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质量新闻网讯8月9日,长沙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网站发布行政处罚决定书(长市监罚字〔2021〕106号),涉及湖南千惠商贸连锁有限公司。
长沙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长市监罚字〔2021〕106号)
当事人:湖南千惠商贸连锁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100730490590B
住所: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八一路573号
法定代表人:盛波
2021年2月1日,本局收到当事人《关于被举报产品标识问题合并处理的报告》。按照群体性投诉举报集中处理原则,根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第2号令)第十四条之规定,我局将当事人同类投诉举报上收集中管辖。
2021年2月8日,经局领导审批,本局以“涉嫌经营标签标识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为由对当事人立案调查。
2021年2月25日,我局执法人员检查了湖南千惠商贸有限公司八一路千惠超市。门店证照合法有效,有进销存台账,现场检查未发现有被诉食品销售。门店门口张贴有《食品召回公告》。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当事人的《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当事人的基本情况和经营资格;
3.湖南千惠商贸连锁有限公司解放东路二分店、恒达花园千惠超市、曹家坡巷千惠超市、八一路千惠超市、远大一路千惠超市、解放东路三分店、荷花东路千惠超市、城南东路千惠超市、长铁一中千惠超市、曙光中路千惠超市、袁家岭千惠超市、星沙大道千惠超市、明月路超市、开元路千惠超市、浏正街千惠超市、朝阳二村千惠超市、古曲路二分店、城南路千惠超市、沿江大道千惠超市等19家门店的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进销记录,证明举报人举报的门店均为当事人的分公司,涉案食品由当事人集中采购统一配送;
6、当事人《关于产品下柜通知》(惠营行字﹝2021﹞第0002号)、食品召回情况说明、召回公告26份,长沙千惠食品有限公司出具的《收货证明》,浏阳市镇头镇佳欣信塑料包装厂出具的《情况说明》,证明当事人积极实施食品召回,并将涉案产品退回厂家;
7、浏阳市镇头镇佳欣信塑料包装厂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出具的《情况说明》2份,证明标签上的食品添加剂“落日黄”为印刷排版中输入错误,该批包装袋已由厂家召回。
上述证据系本局依照法定程序收集,证据真实、合法,与当事人的违法行为有关联性,本局决定采纳。
当事人经营的食品标签标识“落日黄”的行为,正确的食品添加剂通用名称为“日落黄”,该行为不符合《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7718-2011)4.1.3.1.4“食品添加剂应当标示其在GB2760中的食品添加剂通用名称”的规定,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项“预包装食品的包装上应当有标签。标签应当标明下列事项:……(七)所使用的食品添加剂在国家标准中的通用名称”的规定。鉴于当事人履行了进货查验等义务,在我局现场检查前已积极实施食品召回,其标签瑕疵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二款“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标签、说明书存在瑕疵但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二千元以下罚款”。我局已于2021年3月18日对当事人下达了《长沙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改正通知书》(长市监责改﹝2021﹞584号),当事人已予改正。
当事人应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缴至银行的长沙市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到期不缴纳罚没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长沙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6个月内依法向长沙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