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保险凭证及批单组成。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本保险适用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所签订的采购合同,即指出卖人(即供货方)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即采购方),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该采购合同以书面形式订立且真实、合法、有效。
第三条采购合同关系中的出卖人(即供货方)可作为本保险合同的投保人。
第四条采购合同关系中的买受人(即采购方)可作为本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
保险责任
责任免除
第六条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战争、敌对行为、恐怖行为、军事行动、武装冲突、罢工、暴动、民众骚乱、恐怖活动或恐怖袭击;
(二)核爆炸、核子辐射和放射性污染;
(三)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不可抗力事件的影响,如洪水、地震、海啸、台风、传染病等;
(四)行政行为或司法行为;
(五)被保险人的故意或犯罪行为。
第七条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投保人与被保险人订立的采购合同被依法认定无效或被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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