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公布6起农资打假行政执法典型案例行企新闻

近日,省农业农村厅公布全省2024年农资打假行政执法典型案例。案例如下:

案例1

沈阳市农业农村局查处王某经营假番茄种子案

案例2

大连市农业农村局查处某种业有限公司销售应当审定未经审定的玉米杂交种案

2024年5月14日,大连市农业农村局执法人员根据12345平台诉求办理工单投诉内容,对某种业有限公司进行检查,现场未发现投诉举报中涉及的标称大连市某种业有限公司生产的超早金糯玉米杂交种,规格:100g/袋,执法人员现场出示举报人提供的“种子库”APP购买超早金糯玉米杂交种的订单信息、种子包装实物以及快递包装盒图片,当事人确认是其公司生产销售,该超早金糯玉米杂交种外包装标签上未标注品种审定编号信息,执法人员在农业农村部中国种业大数据平台未查询到“超早金糯”玉米杂交种审定信息,当事人涉嫌销售应当审定未经审定的玉米杂交种。5月15日,执法机关依法立案调查。执法人员于5月24日向某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发函查询某种业有限公司在“种子库”APP平台所有交易记录数据,5月30收到回复的交易记录,经统计,当事人在平台共销售超早金糯玉米杂交种260袋,销售收入3900元。执法人员于2024年6月26日对当事人法定代表人郑伟进行询问,调取销售记录,制作询问笔录。了解到当事人以15元/袋的价格在种子库APP平台销售260袋,规格:100g/袋,没有剩余种子。本案违法所得认定为3900元,货值金额认定为3900元。

执法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参照《辽宁省农作物种子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对当事人作出如下处罚决定:没收违法所得3900元;罚款23000元。

案例3

锦州市农业农村局查处某经贸有限公司经营假农药案

依据《农药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二款“禁用的农药,未依法取得农药登记证而生产、进口的农药,以及未附具标签的农药,按照假农药处理。”的规定,认定当事人经营的“强力生根剂”属于农药。执法机关依照《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第二项的规定,参照《锦州市农药行政管理自由裁量基准》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对当事人作出罚款5000元的处罚决定。

案例4

辽阳市农业农村局查处某花卉苗木种植基地销售包装上未附标签的肥料案

2024年4月8日,辽阳市农业农村局接到了投诉人对某花卉苗木种植基地在快手平台销售无任何标识的肥料的举报。4月11日,执法人员到该花卉苗木种植基地进行检查,经过现场勘验和询问查明,当事人主要从事月季花卉栽培销售,在快手平台上销售花卉同时向消费者推荐自家使用的肥料。当事人将购进的有登记证号的肥料分装到塑料包装盒中出售,销售时塑料包装盒上未附标签。4月15日,执法机关依法立案调查。经查,当事人从北京荷泰力农业科技有限公司购进涉案肥料1袋(15kg),将涉案肥料分装成0.5kg/盒的小包装,以26.8元/盒的价格在快手平台销售了27盒,其余自用。本案违法所得认定为723.6元,货值金额认定为723.6元。

执法机关依照《肥料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三项的规定,参照《辽阳市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之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销售包装上未附标签的肥料产品的违法行为,对当事人作出如下处罚决定:没收违法所得723.6元;罚款723.6元。

案例5

铁岭市农业农村局查处某种业科技有限公司生产经营假种子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四十八条第二项的规定,当事人生产经营的种子品种与标签标注的内容不符,认定为假种子。鉴于当事人初次违法且积极配合调查,执法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七十四条之规定,参照《辽宁省农作物种子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以及《铁岭市农业农村局减轻行政处罚事项清单(农业部分)》的规定,认定当事人符合减轻处罚情节,不予吊销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执法机关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并作出如下处罚决定:没收违法所得100元;罚款20000元。

案例6

葫芦岛市农业农村局查处某农资经销处经营劣质农药案

根据《农药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的规定,超过农药质量保证期的农药,按照劣质农药处理,认定某农资经销处经营劣质农药。执法机关依照《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的规定,参照《葫芦岛市农药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作出如下处罚决定:没收违法经营的农药“乙蒜素”6瓶、“甲氰菊酯”25盒;罚款5000元。

THE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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