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为及时了解、掌握供销合作社改革发展和经营服务情况,分析反映市场特别是农村市场的动态发展变化趋势,为国家有关部门及各级供销合作社领导了解情况、制定政策、进行业务指导和经济管理提供依据,根据《统计法》及国家统计局的规定和要求,结合供销合作社系统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二、本制度是国家统计制度的组成部分,也是各级供销合作社的重要工作制度,必须认真贯彻执行。
三、本制度是对各省(区、市)供销合作社所作的规定。各省(区、市)供销合作社,可根据本地区的具体情况,本着精简、效能、稳定和实际需要相结合的原则,经省(区、市)统计局同意,适当补充制定本省(区、市)的统计报表制度,并报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以下简称总社)备案。各省(区、市)供销合作社制定的统计报表制度,不得与本制度的规定相抵触。上报总社的统计报表,必须按本制度规定的报表表式、统计指标、统计口径、商品目录及填报单位等要求填报,以保证全国统计资料的完整性与可比性。
四、为了保障统计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及时性,各级供销合作社统计填报单位,要建立健全统计原始记录、凭证传递、数字整理登统、统计台帐、报表编制审核、统计数字评估和统计质量检查等管理制度,使统计基础工作规范化。各报表单位领导,要组织单位内部的统计、财会、业务、仓储等有关部门密切配合,加强协作,互相支持。统计所需要的原始凭证和资料,有关人员要及时提供,保证统计工作正常进行。
供销合作社企业内部实行的各种经营承包形式,都应把按规定要求提供统计资料作为承包人应承担的义务,列入承包合同,并定期进行考核与检查。
五、各级供销合作社统计部门要在搞好各项统计报表的同时进行市场调查,加强统计分析工作。充分利用所掌握的统计资料,分析、监测供销社自身经营和市场变化特别是农村市场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及时提供有数字、有情况、有分析、有建议的统计分析资料,当好领导的参谋。
七、各级供销合作社及所属企事业单位,要加强对统计工作的领导,将统计工作作为供销合作社的一项重要基础工作纳入领导议事日程,经常研究和督促、检查。要根据统计任务的需要,加强统计机构,充实统计力量,并保持统计人员的相对稳定。要加强对统计人员的思想教育和业务培训,关心他们的进步和生活,不断提高统计人员的素质。
各级供销合作社的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要认真学习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积极钻研业务技术,努力工作。要认真贯彻执行《统计法》,严格执行统计报表制度,如实提供统计资料,准确及时完成统计工作任务。
八、要建立统计经费保障制度,将统计经费列入各级供销合作社的年度经费预算。要支持统计人员依法开展工作,切实解决统计工作中出现的困难和问题。
九、要加快统计信息的现代化建设。各级供销合作社要高度重视统计信息的现代化建设,配备必要的计算机及通讯设备,加强通用软件的开发和推广应用,尽快实现总社、省、地(市)、县四级连通的统计信息网络。
十、要加强统计报表的管理。各级供销合作社的综合统计机构负责统一组织、管理和协调本单位各职能机构的统计调查活动,制定本单位的统计报表制度,单位内其它职能机构无权单独制发统计报表。凡未经批准并统一编号下发的报表,各填报单位有权拒绝填报。
第二部分报表目录和填报单位
一、报表目录
1、供销合作社系统经营总值统计月(年)报表(A101表)
2、供销合作社系统主要商品经营类值数量统计月(年)报表(A102表)
3、供销合作社系统参与农业产业化经营统计半年报表(A103表)
4、供销合作社系统组织机构统计年报表(A104表)
5、供销合作社系统人员统计年报表(A105表)
6、供销合作社系统连锁企业基本情况统计半年报表(A106表)
7、供销合作社领办专业协会、农村合作经济组织统计年报表(A107表)
8、供销合作社系统工业企业主要经济指标统计半年报表(B101表)
9、供销合作社系统效益显著工业企业统计年报表(B102表)
二、填报单位
(一)各级供销合作社及所属批发、零售贸易业(包括各级采购、批发、零售企业和--基层社、专业合作社、村级服务站)、餐饮旅游服务业、工农业生产加工和仓储运输等从事经营、服务的全部企事业单位。
(二)在原供销合作社所属企业的基础上,通过改革、改制、改组建立的控股、参股、合资、合作、连锁、联营等各种形式的企业和实行各种经营承包责任制的企业或门店(个人)。
(三)通过开门开放办社吸纳的虽无资产关系,但有社务指导关系的各类经济组织、企事业单位和个人。
三、上报办法
(一)A101表,由各级供销合作社从事各种经营的全部统计填报单位填报。
(二)A102表,由各级供销合作社所属的批发、零售贸易业(包括各级采购、批发、零售企业及基层社、专业合作社、村级服务站)填报。
(三)A103表、A104、A105表由各级供销台作社及所属的全部统计填报单位填报。
(四)A106表由在工商行政管理局正式登记注册的供销社连锁企业填报n
(五)A107表由供销社牵头组织的经民政部门批准成立的各类行业、专业协会填报。
(六)对填报报表确有困难的微小承包门店或个人,可采取多种调查形式,进行科学的推算或估算,统计方法可以灵活,但不能随意缺统和漏统一。
(七)以上各表由备省、区、市供销合作社审核汇总后,报总社经济发展部。
(八)B101表、B102表由各级供销合作社所属的全部工业企业填报。各省、区、市供销合作社审核汇总后,报总社科技教育与工业部。
报表全部采用计算机联网方式上报。
第三部分报表表式
(注:请点击报表式样文本,可详阅)
供销合作社经营总值统计月(年)报表A101A102A103A107
供销合作社系统组织机构统计年报表A104
供销合作社系统人员统计年报表A105
供销合作社系统工业企业主要经济指标统计报表B101
供销合作社连锁企业基本情况统计半年报表A106
供销合作社系统效益显著工业企业统计年报表B102
第四部分主要指标解释
一。A101、A102表指标解释
l、购进总额:指批发零售贸易业商品购进额和工业企业原材料购进额的总和。
2、批发零售贸易业购进额(原商品购进总额):指从本企业阻外的单位和个人购进(包括从国外直接进口)作为转卖或加工后转卖的商品。包括:
(1)从工农业生产者购进的商品;
(2)从出版社、报社的出版发行部门购进的图书、杂志和报纸;
(3)从各经济类型的批发零售贸易企业购进的商品(物资);
(4)从其他单位购进的商品,如从机关、团体、企业、单位购进的剩余物资,从餐饮业、服务业购进的商品,从海关、市场管理部门购进的缉私和没收的商品,从居民收购的废旧商品等;
(5)从国(境)外直接进口的商品。
不包括:
(1)企业为了本单位自身经营用,不是作为转卖而购进的商品。如材料物资、包装物、低值易耗品、办公用品等;
(2)来通过买卖行为而收入的商品。如接收其他部门移交的商品、借八的商品、收入代其他单位保管的商品、其他单位赠送的样品、加工收回的成品等;
(3)经本单位介绍,由买卖双方直接结算,本单位只收取手续费的业务;
(4)销货退回和买方拒付货款的商品;
(5)商品溢余。
购进的各种商品,不论是否进入本单位仓库,凡是通过本企业结算货款的,都包括在内。从国内购进的商品,以进货原价计算商品购进,进口商品的国外进价一律以到Nff-}#(CIF)为基础,并将外币按人民币折合计算。如对外合同以离岸价格(F()B)成交的,商品离开对方口岸后,应由我方企业负担的各项费用也包括在商品购进的金额内;但不包括到达我国口岸后发生的各种费用。收入的进口佣金冲减购进金额,不包括不易按商品认定的佣金额。企业委托其他单位代理进口的商品,其购进金额为实际支付给代理单位的全部价款。企业收购农副产品包括收购价款和在购入环节缴纳的税金等。
3、工业企业购进额:指工业生产企业为进行生产而购买的原材料。
4、从生产者购进:指直接从工农业生产者购进的各种工矿产品、农副产品。包括:
(1)从工农业生产单位购进的其生产的产品;
(2)从出版社、报社的出版发行部门购进的图书、杂志和报纸。
(1)从各种经济类型的批发零售贸易企业购进的商品;
(2)从其它单位购进的商品,如从机关、团体、企业购进的剩余物资,从餐饮业、社会服务业购进的商品,从海关、市场管理部门购进的缉私和没收的商品,从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居民购进的废旧商品等。
5、从生产者购进的农副产品:指从农业(包括农、林、牧、渔业下同)生产单位和个人以各种价格购进的全部农副产品总额。包括:
(1)从农民购进的农副产品;
(2)从集体所有制农业(包括乡、村办的农、林、牧、渔场,城镇农业队、工矿企业办集体农场)购进的农副产品;
(3)从国营农场、机关、团体、部队、学校、企业、事业等单位办的农场、林场、牧场、渔场、渔业捕捞队和养殖场等购进的农副产品;
(4)以工业品作价向农业生产者换购的农副产品,如以化肥换粮。
农副产品的范围原则上按产品的性质确定。凡农业生产者从事的植物栽培、种植和动物繁殖、饲养的产品及其加工品,以及捕猎、采集的野生动植物均属农副产品。
从生产者购进的农副产品具体包括:从农业生产单位购进的粮食(包括原粮和贸易粮)、植物油(包括食用和工业用的植物油和油料)、棉花(包括籽棉和皮棉)、各种麻、烟叶、茶叶、甘蔗、甜菜、干鲜菜、干鲜果、中药材、毛竹、蒿竹、棕片、木材、猪、牛、羊、禽、蛋、水产品、畜产品、蚕茧、蜂蜜、花、草、虫、鸟、野生植物油料、野生纤维原料、野生淀粉原料和野生烤胶原料等种植、采集、饲养和捕猎的农、林、牧、副、渔业产品。
(1)从各单位购进的砖、瓦、砂、石、煤炭和废旧物资;从纺织部门购进的下脚棉,从屠宰厂购进的猪鬃、肠衣、皮张等畜产品,从森林工业部门购进木材等;
(2)从国有、城镇集体工业企业,农村乡、村办工业购进其生产的产品;
(3)从农民购进的以工矿产品为原料的产品。
有些以农产品为原料的加工品,如按商品性质难以确定其属于农副产品或工业品时,也可以按生产部门来划分。如土糖、土纸、草席等,从农民购进的作为农副产品,从乡、村办工业、手工业购进的作为工业品。
6、进口:指直接从国外进口的商品或委托外贸部门代理进口的商品,不包括从国内有关单位(包括对外贸易部门和其它单位)购进的进口商品。对外贸易企业只统计自主经营进口的商品,不包括受托代理进口的商品。
7、销售总额:指批发零售贸易业商品销售额、商品代购代销额、餐饮业营业额、农业生产企业产品销售额及工业生产企业产品销售额的总和。
8、批发零售贸易业销售额(原商品销售总额):指对本企业以外的单位和个人出售或出口的商品(包括售给本单位消费用的商品)总额。本指标由对生产经营单位批发额、对批发零售贸易业批发额、出口额和对居民和社会集团商品零售额项目组成。包括:
(1)售给城乡居民和社会集团消费的商品;
(2)售给工业、农业、建筑业、运输邮电业、批发零售贸易业、餐饮业、服务业、公用事业等作为生产、经营使用的商品;
(3)售给批发零售贸易业作为转卖或加工后转卖的商品;
(4)对国(境)外直接出口的商品。
(1)出售本单位自用的废日包装用品和其他虚旧物资;
(2)未通过买卖行为付出的商品,如随机构移交而交给其他单位的商品,借出的商品,交付代其他单位保管的商品,加工原料付出和赠送给其他单位的的样本等;
(4)购货退出的商品;
(5)商品损耗和损失。
10、市:按行政区划定名,如定名为市的就作“市”统计。市是指设在直辖市、省(自治区)辖市、地区(州、盟)辖市的市区和市郊区(不包括市辖县)以及县级市的市区商业企业的消费品零售额。不设县的市、市区和郊区以外的地区作为市或县以下,根据当地统计局的规定执行。
11、县以下:是指在县城以下的商业企业的消费品零售额。县城关镇基层供销社所属单位基本上都设在农村的,该社数字可全部统计在县以下。
上述县以下均不包括在县以下独立的工矿林区商业企业消费品零售额。县以下独立的工矿林区的商业企业属“市”级商业部门领导的,统计在“市”内,属“县”级商业部门领导的则不能统计在“县以下”内。
12、售给生产经营用:指售给国民经济和社会各部门作为生产或经营上使用的商品。包括:
(1)售给工业、农业、运输邮电业、建筑业等行业为生产使用的各种机器设备、工具、原料、材料、燃料、建筑材料以及售给农民的农业生产资料;
(2)售给地质勘察业、水利业、公共服务业、综合技术服务等行业业务经营使用的商品;
(3)售给批发零售业贸易业、餐饮业使用的各种设备、工具原材料、燃料、仓储运输用的商品;
(4)售给社会服务业各种营业用品,如售给旅馆业的家具、床上用品、日用品,摄影业的照像器材,理发业、浴池业的理发工具、毛巾、肥皂,目用品修理业的设备、工具、修理用的原材料、零配件等,公共交通业的交通器材、燃料,消防队、清洁队、出租汽车公司等单位用于业务活动的设备、车辆和燃料,民政部门救灾用的商品等;
(5)售给餐饮业用于烹饪、调制加工后出售的商品和转卖的商品。售给服务业转卖的商品;
(6)售给自然科学研究机构的各种科研用品。
不包括:售给社会集团的各种消费品;售给批发零售贸易企业作为转卖用的商品;出口。
13、售给农民的农业生产资料:指售给农民作为农业生产用的生产资料;包括:
(1)售给村(队)和农民农业生产用的各种农业机械、中小农具、农药机械、肥料、农药、种子、饲料、种畜、种禽用的药品和医疗器材、塑料薄膜等农业生产资料以及燃料、元钉、铁丝、工具、建筑材料、运输工具和电料、器材等;
(2)售给农村兽医站的各种药品和医疗器材;
(3)由国家财政购买的无偿供应农民的各种农业生产资料。
(1)售给农民、乡村办的专门从事工业、运输、建筑等用于生产和经营用的生产资料;
(2)售给农民修建房屋用的建筑材料;
(3)售给专门从事工业生产、运输、建筑的农村专业户生产经营用的原材料、设备、运输工具、燃料等。
14、出口:指直接向国(境)外出口商品和委托外贸部门代理出口的商品。不包括售给外贸部门出口或加工后出口的商品以及在国内市场以外币销售的商品。对外贸易企业只统计自主经营出口的商品,不包括受托代理出口的商品。
15、期未库存:指批发零售贸易企业已取得所有权的商品。包括:
(1)存放在本单位(如门市部、批发站、采购站、经营处)的仓库、货场、货柜和货架中的商品;
(2)挑选、整理、包装中的商品;
(3)已记入购进而尚未运到本单位的商品,即发货单或银行承兑凭证已到而货未到的商品;
(4)寄放他处的商品,如因购货方拒绝付款而暂时存放在购货方的商品;
(5)委托其他单位代销(未作销售或调出)尚未出售的商品;
(6)代其他单位购进尚未交付的商品。
(1)所有权不属于本单位的商品,如商品己作销售但买方尚未取走的商品,代替他人保管、运输、加工的商品,代其他单位销售(未作购进或调入)而未售出的商品;
(2)委托外单位加工的商品(包括本单位所属加工厂和其他生产单位加工生产尚未收回成品的商品)。
(3)外贸企业代理其他单位从国外进口尚未付给订货单位的商品;
(4)代国家储备部门保管的商品。
企业的库存商品金额可以采用进价或售价进行核算,采用进价核算的商品,应按商品进货原价(或实际采购成本)计算期未库存;采用售价核算的商品,应按商品的售价计算期未库存;购入的商品,在商品到达验收入库后计算期末库存(对已计入购进尚未运到的商品,也可计算期未库存);对于月终尚末开出承兑商业汇票的入库商品,按应付给供货单位的价款暂估计算期末库存;年度终了,凡已转入库存和已作销售的进口商品,属于国外以离岸价格成交、有应付末付国外运保费的,应先预估期末库存;委托其他单位代销的商品包括在期末库存中;委托外单位加工的商品,在发出商品时作减少期末库存,当加工商品收回时增加期未库存(包括商品进货原价、加工费用、加工税金等)。
16商品代购代销额:代购代销指供销社作为受托方利用委托方的资金,按其要求代购商品或代其销售商品,委托方出具购销发票并缴纳营业税,供销社(受托方)按代购额或代销额收取一定手续费的业务。代理商品的购进或销售额为商品代购代销额。
17餐饮业营业额:指供销合作社专门从事饭馆、菜馆、饭铺、冷饮馆(店)、酒馆、茶馆等各种饮食活动的企业及从事餐饮活动的产业活动单位的营业额。
18餐饮业零售额:包括:
(1)经烹饪、调制加工后出售的各种食品,如主食、炒菜、凉拌菜等。
(2)不经加工直接转卖的各种外购商品,如各种烟、酒、饮料、熟食、水果等。
(3)附设非独立核算的专门销售商品的小卖部出售的各种食品及其他商品。
19社办农业产品销售额:指供销合作社所属的从事种植、养殖等农业生产活动的企业和产业活动单位销售产品的全部收入。
20工业企业产品销售额:指供销台作社所属的工业企业销售产品的全部收入。
21商品交易(批发)市场:指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的供销社出资或合资、合作等形式建立并管理的各类商品交易(批发)市场。
22交易额:指交易双方按照一定的交易规则在市场内实际成交的商品金额,是市场内所有摊位的商品交易额之和。
23服务业经营额:指供销社从事居民服务业(包括美发美容、沐浴业、洗染业、摄影及扩印业、日用品修理业、家务服务业及其他居民服务业)、旅馆业、租赁服务业、旅游业、娱乐服务业、信息、咨询服务业、计算机应用服务业和其它社会旅游服务业的法人企业及产业活动单位的经营额。
24仓储运输经营额:指开展仓储、运输经营业务的收入。
25房地产开发经营额:指房地产开发经营收入。
26资产经营额:指供销社将自有资产(包括柜台、门店、房屋等有形资产和无形资产),以出租、出售和转让等形式实现的收入(不包括房地产开发收入)。
27租赁额:资产出租的收入。
28其它经营额:指上述各项之外的经营收入。
二、A103表指标解释
1、供销社用于农业产业化的投资总额:指各级供销社及所属企事业单位以各种方式用于农业产业化经营的投资总额。
2、供销社通过农业产业化经营实现的利润总额:指各级供销社及所属企事业单位通过参与农业产业化经营实现的利润总额。
3、供销社通过农业产业化经营上缴国家的税费总额:指各级供销社及所属企事业单位通过参与农业产业化经营上缴国家的税费总额。
4、供销社社员户数:指根据供销合作社章程,按照一定的组织程序,按规定交纳一定的社员股金,正式办理入社手续的农民户数(包括各级供销社的入社农户和专业合作社的入社农户)。
5、龙头企业:指以农产品加工和流通为主业(企业中农产品加工、流通的增加值一般应占到总增加值70%以上),并通过建立可靠、稳定的利益联结机制,带动农户数量达到一定规模,经各级政府或部门来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的农产品加工企业、流通企业和农副产品批发市场。
6、专业合作社:指各级供销社组织农民,按照合作制原则,兴办的种类专业合作社经济组织。
7、带动农户数:指龙头企业通过与农民订立合同、入股及其它合作方式,形成可靠、稳定的利益联结机制所带动的农户数。
8、帮助农民实现的收入:指通过龙头企业、专业合作社和商品基地等农业产业化形式,帮助农民实现的产品销售收入和从龙头企业、专业合作社等得到的二次分配收入。
9、商品基地:指由供销社直接投入财、物扶持农民或农村建立的各种商品基地。包括直接向农民提供生产资金或代农民从银行贷款和按制度对农民投放的扶持生产基金而建立的商品基地。
10、联结农户数:指通过商品基地联结的农户数。
11、村级服务站:指在各个自然村中为农民生产和生活服务开办的种类营业服务点。个人兴建是指供销社职工和农民社员个人兴建的,自愿挂靠供销社进行社务指导的服务站点。
12、测土配方施肥:指各级供销社为农民测试土壤进行科学配方施肥的面积。
13、技术培训、咨询:指各级供销社向农民及乡镇企业提供各种技术培训和各种咨询服务。
14、提供种子、种苗服务:指各级供销社为扶持农民发展商品生产所提供的各种粮种、菜种、菌种、树苗、渔苗、种畜、种禽等的全部金额。
三、A104表指标解释
1、省(区市)社:指省(自治区、直辖市)供销合作社及其直属的企事业单位,直辖市的辖区县和基层社不包括在内。
2、省辖市(加盟州)社:指省辖市、地区(盟、州)、计划单列市供销合作社及其直属的企事业单位。
3、县(市区旗)社:指县(旗)、县级市、市辖区供销合作社及其直属的企事业单位。
4、基层社:指基层供销合作社及其所属的各类经营、服务机构网点。
5、法人单位:指具备以下三个条件的单位:
(1)依法成立,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3)会计上独立核算,能够编制资产负债表。
法人单位一般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为准(即领取法人营业执照)。但虽经法定登记,却仅具有名义,并无实质性经营活动和已停业、歇业的单位除外。
6、产业活动单位:指具备以下三个条件的单位:
(l)位于一个场所,从事一种或主要从事一种经济活动;(2)相对独立组织生产经营或业务活动;
(3)能够掌握收入和支出等业务核算资料。
产业活动单位按以下具体办法认定:
(二)经过法定程序批准在法人内部建立的机构,符合产业活动单位认定条件的单位。
法人单位由产业活动单位组成,产业活动单位接受法人单位的管理和控制。
法人单位只位于一个场所并主要从事一种社会经济活动,称为单产业法人。单产业法人本身也是一个产业活动单位,法人单位和产业活动单位在同一个专业项内反映。
法人单位从事多种经济活动,或者位于多个地点.称为多产业法人。多产业法人由两个或两个以上产业活动单位组成。多产业活动单位指有两个以上的产业活动单位,法人单位按主业填报,产业活动单位数按不同性质分别填在相应专业项内。
7、各级供销杜:指省(自治区、直辖市),地(自治州、盟、省辖市含计划单列市),县(自治县、自治旗、县级市、县级区)及基层供销合作社的行政管理机构,不包括所属的
企事业单位。
8、社有企业及社涉企业:指各级供销合作社所属的全部资产为供销合作社所有的全资企业和控股企业;以各种形式(如投资、参股)与外部门的单位或个人联合建立的股份制、合资、合作、联营等企业,不论其是否归属供销社管理、所占资产、股份比重大小,也视作供销社企业统计在内;通过开门开放办社吸纳的有社务指导关系的企业。
9、有限责任公司: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登记注册,由二个以上五十个以下股东共同出资设立,股东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有限责任公司包括国有独资公司、私营有限责任公司以及其它有限责任公司。
10股份有限公司: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登记注册,其全部注册资本由等额股份构成并通过发行股票筹集资本,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对公司承担有限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其债务承担责任的经济组织。
11、股份合作企业:指以合作制为基础,由企业职工共同出资入股,吸收一定比例的社会资产投资组建,实行自主经营,自负盈亏,共同劳动,民主管理,按劳分配与按股分红相结合的一种集体经济组织。
12、合作制企业:指两个或两个以上劳动者或投资者,按照章程或协议,以资金、实物、技术、土地使用权等作为股份,自愿组织起来,依法从事各种生产经营服务活动,实行民主管理,按劳分配和按股分红相结合,并留有公共积累的企业法人或经济实体。
13、伙制企业:指两人以上为了共同的经济利益,自愿签订合同,共同出资、共同经营、自负盈亏、共担风险,各合伙人对合伙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联合。
14、全资企业:指全部资产归供销社所有的企业。
15、控股企业:指绝对控股和相对控股企业。
16、参股企业:指除全资和控股企业外,与其有资产关系的企业。
17、开门开放办杜企业:指供销社通过开门开放办社吸纳的虽无资产关系,但有社务指导关系的企业。
18、批发零售贸易业:指不直接从事商品的生产,而是从农业、工业或其他的单位那里购买(或调拨)成品或半成品,未做任何加工,或只做简单的加工(如进行简单的分类、清洗、整理和包装等),通过转卖以获取利益的企业。
19、连锁企业:见A106表指标解释。连锁企业对应的法人单位填报连锁总店数,产业活动单位填报全部连锁门店数。
20、零售商场(店):指独立经营未与其它商业单位建立连锁关系的商店。
21、农资经营企业:指以经营农业生产资料为主业的企业。
22、农副产品经营企业:指以经营农副产品为主业的企业。
23、餐饮企业:指在一定的场所(永久、半永久或临时性的设施)内,以烹饪、调制等手段,向购买者提供各种主要供现场消费的食品、饮料,并且所提供的这种服务要大于所提供的其他服务(如娱乐)的单位。
24、服务企业:指公共服务业、居民服务业、旅馆业、租赁服务业、旅行社、娱乐服务业及信息、咨询服务业。
25、旅店:指宾馆、旅馆及招待所等。
26、星级饭店:指按照国家旅游业标准评定的星级饭店。
27、工业生产企业:指各级供销合作社所属的工业生产企业。
28、农业生产企业:指各级供销合作社所属的农业生产企业。
29、仓储企业:指专门从事为货物储存和中转运输业务等提供服务话动的企业。
30、运输企业:指从事公路、铁路、水上等运输及交通运输辅助业务活动的企业。
31、事业单位:指各级供销社所属的事业单位。
四、A105表指标解释
1、从业人员:指在各级供销社及所属所管企事业单位中工作,取得工资或其它形式的劳动报酬的全部人员。包括供销社在岗职工和开门开放办社吸收的各类人员不包括离开本单位仍保留劳动关系的职工。从业人员反映了各单位实际参加生产或工作的全部劳动力。
2、供销杜职工:指仍保留原供销社职工身份的在岗职工。
3、开门开放办社吸收的各类人员:指在各级供销合作社及所属企事业单位中工作的非供销社职工身份的人员。
4、解除职工身份重新聘用的人员:指解除供销社职工身份后,重新被供销社企事业单位聘用的人员。
5、聘用的农民社员:指各级供销社的企事业单位聘用的农民社员。
6、由财政支付工资的人员:指列入财政预算,并由其支付工资的人员。
7、离开本单位仍保留劳动关系的职工:指由于企业的生产和经营状况等原因,已经离开本人的生产和工作岗位,并已不在本企业从事其它工作,但尚未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通过企业发放生活费的人员。
8、内部退养人员:指领取保养费的人员。
9、离退休人员:指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离退休手续的人员。
五、A106表指标解释
1、连锁企业:指在核心企业或总店的领导下,由分散的、经营同类商品或服务的企业或活动单位,采取共同方针,实行集中采购和分散销售的有机结合,通过规范化经营,实现规模效益的经济联合组织形式。一般连锁商店应由若干个分店组成。其经营特征:
(1)经营同类商品;(2)使用统一商号;(3)统一采购配送,采购与销售相分离(部分商品可根据物流合理和保质保鲜原则由供应商直接送货到门店,其余均由总部统一配送)。连锁经营的本质是:采购与销售相分离,集中采购,分散销售,通过规范化经营,实现规模效益。连锁企业总店(总部):指连锁店的核心企业或管理中心。连锁门店包括直营连锁和加盟连锁二种形式。
2、连锁门店:指连锁企业所拥有的全部连锁门店数量,包括总店(如果总公司有门店的话)和全部直营店、加盟店数。其中,总店作为一个直营店处理,直营店+加盟店=小计。此外,有的地方分出控股店,这里控股店按直营店统计。
3、直营店:也叫正规连锁,连锁门店均由总部独资或控股开设,在总部的直接指导下统一经营。
4、加盟店:也叫特许连锁,各连锁门店(被特许人)通过合同形式,取得使用总部(特许人)商标、商号、经营技术和销售部门开发的商品的特许权,各连锁门店均为独立法人,但无自主经营权,统一接受总部指导。
5、配送中心:是连锁企业的物流机构,承担着各门店所需商品的进货、库存、分货、加工、集配、运输、送货等任务。配送中心主要为本连锁企业服务,也可面向社会。
6、营业面积:指按建筑面积直接对顾客销售商品的固定场地,不包括办公室、仓库、加工场地等面积。
7、从业人员:指在该连锁企业工作并取得劳动报酬的全部人员数。从业人数包括总店和全部门店以及配送中心的从业人员数。
8、消费品连锁:指经营日常生活用品的连锁企业。
9、综合超市:指采取自选销售方式,以销售大众化生活用品为主,包括食品、副食品、日用生活品、服装衣料、文具、家用电器和室内装饰用品等,满足顾客日常生活需求的零售业态。
10、农资连锁:指经营农业生产资料的连锁企业。
六、A107表指标解释
1、各类行业、专业协会:指由供销社牵头组织经民政部门批准成立的各类行业、专业协会。
2、农产品行业、专业协会:指涉及农产品生产、加工、销售等方面的协会。
3、农民经纪人协会:指由自我管理、自我服务的农民经纪人组成的协会。
七、Bl01、B102表指标解释
1、企业单位数:包括年底开工的企业和停产的企业,不包括年内关闭、转出合并减少的企业。
2、工业总产值(现价):是指本年度生产成品价值、对外加工费收入和自制半成品,在产品期末期初差额价值之和。
3、工业总产值(l990年不变价格):是指根据修订后的本年生产成本价值、对外加工费收入,自制半成品、在产品期末期初差额价值的计算原则,按1990年不变价值计算的工业总产值。
4、工业增加值:是指工业企业在报告期内以货币表现的工业生产活动的最终成果。工业增加值有两种计算方法:一是生产法,二是收入法。一般来说,按生产法计算比较准确。其计算公式为;
工业增加值=现价工业总产值一工业中间投入十增值税净额
工业中间投入指工业企业在工业生产活动中消耗的外购物质产品和对外支付的服务费用。服务费用包括支付给物质生产部门的服务费用和支付给非物质生产部门的服务费用。
(1)直接材料:包括企业生产经管过程中实际消耗的原材料、辅助材料、备品配件、外购半成品、燃料、动力、包装物以及其他直接材料。可从会计核算产品的成本项目中的“直接材料”项取得。
(2)制造费用中的中间投入价值:包括修理费机物料消耗、低值易耗品、取暖费、水电费、办公费、运输费、试验检验费、劳动保护费、租赁费、差旅费、保险费等。可从会计的“制造费用”科目中查找计算。
(4)管理费用中的中间投入价值:包括办公费、运输费、修理费、物料消耗、低值易耗品摊销、绿化费、技术转让费、无形资产摊销、土地损失补偿费、排污费、工会经费、职工教育经费等。可从“会计管理费用”科目中查找计算。
(5)利息支出:指企业生产经营期间发生的利息净支出(利息支出减利息收入)。可根据会计“财务费用”科目的发生额分析计算。
5、出口创汇总额:是指出口创汇企业全年出口产品的销售额或出口产品的加工费收入,折合美元计算。
6、年初年末资产总额:是指企业拥有或者控制的能以货币计量的经济资源。包括流动资产、长期投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递延资产和其他资产。该指标的年初、期末总额可根据企业会计“资产负债表”中“资产总计”的年初、期末数填列。
7、固定资产原价合计:指企业在建造、购置、安装、改建、扩建、技术改造固定资产时实际支出的全部货币总额。一般包括买价、包装费、运杂费和安装费等。该指标根据企业会计“资产负债表”中“固定资产原价”项的期末数填列。
8、产品销售收入:是指企业销售产品的销售收入和提供劳务等主要经营业务取得的收入总额(不含增值税)。本指标根据会计“损益表”中“产品销售收入”项的本年累计数填列。
9、利润总额:指企业实现的利润。亏损以负号表示。计算公式为:
利润总额=营业利润十投资收益十补贴收入十营业收入一营业外支出+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本指标可根据会计“损益表”中“利润总额”项的本年累计数填列。
10、税金总额:指产品销售税金及附加和应交增值税之和。本项指标可根据会计“损益表”中或统计表中有关项目或指标计算。
11、年末负债合计:指企业所承担的能以货币计量,将以资产或劳务偿付的债务。负债包括流动负债、长期负债和递延税款贷项。本项根据企业会计“资产负债表”中“负债合计”项的期末数填列。
12、所有者权益合计:指企业投资人对企业净资产的所有权,企业净资产等于企业全部资产减去全部负债后的余额,包括企业投资人对企业的最初投入的实际到位的资产以及资本公积金、盈余公积金未分配利润。“年初所有者权益合计”和“期末所有者权益合计”可根据企业会计“资产负债表”中“所有者权益合计”项的期初、期末数填列,所有者权益合计数值若是负数表示企业资不抵债。
13、食品加工:包括食品加工业、食品制造业、饮料制造业。
14、果品蔬菜加工:包括果品蔬菜的糖制、腌制、脱水、罐头等加工企业。
15、蜂产品加工:包括蜂蜜原料加工成瓶蜜、蜂蜜产品制品的企业。
16、棉花加工:主要为轧花业(含剥绒)。
17、纺织及针织品业:纺织及针织品业中除轧花业外的企业。
18、化肥农药农用薄膜加工:包括复混肥加工等农资产品的加工。
19、废旧物资加工:主要为废旧物资行业的废塑料薄膜加工、贵金属提炼等。
第五部分商品包括范围:
1、化学肥料类:包括氮肥、磷肥、钾肥、复合肥。氮肥包括:液氮、尿素、碳酸铵、氯化铵、硫酸铵、氨水;磷肥包括:重过磷酸钙、普通过磷酸钙;钾肥包括:氯化钾、硫酸钾、窑灰钾、钾镁肥;复合肥包括:氮磷肥、氮钾肥、磷钾肥、氮磷钾肥、硝酸磷、氮钾混合肥等、铵磷钾、磷酸铵。不包括磷矿粉肥和“土法”生产的各种化学肥料,如硫磺脚渣提炼的硫磺铵、硝酸钾、土制过磷酸钙和磷酸钾;微量元素的化学肥料(如钾酸铵)也不包括在内。
2、化学农药类:包括:杀虫剂、杀菌剂、除草剂、杀螨剂,如:三氯杀螨矾(又名开乐散);杀软体动物剂,如:蜗牛敌(又名多聚乙醛);杀鼠剂,如:磷化锌;杀线虫剂;植物生长调节剂,如:矮壮素(又名稻麦立或三西)、赤霉素(又名九二0)及其它化学农药等。不包括:倍硫磷原油等半成品农药;硫磺、硫磺粉、石硫合剂、白砒(又名砒霜或信石)等;植物性土农药,如:除虫菊、烟草制剂、狼毒、棉油皂、苦参、百部等;土制“春雷霉素”等微生物农药;各种兽药、禽药、肥猪粉。
3、农用薄膜(农膜)类:包括聚乙烯和聚氯乙烯农膜(包括地膜)。不包括工业、轻工业市场用的薄膜以及再生农膜和其他薄膜制品等。
4、农用机械类:指各种农、林、牧、渔业机械。包括农机具、农药具、农用车、农用动力机械等,如拖拉机、收割机、机引梨、机引耙、机引播种机、机动三轮车;拖车、机动植保机械、机动畜牧机械、机动脱粒机、内燃发放机组、水泵、喷灌机;以及各种零配件,电动机、柴油机、手推车车轮等。
5、种子种苗饲料类:指各种植物的种子、种苗和饲料。不包括人们以娱乐、休闲为目的而饲养各种动物而从专门商店购买的宠物食品。
6、棉麻类:棉,包括籽棉、细绒棉、长绒棉、絮棉、棉短绒;麻,包括黄麻、红麻、苎麻、大麻、亚麻、剑麻。
7、茶叶类:包括红茶、绿茶、花茶、乌龙茶、紧压茶。
8、畜产品类:包括猪鬃、猪肠衣、山羊绵羊肠衣、马鬃尾、绵羊毛、山羊毛、羊绒、鹅鸭毛、兔毛、驼毛、彩色羽毛、鸡毛、各种尾毛、杂畜毛、黄牛皮、水牛皮、牦牛皮、骡马驴皮、绵羊皮、山羊皮、羔皮、猾子皮、兔皮、黄狼皮、狗皮、各种野生动物皮等畜产品原料商品。
9、中药材类:指在自然界中天然生长或人工种植、养殖、采掘的可用于加工中药饮片和中成药的物质,包括各种植物、动物、矿物等。
10、干鲜果品类:包括苹果、柑桔、梨、香蕉、菠萝、柚子、西瓜等鲜瓜果,核桃(包括核桃仁)、栗子、龙眼干、龙眼肉、荔枝干、甜苦杏仁、红枣、莲子、黑红白瓜子、果干等各种新鲜瓜果、干果以及密饯、果脯等。
11、粮食油料类:粮食包括小麦、大米、大豆、玉米等和薯类。油料包括菜籽油、花生油、芝麻油、棉籽油、茶籽油、胡麻油(亚麻油)、葵花籽油、豆油、米糠油、玉米胚油以及其他食用植物油及各种油料。
13、肉禽蛋类:包括肉类、禽类、蛋类。肉类:包括食用生猪、菜牛、菜羊、家兔、食用杂禽及其他食用野禽及用其产品制成的食品。不包括各种肉罐头;禽类:包括活鸡、活鸭、活鹅、鲜(冻)鸡鸭(填鸭)鹅(均包括外销冻食)和再制的禽(腌禽、卤熟制的家禽)。不包括野禽、雏禽和罐头。蛋类:包括鸡、鸭、鹅蛋和经营的种蛋。不包括冰蛋、湿蛋、干蛋和再制蛋。
14、鞭炮烟花类:包括各种鞭炮、烟花的金额。鞭炮也叫爆竹、炮仗或爆仗,指用纸把火药卷起来,两头堵死,点着引火线后能爆裂发声的东西,多用于喜庆事。烟花指燃放时能发出各种颜色的火花供人观赏的东西,主要是在火药中搀入锶、锂、铝、钡、钠、铜等金属盐类,并用纸裹成,种类不一。有的状如爆竹,发射到空中爆炸;有的用竹竿架起,燃放时发出火花,同时变幻出各种景物。
15、再生资源类:包括各种可回收利用的废旧物资。
16、氮肥:包括液氮、尿素、硝酸铵、氯化铵、硫酸铵、氨水。
17、磷肥:包括生过磷酸钙、普通过磷酸钙。
18、钾肥:包括氯化钾、硫酸钾、窑灰钾、钾镁肥。
19、复合肥:包括氮磷肥、氮钾肥、磷钾肥、氮磷钾肥、硝酸磷、氮钾混合肥等,铵磷钾、磷酸铵。不包括磷矿粉肥和“土法”生产的各种化学肥料,如硫磺脚渣提炼的硫铵、硝酸钾、土制过磷酸钙和磷酸钾;微量元素的化学肥料(如钾酸按)也不包括在内。
20、二按:又称磷酸铵,磷铵,安福粉右磷酸磷铵,包括磷酸一铵,磷酸二铵,磷酸二氢钾等。
21、混配肥:凡含有两种以上有效成分,以物理作用(或机械作用)混合成的化学肥料。包括氮磷肥、氮钾肥、磷钾肥、氮磷钾肥。
22、地膜:包括厚度在0.017毫米以下用高压聚乙烯树脂生产的各种颜色薄膜(含超薄膜,即微膜),主要用于农作物的覆盖。
23、棉花:指皮棉。包括细绒皮棉(陆地棉)、长绒皮棉(海岛棉)和其他皮棉。籽棉应折成皮棉计算,不包括絮棉、旧(古)棉、废棉、药用棉。
第六部分有关问题的规定
1、以下两种形式的经营承包门店(个人),都属供销社的统计范围,执行供销社的统计报表制度。
2、加工业务的统计处理:
商品加工,是指付出原料、材料、、辅助材料加工改制后收回成品,只付给加工单位一定的加工费用,不通过货币作价计算的业务。
(1)商品加工后收回的成品,与付出的商品仍属同一类商品的,均不作购销处理。付出原料时,减少库存;收回成品时,增加库存。
(2)商品加工后收回的成品,与付出的商品不属同一类商品的,在付出时作商品销售,减少库存;收回成品时,作商品购进,增加库存处理。
以上统计处理方法,系指商品数量而言,总值与类值不作购销处理,只调整库存。
3、批发、零售贸易企业附属工、农业生产企业购销业务的处理方法:
(1)批零贸易业所属的独立核算的工业生产(加工)企业的购销不作批零贸易业购销统计,统计在工业企业购进额和工业企业产品销售额内。
(2)批发、零售贸易企业附属不独立核算的工、农业生产企业,直接与本企业以外的单位和个人发生购销业务时,视同本企业购销业务。购进商品时,作商品购进;销售产品时,作商品销售,不再填报工业企业购进和工业产品销售指标。
本企业从附属不独立核算工、农业生产企业,调入其生产的产品时,作从生产者购进处理;从本企业调付生产用原材料给附属生产企业时,作售给生产经营用。
4、售给农业“三站”化肥的统计处理:
鉴于农业“三站”不填报批发、零售贸易业报表,为比较全面的掌握化肥销售情况,供销合作社售给农业“三站”的化肥视作售给生产经营用处理。
5、关于购货退出与销售退回的调整办法:
为了简化手续,可在发生购货退出或销货退回月份的报表中调整购、销、存数字。如数字很大,超过本期实有购、销数字,则可将差额用赤字表示,并在表下加注说明。跨年度的购货退出和销货退回,只增减发生年度的库存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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