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语:如何才能写好一篇公积金政策调整,这就需要搜集整理更多的资料和文献,欢迎阅读由公务员之家整理的十篇范文,供你借鉴。
上调住房公积金存贷款利率:2010年10月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调整住房公积金存贷款利率的通知》,其中规定,从2010年10月20日起,上调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五年期以下(含五年)及五年期以上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分别上调0.17和0.18个百分点。五年期以下(含五年)从3.33%调整为3.50%,五年期以上从3.87%调整为4.05%。2010年11月2日,《通知》规定,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第二套住房贷款利率不得低于同期首套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利率的1.1倍。
使用住房公积金建设保障房:2009年10月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利用住房公积金贷款支持保障性住房建设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其中规定:在优先保证职工提取和个人住房贷款、留足备付准备金的前提下,可将50%以内的住房公积金结余资金贷款支持保障性住房建设,贷款利率按照五年期以上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上浮10%执行,严格控制贷款规模,禁止无偿调拨使用。
二、住房公积金调整效果分析
住房公积金政策调整是有利于住房市场稳定的。加强保障房建设,有利于扩大住房供应数量,而且保障房本身价格大大低于商品房价格,有利于住房价格总水平的下降,同时也将极大地打击房价疯狂上涨的预期;调整住房公积金贷款首付比例,尤其是提高二套住房贷款比例和停止发放三套及以上住房的公积金贷款,则会从公积金这个渠道挤出投机需求,确保自住需求;而自住需求是根据自身消费预算约束线作出消费决策的,这种需求与房地产价格成反比,有助于住房价格回调。总体而言,这条政策的作用是降低了住房需求的总量,使得需求曲线向左移动;提高公积金贷款利率,公积金贷款利率提高幅度较小,但提高了贷款成本,有利于减少住房需求。
三、进一步调整建议
1.进一步提高住房公积金存贷款利率
经过2010年10月的调整以后,住房公积金存贷款利率仍然较低,以五年期住房公积金存贷款利率为例,调整以后存、贷款利率分别为1.91%和3.5%。2010年全年官方公布的通货膨胀率已经接近3.5%,据此判断,则住房公积金实际存款利率为负,而贷款的实际利率接近于零,则意味着购买住房基本上没有利息成本,而存款人的资金则面临着贬值的困境。住房公积金的负利率政策不利于从根本上打击投机需求,因此必须进一步提高住房公积金存贷款利率,至少应该将存款利率提高到5%以上,对于首套住房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应该将贷款利率提高到8%以上。
2.住房公积金首付比例的调整
进入2010年以来,我国全面提高住房公积金购买住房首付比例。有些地方对申请住房公积金购买首套住房的首付款比例也做了相应的调整,有的地方提高到30%。这种调整实际上是不利于自住需求得到满足的,应该保持对申请住房公积金购买首套住房的首付比例保持不变;而对于购买第二、第三套住房的首付比例则可以进一步提高,这样才有利于打击投机需求,促进住房价格的稳定。
3.使用住房公积金建设保障房的建议
要完善住房公积金建设保障房的制度建设。一方面要加强资金监管,确保住房公积金建设保障房过程中的正确合理使用以及资金安全;另一方面,要通过完善住房公积金参与保障房的机制建设,确保住房公积金能够保值增值。
一、调整优化农牧业产业结构,改善农牧业供给体系
农牧业供给侧突出问题是生产还没能很好地适应市场需求变化,“买难”与“卖难”并存。推进农牧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始终把市场需求作为“导航灯”,调整优化农牧业生产结构和产品结构,增强农畜产品供给结构的适应性和灵活性,创新农畜产品供给,为消费者提供更丰富、更优质、更适销对路的农畜产品。大力实施“粮改饲”和“稳羊增牛扩猪禽”发展思路,挖掘饲草料生产潜力,开展千万头肉牛发展专项行动,在粮食主产区推动生猪和家禽规模养殖,不断优化调整种植业结构、畜群畜种结构、种养结构,增强发展的整体性和协调性,形成多元支撑的农牧业发展格局,构建农牧有机结合、种养循环、粮草兼顾的新型农牧业种养结构。围绕“为养而种,以种促养,以养增收”的目标,结合“粮改饲”试点项目,在农区养殖聚集区,大力发展青贮玉米种植;在农牧交错带,扩大苜蓿等优质牧草种植面积,鼓励养殖大户、规模化养殖企业采取土地流转等方式进行规模化青贮玉米、苜蓿等优质饲草料种植,提高种植比较效益。统筹考虑种养规模和环境消纳能力,积极发展现代农牧业、渔业等种养结合循环农牧业试点示范,实现我区农牧业可持续发展。
(一)调整优化种植业结构
依托我区资源优势,顺应自然、顺应环境、顺应资源禀赋,大力发展我区强筋小麦、优质稻米、高蛋白大豆、绿豆、荞麦、莜麦、谷子等绿色特色产业,将资源优势转化为产业优势、产品优势和竞争优势。优化玉米品种种植结构,重点围绕玉米深加工企业需求,推广种植加工专用品种;围绕农区畜牧业聚集区、农牧业交错区养畜需求,推广种植专用青贮或粮饲兼用活成熟品种。大力发展马铃薯主食化的同时,围绕脱毒种薯、加工专用薯和鲜食商品薯“三薯”协调发展,提高优质、早熟、专用品种和适合主食产品开发的品种种植比例,到2020年,全区马铃薯脱毒种薯、加工专用薯、鲜食薯种植面积达到2:3:5的比例。大豆在稳定高油大豆基础上,扩大高蛋白大豆、芽豆和豆浆豆、豆腐豆等品种种植面积。加大蔬菜产业发展力度,重点突出标准化生产和质量安全,促进设施蔬菜、露地冷凉蔬菜、加工蔬菜协调发展,建立丰富多样、优质安全、营养健康的放心蔬菜基地,到2020年,全区设施蔬菜面积达到350万亩。
(二)调整优化畜牧业结构
围绕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发挥我区科尔沁肉牛和锡林郭勒、呼伦贝尔、巴彦淖尔肉羊等地域品牌优势,加快种养业协调发展。牧区稳定养殖规模,提高个体单产,提升草原品牌核心竞争力;农区增加牲畜数量,提高繁殖率,提高品质效益。调整优化基础母畜种群结构数量,继续实施以提升牲畜个体产出为目标的“双百千万高产创建工程”,加快品种改良步伐,通过提高牲畜个体产出,提升养殖效益。加强引进和自繁相结合,促进优质肉牛提质增量,实现北繁南育。
二、调整优化农牧业产业布局,匹配资源配置
目前我区农牧业生产区域布局结构与资源禀赋条件不尽匹配,应主动适应资源禀赋、市场条件、比较优势等方面变化,坚持以农牧业资源环境承载力为基准,以农牧业可持续发展为前提,以农牧业现代化发展为目标,进一步优化区域布局,推动粮经饲统筹、农牧渔结合、种养加一体、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因地制宜,宜粮则粮、宜经则经、宜草则草、宜牧则牧、宜渔则渔,着力推进农牧业生产力布局优化升级,提高农牧业生产与资源环境匹配度。
(一)优化种植业区域布局
(二)优化养殖业区域布局
(三)优化草产业区域布局
中西部干旱荒漠草原保护区,以种植半灌木和饲用灌木为主。在有节水灌溉保证的块地可种植苜蓿,或苜蓿、沙打旺与多年生禾草冰草、老芒麦混播可获较高产草量。中西部黄河流域平原丘陵优势区,适于牧草制种和人工种草,可采取节水灌溉和旱作并重的方略,大力发展优质人工草地;在节水灌溉的条件下,通过对弃耕地和中低产田改造,推行粮草轮作。东部西辽河―嫩江流域平原丘陵优势区,在平原区可大力推行草田轮作,发展农田草地;在丘陵山区可大力发展牧草旱作种植,推广套种、混种等方式;在沙地区,合理开发利用水资源,适度发展高产优质苜蓿草产业。中北东北部锡林郭勒及呼伦贝尔草原优势区,适宜种植蒙古冰草、老芒麦、披碱草、无芒雀麦、羊草、杂种冰草等,形成了内蒙古中北和东北部多年生禾本科牧草种植核心区,重点发展以豆科牧草与多年生禾草混播的人工草地。
(一)住房公积金贷款对低收入家庭帮助有限
房改以后,中国房地产市场全面推进了市场化改革,在市场化运作下,房价出现了持续快速上涨的情况。这种情况下,大多数低收入群体由于收入低,难以付齐首付款,对于公积金因此也难以使用。相反的情况,高收入者则能充分利用住房公积金进行购房。实际上,公积金演变成低收入者缴纳,高收入者使用的尴尬局面。同时,在公积金贷款政策上,存在着倾斜高收入者的问题,现行的贷款制度,贷款数额与公积金缴纳数额成正比,高低收入者在公积金贷款额之间形成了巨大的差距,较少地享受到住房公积金的政策性低息贷款的好处。
(二)住房公积金覆盖面没有惠及大众
从目前的住房公积金覆盖来看,存在着覆盖率低的问题。其主要覆盖面集中效益较好的垄断行业、大型国有企业、股份制企业和行政事业等单位,这些单位的职工大多为高收入者。在国有企业转制过程中产生的大量下岗员工,私营企业合同工、个体经营户、农民工、自由职业者等却没有涵盖进来。据资料显示,截止到2007年末,我国住房公积金的缴存人数为7187.91万人,与全国几亿的在岗员工基数相比较,覆盖率仍然很低,最需要得到住房保障的人群没有受益。
(三)缴存基数和提取政策不够科学合理
在缴存基数上,目前的政策上,对缴存基数没有合理明确的界定,主要以缴纳者的工资基数为参照,同时制度只规定缴存公积金的基数上限,并没有限定下限,这种制度导致了低收入职工的公积金缴存额明显偏低的问题,进而导致公积金分配的不合理。在一些效益一般的单位,职工公积金缴纳数额不足百元,而效益较好的单位,缴纳数额则高达千元以上。在公积金提取上,目前的政策上,缴纳物业管理费、支付房租、家庭装修等住房消费不能够提取使用公积金。例如,低收入者往往租房生活,房租就是一笔较大的开支,但由于公积金不能使用,只得望房兴叹。
二、住房公积金如何帮助低收入家庭解决住房困难思考
(一)强化贷款政策对低收入家庭的倾斜力度
结合低收入者的实际困难,应对现有贷款政策从低收入者贷款政策制定和首付比例调整等方面进行调整,在政策上扶助低收入家庭。低收入者贷款政策制定,就是在低收入家庭购房时,提供贴息贷款,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向购房者发放一定的利息补贴,减轻低收入者的还款压力。首付比例调整,针对首付往往是低收入者购房的主要制约因素的情况,在政策上应进行相应的调整,按照低收入者的具体收入情况,划分相应的等级,针对不同的等级设定不同的贷款利率和贷款额度,扶持低收入群体购房。
(二)扩大住房公积金的覆盖面
在政策上,要强制推行住房公积金缴纳制度,将民营企业、外资企业等全面纳入住房公积金缴纳范畴,使个体小企业职工、困难企业职工、个体经营者以及农民工享受这一政策,同时应加强监管,对各单位住房公积金建立情况进行考核,提高人们享有住房公积金权益的意识,扩大覆盖面,对不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的企业单位,加大处罚力度,确保实施。在机制创新上,可以探索住宅储蓄机制建立,对于没有条件缴纳住房公积金的低收入者,在政策上参照住房公积金的贷款和首付等政策,通过个人自愿建立住宅储蓄账户的方式,弥补公积金的不足,进一步扩大覆盖面,扶持低收入群体。
(三)完善公积金缴纳基数和提取办法
关键词:存贷比;住房公积金;安全保障
住房公积金作为城镇住房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国家为解决职工住房困难,改善职工居住条件而建立的一项强制性的长期住房保障储蓄制度。住房公积金贷款是其发挥住房保障作用的抓手,住房公积金"存贷比"是住房公积金安全性的指标之一,下面从住房公积金"存贷比"指标来探讨其安全性与保障性。
1指标定义及分析
"存贷比"即存贷款比率,住房公积金的"存贷比"是指住房公积金的贷款余额与住房公积金归集余额的比率。
若住房公积金"存贷比"过小,住房公积金资金安全性得到保证,但互、保障性不能得到充分发挥,对缴存职工解决自住住房需求支持不足。同时其管理部门获取的增值收益减少,不能提供更多的城市廉租住房建设资金;若住房公积金"存贷比"过大,其互、保障性,收益能增加,但也直接导致住房公积金支付能力下降,住房公积金的安全不能得到有效保证。
2公积金"存贷比"现状及分析
据统计,大多数中西部省市住房公积金的"存贷比"不足50%,东部沿海发达地区城市尤其长三角地区的住房公积金"存贷比"一直非常高,普遍超过75%以上,资金十分吃紧。住建部住房公积金监管司的统计资料显示,直辖市和东部地区的住房公积金使用较好,"存贷比"较高,而西部地区及广东、海南等省份住房公积金使用率不高,"存贷比"较低。
3采取科学有效的措施应对
当住房公积金"存贷比"过高或过低时,我们要适时采取有效方法调整住房公积金管理政策。
(一)当"存贷比"过高时
(1)调整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提高贷款门槛
(2)实行排队制,延缓放贷节奏
住房公积金贷款资金紧张时,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根据每月住房公积金归集、提取等综合因素制定每月住房公积金贷款放贷计划,实行总量控制,超出当月使用计划的,按照一定的顺序,实行排队等候制度。
(4)有条件的地方可从政府等部门调剂资金
有条件的地方可从财政、城投等部门调剂或拆借资金用于发放住房公积金贷款,暂时缓解住房公积金贷款资金的压力。
(二)"存贷比"过低时
(1)调整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放宽贷款条件
一是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由一年变为半年;二是提高住房公积金贷款最高额度;三是降低贷款首付房款比例;四是延长贷款人年龄期限;五是放宽职工还款能力的限制;六是取消二次贷款限制;七是取消购房面积限制等。
(2)创新贷款模式
探索开展贴息贷款和"商转公"业务。贴息贷款就是针对中低收入人群购买80平方米内自住房而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根据他们的家庭收入情况给予利率下浮,使贷款利率与家庭收入成正比,收入越低,执行的贷款利率越低,其中的利息差由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进行补贴,贴息程度随着家庭收入情况变化而变化,当他们的家庭收入情况好转时将原先的贴息逐步减少直至转为正常利率贷款。"商转公"业务是商业个人住房贷款转住房公积金贷款的简称,可以增加公积金贷款金额。
(3)加大贷款发放范围
扩大公积金贷款发放范围,让更多的中低收入人群受益。
(4)其他政策配合
适当放宽提取政策,适时限制已经贷款的职工提前偿还贷款,减少贷款回收。
参考文献:
只要企业和个人之间有劳动关系,不论个人是否有北京市户口,单位必须为其交纳住房公积金。近日,北京市政府法制办公室向社会公布了今年市政府立法计划。其中《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被纳入政府今年计划完成的28项法规之中。住房公积金在体现社会福利的同时,也为降低个人所得税税负提供了可能。
调整缴存数额降低税负
例:南京某外商投资企业财务经理2003年月工资收入6000元,该单位按3000元缴存基数、10%的缴存比例为其缴纳住房公积金。这样,单位承担300元,个人承担300元,不考虑其他扣除因素,该经理应纳个人所得税为(6000-300-800)×15%-125=610元。
根据南京市规定,南京市范围内外商投资和港澳台商投资企业单位和个人的缴存比例为10%~12%,缴存基数为个人月平均工资,如果月平均工资水平高于5000元的按5000元计算。
根据以上所述,我们可以通过调整住房公积金缴存数额来降低个人所得税税负。
在单位缴存比例不变的情况下,个人可以与单位协商,提高个人缴存的基数和比例,以上面例子,个人可以提出自己按5000元、12%的标准缴纳住房公积金,这样,个人缴存的数额为600元,比先前个人多缴纳300元,多缴的这部分在政府规定的范围内,是符合免缴个人所得税的规定的。在这种情况下,该经理应纳个人所得税为565元,少纳个人所得税45元。
补缴以往年度数额减税负
有些地方政府还有补缴以前年度的住房公积金免交个人所得税的规定。
例:小李是广州开发区内一家大型外企的技术员,最近,公司决定为小李补缴1998年至2002年共五年的住房公积金合计2.44万元,公司、小李各负担一半。这样,小李就相当于间接取得了1.22万元的奖金。
广州市地税局专业人士解释,单位和个人以前年度没有缴纳住房公积金,现在按国家或地方政府规定的比例或标准补缴住房公积金的,对于单位缴付部分,不计入个人当月的工资薪金收入,免予征收个人所得税;对于个人缴付部分,允许从补交当月的工资薪金收入中税前扣除,补交当月不足扣除的,可在以后12个月内计算分摊扣除。
按照上述规定,小李个人负担的1.22万元住房公积金款,可以从补交当月的工资里税前扣除。假设小李每月工资为5000元,在补交住房公积金当月就可税前扣除5000元,剩下的7200元还可以逐月按其工资收入作税前扣除,直到逐月扣完为止,但最长不能超过12个月扣除。
看好地方政策入手
上述是以两个城市为例,事实上,国家对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月工资基数和缴存比例只有一个指导性的规定,具体的实施细则由各地方政府颁布。《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问题指导意见》中规定“设区城市(含地、州、盟,下同)应当结合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情况,统筹兼顾各方面承受能力,严格按照《条例》规定程序,合理确定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单位和职工缴存比例不应低于5%,原则上不高于12%”、“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月工资基数,原则上不应超过职工工作地所在设区城市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2倍或3倍。”
按照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50号)规定,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关于北京2005年住房公积金缴存有关问题的通知》确定北京2005年度(2005年7月1日至2006年6月30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和缴存上限,7月1日起由2004年的1202元提高到1417元,比2004年提高了215元。从2002年开始每年设置上限,这一数字一直在攀升,2002年为744元,2003年为880元,2004年为1202元。根据市政府2002年确定的原则,2005年住房公积金年度的缴存额上限按照2004年职工月均工资的300%,分别乘以单位和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确定。
北京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有关人士介绍,2005年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政策没变,缴存比例仍为8%,有条件的单位(北京市为“有条件的企业”)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可以为10%。
北京市将要出台的管理办法是在2002年国务院进行修改重新颁布的《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基础上的细化,譬如在国家的法规上对如果没有北京市户口的人员是否能有住房公积金的问题没有明确,而此次将要出台的《办法》将会明确,只要企业和个人之间有劳动关系,不论个人是否有北京市户口,单位必须交纳住房公积金。目前上海和天津已经对住房公积金进行了地方性立法。
《钱经》提示:纳税人在运用住房公积金节税的同时也要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1.超规定缴存或未经批准超上限缴存住房公积金的部分,单位不得列入成本或费用;职工照章缴纳个人所得税。
2.有些地方政府有“补充住房公积金”的规定,北京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2004年决定,有条件的企业本着自愿原则可为所在企业从业人员建立补充住房公积金,其缴存比例比原公积金缴存比例上限提高10个百分点,达到20%。但超出部分不论对企业还是个人而言都不再享有免税政策。但是,根据现行个人所得税法和住房公积金有关规定,单位和职工缴纳的补充住房公积金应计入发放当月个人的工资、薪金收入,合并计征个人所得税,“补充住房公积金”并不适用免税规定。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印发《关于完善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存款利率形成机制的通知》(银发〔2016〕43号),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及时将这一政策“落地”,跟进调整我市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存款利率。具体调整方式为,当年缴存的公积金由调整前0.35%的年利率,调整为一年期定期存款基准利率,即年利率为1.5%;上年结转的公积金由调整前1.10%的年利率,调整为一年期定期存款基准利率,即年利率为1.5%。
一、明确制度定位,将“保障公平”作为制度建设的核心内容
住房公积金制度本身,融合了住房金融、住房补贴、税收减免和支持公共住房供应体系四种功能,目前我国住房公积金制度缺乏公平性,在住房公积金的缴存、覆盖面以及存贷关系之中表现出对已受市场化住房排挤的中低收入群体特别是低收入群体的社会排斥。住房公积金制度进一步发展必须对制度进行明确定位,同时将“保障公平”作为住房公积金制度的核心内容,从而有效发挥提高中低收入群体购买自住住房能力的作用,充分体现建立制度的设计目标,维护社会公平。
二、加强法制建设,规范住房公积金管理
新加坡之所以成功推行了公积金制度,与其严格而系统的立法是分不开的。我国也亟待出台高效力层次的法律规范,以此调整住房公积金的公平性缺失现象。
1、通过立法强制城镇单位为进城务工人员缴交住房公积金
非公经济领域中的住房公积金缴存是当前扩大住房公积金覆盖面的重点,应把外资、民资、私营企业等非公有制经济领域等更多的在实际执行中未纳入到住房公积金保障体系中的单位和个人纳入进来。通过自愿的原则,逐步将住房公积金覆盖面由现行的在职职工扩大到包括城市灵活就业人员、流动人口等社会群体在内的各类人员,“制度全覆盖”向“人群全覆盖”转变。
2、扩大住房公积金使用范围,惠及低收入者
住房公积金制度建立的目标是解决和改善城镇职工的住房条件,而购房并非住房消费的唯一方式。可将部分城市好的做法加以推广,多渠道的用好住房公积金,满足职工群众住房需求。如对部分低收入群体,买不起住房,只能通过租房解决居住困难的,全国绝大多数住房公积金中心都制定了困难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的政策,特别是国家公共租赁住房政策出台以后,各地公积金中心跟随着出台了公共租赁住房租金可以用住房公积金全额支付的扶持政策。对于家庭特殊变故、有特殊困难的职工,没有钱应付家庭的特殊困难时,职工可以提取住房公积金作为应急资金使用。
3、建立更为合理的贷款机制
一是应建立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可以平等获得个贷权利的机制。可定期评估所有缴存职工的公积金个人账户资金积累情况、公积金贷款使用情况、个人信用状况等,计算出他们对住房公积金制度的贡献值,然后根据评估值的高低来决定住房公积金贷款人的资格、其获得的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及其公积金贷款的先后顺序。
二是创新贷款业务品种,将部分城市好的做法向全国推广。如大连市近年来推出的还款方式转换、保险费补贴、转公积金贷款、房屋互换置换贷款、贷款贴息、回迁房贷款等。
三是适当推行个贷差别政策,在确保贷款风险可控的前提下,向中低收入人群倾斜。住房公积金个贷政策的调整,可在额度、利率、贷款成数、还款方式、购房情况等方面,设计向中低收入人群倾斜政策。例如可严格购房套数的认定标准、根据较合理的贷款评估条件对高缴存者降低贷款额度、对低缴存者提高贷款额度等。另外,可设计基本政策和附加政策叠加的个贷政策。基本政策面向所有缴存职工,是与职工缴存义务相对等的贷款权利的体现;附加政策是对符合特定条件的缴存职工给予优惠贷款的政策。
4、拓宽投资渠道提高保值增值功能
全国社保基金成立以来,年收益率达9%,基本是住房公积金的8倍。建议在投资管理上,给住房公积金和全国社保基金同样的待遇,拓宽其投资渠道,允许其投资资本市场,既可提高收益,又解决资金沉淀问题。
三、建立全国统一的资金市场,调剂资金余缺
现有的管理体制下,住房公积金实行属地化管理,一方面因地区发展不均衡可导致出现住房公积金发展不平衡的现象;另一方面资金不能跨区流动,会导致一些地方资金不足而另一些地方资金闲置的极端情况,资金流动缺乏平台,使用效率不均衡。建议在一定范围内,甚至全国范围内对住房公积金进行统一调配,有利于提高资金的运作效率,解决目前因地区发展不均衡所引发的住房公积金制度的不公平问题。
四、探索通过利率自由化将增值收益返还给储户
建议适度放松住房公积金存贷款利率管制,使住房公积金存贷款实现利率自由化,并通过运作,以更高的公积金存款利率或者更低的公积金贷款利率使广大职工享受到增值收益带来的实惠,实现最大范围的公平。
关键词: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政策建议
中图分类号:TU113.5+41文献标识码:A
一、增值收益产生以及分配使用现状
(一)增值收益的概念
财政部《住房公积金财务管理办法》(财综字[1999]59号)规定:住房公积金的增值收益是指住房公积金业务收入与业务支出的差额。住房公积金的业务收入包括委托存款利息收入、委托贷款利息收入、国家债券利息收入和其他收入。住房公积金业务支出包括住房公积金利息支出和手续费支出(指归集手续费支出和贷款手续费支出)。
2002年修订的《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29条规定“住房公积金的增值收益应当存入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在受委托银行开立的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专户,用于建立住房公积金贷款风险准备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管理费用和建设城市廉租住房的补充资金”。
《财政部关于住房公积金财务管理补充规定的通知》(财综字[1999]149号)规定“建立住房公积金贷款风险准备金的比例,按不低于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60%核定,或按不低于年度住房公积金贷款余额的1%核定,从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中分配。”
(三)增值收益及分配的基本情况
近年来,随着住房公积金制度在住房保障中的作用日益突出,它的资金规模也越来越大,所产生的增值收益也随之大幅增加。截止2011年末,全国累计的可供分配的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达到205亿元,其中建立风险准备金61亿元,中心管理费用59亿元,筹措廉租住房补充资金85亿元。
增值收益及分配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缺少对中低收入缴存职工的补偿分配机制
现行政策采取“低进低出”的存贷利率。这对公积金贷款者而言是一种制度优惠,然而,有相当一部分的缴存职工在很长时期内都不会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只能到退休时全额领取,这种利率安排让他们蒙受了很大的利息损失。而这部分缴存职工大多数是中低收入群体,正是住房公积金制度设立初衷所要保障的对象,但在增值收益政策中没有针对这类对象进行利益补偿的安排。
(二)增值收益用作廉租住房补充资金引起很大争议
现行政策规定,增值收益在扣除计提贷款风险准备金和管理费用后的余额全部作为廉租住房的建设资金。但绝大部分廉租住房使用对象并不缴存住房公积金,却享受着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带来的好处,造成了权利和义务不对等的情况。广大缴存职工觉得自身权益受到损害,认为住房公积金在没有解决制度内职工住房保障问题的情况下,过多地承担了政府的职能,对此意见很大。
(三)风险准备金设置及提取标准不合理
现行分配制度中只设置了贷款风险准备金,专项用于住房公积金贷款的风险损失核销。根据《住房公积金财务管理补充规定》,建立住房公积金贷款风险准备金的比例,按不低于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60%核定,或按不低于年度住房公积金贷款余额的1%核定。然而,这两种标准在实际操作中差异很大,造成各地公积金中心提取的贷款风险准备金额度大相径庭,甚至还有城市中心根据增值收益的多少,随意变更提取办法,没有保持会计核算的一贯性原则。另外,《补充规定》中并未明确,一旦发生实际风险超出风险准备金偿付能力的情况,如何处理,最终有谁承担责任。
此外,目前的分配制度中没有对住房公积金管理过程中发生的其他风险设置相应的准备金。具体来说,就是对管理过程中出现的违规挪用或侵占住房公积金情况、因操作或技术上处理不当造成资金运作风险和投资国债带来的人违规操作风险、证券市场不规范风险和利率风险等问题没有建立相应的补偿机制保障。
三、原因分析
(一)增值收益的产权属性界定不清
《条例》规定“住房公积金属于个人所有”,由《物权法》中物权所有人享有对物的权利(包括了天然孳息和法定孳息)推理判定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属于缴存职工所有;但《条例》对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分配的政策特别是用于廉租住房建设的分配又反映出增值收益属于国家所有,资金纳入财政统筹调度。由于《条例》规定的前后矛盾,很难判定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的属性。而住房公积金又是目前法律概念、性质及各方权利和义务没有明确的一种公益资金,法律界和理论界对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性质尚无明确的结论。以致社会各界对此争议颇大。
(二)政策设计存在局限性、调整滞后
四、完善增值收益使用和分配方式的建议
(一)在《条例》中明确增值收益的资金属性
增值收益归根到底是由全体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创造出来的,它应属于私人储蓄财产的孽息,在法律属性上应归属于全体缴存职工所有。建议在新修订的《条例》中明确“公积金增值收益归全体缴存职工所有”,并明确增值收益主要用于保障公积金运作安全的风险准备金提取、保障公积金正常运作的公积金中心管理费用提取以及定向用于投资保障房建设,优先用于保障公积金缴存职工的基本住房需求。
拓宽住房公积金的保值增值方式,确保增值收益稳定增长
一是对现有的保值方式进行优化。国家应进一步强化住房公积金个贷的利率优势,在控制好风险的前提下,进一步降低贷款门槛、提高贷款限额、提升服务质量。另外,进一步提高公积金中心在银行的存款利率。可根据我国五大国有商业银行的平均存款利率来确定,每半年调整一次。二是拓宽保值的渠道,优化保值结构。增值收益除投资国债外,还可投资一些金融债和企业债,也可投资一些资产状况良好且收益稳定的国家重点改制企业和国家重点工程建设项目。通过不断丰富各种投资的组合,实现增值收益的稳定增长。
(三)调整增值收益的分配方式,体现住房公积金的住房保障属性
关键词:住房公积金;贷款风险特点;应对措施
一、住房公积金贷款特点
住房公积金贷款是指由各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运用职工以其所在单位所缴纳的住房公积金,委托商业银行向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在职职工和在职期间缴存住房公积金职工发放的房屋抵押贷款。
二、贷款风险分析
由以上住房公积金贷款特点及局限性分析可见,住房公积金贷款风险问题,是摆在住房公积金管理者面前的主要问题。如何有效防控个人住房贷款所面临风险,已成为影响住房公积金制度推行与深化改革发展重要问题。
二、业务操作风险。近几年楼市较为繁荣,住房贷款业务也相对增加,但由于工作人员在实际操作个人住房贷款过程中存在失误和管理制度缺陷,容易导致银行贷款产生损失的可能性。业务审查人员忽视信贷政策,放松审批条件,导致贷中审查不严;由于贷款数量的不断增多,信贷人员疲于检查和管理,使其流于形式,导致贷后检查不及时,无法正确化解风险。
三、贷款风险应对措施
一是建立落实贷款审批责任制。根据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所在地市实际情况,建立贷款风险防范体系,完善贷款内控制度,健全贷款三级审批责任制。严格执行个贷法规政策,把好贷款审批关。加强贷后管理,建立贷款审批责任终身制,由贷款审批人负责逾期贷款催收工作,确保责任到位和贷款资金安全回收。建立逾期催收跟踪记录档案,定期开展逾期贷款催收追查工作。
二是强化业务培训,提升风险防控能力。组织有关部门、岗位人员认真学习有关资产贷款业务专业培训。重点是国家宏观经济金融政策变化对住房公积金影响、有关法律法规在资产管理和维护中的具体操作以及在信贷资产担保、抵押、客户信贷资金使用中应重点注意的事项。通过研讨交流会等形式重点剖析信贷资产风险成因、量变到质变、造成的危害和后果,从而提高从业人员甄别风险、防控信贷风险能力。
三是坚持完善立法,从法律规章上寻求制度保障。自住房公积金制度建立以来,国务院从1999年4月颁布《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之后修订数次,从制度层面完善和规范公积金管理制度。一方面要严格遵守条例,积极借鉴全国各地同行的先进经验,另一方面加快住房公积金立法步伐。因而建议国家尽快出台《住房公积金管理法》、修订完善《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使条例具有刚性和可操作性。
关键词:住房:公积金:对策研究
一、什么是住房公积金
二、我国住房公积金制度存在的问题
我国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实施主要是为了给收入水平较低的人群提供一项优惠购房的政策,以此改变人民群众的住房条件及住房水平,促进我国房地产市场商品的生产和消费,进而加快自身经济的发展。这项惠民政策虽然是因为有一定的普适性而加以实施,但据笔者实际的调查结果来看,我国目前的住房公积金制度仍然存在着很多现实问题,这些问题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住房公积金覆盖范围较小
住房公积金的缴存和使用主要集中在一些经济较为发达、管理较为完善的地区。而对于一些经济比较落后的西部地区、部分县及县以下乡镇偏远的地区,住房公积金是一个陌生的词汇,他们并没有享受到这项惠民政策带给他们的好处。而且不仅是在经济困难的地区,在经济发达的城市中一些个体经营人群以及在一些小型私有制企业工作的外来务工人员,也同样享受不到公积金带来的益处。而真正意义上需要这份住房公积金的往往是这些经济收入不稳定且收入较少的人群,那这就出现了公积金资源与公积金主体对接错位的问题。一方面,公积金没有得到妥善的处理;另一方面也的确是现行公积金制度覆盖范围较小的原因,这是住房公积金在实施过程中最主要和需要解决的问题。
(二)住房公积金贷款存在局限性
(三)住房公积金资金使用率低
《住房公积金条例》规定,职工可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偿还住房贷款、缴纳房租,以及职工离退休或离职、死亡销户提取公积金。而申请贷款也只有购买、翻建、建造和大修自有住房几个途径。大量归集来的资金无法得到合理的利用,造成了住房公积金的闲置。《全国住房公积金2014年年度报告》的数据显示,全国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使用率是68.89%。重庆最高,达到93.44%,山西使用率最低,仅达到23.9%。东部发达省份住房公积金使用率基本高于平均水平,中西部地区则普遍低于50%。虽然总体上住房公积金的使用情况不够理想,资金利用率低,但是在局部地区,如北京、上海、福建等房地产市场发展较好的城市,由于房屋价格、收入水平等原因,住房公积金存在着过度使用的问题,个别城市的资金使用率甚至接近100%。
(四)住房公积金监督管理制度不健全
三、我国住房公积金如何进行妥善的应用
(一)扩大住房公积金覆盖程度
(二)科学调整住房公积金存款利率
国家在一定程度上也要适当调整公积金的存款利率,并且在一定的时期内逐渐与市场的利率水平相接轨,以此,使得住房公积金制度的政策性和互得到实现。目前来看,使住房公积金运用收益日渐增收已是不可能了。当然,这也不符合国家在1999年推行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初衷,但是高进、低出这种模式却是可行的,是非常值得借鉴的。特别是新加坡的经验,他们将公积金的存款利率与当时市场上的各种债券和储蓄的利率挂钩,保障民众在购房时增加了选择性和安全性。
(三)放宽标准,提高公积金贷款利用盎
(四)建立个人信用体系
(五)规范使用住房公积金,提高资源利用率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是一个不以营利为目的的独立事业单位。按照《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的规定,应当遵照管理运用分离的原则,严禁直接发放贷款。同时也要坚持专项资金专款专用的原则,在保证员工所需所用之后,再支付全体编制住房公积金的使用计划和先后顺序。在这之中,首先应该侧重的是员工的个人住房消费贷款,其次才是用于城镇经济适用房的建设贷款,最后才能考虑商品房的投资运营。坚决杜绝用于高风险或者其他非法经济活动,把住房公积金挪作他用的行为扼杀在摇篮里。在公积金动用时,需要充分保证住房公积金应付提取和发放贷款需求,并经过当地住房委员会的批准,才能用于其他项目。只有这种金融服务业自身不断发展和完善,才能为群众提供种类丰富的服务,才能满足广大人民群众购房贷款的需求,才能提高公积金的使用率,让公积金得到保值增值,最终使得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在自身业务和资产规模上得到长足的进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