确定的重点任务的同时,梳理当地存在的农产品质量安全突出问题,一并整治,确保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整体提升。
(四)加强协调配合,及时报送信息
各镇、上塘街道要加强系统内的配合,强化与外部门的协调,形成合力,齐抓共管,确保整治工作取得实效。要加强沟通交流,及时报送信息。从2009年3月开始,各镇、上塘街道每月12日和27日向局农产品整治工作小组办公室和各项整治行动相应的牵头单位报告工作进展情况。报送的材料要综合各整治行动参与单位的信息,有综述、有查处情况、有产品合格率等量化指标,及时体现进展和成效。重大案件及突发事件应立即报告。各单位要密切联系,畅通信息渠道,及时反馈情况。
(五)坚持标本兼治,健全长效机制
各镇、上塘街道要将专项整治与日常监管工作相结合,要通过专项整治,达到标本兼治。要建立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队伍,完善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体系,进一步提升监管能力和水平。以建立农产品产地准出制度为抓手,落实生产者第一责任人和基层农技人员监管责任,构建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长效机制。
六、重大活动安排
(一)组织开展“科技下乡”活动。3-4月,组织全区开展“送政策、送科技、送信息、送培训、送农资”为主要内容“科技下乡”惠农服务活动。(局农水科牵头)
(二)组织开展“绿剑”系列执法行动。4-10月,结合农药、兽药、饲料等专项整治,组织4次“绿剑”集中执法行动,强化农业投入品监督检查,继续开展打击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专项整治行动。推进农业执法规范化建设,开展组织农业执法人员参加全市技能比武和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应急练演。(局农水科牵头)
(三)组织品牌农产品抽检。2-10月,组织对省级无公害农产品。进行监督抽检,抽检覆盖率达到100%。(局农水科牵头)
(四)组织开展农产品产地准出试点。2-12月,组织具有一定能力的蔬菜农产品村(社区)开展产地准出示范试点,引导镇(街道)、生产基地建立农产品质量动态监测点,推进产地准出与市场准入工作的有效衔接。(局农水科牵头)
(五)推进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体系建设。2-12月,建立健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责任制和追究制,加强监管队伍建设,健全基层农技服务体系,各镇、上塘街道选好一个村(社区),开展“三位一体”建设模式试点,由镇(街道)农技推广机构承担农产品质量监管工作。6月,总结基层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队伍建设、农业产业提升工作经验,部署推进镇(街道)“三位一体”公共服务体系建设,促进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水平提升等工作。(局农水科牵头)
[关键词]叙永县农产品质量安全
一、叙永县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现状
叙永县地处四川盆地南缘,辖25个乡镇,231个村(社区)。耕地面积3.67万hm2,农作物种植资源丰富,播种面积9.48万hm2。其中粮食作物播种面积7.18万hm2,总产28.87万t;经济作物2.3万hm2,总产20.95万t。在四川特色农业产业区划中被确定为川南优势早茶区、赤水河优质鲜食甜橙区、全国优质烤烟基地、脱毒马铃薯繁育和种植基地、四川省63个10万亩以上蔬菜生产大县。但由于叙永县属乌蒙山连片特困区,是国家扶贫攻坚重点县,经济基础较差,农业生产水平较低,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较为落后。2008年以来,通过认真贯彻落实《食品安全法》、《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及《四川省人民政府〈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实施意见》,积极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工作[1],全县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得到明显提高,多年来无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发生。
1.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体系初步建立
2008年底,成立了叙永县农产品质量安全中心,并于2009年通过公开招聘和内部调剂方式,落实了6个人员编制,其中3个专职管理人员、3个兼职管理人员。2010年11月叙永县农产品质量检验检测站项目申报成功,通过了省农业厅和发改委评审,现正与多个项目整合修建叙永县农产品质量检验检测综合楼。2012年,县乡(镇)村三级按照基层公益性农技推广体系建设要求,经县编办批准,在25个乡镇增设了农产品质量安全服务站,设立了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岗位,确定专人负责。每个村聘请1名协管员。由此,初步建成了县、乡(镇)、村三级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体系,使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得以全面展开。
2.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制度逐步完善
为建立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的长效机制,先后制定了《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农产品质量安全违法案件协查协作制度》、《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责任制度》、《重大农产品违法案件逐级报告制度》、《叙永县农产品检验检测制度》、《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制度》、《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督查通报制度》、《产地准出制度》、《无公害农产品产地环境保护制度》、《无公害农产品生产投入品管理制度》等20多项农产品质量安全保障制度;同时,以县政府名义出台了《农产品质量安全联席会议制度》、《农产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制度》等农产品质量安全部门联动制度,为我县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提供了制度保障[2-3]。
3.“三品一标”工作稳步推进
4.专项整治和常态化监管紧密结合
利用现有的检测设备每月进行两次果蔬农药残留的快速抽检和结合重大节假日进行专项抽检。抽检范围包括农贸市场、超市和生产基地。年抽检蔬菜水果茶叶等40余批次,样品500余个,合格率达98%以上。每逢重大节假日,由县农业局牵头,联合食安委成员单位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执法行动,包括开展农资市场的执法检查、农产品抽检、农产品质量安全知识宣传等。同时,严格执行农药经销登记制度,实行持证销售,并做好农业投入品的执法监管工作。共查获证照不全或无证无照的经销商29家,办理违法案件52件,查获违规种子1950公斤、农药120公斤。对全县的农产品生产基地、农资市场、农产品批发市场、超市、农贸市场、获得认证的无公害农产品生产基地及产品均进行了全面的监管工作。
二、主要存在问题
1.安全意识仍然淡薄
生产者重产量轻质量的意识仍比较普遍。由于受传统生产观念的影响,生产者片面追求产量,忽视了质量。主要原因在于目前农产品价格偏低,农资价格过高,产出与投入比例失调,投入的多,产出后回收的少。购买农药肥料,就是要求价格低,效果好。只有这样依靠降低生产成本,增加产量来增收,而不是求得质量安全。从消费者而言,其鉴别能力和维权意识不足,加上消费能力的制约,即使明白农产品质量安全的意义,大多数人仍然存在着重价不重质现象,遇到质量问题不能依法处理。
2.行政监管尚有死角
由于人力资源有限,对县城、超市管理较多,而对乡镇、农贸市场管理较差,产品例行监测不到位,行政处罚不到位,对农户更无法监管。农产品市场发育程度较低,大多数农产品如蔬菜、水果等,均是散装上市,既无包装,也无标识,更无商标,消费者无从辨别农产品质量的优劣,出现质量安全问题后,难以进行源头追溯。
3.生产经营组织化程度低
一家一户分散生产经营的组织形式,缺乏对农产品生产的统一规划、指导,难以保证统一实施统一的生产技术措施,农产品生产无序竞争,产品品种杂乱,不利于质量检测。一是农业标准推行力度不够大。农业标准化示范基地数量少、面积小,推广普及率较低。二是通过农产品产地安全认证的基地,农产品生产还不规范,生产基地技术指导到位率差,田间生产档案记录不完善,农产品产地准出制度尚未实施,基地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制度执行较差,部分已通过认证的产品没加贴标志。三是地方适应性农产品生产标准少,除少数几个重要产品外,大多数农产品缺乏相应的生产技术规程和产品质量安标准。
三、对策与建议
1.加大宣传力度,提高群众认识
一是采取多种形式宣传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律法规,加强广大群众教育宣传,帮助他们提高认识。二是做好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信息工作,通过电视、报纸等媒体向社会及时公告农产品质量管理工作动态,做好每月的农产品检测结果公告,对严重违规的生产者和经营者予以曝光,借助社会舆论形成广泛的监督效应。三是加强对农产品生产者、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宣传。增强生产者和经营者的安全生产意识,引导消费者树立无公害、健康的消费理念。通过宣传培训改善生产者与销售者的诚信意识,使农产品质量安全由他律变为自律,促进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的提高。
2.强化源头管理,实行市场准入
一是加大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食品基地建设。对建立标准化示范区和通过“三品一标”认证的企业、个人和组织给予一定的奖励。二是大力推进农产品标准化生产,通过龙头企业、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带动建设优势农产品标准化基地,实现标准化、产业化、组织化水平的整体提高。三是实施农产品产地准出和市场准入制。在提高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的同时,便于实施监管和质量追溯。
3.加强部门协作,全面实施监管
一是要加强农业投入品监管。进一步规范化肥农药使用。二是监管应做到城乡并重,监管品种应以县优势农产品,市民日常消费的主要农产品为重点,对生产、销售的不安全农产品依法进行查封、扣押或无害化处理,对违反《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的生产者、销售者应从严从重处罚。三是加强部门联合,完善部门联动机制,充分发挥乡镇、村延伸机构的作用,增强执法力度。四是加强管理人员业务技能培训和基础设施建设,提高检测能力。
[1]卢良恕.建设现代农业,确保新时期国家食物安全[J].中国农业信息,2008,3:4-6.
[2]王关琴,舒畅成,张富仙,等.对县(区)级农产品质量检测体系建设实践与思考[J].农业质量标准.2005,4:31-3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