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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5.08上海
核心观点
题目|我国古代版本官方保护制度中的著作权资源考
作者|包丽平
作者单位|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知识产权研究中心
Doi|10.19619/j.issn.1007-1938.2024.00.008
*基金项目: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新时代知识产权损害赔偿制度功能的拓展与规范研究”(编号20BFX134);2019年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青年基金西部和边疆地区项目“义务教育国家统编教材中权利行使问题研究”(编号19XJC880005)。
引用参考文献格式:
包丽平.我国古代版本官方保护制度中的著作权资源考[J].出版与印刷,2024(1):101-109.
关键词|刻本保护;版本;版本官方保护;著作权
一、我国古代版本的官方保护实践
1.古代版本官方保护的主体
历代版本管理与保护的施行,得益于其管理机构的设置与职能发挥。我国古代版本官方保护的主体,并非仅限于以著作局、秘书监为代表的官府著述机构,还涵盖国子监一类的国家教育机构。
其一,官府著述机构是重要的版本保护主体。历朝历代著述机构所设名称不同,其中著作局、秘书监之称得以固定发展下来。著作局发轫于东汉时期的著作郎,著作郎于桓帝延熹二年(公元159年)始置,根据《后汉书》记载“非外史庶人所得擅述,天诱其衷,得备著作郎,建言十志皆当撰录”可知,著作郎主要负责国史修纂与史料收集工作。为协助著作郎工作,曹魏时期增设佐著作郎,刘宋以降改名著作佐郎。据《初学记》记载,“著作佐郎,魏置,掌贰著作,佐郎修国史,(与著作郎)初俱隶中书,谓之中书著作佐郎”。“秘书”意为掌管机密典藏。秘书监于晋代进入一个新的发展时期,成为一个独立的政府机构,除典掌图书文籍外,还从事著作之务。[5]明代的秘书机构为翰林院,由其负责图书管理与典籍编校等工作。清代在清军入关前,由内三院负责编辑修书工作;入关后,官修图书的工作由翰林院和武英殿负责。如乾隆年间《四库全书》的编纂,由翰林院下的四库全书馆负责书目采集、整理、草拟意见工作,由武英殿下的四库全书馆承担誊录和缮写任务。[6]24-30
其二,国子监作为版本保护主体的作用不可忽视。国子监作为古代最高学府,是与教育有关的封建国家机构,常被视作与“太学”同义,因而往往将其排除在著述机构之外。实则不然。一则国子监在官刻系统中发挥重要作用,国子监刻书是官刻的重要典范。后唐明宗长兴三年(公元932年),宰相冯道、李愚请令判国子监事田敏校定“九经”,[7]开创了国子监刻书的先例。二则对私人著述的行政保护公告,有时也通过国子监作出。譬如,宋人罗璧《识遗》载有:“宋兴,治平以前,犹禁擅镌,必须申请国子监……”[8]这表明,宋代通过国子监来对书籍的刻印进行约束,未经过国子监的许可,不得擅自翻印。
2.官刻本保护方式:禁镌、校雠、辨伪
3.民刻本保护方式:榜文、牒文、公据
民刻本与官刻本对相应,其或出于坊刻,或出于家刻。民刻本的作品种类尽管更加丰富,涵盖小说、戏剧、词曲等,但仍以科举应试类书籍为主。如宋代于绍兴十五年(公元1145年)颁布诏令:“自今民间书坊刊行书籍,先经所属看详,又委教官讨论,择其可者,许之镂板。”[4]4957这表明官府对民间书坊书籍刊行种类,亦有所选择。宋代以降,随着印刷术的发展,经由雕版印刷到活字印刷,盗印现象尤为猖獗,禁止盗印成为官府和民众共同关心的问题。时人因畏惧牢狱之灾而对官修本的盗印有所忌惮。民刻本因缺少政府背书,人们往往对其任意删减、翻刻,无所顾虑。这使得民间著述者开始寻求其版本的官方强制力保护。
古代官府对民刻本的保护主要通过发布公告的方式得以实现。这主要表现为榜文、牒文、公据三种形式。其一,张贴榜文。榜文是古代官府张贴的文告。宋代学者祝穆为防止其所著书籍《方舆胜览》《四六宝苑》《事文类聚》被盗印,曾向两浙转运司申请榜文保护。[12]3-4其二,出示公据。公据是官府颁发的一种权利凭证。淳祐八年(公元1248年),杭州国子监受会昌县段维清之请,发布了保护其已故叔父段昌武撰述《丛桂毛诗集解》的文告:“倘或其他书肆嗜利翻版,则必常易首尾,增损音义,如有不遵约束违戾之人,仰执此经所属陈,乞追板劈毁,断罪施行,须至给据者。”[12]90其三,发布牒文。牒文亦为古代官府文书的一种。上文所述祝穆书籍《方舆胜览》也曾获得福建转运司牒文保护。[12]3
由上,相较于官刻本,古代官府对民刻本的管理与保护较弱。一则保护程序相对复杂。官刻本保护更为主动、高效,一经发现有盗印活动,官府即主动发布“禁镌令”,而民刻本的“公据”等权利凭证尚需要申请、准允。二则保护手段相对单一。对于民刻本,尽管有榜文、牒文、公据多种版本保护形式,但三者均可归入行政公告之列,重在公告晓谕,缺少针对盗印的具体惩戒措施。
经由对古代版本保护主体、保护方式的考据,不难发现,古代版本官方保护制度呈现出以下特点:保护种类上,虽以经史子集类作品为主,但未专营其出版发行;保护方式上,偏重行政保护,司法、书业行会的保护功能不彰。具体而言,尽管我国古代某些特殊历史时期严禁翻印经史子集类书籍,但总体而言,官府对翻印该类书籍大体持鼓励态度。以清代为例,据学者考证,不论是乾隆、嘉庆或是同光时期,科举应试书籍是民间刻坊扫叶山房刊印和发售的主要图书。[13]145据记载,康熙年间的崇德书院主要有两个作用:其一,为同业订正书籍、讨论删原;其二,为同业的生活提供一些保障。[12]147从中可知,中国古代封建官府并未赋予书业行会查封盗版、出版审查之权。
二、我国古代版本官方保护制度的著作权规则雏形
1.法人作品规则的历史雏形
前文已述,古代著述机构具有多重功能,既承担图书校雠、辨伪等管理工作,又掌管图书编纂事务。前者与现代图书管理学的联系更为紧密,后者则涵盖现代著作权法的重要元素——法人作品。图书的编写涉及著作者的权利,而编史往往工程巨大,并非个人所能及,从中可以找寻“法人作品”的最初形式。具言之,中国古代官修书的编纂,由著述机构主持,代表封建国家意志,最终作品归属于中央而非个人。这与法人作品的内涵有多重相似性。以清代《四库全书》的纂修为例,在程序安排上,《四库全书》编纂历经辑佚(征集各地图书)、整理图书、抄写底本、校雠等一系列复杂过程。[14]其间,创作的提出、人员机构的安排、每一流程的把握与物质条件的提供,均由官府主持;在内容确定上,《四库全书》的纂修并非简单地汇编、整理,地方官府呈上的书籍是否被采纳、每一篇章是否被采用,并不取决于作品的原作者,也不取决于永瑢、纪昀等主编人员,而是受制于君主意志与中央官府禁书政策。编修人员发挥主观意志的空间有限,官府的指示对创作行为具有实质性的影响。因而,对于《四库全书》的纂修,当属于中央官府的“创作行为”,编修人员所属政府机构应为拟制作者。
当然,官修书与法人作品的差异也显而易见。譬如,古代官修书存在内容严重失实性问题。四库全书馆对征集到的图书随意删改、挖补,为了维护封建纲常,将“改嫁”的史实一律改为“从一而终”。[12]213这使得其作为历史资料的真伪存疑,可信度降低。
2.著作权人身权与财产权分离的观念雏形
关于古代版本保护主要是保护人格权益还是财产权益,存在不同看法。有观点认为,我国古代版本的官方保护主要属于精神范畴,而鲜少涉及对著述者财产权利的保护。[15]出现这种现象的原因,一是古代著述者重视自身的学术声誉,耻于言利,同时担忧著作不实会误导后人,如《古今韵会举要》中记载:“窃恐嗜利之徒改换名目,节略翻刻,纤毫争差,致误学者。”[12]12二是传统的义务本位使得著作者的权利观念没有得到充分的发展。[16]也有观点认为,古代版本的官方保护主要着眼于著作者个人权益,特别是经济权益。[17]古之翻印者被冠以“射利之徒”,禁止翻印的理由也多是“所费浩瀚”“枉费钱本”之类。
3.著作权价值生成的市场雏形
三、我国古代版本官方保护制度的局限与价值
1.古代版本官方保护制度的历史局限
2.古代版本官方保护制度的近代检视
清末民初,作坊式刻书为新型出版机构、企业所替代,这预示着刻本官方管理与保护体制的终结。然而,古代刻本官方保护的主体、方式,仍然影响着我国近代著作权立法内容与执法实践。
第二,我国近代《著作权法》性质模糊化。《著作权法》的私法性质在当下不言自明,然而在近代中国却并非如此。古代版本的官方保护往往以“给示”(一种行政公告的方式)呈现,具有较强的行政保护特色。在近代中国,相比于其他民事单行法,此种行政保护对著作权制度的影响尤为明显。譬如,1910年《大清著作权律》第五十二条对其出台之前地方政府“给示”的保护效力予以承认。[30]39同时,《大清著作权律》虽严格秉持出版法与著作权法分离原则,全文未见出版审查之规定,却不乏行政管理规范的介入:一是将著作权呈请注册呈式(行政程序法)作为内容一齐发布;二是没有将著作权注册另行规定,而是统统置于律文中。至中华民国时期,广有将《著作权法》视为行政法令之实例。如民国二十一年(1932年),朱采真所著《现代行政法各论》将著作权有关内容规定在“内务行政”章节,列举数项侵害著作权的行为。[32]又见民国三十五年(1946年),由中华民国法学会主纂的《袖珍六法新编》既未将《著作权法》编入民法编,也未将其归入行政法令,而是列为附编五“其他法令”之中。[33]从中可见当时法学会对《著作权法》性质之踌躇。
3.古代版本官方保护制度的当代价值
四、结语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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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uthor:BAOLiping
AuthorAffiliation:IntellectualPropertyResearchCenter,ZhongnanUniversityofEconomicsandLaw
Abstract:InordertoeliminatethenarrowprejudiceagainstChina'sancientcopyrightcultureathomeandabroadandexplainChineseculture,thispaperexploresthelocalcopyrightresourcesfromtheperspectiveoftheofficialprotectionsystemofancienteditionsinChina.Sortingoutthesubjectsandprotectionmethodsoftheofficialprotectionofancienteditions,itisfoundthatitobjectivelygavebirthtothehistoricalprototypeoftherulesoflegalpersons'works,spawnedtheprototypeoftheconceptofseparatingthepersonalrightsofcopyrightfrompropertyrights,andcreatedthemarketprototypeofcopyrightvaluegeneration.ItisproposedthattheofficialprotectionsystemofancienteditionsinChinashouldbevieweddialecticallysoastoprovideimportanthistoricalreferenceforthedistributionrulesoftheexclusivepublishingrightsofunifiedtextbooksandstandardworksinChina.
Keywords:engravingprotection;edition;officialprotectionofeditions;copyright
编辑:许彤彤
审核:靳琼熊喆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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