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法人员现场检查发现,该农资门店货架上摆放有千屠.啶虫脒、亮叶.宁南霉素农药和三箱已经拆封的农药产品。现场共发现5个品种,200余袋(瓶)的农药产品。执法人员依法要求门店店主张某某提供农药经营许可证,其未能当场提供。
农药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的农药和用于违法经营的工具、设备等,违法经营的农药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经营农药;
(二)经营假农药;
(三)在农药中添加物质。
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规定的行为,情节严重的,还应当由发证机关吊销农药经营许可证。
编者:从2017年新版《农药管理条例》颁布以来,各地县级人民政府农业部分依规向农药经营人员颁发农药经营许可证,由于要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必须要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和农药存放仓库,经营人员要具有一定的农药经营和安全使用专业知识,农药经营场所要有30平方米以上,农药仓储场所也要50平方米,农药经营场所也要有分类存放的货架,农药进出台账,以及安全设施设备、管理制度、可追溯管理情况等等。这些是申请农药经营许可证的必备条件。
对于农药经营户来说,还应注意:
1、向未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的其他农药经营者采购农药;
《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
第五十七条农药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经营的农药,并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由发证机关吊销农药经营许可证:
(一)设立分支机构未依法变更农药经营许可证,或者未向分支机构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备案;
(二)向未取得农药生产许可证的农药生产企业或者未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的其他农药经营者采购农药;
(三)采购、销售未附具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或者包装、标签不符合规定的农药
(四)不停止销售依法应当召回的农药。
对于采购包装、标示合格的产品,广大经营者已经不陌生了,但对于向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的其他农药经营者采购农药这一规定,容易忽视,今后再采购农药的时候,你就应该让你的供货人提供他的农药经营许可证了,你的那些还未办理农药经营许可证的农药供货人,就要暂时停止和他们的合作了,否则,轻则罚款,重则吊销营业执照。
2、不执行农药采购台账、销售台账制度;
《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八条
第五十八条农药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有发证机关吊销农药经营许可证:
(一)不执行农药采购台账、销售台账制度
(二)在卫生用农药以外的农药经营场所内经营食品、食用农产品、饲料等;
(三)未将卫生用农药与其他商品分柜销售;
(四)不履行农药废弃物回收义务。
在《农药管理条例》中明确规定,不执行农药采购台账、销售台账制度,罚款2000到2万元,并由发证机关吊销农药经营许可证。台账系统不是安装成功之后就万事大吉,之后的销售过程,不使用农药追溯系统,仍然要被处罚。另外农药废弃物回收也是广大农药经营者容易忽视的问题。
这里提醒广大农工,如发现田间地头或农村或连队农资户在零售农药,请向农药监管部门举报,共同维护农药合法合规经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