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杭州天目山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及全资子公司涉及诉讼的公告
杭州天目山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及全资子公司涉及诉讼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法院均已受理,目前尚未开庭。
●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杭州天目山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为原告,公司全资子公司黄山市天目药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黄山天目”)为被告。
●涉案的金额:(1)在公司与长城影视股份有限公司民间借贷一案中,涉案金额为2632191.78元及利息222690.64(计算方法:以出借的本金为基数,自实际出借之日起算,按照8%的年利率,暂计至2021年6月30日,以后按照上述标准,计至全部还清之日止);(2)在黄山天目与安徽顺和堂中药饮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顺和堂”)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涉案金额为8876862.59元(并支付自2021年5月25日起至还清货款之日止资金占用利息,利息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贷款利率计算);
●是否会对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因案件尚未开庭审理,公司目前暂时
无法判断是否对公司损益产生影响。
一、诉讼的基本情况
1、2020年1月,公司与长城影视签订《借款合同》一份,由公司为长城影视提供了270万元借款。长城影视于2020年6月8日归还借款本金15万元,上述借款本金余额255万元已逾期、尚未归还。为维护公司利益,公司向杭州市临安区人民法院提交《民事起诉状》,并于近日收到了临安区人民法院下发的《受理案件通知书》(2021)浙0112民初3876号。
2、公司全资子公司黄山天目与原告顺和堂买卖合同纠纷一案,黄山市屯溪区人民法院近日已受理,受理案号(2021)皖1002民初2301号。
二、诉讼案件事实、请求
(一)公司与长城影视一案
1、基本情况
诉讼机构:杭州市临安区人民法院
诉讼地:杭州市临安区
诉讼各方当事人:
原告:杭州天目山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浙江省杭州市临安区锦南街道上杨路18号
法定代表人:任嘉鹏
被告:长城影视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江苏省张家港市大新镇128号
法定代表人:陈志永。
2、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向原告归还占用的资金2632191.78元;
(2)判令被告向原告归还借款利息222690.64元(计算方法:以出借的本金为基数,自实际出借之日起算,按照8%的年利率,暂计至2021年6月30日,以后按照上述标准,计至全部还清之日止);
(3)本案的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3、案件事实及理由
2020年1月19日,被告与原告签订《借款合同》:因被告生产经营需要,向原告借款270万元,借款利息按年利率8%计算,按月付息,借款期限自放款日起至2020年12月31日止,到期归还本金,被告可视实际经营情况及资金安排,提前归还借款。双方还约定争议解决方式为原告方所在地法院提起诉讼。
《借款合同》签订后,原告于2020年1月19日向被告指定的银行账户汇入80万元,1月22日向被告指定的银行账户汇入190万元,原告已按照合同的约定提供了全部借款。2020年6月8日,被告仅向原告还款15万元,其余借款本金、利息至今未归还。
(二)黄山天目与顺和堂一案
诉讼机构:黄山市屯溪区人民法院
诉讼地:黄山市
原告:安徽顺和堂中药饮片有限公司
地址:安徽省亳州市南部新区现代中药产业创业基地B区13号楼C座
法定代表人:徐辉
被告:黄山市天目药业有限公司
地址:安徽省黄山市黄山经济开发区翰林路7号
法定代表人:李祖岳
(1)判令被告向原告返还占用的资金8876862.59元;(并支付自2021年5月25日起至还清货款之日止资金占用利息,利息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贷款利率计算);
(2)本案的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原告为被告公司提供中药原材料,交易方式为货到付款,直到2021年5月25日,被告共拖欠原告公司货款合计8876862.59元。
因为被告拖欠的货款金额巨大,严重影响了被告公司的正常运营,原告多次催要无果,诉至法院,望判如所请!
三、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因上述两起案件均未开庭审理,公司目前暂时无法判断上述诉讼事项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
公司将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及时对上述诉讼案件的进展情况进行披露。
四、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是否还存在尚未披露的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公司没有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特此公告。
杭州天目山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年8月28日
报备文件
1、《黄山市屯溪区人民法院传票》(2021)皖1002民初2301号;
2、《杭州市临安区人民法院受理案件通知书》(2021)浙0112民初3876号。
证券代码:600671证券简称:ST目药公告编号:临2021-077
关于2021年半年度报告的更正公告
更正前:
单位:万元币种:人民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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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①2017年8月18日,公司全资子公司黄山市天目药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黄山天目)与黄山市屯溪区供销农副产品专业合作社(以下简称屯溪区供销社)签署最高额为2,000万元的《互助金最高额循环借款合同》,2017年9月29日,黄山天目根据原控股股东清风原生的指示向屯溪区供销社出具《流动资金借款支付委托书》,屯溪区供销社将1,500万元借款转入原控股股东清风原生控制的西双版纳长城大健康产业园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西双版纳长城大健康)账户。截止2020年3月16日,黄山天目已归还屯溪区供销社上述1,500万元借款本金及利息。2021年4月,黄山天目将上述1,500万元债权转让给公司股东永新华瑞,永新华瑞于2021年4月28日将上述1,500万元借款本金归还黄山天目。截止目前,西双版纳长城大健康尚未将上述1,500万元借款归还黄山天目。
注②2017年12月25日,公司全资子公司黄山天目薄荷药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黄山薄荷)与屯溪区供销社签署了最高额500万元的《互助金最高额循环借款合同》,2017年12月26日,黄山薄荷根据原控股股东清风原生的要求向屯溪区供销社出具《流动资金借款支付委托书》,屯溪区供销社将500万元借款转入西双版纳长城大健康账户。截止2020年4月22日,黄山薄荷已归还屯溪区供销社上述500万元借款本金及利息。2021年4月,黄山薄荷将上述500万元债权转让给永新华瑞,永新华瑞于2021年4月28日将上述500万元借款本金归还黄山薄荷。截止目前,西双版纳长城大健康尚未将上述500万元借款归还黄山薄荷。
注③2019年7月,原控股股东清风原生为支付股权款应急资金需要,向公司借款460万元,鉴于情况特殊、经公司管理层讨论决定同意借款。2021年4月,公司将上述460万元债权转让给永新华瑞,永新华瑞于2021年4月28日将上述460万元借款本金归还公司。截止目前,原控股股东清风原生尚未归还上述460万元借款。
注④2020年1月,因原控股股东清风原生控股子公司长城影视急需资金用于归还黄山薄荷员工任某某个人借款,经公司董事长同意,公司与长城影视签订《借款合同》一份,为长城影视提供270万元借款。长城影视于2020年6月8日归还借款本金15万元,2021年4月,公司将上述255万元债权转让给永新华瑞,永新华瑞于2021年4月28日将上述255万元借款本金归还公司。截止目前,长城影视尚未将上述255万元借款本金归还公司。
更正后:
二、“第十节财务报告”之“七、合并财务报表项目注释”之“8、其他应收款”之“(4)按账龄披露”、“(8)按欠款方归集的期末余额前五名的其他应收款情况”更正内容:
七、合并财务报表项目注释
8、其他应收款
(4)、按账龄披露单位:元币种:人民币
(8)按欠款方归集的期末余额前五名的其他应收款情况
单位:元币种:人民币
(4)、按账龄披露单位:元币种:人民币
(8).按欠款方归集的期末余额前五名的其他应收款情况
三、“第十节财务报告”“之“十二、关联方及关联交易”之“6、关联方应收应付款项”之“(1)应收项目”更正内容:
十二、关联方及关联交易
6、关联方应收应付款项
(1)应收项目单位:元币种:人民币
(1).应收项目单位:元币种:人民币
更正后的《公司2021年半年度报告(修订版)》与本公告同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由此给投资者造成的不便,公司深表歉意,敬请广大投资者谅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