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研究,现将《溪口镇村级工程建设项目实施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实施。
溪口镇人民政府
2021年5月25日
溪口镇村级工程建设项目实施管理办法
为进一步加强我镇村集体工程项目监管,根据《奉化区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宁波市奉化区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管理制度》、《宁波市奉化区溪口镇村级小微权力清单》等文件要求,结合我镇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完善民主决策制度
村级工程建设项目方案,应经村务联席会议或村民代表大会讨论通过,报镇“三资办”审查并送“三资”代理服务中心备案。
工程定额预算价在10万元以下的简易工程建设项目,应经村务联席会议研究决定,并将实施方案公示不少于7日;预算价在10万元及以上的工程建设项目(10万元~50万元未列入的简易工程除外),应按重大事项“五议两公开”决策程序通过后,将实施方案及工程预算公示不少于15日,并经村民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将表决结果公示3日后实施。
由于项目变更、增加附属工程等导致建设项目变更或追加的,应提交村务联席会议讨论,变更5万元以上或超过合同价20%以上的须按重大事项“五议两公开”决策程序执行。
工程建设项目的会议记录,需注明工程项目名称、工程预算价、建设规模、施工地址、项目负责人、实施方式(指区公开招投标、镇公开招投标、村公开招投标或村自行点工实施)等要素。
二、实行建设工程项目的联审备案制度
村级工程建设项目必须经过溪口镇三资工作领导小组审批同意后方可实施。实施方案经村务联席会议或村民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后,应填写《溪口镇村级重大财务事项事前审核单》,由村合作社成员、社董事长签字,并经社监会主任、联村干部、镇分管领导、工作站及联片领导初审后签字,并将该审核单、《溪口镇村级工程自行实施项目审批表》、工程量清单预算书、村联席会议及村民代表会议记要等资料报镇公共资源交易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由溪口镇三资工作领导小组定期对审报的工程项目的必要性、可行性及实施方案进行联审审批。
经审批后的建设工程项目,拟进行自建的,项目村应配齐项目负责人、材料采购组和实物保管员,并精心组织施工。凭《溪口镇村级重大财务事项事前审核单》划付工程款和入账。
未经审批擅自开工的建设工程项目,三资管理服务中心不予划付工程款和入账。
三、实行预决算制度
村级单项合同估算价10万元及以上的工程建设项目(包括主体项目、附属项目及其它配套设施,以总承包或清包实施的),必须由具有资质的社会中介服务机构(造价咨询单位)编制项目预算书。项目建设完成,应由施工单位编制项目决算书。
四、严格招投标制度
下列项目进入奉化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溪口分中心公开招标:
(一)工程施工项目:单项预算价在10万元至400万元的公路、水利工程,10万元至1亿元的房建及市政公用工程(含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房屋建筑工程、桥梁工程等技术较复杂的工程,其余专业的简易工程经批准可以点工、包工不包料等形式经村内公开后实施)。
(二)工程建设服务类:单项合同价在10万元至100万元的(如:勘察、设计、监理等,房建及市政公用工程专业类不受限额)。
(三)享受财政补助且有必须招标要求的工程项目(如民政补助、扶贫项目、一事一议项目等)。
(四)其他交易项目:标的交易额在3万元及以上的各类集体资产出让或出租项目及单项采购合同金额在30万元以上的大宗物资采购项目按《宁波市奉化区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管理制度》执行。
单项预算价在400万元及以上的公路、水利工程施工项目,单项预算价在1亿元以上的房建及市政公用工程施工项目,单项采购金额30万元及以上的货物采购项目,单项合同估算价100万元及以上公路、水利工程建设服务类项目等进入奉化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公开招标。
单项预算价在10万元以下的工程建设项目(含50万元以下的简易工程),由各村自行组织招投标或自行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万元以下的勘察设计和施工监理等服务类项目发包价应控制在行业取费标准价的60%以内(低于行业规定最低取费标准的除外)。
五、规范自建项目的管理
单项预算价在10万元以下的工程建设项目,各村在自行组织招投标或施工过程中,也应规范操作、严格管理。
(一)10万元以下,经村自主招投标的工程项目,在付款、入账时必须有以下附件:1.《溪口镇村级重大财务事项事前审核单》;2.实际工程量清单、验收单(由3人以上签字);3.施工合同或协议(附计算清单);4.转账支付正式发票。
(二)10万元以下包清工的工程项目。报销时必须有以下附件:1.《溪口镇村级重大财务事项事前审核单》;2.材料费正式发票(附材料清单,由2人以上签字);3.人工费正式发票(包清工的需要附施工协议和计算清单)。
(三)运费、挖机费用等1万元以下的零星项目,报销时必须有以下附件:1.村务联席会议记录,记录内容注明施工地点、名称、单价;2.工时记录单(2人以上签字);3.计算清单;4.转账支付正式发票。
六、加强审计制度
村级单项预算价10万元及以上的工程建设项目,建设完成验收合格后,由施工单位根据图纸、预算书、变更联系单、签证单等编制项目决算书。再由建设单位将施工单位编制的决算书送交指定的社会中介机构进行决算审价(审计),形成《工程结算审核报告书》,严禁由施工单位直接送审。
七、建立标后监管机制
(一)建立工程项目管理台账
工程建设项目台账,应包括项目名称、施工单位名称、开工竣工日期、合同金额、结算审核金额、工程进度及每次付款记录等内容。
(二)加强工程项目的综合管理
建设单位应开展在建工程项目各环节的综合管理,通过对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的项目部人员到岗履职等情况进行日常管理、检查和考勤,确保施工质量、安全生产和工程进度。并对中标单位的合同履约情况进行管理和评价,将评价结果及时通报镇公共资源交易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三)建立项目变更联系单制度
(四)建立项目签证制度
在施工过程中,应加强施工的日常管理,特别是隐蔽工程,要及时丈量各项工程量,做好记录和拍照。参加丈量的人员应由村现场管理人员二名及以上、监理人员及施工方代表等组成。由参加丈量的全部人员签字,并经村负责人审核确认后加盖甲、乙双方的公章,形成《项目签证单》一式五份。
(五)建立竣工验收制度
工程竣工后,应邀请设计单位、监理单位、上级有关部门及当地经验丰富的村干部或村民代表与施工单位一起进行竣工验收。由参加验收的全部人员签名后形成《工程竣工验收报告》一式五份。
八、加强工程款的拨付管理
(一)工程款必须凭国家的统一发票支付,不得白条预支。预付第一次工程款时,须附中标通知书和施工合同书。
(二)工程款必须通过银行转账、汇款支付,不得直接支付现金。
(三)包工包料项目,不得用材料发票抵付工程款。
(四)工程款必须直接支付给施工单位,不接受委托付款。
(五)按工程建设进度预付的工程款不能超过合同价款的80%。
(六)工程款超过10万元以上的项目,支付剩余的工程款必须凭《工程结算审核报告书》支付。工程款少于10万元的项目,支付工程款前应由村务联席会议集体审核并经全体成员签字。
九、严格执行有关规定
(一)不得随意肢解项目、拆分标段。应完整发包的建设工程,不得分解成若干分项或标段。
(二)不得将必须进行招标发包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方式规避公开招标。
(三)村级组织班子成员本人及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不得参与本村工程项目的招投标或承包,在本镇行政区域内承揽其他村以非公开招标形式发包的工程项目的,须事先向镇纪委报批。
(四)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原则上不得举债建设。
(五)严格执行上述“管理办法”,并将纳入各村年度考核要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