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语:如何才能写好一篇商品质检报告,这就需要搜集整理更多的资料和文献,欢迎阅读由公务员之家整理的十篇范文,供你借鉴。
二、整治内容
(一)整治范围:
(二)整治重点:
三、整治步骤
(四)总结阶段(2009年11月15日—2009年11月25日)。本阶段主要任务是做好专项整治行动的工作总结和情况分析。各所(分局)于2009年11月25日前将书面总结材料上报市局。
四、整治要求
(二)加强部门间的协作配合。
以科学发展观为引导,认真贯彻国家工商总局《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监测办法》,进一步强化对商品安全的全过程监管,把商品质量监测、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紧密结合起来。通过商品质量监测,及时流通领域有关商品质量状况信息,提供消费警示,查处质量违法行为,维护市场秩序,保护广大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二、监测重点
食品、农资、建材、家用电器、成品油、汽车配件、农用机械、农机配件
三、实施要求
1、商品质量监测工作继续实行省局统一领导,市、县工商局分级实施,公平交易局归口统一管理的体制。由市局联系和确定有关质检单位,并组织有关县局具体实施。负责实施监测的县局依法对不合格商品案件进行查处。市局也可根据工作需要,委托质检单位直接组织检测,有关县局予以配合。
2、有关县局也可根据市局的年度监测计划,结合当地工作需要,组织对其他商品的监测,但监测计划必须先报市局批准后方可实施。每季度监测结束后10日内将组织监测情况(已过复检期)、质检分析报告、监测结果汇总表报市局公平交易局。
3、市、县局监测结果实行资源共享共用,监测情况由市、县局按有关规定分别通过媒体对外,以形成全方位、多层次的宣传声势,震慑不法分子,引导科学消费。
关键词:产品质量检验检测
引言
随着我国经济的不断发展,其已经进入了规模化工业经济的阶段,我国的产品质量检验工作也得到了较大的发展,取得了一定的良好效果;但是,在其发展的过程中,也存在着许多我们无法忽视的问题。产品质量的检验检测工作,其涉及的范围较大,需要一个比较复杂的工作系统去支撑,其工作具有严密性、科学性的特点。倘若检验的结果不是那么的精确,不仅会导致企业的产品浪费,也会导致整个国家的资源浪费;无论是给个人、企业还是国家都将带来较大的经济损失。因此,必须加强产品质量的检验检测工作,采取一些有效的具体措施来提升其产品检测结果的精确度。
1.重视检验产品的抽样
在产品质量检验检测工作中的第一道工序就是对待检测产品进行抽样。依据国家有关的产品性能以及产品检验标准,检测人员进行规范、正确地抽样工作,所抽取的样本必须具有一定的代表性。通过抽取的这些少量的样品,来了解和检验检测一批产品的质量。倘若所抽取的样品无法代表整个产品的质量水平,即便是得出了十分精确的检验数据,还是会得出错误的结论,费尽力气仅仅是做了一些无用功。因此,抽样工作是否做到位将直接影响到一批产品的质量特征。下面主要阐述一下,在抽样过程中,需要对哪些环节引起足够的重视[1]。
1.1制定合理的抽样方案
在进行产品抽样时,必须认真地填写样单,制定合理的抽样方案,其方案必须要具有一定的合理性与代表性,然后,将抽样后的产品进行存档备查。在制定合理的抽样方案时,还应该填写好抽样文书有关记录,完备其抽样检验工作的手续。
1.2选择合理的抽样方式
在选择抽样方式时,不管是用随机分层的抽样方式,还是选择单纯的随机抽样,或者是用随机分散的抽样方式,都必须要确保每一个被抽到样品,具有随机性,以此来减少由抽样而产生的随机误差。
1.3尽职尽责的抽样人员
进行产品抽样的有关工作人员必须具备较高的职业素养和道德水平,在抽样时一定不弄虚作假、要坚持有关的原则,不能因为某些抽样人员带有个人的倾向性,而干扰抽出样品的代表性。抽样人员不能进行有意识的刻意地去选择一些质量较差或者较好的产品,应该从所有的产品里,进行随机的抽检取样,以此来提高抽样的公正性和准确性。
2.提高检测准确度的有效措施
对产品进行质量检验检测时的准确度,是用相对误差值或者是绝对误差值来表示的,这两个数值之间的差异程度,反映了被检测的真值与检测结果之间的一致程度,是系统误差和随机误差综合作用的结果。
倘若检测结果不准确,不仅会导致产品报废、浪费资源;而且还为带给消费者、企业、社会乃至国家巨大的经济损失。在进行产品质量的检验检测时,像受检方法、仪器设备、人员素质等外在的客观因素都会对检测结果造成一定的影响。即便是一位技术十分熟练的质检人员,多次使用同一种检测方法,对同一组样品进行数十次的检验检测,其检验的结果也会有一定的出入,根本不可能是完全一致的。所以,通过这个实例,就可以说明在检测的过程中存在的误差是无法避免的。
因此,必须在众多的检验方法中,选择一个合适的检测方法,去提高产品检验检测精确度。在进行选择检验方法时,首先必须考虑检验标准中,所指定的检验方法。就对同一个项目里的同一组产品而言,其检测方法有时就会多达数十种,对同一个项目,用不同的检验方法去检测,其检测结果也是不同的。因此,要依据待检验项目的具体成分、性质和含量去选取适当的检测方法。
3.规范撰写检验报告
一个产品的质量监督检验报告,是反映一个企业所生产出来的产品质量的重要技术资料,也是质量检验机构对产品质量进行的公正数据,更是为质监部门提供的强有力的法律依据。检验报告是一个企业产品质量的最终体现,也是检验机构的最终成果,其检验结论不仅具有权威性、科学性、公正性,而且还具有法律效力,对一个企业的经济效益和其声誉也有较大的影响;是质量仲裁、质量评价、行政执法、技术监督的重要依据。
结语
综上所述,在经济全球化的推动下,市场经济变得日益地发达,产品的质量好坏,更是一个企业能否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站稳脚步的一个关键性因素;一个具有产品质量较高的企业,其核心竞争力也就会越强,而产品质量的好坏很大程度上,都是由其检验检测工作决定的。因此,想要做好产品质量的检验检测工作,就必须按照上面所讲的几个方面,重视检验产品的抽样,提高其检测的准确度,规范撰写其检验报告。
参考文献:
2014年4月1日—6月30日
二、实践地点
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
三、实践目的
在进行实践活动中,本人主要在质量管理部不同岗位进行工作,通过近3个月的实践活动,本人对质管部各个岗位的工作得到了熟悉,同时对质管部2014年上半年工作进行了总结分析,并以工商管理理论知识来分析质量管理工作取得成效与不足。
通过在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的实践活动,使本人在该院行政管理、质量检测等各个环节的实际操作过程中,熟悉各职能部门是怎样独立运作,部门之间是怎样相互协调关系。了解质检院质量管理的一般流程,并能整合所学的管理理论知识,掌握现代企业管理的实用工具与方法,成为企业所需要的实用管理人才。
四、实践单位简介
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前身为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所,成立于1981年,2007年经省编办批准改为“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隶属于省质量技术监督局,是具有第三方公正地位的省级综合性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机构。
五、实践内容
省质检院质管工作的重点:一是服务,把服务检验工作的顺利开展作为质管工作的核心原则;在此基础上,积极贯彻“以能力换资质”的方针,拓展检测领域,扩大影响力,开拓新的业务范围。二是预警,强化风险意识,提高预警能力;在此基础上,加强检验报告的质量管理,切实保证检测数据的准确性。通过在省质检院的实习,本人对质量管理工作情况有了初步的了解。在这一过程中,学到了质量管理工作中的具体业务知识,丰富了所学的专业知识。为以后正常工作的展开奠定了坚实的基础。在实习期间,深深体会到了省质检院质量管理的优势和良好的发展前景,这与省质检院全体工作人员辛勤工作勇于创新,敢于挑战的精神是分不开的。
4月1日至4月10日,本人主要在办公室进行实践,主要是熟悉质检院情况和各项规章制度,了解省质检院的整体情况,以及各个部门的工作内容。通过和同事交流及对办公区的参观,对质检院有了一个全面的认识。在工作上,主要是协助其他同事工作,如:接发文件、整理资料,通知、参与修改三份内部管理制度等。初步了解办公室工作基本流程和内容。
4月11日至4月20日,质检院安排本人到人力资源部进行实践工作。主要是学习质检院的培训学习工作、薪酬管理工作、绩效管理工作、激励机制和提升机制等。对质检院的人力资源管理有全新的认识,并结合工商管理知识,对一些考核机制提出自己的见解和认识。
4月21日至4月31日,质检院安排本人到财务管理部、业务拓展部、科技计划部三个部门进行实践。在财务管理部,主要是学习了质检院的财务管理工作,学习收支两条线知识。在业务拓展部实践期间,学习了业务拓展计划编写及业务洽谈的技巧和知识,并与同事到一些合作机构洽谈业务,增加了工商管理知识。在科技计划部实践期间,协助同事编制科技增项计划表,并对有关部门开展调查研究。
协助同事结合省企业的实际生产情况,梳理国家的强制性检验规范,积极争取拓展生产许可证、CQC认证等一批有影响力的检验资格的申报。搜集和整理最新的CCC检验的实施规则以及CQC自愿性认证的实施规则,按照国家最新的纳入生产许可证管理的61类产品实施细则的要求,积极与检测中心联系,主动分析质检院的检验能力,申报了一批检验资质的申请。获得了CQC自愿认证的空调器节能检验的资质。为服务地方经济,提升质检院的影响力,做出了新的贡献。
与质管部全体同志深入检测一线,积极主动的了解一线的需求,及时跟进服务的内容的方式,为了服务检验业务的开展,将本院的检测能力在OA系统进行公布,按照CNAS认可、国家资质认定、省级资质认定的范围进行分类,可以非常方便的进行查阅。既有利于业务的开展,又方便检验人员在检验工作中查找认证的范围,避免出现超范围使用认证章。
根据检测中心反馈意见,对以前工作的方式做了改进,将获取的标准信息尽力识别,及时跟踪标准动态,根据CNAS和省级资质认定的附表中的产品标准查证了标准的变化情况并通知检测中心。截止6月底,共11期标准信息公告。做好省抽细则和工商的抽查方案的审核工作,完成省抽细则12份,完成工商的抽查方案16份。
根据CNAS、国家认监委等上级部门的计划以及2010年度技术核查的实施情况,编制完成我院2011年度实验室间比对和能力验证计划并经批准组织实施。为了掌握质检院的实际测试能力和水平,在今年的能力比对计划中,提高质检院的参加比例和范围,已经报名参加11项,收到7份结果,均为满意结果。在参加外部能力比对的同时,加强本院内部的技术核查;制定2014年上半年质检院技术核查计划,共18项,核查结果符合要求。
在进行日常计划性的核查基础上,针对重点客户或重点行业的检验任务,进行不定期的抽查,在这种抽查中,发现了个别检验人员违规操作,进行了严肃处理。同时,加大盲样考核力度,从样品库调取已经检验完毕的样品,在不通知检验中心的情况下,进行再次的模拟委托检验7次,全部取得满意结果。
参与预警中心综合了各部门2011年体系运行中存在的问题及需要提高效率的工作,会议提出了7个方面的改进建议、质检院院确定的质量方针和中长期质量目标是适宜的,建立的管理体系是充分的、运行有效,具备实现质量方针、质量目标的能力。
检验报告质量关系我院的发展大局,加强检验报告的质量抽查,截止目前,发现1个A类不合格、5个B类不合格、59个C类不合格。及时分析检验报告质量问题,积极主动帮助检验部门分析原因,提出整改提高的建议,做好预防工作,避免同类问题的重复发生。对发现的问题,按照《检验报告管理及考核办法》进行处理。
六、工作的体会
(一)带出了一批队伍
(二)利用信息化提高工作效率
(三)加大强制性资质申请的力度
上半年获得3个生产许可证的项目和一个CQC自愿认证的项目。培养三名CQC联络人,覆盖了强制认证、ROHS认证和节能节水领域范围,为下一步资质的扩项打下了基础。
在技术能力提高的同时,质管部的人员数量需要得到补充,现有7个检测中心,全院的检验报告份数约25000余份,质管部的质量管理人员需要一个人负责2~3个中心的质量管理工作,工作量和工作压力都十分巨大,希望能够补充人手。
七、对提升质量管理工作的建议
(一)加强人员业务知识培训
随着各个检验中心业务的不断拓展,在工作中感觉到质管部自身的能力还需要提高,特别是针对一些专业性强、技术性强的投诉处理,以及在能力比对和技术核查中,与测试中心进行测试方法的讨论、测试过程的评估、环境因素对测试结果的影响时,质管部的专业素养还是吃力的,希望在安排检测中心专业人员学习和培训的时候,特别是针对一些基础性专业标准以及通用技术条件的学习时,可以安排一名质管部的人员一同学习。既提高了质管部的能力,也可以更加有效的进行质管工作。
(二)加大项目开发力度
检测项目的开发要以市场为导向,选定项目后快速开发,引入竞争和风险评价机制,纳入业绩考核和责任追究。项目开发方向要明确,要开发法律法规强制性检测的产品,生产许可证和强制性认证的产品,涉及到人民群众健康安全、节能减排的产品和国家产业政策扶持的产品、出口产品,区域经济达到一定规模还没有检测的产品,这些都是开发的重点,也是掌握市场信息的重点。帮助政府实施管理,如政府采购等。在这里强调几点:一是要选好项目,多元投资和引资。二是缩短培育期,一旦通过前期论证,要快速上马。三是要注重运作,提高投资的回报率。四是要提高仪器设备的利用率,注重设备的智能化开发。五是要把项目覆盖范围与项目开发能力结合起来。
(三)加强资质能力及质量管理
一是要强力推进以能力换资质工程,快速提升检测能力,解决“检不了、检得慢、检不准”的问题。二是确保检测数据质量,提高信誉指数。数据的科学公正与行风紧密相连,这是我院的高压线,任何人不得触碰,谁在这个问题上出现问题谁就要承担责任。三是要有严谨科学的质量管理体系,质量体系文件关键是执行。
一、检验样品的抽取
样品是检验的对象,如果样品出了差错,所有检验活动可能成为无效劳动,由此导致的检验结论错误,亦可能引起严重后果。因此,除单件样品和送样检验,应对样品质量负责以外,样品的抽取是保证检验工作质量的第一关。
1、抽样依据的选择
选择合适的抽样依据是检验工作的第一步。据统计,我国目前有22个抽样检验国家标准,其中最重要的就是计数抽检标准GB/T2828.1-2003与计量抽检标准GB/T6378-2002,同时有很多产品标准中对抽样方法、数量等也作出了具体规定。一般情况,应采用产品标准中规定抽样方法抽样,不考虑其他通用的抽样标准;特定情况下,亦可按双方商定的抽样方法和数量抽取样品。工作中发现,个别质检机构在抽取样品时,不了解标准的适用范围,也不了解标准规定的样品数量的确定原则,无论样品批基数是多少,抽取的样品数都相同,有的甚至将随机抽样变成了随意抽样,拍脑袋确定样品的大小,从而造成结果判定错误,给经营者和消费者造成损失。
2、抽样人员的选择
现场抽样人员不得少于2人,抽样人员要有责任心,必须熟悉抽样标准、抽样方法、抽样部位、抽样数量等抽样规定,能熟练使用抽样工具;按照国家有关抽检分离的有关规定,有条件的质检机构应将抽样人员和检验人员分开。
3、抽样单的设计和填写
抽样单是质检机构出具检验报告的前提,也是监督检验后处理的重要原始材料。其内容要力求完整,有足够的信息量,而且至少做到一类产品格式统一。其基本信息应包括:
4、样品的抽取
一是抽样人员到达抽样地点进行抽样,首先应向被抽检方出具抽样依据文件和抽样人员身份证明文件。二是依据标准抽取样品,抽样数量不能随意增加,更不能少于规定要求,否则造成不能满足检验要求或检验结果不能代表检验批质量水平,使整个检验活动成为无效劳动。三是须加倍抽样的,要一次抽取,以免检验出现不合格样品做加倍检验时,没有样品可检。但加倍检验样品可封存在被检企业,须作加倍检验时再行调取,不须做加倍检验时,可减少样品运输及处理的工作量。四是封样。常用的密封手段有纸封、铅封、漆封等,无论采取哪种方法,都应作到拆封后能恢复原状;封样部位应保证不破坏封样材料不能取出样品;封样材料被破坏或样品被调换后应容易识别。总之,样品密封应避免出现前边抽样人员才走,后边企业揭下封条调换样品等情况的发生。
二、检验依据的选择
1、属于强制性标准调整范围的,不管企业是否执行,都应选用强制性标准检验。因为“标准化法”规定“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产品禁止生产,销售和进口”。
2、不属于强制性标准调整范围的,应将企业声称执行作为检验的依据。
三、检验方法的选择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进口医疗器械检验监督管理,保障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以下简称商检法)及其实施条例和其它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
(一)对医疗器械进口单位实施分类管理;
(二)对进口医疗器械实施检验监管;
(三)对进口医疗器械实施风险预警及快速反应管理。
第二章医疗器械进口单位分类监管
第四条检验检疫机构根据医疗器械进口单位的管理水平、诚信度、进口医疗器械产品的风险等级、质量状况和进口规模,对医疗器械进口单位实施分类监管,具体分为三类。
医疗器械进口单位可以根据条件自愿提出分类管理申请。
第五条一类进口单位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二)具有健全的质量管理体系,获得ISO9000质量体系认证,具备健全的质量管理制度,包括进口报检、进货验收、仓储保管、质量跟踪和缺陷报告等制度;
(四)或者经营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制的进口医疗器械产品的,应当获得相应的证明文件;
(五)或者经营的进口医疗器械产品质量信誉良好,2年内未发生由于产品质量责任方面的退货、索赔或者其他事故等;
(六)连续从事医疗器械进口业务不少于6年,并能提供相应的证明文件;
(七)近2年每年进口批次不少于30批;
(八)收集并保存有关医疗器械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及医疗器械的法规规章及专项规定,建立和保存比较完善的进口医疗器械资料档案,保存期不少于10年;
(九)具备与其进口的医疗器械产品相适应的技术培训和售后服务能力,或者约定由第三方提供技术支持;
(十)具备与进口医疗器械产品范围与规模相适应的、相对独立的经营场所和仓储条件。
第六条二类进口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二)具有健全的质量管理体系,具备健全的质量管理制度,包括进口报检、进货验收、仓储保管、质量跟踪和缺陷报告等制度;
(四)或者经营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的进口医疗器械产品的,应当获得相应的证明文件;
(五)或者经营的进口医疗器械产品质量信誉良好,1年内未发生由于产品质量责任方面的退货、索赔或者其他事故等;
(六)连续从事医疗器械进口业务不少于3年,并能提供相应的证明文件;
(七)近2年每年进口批次不少于10批;
(十)具备与进口医疗器械产品范围与规模相适应的、相对独立的经营场所。
第七条三类进口单位包括:
(一)从事进口医疗器械业务不满3年的进口单位;
(二)从事进口医疗器械业务已满3年,但未提出分类管理申请的进口单位;
(三)提出分类申请,经考核不符合一、二类进口单位条件,未列入一、二类分类管理的进口单位。
第八条申请一类进口单位或者二类进口单位的医疗器械进口单位(以下简称申请单位),应当向所在地直属检验检疫局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二)法人营业执照、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
(三)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质量管理文件;
(四)质量管理人员经检验检疫机构培训合格的证明文件;
(五)近2年每年进口批次的证明材料;
第九条直属检验检疫局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申请单位提交的申请的书面审核。申请材料不齐的,应当要求申请单位补正。
申请二类进口单位的,直属检验检疫局完成书面审核后,可以自行或者委托进口单位所在地检验检疫机构组织现场考核。考核合格的,由直属检验检疫局予以核准并报国家质检总局备案,直属检验检疫局负责定期对外公布二类进口单位名单。
第三章进口医疗器械风险等级及检验监管
进口医疗器械产品风险等级目录由国家质检总局确定、调整,并在实施之日前60日公布。
第十二条符合下列条件的进口医疗器械产品为高风险等级:
(一)植入人体的医疗器械;
(二)介入人体的有源医疗器械;
(三)用于支持、维持生命的医疗器械;
(四)对人体有潜在危险的医学影像设备及能量治疗设备;
(五)产品质量不稳定,多次发生重大质量事故,对其安全性有效性必须严格控制的医疗器械。
第十三条符合下列条件的进口医疗器械产品为较高风险等级:
(一)介入人体的无源医疗器械;
(二)不属于高风险的其他与人体接触的有源医疗器械;
(三)产品质量较不稳定,多次发生质量问题,对其安全性有效性必须严格控制的医疗器械。
第十四条未列入高风险、较高风险等级的进口医疗器械属于一般风险等级。
第十五条进口高风险医疗器械的,按照以下方式进行检验管理:
(一)一类进口单位进口的,实施现场检验与监督检验相结合的方式,其中年批次现场检验率不低于50%;
(二)二、三类进口单位进口的,实施批批现场检验。
第十六条进口较高风险医疗器械的,按照以下方式进行检验管理:
(一)一类进口单位进口的,年批次现场检验率不低于30%;
(二)二类进口单位进口的,年批次现场检验率不低于50%;
(三)三类进口单位进口的,实施批批现场检验。
第十七条进口一般风险医疗器械的,实施现场检验与监督检验相结合的方式进行检验管理,其中年批次现场检验率分别为:
(一)一类进口单位进口的,年批次现场检验率不低于10%;
(二)二类进口单位进口的,年批次现场检验率不低于30%;
(三)三类进口单位进口的,年批次现场检验率不低于50%。
第十八条根据需要,国家质检总局对高风险的进口医疗器械可以按照对外贸易合同约定,组织实施监造、装运前检验和监装。
第十九条进口医疗器械进口时,进口医疗器械的收货人或者其人(以下简称报检人)应当向报关地检验检疫机构报检,并提供下列材料:
(一)报检规定中要求提供的单证;
(二)属于《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的产品目录》内的医疗器械,应当提供中国强制性认证证书;
(三)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审批注册的进口医疗器械注册证书;
(四)进口单位为一、二类进口单位的,应当提供检验检疫机构签发的进口单位分类证明文件。
第二十条口岸检验检疫机构应当对报检材料进行审查,不符合要求的,应当通知报检人;经审查符合要求的,签发《入境货物通关单》,货物办理海关报关手续后,应当及时向检验检疫机构申请检验。
第二十一条进口医疗器械应当在报检人报检时申报的目的地检验。
对需要结合安装调试实施检验的进口医疗器械,应当在报检时明确使用地,由使用地检验检疫机构实施检验。需要结合安装调试实施检验的进口医疗器械目录由国家质检总局对外公布实施。
对于植入式医疗器械等特殊产品,应当在国家质检总局指定的检验检疫机构实施检验。
第二十二条检验检疫机构按照国家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对进口医疗器械进行检验;尚未制定国家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的,可以参照国家质检总局指定的国外有关标准进行检验。
第二十三条检验检疫机构对进口医疗器械实施现场检验和监督检验的内容可以包括:
(二)数量、规格型号、外观的检验;
(三)包装、标签及标志的检验,如使用木质包装的,须实施检疫;
(四)说明书、随机文件资料的核查;
(五)机械、电气、电磁兼容等安全方面的检验;
(六)辐射、噪声、生化等卫生方面的检验;
(七)有毒有害物质排放、残留以及材料等环保方面的检验;
(八)涉及诊断、治疗的医疗器械性能方面的检验;
(九)产品标识、标志以及中文说明书的核查。
第二十五条进口医疗器械经检验未发现不合格的,检验检疫机构应当出具《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
经检验发现不合格的,检验检疫机构应当出具《检验检疫处理通知书》,需要索赔的应当出具检验证书。涉及人身安全、健康、环境保护项目不合格的,或者可以技术处理的项目经技术处理后经检验仍不合格的,由检验检疫机构责令当事人销毁,或者退货并书面告知海关,并上报国家质检总局。
第四章进口捐赠医疗器械检验监管
第二十六条进口捐赠的医疗器械应当未经使用,且不得夹带有害环境、公共卫生的物品或者其他违禁物品。
第二十七条进口捐赠医疗器械禁止夹带列入我国《禁止进口货物目录》的物品。
第二十八条向中国境内捐赠医疗器械的境外捐赠机构,须由其或者其在中国的机构向国家质检总局办理捐赠机构及其捐赠医疗器械的备案。
第二十九条国家质检总局在必要时可以对进口捐赠的医疗器械组织实施装运前预检验。
第三十一条境外捐赠的医疗器械经检验检疫机构检验合格并出具《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后,受赠人方可使用;经检验不合格的,按照商检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五章风险预警与快速反应
第三十二条国家质检总局建立对进口医疗器械的风险预警机制。通过对缺陷进口医疗器械等信息的收集和评估,按照有关规定警示信息,并采取相应的风险预警措施及快速反应措施。
第三十三条检验检疫机构需定期了解辖区内使用的进口医疗器械的质量状况,发现进口医疗器械发生重大质量事故,应及时报告国家质检总局。
第三十四条进口医疗器械的制造商、进口单位和使用单位在发现其医疗器械中有缺陷的应当向检验检疫机构报告,对检验检疫机构采取的风险预警措施及快速反应措施应当予以配合。
第三十五条对缺陷进口医疗器械的风险预警措施包括:
(一)向检验检疫机构风险警示通报,加强对缺陷产品制造商生产的和进口单位进口的医疗器械的检验监管;
(二)向缺陷产品的制造商、进口单位风险警示通告,敦促其及时采取措施,消除风险;
(三)向消费者和使用单位风险警示通告,提醒其注意缺陷进口医疗器械的风险和危害;
(四)向国内有关部门、有关国家和地区驻华使馆或者联络处、有关国际组织和机构通报情况,建议其采取必要的措施。
第三十六条对缺陷进口医疗器械的快速反应措施包括:
(一)建议暂停使用存在缺陷的医疗器械;
(二)调整缺陷进口医疗器械进口单位的分类管理的类别;
(三)停止缺陷医疗器械的进口;
(四)暂停或者撤销缺陷进口医疗器械的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
(五)其他必要的措施。
第六章监督管理
第三十七条检验检疫机构每年对一、二类进口单位进行至少一次监督审核,发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根据情节轻重对其作降类处理:
(一)进口单位出现不良诚信记录的;
(二)所进口的医疗器械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或者发生重大质量问题的;
(三)经检验检疫机构检验,进口单位年进口批次中出现不合格批次达10%;
(四)进口单位年进口批次未达到要求的;
(五)进口单位有违反法律法规其他行为的。
降类的进口单位必须在12个月后才能申请恢复原来的分类管理类别,且必须经过重新考核、核准、公布。
第三十八条进口医疗器械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检验检疫机构经本机构负责人批准,可以对进口医疗器械实施查封或者扣押,但海关监管货物除外:
(一)属于禁止进口的;
(二)存在安全卫生缺陷或者可能造成健康隐患、环境污染的;
(三)可能危害医患者生命财产安全,情况紧急的。
第三十九条国家质检总局负责对检验检疫机构实施进口医疗器械检验监督管理人员资格的培训和考核工作。未经考核合格的人员不得从事进口医疗器械的检验监管工作。
经原厂再制造的进口医疗器械,其安全及技术性能满足全新医疗器械应满足的要求,并符合国家其他有关规定的,由检验检疫机构进行合格评定后,经国家质检总局批准方可进口。
禁止进口前两款规定以外的其他旧医疗器械。
第七章法律责任
第四十一条擅自销售、使用未报检或者未经检验的属于法定检验的进口医疗器械,或者擅自销售、使用应当申请进口验证而未申请的进口医疗器械的,由检验检疫机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商品货值金额5%以上20%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二条销售、使用经法定检验、抽查检验或者验证不合格的进口医疗器械的,由检验检疫机构责令停止销售、使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销售、使用的商品,并处违法销售、使用的商品货值金额等值以上3倍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三条医疗器械的进口单位进口国家禁止进口的旧医疗器械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退货或者销毁。进口旧医疗器械属机电产品的,情节严重的,由检验检疫机构并处100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四条检验检疫机构的工作人员,故意刁难的,,伪造检验结果的,或者,延误检验出证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附则
第四十五条本办法所指的进口医疗器械,是指从境外进入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单独或者组合使用于人体的仪器、设备、器具、材料或者其他物品,包括所配套使用的软件,其使用旨在对疾病进行预防、诊断、治疗、监护、缓解,对损伤或者残疾进行诊断、治疗、监护、缓解、补偿,对解剖或者生理过程进行研究、替代、调节,对妊娠进行控制等。
本办法所指的缺陷进口医疗器械,是指不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的规定的,或者存在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不合理危险的进口医疗器械。
本办法所指的进口单位是指具有法人资格,对外签订并执行进口医疗器械贸易合同或者委托外贸进口医疗器械的中国境内企业。
第四十六条从境外进入保税区、出口加工区等海关监管区域供使用的医疗器械,以及从保税区、出口加工区等海关监管区域进入境内其他区域的医疗器械,按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十七条用于动物的进口医疗器械参照本办法执行。
继条形码、二维码信息载体投入食品可追溯平台之后,一项新的技术――多维彩码问世。业界认为,多维彩码有望破解食品安全追溯系统容量小的难题。
多维彩码是在条形码和二维码基础上发展出来的一种新型识别码,简单地说,就是在原有的二维空间上,加上了颜色维度,将红、绿、蓝、黑四种颜色通过独有的特殊算法研发而成的第三代新型识别码。条形码和二维码只有黑白两色,不能把多种颜色组合排列,所以限制了“一个商品一个码”的可行性。从某种程度上讲,也无法确保每一个售出的商品都是正品,鱼目混珠的情况时有发生。多维彩码解决了条形码和二维码所不能解决的容量和安全性问题。
多维彩码有一套追溯系统相互配套,通过扫描食品包装上的多维彩码,可以查看食品的生产商、总、零售终端,以及这些企业的营业执照、生产许可证、加工许可证,并能查看所购食品的质检报告。与条形码和二维码相比,多维彩码具有安全性、唯一性、不可复制性、可扩展性等特点。
安全性在于它的非开源性和在线认证机制。唯一性是指彩码的海量变换组合能保证每个商品都有唯一的多维彩码,先进的多维彩码生成算法以及发行机制保证彩码不会重复,独有的消码技术保证了多维彩码不可能被重复使用。
不可复制性是指独有的加密处理系统,保证了多维彩码不可被复制、扫描或拍摄。独有的加密算法以及先进的动态印刷技术,保证了加密系统机制不可被破解。
现在依靠法律“打假治劣”规范化、长效化、已成为建立市场监管和社会信用的重要手段。今天“假货劣货”现象在市场经济中较为普遍,“假烟、假酒、假货”劣质商品大量的在市面上流通。一些地方领导、一些人为了一已私利,治假造假,甚者用有毒的工业原料来降低成本,开设治假治劣“工厂”,不择手段用假货劣货在市场上拚命捞取金钱,一些不法行为令人们听起来毛骨悚然。
对于“假冒劣次”商品,广大的消费者都具备一定的辩别能力。有的消费群体因为经济收入状况较低,为图虚荣还去购买“假冒”名牌,这样就助长了“假冒”品牌的产生,但这种商品质量往往能够被消费者所接受。然而在商场里的商品出现了商品质量“问题”,就会被人们认为商场卖了“假劣产品”。现在要想在市场上“打假治劣”,首先就要分清“假劣”的商品和“正宗”的商品的界限?这是一个从根本上杜绝“假劣”现象的关键。
假劣商品主要表现在它的“三无”特性(即无厂名、厂址、标识),还有一些冒牌冒标价格大大低于于正常商品价值的价格。而对一些正宗商品质量的认识不清,形成消费者与厂家、商家的商品质量的争辨,因此说很有必要在“假劣商品”以“正常商品”质量的分别差上,应该有一个清晰的概念。如果混淆了这两者的概念就无法使打假治劣工作程序化、规范化,长效化。就此问题笔者经过大量的调查研究,认为在我们面前虽然“打假治劣”刻不容缓,但在这个问题的观念上有待搞清楚。
首先是商品的检测标准不同,就会产生出不同的产品质量结果。依据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企业标准等等,它们的检测标准的则重点是不同的。例如企业标准中,安全、卫生等指标就低于强制性标准,它是以强制性标准作为质量的判断依据的。一般来说有两套检验标准,一套是“非破坏性标准”,即在不破坏商品的原则下利用科学仪器对其质量进行检测,如用X射线的莹光下对商品进行测试,这种方法多用于流通领域内在商品的检测。另外一种标准即“破坏性标准”,也就是对商品进行解剖式检查。这种检查方法一般多用于厂家定期的商品质量测试,然而同一样商品就有了这两种不同的检查质量的标准,这样他们之间就有了误差范围,因此在检验时必需要分清楚商品的检验标准范畴,以达到对称的质量承诺。
例如有一位顾客花了二千多元钱买了计算机,使用了不足两个月该计算机就不行了。如此高档商品在短期内发生这种问题,消费者怀疑自己买了“假冒”的商品,于是去质检站要求质量检验,结论是:计算机内电池没电,引起了失准,这位消费者持有这个报告,找到商店去解决。商场解决的方法是:第一、可以免费更换电池。第二、是适当延长保修期。第三、千余元检验费用由消费者自己支付。因为计算机没有问题,消费者在产品质量检验前没找售货单位进行协商。经过调查了解该计算机型号较老,在商场已存放了两年,机内电池没电不属质量问题。虽然问题搞清了,但消费者心里极不舒服,毕竟自己破费了千元的检查费。所以说对商品质量的认可及检验一定要规范化,不能自我盲目地寻求质量检验。
其三、在日常接待消费者对商品质量的申诉和咨询时,消费者往往会提出要求进一步对商品进行检测,实际上这问题只是一个误区。因为在商品出厂时,厂商进场时就出具了商品检测报告,现在再把这个商品送去检测,这无非是一个重复劳动。我们的有关同志缺乏一种对消费者帮助的热心,由于是对立面的关系。而产生一种不负责态度所致。
还有时因为处理方式欠妥,买了“假货”,权益受到了伤害没有挽回损失,质检部门也无法为他讨回公道。例如有一个消费者在公园买了两卷胶卷,也没开发票,冲洗后发现是假胶卷,消费者又花了两百元检测费,证明了两卷胶卷是假的,由于没有采取必要的措施,三天后消费者去服务部门进行处理,对方不承认是他们销售的,于是向有关部门举报了。有关部门对商品进行了抽样,结果都是真的胶卷,由于“打草惊蛇”,没有追查到假冒商品,无法申诉。因此,我们对产品质量问题发现比较直观的,责任比较明确的,经过协商调解可以解决的,就没有必要再进行质检了,在出现比较复杂的商品争议时,才可以委托产品质量检查机构进行质量检测,只有再搞清这些问题之后,才能做出是否去做“假劣产品”的鉴定。
一、应依据法律做到损害赔偿合理。当消费者合法权益受到了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上的损害。必须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障法》有关法律规定提出赔偿的要求,不能随意的提出各种自定的标准。消费者因产品质量存在的缺陷造成人体和财产的损害,必须依照《产品质量法》,向有关生产经营单位提出赔偿。《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规定,产品质量不合格,造成损害他人人身、财产的按照情节由制造者、销售者承担民事责任。根据赔偿人的损害程度提出赔偿的要求,要合理合法,要有事实根据,损害赔偿以产品缺陷要有直接关系,也就是说损害赔偿必须依法办事。
四件套变三件套,消费者闹心
罗莱虚标?两家检验机构结果不同
根据《消费日报》消息,北京消费者谢先生在城乡贸易中心买了罗莱牌四件套,花了1140元,标注为100%棉,谢先生觉得产品可能存在质量问题,遂将该产品送到天津市质量监督检验站进行检测,检测结果判定“不符合”。这个结果让谢先生很吃惊。
纤维含量:天然竹纤维怎么变成人造纤维?
据《中国质量万里行》杂志披露,罗莱家纺也曾经遭遇纤维含量的投诉。
山东一位纪姓消费者表示,他在青岛阳光百货股份有限公司购买的、由上海罗莱家用纺织品有限公司生产的罗莱贵族型竹纤维凉席,经青岛市纺织纤维检验所检验,其成分含量为“100%再生纤维素纤维”。
经了解,这种再生纤维素纤维其实就是人造纤维,根本不是销售者吹嘘的那样是天然竹纤维。
假洋鬼子:尚玛可身份危机
网购缺诚信惹恼消费者
家住上海闵行区的杨先生就遇到了一件闹心的事情。他和朋友孙小姐第一次在罗莱官方网站上购物,就遇到了很闹心的事情,订购了蚕丝被等800多元的货品,却因为差劲的快递服务生了一肚子气。
“我真的无法理解为什么罗莱家纺会这样,发货很迟缓不说,而且找的快递公司太差劲了。这家快递公司叫全一快递(音),不像申通、中通,素质特别差。他们今天答应你什么时候送,明天就改口,完全没有诚信。从上海到上海本地的一个快递,居然发了10天。”
于是,杨先生要求退款,没有想到,退款也被压了半个月,这样下来,东西没有买成,生了一肚子气,钱还被白白用了一个月,杨先生这个气啊,“我真不明白罗莱是怎么做生意的,没有任何赔偿,连个道歉都没有!”
质量问题被“和谐”,有推手暗中用力?
果然,通过奇虎的论坛搜索,记者看到,有如下明显的垃圾化内容:“今死无德,多情的花瓣末于看到了树根恐慌不危,我用全部的性命挥洒了一次爱的行程,罗莱家纺,而树根天天都注目着花瓣的娇艳,你的视线里还是对我等闲视之的留恋,她看到了。离开了枝的港心她知路象征着什么,我只会僻静默默看你。没有籍籍灿烂灿烂的回眸对树枝嫣然一笑,无奈!却只是在抬头的……”
“话音未落,罗莱家纺,只听,‘扑哧’一声,姑娘手起刀降,砍在他肩上,顿时鲜血直淌。唐毛疼得尖鸣一声:‘你真砍啊!’霎时,姑娘的神色由热秋变成寒冬,举着菜刀又向他脖子砍去。唐毛一歪身子避了过来,唐毛大叫着:‘有你这样考验我的吗!’姑娘咬着牙,持续向他砍去。这下子,唐毛摸不准了……”
业内人士:渠道扩展是隐患
对于罗莱家纺遭遇的质量投诉,记者采访了有家纺加盟经验的李女士。李女士认为,罗莱家纺还是不错的一家企业,但可能是渠道扩张得太快,就有点管不过来。她觉得,关键是要实现整合营销,“消费者接触你的点很多,每个点都会影响你的品牌,你不能说某个点布下局了就不管了,这会损害你的品牌的。”
截至记者发稿日,罗莱家纺已经出台了关于罗莱专卖店退换货制度:
1.对于在罗莱家纺专卖店购买的商品,顾客在购买产品之日起7日内,有任何不满意,在不影响第二次销售的情况下,可凭票在购买地予以退换。(特价及作特殊说明的产品除外)
2.顾客购买产品后出现质量问题,经公司鉴定属于工艺或材质方面问题的商品。
(1)确认可以返修的,均享受免费返修服务;
(2)确认不可以返修的,对该件产品提供无条件退换服务。
3.在购买产品一年内,由于洗涤、保养、使用不当等原因造成破损的商品,经公司确认可返修的,均可提供收费返修服务。
4.质量异议处理。
若消费者对产品质量有异议时,可按以下步骤处理:
4.1首先与当地的专卖店联系,由当地的专卖店作初步的判定:
(1)若不属于产品质量问题,给予消费者合理解释;
(2)若专卖店无法判定,则由专卖店将产品退回公司质检。
4.2公司质检部收到产品后在7个工作日内将质检结果反馈给专卖店:
(1)若判定为非产品质量问题,合理解释并将产品退回。(对可做修整部分,公司提供免费修整服务)
(2)若判定为属于产品质量问题,公司将会无条件退换。
4.3专卖店获知质检结果后,立刻联系消费者,告知质检结果。
4.4若消费者对质检结果仍有异议,可联系公司客服中心,客服中心受理后将会在一个工作日给予初步处理结果。
实际上,仔细观察如上条款,依然有许多消费者难以接受的限制性条件,如“在不影响第二次销售的情况下”,发现问题的时候,很多时候已经经过洗涤,这算吗?还有,公司又做销售生产,又做质量检测,如何保证公平性呢?也许,这样的细节问题解决了,罗莱家纺遭遇的“投诉门”才能完全消失。
当前三大家纺企业梦洁、罗莱、富安娜,分别瞄准高端、中端和中低端市场,在产能上,罗莱和富安娜领先于梦洁,罗莱的渠道优势最为领先。预计2010年到2012年,罗莱、富安娜和梦洁收入的复合增长率分别为30.88%、29.21%和35.58%,净利润的复合增长率为35.65%、29.17%和29.0.%。可以看出,罗莱的利润增长最为迅速。
明确监督抽查的目的性和重要性,结合基层服装监督抽查工作经验,从制订监督抽查计划、样品抽取、检验项目检验依据选择、结果后处理四个方面,详尽阐述了实际工作中存在的问题,给予简单剖析及相应解决方案。
关键词:监督抽查;计划;样品抽取;后处理
产品质量监督抽查是国家对产品质量实行的一项主要的监督检查制度。产品监督抽查制度,从1985年起实施至今已30多年,起源于计划经济,改革开放以后在市场经济体制下,重要性越来越明显,在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和应对处理突发事件方面发挥着重要的作用。
制订服装产品监督抽查计划
产品质量监督的目的是提高产品的质量水平,如果不把质量监督的目的转化成具体指标,一切质量监督计划都是无的放矢,质量监督的效果肯定不尽如人意。只有质量监督的目的与计划方案相匹配,才能真正发挥质量监督的作用,否则质量监督工作不是遏制该产业的健康发展,就是纵容低下产品水平泛滥,所以制订合理的监督抽查计划对于监督抽查意义重大,是整项工作的开始,至关重要。
服装产品质量监督抽查样品抽取
抽查检验项目和检验依据
确定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的商品范围,这就明确了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的重点,既不是对所有的产品质量都要实施监督抽查,也不是对所抽查的产品所有的项目都进行检验,主要是可能危及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对于服b来说,监督抽查的范围以及检测的项目就很明确,检测项目主要为安全类的指标,比如甲醛、pH值、禁用偶氮染料、色牢度等,还有一些有可能以次充好、以假充真的项目,比如纤维含量。纤维含量的判定要依照产品上标注的纤维成分来判定,比如标注的是100%羊毛,但实际检测的结果是30%的羊毛,按照标准的误差此产品属于不合格产品,所以纤维含量的检测判定必须以有纤维含量的标注为前提。对于检验依据,要严格按照国家监督抽查实施规范中规定的标准、产品标准及检验方法,做到有据可依。
在实际服装监督抽查检验遇到这样的情况,同时要抽取两家企业的同类型服装,一个是有纤维含量标注的产品,而另外一个是无纤维含量标注的产品。按照服装监督抽查实施规范的要求来检测它们的纤维含量,标注纤维含量的产品纤维含量可能不符合标注的成分,判定为该产品不合格,然而无标注纤维含量的产品却会因为没有判定的依据而无法判定它不合格。或许有人认为,服装监督抽查实施规范不是规定了要在企业成品仓库内或市场上随机抽取经企业检验合格或以任何方式表明合格的产品吗?没有标注纤维含量,按照GB/T5296.4标准要求就已经是标签不合格,就不属于监督抽查的范围。但对于一些小企业、小作坊来说,无标签的产品比比皆是,有标签标注不齐全也很多,他们的产品质量更是令人担忧,尤其是内在质量,监督抽查显得尤为重要,怎样去解决这样的问题更令人深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