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过多方面的研究,以及实战中的经验教训,总结出以下6个比较常见,往往又容易被忽略的要点,供大家参考!
“善意”与“恶意”的界定,是主观决定的,因此在采购合同中注明这一点就显得非常必要。
举例:采购合同中已经明确货品的采购品种、型号、件数、单价,价格共1000万。如果因为供应商涨价等因素,付款时实际支付1200万,开票也是1200万。
问题:实际发票与合同内容不一致。
解决方法:
建筑公司必须与供应商签订一份“关于涨价的补充协议”,注明增加的金额及原因。这样就解决了合同与发票不匹配的问题。
3、在采购合同中,明文约定“违约金不跟销售额挂钩”
进项税转出,就意味着企业要多交增值税。
B公司应当冲减进项税金7264.96元(50000元/1.17*0.17),也就是增值税要多交7264.96元。
如果B公司在签采购合同时,这样约定:销售方A公司支付的违约金与商品销售量、销售额无关。当A公司违约并支付5万元违约金时,B公司不需要冲减进项税金7264.96元。
一般来讲,发票越早开越好,但是有一个前提条件“四流合一”。四流统一,可以不同步。
在合同流、物流统一的前提下,钱流和票流可以不同步。
增值税专票的认证期是180天,没有认证是不能抵扣的。
如果认证以后,你的账上还没有销项,或者销项很少,减掉之后出现负数,这时就要“留抵”,以后可以慢慢抵扣。
留抵的期限是没有具体时效规定的,可以直到公司倒闭的那一天。
典型案例:
本月内有销项税1000万,进项税800万,需要申报增值税200万。
如果采购部门跟供应商协调后,供应商先开1000万的发票给施工企业。施工企业拿到发票之后,就可以抵扣170万(1000万*17%),这样一来,本月就只需要申报30万的增值税。
2个月之后,从供应商处买材料,但是不需要再开发票。这样操作,是否可行呢?
这样操作是不行的,是犯罪行为,这属于虚开增值税发票。
因此,在采购合同中,最好应该注明“凭税控机的清单和专票”付款。
按照税法规定,“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起点是1万元。对增值税专票的管理,一定要严格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