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者按:今年党的二十大将隆重召开。为进一步凝心聚力、振奋精神、鼓舞干劲,充分展示新时代江西市场监管部门开拓奋进的精神风貌和改革发展的生动实践,大力营造迎接宣传贯彻党的二十大的浓厚氛围,我们特开设江西市场监管【奋进新征程建功新时代】专栏。本栏目由人民日报社江西分社和江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组织,人民日报客户端江西频道、江西省市场监管局新闻宣传处承办。
今天,请看第五十二篇:《江西公布2022民生领域案件查办“铁拳”行动第六批典型案例》
1.南昌市市场监管局查处南昌富昌城东石油有限公司销售不合格成品油案
2022年3月28日,南昌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南昌富昌城东石油有限公司销售不合格成品油的违法行为,作出没收违法所得314元、罚款6.22万元的行政处罚。
2021年12月16日,南昌市市场监管局直属分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南昌富昌城东石油有限公司销售的部分油罐储存的“92号车用汽油(国ⅥA)”进行抽检,显示检测结论均为不合格。经查,上述油罐内的92号车用汽油现场抽检时其库存基数共有4488升,当事人已于2021年12月19日,以5.78元/升的价格全部售出,经核算,货值金额25940元,违法所得314元。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的规定,南昌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上述行政处罚。
随着生活水平的不断提升,成品油已经成为人民群众生活当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但仍有少数经营者存在侥幸心理,为提升经营利润违法销售不合格油品,市场监管部门将持续严厉打击成品油流通领域违法行为,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2.九江市瑞昌市市场监管局查处瑞昌市汇能燃气有限公司对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气瓶充装案
2022年4月22日,九江市瑞昌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瑞昌市汇能燃气有限公司对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气瓶进行充装的违法行为,作出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罚款4万元的行政处罚。
2022年3月9日,瑞昌市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开展特种设备安全监督检查,发现当事人充装的1只液化石油气气瓶下次检验日期为2021年7月,生产日期为2009年3月。依据《气瓶安全技术规程》(TSG23-2021)3.7气瓶的设计使用年限规定及9.3定期检验周期第二款的规定,涉案气瓶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当事人对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气瓶进行充装,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瑞昌市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作出上述行政处罚。
燃气安全事关千家万户切身利益,事关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市场监管部门采取日常巡查和不定期检查相结合,将燃气管理执法工作常态化,严厉打击非法充装、存储、销售瓶装燃气,确保燃气领域安全经营形势持续稳定。
3.景德镇市市场监管局查处浮梁县鹅湖瑞月雨衣有限公司未备案生产未经备案的一次性隔离衣案
2022年4月29日,景德镇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浮梁县鹅湖瑞月雨衣有限公司未备案生产未经备案的一次性隔离衣的违法行为,作出没收违法生产的一次性隔离衣1300件、罚款24.96万元的行政处罚。
隔离衣是非常重要的防疫物资,是帮助一线防疫工作者、市民群众抵御病毒侵袭的重要屏障。市场监管部门严厉打击非法、无证生产经营隔离衣、医用防护服行为,以重拳出击保群众安全。
4.萍乡市安源区市场监管局查处江西百悦人生健康管理有限公司经营不合格食品案
2022年5月7日,安源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接转办线索,对当事人进行检查,发现当事人食品进货记录不全,库房内发现大量中药饮片,用于加工食品,货值2943.85元。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八条、第五十条第二款的规定,萍乡市安源区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作出上述行政处罚。
食品安全重于泰山,市场监管部门按照“四个最严”要求,严厉打击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本案的查处有效净化了市场环境,对违法企业具有极大的震慑作用,维护了广大消费者的生命和健康安全。
5.新余市市场监管局查处渝水区荣轩电动车配件商行销售未经3C认证的产品案
2022年7月18日,新余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渝水区荣轩电动车配件商行销售未经3C认证的产品的违法行为,作出没收违法所得8元、罚款1.3万元的行政处罚。
2022年6月1日,新余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渝水区荣轩电动车配件商行销售的摩托车轮胎进行监督检查,在其摩托车轮胎经销区域发现销售的某品牌摩托车轮胎及专用轮胎,当事人现场不能出示、事后不能提供有效的《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涉案两种摩托车轮胎货值金额共计515元。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第二十七条的规定,新余市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作出上述行政处罚。
轮胎作为车辆零部件中的重要组成部分,直接关系到车辆的行驶安全。轮胎未经3C认证擅自出厂销售,存在安全隐患,可能导致爆胎,甚至会危害消费者生命财产安全。市场监管部门将持续开展轮胎市场专项检查,排查安全隐患,全力保障广大群众“车轮上的安全”。
6.鹰潭市市场监管局查处鹰潭市龙虎山风景名胜区伟伟生鲜超市经营不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案
2022年5月19日,鹰潭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鹰潭市龙虎山风景名胜区伟伟生鲜超市经营不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违法行为,作出责令做好进货查验记录并处警告、没收违法所得20元、罚款2万元的行政处罚。
2022年2月22日,鹰潭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伟伟生鲜超市进行食品安全检查,现场向当事人送达了“泡饼”不合格检验报告。经查,不合格批次“泡饼”,当事人共购进20包,已全部销售完毕且无法召回,货值金额100元,违法所得20元。当事人能够提供上述不合格批次“泡饼”的供应商资质证照及购进票据,但不能提供该批次“泡饼”的出厂检测报告及销售记录,未依法履行进货查验义务,未落实好食品经营主体责任。当事人的经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以及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之规定,鹰潭市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作出上述的行政处罚。
膨化食品、面制品的生产过程中,为保持良好口感,常常加入一些食品膨松剂,一旦过量使用就容易造成出厂糕点的铝含量超标,长期食用铝含量过高的食品,会对人身体健康造成损害。市场监管部门始终坚持“四个最严”,重拳整治食品“非法添加”违法行为,不断提升食品安全治理能力,切实保障人民群众饮食安全,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7.赣州市瑞金市市场监管局查处瑞金市象湖镇中艾食品商行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案
2022年6月13日,赣州市瑞金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瑞金市象湖镇中艾食品商行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的违法行为,作出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罚款10万元的行政处罚。
2022年3月27日,瑞金市市场监管局接群众举报瑞金市象湖镇中艾食品商行有虚假宣传行为,经初步核查,该局对当事人予以立案调查。经查,当事人为引导消费者购买其经营的某羊奶商品,在其经营场所内张贴内容含有“养殖加工零距离一体化,羊奶城奶粉生产过程少环节、低环节、高保鲜、无污染、0运输环节,保留原奶中最珍贵的免疫活性物质。其他奶粉生产过程多环节、高风险、低保鲜、有污染”等文字及图示的宣传海报,将当事人经营的商品与其它竞争对手经营的商品进行比对,当事人对上述宣传内容无法证实。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一条的规定,瑞金市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作出上述行政处罚。
8.赣州市瑞金市市场监管局查处江西省瑞金润泉供水有限公司使用未经强制检定水表计费器案
2022年6月20日,赣州市瑞金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江西省瑞金润泉供水有限公司使用未经强制检定水表计费器的违法行为,作出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16万元、罚款4万元的行政处罚。
2022年3月29日,瑞金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依法对江西省瑞金润泉供水有限公司进行监督检查,发现当事人用于贸易结算的水表在安装前,未经市场监管部门指定的法定计量检定机构强制检定,遂对当事人予以立案调查。经查,截至2022年3月底,当事人使用安装前未经强制检定用于贸易结算的水表户9.8万户,2020年10月至2022年3月收取水费收入为2101.03万元,累计盈利16万元。当事人使用未经强制检定用于贸易结算的水表的行为,违反了《江西省计量监督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的规定,瑞金市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作出上述行政处罚。
9.宜春市樟树市市场监管局查处江西康宝医药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生产销售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案
2022年4月29日,宜春市樟树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江西康宝医药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生产销售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的违法行为,作出责令改正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1475元、罚款人民币5.7万元的行政处罚。
食品添加剂可用于改善食品品质和色、香、味,但食品添加剂不当使用甚至滥用,将影响到人民群众的食品安全。食品生产企业应当严格按照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要求,规范食品添加剂的使用,市场监管部门将全力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严守食品安全红线,维护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
10.上饶市广丰区市场监管局查处广丰区弘乐生活馆未明码标价案
2022年7月21日,上饶市广丰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广丰区弘乐生活馆未明码标价的违法行为,作出没收违法所得2280元、罚款5000元的行政处罚。
2022年6月15日,广丰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在开展打击养老诈骗专项整治行动中,发现上饶市广丰区弘乐生活馆销售的某富硒益生菌羊奶粉存在未明码标价的行为。经查,当事人销售的某富硒益生菌羊奶粉没有价格标签,并已销售2箱,销售金额2280元,执法人员随即对当事人下发了责令改正通知书。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三条第一款及《明码标价和禁止价格欺诈规定》第六条的规定,广丰区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做出上述行政处罚。
不明码标价、货签不对位、隐瞒商品信息等现象,严重损害了消费者的知情权、选择权。《明码标价和禁止价格欺诈规定》7月1日起已正式施行,该规定直指未明码标价、价格欺诈违法行为。市场监管部门依法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维护消费市场秩序,净化消费市场环境。
11.吉安市吉安县市场监管局查处吉安县安塘石龙农资店经营不合格化肥案
2022年6月26日,吉安市吉安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吉安县安塘石龙农资店经营不合格化肥的违法行为,作出没收违法所得1000元、并处罚款2.99万元的行政处罚。
2022年3月6日,吉安县市场监管局对吉安县安塘石龙农资店经营的复合肥进行现场随机抽样送检,经检验,样品氧化钾含量、总养分不符合标准,被判定为不合格产品。经查,该批次复合肥已全部销售,货值金额23000元,违法所得1000元。当事人销售不合格化肥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九条之规定,吉安县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作出上述行政处罚。
农资、化肥作为保障农业稳产增产的生产资料,其生产、销售和使用等环节必须严格管理,市场监管部门通过严厉打击制售假劣化肥等农资产品的违法行为,严防假劣化肥坑农,保障保障农业生产安全稳定。
12.抚州市市场监管局查处抚州春岚健康科技有限公司生产不合格食品案
2022年5月26日,抚州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抚州春岚健康科技有限公司生产不合格食品的违法行为,作出没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饮用水,罚款2.6万元的行政处罚。
2022年3月7日,抚州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生产经营的桶装饮用水进行执法检查并抽样,经检测,该批次桶装饮用水铜绿假单胞菌不符合GB19298-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包装饮用水》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经查,当事人共生产了该批次桶装饮用水93桶,执法人员实施了查封。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三项的规定,抚州市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作出上述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