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化农机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加强农机安全诚信体系建设,开展农机安全违法失信联合惩戒,切实提高农机安全水平。按照《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农机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试行)〉的通知》(农办机〔2022〕7号)等要求,玉田县农业农村局计划试行实施农机安全生产“灰黑名单”制度。
一、适用范围
该项制度适用于在我县范围内拥有农业机械的各类农业经营主体(合作社、家庭农场及涉农企业等)和个人。
二、名单认定及管理办法
(一)“灰名单”
1.认定范围
在农机安全生产专项整治行动或日常检查过程中存在以下农机安全隐患的:
(1)拖拉机及联合收割机未注册登记即投入使用,逾期一年内未按规定办理年度安全检验手续且未主动办理牌证注销手续。
(2)使用已被注销牌证的拖拉机或联合收割机的。
(3)无证驾驶、准驾不符、违法记分达12分后未按时参加学习消分。
(4)使用存在灯光不齐、安全防护装置与安全标志缺失,以及刹车与转向系统失灵等安全隐患的农业机械、驾驶报废或拼装的农业机械的。
(5)酒后、服用违禁药品等操作农业机械的。
(6)拖拉机违法搭载人员,存在超载、超限、超速等行为的。
(7)存在农机违法行为被行政处罚后未履行完毕。
(8)拒不接受或不配合农机安全检查或农机行政执法检查。
(9)在一般农机事故中承担责任但未履行完毕的。
(10)存在一般安全隐患未按规定或未按期整改的。
(12)应急管理部门或农业农村部门认定其它存在重大安全生产隐患,且未按整改到位的农业经营主体及个人。
(13)其他违反农机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行为。
2.管理措施
(1)列入“灰名单”的主体和个人作为农机安全生产重点监管检查对象,由县乡两级不定期开展抽查。
(2)“灰名单”管理期为3个月,在管理期内,暂停其享受农机购置补贴、作业补贴、农机报废补贴,不得办理农机跨区作业证,不得参加农业类项目立项申报及项目补助,不得参加各类评先评优资格(含示范家庭农场、示范合作社、示范托管服务组织等)和示范创建。涉及农机安全违法行为的,依法予以从重处罚。
(二)“黑名单”
“灰名单”管理期内未能消除农机安全生产隐患的、经查实存在虚假整改行为的或发生农机田间作业亡人事故的农业经营主体及个人。
(1)列入“黑名单”的主体和个人作为农机安全生产重点监管检查对象,建立常态化暗查暗访机制,不定期开展抽查。
(2)列入“黑名单”的组织及个人,本年度内不得享受农机购置补贴、作业补贴、农机报废补贴,不得办理农机跨区作业证,不得参加农业类项目立项申报及项目补助,不得参加各类评先评优资格(含示范家庭农场、示范合作社、示范托管服务组织等)和示范创建。涉及农机安全违法行为的,依法予以从重处罚。
(3)隐患整改完成的,自动退出“黑名单”,未完成整改的顺延至下一年度“黑名单”。
三、管理步骤
(三)“灰黑名单”的进入和退出,实行动态管理。各部门在信息归集时不得瞒报存在农机安全隐患的农业经营主体及个人。
四、有关说明
我县农机安全生产“灰黑名单”制度现为试行阶段,在试行过程中,如果发现需要补充更新的事项或与现行政策法规相抵触的内容,将经科学论证后做出及时调整。
玉田县农业农村局
2023年3月27日
原标题:《关于试行农机安全生产“灰黑名单”制度的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