此前,有网友向某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提问:农民专业合作社可以通过自行申报纳入小微企业名录库吗?小微企业名录库中包含农民专业合作社吗?对此,全国是否有统一的政策?
对于这一提问,该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的答复是:根据《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2017)》以及《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小微企业判断技术标准》的规定,农民专业合作社不纳入小微企业的类型范围,不能申报纳入全国个体私营经济发展服务网(小微企业名录)。
对于上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的回复,仍有网友追问道:“农民专业合作社是否属于企业?我合作社是一家农民专业合作社,申报市龙头企业时,有关部门认定我们不是企业,不能申报。”
对此,该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的回复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规定,本法所称农民专业合作社,是指在农村家庭承包经营基础上,农产品的生产经营者或者农业生产经营服务的提供者、利用者,自愿联合、民主管理的互助性经济组织。农民专业合作社与企业是不同的市场主体类型。
综上,笔者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规定,农民专业合作社是基于家庭承包的一种互助性经济组织,由农产品的生产经营者或者农业生产经营服务者自愿联合。农民专业合作社与企业具有不同的性质,是不同的市场主体类型。同时,根据《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2017)》以及《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小微企业判断技术行业标准》第三条关于小微企业的类型范围规定,事业单位、社团法人、集团、农民专业合作社等不纳入小微企业类型范围。
(作者单位:四川省仪陇县政府采购中心)
法律连接
《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中小企业,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依据国务院批准的中小企业划分标准确定的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和微型企业,但与大企业的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与大企业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除外。符合中小企业划分标准的个体工商户,在政府采购活动中视同中小企业。
责任编辑:LIZHENG
我国政府采购领域第一份“中”字头的专业报纸——《中国政府采购报》已于2010年5月7日正式创刊!
《中国政府采购报》由中国财经报社主办,作为财政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服务政府采购改革,支持政府采购事业,推动政府采购发展是国家和时代赋予《中国政府采购报》的重大使命。
《中国政府采购报》的前身是伴随我国政府采购事业一路同行12年的《中国财经报政府采购周刊》。《中国政府采购报》以专业的水准、丰富的资讯、及时的报道、权威的影响,与您一起把握和感受中国政府采购发展事业的脉搏与动向。
《中国政府采购报》为国际流行对开大报,精美彩色印刷;每周二、周五出版,每期8个版,全年订价276元,每月定价23元,每季定价69元。零售每份3元。可以破月、破季订阅。可以破月、破季订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