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合作社的法律性质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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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农村信用合作社经营范围存在的问题

农村信用合作社的经营范围在目前法律中未有明确规定,只有在农村信用社的章程里有所列明。这一示范章程实际发挥了立法作用,即使是示范章程,但在实际中指导农村信用社制定章程方面起到重要作用。根据《农村信用合作社章程》的规定,农村信用社主要经营的业务包括9项;①而《商业银行法》第3条规定,商业银行可以经营的业务有14项。②通过对农村信用合作社和商业银行经营范围的比较观察,农村信用合作社的经营范围主要是以农村借贷、结算和业务为主的传统业务,经营范围单一。很明显其经营范围体现了农村信用合作社生存和竞争的劣势,其以传统的业务为主却没有新型业务和特色业务为依托,很难与其他的商业银行争夺市场,即使有国家扶持优惠等优势也无法发挥主要作用。因此,我们需要分析现今我国的农村信用合作社经营范围存在的问题。通过对我国农村信用社经营范围现状分析,农村信用社存在的问题主要是以下几个方面:

1.经营方向发生扭曲

农村信用合作社的经营方向发生了扭曲,原先是以互助为手段服务并支持“三农”发展,现在以追求利润为主,部分已异化成徒有农村信用合作社之名的商业银行。尽管立法上对农村信用合作社的服务对象和经营方向进行了与合作社内在要求相一致的原则性要求,但在实践中却以商业化的经营模式运营。在这种情况下,农村信用合作社本应享受到的各种优惠政策不仅未能享受到,反而连商业银行同业的同等待遇也尽被剥夺。政府的金融主管部门在业务监督上将农村信用合作社视同商业银行;而在支援“三农”、面向农民贷款问题上又要求加大力度,要体现出其为社员服务的本质特性。③农村信用合作社中主导经营范围的经营方向发生扭曲,误导人们对其经营范围的认识,更是对其服务“三农”的否定。

2.业务范围过于单一

目前农村信用合作社货币市场业务范围主要为债券投资、票据投资、回购业务这几个方面,由于人力、物力方面的限制,暂时还没有开办诸如金融衍生产品等在内复杂的金融工具,也就无法通过这些金融工具进行分散风险、套期保值等。④这些业务的开展虽能解决社员一定的日常生活和生产的困难的问题,但难以有效解决农村投入不足之顽疾。农村信用合作社业务范围的单一更是导致其经营缺乏特色,无法与自己的优势相结合形成特色的品牌,无法与其他银行进行强有力的竞争。在被其他商业银行日益挤占市场时,农村信用合作社自我生存则成重要问题,扩展业务范围、提升竞争力则成为关键。

3.服务对象、地区盲目扩展

农村信用合作社的宗旨是为本社社员及本社区的农业和经济发展服务。其经营活动的地域范围上,除中国人民银行有特别规定外,限于本社区;在服务对象范围上,限于本社区成员,在充满满足社员资金需求的前提下,剩余资金可用于非社员。设立农村信用合作社的宗旨无疑是好的,服务对象确定为农民,服务地区限定是农村。剩余资金可用于非社员,意味着也可以服务于非社员,而非社员是否必须是农民,则没有明确。如果服务对象可以是非农民的非社员,则可能会导致该资金流出农村以外的地区。可见,农村信用合作社的服务对象可以从农民扩展为非农民,服务地区可以突破农村地区U展至非农村地区。这种扩展和突破会导致对农民服务质量的降低,资金流出农村的比重与概率被盲目地提高了。

4.法规政策大量留白

我国法律对农村信用合作社法律性质没有清晰的定位,所以对其经营范围的法律规定显得较为随意。《农村信用合作社管理规定》和示范章程尽管都规定农村信用合作社在经营业务方面,必须以服务“三农”为要旨,但是,这些规定都非常原则。比如根据规定,农村信用合作社必须坚持为农民、农业和农村服务的经营宗旨,其发放贷款中对本社社员发放的比例不得低于50%。贷款应优先满足种植业和农户生产资金的需要,资金有余再支持非社员和农村其他产业。但对这一规定深究,什么情况下属于“资金有余”,其实很难判定。令人深思的是,法律存在大量留白的情况下,规章制度竟然都不健全。法规政策的不健全,导致农村信用合作社经营范围无法可依。有学者提议对特殊行业效仿英美国家进行特殊立法“一法一企”。⑤因此,我们必须加快对农村信用合作社经营范围的立法,否则都无法应对变幻莫测的市场。

二、农村信用合作社经营范围的改革思路

农村信用合作社经营范围的改革措施主要依据合作金融组织和农业商业银行两个主要方面着手,不管农村信用合作社定位为何种法律性质,服务“三农”、支持“三农”的经营方向则要坚持。因此,将农村信用合作社改制成合作金融组织或农业商业银行的经营范围是有差异的。

1.合作性金融组织

农村信用合作社的法律性质仍被定位为合作金融组织,那么其经营范围应同上面所列及的多数一致。无论农村信用合作社的性质定位在没有明确的前提下,其经营范围应参考企业法人经营范围的规定,企业法人应当在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内从事经营。因此,农村信用合作社的经营范围应限制在“三农”方面,否则开通的业务须经中国人民银行的核准。但是农村信用社在市场竞争中为了使自己摆脱不利地位,可以在允许的范围内适当拓展经营范围。以下的业务均是在核准的经营范围内,主要扩展的经营范围包括以下几方面:

(1)小额信贷。农户的小额信贷业务指基于农户的个人信誉,在核定的额度和期限内向其发放的无须财产抵押和担保的贷款。这里的农户主要是指具有农业户口,从事农村土地耕作或者其他与农村经济发展有关的生产经营活动的农民、个体经营户等。⑥完善以小额信贷为主的经营业务体系,在保证资金安全和流动性的前提下,满足农村信用合作社和社员最大限度获利。这种业务可以参考美国农村信用合作社提供的以消费性贷款为主的金融服务,其发放贷款的对象是入社社员,主要用于住房抵押贷款和汽车购置贷款等社员的固定资产的消费,目的是改善社员生活。⑦

(3)特色业务。农村信用合作社的经营范围要围绕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目标要求,找准市场定位,坚持“立足三农、服务社区”的办社宗旨。要充分利用当前农村信用合作社开展的农村信用工程建设、中小企业评级授信工作,开办农村青年创业贷款、助学贷款、信通卡、支农惠农一本通等业务品牌,不断创新适销对路的金融产品和服务,及时满足和超越三农和广大客户要求。⑨特色业务的开展是农村信用合作社发挥自己地缘优势和人脉优势将业务范围拓展,这样才能在与其他银行竞争时保持绝对优势。

2.农商银行

农村信用社改制成农商银行,则其法律性质定位为法人。根据上述商业银行经营范围,农村信用合作社改制成农商银行后的经营范围最大可以与商业银行完全相同。虽然,其可以取得与商业银行一致的经营范围,但是必须面向“三农”开展金融服务。因此,农商银行的经营范围应受到为“三农”服务原则的适当限制。

(1)担保业务。目前农村信用合作社不能承办担保业务,对于社会商业资本和闲置资金向不能发挥聚集作用。担保业务本应是广大农民和各种农业经济组织获得外部资金的重要有效渠道,由于商业银行有此业务,城市居民和经济组织可以按照条件获此服务,但农民和农村经济组织由于条件所限不能享有这,这对于农民或农村经济组织来说极为不公。⑩因此,其被改制成农商银行时的业务范围可扩展担保业务,同商业银行公平竞争。

(2)拓展城区业务。农村信用合作社目前地域业务范围是农村,一旦业务范围涉及非农村则是违反法规政策。因此,农村信用合作社不能开展城区服务。如果农村信用合作社一旦改制成农商银行即可拓展城区业务。伴随着经济体制改革与城市化进程的加快,传统滞后的国有企业、集体经济和农业逐渐被现代股份制企业和民营经济以及高效农业所取代,农村信用合作社改制后的农商银行在未来定将成为有竞争力的社区性商业金融生力军,必然要抢占城区市场,与经济社会同步发展。11

(3)禁止高L险业务。农村信用合作社市场定位在农村,必须全力为“三农”服务,这是其经营方向。即使被改制成农商银行,这也是应当坚持的。商业银行涉及高风险业务,比如股票、基金等。在农村信用合作社改制成农商银行后,则应该在其经营范围内禁止。因为高风险业务不利于服务“三农”,农民普遍知识水平较低,一旦接触高风险业务,极有可能会血本无归。因此,在被改制成农商银行后经营范围所涉及的高风险业务应被取缔。

三、农村信用合作社经营范围的具体规定

通过对上述农村信用合作社发展路径--合作金融组织和农商银行经营范围改革思路的分析。通过结合目前农村信用合作社的经营范围从而对以后其发展模式的经营范围进行具体阐述。下面将合作性金融组织和农商银行经营范围分别罗列,为以后确定经营范围提供参考。

农村信用合作社的法律性质仍被定位于合作金融组织,那么其经营范围还是以原先的经营范围为主,但是其经营范围仍需进行调整,调整后的经营范围是:

(1)办理存款、贷款、票据贴现、国内结算业务,尤其大力发展小额信贷业务;

(2)办理个人储蓄业务;

(3)其他银行的金融业务;

(4)收付款项及受托代办保险业务;

(5)办理银行卡业务;比如信通卡、支农惠农一本通业务;

(7)提供保险箱业务;

(8)由县联社统一办理资金融通调剂业务;

(9)办理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其他业务。

以上是农村信用合作社调整后的经营范围,其与原先的经营范围比较主要有下列变动:一是取消了农村信用合作社经营业务目前存在的第5项“买卖政府债券”和第6项“发行、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业务”,主要原因是农村信用合作社为农民、农村和农业的发展发挥金融作用,涉及这些业务不利于发展;二是增加了办理银行卡业务和办理特色业务两类业务。农村信用合作社由于缺乏特色的业务导致其在竞争中与其他银行相比处于不利地位,因此特色业务的开展是提高竞争力的关键因素。

农村信用合作社被改制成农商银行后,农业商业银行的经营范围最大可与商业银行一致。由于农商银行有服务“三农”的特殊宗旨,其经营范围不能完全照搬商业银行。因此,农商银行需形成适合自身的经营范围,主要包括:

(1)吸收公众存款;

(2)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

(3)国内结算;

(4)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

(6)办理发行、兑付、承销政府债券;

(7)买卖政府债券;

(8)从事同业拆借;

(9)从事银行卡业务;

(10)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

(11)收费款项及保险业务;

(12)提供保管箱业务;

(13)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业务。

注释:

①主要包括:(1)办理存款、贷款、票据贴现、国内结算业务;(2)办理个人储蓄业务;(3)其他银行的金融业务;(4)收付款项及受托代办保险业务;(5)买卖政府债券;(6)发行、兑付、承销政府债券;(7)提供保险箱业务;(8)由县联社统一办理资金融通调剂业务;(9)办理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其他业务。”中国人民银行的《农村信用合作社管理规定》第25条与此相同.

②主要包括:(1)吸收公众存款;(2)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3)国内外结算;(4)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5)发行金融债券;(6)办理发行、兑付、承销政府债券;(7)买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8)从事同业拆借;(9)买卖、买卖外汇;(10)从事银行卡业务;(11)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12)收费款项及保险业务;(13)提供保管箱业务;(14)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业务.

③王亦平.金融法律制度创新[M].北京:法律出版社,2012:67―68.

④宋文u.农村合作金融改革论丛[M].济南:山东大学出版社,2007:286.

⑤参考郝爱军.英美等国关于企业法人经营范围的立法给我们的启示[J].生产力研究,2005(3):156.

⑥李洁.农村合作金融组织法律问题研究[M].北京:法律出版社,2013:214.

⑦王亦平.金融法律制度创新[M].北京:法律出版社,2012:70.

⑧宋文u.农村合作金融改革论丛[M].济南:山东大学出版社,2007:202.

⑨宋文u.农村合作金融改革论丛[M].济南:山东大学出版社,2007:224.

⑩李洁.农村合作金融组织法律问题研究[M].北京:法律出版社,2013:207.

但是,农村仍然存在以下问题:土地承包依然缺乏长期、完整。有法律保障的土地使用权;对农村乱收费和农民不合理负担的问题仍然缺少治本之策;农民一家一户的小规模分散生产、势单力薄,谈判地位低,信息不灵,在交替出现的“买难”和“卖难”中,难以承受市场风险和利益损失;在世界农产品贸易日益自由化的大背景下,中国农业正面临着市场竞争的考验;乡镇企业面临着产业结构升级的市场压力;农村工业化过程中城镇化滞后的问题日益突出;城乡分割体制依然没有彻底冲破,等等。在本文中,我们着重对中国农业改革与发展中的一些关键性问题进行探讨。]

一、食品政策:从自给自足到适度进口

中国农业资源紧缺、人口众多,努力增加粮食有效供给,始终是农业发展的头等大事,任何时候都不可忽视。中国农业生产长期发展中面临的严峻问题是,粮食生产将难以满足需求的增长,粮食的供需缺口将进一步扩大,未来的粮食进口量将逐步上升。

在实现中国粮食中长期供求平衡的战略选择上,存在两种不同的思路:一种思路主张必须把粮食自给作为目标。另一种思路主张,在国内农产品价格逐步达到国际市场价格水平的时候,尽可能地利用国际市场,利用相对廉价的进口粮,弥补近期内中国因无法大量增加农业投入而可能出现的粮食供给不足,同时节省下宝贵的资源用于非农产业的发展和实现农业人口的产业转移,不能片面地强调粮食的“自给自足”。

我们认为,从中长期看,保证粮食的供求平衡,既不能过份强调自给自足,也不能过度依赖国际市场,而只能选择“立足自给,适度进口调剂”的战略。

坚持粮食自给自足是不必要的,也是行不通的。近年来,中国粮食生产的要素边际生产率呈递减现象,由此导致粮食生产成本和价格不断攀升,目前,中国粮食的市场价格已高出国际市场的价格。

在这种背景下,为了实现粮食自给,就必然要求:大量使用耕地;大量增加对粮食生产的投入,以挖掘粮食的资源潜力和技术潜力;不断提高粮食价格;对国外廉价粮食的进口通过采取关税和非关税的措施进行限制,等等。这些措施,或者是难以行得通,或者要付出很高的代价。例如,过分强调粮食自给,土地和资本两项要素的机会成本将会很高,这不但影响农民增加收入,也会损害非农业的发展;不断提高农产品价格,不但会成为国内通货膨胀的潜在因素,而且会推动工业劳动成本的提高,影响整个经济比较优势的发挥;在经济日益国际化、贸易日益自由化的条件下,过份限制国外粮食进口,会遇到贸易伙伴的反对和报复,同样要付出代价。

适度进口粮食,调剂品种余缺,弥补产需缺口,增加储备,对于提高中国稀缺资源的利用效率无疑是有益的。今后,国际粮食市场的供给能力,仍是可以进一步提高的。但考虑到大量进口粮食对世界市场的影响,粮食安全、粮食进口能力以及粮食大量进口对国内生产的影响,今后在扩大粮食进口上,又应当采取非常谨慎的态度。中国粮食的中长期供求平衡,必须立足于国内,不能过度依赖国际市场。

加入世界贸易组织(WTO)将对中国农业进出口贸易产生巨大影响,其利弊如何最终取决于中国农产品的国际竞争力。但近10年来,中国粮食生产成本平均每年以10%的速度递增,使粮食价格也随之提高。目前中国小麦、玉米、大米及棉花等大宗农产品的国内价格已高于国际价格,在国际市场上失去了以往的竞争优势。中国的油料、糖、奶业自然条件好,原料充足,但由于加工技术落后,目前植物油、食糖和奶制品价格已高于国际市场价格,在国际市场上失去了以往的竞争优势。中国一些劳动密集型的产品,如蔬菜、水果、花卉和水产品、畜产品,由于资源成本低,目前价格大都低于国际市场价格,在国际市场上具有较强的竞争优势。上述农产品出口水平却还比较低。如中国的水果类产品,目前的年出口量仅占其总产量的1%左右。造成这种状况的主要原因是,农产品品质差、农产品加工、包装、贮藏等环节还非常落后。此外,对这些产品的国内支持还不够。转贴于

适应参与国际市场竞争的要求,今后农业发展的目标应是在继续确保粮食综合生产能力稳定提高的基础上,更加重视根据比较优势原则来优化农业结构,提高中国农业的国际竞争力。

二、农民收入政策:从价格支持政策转向结构调整政策

增加农民收入,是关系到中国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的一个全局性问题。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如果农民收人预期不好,就不愿扩大农产品供给。因此,实现增加农产品有效供给的目标,必须使农民收入能稳定增长。90年代末以来,中国农村经济增长中的一个突出矛盾就是,在农产品供给全面好转的形势下,农民收入的增长处于缓慢状态。

目前农业收入仍占农民收入的60%以上,工农业之间的交易条件仍是影响农民收入增长的最重要的因素之一。农业是一个观风险产业,同时又受到恩格尔法则的制约,在市场竞争中常常处于不利地位。在农产品市场化的改革中,政府制定农产品保护价格政策,对减少农产品价格的不稳定性保护农民收人是至关重要的。

增加农民收入,单靠政府的价格支持是远远不够的,而且这方面的潜力也会越来越有限。增加农民收入,最根本的途径是在保证粮食安全的前提下,调整农业结构,构建高效农业体系。

改革开放以来,农业结构调整已取得了显著成效,但是,应当承认,过去农业结构的调整仍然是初步的、低层次的、阶段性的。农业进入新的发展阶段之后,农业结构性矛盾日益显露出来。突出表现在三个方面:一是产品质量不高,大路货多,名优产品比例低;二是一般性品种多,专用品种少;初级产品多,加工产品少,精深加工产品更少。目前中国水果的优质果率只占水果总产品的30%,约有20%的劣质果适口性差,部分蔬菜。茶叶中农药残留量超标,蔬菜、水果、花卉等产品贮藏、保鲜、加工水平低,难以保证储藏质量和商品质量。三是虽然农业生产的区域化分工有了很大进展,但区域比较优势尚未充分发挥出来,区域性农作物结构不同程度存在大而全、小而全问题。在结构调整中,地区之间重复投入,常常一哄而上,带有很大的盲目性,造成了过度的盲目竞争和资源浪费。果品、蔬菜产地市场之间的激烈竞争,已经暴露了在品种、布局方面的趋同性。

抓住农产品总量平衡的有利时机,加快农业结构调整步伐,促进结构优化升级,就成为农业发展面临的一项重大课题。新一轮的农业结构调整决不能再走简单的数量、比例变动的老路子,必须注重调整的质量。这次结构调整,主要是向生产的深度进军,提高农业的质量和综合经济效益。

根据中国农业资源利用和农产品供求的现状,构建高效农业体系,应在继续发展种植业的同时,加快林业和畜牧水产业的发展,提高其在大农业中的比重。与此同时,在大农业内部,提高种植业与林牧渔业之间的多层次综合利用水平,努力实现农牧结合、农林结合、牧渔结合,更加集约地利用各种农业资源。

农产品加工业的发展,既是提高农产品质量的重要途径,又会提高农业的比较利益水平,甚至可变废为宝,提高农产品的综合利用率,更好地满足消费者对农产品及其加工品的多样化需求。发达国家农产品加工业产值与农业产值之比大都在3:l,而中国只有0.79:1。发达国家加工食品约占90%,而中国只占25%。发达国家食品工业产值一般是农业产值的1.5-2倍,而中国还不到1/3。从上述差距中,可以看出中国发展农副产品加工业还有很大的空间。农产品的包装、储藏、分级水平低,已经严重影响了中国农产品的国际竞争力和经营的经济效益。中国农业生产结构的优化,应把加强产后系统开发、特别是发展农产品加工业,作为一项重要内容,以利于其高产优质高效的实现。

三、农业产业化:农业发展的新趋势

长期以来,中国农业生产、加工和销售三个环节相脱节,导致农产品“买难”和“卖难”交替出现,这既使得农产品加工企业常常得不到稳定的原料供给,农民的利益也经常受到损害。针对这种情况,近年来,中国提出了“农业产业化”的发展思路。农业产业化在实践中是一种内容相当丰富的现象,虽然在理论上对其内涵并没有一个清晰的界定,但多数意见认为,推进农业产业化,通过中介组织的带动,一头连给农户,一头连接市场,既保持了家庭承包制的稳定,同时又通过延长产业链,发挥一体化组织的协调功能,把分散的农户组织起来,进行商品生产,在一个产品、一个产业、一个区域内形成了产品规模、产业规模和区域规模,实现了规模经营。这种形式,有利于克服千家万户的分散经营与千变万化的大市场的矛盾,使分散的农民家庭经营与大市场之间找到了一种有效的连接方式;有利于在更大范围内和更高层次上实现农业资源的优化配置和生产要素的重新组合,提高农业的比较效益;有利于在家庭经营的基础上,逐步实现农业生产的专业化、商品化和社会化。

农业产业化在中国广大农村的实践,内容丰富,形式多样。概括说来,主要有以下四种类型:一是龙头企业带动型。主要是以农产品加工或流通企业为龙头,带动农户从事专业生产,将生产、加工、销售有机结合,实施一体化经营。这种类型一般以“公司十农户”为基本组织模式。二是中介组织带动型。主要是以社区合作经济组织、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包括农民专业协会)、供销合作社等为中介,带动农户从事专业生产,将生产、加工、销售有机结合,实施一体化经营。这类组织一般以合作经济组织十农户为基本组织模式,但也有一些是“公司+合作经济组织+农户”。三是专业市场带动型。主要是以专业市场为纽带,带动主导产业,连结广大农户。四是其它类型,如各农业研究和推广部门为农户提前、产中、产后服务。

无论采取何种组织形式,推进农业产业化经营的核心问题是在生产、加工和销售之间建立合理的利益分配机制。从实践看,农户与农产品加工企业和其它组织的利益连接方式主要有以下几种形式:

一是“买断”关系,即农户与企业之间除了纯粹的市场交换关系外,没有任何其他的经济联系,企业仅是一次性收购农户的原料,双方不签定经济合同,价格随行就市。在这种买断型的利益关系下,农产品生产、加工和销售之间并没有形成有机的内在联系,更没有形成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机制,企业与农民的关系很不稳定。严格说来,如果企业与农户之间仅仅停留在这种“买断”型关系上,还不能说是实现了农业一体化经营。

二是契约关系,即农户与企业在自愿、平等、互利的前提下,签订规范的经济合同,明确规定各方面应当享受的权利和所承担的义务,建立了相对稳定的购销关系。在这种形式下,农户与企业的利益关系的紧密程度也有差别。多数企业一般都向农户供应良种、优良种畜、种禽和化肥、农药等生产资料,并提供技术指导、培训,有些企业还以相对稳定的价格收购农民的产品,或参照市场价,制定保护价,当市场价低于保护价时,以保护价收购农民的产品。在这种方式下,农民与企业之间的利益关系与“买断”型相比,更进了一步。但在许多情况下,农户不履约或企业拒收、压级压价等现象是经常发生的。

三是新型的合作关系,主要是通过建立各种类型的合作组织,实行利润返还,入股分红,逐步形成“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利益共同体。从合作组织形成的方式看,主要有以下几种:(1)供销社吸收农户入股,兴办专业合作社;(2)农民自发组建专业合作社;(3)一些协会吸收农民入股发展成合作社;(4)龙头企业吸收农户入股,组建股份合作制企业等。从合作组织内部的服务内容看,有些合作组织(主要是农民专业协会)主要还是提供信息、技术培训、物资供应等服务,有的则实现了合作加工和销售。从合作组织内部的利益关系看,有些合作组织与农户之间还是以服务为纽带连结在一起,而有些合作组织(包括企业)则与农产形成了新型产权关系,对农户实行利润返还和按股分红。从总体上看,这种利益联接方式还不多,发展也比较缓慢,许多合作组织还不够规范,特别是多数合作组织经济实力还比较弱,这使得它在促进农业产业化经营中发挥的作用还比较有限。

农户与其他利益主体建立什么样的利益联接方式,是受多种因素影响的,如产品性质、企业实力、农户素质等。今后,中国农业产业化的发展仍将以“公司+农户”作为基本组织形式,以契约作为基本的利益联接方式。积极扶持龙头企业的发展,对推进农业产业化进程仍具有重要的意义。只有龙头企业素质高、竞争力强,农产品及加工品才能立足市场、占领市场,农业产业化才能顺利进行。龙头企业在发展方向上,要高起点,坚持以质取胜,以效益取胜。龙头企业要处理好与农民之间的关系。龙头企业不是单纯的农产品加工或流通企业,它要为农民提供经济技术等方面的配套服务,这样才能使农民的生产符合市场的要求。龙头企业要努力做到与农民利益共享,风险共担,努力与农民结成共损共荣的经济利益共同体。

四、农业剩余劳动力:从就地转移到跨地区有序流动

改革开放以来,中国农业剩余劳动力的转移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就。尽管如此,目前农业劳动力的就业压力并没有得到很大缓解。

解决规模庞大的农村剩余劳动力的出路问题,必须采取“多渠道分流,多种形式转移”的战略,依靠一、二、三产业的全面发展,全方位开拓就业门路,最大限度地增加就业机会。为了防止大量农村人口过度涌入城市,诱发“城市病”,应该充分挖掘农业内部的就业潜力,使农业有效地发挥过剩劳动力的“蓄水池”作用。同时,应积极开拓国际劳务输出市场。但这两条渠道吸纳农业剩余劳动力的能力毕竟是有限的。今后,解决农业剩余劳动力出路的根本途径,在于非农化和城镇化。乡镇企业今后在安置农村剩余劳动力方面,仍将发挥主渠道的作用。

能否缓解农村剩余劳动力的就业压力,关键取决于乡镇企业能否继续保持较高的吸纳劳动力能力。现在乡镇企发展面临的制度环境和市场环境已发生了根本性的变化,在新的环境下,乡镇企业不可能在所有的行业都与城市企业展开竞争,在经济发展进人结构调整时期,大部分行业生产能力出现相对过剩的情况下,乡镇企业要适应国内和国际市场竞争的要束,对产业结构进行战略性调整,这是保证乡镇企业持续增长和就业容量不断提高的关键。

一是大力发展农产品加工业。从城乡布局看,在改革开放前,中国农产品加工业大都分布在沿海大中城市,形成了农村生产原料,城市加工的格局。这种格局割断了农产品加工业与农业的有机联系,不仅造成农产品原料损耗大,加工成本高,也不利于农业生产的发展。改革开放以来,由于乡镇企业的异军突起,这一局面有了一定改观。1997年农产品加工业产值城乡比为1:0.89,食品工业还是城市占主导地位,城乡比为1:0.60。中国农产品加工业目前仍主要集中在城市,特别是农产品的深加工大都在城市。从农产品加工业的区域布局,1997年东、中、西三大区域农产品加工业的产值比为66:24:10,也就是说,农产品加工业主要还是集中于东部沿海地区(近2/3),而内地的比重则很小,尤其是西部地区只占1/10。乡镇企业要抓住机遇,把发展农产品加工业作为再次创业的突破口。中西部既是农产品的主要产区,也是农产品加工业发展最具潜力的地方,要加快农产品加工企业向中西部转移的速度。中国今后农村剩余劳动力的压力主要在中西部地区,发展劳动密集型的农产品加工业,不仅有利于中西部地区吸纳更多的农村劳动力,而且可以缓解农村剩余劳动力跨地区流动的压力。

二是大力发展第三产业。相对于第二产业发展的规模和要求而言,农村第三产业发展总量不足,发展相对滞后。现阶段的农村第三产业,主要集中于一些传统的、低水平的交通运输和商业饮食服务业之上,在某些传统行业中,由于区域之间产业结构的相似性,进入过剩、低水平过度竞争的局面也早已形成。如在乡镇第三产业的传统交通运输业中,运力的发展多集中于短途客运和内河运输业之上,运力增长相对于运力需求和道路过剩的现象较为严重。一些农村发展亟需的(新兴)第三产业行业(如科技服务、信息咨询、金融保险等方面)发展严重不足,如农村金融业,不仅业务范围窄,信用手段落后,而且极不规范,难以满足促进农村资金流动的需要。加快发展农村第三产业。一是重点建设好农产品批发市场,积极开拓农村资金和劳动力等要素市场;二是把交通、通讯、保险、金融、信息服务、技术服务等行业作为发展重点;三是要开发农村房地产和旅游等新兴产业。

引导乡镇企业发展与小城镇建设相结合,促进第三产业的发展,应是今后解决农村剩余劳动力就业问题的根本出路。

从80年代中期以后,尤其是进入90年代以来,农村劳动力的跨地区流动日趋活跃。根据国际经验,90年代和下个世纪的头20年,将是中国社会经济结构变化最剧烈的时期。可以说,近年来数千万“农民工”的大流动,不过是未来相当长的一个时期内农村劳动力跨地区大流动的序曲。

如此大规模的农村劳动力跨地区流动,以及自发流动不可避免的盲目性,致使流入地区的一定时期劳动力吸纳能力受到挑战,城市基础和交通运输面临巨大的压力,城市的住房、环境管理、卫生医疗设施、治安管理和人口生有控制都面临着越来越大的压力。

近年来农村劳动力大量流入城市,虽然引发了一些问题,但不能因此而普遍严格限制农村劳动力向城市的流动。除了像少数特大城市对农村劳动力的流人采取一定的限制措施外,大多数城市应向农民打开城门,鼓励农民企业家进城投资办厂,吸引部分农村劳动力进城就业。近年来,在沿海一些大、中城市,随着体制改革的深化和经济的迅速增长,不仅城市就业问题已迎刃而解,而且还吸收了大批外来劳动力。这说明,现有大、中城市在解除了旧体制的束缚之后,经济若能蓬勃发展,其吸纳农村劳动力的能力依然是不可忽视的。允许一部分农民进入大、中城市就业,并努力使一部分具备条件的农民,由常年性外出打工,转变成稳定性移民,应当成为今后解决中国农村剩余劳动力出路的一条重要途径。

五、土地政策:赋予农民长期而有保障的土地使用权

虽然家庭承包经营制度的改革获得了巨大的成功,但进一步稳定和完善这一制度仍有大量的后续工作要做,特别是如何进一步完善农村土地产权制度,仍是农村深化改革的重要内容。

目前,中国农村土地产权制度的一个基本特征是,土地所有权继续归农民集体所有,农户则以承包方式获得土地使用权。这样一种独特的制度安排,虽然没有从根本上触动土地的集体所有制,但由于较好地解决了人民公社制度下普遍存在的集体成员“搭便车”问题,从而带来了生产率的巨大提高。由于农村土地制度的改革是在缺乏成熟的理论准备与系统的政策设计的情况下进行的,农村土地产权制度的不规范是难以避免的。近年来为了完善农村土地产权制度,政府出台了一些重要政策,并试图使这些政策在法律上得到具体化,但农地产权制度仍不够完善。现行农地产权制度存在的最主要的缺陷是农民土地权利的稳定性得不到有效的保障。在大多数地区,根据人口的变化,周期性地进行土地的调整是司空见惯的事。这种调整严重地损害了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稳定性。而政府关于将土地承包期在原先耕地使用权15年的基础上再顺延30年的政策;也没有得到较好的执行。

农民土地权利不稳定,还表现在农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内容仍不够充分,例如,在现行制度下农民缺乏抵押上地使用权以获得银行贷款的权利。更为重要的是,农民在现实中缺乏充分行使自己土地权利的能力。虽然政府要求农户和集体之间要签定书面的土地承包合同,但在现实中,随意解除土地承包合同,侵犯农民合法权益的现象是经常发生的。

土地作为一种生产要素,只有合理流动,才能提高使用效益。特别是在当前农业结构调整中,为了实现区域规模化种植,要求建立土地使用权的流转机制,搞活土地经营权。土地流转的形式可以多样化。例如,一些地区创造出的“反租倒包”的模式,就是土地流转的一种好形式。这种土地流转形式在充分尊重了农民的土地承包权的前提下,改变了一家一户分散种植的格局,实现了区域的规模化种植;这种流转形式在充分发挥公司统一种植、统一管理、统一收获的优越性的同时,也充分发挥了农户家庭分散劳动的优越性,把两种优势有效地结合了起来。促进土地流转最有效的方法应该是培育土地使用权市场,通过私人之间土地使用权的自愿转让,来实现农场规模的扩大。政府的作用应当主要体现在健全土地法规,界定土地产权和制定土地流转的规则上,而不是用行政命令手段,去推进规模经营的发展。从整体上讲,中国土地适度规模经营的发展,应以发展适度规模的家庭农场为主,不应把规模经营与家庭经营对立起来,动摇家庭联产承包制。

六、走向新的合作

改革前,我们在发展合作经济上走了很大的弯路,付出了沉重的代价。应该讲,迄今为止,在合作经济的探索上,我们还没有真正踏上坦途。农民一家一户的小规模分散生产,势单力薄,不仅进入市场难,而且保护自身利益也难。这是农村发展市场经济面临的一个很大难题。农业生产以家庭经营为主,同时通过发展各种类型的合作社,为农民提前、产中和产后服务,可以有效地克服家庭经营的局限性,可以把家庭经营的优势与合作经营的优势有效地结合起来,可以为家庭经营增添新的生机和活力,开辟家庭经营走向市场、走向现代化的广阔前景。

发展合作经济,不应拘泥于一种模式,而应因地制宜地采用多种形式。综观世界各国,由于各自的条件不同,合作经济发展的模式差别也很大。欧美国家的合作社以专业合作组织为主;东亚国家和地区则以综合性的合作组织为主(如日本的农协)。中国应选择什么样的合作组织形式,人们的看法也不尽相同。大体有两种思路:一是大综合、大合作的思路。即供销、信用、技术服务三位一体,组成综合性的合作社,作为企业法人或合作社法人,享有独立的财产主体地位,承担有限责任,类似于日本的“农协”。二是在现有的基础上各自完善和发展的思路。即社区性合作经济组织、专业性合作经济组织、供销社和信用社等,长期并存,自我改造,自我发展;政府则根据其不同特性,分别逐步加以规范,尽可能作为独立的财产主体,明确相应的法人地位和责任形式。这两种思路哪一种更符合实际,不宜过早下结论,更不能强迫农民接受某一种模式。比较稳妥的做法是因地制宜地采用多种形式。

在中国,强调发展社区合作是必要的。与欧美国家不同,东亚国家和地区农村村落稳固存在,村落内农户家庭之间血缘、地缘关系密切,社区内的合作十分重要。目前,中国的社区合作组织普遍存在着服务功能不强、合作属性较弱的问题,对农民没有产生足够的吸引力和凝聚力。要求在村庄一级普遍建立社区合作组织的做法是不可取的。这种做法实质上是建立“全民社”,农民只有入社的义务,但没有退让的权利。这样做,只能束缚、甚至窒息中国合作经济事业的发展。在中国现实条件下,发展合作经济,要充分利用社区这一组织资源,但又不能局限于社区合作,农村市场经济的发展必然会超越社区的界限,要求在更广的范围内发展多种形式的联合与合作。近年来,各种类型的农民专业合作发展很快,在为农民提供科技、信息、资金、物资和产品销售等服务,增加农民收入和提高农民组织化程度方面发挥了一定的作用。但不可否认,迄今为止,这种合作经济组织并没有形成大的气候,对这类合作,要大力鼓励,要通过深化改革,为这类合作组织的发展创造更宽松的政策环境。

早在80年代初,从政策上就明确提出恢复供销社“三性”,还社于民。然而,经过10余年的努力,把供销社改成农民合作经济组织的目标并没有达到。供销社目前面临着“三个不承认”:即农民不承认供销社是他们自己的组织;政府不承认供销社是官办的企业;供销社职工也不承认供销社是农民的组织。看来,试图把供销社在整体上改造为新型合作组织的政策目标是难以实现的。可以考虑适当对供销社体制改革的目标进行修正。有条件的供销社可以改造为农民的合作经济组织,而大多数供销社在改革目标上设定为盈利性的非合作制性质的企业组织可能更为恰当。农村信用社的改革也面临着与供销社同样的问题。

日本“农协”有许多成功的经验值得借鉴。日本“农协”不仅是农民经济利益的代表,而且也是农民的政治利益代表;它既是合作经济组织,也是行政辅助机构和政治团体。借鉴日本“农协”的经验,我们可以在一些地区试办为农民提供包括信用。供销、技术推广等在内的综合的合作社。

借鉴国际经验,总结历史教训,发展农村合作经济必须遵循的基本原则是:维护农民经营主体和财产主体的利益,不“归大堆”;尊重农民的意愿和选择,农民入社退社自由,不搞强迫命令;坚持“民办、民管、民利”,不搞行政干预;对社员坚持以服务为宗旨,不以盈利为目的。

七、粮食流通体制:从“双轨制”到市场化

中国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的目标是在国家宏观调控下,建立主要由市场调节的粮食购销体制。这种新的粮食体制,包含着两个基本方面:一是粮食体制要进入市场经济轨道,这是由粮食也是商品决定的;二是粮食市场要在政府调控下运行,这是由粮食是关系国计民生的特殊商品以及中国特殊的国情、粮情所决定的。借鉴国际经验,这种粮食流通新体制需要具备以下四个基本特征:第一,要有竞争性的粮食市场主体和完善的粮食市场体系。第二,要有健全有效的储备调节和保障体系。第三,要有健全的法制体系。第四,要有发达的粮食储运体系。

1998年出台的粮食流通体制改革方案,并没有使中国粮食流通的市场化改革有实质性进展。这个改革方案虽然也提出要解决国有粮食企业政企不分这一深层问题,但由于它继续强化国家垄断的粮食收购体制,因而与主要由市场调节的粮食购销体制还有相当大的距离。新的粮改方案更侧重于解决国有粮食企业巨额亏损挂帐这样的短期政策目标,而对发有粮食市场,培育竞争性的粮食市场主体这样的长期政策目标则重视不够。

粮食流通体制涉及到粮食生产者、经营者和消费者等方面的利益分配,涉及到中央与地方以及产区与销区的利益调整,还涉及到财政、金融、价格。内贸和外贸等众多部门的体制改革,因此建立国家宏观调控下的市场化的粮食流通体制,需要继续进行一系列改革。一是改革国有粮食企业,真正实现政企职能分开;二是鼓励农民建立合作经济组织,参与粮食流通;三是完善仓储制度;四是完善保护价制度;五是政府逐步过渡到只管按保护价收购专储粮,逐步取消定购;六是协调好粮食内外贸的关系及生产和流通的关系。

八、工农关系:从以农业支持工业向以工业反哺农业转变

在传统体制下,中国工农业之间一直未能建立起一种均衡增长和良性循环的关系,导致二元经济结构凝固化。改革开放以来,国民经济发展战略的调整提高了工农业的关联度,市场机制的引入促进了资源在两大产业之间的合理配置,但是,工农业仍未走上协调发展的轨道,为了实现工农业的协调发展,政府政策最重要的选择是实现由以农业支持工业向以工业反哺农业的转变。

今后,政府在财政上对农业的支持应主要侧重于以下方面:

一是支持农业基础设施建设。中国在农业基础设施的建设方面欠帐太多,目前普遍存在农业基础设施老化问题,这是造成农业抗灾能力低下的一个重要原因。为推动新世纪农业的持续稳定发展创造条件,政府必须提高农业基础设施投资在投资总额中的比重。中央和地方要集中财力,以直接投资的方式,为大中型防洪工程、灌排工程、水资源工程、水土保持工程、防护林工程等方面的建设提供资金保证。在欠发达地区,应继续采取以工代赈的方式,增加农业基础设施建设中的劳动投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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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第八章我国农村商品流通14、国营商业和供销合作社经营范围如何划分? 国营商业和供销合作社在农村经营的范围,既应合理分工,又要密切合作。具体划分如下: A、一般工业品的批发,以国营商业为主经营;农业生产资料的购销,以供销合作社为主经营;农副产品的批发,由国营商业和供销合作社暂按现行分工,分别经营。 https://blog.csdn.net/weixin_30361641/article/details/9622919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