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州农业农村局(畜牧水产事务中心):
各地要指导督促所辖各项目市县农业农村(畜牧兽医)部门抓紧会同财政部门制定本级实施方案,明确项目实施主体、支持对象、实施内容、补助标准、实施程序和工作责任等,并对县级实施方案进行审核把关;要做好各项政策衔接,避免在支持内容和对象等方面出现交叉重复;要加强与省级畜牧兽医业务处(部)室沟通,于7月19日前将市级实施方案初稿报省农业农村厅畜牧兽医处和省畜牧水产事务中心有关部室征求意见,征得同意后于7月31日前印发实施。
省级下达资金后,各地要督促和指导所辖各项目市县农业农村(畜牧兽医)部门负责及时衔接财政部门拨付资金;要强化实施过程监督管理,督促各项目实施单位抓好项目落实;要加强中央和省级等资金管理平台的管理和运用,要按照农业农村部转移支付管理平台、湖南省农业农村厅资金项目管理平台、阳光审批系统等平台系统填报要求,明确平台信息填报专员,及时做好备案资料上传、资金支出、绩效完成情况等信息填报等工作,省农业农村厅将重点依托各平台系统定期跟踪项目实施进展,对资金支出进度缓慢、任务实施基础数据信息缺失较多的市县,将进行通报,必要时将组织开展现场督导检查。
各地要及时细化分解绩效指标,严格对照绩效指标,考核评估政策任务实施情况。省农业农村厅将根据各项政策任务评估指标,适时组织对有关政策任务实施情况进行评估,并将评估结果作为下年度任务安排和资金分配的重要依据。各地要及时总结项目实施过程中成功经验做法和存在的问题,对进一步优化完善项目实施内容、实施方式等提出建议措施;要按照各实施方案要求及时报送实施总结和自评报告;要加强与省农业农村厅的沟通衔接,共同推动各项政策充分发挥引导效应,促进畜牧业高质量发展。
附件:1.湖南省2024年粮改饲实施方案
2.湖南省2024年奶业新型经营主体培育项目实施方案
3.湖南省2024年奶业生产能力提升整县推进项目方案
4.湖南省2024年生猪良种补贴实施方案
5.湖南省2024年肉牛肉羊增量提质行动实施方案
6.湖南省2024年蜂业质量提升行动实施方案
7.湖南省2024年动物疫病强制免疫补助实施方案
8.湖南省2024年动物疫病强制扑杀补助实施方案
9.湖南省2024年养殖环节病死猪无害化处理补助实施方案
湖南省农业农村厅办公室
2024年6月30日
附件1
为做好2024年粮改饲项目实施工作,扩大优质饲草料供应,推进我省草牧业高质量发展,确保牛羊肉等重要农产品有效供给,制定本方案。
坚持草畜配套、产销对接,充分发挥财政资金引导作用,调动种养主体收储使用优质饲草的积极性,通过以养带种方式加快推动种植结构调整和现代饲草产业发展,推动饲草品种专用化、生产规模化、销售商品化,提升土地利用效率和草食家畜生产效率,构建种养结合、粮草兼顾的新型农牧业结构,促进草食畜牧业发展和农牧民增产增收。2024年,全省粮改饲优质牧草种植面积14万亩、收贮饲草料39.2万吨。
(一)实施区域。2024年的粮改饲项目确定在涟源市、祁东县、新化县、新宁县、城步县、花垣县、江永县、隆回县、道县、双牌县、攸县、石门县、岳阳县和新邵县等14个县市区实施。涟源市、祁东县、新化县、新宁县、城步县、花垣县、江永县等7个项目县均应完成粮改饲优质牧草种植面积0.9万亩、收贮优质饲草2.7万吨;隆回县、道县、双牌县、攸县、石门县、岳阳县和新邵县等7个项目县均应完成粮改饲优质牧草种植面积1.1万亩、收贮优质饲草2.9万吨。
(二)支持对象和内容。支持规模化草食家畜养殖场(户)、企业、农民合作社以及专业化饲草收储服务组织等主体,收储使用青贮玉米、苜蓿、饲用燕麦、黑麦草、饲用黑麦、饲用高粱等优质饲草,兼顾各地有饲用需求的饲料桑、饲用大麦、杂交狼尾草、甜高粱、小黑麦、皇竹草等区域特色饲草品种。各地可结合项目实施探索通过粮食作物秸秆与优质饲草混贮等方式,提高秸秆饲料化利用比例。
(三)资金用途。粮改饲项目补助资金,主要用于2024年优质饲草收贮补助。各项目县须在确保全县全株玉米等青贮饲草数量任务完成的情况下,根据下达本县(市、区)的补助资金规模确定具体补助标准,项目县行政区域内实行统一补贴标准,原则上每吨全株青贮牧草的收贮补贴标准不超过60元。各地不得超出粮改饲任务范围安排资金,不得直接切块用于省级及以下地方性政策任务。
(一)制定实施方案。各项目县(市、区)农业农村局(畜牧水产事务中心)要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具体的项目实施方案,包括目标任务、实施内容、实施主体、补助标准、补助方式、实施程序、实施进度、保障措施等。各项目县(市、区)实施方案由农业农村局(畜牧水产事务中心)上报市州农业农村局(畜牧水产事务中心)审核。市州农业农村局(畜牧水产事务中心)审核后上报省农业农村厅畜牧兽医处和省畜牧水产事务中心备案。
(二)严格实施程序。项目县畜牧兽医部门要按照“受益对象明确、贮存地点清楚、收储数量准确、款物台账详细”的原则,切实加强粮改饲项目实施全过程监管,确保项目顺利规范实施。在饲草收储期间,定期将饲草收储数据等信息填报到粮改饲信息统计上报系统。饲草收储完成后,县级畜牧兽医部门组织对实施主体饲草收储量等项目完成情况进行现场核查验收,验收合格并经公示(7天)无异议后,按规定发放补助资金。县级验收后要及时申报市级总体验收,市级收到县级验收申请1周内组织开展总体验收,对验收合格的要以正式文上报省里备案。项目县要设立粮改饲专项管理台账,对项目实施主体、饲草收储面积和数量、补助资金发放、饲草种植收购合同等有关资料、单据进行登记造册,并留存必要的项目影像资料。
(四)完善青贮设施设备。县市区农业农村局(畜牧水产事务中心)要积极指导实施粮改饲项目的规模化牛羊等草食家畜养殖场(企业、合作社、户)或专业青贮饲料收贮企业(合作社、户),对照目标任务要求,完善强化永久性青贮池等基础设施和裹包青贮设施,配备必要的青贮机械设备等,做好青贮前期准备工作,确保在有限的青贮收割期间,保障收割、粉碎、容纳、收贮到位。
(五)规范补助资金发放。采取“先收贮后补助”的方式发放补助资金,按照每立方米全株青贮折合0.8吨、每吨干草折合3吨鲜全株青贮草料计算收储数量。
(六)项目进度安排
2024年1—5月,各项目县(市、区)制定粮改饲项目实施方案,由市级审核上报,省级制定总体实施方案。
2024年5—9月,组织举办粮改饲暨玉米青贮培训班,各项目县(市、区)上报项目实施县粮改饲工作进展情况。
2024年10—11月,各项目县(市、区)每周五向市州主管部门和省畜牧水产事务中心报送收贮任务和收贮量完成情况。
2024年12月,项目县(市、区)在农业农村部“粮改饲”信息上报系统填报完成情况。
2025年1月,各项目县(市、区)于2025年1月15日前将项目实施自评报告和工作总结报送市州农业农村部门和省农业农村厅、省畜牧水产事务中心,并完成市县验收,报省农业农村厅、省畜牧水产事务中心备案。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项目县(市、区)农业农村部门是实施粮改饲项目的责任主体,要积极向当地党委、政府汇报,争取当地党委、政府的重视与支持;加强与财政等有关部门沟通对接,切实抓好项目实施、监管、初验、自评、总结等各项工作。市级农业农村部门负责辖区内项目实施情况统计汇总、绩效管理、监督管理和整县验收等。
(二)强化项目管理。各项目实施主体要严格按照项目实施方案组织项目实施,不得随意变更项目主体、收储任务、种植面积和补助标准。确因不可抗拒因素,导致项目无法实施需要进行变更的,由项目县农业农村局(畜牧水产事务中心)向市农业农村局提出申请,市农业农村局依照项目管理有关规定确定项目变更,项目变更文件报省农业农村厅和省畜牧水产事务中心备案。
项目实施期间,各项目县(市、区)应于每月30日前在农业农村部转移支付管理平台、湖南省农业农村厅资金项目监管平台填报资金支出、任务实施各项基础数据和项目实施总结等。同时,在饲草收储时期及时将饲草收储数量等信息填报到粮改饲信息统计年报系统。要严格项目资金管理,规范资金用途,做到专款专用,不得跨任务、超范围安排资金。
(三)健全项目档案。各项目县(市、区)农业农村部门要建立粮改饲项目实施专门档案,对项目申报资料、实施方案、任务下达、督导检查、核查验收、公示材料、资金发放等项目实施的文件、资料、图像、视频等进行及时收集、整理、归档。对项目实施主体要一户一档,将其种植青贮玉米等饲草作物的土地承包书或流转合同、粮改饲项目实施任务书、青贮种植作物收购合同、资金拨付到账单以及饲草种植照片、青贮饲草照片等有关资料及时归档。档案资料存负责项目实施的县级农业农村部门。
(四)强化绩效评价。各项目县(市、区)农业农村(畜牧水产)部门要进行项目绩效评价,对绩效目标实施情况、任务完成情况、资金使用情况等进行全面自评,并在农业农村部粮改饲试点项目管理系统填报完成情况。省农业农村厅将对各地的粮改饲项目实施情况进行现场督导和专项检查,对项目实施不好、资金支出缓慢、平台数据填报不及时的项目县(市、区),将予以通报,有关情况作为下年度畜牧类资金分配的依据。根据部里规定的稳定牛羊产业饲草料基础、巩固粮改饲成果和滚动实施原则,对上年度实施的项目县,未完成项目实施的县暂停实施。
联系人与联系方式:
附件:1-12024年度粮改饲项目实施主体目标任务及投资计划表
附件2
根据财政部《关于下达2024年农业经营主体能力提升资金预算的通知》(财农〔2024〕17号)和农业农村部财政部《关于做好2024年粮油生产保障等项目实施工作的通知》(农计财发〔2024〕4号),2024年中央财政安排农业经营主体提升资金支持我省奶业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培育工作。为进一步激发奶牛家庭牧场和奶农合作社等奶业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活力,推进我省奶业高质量发展,制定本方案。
通过实施奶业新型经营主体培育项目,支持引导有条件的奶农、农民合作社提质升级奶源基地建设,进一步提高奶业生产效率和奶农自我发展能力,促进我省奶业产业高质量发展。
(一)实施区域和补助金额。2024年我省奶业新型经营主体培育项目资金总额为101万元,以各申报项目实施主体奶畜存栏规模为因素测算分配补助资金额度,新宁县17万元(支持1个主体),武冈市18万元(支持1个主体)、城步县66万元(支持3个主体),具体见附件2-1。
(三)资金用途。项目补助资金主要用于两个方面:一是升级种植养殖设施装备。主要支持饲草料种植、收贮、加工和养殖装备升级改造,支持与奶牛养殖规模相适应的饲草料收储,推进饲草料资源本地化开发利用,加强提升标准化水平的挤奶、防疫、质量检测等配套设施建设,兼顾依靠自有奶源发展的乳制品加工试点企业。二是应用先进生产技术。重点支持提升奶畜精准饲料营养、选种选配、健康养殖、饲养管理、疫病防控和环境控制水平等先进生产技术推广应用,促进智能化数字化技术养殖融合发展,鼓励通过社会化服务提高生产技术水平。
(一)制定实施方案。各项目县(市、区)农业农村部门要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具体的项目实施方案,包括目标任务、实施主体、补助标准、补助方式、实施程序、实施进度、保障措施等。各项目县(市、区)实施方案由市州农业农村部门审核。市州农业农村部门审核后上报省农业农村厅畜牧兽医处和省畜牧水产事务中心备案。
(二)明确责任分工。省级负责制定全省实施方案、绩效目标,对项目实施、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督导。市级负责审核县级实施方案,监督项目实施、对县级单项验收结果进行总体验收。项目实施主体完成建设任务后,当地县级农业农村部门应及时组织实地核查验收,并形成各项目主体验收报告,并及时申请市级农业农村部门总体验收。市级农业农村部门要将项目总体验收情况上报省农业农村厅备案。县级要严格按照项目实施方案组织项目实施,落实项目建设管理,负责对申报对象进行实地核查,项目建设过程中要按月报送项目实施进展情况,建设完成后根据项目验收情况进行及时公示,并拨付资金。
(三)规范补助资金发放。本项目采取“先建后补”方式进行资金安排。各项目县在验收后要对项目建设内容、财政资金补助标准、补助金额等内容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7天,公示无异议后,及时拨付资金。各项目县(市、区)要严格项目监管,对同一项目的同一建设内容,不得重复安排财政类补助资金,且补助资金不得超过项目投资总额的50%。
(四)项目进度安排。
2024年5月,各项目县(市、区)制定奶业新型经营主体培育项目实施方案,由市级审核。
2024年6—12月,每月报送工作进展情况(项目主管部门每月25日之前向市州和省畜牧水产事务中心报送项目完成情况)。
2024年12月,县级农业农村部门完成项目单项验收和绩效评价。市州农业农村部门在县市区验收基础上,对项目完成情况进行总体验收。
2025年1月,各项目县(市、区)于2025年1月15日前将项目实施自评报告和工作总结报送市州农业农村部门和省农业农村厅畜牧兽医处、省畜牧水产事务中心畜牧业发展部。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项目县(市、区)农业农村部门是项目实施的责任主体,要统筹协调好项目实施,落实保障措施,加强项目调度,协调解决好项目建设中的困难和问题,确保按时完成项目实施。市级农业农村部门负责辖区内项目实施情况的统计汇总、绩效管理、监督督导、总体验收。
(二)强化项目管理。项目实施期间,各项目县(市、区)应于每月30日前在农业农村部转移支付管理平台、湖南省农业农村厅资金项目监管平台填报资金支出、任务实施各项基础数据和项目实施总结等;要严格项目资金管理,财政资金专款专用,不得跨任务、超范围安排资金,严禁虚报、冒领、挤占、挪用。各项目实施主体要严格按照项目实施方案组织项目实施,不得随意变更项目实施内容和项目投资规模。确因不可抗拒因素,导致项目必须进行变更的,由市级农业农村部门依照项目管理有关规定办理变更批复,批复文件报省农业农村厅备案。
(三)健全项目档案。各县项目主管部门要设立项目管理专项台账,并将项目实施方案、验收材料、资金拨付等有关资料、单据逐一登记造册,建立资料管理档案,做好整理归档;对项目实施主体要一户一档。对项目进程中形成的文字材料、图表资料、影像资料、信息录入数据、补助资金发放清册等资料做好归档。
(四)实施绩效评价。项目完成后,各项目县(市、区)要及时进行绩效评价,并提交绩效评价报告,经市州审核后上报省农业农村厅畜牧兽医处、省畜牧水产事务中心。省农业农村厅将对各地的项目实施情况进行现场督导和专项检查,对项目实施不好、资金支出缓慢、平台数据填报不及时的,将予以通报。
(
徐丹,省农业农村厅畜牧兽医处
朱嘉华,省畜牧水产事务中心畜牧业发展部
附件:2-1.湖南省2024年度奶业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培育项目建设内容汇总表
2-2.湖南省2024年度奶业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培育项目有关要求
附件3
根据《农业农村部财政部关于实施奶业生产能力提升整县推进项目的通知》(农办牧〔2022〕13号)要求,南方省份支持对象为年产奶量在3万吨以上的奶业主产县,2024年项目任务指标为1个县(市区),项目实施期为本年度完成。
(一)项目实施主体基本条件
县级人民政府是奶业生产能力提升整县推进项目的实施主体,鼓励通过政策引导、机制创新、主体培育等措施,加强优质饲草料供给,支持发展标准化、数字化规模养殖,推进产业链前伸后延,提高奶业综合生产能力。实施奶业生产能力提升整县推进项目的县(市、区)应符合以下条件:
1.奶业发展基础较好。支持年奶产量在3万吨以上的奶业大县,奶牛标准化规模养殖水平较高,奶牛存栏、奶类产量持续稳定增长,有一定数量适度规模奶畜养殖场,具有较强的提升奶业竞争力、推进高质量发展需求,奶业持续发展空间大。
2.奶业产业链利益联结机制紧密。能够组织规范签订并履行生鲜乳购销合同。
3.当地政府重视奶业发展。将奶业作为农业结构调整的重要内容,制定出台支持奶业发展的意见、规划和政策,支持为巴氏杀菌乳、低温发酵乳等低温乳制品和奶酪、乳清粉等精深加工乳制品集中配套奶源基地的奶业大县。
(二)支持内容
1.草畜配套。支持通过租赁或长期订单等方式,促进青贮玉米、苜蓿、燕麦等优质饲草料种植和奶畜养殖就地就近配套衔接,推进南方草山草坡饲草资源开发利用,保障饲草料供应。支持饲草料种植、收获、加工、贮存设施设备改造升级,应用智能化机械设备,建设高水平优质饲草料生产基地。
2.现代智慧奶畜场建设。支持圈舍、防疫、奶厅、饲料制备、挤奶及运输等环节设施设备改造提升;支持数字化智能化设备(自动喷淋、环境监测、精准饲喂和监测、全自动全混合日粮搅拌机、挤奶机器人、推料机器人、产奶量自动监测设备等)、信息化采集设备(智能项圈、计步定位、自动计量、个体识别等)、智慧牧场管理平台(发情监测系统、物联网、大数据智能汇总分析等)等推广应用。
3.探索奶业产地消费新模式。开展奶农养加一体化试点,鼓励奶源新鲜、就近消费的区域化奶业生产经营模式,培育区域化大众化消费的奶业品牌。项目县可结合实际,支持有条件的奶农、合作社等主体依靠自有奶源发展乳制品加工试点,以巴氏杀菌乳、低温发酵乳、奶酪和民族特色乳制品为重点,支持奶源质量安全管控、乳品加工基础设施建设与设备购置、生产工艺升级、检验检测设备配备、冷链运输流通体系建设等。试点数量不超过1个。
(三)补助标准和方式
1.补助标准:原则上项目县连续支持两年,第一年安排补助资金2000万元,国家根据实施效果等情况安排第二年补助资金。补助资金主要用于对扩大草畜配套规模、开展数字化智能化改造及养加一体化试点的适度规模奶牛养殖场(存栏100—3000头)给予适当补助。每个项目补助资金占总投资的比例不高于50%;草畜配套的每亩补助规模不超过800元,单个主体补助规模不超过400万元;现代智慧牛场建设的单个主体补助规模不超过300万元;奶农养加一体化试点的单个主体补助规模不超过400万元。
2.补助方式:项目县通过“先建后补”方式实施,本着“自愿、公开、公平”的原则,公开申报条件、补助标准、实施要求等内容,动员符合条件的奶畜养殖场等主体自愿申报。项目实施要与振兴奶业苜蓿发展行动、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等现行政策衔接,避免重复补助,重点支持定制化、非标准化设施装备的推广应用与改造升级,满足奶业差异化发展需要。
(四)项目实施程序
1.制定实施方案。项目县人民政府要制定本地的实施方案,实施方案中要按两年度安排项目资金,2024-2025年每个年度补助资金2000万元;方案中要说明辖区内奶业生产总体情况、产业发展规划和目标、项目实施思路及土地预留、利用地方政府专项债等投融资、建立产业链利益联结机制、配套政策支持等情况,明确目标任务、实施方式、补助对象、补助标准和监管措施等。项目县要组织符合条件的奶畜养殖主体申报项目,项目申请主体要按照县级方案要求,制定项目实施方案(实施方案要达到初步设计深度),县级要对每个项目方案进行评审,并对申报主体进行综合风险评估,评审合格且公示无异议后确定项目补助对象。项目县落实项目主体和具体建设内容后,细化县级实施方案,市级农业农村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对县级项目实施方案开展专家评审和论证,并对县级方案予以批复,并于7月31日前报省农业农村厅、省财政厅备案。
2.项目县遴选推荐。按照国家实施奶业生产能力提升整县推进项目(农办牧〔2022〕13号)的要求,该项目的支持对象为年产奶量3万吨以上的奶业主产县。根据国家统计数据,当前我省只有城步县符合条件(3.56万吨),且奶业发展基础较好、产业链利益联结机制紧密、县人民政府始终将打造“中国南方乳业之都”列为当地支柱产业目标来抓。在城步人民政府积极申请的基础上,经省农业农村厅党组研究决定,该项目拟在城步县实施。
3.项目验收和资金拨付。项目县要按照实施方案组织项目单位开工建设,负责各项目主体单项验收工作,明确验收内容、验收标准、验收程序等。县级农业农村部门、财政部门开展现场验收。项目建成后,即可验收。在当地将验收结果进行公示,无异议后,对合格项目拨付补助资金。县级验收完成后要及时申请市级总体验收。市农业农村局在收到项目县验收申请1周内,会同财政部门组织开展项目县总体验收,并组织或委托开展项目审计,并形成项目实施总结材料、审计报告和验收报告报省农业农村厅。省农业农村厅根据市级总体验收情况开展抽验核查,核查后对验收结果予以公示通报。项目县要严格按照项目实施方案组织项目实施,不得随意变更项目主体、建设内容和投资规模。确因不可抗拒因素,导致项目无法实施需要进行变更的,由项目县农业农村局(畜牧水产事务中心)、财政局联合向市农业农村局、财政局提出申请,市农业农村局、财政局依照项目管理有关规定确定项目变更,项目变更文件报省农业农村厅备案。
2024-2025年支持1个奶业大县实施奶业生产能力提升整县推进项目。通过支持奶业大县发展草畜配套、适度规模养殖,促进奶业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提效率、降成本,提升奶业大县饲草料供应水平和养殖设施装备水平。2024年奶牛年均单产水平达到9.5吨以上,奶畜规模养殖场饲草自给率和原奶产量分别提升10%以上和5%以上,创建现代智慧奶畜示范场2个,奶业产地消费新模式示范基地1个,奶业生产效率和奶农自我发展能力进一步提高,完善区域化全产业链奶业生产经营模式,增强奶源供给保障能力。
(一)加强组织领导。项目县人民政府要成立项目领导小组,明确任务分工,保障项目顺利实施。要定期调度项目进展,按月上报进展情况。
(二)加强政策保障。项目县要探索创新项目实施机制,要保障项目用地,加大地方投入力度,利用地方政府债券、撬动金融、社会等多元资本支持项目实施,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率。完善地方配套支持政策,推动农业信贷担保公司积极支持奶畜养殖、饲草料生产、奶农发展乳制品加工试点等,鼓励各类金融机构立足职能定位和业务范围,为项目补助对象提供信贷支持。
(三)规范资金监管。县级人民政府要制定项目管理办法,加强补助对象认定、项目验收、资金拨付、后续跟踪监测等关键环节监管,按规定做好拟补助对象、资金安排等信息公开公示工作,其中发放到户的补贴情况应在村级进行公示,广泛接受社会监督,村级应将公示台账留档备查。确保项目资金使用质量和效益,不得将项目资金集中用于支持大型养殖企业。对存在虚报、冒领等骗补行为的,经查实后予以通报,停止项目实施资格,追回补助资金。
(四)强化项目运营保障。项目运营采取企业化经营、科技化支撑、区域化管理的方式。财政通过奖补的方式扶持一批奶畜养殖场(企业),推动产业横向延伸、纵向拓展,提高当地乳品质量、效益和竞争力,促进奶业高质量发展。政府引导和支持农民组建各种形式的合作社和家庭农场,鼓励企业与合作社、家庭农场和小农户采取“公司+合作社+农户”“公司+种植大户”等经营方式,建立长期稳定的租赁以及购销关系,形成利益共享的经营机制。
(六)强化宣传指导。各地要加强政策宣传,通过多种途径和方式做好政策解读、跟踪指导和技术培训等工作,让广大养殖场全面知晓政策内容和要求努力营造利于政策落实的良好氛围。要总结推广先进经验、创新机制和典型模式,真正起到示范带动作用。
附件:
3-1.2024年度县(市)奶业生产能力提升整县推进项目实施方案(模板)
3-2.湖南省2024年度奶业生产能力提升整县推进项目绩效评价方案
附件4
2024年中央继续在我省实施生猪良种补贴项目,为做好全省项目实施工作,制定本方案。
(一)实施范围。2024年在50个生猪养殖大县实施生猪良种补贴项目,全年需完成54.21万头能繁母猪良种补贴任务。
(二)补贴对象。经县级农业农村局或畜牧水产事务中心招标采购后纳入生猪良种补贴项目实施范围内的供精单位。
(三)补贴品种。列入《国家畜禽遗传资源目录》的生猪地方品种、培育品种和引入品种。
(四)补贴标准。良种公猪精液产品补贴,按照每头能繁母猪每年配种2胎,使用4剂精液,每剂精液补贴20元,每年补贴测算标准80元。
(一)供精单位要求。供精单位须取得省级审核发放的《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和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符合《湖南省种公猪站建设技术规范(试行)》标准,存栏可采精种公猪30头以上,主要岗位技术人员通过培训考核合格。
(三)精液产品要求。精液产品外包装要符合国家应加贴良种补贴专用标签,注明种公猪品种、耳号、精液生产日期、保质期以及病原检测结果等内容。供精单位应每日开展自行检测,并定期送样品至省畜牧兽医研究所等第三方检测机构进行检测,检测结果应符合《种猪常温精液》标准(GB23238-2021)要求。
(一)责任主体。市农业农村局、畜牧水产事务中心负责辖区内项目实施日常监管,项目县农业农村局或畜牧水产事务中心根据申报要求编制生猪良种补贴项目实施方案,负责项目的组织实施和技术指导,年底前完成各项任务指标。
(三)供精单位管理。供精单位实行挂牌管理,建立项目公示栏,公布财政补贴标准、精液价格、人工授精服务收费内容及标准、服务承诺及联系方式等,按照招标确定的价格向养殖场户提供优质精液,并按要求建立台账,如实填写养殖场户名称、提供精液及人工授精的母猪数量、养殖场户代表的签字、盖章(手印)等。
(五)加强项目管理。县农业农村局或畜牧水产事务中心会同财政部门加强日常监管,按月报送项目实施进度,确保工作任务按质按量完成。开展项目绩效评价,项目实施情况、绩效评价结果、工作总结报送市级,市级汇总后于12月30日前以正式文件报省畜牧水产事务中心畜牧业发展部。各项目县要按时在农业农村部转移支付管理平台和湖南省农业农村厅资金项目监管平台填报资金支出情况、任务实施各项基础数据和项目实施总结等。省级也将适时开展专项绩效评价,评价结果将作为下年度计划任务分配的重要依据,对未按要求实施的项目县调减额度或取消资格。
(六)强化宣传指导。项目县要积极利用多渠道进行宣传推广,充分调动养殖场户使用良种的积极性,充分发挥项目资金的带动作用。
4-1.2024年湖南省生猪良种补贴项目实施计划表
4-2.湖南省生猪良种补贴项目合同
4-3.湖南省生猪良种补贴项目中标情况表
4-4.湖南省生猪良种补贴项目人工授精台账
4-5.湖南省生猪良种补贴项目精液生产及品质检查记录表
4-6.湖南省生猪良种补贴项目县实施进度汇总表
4-7.湖南省生猪良种补贴项目精液产品标签
附件5
为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加快牛羊产业高质量发展,根据《农业农村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实施肉牛肉羊增量提质行动的通知》(农办牧〔2021〕31号)和《农业农村部财政部关于做好2024年粮油生产保障等项目实施工作的通知》(农计财发〔2024〕4号)要求,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按照“种草养畜、扩栏扩群、增量提质、强效促供”的发展思路,推进肉牛肉羊增量提质行动项目实施,在项目县加快建立草畜配套、种养结合的牛羊生产发展机制,不断提升肉牛肉羊规模化养殖水平。2024年项目县牛羊肉产量增长2%以上,牛羊规模化养殖比重增长2%以上。力争2021-2025年项目县牛羊肉产量增幅达到8%以上,牛羊规模养殖水平提高10百分点以上,牛羊肉供给保障能力进一步增强。
1.项目实施区域及资金分配。2024年我省继续在醴陵、耒阳等9个县(市)实施。国家财政分两批共计下达项目资金6056万元,已按因素法分配到县:醴陵市500万元、耒阳市500万元、桃源县500万元、涟源市900万元、新化县1075万元、安化县745万元、道县676万元、江华县660万元、新晃县500万元。
2.实施主体。该项目实施主要是对肉牛年出栏不低于50头或肉羊年出栏不低于300只的肉牛肉羊规模养殖场(户)、家庭牧场或专业合作社开展人工饲草地建植、养殖基础设施建设和饲草产品加工设施设备购置等给予适当补助,补助对象须已在农业农村部养殖场直联直报信息平台备案登记;优先支持符合条件的肉牛肉羊国家级、省级标准化示范场;经项目申报和专家评审,2024年9个项目县(市)共确定实施主体325个(肉牛场250个,肉羊场75个)。
3.建设内容和规模。2024年9个项目县(市)重点开展人工种草、标准化基础设施建设、饲草料加工设备、扩群引种等方面的建设与投资。项目主体建设内容包括:新建栏舍面积211099平方米,改扩建栏舍63706平方米,新建生产辅助设施68192平方米,生产辅助设备4830个(套),新建青贮池等容积23656立方米,新建牛羊养殖配套设施29245平方米;新增人工种草面积37815亩,其中新增禾本科牧草种植面积36515亩,新增豆科牧草种植1300亩;饲草料加工设施设备1470台(套),其中TMR机65台(套),投料设备61台(套),加工设备665台(套),耕收设备311台(套),及其他饲草加工设备368台(套);引进扩群母牛7630头、母羊9122只、种公牛34头、种公羊393只。
项目采取“先建后补”的方式,对符合条件的规模养殖场(户)、家庭牧场或专业合作社在人工种草、养殖基础设施建设、饲草料加工设施设备购置等方面给予一次性补助,建设主体原则上不重复支持;项目财政补助资金可按进度先期拨付不超过60%,县级验收合格后,再拨付剩余资金;各县要结合当地实际确定单个主体人工种草补助最高限额或比重,人工种草原则上财政补贴资金不超过每亩450元;养殖设施设备和饲草料加工设施设备购置补助不得与现有农机购置补贴相重复;单个项目主体补助资金不超过当年新增总投资额度的15%,最高不超过120万元。
(二)规范项目变更管理。各项目实施主体要严格按照项目实施方案组织项目实施,不得随意变更项目主体、建设内容和投资规模。确因不可抗拒因素,导致项目无法实施需要进行变更的,由项目县农业农村局(畜牧水产事务中心)、财政局联合向市农业农村局、财政局提出申请,市农业农村局、财政局依照项目管理有关规定确定项目变更,项目变更文件报省农业农村厅备案。
(三)严格项目检查验收。各项目市、项目县的农业农村、财政部门要加强项目监督管理,督促项目按期推进,有序实施,确保按时完成项目建设任务,发挥项目实施效益。尤其要加强项目资金管理,实行专账核算、专款专用,严禁截留、挪用、侵占、套取项目资金。对项目实施进度迟缓的项目主体,要加大督促力度,责令按期完成项目建设任务。单个项目主体建设完成,由县级农业农村、财政部门联合组织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及时拨付财政补助资金。县级验收完成后要及时申请市级总体验收。市级农业农村局在收到项目县验收申请1周内,会同财政部门组织开展项目县总体验收,并形成项目实施总结材料和验收报告报省农业农村厅备案。
(一)加强组织领导。强化项目实施属地责任,各项目县要成立政府领导牵头的项目实施领导小组,明确目标任务,细化实施方案,落实保障措施。尤其要协调解决好项目建设用地(林)、生态环境、财政配套、信贷支持等矛盾纠纷和政策措施,加强项目调度,确保项目有力有序实施。市、县主管部门为项目实施的主体责任部门,要组建项目实施专班,牵头负责组织项目申报、实施、督导、资料收集归档和后期管护工作,并对上报材料的真实性、可靠性、合规性负责;要切实做好项目补助资金的核查把关、公开公示,加强人工种草、牛羊规模养殖场生产等关键数据监测统计,确保基础信息准确可追溯。财政部门牵头负责项目资金监管和资金拨付,参与项目管理、项目验收。
(二)加强技术指导服务。各项目县要统筹抓好基础信息平台建设、专家组跟踪技术指导、政策宣传和技术培训等工作,尤其在人工种草、养殖基础设施建设、饲草料加工和品种改良等关键环节,开展定期培训,切实解决养殖场户生产短板和技术难点,指导养殖场(户)提升现代化养殖水平;要注重环境友好型项目建设,开展草畜配套、农牧循环生产方式的示范推广;要注意培育一批产业融合发展的主体,打造地方肉牛肉羊品种品牌和特色优势产业。
(三)强化绩效考评。项目资金严格按照《湖南省农业专项资金绩效管理办法》(湘农办发〔2022〕91号)执行,对绩效目标实施情况、任务完成情况、资金使用情况等进行全面自评,绩效考评结果作为2025年资金安排的重要参考依据。
附件:2024年度湖南省肉牛肉羊增量提质行动项目实施主体资金使用汇总表
附件6
为认真组织实施好我省2024年蜂业质量提升行动与蜂授粉技术推广项目,全面提升我省蜂业发展质量和水平,根据农业农村部财政部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以党的二十大精神为指南,以实施乡村振兴战略为抓手,对标“三农”工作,紧紧围绕养蜂业全产业链发展,以良种化、标准化、集约化和产业化为重点,转方式、补短板、强基础,支持完善一批养蜂业绿色高质量发展的区域典型,大力发展区域内蜂业品牌建设和蜜蜂文旅相结合的现代城郊农业,探索建立养蜂业提质增效、产业融合发展的长效机制;围绕经济果木、油料作物、设施果蔬等当地主要优势农作物授粉薄弱环节,推广蜂授粉技术,培育壮大第三方专业化蜂授粉服务组织,初步形成一批专业化的授粉蜂场,充分发挥蜂授粉对改善农业生态、促进农作物增产提质增效和养蜂业持续健康稳定发展。
(一)实施区域。2024年农业农村部财政部安排我省蜂业质量提升行动与授粉技术推广资金800万元。根据择优汰劣原则,经县级申报、市州推荐、省级评审的方式进行遴选,确定在湘潭县、靖州县、鼎城区、北湖区、安化县、石门县、桑植县、新晃县等8个蜂业发展优势县区实施。
(二)实施内容。开展蜜蜂遗传资源保护,完善蜜蜂良种繁育体系,改善蜜蜂养殖、研究设施装备水平,推广成熟蜜生产,建立蜂产品标准化生产和质量安全控制体系,提升蜂产品质量,培育推广成熟蜜品牌,打造产加销一体、一二三产业融合的全产业链发展模式,全面提升养蜂业发展质量水平;开展蜂授粉技术推广和授粉专业化服务,推进蜂授粉替代人工授粉,扩大高效蜂授粉专业服务市场规模,逐步建立蜂授粉市场化运营机制,项目县年推广当地优势农作物(油菜、柑橘、湘莲等)1000亩或设施农业(果蔬)200亩以上集中连片授粉示范基地2个以上,年实现农作物高效授粉面积2000亩以上。
(四)投资规模。2024年我省蜂业质量提升行动与授粉技术推广项目总投资1625.20万元,其中中央财政资金800万元、企业自筹资金825.20万元,其中特色品牌培育投资176.54万元;蜂产品质量提升投资544.72万元、一二三产业全产业链发展投资278.96万元、蜂授粉技术推广及授粉服务投资624.98万元。
(五)支持方式。项目资金采取“先建后补”的方式,单个建设内容奖补比例不得超过总投资的50%。为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益,在养殖设施装备改善、生产加工设备购置、蜜蜂文化科普基地建设等方面,对各实施主体可先期按省级批复的计划拨付不超过50%的奖补资金,县级验收合格后拨付30%的奖补资金,市级验收合格后,再拨付剩余的奖补资金。同时明确,各项目县蜂授粉技术推广及市场培育补助资金支持比例不少于财政资金的30%,主要对从事蜂授粉服务的企业或合作社提供专业化授粉服务给予补助,单个社会化服务组织提供授粉蜂群须经当地业务主管部门核验,且数量不少于500群,鼓励项目县依托专业技术支撑机构建立完善蜂授粉技术规程、开展授粉效能评价和效果评估。财政资金不得支持养蜂场(公司)有关办公场所装饰、地面硬化、购买蜜蜂蜂群(蜂种除外)等建设内容,续建项目限上年度实施的主体,不得重复支持上年度的建设内容。
项目建设期为一年,自项目下达之日2024年6月至2025年5月底。具体安排如下:
2024年4月,印发项目申报通知;
2024年5月,完成项目申报县实施方案评审和确认项目实施县。
2024年6月,省级下达资金文件和项目批复,印发省级项目实施方案,及时启动项目建设工作。
2024年11月,开展项目建设中期自查总结和考核。
2025年12月,项目县报送项目实施总结材料。
2025年4月,完成县级验收,市州开展验收并形成市级验收报告报送到省农业农村厅、省畜牧水产事务中心。
2025年5月,省级择机组织开展项目抽验。
(二)规范项目变更管理。各项目实施主体要严格按照批复的项目实施方案组织项目实施,不得随意变更项目主体、建设内容和投资规模。确因不可抗拒因素,导致项目无法实施需要进行变更的,由项目县农业农村局(畜牧水产事务中心)、财政局联合向市农业农村局提出申请,市农业农村局报请省农业农村厅批准后,依照项目管理有关规定批复确定项目变更,项目变更批复文件报省农业农村厅备案。
(三)严格项目检查验收。各项目市、项目县的农业农村、财政部门要加强项目监督管理,督促项目按期推进,有序实施,确保按时完成项目建设任务,发挥项目实施效益。尤其要加强项目资金管理,实行专账核算、专款专用,严禁截留、挪用、侵占、套取项目资金。对项目实施进度迟缓的项目主体,要加大督促力度,责令按期完成项目建设任务。项目完工后,由县级农业农村、财政部门联合组织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及时拨付财政补助资金。县级验收完成后要及时申请市级总体验收。市农业农村局在收到项目县验收申请1周内,组织开展项目县总体验收,并形成项目实施总结材料和验收报告报省农业农村厅。
(一)加强组织领导。强化项目实施属地责任,各项目县要成立项目实施领导小组,明确目标任务,细化实施方案,落实保障措施。加强项目调度,确保项目有力有序实施。市、县主管部门为项目实施的主体责任部门,要组建项目实施专班,牵头负责组织项目申报、实施、督导、资料收集归档和后期管护工作,并对上报材料的真实性、可靠性、合规性负责;要切实做好项目补助资金的核查把关、公开公示,加强蜜蜂养殖、蜂产品生产等关键数据监测统计报送,确保基础信息准确可追溯。财政部门牵头负责项目资金监管和资金拨付,参与项目管理、项目验收。
(二)加强技术指导。各项目县农业农村局(畜牧水产事务中心)要成立项目实施技术小组,负责制定项目实施方案及开展项目建设工作,统筹抓好政策宣传和技术培训等工作,尤其在蜂授粉技术推广、蜂授粉组织培育等关键环节,协调主要农作物种植基地配合,组织落实蜂授粉效能评价和效果评估;要注意培育1-2个一、二、三产业融合全产业链发展的主体,打造地方蜂业品牌和特色优势产业,逐步形成一批专业化的授粉蜂场。
阳耀,省农业农村厅畜牧兽医处
邹云伏,省畜牧水产事务中心
附件7
为贯彻落实《农业农村部关于印发〈国家动物疫病强制免疫指导意见(2022—2025年)〉的通知》(农牧发〔2022〕1号)、《湖南省中央农业防灾减灾和水利救灾资金管理实施细则》(湘财农〔2023〕63号)等文件精神,进一步发挥农业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提升重大动物疫病防控能力和效果,根据《农业农村部财政部关于做好2024年粮油生产保障等项目实施工作的通知》(农计财发〔2024〕4号)《农业农村部畜牧兽医局关于做好2024年支持畜牧业发展政策任务实施工作的通知》(农牧便函〔2024〕502号)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始终坚持防疫优先,全面实施口蹄疫、高致病性禽流感、小反刍兽疫等三种重点动物疫病强制免疫,构筑有效免疫保护屏障。深入推进强制免疫“先打后补”改革,引导养殖场(户)落实动物防疫主体责任,力争到2025年年底前,规模养殖场全面实施“先打后补”。对暂不符合条件的养殖场户,强制免疫疫苗继续实行省级集中招标采购。确保畜禽群体免疫密度常年保持在90%以上,应免畜禽免疫密度应达到100%,免疫抗体合格率达到70%以上,有效控制重大动物疫病发生和流行。
(一)实施对象。各县(市、区)农业农村(畜牧兽医)部门按照年度动物疫病强制免疫计划要求,组织对猪、牛、羊、骆驼和鹿等偶蹄动物实施口蹄疫免疫,对鸡、鸭、鹅、鸽子、鹌鹑等家禽实施高致病性禽流感免疫,对羊实施小反刍兽疫免疫。
口蹄疫:猪、牛、羊、骆驼和鹿等偶蹄动物。
高致病性禽流感:鸡、鸭、鹅、鸽子、鹌鹑等家禽。
小反刍兽疫:羊。
布病:牛、羊等。
结合中央财政安排的补助资金和省级财政补助资金,根据市州申报疫苗需求审核测算,预留省级疫苗招标采购资金,其余资金按因素法统一测算,将强制免疫补助经费分为强制免疫劳务补助、“先打后补”补助、疫病监测和净化等经费专项下拨到各县市区。
(一)制定实施方案。各地要根据本项目的实施内容,结合自身实际及时编制实施方案,实施方案要明确目标任务、实施内容、实施主体、实施程序、实施进度、保障措施等。各县(市、区)实施方案由农业农村(畜牧兽医)部门上报市州农业农村(畜牧兽医)部门审核备案;市州实施方案由市州农业农村(畜牧兽医)部门上报省农业农村厅和省畜牧水产事务中心审核备案。
(二)明确实施主体。省农业农村厅负责资金测算分配和绩效考核,省畜牧水产事务中心负责疫苗集中招标采购和疫苗调拨管理。各县(市、区)农业农村(畜牧兽医)部门要根据机构职能职责划分,组织推进强制免疫实施、“先打后补”推进、监测流调开展等工作。各县(市、区)农业农村(畜牧兽医)部门要完善基层动物疫苗存储、运输冷链体系,健全强制免疫疫苗质量管理制度,科学规范存储、运输强制免疫疫苗,确保疫苗质量和免疫效果。
(三)严格实施程序。各县(市、区)农业农村(畜牧兽医)部门组织对散养户采取春秋两季集中免疫与定期补免相结合的方式按期免疫,对符合条件的规模养殖场户实行强制免疫“先打后补”,鼓励养殖场(户)自行购买疫苗开展免疫,或采用第三方服务主体免疫、政府购买免疫服务等多种形式开展“先打后补”。进一步强化疫苗监管,及时组织开展技术培训,督促养殖户完善免疫档案记录,加强免疫信息调度上报,加强免疫效果监测与评价工作。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对辖区内动物防疫工作负总责,组织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落实强制免疫任务。各县(市、区)农业农村(畜牧兽医)部门具体组织实施强制免疫,各级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负责开展养殖环节强制免疫效果评价,各级承担动物卫生监督职责的机构负责对养殖场户履行强制免疫义务情况的监督检查。市级农业农村(畜牧兽医)部门负责辖区内项目实施情况统计汇总、绩效管理、监督管理等。
(二)规范资金管理。各项目实施单位要动物防疫补助经费管理要求,在省级财政下达资金后,3个月内将补助资金给付到位;要规范资金支出方向的使用范围列支资金,指导实施主体按要求将补贴资金用于动物疫病强制免疫工作,确保专款专用,不得跨任务、超范围安排资金。要严格落实信息公开制度,要将财政资金分配结果一律公开,明确信息公开平台及方式。对强制免疫抗体合格率达到规定标准的养殖场(户),根据养殖场(户)申请,及时核实发放补助经费。对不按要求进行强制免疫、不按程序申请补助资金或免疫抗体合格率未达到规定标准的养殖场(户),不予发放“先打后补”补助经费。
(三)加强项目实施监管。各级农业农村(畜牧兽医)部门要会同财政部门加强对资金的申请、分配、使用、管理情况的监督,督促指导各项目实施主体抓好项目落实。建立项目执行定期调度督导机制,加强日常监督管理,创新督导检查方式,及时掌握项目执行进展情况,妥善处理项目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要在湖南省农业农村厅资金项目监管平台填报实施方案内容,并及时在中央和省级资金管理平台报送支付进度、绩效完成等信息,做到平台信息和实际情况保持一致。省农业农村厅将结合春秋防调研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现场督导和专项检查,对项目实施不好、资金支出缓慢、平台数据填报不及时的县(市、区)予以通报,有关情况将作为下年度资金分配的具体依据。
(三)做好绩效评价。各级农业农村(畜牧兽医)部门要进行项目绩效评价,细化分解绩效指标,严格对照绩效指标,考核评估政策任务实施情况。对绩效目标实施情况、任务完成情况、资金使用情况等进行全面自评,并在农业农村部转移支付管理平台填报完成情况。各市州要及时总结项目实施过程中成功经验做法和存在的问题,对进一步优化完善项目实施内容、实施方式等提出建议措施,汇总本辖区的绩效评价,并将绩效自评报告(加盖公章)在2024年12月31日前上报省农业农村厅和省畜牧水产事务中心。
谢志辉,省畜牧水产事务中心兽医与屠宰行业事务部
为贯彻落实《湖南省中央农业防灾减灾和水利救灾资金管理实施细则》(湘财农〔2023〕63号)、《湖南省畜牧水产局湖南省财政厅关于调整完善动物疫病防控支持政策的实施意见》(湘牧渔联〔2017〕6号)等文件精神,进一步发挥农业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提升我省重大动物疫病防控能力和效果,根据《农业农村部财政部关于做好2024年粮油生产保障等项目实施工作的通知》(农计财发〔2024〕4号)《农业农村部畜牧兽医局关于做好2024年支持畜牧业发展政策任务实施工作的通知》(农牧便函〔2024〕502号)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通过实施动物疫病强制扑杀补助政策,支持和引导养殖场(户)及时扑杀染疫动物及按规定须扑杀的动物,弥补和减少扑杀损失,消除动物疫病传播扩散风险,保障全省畜牧业生产安全、畜产品质量安全、公共卫生安全和生态安全。
非洲猪瘟:猪。
口蹄疫:猪、牛、羊等。
高致病性禽流感、H7N9流感:鸡、鸭、鹅、鹌鹑、鸽子以及人工驯养繁殖的珍禽等。
布病、结核病和包虫病:牛、羊等。
马鼻疽、马传贫:马等。
中央和省级财政强制扑杀补助资金根据实际扑杀畜禽量,按补助测算标准和中央、省级财政的补助比例结算。
中央和省级财政承担强制扑杀补助的80%,对湘西自治州的补助为100%;其他市、县级财政承担的补助比例为20%。
(一)制定实施方案。各地要根据本项目的实施内容及任务清单(见《湖南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做好2024年度动物防疫补助资金使用管理的通知》附件1),结合自身实际编制实施方案,实施方案要明确目标任务、实施内容、实施主体、实施程序、实施进度、保障措施等。各县(市、区)实施方案由农业农村(畜牧兽医)部门上报市州农业农村(畜牧兽医)部门审核备案,市州实施方案由市州农业农村(畜牧兽医)部门上报省农业农村厅和省畜牧水产事务中心审核备案。
(二)规范资金管理。各项目实施单位要动物防疫补助经费管理要求,在省级财政下达资金后,3个月内将补助资金给付到位;要规范资金支出方向的使用范围列支资金,指导实施主体按要求将补贴资金用于动物疫病强制扑杀工作,确保专款专用,不得跨任务、超范围安排资金。要严格落实信息公开制度,要将财政资金分配结果一律公开,明确信息公开平台及方式。
(三)做好绩效评价。各级农业农村(畜牧兽医)部门要进行项目绩效评价,细化分解绩效指标,严格对照绩效指标,考核评估政策任务实施情况。对绩效目标实施情况、任务完成情况、资金使用情况等进行全面自评,并在农业农村部转移支付管理平台填报完成情况。各市州要及时总结项目实施过程中成功经验做法和存在的问题,对进一步优化完善项目实施内容、实施方式等提出建议措施,汇总本辖区的绩效评价,并将绩效自评报告(加盖公章)于2024年12月31日前上报省农业农村厅和省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
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范仲鑫省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0731-85995145;
徐丹省农业农村厅畜牧兽医处,0731-85046112。
附件9
为贯彻落实《湖南省中央农业防灾减灾和水利救灾资金管理实施细则》(湘财农〔2023〕63号)、《湖南省畜牧水产局湖南省财政厅关于调整完善动物疫病防控支持政策的实施意见》(湘牧渔联〔2017〕6号)、《湖南省农业农村厅湖南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工作的通知》(湘农联〔2021〕27号)等文件精神,进一步发挥农业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提升全省重大动物疫病防控能力和效果,根据《农业农村部财政部关于做好2024年粮油生产保障等项目实施工作的通知》(农计财发〔2024〕4号)《农业农村部畜牧兽医局关于做好2024年支持畜牧业发展政策任务实施工作的通知》(农牧便函〔2024〕502号)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实施养殖环节病死猪无害化处理补助政策,进一步加强养殖环节病死猪无害化处理工作,严防随意抛弃病死猪事件发生,有效防控重大动物疫病,促进生猪生产平稳健康持续发展。
2023年,全省无害化处理养殖环节病死猪共4392204头,按照“谁处理、补给谁”的原则,对承担养殖环节病死猪无害化处理任务的实施者给予补助。补助资金不得用于重大动物疫病扑杀畜禽、屠宰环节病死畜禽和病害畜禽产品无害化处理补助。
(一)补助标准。根据养殖环节病死猪无害化处理方式、数量和大小等因素进行测算。集中方式处理的病死猪,湘西自治州和其他市分别按小于50厘米补助50元/头和40元/头、大于50厘米补助60元/头和50元/头的标准予以安排;分散方式处理的病死猪按小于50厘米补助10元/头、大于50厘米补助20元/头的标准予以安排。
(二)资金补助方式。采用直补方式进行补贴。省农业农村厅会同省财政厅分配及下达资金预算,下达年度工作任务清单及区域绩效目标任务。中央和省级财政资金下达后,市州、县(区)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要及时制定资金分配方案,加强与财政部门沟通衔接加快预算执行进度,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市县财政应在三个月内将补助资金给付到位,并采取定期结算等方式及时发放补助,不得拖欠无害化处理企业补助资金,确保无害化处理体系有效运行。
(一)细化实施方案。各地要根据本项目的实施内容及任务清单(见《湖南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做好2024年度动物防疫补助资金使用管理的通知》附件1),结合自身实际编制实施方案,实施方案要明确目标任务、实施内容、实施主体、实施程序、实施进度、保障措施等。各县(市、区)实施方案由农业农村(畜牧兽医)部门上报市州农业农村(畜牧兽医)部门审核备案,市州实施方案由市州农业农村(畜牧兽医)部门上报省农业农村厅和省畜牧水产事务中心审核备案。
(二)规范资金管理。各项目实施单位要动物防疫补助经费管理要求,在省级财政下达资金后,3个月内将补助资金给付到位;要规范资金支出方向的使用范围列支资金,指导实施主体按要求将补贴资金用于养殖环节病死猪无害化处理,确保专款专用,不得跨任务、超范围安排资金。要严格落实信息公开制度,要将财政资金分配结果一律公开,明确信息公开平台及方式。
(四)加强项目宣传和实施指导。项目实施区域内各级农业农村(畜牧兽医)部门要用好畜牧兽医技术推广机构、科研院校等力量,结合项目实施内容和本地实际,有针对性进行技术推广和指导服务,帮助补助主体提升无害化处理技术应用能力;灵活应用各种宣传方式,进行政策解读和宣传,营造良好的政策落实氛围,扩大政策辐射带动作用,共同推动无害化处理补助政策发挥作用,促进畜牧业高质量发展。
(五)做好绩效评价。各级农业农村(畜牧兽医)部门要进行项目绩效评价,细化分解绩效指标,严格对照绩效指标,考核评估政策任务实施情况。对绩效目标实施情况、任务完成情况、资金使用情况等进行全面自评,并在农业农村部转移支付管理平台填报完成情况。各市州要及时总结项目实施过程中成功经验做法和存在的问题,对进一步优化完善项目实施内容、实施方式等提出建议措施,汇总本辖区的绩效评价,并将绩效自评报告(加盖公章)于2024年12月31日前上报省农业农村厅和省畜牧水产事务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