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县(市、区)统计局,局机关各部门、局属各单位:
根据《国家统计局关于全面推进企业电子统计台账工作的指导意见》(国统字〔2021〕84号)、《中共浙江省委办公厅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统计工作的通知》(厅发〔2022〕30号),我局研究制定了《浙江省全面推进企业电子统计台账工作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浙江省企业电子统计台账
工作指南
浙江省统计局
2022年11月
目录
1.规上工业企业电子统计台账模板.................016
2.资质内建筑业企业电子统计台账模板.............040
3.限上批发和零售业企业电子统计台账模板.........062
4.限上住宿和餐饮业企业电子统计台账模板.........082
5.房地产开发企业电子统计台账模板...............100
6.规上服务业企业电子统计台账模板...............120
7.规下工业企业电子统计台账模板.................141
8.资质外建筑业企业电子统计台账模板.............151
9.限下批发和零售业企业电子统计台账模板.........158
10.限下住宿和餐饮业企业电子统计台账模板........165
11.规下服务业企业电子统计台账模板..............172
规上工业企业电子
统计台账模板
法律义务告知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等统计调查对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原始记录、统计台账,建立健全统计资料的审核、签署、交接、归档等管理制度。
统计资料的审核、签署人员应当对其审核、签署的统计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五条规定:国家有计划地加强统计信息化建设,推进统计信息搜集、处理、传输、共享、存储技术和统计数据库体系的现代化。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统计调查对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的原始记录和统计台账,应当至少保存2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四十二条规定:作为统计调查对象的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迟报统计资料,或者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原始记录、统计台账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企业基本情况
二、生产销售账页
三、财务账页
四、劳动工资账页
五、能源账页
六、固定资产投资账页
七、研究开发账页
企业详细名称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组织机构代码
(未领取信用代码企业)
单位所在地详细地址
单位注册地详细地址
主要业务活动1
主要业务活动2
主要业务活动3
法定代表人
登记注册类型
企业控股情况
港澳台商投资情况(可多选)
隶属关系
执行企业会计准则情况
企业产品生产方式(可多选)
企业来料加工情况(可多选)
企业产品销售情况(单选)
填写说明:
当企业基本信息发生变化时,应及时更新本账页。
1.生产销售账页
产品名称
所属工业行业小类代码
对应规上产品产量目录代码
是否
新产品
计量
单位
产品
数量
甲
1
2
3
4
5
一、自备原材料生产的产品
产品1
二、国内销售成品
三、出口销售成品
四、境内工业企业委托加工
五、境内非工业企业委托加工
六、境外企业委托加工
七、自制半成品在制品
八、调整往期自备原材料生产的产品数据
九、调整往期国内销售数据
十、调整往期出口销售数据
十一、调整往期境内工业企业委托加工数据
十二、调整往期境内非工业企业委托加工数据
十三、调整往期境外企业委托加工数据
十四、调整往期自制半成品在制品数据
续表
产品实际销售
平均单价(元)
(不含销项税)
自制半成品在制品期初价值
(元)
自制半成品在制品期末价值
销售金额(元)
加工费收入(元)(不含销项税)
工业产值(元)
备注
6
7
8
9
10
11
1.按照统计报表制度有关规定,由本企业统计的所有产品的生产销售情况、对外加工收入情况、会计产品成本核算中计算的半成品和在制品的情况,均应在本表中逐条记录。
2.企业应依据成品入库单、出库单、销售明细表、财务表营业收入明细账等资料,每日或每周将本企业的生产销售业务活动情况逐笔录入本账页,也可每周或每月将ERP等信息管理系统中信息批量导入。
3.产品名称主要按照《规模以上工业产品产量目录》选择填写,非规上工业产品产量目录的产品根据实际规范填写名称。填报规上工业产品产量目录中包含总计项和其中项的产品时,注意避免重复填写;某种产品首次入账时,其对应的“所属工业行业小类代码”“对应规上产品产量目录代码”“是否战新产品”等基础信息,请在统计机构人员指导下填写。
4.“一、自备原材料生产的产品”对应的“产品实际销售平均单价(不含销项税)”一栏系统自动生成,无需填写。
5.会计核算按成本价格转账的自制设备和自产自用的成品,按成本价格计算成品价值。
6.往期数据需要调整时,不能直接修改原记录,需通过“调整往期数据”来调整,同时在备注栏中注明调整原因。
8.以对外加工生产为主,对外加工费收入所占比重较大的企业,如果对外加工费收入出现跨报告期支付的情况,为保证总产值生产口径计算的准确性,则应将对外加工费收入按实际情况调整,记录本报告期应实际收取的对外加工费收入。
9.国内销售成品包括企业生产的自制设备及提供给本企业在建工程、其他非工业部门和生活福利部门等单位使用的成品。
10.若企业能分产品核算自制半产品在制品情况,则需填报“产品名称”等基础信息;若不能分产品核算自制半产品在制品情况,则不用填写此部分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