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市场监管局公布十个典型案例聚焦民生领域问题

原标题:黑龙江省市场监管局公布十个典型案例聚焦民生领域问题

案例一:哈尔滨市宾县孙某销售不合格车用柴油案

2021年4月7日,抽检发现哈尔滨市宾县孙某(鸟河农机管理服务站实际经营者)(下称当事人)经销的0号、-35号车用柴油为不合格产品。经查,当事人分别从辽宁沈阳恒源石化有限公司购进11.62吨0号车用柴油,从大连启化联合石化有限公司购进16.67吨-35号车用柴油,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九条之规定,对当事人作出没收不合格0号车用柴油5.020吨、不合格-35号车用柴油7.369吨,罚款73006元,没收违法所得82102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二:哈尔滨新区大山海鲜行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案

2021年6月,群众举报哈尔滨润恒农副产品综合大市场商户王某涉嫌销售侵犯某知名品牌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肥羊肉片。哈尔滨新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在公安部门的配合下,对涉嫌商标侵权行为的非法生产者以及8家销售单位进行调查,抓获犯罪嫌疑人4名,捣毁商标侵权的非法加工点1处,查获成品加工、包材生产等生产线1条,扣押侵权某知名品牌商标的羊肉近3400公斤、各类包材9万余件,涉案货值近500余万元。当事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和第(三)项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行政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将此案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案例三:哈尔滨市尚志市和玉旺农资经销处销售不合格复混肥料案

2021年4月,抽检发现尚志市和玉旺农资经销处经销的“美华纳米”牌和“新启力”牌复混肥料为不合格。经查,当事人在购进以上两种肥料过程中履行了进货检查验收制度,向供货方索要了营业执照、进货凭证以及生产公司的营业执照、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和产品检验报告,肥料正式登记证的复印件,查看了产品的合格证。建立了购销台账,如实记录了该产品的购销情况。当事人购进“美华纳米”牌复混肥料5吨,销售标注价格3075元/吨,购进“新启力”牌复混肥料5吨,销售标注价格4000元/吨,涉案货值共计35375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作出停止销售,罚款35375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四:大庆市津正物资经销处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电缆案

2020年12月,大庆市市场监管局抽检发现津正物资经销处销售的挤包绝缘低压电力电缆为不合格。经查,当事人在2020年8月13日由廊坊津峰线缆有限公司购进挤包绝缘低压电力电缆2080米,进价为8元/米,共计16640元。当事人以8元/米的价格销售了50米挤包绝缘低压电力电缆,以8.3元/米的价格销售了1580米挤包绝缘低压电力电缆,以8.4元/米的价格销售了450米挤包绝缘低压电力电缆,违法所得共计654元,不合格产品货值共计17294元。当事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给予当事人没收违法所得654元,罚款34588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五:宾县宾州华华咸菜专柜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红肠案

2021年6月20日,宾县市场监管局抽检发现宾州华华咸菜专柜销售食品红肠(2021年3月3日生产)不合格。经查,当事人陈述该批红肠到货后存储于暖气(供暖期)旁,红肠要求存储温度为0℃-15℃,存储温度明显高于实际要求存储温度造成红肠变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百二十四条和《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之规定,给当事人作出没收违法所得105.8元,没收哈尔滨风味红肠14袋,罚款50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六:佳木斯市建三江农垦勤德利矿泉水有限责任公司恶意商标注册申请案

2021年4月2日,佳木斯市市场监管局接到黑龙江省知识产权局《关于转交涉嫌恶意商标注册申请线索的通知》,黑龙江省建三江农垦勤德利矿泉水有限公司涉嫌恶意申请商标注册违法行为。经核查,当事人于2021年2月24日委托北京市曙鹏律师事务所代理“清澈的爱”商标申请注册,2021年3月12日被国家知识产权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四条规定予以驳回。“清澈的爱”用作商标,易产生社会不良影响,依据《商标法》不得作为商标使用。当事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八条第四款及《规范商标申请注册行为若干规定》第十二条,给予当事人作出给予警告,罚款10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七:伊春市千禧眼镜有限责任公司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案

案例八:大兴安岭漠河华鹏供热有限公司违反政府定价案

2021年5月19日,大兴安岭地区行政公署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检查发现漠河华鹏供热有限公司2019年1月至2021年4月的收费(经营性收费)行为涉嫌存在价格违法行为。经查,当事人在2019年1月至2021年4月末期间,在未取得政府定价(省级定价权限)的情况下,向两家新入网的供热户收取供热接口入网费,违规收取费用共计60488.01元。当事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二条、《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九条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没收违法所得60488.01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九:大庆市福保防腐管道制造有限公司使用未检验的起重机案

2021年4月19日,龙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同大庆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省市场监管局督察组依法对大庆市福保防腐管道制造有限公司进行检查,发现该公司正在使用的特种设备起重机械未检验,执法人员当场下发《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书》。责令改正期满后执法人员进行复查,当事人使用的起重机械仍未进行检验,违反了《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条、第八十四条,参照《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给当事人作出罚款30000元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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