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规范性文件,俗称红头文件。它是国家有关部委根据法律法规制定的贯彻落实意见,长期以来都是各级行政机关实施行政管理活动的重要抓手。对于基层执法人员理解法律法规意图和贯彻实施都有重大意义。现将2019年度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制定出台的大部分规范性文件辑录,供大家检索、学习和参考。
1、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登记申请文书规范》《企业登记提交材料规范》的通知
国市监注〔2019〕2号
国市监反垄断〔2018〕265号
3、市场监管总局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加强民用“三表”管理的指导意见
民用水表、电能表、燃气表(以下简称民用“三表”)
各级市场监管部门要积极探索建立民用“三表”监管长效机制,落实好监管责任。对发现的已经安装或者使用的未经首次检定的民用“三表”,要求供水、供电、供气服务企业立即整改,并将情况通报当地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对后续检定或者检查中发现不合格的民用“三表”,要督促供水、供电、供气服务企业及时予以调换。对民用“三表”的计量违法行为,各地要坚决进行查处,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
4、市场监管总局交通运输部关于港口航运环节违规收费案例的通报
5、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印发《假冒伪劣重点领域治理工作方案(2019-2021)》的通知
二、集中开展农村市场专项治理,助力乡村振兴战略实施
(一)加大农村市场监管力度。
(二)集中开展农资及农产品专项执法。
(三)大力加强“山寨食品”治理。
6、市场监管总局、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民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农业农村部、商务部、文化和旅游部、卫生健康委、广电总局、中医药局、药监局、网信办关于开展联合整治“保健”市场乱象百日行动的公告
国市监注〔2019〕30号
国发〔2019〕5号
9、财政部发展改革委生态环境部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调整优化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执行机制的通知
国市监信〔2019〕38号
国市监法〔2019〕18号
12、中央网信办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开展App违法违规收集使用个人信息
13、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开展2018年度认可及检验检测服务业统计工作的通知
市监检测函﹝2019﹞194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令第45号
第七章责任追究
第五十四条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三十三条,以及第三十四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五)项,学校食堂(或者供餐单位)未按规定建立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或者未按规定制定、实施餐饮服务经营过程控制要求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违反本规定第三十四条第(三)项、第(四)项,学校食堂(或者供餐单位)未查验或者留存食用农产品生产者、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或者经营者的社会信用代码或者身份证复印件或者购货凭证、合格证明文件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给予警告,并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五条违反本规定第三十六条第二款,学校食堂(或者供餐单位)采购、贮存亚硝酸盐(包括亚硝酸钠、亚硝酸钾)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规定第三十六条第三款,中小学、幼儿园食堂(或者供餐单位)制售冷荤类食品、生食类食品、裱花蛋糕,或者加工制作四季豆、鲜黄花菜、野生蘑菇、发芽土豆等高风险食品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给予警告,并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六条违反本规定第四十条,学校食堂(或者供餐单位)未按要求留样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七条有食品安全法以及本规定的违法情形,学校未履行食品安全管理责任,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管理部门会同教育部门对学校主要负责人进行约谈,由学校主管教育部门视情节对学校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相应的处分。
实施营养改善计划的学校违反食品安全法律法规以及本规定的,应当从重处理。
18、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办公厅关于启用特殊食品注册专用章的通知
公告〔2019〕13号
23、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扩大参与实施政府采购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认证机构范围的通知
国市监质监〔2019〕57号
重点查看原材料进货记录和检验报告等,属于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范围的产品,要组织认证机构检查关键原材料生产厂是否与认证备案的一致;属于生产许可证范围的产品,要检查获证企业条件是否符合许可证要求,是否制定并严格执行原材料进货检验制度和过程控制制度等。
26、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调整《食品经营许可证》式样部分内容的公告
31、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做好取消企业名称预先核准行政许可事项衔接工作的通知
国市监注〔2019〕70号
32、市场监管总局农业农村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在加工流通环节开展非洲猪瘟病毒检测的公告
33、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发布参与实施政府采购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认证机构名录的公告
2019年第16号
国市监稽〔2019〕82号
国市监注〔2019〕79号
38、市场监管总局知识产权局关于印发《2019年知识产权执法“铁拳”行动方案》的通知
市监食生〔2019〕25号
一、加强对果蜡等水果被膜剂产品生产企业的监管
二、加强对果蜡等水果被膜剂产品经营者的监管
对果蜡等水果被膜剂产品经营者,要督促其严格落实索证索票、进货和销售记录制度,不得销售来路不明、标识不清的果蜡等水果被膜剂产品,严禁销售黑窝点生产的非正规产品。
三、严厉打击违法违规行为
(一)及时收集日常监管、监督检查、投诉举报等信息,对收到的违法违规线索要认真分析,及时开展核查处置;涉及其他区域的,要及时通报案件线索,联查联动。
(二)严厉打击使用工业松香树脂类及生产农药用乳化剂等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原辅料生产果蜡等水果被膜剂产品的违法违规行为,坚决取缔非法生产销售的黑窝点、黑作坊。
(三)对发现生产加工过程涉及违法违规行为的,要立即开展立案调查,依法依规严肃查处,必要时商请公安机关提前介入,发现涉嫌犯罪的要立即移送公安机关。
(五)案件结果要及时向社会公开,形成震慑力,达到警示作用。对投诉举报问题要积极稳妥处置,及时回应投诉举报人及社会关切。
〔2019年第22号〕
45、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发布《茶叶中美术绿(铅铬绿)的测定》食品补充检验方法的公告
(2019年第21号)
(五)在对有机产品进行监督时,可采取对有机产品生产、加工、进口、销售行为进行检查和对有机产品进行抽查等方式。重点查处:伪造、冒用、买卖有机产品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未获认证但标注含有“有机”、“ORGANIC”等字样且可能误导公众认为该产品为有机产品的文字表述和图案,证书暂停期间或者被注销、撤销后仍使用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等行为。
47、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国家能源局关于加强能源互联网标准化工作的指导意见
48、市场监管总局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发布《电器电子产品有害物质限制使用合格评定制度实施安排》的公告
(2019年5月16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9号公布)
50、国务院食品安全办等23部门关于开展2019年全国食品安全宣传周活动的通知
食安办〔2019〕2号
51、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发布《特种设备无损检测人员考核规则》《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考核规则》的公告
52、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特种设备行政许可有关事项的实施意见
市监特设〔2019〕32号
53、国家能源局科学技术部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国家国防科技工业局国家核安全局关于印发《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核电标准化工作的指导意见〉有关政策措施分工方案》的通知
55、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印发《2019年度实施企业标准“领跑者”重点领域》的公告
56、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开展2019年世界认可日活动的通知
57、市场监管总局国家林草局关于联合开展野生动物保护专项整治行动的通知
国市监网监〔2019〕107号
58、关于批准发布《钢铁及合金钙和镁含量的测定电感耦合等离子体原子发射光谱法》等374项国家标准和3项国家标准修改单的公告
2019年第7号
60、市场监管总局关于电子营业执照亮照系统上线运行的公告
国办发〔2019〕30号
66、市场监管总局关于明确电器电子产品有害物质限制使用合格评定制度“供方符合性标志”的公告
67、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开展食品安全管理人员监督抽查考核有关事宜的公告
2019年第34号
严厉打击质量违法行为。各级市场监管部门对制假“黑窝点”,要报请当地政府予以取缔;对违反产品标识规定、伪造冒用质量标志、偷工减料、以次充好、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等行为,要依法查处。要加强对电商平台的监督管理,督促其落实法定责任,规范网络交易行为。
70、市场监管总局应急管理部关于取消部分消防产品强制性认证的公告
国市监信〔2019〕142号
73、工业和信息化部教育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生态环境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应急管理部
工信部联网安〔2019〕168号
(2019年8月2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3号公布)
75、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开展电梯质量安全追溯信息平台试点工作的通知
国市监计量〔2019〕151号
78、市场监管总局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等四部规章的决定
(2019年8月8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4号公布)
79、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管理办法
80、市场监督管理行政许可程序暂行规定
81、认监委关于发布防爆电气、家用燃气器具等产品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机构指定决定的公告
82、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举办“公众开放日”活动的通告
84、关于依托全国一体化在线政务服务平台做好电子营业执照应用推广工作的通知
国办电政函〔2019〕175号
市监食生〔2019〕53号
86、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开展2019年消费品质量安全“进社区、进校园、进乡镇”消费者教育活动的通知
87、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评选全国市场监管系统优秀市场监管所和优秀基层工作者的通知
88、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评选全国市场监管系统先进集体和先进工作者的通知
90、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发布《特定全营养配方食品临床试验技术指导原则糖尿病》等文件的公告
91、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征集2020年检验检测能力验证需求和项目的通知
92、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关于开展2019年世界标准日活动的通知
93、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报送特种设备行政审批信息的通知
95、规范商标申请注册行为若干规定
96、市场监管总局人民银行关于发布《金融科技产品认证目录(第一批)》《金融科技产品认证规则》的公告
97、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调整完善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和实施要求的公告
98、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发布《食品中柑橘红2号的测定》等4项食品补充检验方法的公告
2019年第45号
国发〔2019〕18号
100、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发布《食品中大黄酚和橙黄决明素的测定》等2项食品补充检验方法的公告
2019年第46号
你局《关于提请对食品安全投诉举报处理适用法律问题解释的请示》(闽市监法〔2019〕49号)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消费者投诉办法》(原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62号)和《食品药品投诉举报管理办法》(原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1号)同属部门规章,具有同等效力,且均现行有效。目前,市场监管总局正在抓紧制定统一的市场监管部门投诉举报处理规定,在新的市场监管投诉举报处理规定正式实施之前,市场监管部门处理有关食品安全的投诉举报,继续适用《食品药品投诉举报管理办法》有关规定。
103、市场监管总局关于2019年电风扇产品(网售)强制性产品认证有效性抽查结果的通告
〔2019年第38号〕
国市监计量〔2019〕197号
国市监网监〔2019〕211号
107、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发布《保健食品备案产品可用辅料及其使用规定(2019年版)》的公告
108、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开展“十万餐企食品安全知识大测试”活动的通知
国家烟草专卖局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通告
110、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关于印发绿色建材
市监认证〔2019〕61号
111、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发布《保健食品命名指南(2019年版)》的公告
112、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开展2019年度认可及检验检测服务业统计工作的通知
市监检测函〔2019〕2143号
113、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检查操作指南》的通知
116、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落实“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试点的通知
120、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落实“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试点在自由贸易试验区开展市场
主体经营范围登记规范化工作的通知
市监注〔2019〕66号
121、关于对全国先进个体工商户、全国个私协会系统先进单位和先进工作者拟表彰对象进行公示的公告
123、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表彰全国市场监管系统优秀市场监管所和优秀基层工作者的决定
124、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表彰全国市场监管系统先进集体和先进工作者的决定
第21号
127、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发布《起重机械型式试验规则》的公告
128、场监管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商务部等四部门关于开展妨碍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的政策措施清理工作的通知
129、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外商投资法》做好外商投资企业登记注册工作的通知
国市监注〔2019〕247号
130、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发布《医用电子体温计检定规程》等59个国家计量技术规范的公告
131、商务部市场监管总局外汇局关于开展2019年度外商投资信息报告年度报告的公告
商务部公告2019年第72号
国市监注〔2019〕249号
133、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2号《市场监督管理执法监督暂行规定》
134、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2019年童鞋等51种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情况的通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