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为规范农业机械事故应急处置工作,及时有效组织实施事故应急救援,最大限度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根据《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和《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63号)、《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88号)《农业机械事故处理办法》(农业部令2011年第2号)、《农业部关于加强农机事故应急管理工作的意见》(农机发﹝2011﹞1号)、《安徽省农业农村厅办公室关于印发安徽省农机事故应急处置预案的通知》(皖农办机﹝2020﹞26号)等法律法规规章及有关规定,制定本预案。
第二条本预案适用于芜湖市繁昌区行政区域内发生的道路外农业机械事故应急处置工作。
第三条本预案所称农业机械事故(以下简称农机事故),是指农业机械在作业或转移等过程中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事件。
第四条农机事故分为特别重大农机事故、重大农机事故、较大农机事故和一般农机事故4个等级。
1.特别重大农机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2.重大农机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3.较大农机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4.一般农机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本预案所称“以上”包括本数,所称“以下”不包括本数。
第二章组织领导
第六条区农机事故应急处置指挥机构由区农业农村局负责组建,成立区农机事故应急领导小组,组长由分管农机安全生产工作的局领导担任,成员包括局办公室、法规股、财务室、农业机械管理中心、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主要负责人。
应急领导小组在区农业机械管理中心设办公室,中心负责人任办公室主任。
第七条农机事故应急领导小组职责:负责一般农机事故应急处置响应及组织实施应急救援工作,协助上级部门对较大及以上等级农机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
区农机监理机站承担本辖区农机事故应急处置具体工作。
第八条农机事故的现场应急救援指挥和救援力量的组织以属地为主。按照应急响应级别和职责,成立以政府为主,农业农村等部门参加的现场应急救援指挥机构,协调应急管理、公安、卫健、保险、宣传等有关单位开展工作。
第三章预防预警
第十条区农机监理站应将可能引发农机事故的险情或者其他灾害、灾难可能引发农机事故等重要信息及时上报市农机管理服务中心和区农业农村局,并提出预警建议。区农业农村部门在接到可能导致农机事故信息后,要按照应急预案及时研究确定应对方案,并向政府领导汇报及反映有关部门,采取相应行动,预防事故发生。
第四章应急响应
第十一条农机事故信息的报告。区农业农村局和区农机监理站要严格执行农机事故应急值班制度,确保通信网络畅通,及时接收农机事故信息,迅速核实事故有关情况后,立即按规定进行上报。
(四)农机事故快报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2.操作人姓名、住址、持证等情况;
3.事故造成的伤亡人数(包括下落不明的人数)及伤亡人员的基本情况、初步估计的直接经济损失;
4.发生事故的农业机械机型、牌证号、是否载有危险物品及危险物品的种类等;
5.事故发生的简要经过;
6.已经采取的措施;
7.其他应当报告的情况。
(五)农机事故发生之日起7日内,事故造成的伤亡人数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补报。
第十二条应急响应。根据国家农机事故等级标准,农机事故的应急响应级别分为部、省、地(市)、县四级,对应划分为Ⅰ级、Ⅱ级、Ⅲ级、Ⅳ级。
(一)发生特别重大农机事故,由农业农村部启动应急响应(Ⅰ级),并立即报请国务院指导、协调事故的处置工作,派人员赶赴现场指挥农机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
(二)发生重大农机事故,由省农业农村厅启动应急响应(Ⅱ级),并派人员赶赴现场指挥农机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
(三)发生较大农机事故,由市农业农村局启动应急响应(Ⅲ级),并派人员赶赴现场指挥农机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
(四)发生一般农机事故,由区农业农村局启动应急响应(Ⅳ级),并现场指挥农机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
第五章事故处置
第十三条农机事故发生后,根据应急响应级别和有关规定,区农业农村部门和农机监理站要按职责分工立即启动应急预案,派人赶赴现场,抢救受伤人员,保护好现场,控制事故机具和驾驶人员,防止事态扩大;造成人员死亡的,要向事故发生地的公安机关报告。同时,按照《农业机械事故处理办法》规定,组织事故勘查和处理工作。
第十四条农业农村部门按属地管理原则,在政府统一领导下,加强与应急管理、公安、卫健、保险、宣传等部门的协调配合,及时向有关部门(单位)通报事故基本情况和救援进展情况,全力做好应急处置各项工作。
第十六条农机事故应急处置结束后,农业农村部门按照规定开展事故调查和总结评估工作,及时、准确地查清事故经过、原因和事故损失,查明事故性质,认定事故责任,总结事故教训,提出整改措施,形成调查报告。
第六章应急保障措施
第十七条农业农村部门应当加强农机事故应急管理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农机事故应急管理工作责任制。掌握本辖区内应急救援资源信息,畅通与应急管理、公安、医疗等机构通信联络渠道,建立健全农机事故应急管理网络。
第十八条农业农村部门应当建立以农机安全监理人员为基础,规模适度、管理规范的应急队伍,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装备和通讯设备,确保应急救援工作的顺利实施。
第二十条农机事故应急救援经费应当纳入各级部门财政预算,保障农机事故应急处置工作需要。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三条本预案由区农业农村局负责解释并组织实施,自发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