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起农药化肥案曝光!非法获利百万元!

近日,贵州、湖南、宁夏、山东等地陆续公布一批农药化肥案,非法获利近百万元,查处伪劣微生物复合肥料13.76吨,不合格有机肥料60吨,1800袋分装劣质农药。8名犯罪嫌疑人同时作案,导致劣质农药扰乱市场。此外还包括肥料有效成分不达标,未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经营农药......

1.贵州销售伪劣产品(化肥)案

2023年2月,贵州遵义湄潭县森林公安局接湄潭县农业农村局移交线索,一款“施特富”微生物复合肥料,正在湄潭县内流通,该肥料无有效登记证号,质量检测不合格,对湄潭县农产品质量、农民收入造成严重影响。接到线索后,湄潭县公安局开展专案侦办,在贵州、湖北等地将犯罪嫌疑人陶某、刘某、丁某、彭某、薛某、项某、谢某、谭某抓捕归案。此次案件涉案金额26.73万元,扣押涉案微生物复合肥料13.76吨。

查获谭某在湄潭县市场上销售的伪劣肥料

2.湖南:生产、销售伪劣化肥案

2023年5月19日,森林公安局收到线索称,今年3月16日,有一伙人在衡东推销“螯合聚能肥”,肥料未经登记,包装上均标注生产商为湖南新鲁西肥业有限公司,经抽样送检,该化肥为不合格产品。专案组民警通过案情梳理,在山东、江苏、安徽等地,成功抓获6名主要犯罪嫌疑人。

经查,犯罪嫌疑人薛某付、从某峰纠集戴某龙、展某华等人,披着“湖南新鲁西化肥有限公司”的外衣,组成“化肥忽悠团”游走江西、湖南等省,将伪劣氮肥,贴牌包装成湖南新鲁西公司生产的复合肥——“螯合聚能肥”,采取培训洗脑、宴请吃饭、多购送礼、订单送货等方式,向各地种田大户推销“螯合聚能肥”,赚取高额利润。该犯罪团伙在安徽、江西、湖南等地销售伪劣化肥近百万元。

抓获犯罪嫌疑人

目前,犯罪嫌疑人薛某付、从某峰等6人已被依法采取刑事强制措施,案件正在进一步侦办中。

3.水稻田非法使用甲氧咪草烟案

2022年7月,苏州市吴江区农业综合执法大队执法人员对辖区内某种植大户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该种植大户在其水稻田非法使用甲氧咪草烟除草剂。经调查、核实,2022年7月5日-6日,当事人一次性在其种植的300亩水稻田使用60瓶甲氧咪草烟进行除草。

当事人将登记作物/场所为大豆田的甲氧咪草烟用于水稻田种植基地,属于不按照农药标签标注的使用范围使用农药的违法行为。依据《农药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苏州市吴江区农业农村局对该种植大户作出了罚款5000元的行政处罚。

4.青岛市5批次复合肥抽检不合格

2023年复混肥料产品质量市级监督抽查结果(不合格名单)

本次抽查了30批次复混肥料产品。依据GB/T15063-2020《复合肥料》、GB18382-2021《肥料标识内容和要求》、GB/T18877-2020《有机-无机复混肥料》、GB/T21633-2020《掺混肥料(BB肥)》、GB38400-2019《肥料中有毒有害物质的限量要求》等标准,对总养分的质量分数,总氮含量,有效磷含量,钾含量,水溶性磷占有效磷的百分率,粒度,氯离子,包装标识,有机质含量,酸碱度(pH),总砷,总镉,总铅,总铬,总汞,总铊,蛔虫卵死亡率,粪大肠菌群数,缩二脲,钠离子等20个项目进行了检验。

5.种子门市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销售案

2022年10月22日,徐州市睢宁县市场监管局对某种子门市店内销售的复合肥料进行抽检。经检验,该批复合肥料的钾含量和总养分含量不符合标准要求,被判定为不合格产品。经查,当事人从山东泰安某公司以现金方式购进复合肥料160袋,购进价格是135元/袋,支付货款2.16万元。购入时未索要出厂合格证明和购货凭证、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截至案发,当事人共销售20袋,销售价格150元/袋,销售金额达3000元,获利300元,该批肥料货值金额为2.4万元。该局向当事人送达检验报告,当事人对抽样程序、方法和结果无异议,也未在法定期限内提出复检申请。当事人销售不合格肥料冒充合格肥料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的规定,本案对当事人作出没收违法所得300元、罚款3.05万元的行政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的规定,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6.生产、销售不合格有机肥料案

2023年5月18日,宁夏中卫市市场监管局对宁夏茂原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生产、销售不合格有机肥料的违法行为,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并作出没收不合格有机肥料60吨、罚款6万元的行政处罚。4月6日,中卫市市场监管局根据宁夏计量质量检验检测研究院出具的《检验报告》,发现宁夏茂原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生产的有机化肥(No:23010120)有机质含量(以烘干基计)(标识)技术要求≥45%,检验结果33%,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对当事人生产、销售不合格有机肥料违法行为进行立案调查。

7.银川市金凤区东旺农资店销售不合格农资产品案

2023年3月21日,银川市市场监管局根据宁夏计量质量检验检测研究院出具的《检验报告》,对银川市金凤区东旺农资店销售不合格农资产品违法行为进行立案调查。经查,银川市金凤区东旺农资店所售的大量元素水溶肥(磷酸二氢钾型)(商标:稼倍,规格型号:10kg/袋)从山西锦生华农业科技有限公司购进,货值金额3200元,违法所得为1472.5元。

8.生产劣质农药案

2022年7月,济南市农业农村局就上级机关转办的某公司生产的农药80%烯啶·吡蚜酮水分散粒剂检测不合格问题进行立案调查。经查,当事人于2021年4月受托分装、加工的农药80%烯啶·吡蚜酮水分散粒剂(规格:5克/袋)共计1800袋,违法所得540元。该批次农药经抽检有效成分烯啶虫胺实际含量不合格,根据《农药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认定为劣质农药。根据《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三款之规定,济南市农业农村局对当事人作出没收违法所得540元,并处罚款11000元的行政处罚。

本案系尊重事实和证据,防止机械照搬条文的典型案例。《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三款规定,没收用于违法生产劣质农药的工具、设备、原材料等。本案办理过程中,本着尊重事实、尊重证据的原则,对当事人搬迁、设备更新情况及生产台账进行了调查,查实现有生产设备确系搬迁至新住址后购入、涉案农药原材料已在厂址搬迁前全部加工生产,故未作出没收用于违法生产涉案农药的工具、设备、原材料的处罚决定。

9.生产的肥料产品有效成分或含量与登记批准的内容不符案

2022年4月,烟台市农业农村局接到烟台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某公司生产的不合格肥料移交函》。移交函中称,某省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1年9月抽检了标称烟台某公司生产的生物有机肥,经检测,该肥料有效成分或含量与登记批准内容不符。经烟台市农业农村局立案查明,涉案肥料生产10袋,共0.4吨,全部运往某省试验推广,无库存,无违法所得。根据《肥料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一项之规定,烟台市农业农村局对当事人作出警告,并处罚款800元的行政处罚。

10.未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经营农药案

2022年6月,聊城市农业农村局接外省某市农业农村局移送的某公司涉嫌在电商平台违法经营农药线索。经聊城市农业农村局执法人员立案查明,该公司在聊城市某小区经营网店,共销售农药“土虫灭杀净”60袋,销售金额为800元,且未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公司未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经营农药,违反了《农药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根据《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第六十三条规定,聊城市农业农村局责令该公司停止经营农药,作出没收违法所得800元,罚款6000元,公司法定代表人10年内不得从事农药生产、经营活动的行政处罚。

本案系在互联网电商平台违法经营农药行政案件管辖权和限制从业行政处罚适用的典型案例。某公司注册地在外省某市,实际经营地在我省聊城市,根据《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四条规定“平台内经营者的农业违法行为由其实际经营地县级以上农业行政处罚机关管辖”,聊城市农业农村局对本案具有管辖权;某公司未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经营农药,根据《农药管理条例》第六十三条规定,对其法定代表人给予限制从业的行政处罚,加大对违法经营农药行为的打击力度,及时消除农药质量安全隐患。

THE END
1.关于开展肥料登记备案工作的公告为进一步加强肥料管理工作,切实提升肥料产品质量,保障农业生产用肥安全,我县全面落实肥料登记备案制度。生产经营者是肥料产品质量安全的第一责任人,对产品质量负有主体责任。全县肥料生产企业应按照《肥料登记管理办法》(农业农村部令2022年第1号修订)要求,对生产的有关肥料产品(见附件)向农业农村部或省农业农村厅登记http://www.zd.gov.cn/columns/787d6bc0-5688-491d-be7d-30e752707696/202412/04/d52125f0-de2b-4259-b697-6e10a574304b.html
2.农资进销存台账管理系统对农业生产有什么具体作用在现代农业中,农资进销存台账管理系统(以下简称“农资管理系统”)已经成为提高农业生产效率、降低成本和提升竞争力的重要工具。它不仅能够帮助农民更好地控制和监管农药、种子、肥料等农业投入品的流动,而且还能为他们提供数据分析服务,从而做出更加科学的决策。 首先https://www.l0dm1h3tk.cn/hua-hui-zi-xun/488783.html
3.云南省农业农村厅关于2022年农业行政处罚案卷评查结果的通报十六、梁河县芒东昌然农资销售店销售未取得肥料登记证的肥料产品案 承办机关:梁河县农业农村局 承办机构:梁河县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处罚文号:梁农(化肥)罚〔2022〕2号 承办人员:杨继荣、罗杰 附件3 农业行政处罚案卷存在的问题 一、立案阶段 (一)案由案号不规范。部分案卷案由命名未按照“当事人姓名(名称)+违法http://www.hxyixianyipin.com/mobile/news/show.php?itemid=5505
4.个人外汇业务时应对业务数据信息做详细的台账登记。个刷刷题APP(shuashuati.com)是专业的大学生刷题搜题拍题答疑工具,刷刷题提供个人监测系统故障期间,银行办理个人外汇业务时应对业务数据信息做详细的台账登记。个人监测系统恢复正常后48小时之内,银行应完成对个人监测系统故障期间办理业务数据信息的补录工作。()A.正确https://www.shuashuati.com/ti/388a6db46dc14a2f8243c74b323f81d5.html?fm=bdbdfb2621ab4543218eefea65c3e038d4
5.食堂管理科管理制度餐饮服务单位要建立食品添加剂专用台账,并由专人负责登记,台账中要重点记录采购、出库及使用情况、安全检查情况等。台账记录应当真实,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二年。 (五)、专柜保管 食品添加剂要存放于固定的场所或专用橱柜中,盛装容器上应标明食品添加剂名称。食品添加剂要有专门使用工具,使用工具要标示“添加剂专用”字样https://www.tccu.edu.cn/hqz/2441/list.htm
6.甘肃省2022年全省农业行政执法典型案例2022年3月24日,环县农业农村局执法人员在本县农资市场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环县某农资经销部在销售外包装标注由某市某农资物流有限公司生产的“提顿河”牌大颗粒氮肥,总氮≧23.5%(铵态氮≧20%)(含氯),规格为40㎏/袋。经查,当事人销售的“提顿河”牌大颗粒氮肥不属于《肥料登记管理办法》第五条第二款、第十三条https://www.cahec.cn/detail/50421.html
7.全国农业综合执法信息共享平台3.销售未取得登记证肥料案 处罚机关:山西省洪洞县农业委员会 承办机构:洪洞县农业行政综合执法大队 办案人员:陈巧云、李红波、董跟娇 4.销售农药残留不符合安全标准农产品案 处罚机关:浙江省东阳市农业局 承办机构:东阳市农业行政执法大队 办案人员:金根土、许金清 http://nyzf.agri.cn/notice.html?id=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