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建设规模与项目构成第三章选址与建设条件第四章配套工程设施第五章建筑与建设用地第六章主要技术经济指标附加说明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农副产品批发市场工程项目决策和建设的科学管理,正确掌握工程项目的建设标准,合理确定建设水平,有效控制建设投资,全面提高投资效益,制定本建设标准。第二条本建设标准是编制、评估农副产品批发市场工程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和编制、审批项目设计任务书的重要依据,也是有关部门审查农副产品批发市场工程项目初步设计和监督检查整个建设过程建设标准的尺度。第三条本建设标准适用于以经营果品、蔬菜为主的农副产品批发市场的新建项目;改、扩建工程可参照执行。第
2、四条农副产品批发市场的建设应遵循以下基本原则:一、农副产品批发市场的建设必须贯彻艰苦奋斗、勤俭建国的方针。应从我国国情和当地实际情况出发,并考虑今后发展的需要,做到经济合理、适用安全。二、农副产品批发市场的建设,可采取一次规划、分期建设、局部投产、早创效益、再促建设的方式进行。三、农副产品批发市场的建设应充分利用社会公用设施和原有设施。不搞“小而全”的工程项目。第五条农副产品批发市场的建设,除执行本建设标准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和定额、指标的规定。第二章建设规模与项目构成第六条农副产品批发市场的建设规模,宜按年经营量划分以下三类:一类:大于10万t以上20万t;二类:大于5万t以上
3、10万t;三类:2万t及以上5万t。第七条农副产品批发市场的年经营量,应根据供应范围、供给率以及城市人均消费水平等因素确定。第八条农副产品批发市场应具有能适应交易活动所必需的综合服务设施。项目内容宜按不同的建设规模由下列设施构成,但也可根据条件和使用需要建设其中一部分。一、三类农副产品批发市场:1.经营设施:交易厅、棚;2辅助设施:仓库、香蕉烘烤房、车库、地磅房、码头、露天货场、道路、停车场、垃圾堆场、锅炉房及煤场、变配电室、门卫室等;3.服务设施:招待所;4办公生活福利设施:办公用房、生活福利用房。二、一、二类农副产品批发市场:除上述设施外,可增设冷库、挑选加工整理间等辅助设施和饮食
4、服务设施。一类农副产品批发市场有条件的,可铺设铁路专用线、站台等辅助设施和增设仓库、露天货场,但铁路专用线从出岔点的引入里程不得超过2km。第三章选址与建设条件第九条农副产品批发市场应根据农副产品流通规律,按城市规划进行建设,并应具有可靠的农副产品可供货源和与之相适应的销售市场。第十条农副产品批发市场的场址选择,应充分考虑农副产品上市季节性强以及商品保鲜等特性。场址应选在农副产品流向合理、集散方便和交易成市的地域或传统的商品集散地。第十一条场址必须具有良好的交通运输条件。第十二条场址应有良好的地形、地貌、工程水文地质条件,场址附近应具有可供满足农副产品批发市场使用的电源和给排水条件。第十三条
6、品批发市场,具备条件的,可设置微机信息联机系统。第二十条不同规模的农副产品批发市场车辆配置,不宜超过下列规定:一类:货车载重量吨位为2230t,叉车3t、2t的各1台。二类:货车载重量吨位为1620t,叉车2t的2台。三类:货车载重量吨位为1014t,叉车2t的2台。第五章建筑与建设用地第二十一条农副产品的批发市场总平面布置,应以交易厅、棚为中心,做到分区明确、布局合理、流程畅通、安全可靠。第二十二条不同规模的农副产品批发市场各项设施的建筑面积指标不得超过表1的规第二十三条农副产品批发市场各类场地建筑面积指标,不得超过表2的规定。第二十四条交易厅或交易棚的选用,应根据地区气候条件和商品
7、性能确定,交易厅、棚宜建单层建筑。交易厅、棚宜分别采用大跨度、大空间的钢筋混凝土结构和轻钢结构。柱距不应小于6m,净高不应低于4.5m,钢筋混凝土结构的交易厅可与服务、办公等设施合建多层建筑。第二十R五条交易厅、棚内应采用混凝土地坪。厅、棚内应设有良好的冲洗排水设施。第二十六条办公、生活、服务等设施宜合并建设,应采用多层砖混结构。第二十七条场区建(构)筑物的内外墙,宜采用普通装修。第二十八条农副产品批发市场建设用地,必须符合国家土地使用和规划管理的有关规定。应坚持科学合理、节约用地的原则,尽量不占良田,少占耕地。第二十九条农副产品批发市场的建筑覆盖率,宜控制在45%55%。第三十条不同建设规模的农副产品批发市场,建设用地指标不得超过表3的规定。第六章主要技术经济指标第三十一条农副产品批发市场工程投资单位估算指标,宜控制在表4所列的数值范围内。第三十二条农副产品批发市场各类设施建筑安装工程费用的所占比例不宜超过表5所列数值。第三十三条农副产品批发市场交易厅、棚的工程投资单位估算指标及三材消耗指标,不宜超过表6的规定。第三十四条农副产品批发市场的建设工期,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