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24日下午,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发布10个典型案例,进一步扩大司法公开,增进社会各界对天津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了解和监督,厚植尊重知识、崇尚创新、诚信守法、公平竞争的文化氛围。
目录
1.珠海某制作公司及陈某等十六人侵犯著作权罪案
2.鲁研农业公司诉金瑞丰种业公司侵害植物新品种权纠纷案
3.王海成等诉高天鹤等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案
4.飞鹰会展公司诉芯驰光电公司著作权侵权纠纷案
5.赵瑶诉奇虎科技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案
6.贝比赞公司诉一达通公司等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案
7.卡地亚公司诉梦金园公司等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8.天津同仁堂公司诉朴谷公司等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9.腾讯公司诉陈光福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10.北京字节公司等与江苏聚一唐公司等诉前行为保全案
刑事类
案例一
珠海某制作公司及陈某等十六人侵犯著作权罪案
公诉机关:天津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
被告单位:珠海某制作公司
被告人:陈某等十六人
基本案情
裁判结果
生效判决认为,被告单位珠海某制作公司及被告人陈某等十六人以营利为目的,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内容为其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方式制作的作品的光盘,非法经营数额达700余万元,均属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构成侵犯著作权罪。鉴于各被告人均认罪认罚,依法作出对各被告人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至有期徒刑三年九个月的刑期,对被告单位及被告人判处人民币四万元至三百五十万元的罚金,继续追缴违法所得,依法没收光盘生产线及侵权复制品的判决。案件宣判后,被告单位及各被告人均表示服从判决。
典型意义
民事类
案例二
鲁研农业公司诉金瑞丰种业公司侵害植物新品种权纠纷案
原告:鲁研农业公司
被告:金瑞丰种业公司
第三人:尚某某
在充分查清案件事实的基础上,经法院调解,金瑞丰种业公司对其行为的性质和后果有了明确的认识,认可对鲁研农业公司所造成的损失。最终,鲁研农业公司与金瑞丰种业公司握手言和并就进一步的合作达成协议。本案以撤回起诉的方式结案。
本案是我市首例侵害植物新品种权纠纷案。种子是农业的“芯片”,种业知识产权保护不仅事关国家粮食安全,也是全面推行乡村振兴战略的要求。该案涉及种子套牌行为,是一起典型的侵犯品种权案件。法院准确查清案件事实,合理分配举证责任,促使侵权人认清其行为性质并认可给对方造成的损失。通过调解,快速高效化解了双方矛盾,充分保障了植物新品种权利人的合法权益。调解工作还促成了双方关于该植物新品种的进一步商业合作,使双方实现互利共赢,并规范了种业知识产权秩序,该案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
案例三
王海成等诉高天鹤等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案
原告:王海成、王平、王海燕
被告:高天鹤、宽娱公司
民歌《玛依拉》在二十世纪二三十年代我国新疆、青海等地的哈萨克族等民族中流传传唱,王洛宾采风了该民歌素材,记录整理形成王洛宾版《玛依拉》,王洛宾继承人以宽娱公司经营的B站提供高天鹤演唱的《玛依拉变奏曲》侵害了其信息网络传播权为由,提起诉讼。本案焦点主要围绕王洛宾版《玛依拉》是否具有独创性构成作品及侵权判断展开,两审法院虽均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但围绕争议焦点作出了不同的认定。
本案是涉及民间文学艺术作品保护的典型案例,本案对以民间文学艺术作品为基础所形成的艺术成果是否构成演绎作品及侵权判定进行深入阐述,通过合理确定民间文学艺术衍生作品的独创性和保护范围,积极促进了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演绎者、使用者和社会公众利益之间的平衡,为民间文学艺术的传承、发展和传播发挥了积极作用。
案例四
飞鹰会展公司诉芯驰光电公司著作权侵权纠纷案
原告:飞鹰会展公司
被告:芯驰光电公司
法院综合考虑合同报价、被告实际向案外人支付的展台搭建费用,以及设计费用在展台搭建价款中的比例、被告展台实际搭建面积、被告员工在与案外人沟通中多次使用了原告的设计元素以及原告必要的维权成本等因素,酌情确定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为维权支付的合理开支。
本案系认定涉案争议展台设计效果图的法律性质,以及将美术作品从平面到立体的复制行为是否构成侵害作品复制权的典型案例。法院通过审理,明确可以从画面上体现出一定美感的展台设计效果图,属于具有独创性并能以一定形式表现的智力成果,构成著作权法保护的美术作品。被告将设计效果图从平面形式复制为立体形式,侵犯了原告美术作品的复制权,应承担侵权责任。本案是天津法院审理的当事人双方均为外地企业的涉天津辖区内展会的知识产权侵权纠纷,本案裁判体现了天津法院依法公正审理京津冀地区知识产权案件,致力于保护企业知识产权创新成果、推动区域创新发展的司法导向。
案例五
赵瑶诉奇虎科技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案
原告:赵瑶
被告:奇虎科技公司
案例六
贝比赞公司诉一达通公司等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案
原告:贝比赞公司
被告:一达通公司、新速度公司、小贵族公司
原告贝比赞公司系法国著名童车生产商,其享有名称为“可折叠的婴儿车”的发明专利。小贵族公司未经许可制造侵犯原告专利权的童车产品,新速度公司通过一达通公司将1950件涉案被诉侵权产品售往境外。贝比赞公司认为被告的行为侵害了其发明专利权,请求停止侵权、销毁侵权产品、赔偿损失。
法院经审理查明,小贵族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在上海知识产权法院审理的贝比赞公司与河北绿源童车有限公司专利侵权案件中担任诉讼代理人,该案件与本案的权利客体为同一专利,小贵族公司应当知道其所制造并销售的童车产品为侵权产品,但仍然实施侵权行为。同时,其制造、销售侵权产品规模巨大,仅单笔交易多达近两千台,销售市场遍及国内外。
本案是全国首例适用惩罚性赔偿的涉外专利侵权纠纷案件,也是全国首例在发明专利侵权案件中出具涉及海关的行为保全裁定的案件,充分体现了“严大快同”的知识产权保护理念,彰显了天津市严厉打击恶意侵权的坚定决心。在审判规则方面,本案对专利侵权案件如何适用惩罚性赔偿具有较强的借鉴意义。一方面本案进一步阐明了惩罚性赔偿的适用条件,细化了“故意”和“情节严重”的认定标准。另一方面。惩罚性赔偿适用率低的主要原因是赔偿基数计算困难,本案将侵权产品销量作为权利人销售减少量,并乘以利润率可以视为权利人的实际损失,对确定赔偿基数提供了可资借鉴的审判思路。
案例七
卡地亚公司诉梦金园公司等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原告:卡地亚公司
被告:梦金园公司、山东梦金园公司、尚丰珠宝行、大福珠宝公司等
卡地亚公司享有涉案“
”商标和“
”商标专用权,其“LOVE”系列产品设计为有一定影响装潢。尚丰珠宝行、大福珠宝公司等经营的涉案店铺未经卡地亚公司许可,销售了被诉侵权产品。经查,涉案店铺为梦金园公司、山东梦金园公司特许加盟店,被诉侵权产品标注有其他案外制造商信息非梦金园公司提供,但涉案店铺在店招、经营场所装潢装饰等显著位置均使用了“梦金园”标识,部分被诉侵权产品的外包装、质保单等销售单据上标注了“梦金园”字样。涉案特许经营合同明确约定了梦金园公司作为特许人对其加盟商的经营活动负有相应的监督管理职责。卡地亚公司曾两次向梦金园公司发送函件,告知“梦金园”特许加盟店因侵权被行政处罚,要求其采取措施加强监管。卡地亚公司诉至法院,主张梦金园公司作为涉案店铺的特许人,应就被诉侵权行为承担连带侵权责任。
案例八
天津同仁堂公司诉朴谷公司等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原告:天津同仁堂公司
被告:朴谷公司、彦悦山公司、岳山川
案例九
腾讯公司诉陈光福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原告:腾讯公司
被告:陈光福
法院生效判决认为,被告作为网络直播行业的资深经营者,违反网络直播平台的基本规则与通行的行业惯例,通过修改手机权限等行为,制作并宣传销售无人直播手机,从中获取不当利益。被告实施的被诉行为,侵害了涉案直播平台的正常经营管理秩序,贬损了原告的竞争优势,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降低了普通用户在直播中的服务体验,损害了作为消费者的普通用户的合法权益;也破坏了直播产业良好有序的生态环境,有违诚实信用原则和公认的商业道德,是一种食人而肥的搭便车行为,依法构成不正当竞争。在被告已经停止涉案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情况下,法院综合考量被诉行为的主观恶意和客观影响等因素,判决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689148元,合理开支50000元,并就被诉不正当竞争行为为原告消除影响。
案例十
北京字节公司等与江苏聚一唐公司等诉前行为保全案
申请人:北京字节公司、天津字节公司、北京微播公司
被申请人:江苏聚一唐公司、成都音言公司、太仓聚一堂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