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各级供销社农资专营部门,对农资商品的余缺调剂工作,要加强领导,做好组织工作,减少经营环节,能一级经营的,不要二级经营,努力降低费用开支。
三、对集资(包括跨省、区)建厂需要返回的产品,生产企业串换原材料需要的产品,以及历史上形成的合理的渠道,产地供销社农资专营部门应予以照顾,不要因专营而切断合理的流通渠道。
四、销地到产地采购农资商品,应先与当地供销社农资专营部门进行联系,不要挖墙脚,不要抬价争购。
五、销地到产地购进农资商品,要用于本地农业生产,严禁以余缺调剂之名进行倒买倒卖。如果买进的商品过多、或者错过使用季节、需要外调时,可以采取进价加实际费用进行转让。
六、关于余缺调剂品种的调出价格和销售价格,按国家物价局(1988)价重字733号通知有关规定执行。
七、产地县以上供销社农资专营部门在余缺调剂合同上盖章后,当地交通运输部门应给予发运。以上各项规定,于一九八九年一月一日起执行。
THE EN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