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执法典型案例范文

导语:如何才能写好一篇行政执法典型案例,这就需要搜集整理更多的资料和文献,欢迎阅读由公务员之家整理的十篇范文,供你借鉴。

一、指导思想

二、工作目标和任务

(一)工作目标

(二)工作任务

1、电力设施保护。集中整治一批违章施工作业等危及电力设施的违法行为,建立健全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作业许可审批制度;清楚一批电力设施保护区内违章建筑、违章植树、开挖取土等重大安全隐患,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和电力设施安全;查处一批破坏盗窃电力设施重大案件,依法惩处一批违法犯罪分子,坚决遏制破坏电力设施违法犯罪案件的多发问题。

2、电能保护。整治一批窃电场所和窃电用户,破获一批盗窃电能重大案件,使盗窃电能违法犯罪发案率明显下降,用电市场明显好转;督促整改一些企业供应电重大安全隐患,避免和防范企业供应电安全风险,不断提高安全稳定供电的可能性。

三、工作要求

在当代中国法制体系中,行政法学的发展相对于其他部门法而言,处于滞后的状态。一方面是由于行政法学体系不完善,另一方面则是由于理论研究与现行立法的脱节,这些都导致在行政执法和行政审判中,执法人员和司法工作人员无法真正领会行政法的基本精神。立法的空白及脱节需要通过完善立法来解决,但还需要运用另一种途径,即运用现有的审判案例,将法律中未明确之处具体化,从而方便于行政执法和行政审判。因此,案例研究方法越来越多地出现在行政法学的理论研究中。在案例研究中可以发现法官的裁判理路并折射出学理的困惑,发现“行政行为”、“行政裁量”等学说在中国的现实运用状况及其不足,逐步发展和修正中国行政法学的概念框架和理论体系,从而反哺我国的行政管理与行政审判实践。这种研究方法也延续到了行政法学的教学中,起到了重要的作用。

一、案例教学方法在《行政法学》教学中的意义

《行政法学》是法学专业的核心课程,相对于其他法学专业课程而言,行政法学的讲授要更为复杂。这主要是基于行政法学缺乏统一的法典及行政法律规范数量众多等原因,从而导致在教学过程中,教师无法在课堂讲授中涉及到所有的行政法律规范。因此,为了达到更系统地学习行政法学,其讲授内容主要集中在基本原则和基本理论的部分。但是,枯燥的理论讲授必然导致学生厌倦情绪的滋生,教师不得不探索更多的教学手段,而适用于绝大多数法学专业课中的案例教学方法在行政法学中的作用更为明显。具体而言,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丰富了教学手段和方法。行政法学是法学的专业必修课程,教学目标除了强调学生获取知识外,其法学专业性质决定其更应注重学生能够运用所学知识于实践之中。传统的理论教学的确能够为学生灌输知识,但无法提高学生的实践能力。因此需要多样化的教学手段和方法。而案例教学则是其中之一,也是最传统、运用最为频繁的一种实践教学方法,这种方法不是社会实践,而是在教师引导下的实践,能够与传统的理论教学相结合,从而丰富了教学手段,充实了教学内容。

第二,有利于提高学生的学习兴趣。案例教学与执法、司法实践密切相联系,案例教学所选择的案例都是来自于实践,让学生意识到自己所学的知识能够运用着去分析和解决现实问题,从而激发学生的学习兴趣,同时也拓展了学生的思考空间。虽然在案例分析之后,教师都会给学生一个肯定或否定的结论,但同时也会将现行行政法律规范及现有的行政法理论不能解决的问题提出来,留给学生进一步思考。

第四,有利于提高教学质量。学生在实践教学中所反映的问题就是教师在教学中需要主要解决的问题。因此,只有学生充分地参与到案例分析之中,才能充分地反映出学生的疑难问题所在。通过案例教学,教师可以与学生进行充分的沟通,对学生的疑难题进行解答或者在后续的课堂上进一步探讨,而这一些都为教师的专业教学工作积累了素材,从而为提高教学质量奠定了基础。

总之,案例教学能够与现有的实践教学手段相结合,进一步激发学生学习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培养学生法律实践操作能力,这与法学本科培养高素质复合型人才的教育改革目标相一致。

二、《行政法学》案例教学方法中存在的问题

综上所述,我们需要对案例教学这一传统的实践教学方法进行创新研究,在教学体系上,将案例教学回归到课堂教学中,以行政法的教学内容为核心,从而辅以案例教学;在案例的选择上,一方面运用与社会现实贴切的案例去分析基本原则及制度,提高学生学习行政法的兴趣;另一方面运用行政法的基本原理社会热点案例及争议问题分析,以促进对行政执法实践和行政法理论进一步完善和研究。

三、对案例教学方法的几点建议

案例教学方法的创新,不应当仅仅停留在教学手段本身,而应当从整个行政法学的体系和研究方法着手。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

(一)加强对行政法学体系的研究

(二)区分情形选择不同的案例教学模式

行政法的教学内容涉及的基本知识及基本理论众多,既包括行政法基本原则和基本制度,也包括数量众多及表现形式多样的法律规范,还包括需要进一步研究和探讨的制度建设及理论基础。案例教学所确定的案例一般选择贴近社会实际或者社会争议较大的问题,一方面能够与行政执法实践密切相联系,另一方面更能提高学生的实践操作能力。对执法和司法实践的案例进行筛选,在知识点讲授部分,选择与所讲授内容最为贴切的案例;而在专题案例分析部分,则选择更能全面体现行政法基本原则和理论的案例;在专题讨论部分,则选择典型案例,既包括现在发生的行政执法案例,也包括过去经典的案例。在案例教学方法的实践过程中,我们需要针对不同的教学内容,选择不同的案例教学模式与之相适应。具体而言,主要有以下三种模式:

1.以案例引导学生理解基本知识部分。在这种教学模式下,选择一些在目前法律框架下没有争议的案例,通过对其中涉及行政法的知识进行疏理,穿插于行政法的教学体系中,以解释行政法基本原则和基本制度的内涵及具体适用。这一教学模式不以追求学生的深入讨论为目的,仅仅是为了辅助教师更清楚讲授知识点,以及学生更明白地理解行政法的基本知识,从而为以后的案例讨论及深入分析奠定知识基础。

2.以案例引导学生讨论案例解决方法。在这一教学模式下,选择一些有争议的行政决定或行政诉讼案例,一方面分析案例中行政决定或司法判决的原因所在,另一方面也从法律原则和制度规定重新分析行政决定或诉讼判决,判断其是否为理性选择。在行政执法中,行政机关拥有行政自由裁量权,即有限制的选择权,这部分的行政执法实践案例对我国的教学也有一定的启示作用。因此,这一教学模式所追求的是学生在掌握基本知识的基础,能够进一步灵活运用。

3.以案例引导学生深入地理解及研究行政法理论知识。在这一教学模式下,选择的是教学体系中每一部分比较典型的案例,从而说明基本原则及基本制度的起源、现状及发展,分析执法及立法中存在的问题,并进一步提出解决方案。我国行政法的发展起步较晚,因此众多的先进理论并未体现在现行的法律规定和现实的行政执法中,这就需要我们在案例分析基础上,进一步结合国外理论上研究的成果,深入分析所选择的案例,从而促进对我国行政法发展趋势的把握。在上述的三种案例教学模式中,案例的选择由教师负责,但案例的阅读及分析则由学生在课后完成,通过这种分工,学生在教师的指引形成对案例的自觉分析,而且有助于提高学生在日后的学习和工作中实践能力。

(三)加强教师在实践教学过程中的引导作用

(四)提高案例教学的实效

案例教学这种教学方法旨在提高学生理解能力、分析能力和解决问题的能力。但要达到这种教学效果,除了提高学生在案例教学过程中的积极性外,还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强调对案例分析后的归纳和点评。知识点讲授中对案例分析之后,要回归对知识点的归纳;而以案例作为引导的专题讨论中,也要强调对学生讨论的点评和归纳。二是重视解决学生的疑难问题。在案例教学过程中,允许学生根据自己所学的知识对案例所涉及的内容提出疑问,教师结合行政法基本理论及实践给予讲解和分析,或者在后续的课程教学中组织学生进一步探讨。

在实践教学改革中,我们强调创新教学手段,但不可否认的是,教学手段的创新仍然需要辅助于教学,另一方面,也需要考虑到教学受众对象的特点,实际发挥其提高学生实践能力的作用。

1、加强宪法宣传教育。认真组织学习党的十报告和在首都各界纪念现行宪法公布施行30周年大会上的重要讲话精神,把宪法教育作为干部教育的重要内容,列入学法计划、培训计划,使全局人员特别是领导干部掌握宪法的基本知识,树立忠于宪法、遵守宪法、维护宪法的自觉意识,以宪法为根本活动准则,更加自觉地恪守宪法原则、弘扬宪法精神、履行宪法使命,切实担负起贯彻实施宪法和法律的重要职责。

2、强化法律学习培训。落实学法制度、培训制度,提高领导干部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深化改革、推动发展、化解矛盾、维护稳定能力,努力营造办事依法、遇事找法、解决问题用法、化解矛盾靠法的良好法治环境。制定领导干部和行政执法人员依法行政知识培训计划,积极参加市政府法制办和市局举办的法制培训班。

3、确定气象依法行政目标。按照市政府提出的“12345”,即形成一个工作目标,争取省市两级先进,召开三次关键会议,开展四项创新工作,部署五项重点任务为宗旨,创建依法行政示范点为目标,结合我局工作实际,层层分解工作任务,把目标责任落实到位。

二、转变管理职能,创新依法行政方式

1、推进气象社会管理法治化。按照民生优先、服务为先、基层在先的要求,加强气象社会管理制度、体制机制、能力、人才队伍和信息化建设,加快形成源头治理、动态管理、应急处置相结合的社会管理机制。在坚持政府主导、部门联动的基础上,充分发挥基层各类组织协同作用,鼓励各类企事业单位、基层群众自治组织、人民团体和社会组织参与气象社会管理,逐步实现气象社会管理的共同治理。

2、深化气象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根据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要求,进一步取消和调整气象行政审批项目,对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能够自主决定、市场竞争机制能够有效调节或中介机构能够自律管理的事项,对于可以采用事后监管和间接管理方式的事项,气象部门该退出的退出、该取消的取消。建立和落实气象行政审批听证、论证、征求意见制度。推进气象行政审批标准化规范化,健全受理、承办、批准、办结、告知、救济、监督、投诉等环节的标准、条件、权责、时限等制度规范,努力把气象局打造成为“审批项目最少、办事效率最高、行政成本最低、权力运行最透明”的单位之一。

3、创新气象行政管理方式。构建以人为本、上下联动、管理规范、办事公开、信息共享、运行高效的气象政务服务体系,巩固深化市电子政务平台运行工作成果。全面推行气象行政指导,综合运用政策辅导、走访约见、规劝提示、信用公示、警示告诫、行政建议等方式,将气象行政指导贯穿于气象行政管理、气象行政执法全过程。到2013年底,建立全市气象行政指导制度,全面推行全程说理式执法。

三、强化制度建设,改进工作机制

2、改进工作机制。扩大公众有序参与制度建设的途径和范围,建立健全制定规范性文件听证、辩论制度、公众意见采纳反馈机制,完善项目确立、起草等环节的社会参与程序,广泛听取和吸纳社会各方面尤其是基层群众的意见、专家学者的建议,使出台的规范性文件和政策文件体现群众的共同意愿,增强贯彻实施的群众基础。继续探索建立开放式、多元化的制度建设机制,采取委托、合作等形式吸纳更多的专业机构和专家学者参与制度建设。健全程序合理、操作规范的规范性文件后评估机制,建立公众参与规范性文件监督工作制度,深化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专家点评活动。完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动态管理机制,认真落实清理工作制度,对不适应科学发展观要求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及时清理、修改或废止,清理结果予以公布,并组织开展落实情况检查。

四、健全行政决策制度机制,促进依法科学民主决策

五、坚持以人为本,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

1、加强重点领域监管执法。针对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热点难点问题,加大重点领域执法力度,强化日常监管,开展专项治理,严厉查处违法案件,有效维护公共利益和经济社会秩序。以保障公共安全为目标,加强源头治理和市场监管,加大查办案件工作力度,有效化解防雷、施放气球安全风险隐患,严厉打击违法犯罪行为。加大重点行业领域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力度,深入开展“打非治违”专项行动。加强安全监管,严厉查处各类危害公共安全的违法行为,深入开展防雷安全专项行动,着力解决损害群众安全的突出问题。

2、深化气象行政执法规范化建设。贯彻落实《市行政执法程序暂行规定》,建立和落实气象行政执法程序制度,全面规范气象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检查等行政执法行为。量化裁量标准,完善裁量公开、裁量指导、重大或复杂裁量事项集体会办等制度,严格规范气象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权。参加气象行政执法典型案例指导和评析研讨活动,有针对性地解决执法过程中的疑难复杂及共性问题。健全气象行政执法调查规则,规范取证活动,推行气象行政执法证据格式化。进一步完善执法风险评估和防范控制机制,有效提升气象行政执法规范化水平和行政执法效能。加强气象行政执法队伍建设,建立严格的进、出机制,强化气象行政执法人员培训考核和资格管理,认真落实气象行政执法人员执法行为规范。

3.强化气象行政执法监督。对重大行政许可、非行政许可审批等直接关系管理相对人切身利益的气象行政行为,进行事前法律审核,发现问题及时纠正,有效防止违法行政的发生。对重大气象行政处罚或对社会具有普遍影响的案件,进行重大案件回访,督促落实整改措施。以省气象法制管理平台为依托,推进全省气象行政执法的规范化,开展网上执法事项查看、实时监控、预警纠错、风险防控、监控结果统计分析和绩效评估。完善气象行政案件监督审查制度,开展重大气象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复议决定备案审查工作。深入推行气象行政执法责任制,全面落实气象行政执法案卷评查、评议考核、责任追究等制度。开展事关经济社会发展全局和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规章、规范性文件执行情况监督检查。健全气象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机制,对涉嫌犯罪的案件应及时向公安、检察机关移送,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

六、依法防范化解社会矛盾,全力保障社会和谐稳定

1、提高气象行政复议质量。完善创新气象行政复议申请方式,通过“12345”网上受理平台,为申请人提供更为方便、快捷、经济的气象行政复议申请渠道。建立复议联动机制,设立咨询、和行政复议专门接待人员,接受咨询、受理案件,引导群众通过复议渠道反映诉求、依法维权。严格依法办案、公正裁决,进一步加大纠错力度,坚决纠正违法或明显不当的具体气象行政行为,积极推进气象行政复议纠错案件违法过错责任追究工作。改进审理方式,推进公开审理,探索制定气象行政复议调解和解程序规定,制定落实气象主管机构负责人重大气象行政复议案件出席听证制度。全面开展气象行政复议工作规范化建设,落实气象主管机构负责人行政诉讼出庭应诉制度。

2、全面推进气象行政调解。进一步增强新时期下做好气象行政调解工作重要性必要性的认识,切实把气象行政调解工作摆上重要位置,加强组织领导,完善配套制度和推进措施。健全由气象主管机构负总责、法制机构牵头、各职能部门为主体的气象行政调解工作体制和协调机制。建立由气象法制机构为组长单位、重点执法部门为成员单位的气象行政调解工作指导协调议事机构,每半年进行一次工作通报,重大情况及时向上级气象主管机构和当地政府报告。推进气象行政调解制度化、规范化,开展气象行政调解工作制度建设情况、工作情况专项检查和卷宗评查。

根据《**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森林资源林政管理工作的意见》(*政发〔**〕119号)和大理州森林资源林政管理工作有关要求,为切实加强我县的森林资源林政管理工作,建立森林资源管理长效机制,促进林业持续协调健康发展,结合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以建设和培育稳定的森林生态系统、实现森林可持续经营为宗旨,增加森林资源总量、提高森林质量、优化结构为主线,坚持严格保护、积极发展、科学经营、持续利用的方针,建立健全以林地林权管理为核心、资源利用管理为重点、综合监测为基础、监督执法为保障的森林资源管理体系,全面提升森林资源林政管理水平,为我县生态建设、林产业发展和农民增收提供有力保障。

二、目标任务

到**年,实现森林资源总量显著增加,森林质量稳步提高,森林结构进一步优化,森林覆盖率达到60%,局部地区生态恶化的状况得到明显改善。到**年,全面消灭宜林荒山,森林覆盖率达到65%。重点林区森林生态系统功能明显改善,产权管理规范、林地管理严格、资源利用高效、综合监测到位、监督执法有力的森林资源管理体系初步建成,森林资源林政管理的能力和水平得到提升,做到生态保护与产业发展并举,经济效益、社会效益与生态效益兼顾,为全县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作出更大贡献。

三、主要措施

(一)加大森林资源林政管理的宣传力度

各乡镇人民政府和县林业局、森林公安分局、自然保护区管理局,要采取多种形式,充分利用墙报、标语、护林防火宣传牌进行宣传。在每年的植树节、爱鸟周、“朝山”等民俗活动和森林防火期间,采取发放宣传图册、护林防火通知书,派出护林防火宣传车深入基层进行广泛宣传森林资源管理法律、法规和政策。宣传森林资源林政管理工作的地位和作用,宣传破坏森林资源违法典型案例,发挥警示教育作用,进一步提高全民、全社会保护森林资源的自觉性,营造森林资源林政管理的良好社会环境。

(二)加强林政管理队伍建设,提高林政执法能力

1.完善护林员聘用制度。各乡镇和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要根据下达的护林员指标,公开招聘护林员,实行一年一聘制,签订管护责任合同,划定管护责任区。建立健全巡山管护监督机制,完善管护考核办法,加强对护林员的考核管理,实现管护效益的最大化。

2.强化执法培训。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行政执法队伍建设,提高执法人员依法打击破坏森林资源行为的工作水平。要强化执法人员的理论基础、法律、法规、程序以及行政办案等涉林知识培训,提升林政执法水平,努力建设一支高效、廉洁、作风过硬的执法队伍。

3.依法行政,规范执法。一是严格执行林业行政执法案件公示制度,既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又增强执法人员的责任意识。二是实行文书登记制度,规范执法文书的管理。林业行政执法文书由县林业局统一管理,实行严格审核文书发放和核销制度。要对正常使用文书情况进行监管和审查,规范执法文书,确保办案质量,杜绝“以罚代批”现象发生。三是建立执法协调机制。通过沟通交流,协调好各执法部门之间的关系,解决执法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为共同执法、合力打击创造良好的条件。四是对有违法行为的执法人员,严格按有关规定追究其行政责任。五是不断提高执法效能,切实加大执法力度,从重从快从严查处各类盗伐滥伐、乱挖滥采、滥捕乱猎、乱垦滥占、无证经营、非法收购、非法移植等破坏森林资源的违法犯罪行为。做到发案一起,查处一起。六是对工作积极、勇于同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执法成效显著的执法人员,要给予表彰奖励;对执法不力、查处率低下的执法人员,要坚决进行调整;对知法犯法、与犯罪分子相勾结的执法人员,要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三)加强森林资源监测机构建设和管理

要加强各级森林资源调查规划和监测队伍建设,充分发挥其野外信息采集、监测数据处理、生态建设成效评价和林业发展规划编制等重要作用,为生态建设和林业发展服务;在各类调查和核查工作中,调查规划和监测机构要坚持实事求是原则,对提供的各类技术数据负全责。林业部门要查清森林资源家底,建立森林资源数据库,及时建立和更新森林资源档案,构建较为完备的地方森林资源监测体系,提高综合监测水平,实现动态管理,及时掌握森林资源动态变化情况。

(四)加强林权和树木采伐管理,规范木材经营加工市场

4.加强木材经营加工的审核。禁止没有木材经营加工许可证和没有木材检尺资格的人员在县内从事木材经营加工活动。林业、森林公安、工商、税务等部门要加大对木材市场的巡查力度,对无证经营、收购非法木材的,特别是收购偷砍、盗伐林木的,要给予严厉打击,并吊销其《木材经营加工许可证》,促进木材经营加工市场的规范经营、强化监管、促进木材行业规范、有序、持续、健康发展。

(五)加大投入力度,推进林政管理体制改革

要着力加强森林资源林政管理的基础设施建设,切实改变管理水平不高和执法手段落后的状况,适应新形势下资源林政管理工作的需要。按照分类经营和分区施策的原则,制定符合实际、操作性强的森林经营管理规范。在保护好森林资源的前提下,对不同类型、不同区域的森林采取不同的经营管理政策和模式,全面提高森林经营管理水平。对公益林要严格管护、科学经营,促进其向生态功能和综合效益最佳状态发展;对商品林要积极探索建立适应商品林生产的资源林政管理制度,集约经营,放活采伐利用政策,最大限度地发挥其经济效益。编制实施森林经营试点方案,探索提高林分质量和林地生产力的有效途径,建立起既能保证资源的消长平衡,又能适应林业生产经营需要的新的林木采伐管理制度,真正落实林业经营者对林木的处置权,促进林业发展。

2020年,在省、市、县卫健委和卫生计生监督执法部门的业务指导下,在县委、县政府和县卫健委的坚强领导下,我局不忘初心、牢记使命,以问题为导向,始终按照“内提素质,外树形象”,以服务XX“大健康”的理念开展工作,取得了一定的成效。2020年共查办卫生健康执法案件总数X件,执结X万元。现将有关情况总结如下:

一、精业务,坚定不移提高业务水平。

做好卫生监督员业务知识培训,是提高卫生综合监督执法工作能力的保障。一是邀请省市专家下县学。与省综合监督局、卫生监督所和市卫监局建立常态化指导机制。省卫监局YY同志、市卫监局XX同志先后到信丰调研指导,提出专业性的指导意见,提高我局卫生监督执法人员的办案质量和水平。二是前往先进的兄弟县交流学习,到AA区、BB县;详细了解兄弟县卫生计生监督工作的具体做法和好的经验,为做好我局卫生监督工作开阔了思路,积累了经验。三是组织全体监督员自学和利用网上培训平台进行网上学习。

二、抓重点,全面开展卫生计生综合监督工作

三、重实效,全面做好疫情防控监督工作

扎实推进商业网点、学校有序复工复学,2月起,我局开展受理美容、美发、旅馆酒店及社会医疗机构复工营业报备审核工作,报备公共场所(美容、美发、旅馆酒店)SS家,社会医疗机构5家,复学的127家中小学校、11家托幼机构、34家校外培训机构全部监督到位。积极主动组织精干力量参加县里统一调配的复工复产督导工作,共参加457家企业复工复产,进驻企业3500人次,下达督导整改意见书780份,保障了我县疫情防控与复工复产两不误。

四、强宣传,积极抢占舆论宣传报道的高地。

数字城管建设是一项立足长远、创新体制、适应现代化城市管理需要的全新工作模式。根据建设部《关于加快推进数字化城市管理试点工作的通知》和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数字化城市管理工作意见的通知》精神,年前,我市数字城管建设方案已经通过了专家论证,*年将全面启动全市数字化城管工作,力争在5月份投入试运行。

一是加快数字城管建设步伐。在市数字化城市建设领导小组领导下,会同有关部门及建设单位紧密协作,加快建设步伐。要严格按照建设部《城市市政综合监管信息系统技术规范》等有关行业标准,充分利用和整合现有城市管理资源,构建数字化城市管理网络平台。完成地理编码系统,科学划分城市管理的物件和事件,实行网络化管理。组建市数字化城市管理监督指挥中心,按照实际需要聘用监督员。形成上下贯通、信息共享、科学高效、精细快捷的数字化城管新模式。

二是建立数字城管运行机制。首先要建立受理机制。明确流程和责任,特别是“12319”热线等受理工作;其次要建立沟通机制。通过定期沟通制度,保证信息对称,确保运行高效;第三要建立协调机制。加强疑难问题的协调,保证问题的及时和高质量解决,特别要重视解决群众呼声高以及紧急事件的处理。同时,要构建高效明确的责任体系,在提高问题解决率和及时率上下功夫;

三是健全绩效评估考核体系。编制数字化城管《工作手册》,制订数字化城管工作考核制度,实行考管分离。要加强监督员队伍管理,提高监督员素质和责任心,发挥他们在快速发现问题上的作用。要按照定人、定岗、定责的“三定方案”,对各自辖区进行切块划片,落实管理责任,构建执法队员、环卫职工、协管员、沿街单位“四位一体”的网格管理责任体系,真正实现人人有责任、个个受监督、事事有人管。

2.突出精品亮点打造,进一步推动“三化”建设。

一是推动“精细化”管理。要结合“数字城管”建设,做好精细化管理的基础工作。对辖区内所有设施摸底调查,及时了解和掌握设施的运行和使用情况,建立统一的城市管理信息平台。要精心制定精细化管理考核标准。推进精细化制度建设,组织编印《城管行政执法精细化管理手册》,对各项工作进行细化,明确岗位责任,细化工作标准,量化考核目标,规范执法流程。要提高发现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继续推行徒步执法,强调处理问题的时限,树立快速反应、雷厉风行的过硬作风。要精心制定各级应急处理预案,详细制定应对措施,建立应急人员、应急装备、应急措施档案。

二是推动“规范化”建设。我们必须通过规范自己的言行举止、队容仪表,严格按制度工作、按制度管理、按制度执法,坚持依法行政,切实提高行政执法效能。要规范工作方式,把规范化建设与即将实施的“数字城管”工作对接起来,根据“数字城管”的要求和管理工作的实际,提出规范化建设的工作目标。要规范执法管理制度。从案件办理程序入手,规范在执法培训、执法监督、责任追究等环节上的工作制度。以制度保障执法办案,以制度促进队伍形象的提升。

3.突出市容环境整治,进一步强化市容市貌管理。

市容市貌是一个城市的“脸面”,是我们工作的第一要务。它的好坏直接反映出一个城市管理水平的高低。要开展市容环境整治活动,精心组织,谋求合力,动真碰硬,取得实效。

二是坚持维护规划权威,加强违章建筑查处。我们一方面要认真总结查处违章建设行为的经验,加强宣传引导,以求营造守法环境,降低违建意欲,减轻对抗压力。另一方面,要从重从严查处违章建设。要始终保持高压态势,组织开展拆除违章建设专项整治活动,全面取缔占用人行道和有碍市容的沿街破旧亭棚。要充分发挥“城管进社区”的功能和基层组织的作用,确保老城区、住宅小区、城乡结合部的违法建设逐年减少。特别是对市区控制区域内的违章建筑查处工作上,要坚决执行城市规划法,坚决予以,着力维护建设秩序、社会公平,维护规划的严肃性。

4.突出环卫体制改革,进一步加强环卫基础设施建设。

积极探索环卫市场化运作机制,逐步形成以市场调节为主、行政管理为辅的运作方式。

二是实行环卫保洁全覆盖。根据市里的要求,逐步实施主次干道与街巷保洁一体化作业制度。将街巷、绿地等保洁纳入环卫专业队伍保洁,实行“一把扫帚扫到底”,切实改善市民群众的卫生环境。

三是强化环卫设施建管。切实提高环卫作业机械化水平。努力争取增添扫路机、高压冲洗车,填补道路清扫机械率的空白,力争机械化清扫率40%以上。努力争取增添移动电瓶保洁车,在城区重点地段增设移动公厕。要加强环卫设施的日常养护,逐步取消主干道暴露垃圾桶。组织环卫设施总量普查,建立“定岗、定额、定标、定考”的保洁网络和环卫作业机制。积极建立和培育设施维护、公厕养护的内部竞争机制,实行公开竞聘,择优养护。

四是切实加大环卫保障力度。落实环卫工人基本保险,逐步提高一线环卫工人的工资福利待遇。改革创新垃圾费征收管理办法,积极推进居民垃圾费与其它收费平台捆绑收费方式,探索垃圾收费市场化运作新模式,提高征收率。

5.突出宜居城镇建设,进一步改善人居环境的质量

建设宜居城镇是市委、市政府确定的全年三项重点工作之一。城管部门作为牵头部门,要加强领导,强化指导,扎实推进。

一是要认真制订工作标准。本着标准化、系统化、个性化的原则,重点围绕督促加快健全管理机构,建立环卫队伍,明确管理职责,科学制订镇容镇貌、环境设施、机构建设、环境质量等管理工作标准,突出硬性指标。要完善城镇管理体制,建立健全城镇管理网络体系,构筑城、镇一体的城市管理组织机构框架,明确各镇、各有关职能部门宜居城镇的管理责任。

三是构建农村垃圾收运处置体系。根据新农村建设的要求,按照“组保洁、村收集、镇运输、市处置”的模式,构建农村垃圾清扫、收集、处置运行机制。指导各建制镇、村建立保洁队伍,实现农村保洁网络的全覆盖。扶持农村环卫基础设施建设。努力实现全市每个镇都有垃圾处理能力,做到农村垃圾有人管、有设备运、有地方处理。

四是加强创建工作考核。进一步加强对建制镇城管创优工作的督查力度,增加巡查频次。在结合各建制镇年中调研情况的基础上,组织对建制镇创建活动的考核。按考核得分评定宜居集镇创建工作星级单位。对在宜居集镇创建活动成绩突出的建制镇进行授予通州市“宜居集镇”创建活动五星级、四星级、三星级奖牌。对五星级镇申报南通市集镇管理创优单位。以促使“宜居集镇”创建工作全面、深入、均衡的开展。

6.突出队伍建设管理,进一步提升队伍形象

一是强化能力素质培养,着力增强队伍执法本领。要切实加强一线队伍的学习培训,不断提高执法队员管理社会事务,协调利益关系,开展群众工作,处理人民内部矛盾,维护社会稳定,解决实际问题的本领。要构建科学规范的培训体系,今年局将分别举办中层干部、一线人员培训班,每次集中培训不少于2期,分批组织执法人员为期一个月的封闭训练。从实际需要出发制订教材教范,革新培训内容,强化培训的针对性,通过执法典型案例的剖析,辩明是非,掌握方法。

明确行政征用法律制度中的公共利益

完善行政征用程序

完善行政征用补偿的法律制度

完善行政征用的保障法律制度行

实践中的环保自力救济事件,大多是由于企业污染环境,而公众无法或者无法及时获得公权力的救济,不得已采取过激行为,以强力制止企业继续污染和破坏环境的行为。对此,学界中有人提出“环境自卫权”理论,认为其“实质是正当防卫理论在环境法领域的适用与衍化”。[1]

正当防卫是侵权法中合理抗辩的理由。“当事人的行为客观上造成他人的损害,但这些行为又具有侵权法上的正当性与合法性,故以此作为抗辩理由,主张不承担民事责任。”[2]然而实务中的做法却往往与此相反。关于环保自力救济的性质,一直存在着较大的争议。

为澄清理论中的疑问,本文借鉴民法请求权基础的思考方式进行分析。“请求权基础是指原告得向被告所主张的法律规范。”[3]按照法律思维的逻辑顺序,首先需要判断,环保自力救济是否侵害了企业的权利,侵害的是何种权利。其次,假定侵权行为成立,该行为是否具有合理抗辩的理由,而阻却行为的违法性。

(一)侵犯的企业权利

实施环保自力救济,无疑侵犯了企业的权利。围堵厂房、破坏机器,造成企业的财产损失,首先侵犯了企业的物权[4].需要指出的是,机器设备用于生产经营,造成环境污染,但其物权的保护,并不受到影响。

企业的营业损失大致可以分为两类,一种是附随于权利受到侵害而发生,由于毁损机器设备而无法营业造成的损失。这些损失与权利受到侵害具有相当因果关系时,可以请求赔偿。另一种是纯粹经济上损失,不是由于权利被侵害而发生的。纯粹经济上损失不具有社会公开性,范围不确定,原则上不予赔偿。[5]

在造成人身伤害的事件中,企业员工的生命健康权等人格权受到侵害,应当获得相应的赔偿。人格权是指主体依法所固有的、以人格利益为客体的、为维护主体的独立人格所必备的权利。[6]由于人格权具有专属性,受到侵害时,应当由受害者本人或其近亲属主张私法上的救济。

对于企业的财产损失与员工的人身伤害,可否以企业的营业权作为请求损失的依据,存在争议。

企业的营业权属于德国法上的概念,是所谓的框架权。由于其客体难以具体化,欠缺社会典型公开性,尤其是归属及排他的功能,“关于侵害行为的要件及其保护范围的认定,违法性判断,以及请求权竟合关系仍无定论。”[7]因此,实务中应采否定论。

(二)不法及正当防卫

实施环保自力救济,侵犯了企业的物权。按照通常见解,侵害他人的权利,即属不法行为,如果不具备合理抗辩的理由,就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正当防卫在各国的法律制度中,均属于合理抗辩的理由。《德国民法典》227条规定,“因正当防卫所为之行为,不以违法论。”大陆法系中的其他国家也有类似规定。英美法系通过判例确认,正当防卫是侵权行为的一般抗辩理由。我国《民法通则》128条规定,“因正当防卫造成损害的,不承担民事责任。正当防卫超过必要的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应当承担适当的民事责任。”

正当防卫的实施需要符合一定的条件:“首先,须对于现时不法之侵害。其次,须为防卫自己或他人的权利。第三,须防卫不超过必要的限度。过当防卫,应付相当赔偿责任。”[10]

环保自力救济侵犯了企业的财产权利,是否具有法律上的正当性,就在于其是否满足正当防卫的构成要件。

(三)环保自力救济性质分析

正当防卫是一种基于原权利而产生的救济权。“本人或他人的人身权和财产权是原权,当这些权利受到侵犯时就产生了正当防卫权,从这个意义上说,正当防卫是一种救济权。”[11]

因此,分析正当防卫的构成,应当从防卫权的原权利入手。

对于公众而言,人身权与财产权作为正当防卫的原权利应无疑问。而环境权可否成为独立的民事权利,受到正当防卫制度的保护,却有商榷的必要。

1,环境权

关于环境权的概念,我国学者的表述基本上是一致的,认为环境权为环境法律关系的主体享有适宜健康和良好生活环境以及合理利用环境资源的基本权利。然而关于环境权的性质却众说纷纭。大多数学者认为环境权是一项新型的基本人权,其核心为生存权。[12]

传统的环境权理论自20世纪六、七十年代在美国崛起以来,曾在西方国家风行一时,但多数国家拒绝通过宪法规定环境权,法院也大都拒绝通过解释宪法承认宪法地位的环境权,学术界也逐步丧失对环境权理论的兴趣。[13]20世纪80年代通过的多数国际环境法律文件和人权文件都承认国际环境权,90年代通过的国际环境文件一般都没有提到环境权。[14]

环境权作为一种新的一般性权利还处于形成过程中的第一阶段,即在政治、社会、道德方面逐渐为国民熟知,并深入到人们法律意识中去的阶段。[15]对于环境权所揭示的环境问题,应给予高度重视,把实现环境权的理念作为社会发展的最终目标。然而环境权主体的广泛性与内涵的不确定性,削弱了其成为民事权利的可能。因此,尽管深受环保浪潮的影响,世界上绝大多数国家的民法典,均没有规定独立的环境权。从各国的司法实践来看,也鲜有依据环境权裁判的案例。

日本学者原田尚彦指出:……每个人都享有在良好的自然环境中享受舒适生活的环境权,但如果给予环境权至高的力量,就会有产业停废的危险。……把环境权看作是排除一切利益衡量的绝对的至高无上的价值来约束法院是不对的。推进环境保护的目的应当是在与其他法益实现相互协调之下达到的。[16]可供参考。

2,环境污染侵权

而公众的人身权与财产权是否受到侵犯,需要分析企业的行为,是否构成环境污染侵权。

环境污染侵权是一种特殊的侵权行为,同传统的民事侵权类型相比,在主体、客体乃至内容方面,均具有自身的特点。[17]基于上述原因,环境污染侵权理论经历了“过失客观化”、“违法即过失”到过错推定,乃至最终无过错责任的确立。[18]其构成要件具体包括(1)污染环境的行为;(2)损害;(3)污染环境的行为与损害之间的因果关系。[19]成立环境污染侵权时,污染行为还需不具备法定的免责条件。

至此,判断环保自力救济是否满足正当防卫的要件,关键在于对企业行为性质的认识。由于环境污染侵权的复杂性与特殊性,环境领域中的正当防卫制度充满了争议。

3,环保自力救济可否构成正当防卫

(1)企业排污行为的性质

与一般的侵权行为不同,污染环境的行为本身具有价值双重性。由于科技水平的限制,企业的排污行为往往是伴随着合法的生产活动而产生的。为实现发展经济与保护环境的协调平衡,国家一方面允许污染企业存在,另一方面又要求排污限制在公众可以“忍受的限度”内。因此,在存在环境污染的情形下,需要运用利益衡量的手段,做出有利于企业或者受害者的不同判断,进而实施不同的法律调节。[20]

利益衡量是指造成损失与所获利益之间的法益衡量。“法益之衡量由高到低区分为生命、身体、自由、名誉、财产之位阶。而同一位阶之法益,就财产法益而言,依然要做财产价值高低的衡量。”[21]

在具体的案例中,法院往往会出于政策考虑,基于不同的价值判断,对企业排污行为做出不同的裁判。

(2)环境公益的保护

由于环境权作为独立的民事权利尚不成熟,因排污行为而遭受损害的环境公益,并不属于私法上的权利范畴。“权利的概念可以扩张解释,但不应包括公益。”[22]维护环境公益的任务,主要还在于国家。正如学者所指出的,“现代环境问题的解决,主要是以行政手段为主,配置以惩罚为特点的刑事法律与以补偿、修复为特征的民事法律来协调。”[23]因此,环保自力救济的实施,必须具有法律上的正当性。否则,人人皆以维护公益的法律化身自居,自力救济盛行,必然导致法律秩序的崩溃。

(3)环境领域中的正当防卫

环保自力救济是否具备法律上的正当性,需要结合污染侵权与正当防卫理论,具体分析。

正当防卫是针对不法侵害而实施的,需要有不法侵害的事实存在。而企业的排污行为并非传统的民事侵权类型,纯粹无价值而是非分明。由于社会资源具有有限性,在具体案件中,国家只能在资源使用的冲突中做出选择,让当事人在某种条件下,享有资源使用上的优势。或者允许企业制造污染,或者允许公众安宁居住。利益的衡量往往具有不确定性。因此,企业的排污行为并不必然构成不法侵害。

在企业行为符合污染侵权的构成要件,对公众财产与人身造成侵犯的情形之下,可否实施正当防卫,仍存疑问。

正当防卫是针对非法的、非进行正当防卫而不能排除的不法侵害而进行的。[24]而环境污染却具有持续性、潜在性及不明确性的特点。往往利用环境为中介,然后作用于人身及财物,需要经过较复杂的物理、化学和生物反应过程。环境污染通常不是一次,而是不断排污、长期积累而渐进形成的。单一原因造成污染的情形固然存在,更多的则是由多方面的原因所造成的。

根据环境污染的上述特性,认定环保自力救济满足正当防卫的紧迫性要件,尚欠说服力。至于因环境执法不力,造成污染长期存在的现象,需要通过加强环境行政执法,以及司法机关的积极介入加以解决。制度的缺陷,应当通过法治建设来逐步完善,并不当然赋予公众实施过激行为的权利。

由于环境问题的不可逆转性与难以恢复性,对具有现实危险性的污染行为,可否实施预防性防卫,更是值得商榷。

即使污染行为的危险性可以确定,当事人也可以选择物权请求权等私法模式,维护自身利益。而环境公法领域中的预防性制度,从另一角度也可解决上述问题。需要指出的是,环境问题的解决,是多种手段综合运用的结果,不应当把视线仅仅局限于正当防卫制度之中。

目的合法性和正义性是正当防卫的必备条件之一,防卫必须以保护本人或他人为目的。目的不同于意图或动机,一般是通过客观后果来判断的。对环保自力救济的实施者而言,参与环境公益的热情固然值得赞赏,但如果把环境保护视为自家私事,试图凌驾于法律之上,而采取诸如封锁企业、破坏设备乃至人身伤害等过激行为,显然与依法治国的要求不相符合。维护社会秩序与公益,主要还是国家的职能。个人应当在法制框架内参与环境公益事业,方能实现环境保护的最终目的。

环保自力救济是针对排污企业进行的。企业作为组织体,是由人与包括机器设备在内的财产要素构成的。实施污染是员工与设备共同作用的结果。如果说针对机器设备时,企业的财产损失能够计算。那么在针对工作中的员工时,其人格利益的价值却难以估算。员工与自力救济实施者双方之间的利益应该如何平衡,理论上尚无定论。对员工实施怎样的措施才足以阻止其工作,实践中也难以判断。这也造成了自力救济实施限度的不可确定性。

事实上,就正当防卫的限度条件而言,防卫的方式应当是足以抵抗现实存在的、正在发生的侵害行为。而防卫强度则是,防卫所使用的力量强度须与侵害强度相适应。

环保自力救济的限度,涉及到利益衡量的问题,即所保护的利益与破坏的利益的大小得失比较。为较小的合法利益而采取损失巨大的防卫方式,法律是不认可的。利益衡量是一个复杂的过程,需要参酌客观情势,衡量不同价值,理论上具有极大的不确定性。因而造成实务中对自力救济“度”的把握,难以控制,不具有现实可操作性。

而一般认为,围堵厂房、破坏机器乃至造成严重人身伤害的事故,与环境污染的渐进性与潜在性特征相比,在方式、强度上显然不相适应。比较而言,公众如果采取谈判协商、提出环保议案、求助于政府以及司法救济的模式,应当说是更为恰当的选择。

基于上述理由,本文认为,环保自力救济原则上并不构成正当防卫,由于其实施者侵犯了企业的物权与员工的人格权,具有不法性,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二、环保自力救济对策研究

(一)进一步的思考

从表面上看,环保自力救济是企业与公众之间,就环境污染问题而发生的冲突。由于不符合正当防卫的要件,实施者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单纯从案件审理的角度来讲,这种观点无可厚非。实践中,各地政府也因此采取了强硬立场,甚至利用拘留、逮捕等刑事手段,处理此类纠纷。结果却激化了矛盾,造成了更大的财产、人身损失。严格地遵循法律规范要求,社会效果却并不尽如人意。

会民主与法治的要求,是环境法制建设的重要保证。因此,通过制度设计以适应公众对环保的关切,对环保自力救济采取疏导的方式,应当比就事论事、解决纠纷的方式,更能反映出社会发展的需要,从而有利于环境问题的最终解决。

至于具体案件的审理,还是应当严格依法办事。这样做,可能会造成情与法的冲突,个案公正与实质正义的背离。但从长远看,树立环保事业在法制框架内实施的理念,更能维护法律的统一与尊严。这也许是法治完善过程中所必须的代价。

(二)环保自力救济的制度诱因

1,制度缺陷

通过环保自力救济现象,反映出现阶段我国环境领域内的诸多问题:

在环境法制建设方面,尽管经过了多年努力,我国的环境法律体系已初步形成,但仍存在着许多不足,制约着环境法治事业的发展。“需要以持续发展论重构我国环境法”。[26]在环境执法领域,有法可依、执法体制、监督机制以及观念转变等新老问题,[27]依然客观存在。而环保自力救济事件的出现,尤其暴露出现实生活中,公民参与环保事业的辛酸与无奈。

2,公众参与

公众参与>,!<,是指通过鼓励广大群众积极参与环境保护事业,保障公众对污染、破坏环境的行为进行依法监督的权利,集中体现了环境保护的民主原则。《环境与发展宣言》、《21世纪议程》等一系列国际文件均规定了公众参与制度。一般来讲,公众参与的发展程度,取决于一个国家的经济发展水平,以及由此决定的民主与法治建设。

对于公众参与制度,学者们已经提出了许多完善建议。[30]然而在现实生活中,公众参与渠道不畅的现象,依然客观存在。在公众试图对污染、破坏环境的行为做斗争时,却无法选择制度内的措施,不能不说是法制建设的悲哀。采取的过激行为,往往又会危及社会安定与经济发展,导致结果与初衷背道而驰。

3,法院的功能缺位

在大多数环保自力救济事件中,当事人并未向法院寻求司法救济。法院往往是在事件发生后,充当“处罚者”的角色。仅仅以国民的“厌讼”心理进行解释,显然是不够的。“厌讼作为一种社会现象不是一种观念的产物,而是在一定的制约条件下形成的趋利避害的行为态势或行为习惯。”[31]环保自力救济深层次原因,就在于现存法律制度与公众参与的不相匹配。

司法终局裁判是现代法治国家的必然要求,实现法院在环境问题上的角色转变,由“缺席者”变为积极的参与者,是当前制度建设中的重中之重。否则,在整个社会对司法救济失去信心的时候,受到损失的决不仅仅是法官、律师及其他法律工作者。

因此,针对自力救济现象所揭示的种种问题,本文引入美国的环境公民诉讼制度,作为加强环境法治建设、保障公众参与的参考。希望通过制度的回应,推进环境公益事业的有效实现。

(三)美国的环境公民诉讼制度

1,概述

美国的环境法制建设位居世界前列,许多制度值得我国借鉴,环境公民诉讼制度即属其一。

美国的环境公民诉讼制度起源于1970年的《清洁空气法》。此后陆续订立的各项环保法律中,大多具有环境公民诉讼条款。公民诉讼制度赋予了私人向法院讼的权利,其重要意义在于,提供了公民参与环保事业的制度内管道。

从性质上来讲,环境公民诉讼属于公益诉讼的范畴。这与公民维护个人利益的污染侵权诉讼不同。公民诉讼的目的在于督促政府或企业采取促进环境公益的做法,不在于追求损害赔偿,判决的效力并不仅仅局限于涉诉的当事人。这也与美国的团体诉讼有所区别。团体诉讼尽管人数众多,也具有公益色彩,但其本质在于追求公民的个人利益,而且判决往往局限于涉诉的当事人。

如前所述,环保自力救济的出现,固然是由于企业污染环境的行为所造成的。然而行政机关执法不力,造成公众无法及时获得公权力的救济,是产生自力救济的另一诱因。依照环境公民诉讼条款,公民可以就企业违反法定环保义务而污染环境的行为,或者主管机关没有履行法定职责的行为提讼。这有利于促进环保法令的执行,避免了自力救济事件的产生。

2,主要内容

(1)原告的资格

环境公民诉讼赋予了民众借助联邦法院督促环境行政执法的权利,但并非任何人、任何团体均理所当然的享有资格。

在美国民事诉讼[32]的司法实践中,原告的资格经过了“法律权利原则”与“实际损害原则”的转变。[33]资格呈逐步放宽的趋势。在《清洁空气法》的环境公民诉讼条款中,规定了任何人均可以提讼,此外未加其他限制,但在两年后的《清洁水法》中却规定了实际损害要件,对原告资格加以限制。其目的或许在于,鼓励公众参与环境公益事业,但同时也要限制诉权的滥用,否则会妨碍主管机关的行政执法。

环境公民诉讼虽然以“公民”为名,但原告的范围涵盖了个人、企业以及州政府,“至于美国政府得否提起,判决虽曾持否定见解,但却未说明确切的理由。”[34]

(2)诉讼事由

公民可以基于以下情形提起环境公民诉讼:一种情形是针对“任何人”违反法律规定的环保义务、造成污染的行为。这里的“任何人”,包括个人、企业、美国联邦政府以及各级政府机关。另一种情形则是针对疏于执行法定义务的环保署署长。

对于污染环境的被告,应以其违反法定污染防治义务为理由。正在违反或是即将违反的情形,均可。对于过去的违法事由可否进行诉讼,却有较大争议。司法实践中也有不同的判例,[35]至今仍无定论。

由于环境问题的不可逆转以及难以恢复性,预防性措施显得尤为重要。环境公民诉讼的提起与最终裁决,并不一定要求有损害事实的发生,只要经合理判断具有侵害社会公益的可能,亦可提讼。[36]这种预防对环境问题的有效解决,具有重要意义。

一、充分发挥价格杠杆作用,全力做好保供稳价工作

(三)加强舆论宣传和政策引导。通过多种渠道积极反映政府保障供应、稳定物价的措施和成效。利用3.15消费者权益保护日、《价格法》宣传日,设立价格宣传服务台,大力开展价格政策法规宣传咨询服务活动。通过走访经营场所,向经营者发放价格宣传册、价格提醒函,督促经营者加强价格自律。通过新闻媒体、政府门户网站、价格信息刊物等载体及时各类价格信息及政策法规,帮助消费者提高维权意识,营造了良好的价格舆论氛围。

(四)建立健全价格保障机制。贯彻涉及民生的价格补贴政策,落实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联动机制,配合民政、财政等部门按规定适时启动并做好特殊困难群体价格补贴工作,共对46699人次、33341户次发放物价补贴金额275.7万元。落实水价补贴优惠政策,会同市自来水公司对低保对象和特困职工家庭等社会低收入群体418户实行自来水价款补贴,共计发放自来水补贴款约5.68万元。关爱社会弱势群体,配合人社局认真落实临时物价补贴政策,对失业人员共发放9139人次,金额38.38万元;大龄人员发放1456人次,金额6.12万元。

二、大力优化价格环境,助推经济转型升级

(一)严格执行清费减负政策。加强行政事业收费监管,根据上级统一部署,对全市227家单位收费情况进行了审验,涉及行政机关25家,事业单位168家,涉及大小收费项目926项。2011年度,全市行政事业性收费总额125927.86万元,收费总额占当年地方财政收入的5.6%,比上年度下降1.2个百分点。取消财政、人社部门涉及企业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2项,可减轻企业和社会负担350余万元;降低动物及动物产品检疫、农副产品流通环节收费标准,清费减负工作取得明显成效。规范农村道路客运经营者客运价格行为,重新调整我市农村道路客运车型单位运价,及时出台《市农村道路客运价格管理实施细则》。按照法定程序,对浮桥镇老闸卫生院病房床位费标准、娄东街道福利院收费标准、食品公司生猪屠宰加工费等标准进行了适当调整。

(三)引导规范房地产市场价格。认真贯彻执行商品住房销售“一价清”制度,要求已取得新建商品住房预(销)售许可证的商品房经营者,在正式销售前及时公开全部销售房源,并按照申报备案价格和明码标价规定内容要求对外销售,明码标示的价格减去公示的各项优惠后应当与合同成交价格相同。认真做好商品房价格备案工作,全年共有49家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申报68个批次住宅小区115.18万平方米商品房销售价格(其中重新申报6个批次6.74万平方米)。全年商品房销售均价7415元/平方米,同比上涨4.2%(商品住宅销售均价6941元/平方米,同比下降7.6%;普通住宅均价6454元/平方米,同比下降7%;别墅、高档住宅均价8833元/平方米,同比下降10.6%)。加大公共租赁住房租金和物业服务收费管理,租金标准按照同一时期、同一地段、同一品质普通商品住房市场租金的70%左右确定,2012年度我市公共租赁房租金标准为10元/平方米,低于市场实际租赁价格。规范新建住宅小区前期物业招投标管理,对奥森尚东等4个住宅小区的物业管理公共收费标准进行了核准,并对有关物业收费的价格矛盾进行协调处理。

(四)加强涉及民生的价费管理。贯彻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全面执行省招标采购、配送规定,基本药物实行零差价销售,全年共采购9571万元,群众可减少支出25%左右。中药饮品坚持集中招标采购和协管配送制度,严格执行价格部门制定的销售价格,全年集中采购880.6万元。落实游览参观点门票价格优惠政策;全面实行企业付费登记监督卡制度;进一步规范幼儿园收费管理;推进公立医院价格综合改革试点工作,及时将公立医院医药价格方案上报省局。

三、强化价格监管措施,依法规范价格行为

(二)重点开展各类价格专项检查。开展了涉农收费专项检查,重点对林业站、畜牧兽医站、农资价格等进行了检查,各单位基本都能按规定的标准收费,总体执行情况较好;对检查中发现收取农民建房押金的问题,告诫、督促要及时清退,严禁截留。开展了教育收费检查,重点抽查了沙溪初中、小学及幼儿园、健雄学院等10家单位,总体执行情况良好。开展了商品房明码标价回访检查,从抽查的18家单位情况看,以前检查过的单位明码标价工作做得较好,未检查过的单位认识还不够到位,并对其进行了指导和提醒告诫。同时,积极配合市局开展教育收费、涉农收费(水利)、涉企收费等专项检查。此外,根据上级统一部署还开展了进出口环节收费、涉企收费等专项检查,总体执行情况较好。

四、强化价格公共服务,完善惠民价格举措

(一)积极推进平价商店建设。高度重视平价商店建设工作,根据《市2012年农产品平价直销网点建设意见》要求,协调市政府成立农产品平价商店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制定农产品平价直销网点考核奖励暂行办法。仓建便利超市锦州路直销区等第二批3个平价商店,仓润苏合直销店等第三批7个平价商店,先后顺利通过省评审小组验收。根据《市农产品平价直销网点日常运行管理办法》,按照管理内容和标准,加强了对农产品平价直销网点日常运行的管理和考核,落实了农产品平价直销网点日常运行管理暂行办法的各项内容标准,安排价格监督服务员定人定位跟踪监督,专人具体负责,逐一对照检查,做好改进完善工作。全年销售平价蔬菜274万公斤,低于市场平均价格21%,受益120万人次。

(二)做好各类成本监审、调查工作。对市耀华学校、洪泾小学、卉贤小学等3所民办学校2010-2011年度教育收费定价成本进行了成本监审。受省成本分局委托,对浏河套闸2010-2011年度船舶过闸费定价成本进行了成本监审。根据省物价局通知要求,对市天然气有限公司燃气购销和价格情况进行了调查。根据市食品公司调整生猪屠宰加工费的请示,对市食品公司2011年度生猪屠宰加工成本开展了成本调查。此外,还开展了夏季小麦、油菜籽产量与效益预测以及成本效益分析及农户存售粮情况、农户购买农资情况等专项调查。

(三)发挥社会价格监督网络服务功能。制定年度社会价格监督服务网络工作计划,并重新制定《镇(区)价格监督服务站年度工作百分考核表》,使考核方法更符合本实际工作情况。积极发挥网络功能,各站点除积极配合局开展各类专项检查外,还自行组织开展节日市场价格及各类日常巡查工作,为维护市场价格秩序发挥了应有的作用。为有效提高网络人员的工作意识和能力,采取走出去、请进来等形式,组织全市价格监督服务站站长进行了业务拓展学习和培训。

(四)积极做好价格认证工作。进一步巩固司法领域价格鉴证成果,充分发挥价格部门的整体优势。完成涉案刑事鉴证案件676件,鉴证金额569万元;完成涉案民事鉴证案件21件,鉴证金额384万元;完成行政执法类价格鉴证22起,鉴证金额331万元。认真做好各类社会评估,完成社会类认证27起,鉴证金额5.1亿元;完成车物损鉴证1160件,鉴证金额676万元。进一步拓展巩固业务,新开展涉纪财物价格认定2起。

五、强化争先创新意识,推动工作作风转变

(一)开展“价格工作提升年”活动。深入开展以“争创一流业绩、喜迎党的十”为主题的“价格工作提升年”活动。通过开展“素质提升”、“品牌建设”、“价格惠民”、“明码实价”、“清费减负”五大行动,进一步创新理念、改进作风、优化服务,以争先领先率先的意识、创业创新创优的举措,不断破解发展难题、优化发展环境、提升工作质量,坚持从大处着眼,强化思想抓落实,从小处着手,脚踏实地抓整改,发现问题、解决问题,准确找出当前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不足,达到“稳价利民、督价为民、平价惠民”目的,推动了价格工作全面提升。

(二)开展公务员职业道德主题教育实践活动。根据《市公务员职业道德主题教育实践活动实施方案》,认真开展以忠于国家、服务人民、恪尽职守、清正廉洁为主要内容的主题实践活动,不断强化物价部门公务员的忠诚意识、服务意识、责任意识和廉洁自律意识,立足“八个一”活动(组织一次全员培训、完善一套规章制度、阅读一本好书、组织一次演讲比赛、进行一次宣誓、组织一次主题教育活动、打造一个优质服务品牌、创建一个作风效能建设示范点),进一步提升公务员职业道德修养,努力塑造“勤政为民、务实高效、公正廉洁”的公务员队伍形象,确保公务员职业道德主题教育实践活动有实效。

(三)加强勤廉教育,进一步筑牢思想防线。认真落实党风廉政建设工作任务,与本单位各科室签订党风廉政建设和作风建设责任书,层层落实党风廉政建设和作风建设责任。开展“五个一”活动。即:主要领导上了一堂勤廉党课;组织了一次党员干部参观警示教育基地;每月观看了一次警示教育片;在青年党员干部中开展了一次“读红色经典,讲微型勤廉党课”课件评比、授课活动;每月一次“勤廉警句”提醒活动。通过“五个一”活动,加强廉政教育,不断提高机关干部职工的勤廉意识和防腐拒变能力。另外,还积极参与市纪委组织开展的“520”(我爱廉)系列活动,我局申报的勤廉诗歌获得了三等奖。开展谈心谈话活动,安排主要领导与班子成员、分管领导与科室负责人、科室负责人与科员之间的谈心谈话活动,及时交流思想,掌握机关工作人员的思想动态,对一些存在的问题及时分析原因,提出整改措施并加以解决落实。

2013年,我市价格工作的总体要求是:认真学习贯彻党的十和省、市价格工作会议精神,按照市委市政府的决策部署,紧紧围绕“稳中求进、开拓创新、扎实开局”的要求,把促发展作为首要任务,把稳物价作为重要职责,把推改革作为主攻方向,把惠民生作为根本目标,为促进经济社会发展作出新的更大贡献。

一、加强价格调控监管

(一)落实价格调控目标责任。按照《市2013年价格调控目标责任制实施意见》的要求,认真做好价格调控目标任务的分解,健全价格调控目标责任考核机制,确保我市居民消费价格总水平涨幅控制在3.5%左右的价格预期调控目标顺利实现。

(三)增强价格调控手段。依法完善价格调节基金制度,增强价格调控监管能力。强化价格调节基金的使用与管理,加大督促检查工作力度。规范价格调节基金使用管理,积极运用价格调节基金扶持平价商店建设。积极配合人社、民政等部门做好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联运机制落实工作。

二、扎实推进政府实事工程建设

(一)加强组织领导。为强化对政府实事工程的组织领导,成立农产品平价商店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具体负责项目建设组织、协调工作。认真拟定实事工程项目实施方案和工程预算计划,落实办公场地、人员和资金保障,确保工程项目顺利推进。

(二)抓好农产品平价商店建设。继续把农产品平价商店向社区、镇村等人口稠密地区辐射,在巩固现有16家的基础上,年内在新建10家,力争基本建成覆盖全市城乡的农产品平价直销体系,并依托网络优势使其真正发挥服务群众、保供稳价的重要作用。

(三)建立重要民生价格采集中心。改变原来仅对城区中心菜场农副产品每周一、三、五价格采集的频率,实施对城区及各镇(区)主要农贸市场农副产品全天候价格采集;改变原来原始的手工采报价方式,建立网络平台,实行电子化手机采报价方式;改变原来单一的模式,进一步拓宽信息渠道,力争做到网络、媒体、社区全覆盖。

三、进一步优化价费环境

(二)做好服务民生改善工作。加强教育收费管理,进一步规范普通高中阶段收费行为,完善普通高色教育收费管理政策,督查中外合作办学政策执行情况,加强中小学伙食费、代办费等收费管理,跟踪落实中小学教辅材料管理政策。推进医药价格改革,贯彻执行县级公立医院医药价格综合改革政策;改革中医药价格管理,建立中药饮片价格动态调整机制。规范房地产价格,严格执行普通商品房明码标价规定和“一价清”制度,做好商品房销售价格申报备案工作;抓好保障性住房价格管理和各项优惠政策落实,强化公共租赁住房租金管理;适时修订《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强化涉民收费规范清理,继续推进民生价格公布工作,进一步规范有线电视收费行为。

(三)加大民生价费监管力度。按照上级部署积极开展“明码标价和价格诚信推进年”活动,严格查处价格欺诈和恶意囤积、哄抬价格、捏造散布涨价信息等不正当价格行为。加大对涉嫌价格垄断案件的查处力度,及时发现和制止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的行为,预防和制止行业协会组织本行业经营者或者经营者之间达成价格垄断协议、串通操纵价格等垄断行为。加大涉企经营服务性收费清理整顿力度,重点对运输领域、进出口环节和工商、公安(消防)等部门及其下属单位价格和收费政策执行情况进行专项检查。对农民建房、农机服务、有线电视、农村中小学、乡镇医院等领域收费问题开展重点检查。继续加大对教育、医药等领域的价格违法行为的查处力度。

四、提升价格公共服务水平

(一)做好成本调查和监审工作。强化农本调查基础建设,按照上级要求继续认真做好各项农产品成本调查工作,完善主要农副产品成本收益预警预报工作制度;加强对商品房备案价格、物业服务管理收费等关系民生行业的定价成本调查。完善成本监审制度,规范委托成本监审程序,加强对医药、非义务教育等重点行业的定价成本监审,加大监审结果应用力度。

(二)拓展价格认证领域。推进价格认证机构转型,加大信息化建设力度,提升涉案财产价格鉴证工作水平。抓好涉纪财物价格认定政策的落实,巩固、拓展涉税财物价格认定阵地,深化价格争议调解处理工作。以价格认证中心规范化建设示范单位创建为抓手,规范工作行为,防范职业风险。

(三)深化价格理论实践研究。针对新形势下价格工作面临的新挑战、新困难、新问题,进一步加强重大问题的前瞻性研究和现实问题的针对性研究,积极寻求有效的解决办法,强化创新意识,推动价格工作不断推陈出新、创新发展。结合部门工作实际,有针对性地围绕房地产价格、民生价费、价格监督检查等课题重点开展专题调研。

五、加强价格队伍建设

(一)切实改进工作作风。认真贯彻落实中央、省、及市关于改进工作作风的有关规定,出台价格部门改进工作作风的具体实施意见。精简会议活动和文件简报,切实改进会风、文风。切实加强廉政建设,深入推进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严格执行《廉政准则》,厉行勤俭节约,简化接待,控制公务接待等经费支出;完善廉政风险防机制,强化权力运行监督,切实防范价格执法风险,筑牢价格干部拒腐防变的道德防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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