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此次新修订《农产品质量安全法》有什么背景
现行版的《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于2006年发布实施,2018年10月就个别条款中的机构名称进行修正。
2018年5月至9月,全国人大常委会对《农产品质量安全法》进行了执法检查,指出《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实施中存在生产经营者的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产地环境污染严重、农产品投入品使用不规范、各环节监管衔接不畅等问题。同时,《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已实施多年,有些条款存在不适应当前监管形势、操作性不强、实施难度大、处罚过轻、违法成本低等问题,与修订后的《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还存在衔接上的问题。为此,全国人大常委会建议启动《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的修订工作。
此次《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的修订,进行了三次公开征求意见、三次审议。2019年6月,农业农村部发布《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修订草案的征求意见稿,对外征求意见。2021年10月,由国务院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初次审议了《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修订草案。2022年6月,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五次会议对修订草案进行了二审。2022年9月2日,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六次会议通过了修订后的《农产品质量安全法》。
为确保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修订后的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完善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制度,回应社会关切,做好与食品安全法的衔接,实现从田间地头到百姓餐桌的全过程、全链条监管,进一步强化农产品质量安全法治保障。
二、此次新修订《农产品质量安全法》有哪些新的变化
“新法”深入贯彻了“四个最严”(最严谨的标准、最严格的监管、最严厉的处罚和最严肃的问责)的要求,突出了“三大原则”(源头治理、风险管理和全程控制),体现了“三大变化”。其中,变化之一为生产经营“重承诺”,明确规定农产品生产经营都应当对其生产经营的农产品质量安全负责,接受社会监督,承担社会责任。变化之二为监管执法“有力度”,明确了农业农村、市场监管部门的监管职责,强调了农业农村和市场监管部门应当加强协调配合和执法衔接,建立全程监管协作机制,确保农产品从生产到消费各环节的质量安全。变化之三为放心消费“有保障”,强调要大力发展新的“三品一标”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农产品、地理标志农产品和达标合格农产品),强调要推行农业标准化生产、推广绿色生产技术,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信用体系建设。
在坚持最严谨的标准方面。强化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管理和标准制定,明确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内容,与《食品安全法》有关标准规定相衔接。完善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监测制度和风险评估制度。
在坚持最严格的监管方面。贯彻落实“处罚到人”要求,参照《食品安全法》和“两高”司法解释等,将小农户纳入监管,实现监管对象全覆盖。强化农产品生产经营全过程管控,建立产地监测制度,鼓励发展绿色、优质农产品,加大监管力度,建立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制度,完善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查、日常检查等监管措施。
在坚持最严厉的处罚方面。参照《食品安全法》,整体提高了对各类违法行为的处罚额度。特别是对使用国家明确禁用的农药、兽药等情节严重的违法行为但尚不构成犯罪的,采取行政拘留的处罚措施,同时处以罚款等处罚措施;对一般违法行为,采取罚款等常规处罚措施。考虑到小农户和规模主体的差异性,在法律责任部分对小农户的处罚力度作了区分。
在坚持最严肃的问责方面。健全农产品质量安全责任机制,明确农产品生产经营者的主体责任,落实地方人民政府的属地管理责任和农业农村、市场监管部门的监督管理职责。对责任落实不力、问题突出的地方人民政府,上级人民政府可以对其主要负责人进行责任约谈。对监管人员不依法履职,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等行为,在法律责任中根据违法行为和后果的不同分别制定了罚则。
三、此次《农产品质量安全法》新修订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新修订的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共八章八十一条,比原法新增了二十五条,进一步明确了各级政府、有关部门和各类主体法律责任,优化完善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管理与标准制定,建立健全产地环境管控、承诺达标合格证、农产品追溯、责任约谈等管理制度,并加大了对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
(一)压实农产品质量安全各方责任
把农户、农民专业合作社、农业生产企业及收储运环节等都纳入监管范围,明确农产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对其生产经营的农产品质量安全负责,落实主体责任;针对出现的新业态和农产品销售的新形式,规定了网络平台销售农产品的生产经营者、从事农产品冷链物流的生产经营者的质量安全责任,还规定了农产品批发市场、农产品销售企业、食品生产者等的检测、合格证明查验等义务,明确各环节的责任。同时,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对本行政区域的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负责,对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不力、问题突出的地方人民政府,上级人民政府可以对其主要负责人进行责任约谈、要求整改,落实地方属地责任。
(二)强化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管理和标准制定、实施
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实行源头治理、风险管理、全程控制的原则,在具体制度上,通过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监测计划和实施方案、评估制度等,加强对重点区域、重点农产品品种的风险管理。适应农产品质量安全全过程监管需要,进一步明确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范围、内容,确保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作为国家强制执行的标准的严格实施。
(三)完善农产品生产经营全过程管控措施
一是,加强农产品产地环境调查、监测和评价,划定特定农产品禁止生产区域。二是,对农药、肥料、农用薄膜等农业投入品及其包装物和废弃物的处置作了规定,防止对产地造成污染。三是,对农产品生产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社、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作出针对性规定,建立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制度,鼓励建立和实施危害分析和关键控制点体系,实施良好农业规范。四是,建立农产品承诺达标合格证制度,要求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从事农产品收购的单位或者个人按照规定开具承诺达标合格证,承诺不使用禁用的农药、兽药及其他化合物且使用的常规农药、兽药残留不超标等。同时,明确农产品批发市场应当建立健全农产品承诺达标合格证查验等制度。五是,对列入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名录的农产品实施追溯管理。鼓励具备条件的农产品生产经营者采集、留存生产经营信息,逐步实现生产记录可查询、产品流向可追踪、责任主体可明晰。
(四)增强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的实效
一是明确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按照“三前”“三后”(以是否进入批发、零售市场或者生产加工企业划分)分阶段监管,在此基础上,强调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和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的协调配合和执法衔接。二是,明确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建立健全随机抽查机制,按照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查计划开展监督抽查。三是,加强农产品生产日常检查,重点检查产地环境、农业投入品,建立农产品生产经营者信用记录制度。四是,推动建立社会共治体系,鼓励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建立农产品质量安全信息员工作制度协助开展有关工作,鼓励消费者协会和其他单位或个人对农产品质量安全进行社会监督,对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提出意见建议;新闻媒体应当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律法规和知识的公益宣传,对违法行为进行舆论监督。
(五)加大对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
与食品安全法相衔接,提高在农产品生产经营过程中使用国家禁止使用的农业投入品或者其他有毒有害物质,销售农药、兽药等化学物质残留或者含有的重金属等有毒有害物质超标的农产品的罚款处罚额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同时,考虑到我国国情、农情,对农户的处罚与其他农产品生产经营者相比,相对较轻。
四、新修订的《农产品质量安全法》有哪些亮点
亮点一∶将农户纳入法律调整范围,实现农产品生产经营主体全覆盖
新法将农户纳入法律调整范围,实现监管对象全覆盖,充分结合我国“大国小农”农情,对农户服务与监管并重,明确规定“农业技术推广等机构应当为农户等农产品生产经营者提供农产品检测技术服务。鼓励和支持农户销售农产品时开具承诺达标合格证。农民专业合作社和农产品行业协会对其成员应当及时提供生产技术服务。”同时,对农户的处罚与其他农产品生产经营者相比,相对较轻。
亮点二∶创新建立农产品承诺达标合格证制度
新法创新建立承诺达标合格证制度,对农产品生产者开具、收购者收取保存和再次开具、批发市场查验承诺达标合格证做出了具体规定,明确了法律责任,更好促进产地与市场有效衔接,进一步确立了这项制度在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中的长期性、基础性地位,同时通过自律、他律和国律的力量汇聚起来,筑牢质量安全防线。
亮点三∶强化基层监管,夯实"最初一公里"
新法明确“乡镇政府应当落实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责任,协助上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做好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鼓励和支持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建立农产品质量安全信息员工作制度,协助开展有关工作。”这些规定对于推动提升乡镇监管能力、夯实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基础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亮点四∶健全完善风险监测和风险评估制度
新法在原法已确立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监测基础上,明确了部、省两级开展风险监测的重点;明确提出国家建立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评估制度,赋予了国务院卫生健康和市场监管部门提出风险评估建议的职责,建立了风险评估信息通报机制,细化了风险评估专家委员会的学科领域。
亮点五:明确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范围
新法进一步明确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范围、内容,主要包括“农业投入品质量要求、使用范围、用法、用量、安全间隔期和休药期规定;农产品产地环境、生产过程管控、储存、运输要求;农产品关键成分指标等要求;与屠宰畜禽有关的检验规程;其他与农产品质量安全有关的强制性要求。”确保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作为国家强制执行的标准的严格实施。
亮点六∶突出绿色优质,加强地理标志农产品保护
新法首次在法律层面提出了绿色优质农产品这一提法,鼓励选用优质品种,采取绿色生产和全程质量控制技术,提升农产品品质,打造农产品精品品牌。同时支持冷链物流基础设施建设,健全有关标准规范和监管保障机制。鼓励符合条件的农产品生产经营者申请农产品质量标志,明确加强地理标志农产品保护和管理,为促进优质优价提供支撑。
亮点七: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管理
新法明确国家对列入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目录的农产品实施追溯管理。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国务院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建立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协作机制。国家鼓励具备信息化条件的农产品生产经营者采用现代信息技术手段采集、留存生产记录、购销记录等生产经营信息。
亮点八∶推进农产品质量安全信用体系建设
新法推动建立社会共治体系,明确规定推进农产品质量安全信用体系建设,建立农产品生产经营者信用记录,记载行政处罚等信息,推进农产品质量安全信用信息的应用和管理,进一步增强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实效。
亮点九∶建立责任约谈制度,防患风险,压实责任
新法新增责任约谈制度,进一步压实生产经营者责任和地方政府属地责任。明确规定农产品生产经营过程中存在质量安全隐患,未及时采取措施消除的,农业农村部门可以对农产品生产经营者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进行责任约谈。对农产品质量安全责任落实不力、问题突出的地方人民政府,上级人民政府可以对其主要负责人进行责任约谈。
亮点十∶加大对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增加“拘留”处罚形式
新法与食品安全法相衔接,提高在农产品生产经营过程中使用国家禁止使用的农业投入品或者其他有毒有害物质,销售农药、兽药等化学物质残留或者含有的重金属等有毒有害物质超标的农产品的罚款处罚额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增加“拘留”处罚形式,进一步提高处罚额度。
五、这次修订《农产品质量安全法》明确提出实施农产品质量安全承诺达标合格证制度,出于什么考虑,下一步如何落实
信用承诺是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内容。推进承诺达标合格证制度是党中央、国务院作出的决策部署,是顺应新形势新要求,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的重要制度创新。农业农村部从2016年开始在部分省试点,2019年开始在全国试行,在实践中不断完善这项制度。这次修订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对农产品生产者开具、收购者收取保存和再次开具、批发市场查验承诺达标合格证做出了具体规定,明确了法律责任,进一步确立了这项制度在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中的长期性、基础性地位。之所以要把这项制度上升为法定制度,主要有三方面考虑。
一是更好落实生产者主体责任。食品安全,首先是“产出来”的。确保农产品质量安全,最关键的是生产者切实落实主体责任,特别是在农产品生产过程中严格执行投入品使用等强制性规定,保证销售的农产品符合国家质量安全强制性标准,是生产者必须做到的底线要求。修订后的农产品质量安全法要求生产者在自控自检的基础上开具承诺达标合格证,把生产者落实主体责任的内在要求具体体现出来了。
六、农产品质量安全是“产出来”,更是“管出来”的,尤其要夯实“最初一公里”。请问新修订的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在压实基层监管责任,提高基层监管能力,确保“最初一公里”农产品质量安全方面,作了哪些规定
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的调整对象分散在广大乡村,田间地头、养殖场户、鱼池鱼塘是我们工作的主阵地。压实监管责任的“最后一公里”,抓好监管工作的“最初一公里”,关键在基层,特别是乡镇不能短腿。这次修订农产品质量安全法,明确乡镇政府应当落实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责任,协助上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做好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鼓励和支持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建立农产品质量安全信息员工作制度,协助开展有关工作。这些规定对于推动提升乡镇监管能力、夯实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基础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下一步,将重点抓好三个方面。一是强化考核约束和政策支持,推动地方政府进一步落实属地责任,确保所有涉农乡镇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方面事有人管、活有人干。二是深入推进乡镇网格化管理,进一步健全乡镇监管员和村级协管员、信息员队伍,高效提供生产技术服务,常态化开展巡查检查,强化农产品上市前速测抽检。三是强化典型示范引领,通过农安卫士、星级乡镇监管机构等典型选树活动,激发基层干事创业活力。
七、近年来,党中央多次对绿色农业、农业高质量发展作出部署。此次修订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在这方面有哪些体现
八、武汉市在发展“二品一标”方面有哪些政策
市级财政每年安排500万专项资金对新认证及续展的“二品一标”(绿色食品、有机农产品和地理标志农产品)品牌农产品进行奖补,此外,市级连续2年安排600万资金实施农产品地理标志保护工程,做大做强农产品品牌。截至目前,全市累计认证“二品一标”(绿色食品、有机农产品和地理标志农产品)农产品品牌达953个,其中国家地理标志农产品18个,培育了洪山菜薹、江夏光明茶、蔡甸泥蒿、涨渡湖黄颡鱼等一批具有地方特色的地理标志农产品品牌,洪山菜薹荣获第二届湖北地理标志大会暨品牌培育创新大赛金奖。
九、武汉市当前农产品质量安全现状如何下一步在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方面有哪些重点工作
2023年,是我市贯彻落实新修订《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的重要一年,全市农业农村部门将把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放在更加突出的位置,进一步落实习近平总书记提出的“四个最严”要求,从源头抓安全、以创新促安全、用严管保安全,全面强化从“农田到餐桌”的全链条全过程监管,突出抓好“治控三年行动”,街镇网格化监管,落实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制度,大力实施农产品“三品一标”(绿色、有机、地理标志和达标合格农产品)四大行动(优质农产品生产基地建设行动、优质农产品品质提升行动、优质农产品消费促进行动和达标合格农产品亮证行动),促进我市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进一步提高,杜绝发生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