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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公布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通则及实施细则的公告

〔2018年第26号〕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压减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目录和简化审批程序的决定》(国发〔2018〕33号)和《国务院关于在全国推开“证照分离”改革的通知》(国发〔2018〕35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等规定,市场监管总局组织全面修订了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通则及各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

现将修订后的实施通则和各实施细则予以公布,自2018年12月1日起实施,原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通则、相应实施细则以及后置现场审查要求同时废止。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要认真贯彻实施,依法加强对发证产品和生产企业的监督管理。

化肥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二)(磷肥产品部分)如下:

附件:

市场监管总局

2018年11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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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肥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二)

(磷肥产品部分)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压减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目录和简化审批程序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压减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目录和简化审批程序的决定〉有关事项的通知》、《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通则》(以下简称通则)等规定,制定本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磷肥产品生产许可的后置现场审查等工作,应与通则一并使用。

第三条磷肥产品由各省级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下级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发证。

第二章发证产品及标准

第四条本细则发证产品定义、范围及单元划分:

(一)定义

过磷酸钙:以硫酸与磷矿粉反应生成的,以磷酸一钙和硫酸钙为主要成分的产品。

钙镁磷肥:以磷矿石与含镁、硅的矿石,在高炉或电炉中经高温熔融、水淬、干燥和磨细所制得的磷肥产品。

钙镁磷钾肥:以磷矿石、钾长石(或含钾矿石)与含镁、硅的矿石,在高炉或电炉中经高温熔融、水淬、干燥和磨细所制得的磷肥产品。

肥料级磷酸氢钙:以盐酸、硫酸分解磷矿或利用副产物制得的磷肥产品。

(二)范围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本细则规定的磷肥产品的,应当依法取得生产许可证,任何企业未取得生产许可证不得生产本细则规定的磷肥产品。

(三)本细则中磷肥产品单元划分:(见表1)。

表1磷肥产品单元及说明

序号

产品单元

单元产品说明

备注

1

过磷酸钙

以硫酸与磷矿粉反应生成的,以磷酸一钙和硫酸钙为主要成分的产品

标准要求

2

钙镁磷肥

以磷矿石与含镁、硅的矿石,在高炉或电炉中经高温熔融、水淬、干燥和磨细所制得的磷肥产品。

3

钙镁磷钾肥

以磷矿石、钾长石(或含钾矿石)与含镁、硅的矿石,在高炉或电炉中经高温熔融、水淬、干燥和磨细所制得的磷肥产品。

4

肥料级磷酸氢钙

以盐酸、硫酸分解磷矿或利用副产物制得的磷肥产品。

产品标准

GB/T20413-2017

GB18382-2001肥料标识内容和要求

HG/T2843-1997化肥产品化学分析中常用标准滴定溶液、标准溶液、试剂溶液和指示剂溶液

HG/T2673-1995(2009)酸法加工用磷矿石

GB/T8170-2008数值修约规则与极限数值的表示和判定

GB/T6274-2016肥料和土壤调理剂术语

GB/T8569-2009固体化学肥料包装

GB/T534-2014工业硫酸

GB/T1871.1-1995磷矿石和磷精矿中五氧化二磷含量的测定磷钼酸喹啉重量法和容量法

GB/T6003.1-2012金属丝编织网试验筛(生产粒状过磷酸钙必备)

GB/T23349-2009肥料中砷、镉、铅、铬、汞生态指标

GB/T19203-2003复混肥料中钙、镁、硫的测定

NY/T1117-2010水溶肥料钙、镁、硫、氯含量的测定

GB/T31266-2014过磷酸钙中三氯乙醛含量的测定

包装袋明示的其他辅助营养成分的检测标准

GB/T20412-2006

HG/T2675-1995(2009)钙镁磷肥用磷矿石

GB/T6003.1-2012金属丝编织网试验筛

钙镁磷

钾肥

HG/T2598-1994

HG/T3275-1999

GB/T6679-2003固体化工产品采样通则

注:标准一经修订,企业应当自标准实施之日起按新标准组织生产,生产许可证获证企业后置现场审查应按照新标准要求进行。

第三章企业申请生产许可证的基本条件和资料

第六条凡生产磷肥产品的企业应具备本条款规定的基本生产条件,内容包括:生产设备和检验设备等,具体要求见表3-1至表3-2。

表3-1企业生产磷肥产品应具备的生产设备

设备名称

设备要求

1、原料破碎、研磨设备

1.矿浆泵仅限于湿法工艺流程要求,干法工艺企业中自产矿粉的必须有烘干机。干法工艺流程还需混酸设备;

2.造粒设备、干燥设备、成品筛分设备为颗粒过磷酸钙生产企业所必备;若粒状过磷酸钙生产企业的原料为成品粉状过磷酸钙,生产设备和工艺装备只有成品包装设备、成品包装计量设备、造粒设备、干燥设备、成品筛分设备为必备;

3.若企业所用原料为磷矿粉,原料破碎、研磨设备可不作审查内容,但需查近半年进货台账(新建不满半年的企业查所有进货台账)。

2、硫酸、矿粉(浆)计量设备

3、混合设备(配酸设备、酸矿混合器)

4、化成设备

5、硫酸贮槽

6、成品包装设备

7、成品包装计量设备

8、造粒设备

9、干燥设备

10、成品筛分设备

11、氟回收或处理设备

12、矿浆泵

钙镁磷肥、钙镁磷钾肥

1、配料计量设备

/

2、高炉上料设备

3、热风炉

4、高炉

5、高炉气净化除尘设备

6、风机(热风机和鼓风机)

7、氟回收或处理设备

8、烘干磨细设备

9、成品包装设备

10、成品包装计量设备

1、燃烧炉

2、干燥机

3、干燥机进出口风温测定仪

4、鼓、引风机

5、气固分离设备

6、含尘气体净化回收设备

7、成品包装设备

8、成品包装计量设备

注:1、本表为企业应具备的基本生产设备,可与上述设备名称不同,但应满足上述设备的功能性能精度要求。

2、以上为典型工艺应必备的生产设备,对采用非典型生产工艺的企业,审查时可按企业工艺设计文件规定的生产设备进行。

表3-2企业生产磷肥产品应具备的检验设备

检验项目

依据标准及条款

检验设备

精度或测量范围

有效磷(以P2O5计)、水溶性磷(以P2O5计)的质量分数、游离酸(以P2O5计)的质量分数、游离水的质量分数、粒度的质量分数

GB/T20413-2017过磷酸钙

分析天平

万分之一

--

电热恒温干燥箱

180±2℃

恒温水浴振荡器

60±1℃

真空抽滤装置

碱式滴定管

10ml或25ml

酸度计

±0.01pH

磁力搅拌器

玻璃干燥器

玻璃坩埚式滤器

4号

通风橱

取样器

试验筛(仅粒状产品需要)

孔径为1.00mm、4.75mm或3.35mm、5.60mm

样品粉碎机或研磨装置

恒温干燥箱

100±2℃

天平

感量0.5g

硫(以S计)的质量分数

(型式检验)

GB/T19203-2003复混肥料中钙、镁、硫的测定中3.5或NY/T1117-2010水溶肥料钙、镁、硫、氯含量的测定中5.2

可允许企业委托检验

干燥箱

120±2℃或(和)180±2℃

箱式电阻炉

800±50℃

4号,容积30mL

水平往复式振荡器或具有相同功效的振荡装置

等离子体发射光谱仪

三氯乙醛的质量分数(型式检验)

振荡器

针头过滤器

备孔径0.45μm

有机相滤膜

气相色谱仪

带微电子捕获

检测器

微量移液器

20μL~200μL,100μL~1000μL

挥发性有机物(型式检验)

百分之一

顶空进样器

气相色谱-质谱仪

砷、镉、铅、铬、汞(型式检验)

GB/T23349肥料中砷、镉、铅、铬、汞生态指标

定砷仪

分光光度计

带有光程为1cm吸收池

原子吸收分光光度计

有效五氧化二磷(P2O5)的质量分数、水分的质量分数、细度

GB/T20412-2006钙镁磷肥

28℃~30℃

130±2℃

试验筛

孔径为0.25mm

电动振筛机

总养分(P2O5+K2O)含量

、有效钾(K2O)含量、水分、细度

HG/T2598-1994钙镁磷钾肥

有效五氧化二磷(P2O5)含量、游离水分含量、pH值

HG/T3275-1999肥料级磷酸氢钙

恒温振荡器或恒温水浴

65±1℃

电热恒温真空

干燥箱或卡式

水分测定仪

(校准合格)

(50±2)℃

灵敏度0.01pH单位

托盘天平

分度值为0.1g

注:1、本表为企业必备的检验设备,可与上述设备名称不同,但应满足上述设备的功能性能精度要求。

2、型式检验项目可进行委托检验,如企业和具备相应资质的检验机构签订了委托检验协议,型式检验项目所需仪器可不做要求。

第七条委托检验报告

企业提交产品委托检验报告的,应按照申报的产品单元分别提交单元内任意产品的报告,报告中的检验项目应当覆盖本细则附件1中规定的相应产品的检验项目。有多个生产地址时,每个地址按照产品单元提供单元内任意产品委托检验报告。

第八条型式试验合格报告

企业提交型式试验报告的,应按照申报的产品单元分别提交单元内任意产品的报告,报告中的检验项目应当覆盖附件1中规定的相应产品的检验项目。每个地址按照产品单元提供单元内任意产品型式试验报告。

第九条政府监督检验报告

证书延续企业提交政府监督检验报告的,应当按照延续的产品单元分别提交单元内任意产品的报告。每个地址按照产品单元提供单元内任意产品政府监督检验报告。

第十条企业提交的产品检验报告(委托检验报告、型式试验报告、政府监督检验报告)的签发日期应为一年以内,判定结论应为合格或符合标准要求。

第五章证书许可范围

第十一条企业申请的发证产品通过材料核实、符合本细则规定要求的,由省级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下级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确定产品生产许可范围。

第十二条产品生产许可范围示例:

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证书产品许可范围示例(见表4):

表4证书产品明细内容示例

企业申请内容

检验报告内容

确认证书产品

许可范围

提供过磷酸钙产品检验报告

提供钙镁磷肥产品检验报告

提供钙镁磷钾肥产品检验报告

提供肥料级磷酸氢钙产品检验报告

注:如果企业申请的产品名称与细则中的产品单元名称不一致时,按细则中的产品单元名称发证。

第六章获证企业后置现场审查

第十三条申请发证、证书延续、许可范围变更(许可范围变更的情形含:生产地址迁移,增加生产厂点、生产线、产品单元等)需要进行后置现场审查的,企业应在后置现场审查前做好准备。

第十五条审查组现场对企业申请材料及证照等进行核实。

第十六条审查组现场按照《磷肥产品生产许可证获证企业后置现场审查办法》(见附件2)进行后置现场审查,并做好记录,完成《生产许可证获证企业后置现场审查报告》(见附件3)。

第十七条审查判定原则

(一)审查组应对后置现场审查办法的每一个条款进行审查,并根据其满足生产合格产品的能力的程度分别作出符合、不符合的判定。

(二)对判为不符合项的须填写详细的不符合事实。

(三)审查结论的确定原则:

后置现场审查按产品单元审查,未发现不符合,审查结论为合格,否则为不合格。审查结论不合格则后置现场审查不合格。

第七章附则

第十八条化肥产品审查部联系方式

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化肥产品审查部设在国家化肥质量监督检验中心(上海)

地址:上海市云岭东路345号

邮政编码:200062

电话:021-52500134

传真:021-51685371-05

联系人:商照聪、房朋、季敏

第十九条本细则由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本细则自2018年月日起实施,原《化肥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二)磷肥产品部分》作废。

THE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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