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收费减免政策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减轻企业负担工作,其中减轻企业缴费等非税负担是一个重要方面。
深入推进收费清理改革,是减轻企业负担、激励投资创业、服务实体经济的重要举措,也是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建设法治政府、创新政府、廉洁政府和服务型政府的迫切要求。
大力清理和规范涉企收费,优化实体经济发展环境,是贯彻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重要举措,也是深化简政放权的关键内容。
2013年新一届政府成立以来采取了一系列清理收费措施。
2014年底,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实施普遍性降费措施,进一步为企业特别是小微企业减负添力。
2015年,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开展了涉企收费专项清理规范工作,坚决清理取消没有法定依据的涉企收费项目。
2016年,为进一步减轻企业负担、降低实体经济企业成本,国务院决定将对小微企业免征的18项行政事业性收费的免征范围扩大到所有企业和个人,扩大三项政府性基金免征范围,并取消、停征和整合部分政府性基金项目。
为让市场主体有切身感受,2017年《政府工作报告》将大幅降低企业非税负担列为全年重点任务。
二是取消或停征中央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35项,收费项目再减少一半以上,保留的项目要尽可能降低收费标准,各地也要削减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
三是减少政府定价的涉企经营性收费,清理取消行政审批中介服务违规收费,推动降低金融、铁路货运等领域涉企经营性收费,加强对市场调节类经营服务性收费的监管。
截至目前,中央和省级政府累计取消、停征和减免收费1100多项,其中中央设立的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减少69%、政府性基金减少30%。
2014年6月国务院办公厅印发通知要求建立和实施涉企收费目录清单制度。
进一步提高涉企收费政策的透明度,对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政策规定设立的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和实施政府定价或指导价的经营服务性收费,实行目录清单管理,不断完善公示制度。
所有涉企收费目录清单及其具体实施情况纳入各地区、各部门政务公开范畴,通过政府网站和公共媒体实时对外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各地区、各部门必须严格执行目录清单,目录清单之外的涉企收费,一律不得执行。
2017年9月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公布了国务院部门涉企保证金目录清单,并要求各地区参照清单对本地区涉企保证金进一步清理规范,取消没有法律、行政法规依据或未经国务院批准的涉企保证金项目,建立涉企保证金目录清单制度,并于2017年12月底前向社会公布。
截至2017年9月30日,全国性及中央部门和单位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共20个部门33项,各省(区、市)政府批准设立的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0至17项不等,平均不足3项;全国政府性基金共21项;实行政府定价管理的中央涉企经营服务收费共4个部门6大项8小项(其中,实行政府定价管理的中央进出口环节涉企经营服务收费3小项);保留为国务院部门行政审批必要条件的中介服务事项共130项,目前国家层面的行政审批前置中介服务收费已无实行政府定价项目,均为市场调节价;国务院部门涉企保证金共9个部门23项。
以上涉企收费、保证金等项目均已建立目录清单制度,在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中央编办、工业和信息化部以及各地政府有关部门门户网站进行常态化公示,并实行动态化管理,接受社会监督(目录清单表格详见附录一、二、三、四、五)。
《财政部关于降低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和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基金征收标准的通知》(财税〔2017〕51号)2017年7月1日起电力用户政府性基金降低征收标准2取消城市公用事业附加和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
《关于取消、调整部分政府性基金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18号)2017年4月1日起收费对象政府性基金取消3调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政策(一)扩大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免征范围。
将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免征范围,由自工商注册登记之日起3年内,在职职工总数20人(含)以下小微企业,调整为在职职工总数30人(含)以下的企业。
调整免征范围后,工商注册登记未满3年、在职职工总数30人(含)以下的企业,可在剩余时期内按规定免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二)设置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标准上限。
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未超过当地社会平均工资(用人单位所在地统计部门公布的上年度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3倍(含)的,按用人单位《关于取消、调整部分政府性基金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18号)2017年4月1日起收费对象政府性基金扩大免征范围、设置征收标准上限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计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超过当地社会平均工资3倍以上的,按当地社会平均工资3倍计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的计算口径,按照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有关规定执行。
4将免征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水利建设基金的范围,由现行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度纳税的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9万元)的缴纳义务人,扩大到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10万元(按季度纳税的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0万元)的缴纳义务人。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有关政府性基金免征范围的通知》(财税〔2016〕12号)2016年2月1日起至2017年12月31日符合条件的缴纳义务人政府性基金免征5一、将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征收标准降为零二、将育林基金征收标准降为零三、将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并入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
停止向水泥生产企业征收散装水泥专项资金《财政部关于取消、停征和整合部分政府性基金项目等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11号)2016年2月1日起收费对象政府性基金停征6对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万元(含3万元),以及按季纳税的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9万元(含9万元)的缴纳义务人,免征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水利建设基金、文化事业建设费。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小微企业免征有关政府性基金的通知》(财税〔2014〕122号)2015年1月1日起至2017年12月31日符合条件的缴纳义务人政府性基金免征7对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在职职工总数20人以下(含20人)的小微企业,免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小微企业免征有关政府性基金的通知》(财税〔2014〕122号)自工商登记注册之日起3年内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政府性基金免征二、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8免征银行业监管费(包括机构监管费和业务监管费)和保险业监管费(包括机构监管费和业务监管费)。
非强制检定收费《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清理规范一批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20号)2017年4月1日起收费对象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停征不得列入行政事业性收费,不得强制企业接受服务并收费)八、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认证费(包括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费,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费)、检验费(包括药品检验费,医疗器械产品检验费)、麻醉、精神药品进出口许可证费、药品保护费(包括药品行政保护费,中药品种保护费)九、新闻出版广电部门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费十、民航部门民用航空器国籍、权利登记费十一、林业部门植物新品种保护权收费十二、测绘地信部门测绘成果成图资料收费12将商标注册收费标准降低50%。
《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清理规范一批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20号)2017年4月1日起收费对象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降低收费标准13第二条专利申请人或者专利权人可以请求减缴下列专利收费:(一)申请费(不包括公布印刷费、申请附加费);(二)发明专利申请实质审查费;(三)年费(自授予专利权当年起六年内的年费);(四)复审费。
《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专利收费减缴办法〉的通知》(财税〔2016〕78号)2016年9月1日起符合条件的专利申请人或者专利权人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减缴收费14将现行对小微企业免征的18项行政事业性收费的免征范围扩大到所有企业和个人。
《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清理涉及稀土、钨、钼收费基金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53号)2015年5月1日起收费对象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停征25对非营利性养老和医疗机构建设全额免征行政事业性收费,对营利性养老和医疗机构建设减半收取行政事业性收费。
具体如下:一、国土资源部门土地复垦费、土地闲置费、耕地开垦费、土地登记费二、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房屋登记费、白蚁防治费三、人防部门收取的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减免养老和医疗机构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77号)2015年1月1日起养老和医疗机构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免征26在全国范围统一将煤炭、原油、天然气矿产资源补偿费费率降为零,取消煤炭可持续发展基金(山西省)、原生矿产品生态补偿费(青海省)、煤炭资源地方经济发展费(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全面清理涉及煤炭原油天然气收费基金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74号)2014年12月1日起收费对象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取消27取消314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的行政事《财政部国家发展改2013年11月1日起收费对象涉企行政事取消业性收费(详见原文件)革委关于公布取消314项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财综〔2013〕98号)业性收费28降低以下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一、公安部门机动车抵押登记费二、交通运输部门长江干线船舶引航收费三、农业部门国内植物检疫费中降低种子、苗木等繁殖材料的调运检疫费和产地检疫费标准,农机产品测试检验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