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浩农丰农资有限公司高明军(法库县五台子法律服务所)刘玉海隋玲玲刘玉海
被告刘玉海、隋玲玲共同返还原告沈阳浩农丰农资有限公司化肥款117164元,并承担连带责任。上述给付款项,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10日内给付,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则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643元,减半收取1321.5元,由被告刘玉海、隋玲玲共同负担,并承担连带责任。
审判长:郁洪强
书记员:乌晓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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