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沙县青州林圣农资综合门市部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50427MA2Y1RWD0P
住所:福建省三明市沙县青州供销社仓库
负责人:林圣
身份证号码:350427************
联系地址:福建省三明市沙县*******
2024年7月2日,我局收到沙县区农业农村局线索移送(沙县青州林圣农资综合门市部销售不合格复合肥料),湖北祥云(集团)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生产的“祥云牌”复合肥料(25-10-16.总养分≥51%,执行标准GB/T15063-2020),经漳州市绿农农业技术推广中心(资质认定证书编号:221304090721)两次抽检均不合格。当事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为进一步查明事实,经局领导批准,我局于2024年7月20日依法立案调查。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证据一:当事人提供的营业执照、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当事人身份及主体资格情况;
证据二:《检验报告》2份,(抽样)记录单2份,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证书,证明当事人复合肥料抽检不合格事实;
证据三:产品合格证1份,证明该产品出厂合格情况;
证据四:对当事人制作现场笔录1份、询问笔录1份,复合肥料进货单1份,证明当事人销售不合格复合肥料的事实;
以上证据材料均由提供人签字确认。
本案调查终结后,本局于2024年8月30日向当事人直接送达了沙市监告〔2024〕75号《行政处罚告知书》,将本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处罚内容依法告知。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
本局认为,当事人销售的复合肥料经检验氧化钾和总养分的质量分数不符合明示质量指标要求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九条“销售者销售产品,不得掺杂、掺假,不得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不得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规定,构成销售不合格复合肥料的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结合上述从轻情节,参照《福建省市场监督管理系统适用<产品质量法>行政处罚裁量基准》CP-2“从轻情节”: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50%以上1.25倍以下的罚款;“其他处罚”;1.责令停止生产、销售……3.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现责令停止销售并决定对当事人作如下处罚:
1.没收违法所得3400元;
2.处货值金额50%罚款18000元;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本局开具的《福建省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到银行或通过电子支付缴纳罚没款。当事人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数额不超出罚款数额),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4年9月9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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