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其仁:中国农村改革:国家土地所有权关系的变化

中国的经济改革正在广泛地改变资源利用的产权形式和效率。这场变革的背景,是原有社会主义国家对经济活动控制模式的失效和日益松弛。本文讨论这场大变革的发源——农村改革的经验。

20世纪80年代的中国农村改革,一方面是国家集中控制农村社会经济活动的弱化,另一方面是农村社区和农民私人所有权的成长和发展。经过10年分权化的渐进改革,国家与农村社会的关系已经发生实质性的变化。本文通过对农村改革经验的回顾,把国家行为引入农民所有制建立、执行和改变的说明。本文的中心论点是,国家保护有效率的产权制度是长期经济增长的关键。但是,国家通常不会自动提供这种保护,除非农户、各类新兴产权代理人以及农村社区精英广泛参与新产权制度的形成,并分步通过沟通和讨价还价与国家之间达成互利的交易。中国的经验表明,有效的私产权利可以在原公有制的体系中逐步生成。

一、已有的讨论:所有权和国家

(一)所有权悖论

如果产权纯粹是一种私人之间的合约,并且可以由私人信守来得到履行,那么国家就并不构成产权安排的一个要件。Coase定理似乎强调私人调解权利纠纷的重要性,但这仅以交易费用为零作为前提。当费用不为零时,不仅产权安排十分重要,与其执行有关的制度和意识形态安排更重要。盛洪和陈郁(1990)把Coase定理分为第一定理和第二定理两部分,有助于我们理解这一点。遗憾的是,在任何大规模交易的现实中,不存在这样一个世界。在产权起源的讨论中,总免不了要遇到国家问题。Cooter,R.和Ulen,T.(1988)为此构造了一个模型来说明这个问题。因此,当产权经济学家阐述产权的“排他性收益权利”时,通常都要强调产权是被强制实施的,因此产权的强度不能不涉及到国家所提供的保护的有效性。A.Alchian,1965,243.

国家当然不可能免费保护产权,它为保护产权所能花费的资源归根到底来自产权的“负赋”。换言之,所有权从一开始就不那么完整独立,而注定要遭到国家的纠缠。当然,产权也可以通过纳税来购买国家保护,在这个场合,国家不过是一个惟一可以合法使用暴力并具有“规模经济”的组织,产权与国家的关系与任何其他平等的契约关系似乎并没有什么不同。见Cooter和Ulen(1988),这也是JamesBuchnan和GordonTullock的论点(1962)。但还有其他分析国家行为的方法,见Lin(1989)的引述(23—24)。

(二)诺斯难题

这并不意味国家与社会之间的权利关系可以一次性界定清楚。相反,从此开始了一个国家与市民社会之间不断进行制度化的讨价还价的新时代。MichaelMann(1984)把“基础结构的权力”(infrastructuralpower)定义为,国家权力有能力渗入市民社会,但必须而且越来越依靠与市民社会之间制度化的协商和谈判(institutionalnegotiation)来执行政治决定。MichaelMann,1984,185—213.他指出政治现代化的基本趋势是基础结构权力的加强,因为一个基础结构化的权力才能够更有效地动员公共资源。例如没有一个政府不期望收更多的税,但任何一个最强硬的专制权力都不曾做到像当代北欧国家那样高达50%的税收。这很好地反映了这个新时代的特征。

(三)一个新假设

现在我们回到诺斯的问题,为什么有些国家走向保护有效产权而导致长期经济增长,另一些国家却只得到短期的国家租金最大化而陷入无效体制的长期困境。利用Habermas和Mann的讨论,本文提出一个新的假设:只有当社会与国家在对话、协商和交易中形成一种均势,才可能使国家租金最大化与保护有效产权创新之间达成一致。在这里,个别新兴有效产权有可能响应资源相对价格变动的诱导而自发产生,但是它却无法单独做到让国家来保护它。在另一方面,国家通常不会自动这样做,因为其租金最大化与保护个别新产权常常不一致。打破这个僵局的惟一可能,是新兴产权超越个体水平的集体行动,它们同时提高国家守护旧产权形式的成本和保护产权创新的收益,直至重新建立国家获取租金的新的约束结构,使国家租金最大化与保护新产权之间达到一致。概言之,长期经济增长的关键,既不是孤立的国家(无论它多么明智),也不是孤立的产权形式(无论它们多么有效),而是产权与国家之间先是随机进行、而后被制度化了的默契。

上面的讨论省略了许多细节,但是这个粗略的新假设有助于我们防止把最不可分的问题分开来讨论。这一点对于研究大规模的制度变迁来说,至关重要。下边我们通过回顾中国农村改革的制度变迁过程来验证和修订这一假设。鉴于过去研究的不足,我们必须从改革前经济制度的特征和机制开始。

二、国家控制的集体经济

(一)何谓集体经济?

集体化经济(collectivizationaleconomy)绝不是农村社区内农户之间基于私人产权的合作关系,就其实质来说,它是国家控制农村经济权利的一种形式。按照字面含义把集体公有制解释为一种合作农业(cooperativeagriculture),不单容易误导对集体经济的认识,而且无法对改革有正确的理解。

关于国家如何控制农村集体经济的运行,可能需要更多的篇幅来阐述。这里仅指出,国家通过指令性生产计划,产品统购统销,严禁长途贩运和限制自由商业贸易(哪怕由集体从事的商业),关闭农村要素市场,以及隔绝城乡人口流动,事实上早已使自己成为集体所有制配置其经济要素(土地、劳力和资本)的第一位决策者、支配者和收益者。发展研究所综合课题组(1988)。集体在合法的范围内,仅仅是国家意志的贯彻者和执行者。它至多只是占有着经济资源,并且常常无力抑制国家对这种集体占有权的侵入。事实上,早在1958年中共中央关于在农村建立人民公社决议中已经写明,人民公社带有全民所有制成分,并且这种成分“将在不断发展中继续增长,逐渐代替集体所有制”。转引自薄一波,1993,下卷,746.因此,与农民合作经济组织不同,集体公有制经济在一开始就处在国家的控制之下。

要注意,国家在这里已经不再作为一个外在的对所有权及其交易予以保护和仲裁的角色,它早已侵入并控制着农村所有权。有趣的是,当国家以全民的名义来做这一点时,它不仅消灭了传统的农民家庭私有权,而且消灭了一般意义上的所有权。因为正如Demsetz(1988)所说,在所有权制度安排中,最重要的是经济资源的排他性收益权和转让权。社会主义国家控制的“全民”经济使一切排他性制度安排(在国内)成为多余。而取消了权利排他性,也就取消了资源利用的市场交易。这一点,在我看来是理解传统社会主义经济体制反市场倾向的关键。

就这一体制特征而言,农村集体所有制与国家所有制是一致的。并且,集体所有制并非注定意味着是一种较为宽松的国家控制形式。集体所有制与全民所有制的真正区别,在于国家支配和控制前者但并不对其控制后果负直接的财务责任。但国家控制全民经济时,却以财政担保其就业、工资和其他福利。因此,国家对集体所有制的控制和干预,更易为“浪漫主义”所支配以至为所欲为。几乎整个人民公社史都可以说明这个论点。但最荒唐的行为还是集中发生在1958—1959年间。见薄一波,1993,下卷,第26—27章。集体并不能完全决定生产什么,生产多少甚至怎样生产,更无权在市场上签订购买生产要素和出售产品的合约。这一切都先由国家决定,自上而下贯彻执行。当然,集体要承担这一切自上而下命令的经济后果,也就是确定最终分配水平,包括集体提留的数量和社会工分的价值量。这时,也只有这时,集体经济才实与名符。

概言之,集体公有制既不是一种“共有的、合作的私有产权,”也不是一种纯粹的国家所有权,它是由国家控制但由集体来承受其控制结果的一种农村社会主义制度安排。集体经济不适于应用西方“合作经济”理论来加以分析,因为此种制度安排的基础完全不是拥有所有权的私人之间的一种合约。

(二)国家工业化面对按人口平分地租

理解中国农村集体经济的第一个问题是,什么动力机制使国家的控制在20世纪50年代以后深入到乡村一级(这是中国以往任何传统时期都不曾做到过的)。然后,我们要回答,人数众多的农民何以接受了这样一种非合约性的制度安排。

国家控制史无前例地深入乡村社会,这件事是与国家工业化的目标紧密关联的。首先,1949年革命对19世纪以来中国积贫积弱的主要总结,第一是没有强有力的国家机器,第二是没有发达的本国大工业。因此,强化国家对经济资源的集中动员和利用,加快推进工业化特别是优先发展重工业,就成为革命后新政权合法性的最主要基础。国家工业化,这个在50年代中国官方文件中出现频率颇高的词汇,不但是指把工业化作为整个国民经济发展的迫切目标,而且是指,国家要在工业化进程中扮演决定性的主导作用。

国家工业化的资本积累,主要源于本国的农业剩余。宋国青(1982)首先提供了一个分析构架来理解这个问题,刊于中国农村发展问题研究组1984,第1卷。Lippit(1974)曾估计革命前中国农民通过田赋和地租提供的剩余占农业总产出的30%左右。这表明,中国很早以来就并不是一个所谓剩余不足的国家。MarkElvin认为传统中国陷于一个“高水平均衡陷阱”之中不能自拔。他图解这一概念时,指出人口压力耗去了必要消费以上部分的剩余(1973,313)。问题是,这些农业剩余只有很小一部分用于近代工业化积累。当革命重建了统一的民族国家和社会基本秩序之后,新的政权有可能更多地把农业剩余转化为工业化积累。不过,要做到这一点,国家首先要做到把农业剩余更大限度地集中到自己手里。这意味着,革命后的国家不仅仅要代替旧国家掌握来自土地的赋税,而且要替代原来的地主控制和利用地租。

在税的方面,20世纪50年代前期的农业税率已达到总产量的11%.见王耕今和张宣三(1992);高小蒙和向宁(1992);崔晓黎(1988);Walker(1984)。但是华南农村土改后有过30%的税收记录(Yang,1959,56—57,155—156),并见Huang(1990,170—171)。这一税率高于明清时代和抗战前的国民党政府,但低于日本统治的中国地区和抗战以后时期。明清时期的税率占土地产出的2%—4%(Wang,1973)。抗战前华北国民党政府的税率为农民收入的2%—5%(Huang,1985:290—292)。日伪时期农村税率上升,华北从1941年的6%—8%直线上升,而在江南有过50%的收税记录(Huang,1990,172)。同期国民党统治区实际税率约为20%,陕甘宁边区约为13%(MarkSelden,1971,181—183)。就这一点看,共产党新政权已经是这个国家历史上和平时期最有效的征税者了,只是它似乎并不满足于这一点。

但是,传统中国农业剩余的主要部分即地租(加利息),却在土地改革中被全体农村人口平分掉了。按照上文引证的Lippit关于农业剩余为30%的估计,在土地改革后,除开农业税以外,至少约有20%的农业总产品落到农民手中。农民平分地租增强了他们对新政权的政治支持,但是,加快国家工业化的既定战略不能够容忍20%的农产品从剩余(即可能的工业化积累)转化为农民私人的消费和投资。自1953年开始的国家与农民关系的紧张,薄一波,1993,上卷,第12章。从现象上看是土改后的农民惜售粮食和其他农产品,导致国家收购农产品的困难,但是在本质上,这是一个地租被农民平分完毕的小农经济与雄心勃勃的国家工业化目标之间的矛盾冲突。

国家试图通过扩大征税重新拿回一部分流失了的地租。但是,20世纪50年代几次高征税引起农民的集体抗议行动,表明征税加上各种附加费达到农产品的15%即是一个界限,崔晓黎(1988)。超越这个界限,国家的征税成本将大大上升以致得不偿失。毕竟,面向全体农村住户把一部分地租缴入国库,比之于仅仅面对地主和自耕农做同样的事情,要困难得多。结论是清楚的,国家如果仍然作为一个传统的征税者,根本不足以把平分了的地租重新集中起来用于国家工业化。

(三)剥夺农民私有权

集体化进一步消灭了残缺的农民私有权。互助组运动联合了农民的生产活动,初级社归并了农民的主要财产,高级社消灭了土地和牲畜的分红,人民公社则在更大范围内推行公有化。杜润生(1985,10—18)。至此,国家拆除了农村社会的所有权篱笆,行政权力全面侵入乡村。农民剩余的高度集中动员的体制终于得以确立。政社合一的集体化公有制,构造了截然不同于传统中国农村的制度和组织基础。

(四)国家制造的所有权

现在我们不妨从农民的角度来讨论,为什么农民会允许国家改变和剥夺他的所有权。关于国家作为一种暴力潜能制度安排的理论,当然可以假定社会主义农业集体化无非是一种国家强制的结果。但是在事实上,中国的农业集体化至少同苏联相比更不依赖于直接的暴力强制。在另一方面,农民个体的土地所有权又被看作是引导农民跟随革命的主要经济动因,因此农民不可能不把个体土地所有权当作自己的命根子。那么真正困难的问题是要回答,国家究竟通过何种手段在事实上取消了农民的土地所有权,但又被认为是合法的。

问题的根源在于农民个体所有权本身的性质,而不是集体化过程中所谓超越阶段的过激行动。我们将会看到,正是前者为后者的大规模发生提供了根据。

土地改革形成的产权制度无疑是一种土地的农民私有制。但是,这种私有制不是产权市场长期自发交易的产物,也不是国家仅仅对产权交易施加某些限制的结晶,而是国家组织大规模群众阶级斗争直接重新分配原有土地产权的结果。由于国家和党的组织领导对突破无地少地农民在平分土地运动中不可避免的“搭便车”行为具有决定性的作用,同时平分土地的结果又可以经过国家的认可而迅速完成合法化,因此领导了土地改革那样一场私有化运动的国家,就把自己的意志铸入了农民私有产权。当国家的意志改变的时候,农民的私有制就必须改变。

(五)三种土地私有制

上面这个论点对本文相当重要,因此有必要略加展开说明。我们不妨来比较一下,一位无地或少地农民,获取土地私有权的三种可能途径。在传统的土地市场上,这位农民可以购买土地所有权。他也许不能一下子买得起,于是先租后买,或者经过典入的中间过程。至于我们这位当事人的购买力,或许来自他家庭的储蓄、他本人的打工所得、一次意外的好收成或者其他幸运的机会。他在获得产权的过程中,也许得到过国家的正规法律服务,也许仅仅只是依靠传统社区的习俗和村庄内的中间人。无论如何,他经过自由的交换契约获得产权。

第二种途径,是经过一个国家干预的土地市场。国家也许只限制土地产权交易的价格,如抗日战争时期的共产党根据地政府以及1950年的台湾国民党当局分别限制土地的地租率不得超过总产出的375%.这时,我们的这位农民也许更容易积累起购买地权的本金,但当他日后需要出租土地时,他也必须接受国家的同等干预。国家也可以对产权交易作进一步的干预,如战后日本、韩国和台湾地区的土地改革,由政府或当局强制按规定价格收购地主超过规定面积的土地,然后再出售给无地少地的农民。在这种情况下,我们这位当事人仍然在形式上购得了土地产权,不过他知道,没有政府或当局的介入,他不可能按这个购买条件成为土地的所有者。

最后,这位农民完全不经过土地交易而获得土地。他投身于剥夺地主产权的群众政治运动,按家庭人口分得土地。此种剥夺由国家组织并由国家给予合法性认可。他的土地所有权即使在形式上也不是买来的,而是分来的。他受惠于政治运动和国家,因为单凭他个人的努力,不可能平分地主的财产。

上述三种土地私有权,导致完全不同的所有权与国家的关系。在第一种情况下,农民有独立的谈判地位,他可以评价国家服务的质量然后决定付费(纳税),或者在他认为不合算的条件下,完全让渡产权也就无须再购买国家的服务。农民的这种独立谈判地位在第二种情形下打了折扣,而在第三种情形下几乎荡然无存。因此,完全可以有不同的土地私有制,它们具有不同的强度,不同的稳定性,并且具有完全不同的进一步改变的逻辑。因此,A.Alchian讲的产权不同的硬度,也许可以反映完全不同的产权与国家的关系。

(六)集体经济为什么低效率?

我们已经看到,国家为什么和怎样制造出集体所有权。但是,国家却不能保障它的“体制产品”一定有效。集体化农业的经济效率低下,是一件不争的事实。根据Wen(1989)的计算,除了1952—1957年间中国农业总要素生产率有过一个增量极小的上升以外,整个1983年以前的农业集体化生产率明显低于1952年个体农业的水平。这是一个与集体化运动发动者的预期截然相反的结局。

有一个解释已经被普遍接受,这就是农业生产中集体组织对其成员劳动的监督和计量的不完全,从而导致对社员努力的激励不足。陆学艺和王小强(1980),杜润生(1982—1985,116),中国农村发展问题研究组(1983)都从实地调查中发现并强调农业生产的不确定性和对劳动计量的困难,并以此说明为什么家庭组织可以做到很低的监督费用,或者即使在计量和监督不足的条件下也不影响效率,而集体生产组织却失败了。Lin(1988)提出了一个队生产模型,分析了在生产队体制下,管理者因为监督困难,而选择了一个较低的监督程度,劳动者因为计量不充分和报酬不合理,而选择了偷懒,因此生产队体制的失败可以用对劳动者努力的激励不足来解释。这个解释,注意到合作生产中劳动者积极性低下引起的效率损失,但可能忽略了另一种效率损失,即集体经济对其管理者激励不足而导致的无效率。

任何队生产都面临计量、监督和经营管理的问题。因此有效的监管是集体经济成员提供充分努力的必要条件。但是,集体生产用什么来激励其管理者提供充分的有效监管呢?Alchian和Demsetz(1972)正是在这个意义上论证了所有权的经济含义。他们指出经济组织的所有权其实就是一种剩余权(residualclaim),正是这种剩余权激励所有者努力监督。事实上,经济组织的资产所有者可以独担监管责任并独享剩余权,也可以把由监管引起的剩余支付给专业的经理并由后者担当监管的责任。无论如何,集体生产的监管有效性是由监管者享有剩余权来保证的。当产权受到侵蚀时,剩余权激励机制势必受到削弱。如果集体生产确实具有规模经济效果(即合作生产的总和大于个别生产者分别产出之和),那么所有权即剩余权将为实现此种规模经济提供制度保障。因此,集体生产中的监管困难,一方面源于技术性的因素,即信息收集和处理的困难;另一方面源于制度性的因素,即产权残缺导致对监管者的激励不足。

(七)行政等级制替代剩余权

集体经济在制度安排上消灭了剩余权机制,但是它并不因此就能够取消给予集体生产的监管者经济激励的需要。事实上,国家控制的公有经济不得不诉诸于党政官僚等级制,恰恰表明社会主义体制依然需要激励其经济管理干部。例如,官位升迁预期是这一体制最主要的正激励,而提拔无望、降职和撤职则构成负激励的主要手段。在此意义上,经济体制的官本位化可以看作是对产权制度的一种替代。

但是,在中国农村的集体经济中运用行政升迁机制代替剩余权安排,遇到一个特殊的困难。由于版图广大和人口众多,中央集权的正规行政系统在乡村也只延伸到乡(公社)这一级。在乡以下,村(大队)和生产队的管理者由非正式官僚担任,他们在身份上与正式的国家干部之间,有一条难以跨越的鸿沟。事实上,在整个集体化时期,绝大多数大队和生产队干部,并不列入国家官僚的备选名单。除开个别的例外,如山西昔阳大寨大队的干部,成为文化大革命期间的国家领导人物。换句话说,行政升迁机制对人民公社的基层干部不起作用。同时,因为正式升迁无望,原体制的负激励也就对他们失去惩罚的效果。但是这批底层干部,恰恰是集体生产活动的直接监管者。对他们的激励无效,导致集体化规模经济效果根本无从实现。这就可以解释,为什么农村集体经济要比全民经济显得更无效率,并且在更早的阶段上就提出了改革,也就是引入剩余权的要求。

总之,国家控制的集体化经济,存在着对共同生产监管活动缺乏激励而引起的无效率,这就使原本在农业生产中就颇为困难的计量和监督问题陷入几乎无解的困境。原有农业体制同时损失了监管者和劳动者两个方面的积极性,其要害是国家行为造成的严重产权残缺。从另一个角度看,低效的体制潜藏着较大的体制校正效果,又使产权改革成为一件可能盈利的事情。不过,国家难道会仅仅因为集体经济的低效率就主动对自己的制度产品改弦更张吗?

三、灾荒、退却和变通

(一)第一体改动力

经济体制的效率只能在事后加以估计。当我们以各种方式做这件事的时候,我们假设制度效率与制度变迁之间存在着直接的互相作用的关系。但是这个假设在理论上会遇到很大的麻烦这里是说,对体制的效率度量,可以用来评价政策和体制变迁的后果,但不能充分说明政策和制度变迁的动力机制和过程。,因为同一个体制的效率会引出各当事人不同的福利评价,而严格地说,我们没有办法把每个个人的福利函数加总为惟一的一个社会福利函数。这是K.Arrow的“不可能性定理”(ImpossibilityTheorem)表达的思想(Arror,1963)。如果不同的社会福利函数(或更准确地叫集团福利函数)意味着各当事人集团对体制变迁的不同态度并引出不同的行为,那么制度变迁的初始推动力问题又会被复杂化为不同集团之间的力量对比。

但是集体化公有制的性质却简化了这个问题。人民公社的国家控制和国家主导地位,确定了国家可以把自己对人民公社的福利评价“独裁地”(dictatorially)当作惟一的社会福利函数。相应地,我们首先要到国家控制集体经济的收益—费用结构的变化中去寻找制度变迁的起源。

(二)国家控制农村经济的收益和费用

导致人民公社制度最初变化的直接推动,是国家控制这一制度的费用—收益结构逐步发生的变化。国家,按照诺斯(1981)的定义,作为一个暴力潜能的垄断组织,当然可以创造任何产权形式。在一段时期内,它甚至可以为所欲为。但是国家终究活动在一个组织费用不为零的世界里。国家本身及其创造的经济组织,归根到底也要受到由交易费用和产权经济学揭示的那些经济规则的支配。

图1直观地显示了国家在1952—1982年期间控制农村经济系统的费用和收益指数的变化趋势。国家控制农村经济的收益指数是农业税、农副产品收购(以及包含在国家征购中的差价租税)、农产品换汇、农民在国家银行的储蓄,还有农民对体制的认同和政治支持(以农业总产值的增长率和农民从集体经营部分获取的人均纯收入来间接度量)的加权平均值。费用指数则是国家财政支农基金、农用生产资料销售补贴、国家行政开支、集体经济的管理费用、国家银行对农村的贷款和控制农民离心倾向的意识形态投资(以农民从家庭副业部分获取的纯收入度量)的加权平均。数据和说明见附表1—2及其注解。我们首先看到,在1952—1982年期间的绝大多数年份,即30年中的23年,国家控制农村系统的费用指数比收益指数增长得更快。这固然并不意味着农村体制对国家来说总是绝对“亏损”的,但也意味国家在多数年份承受着制度费用相对增长更快的压力。

图1国家控制农村的收益和费用指数(1952—1982年)

(本表所用数据和说明见附表1及附表2)

在此期间,国家控制收益指数增长相对于费用增长的倒挂,共出现过两个显著的高峰期。第一个是在1957—1961年间,以1960年为峰尖;第二个区段在1972—1981年期间,以1980年为峰尖。恰恰在这两个峰尖附近,发生了国家农村经济政策的大调整。按照本文的分析构架,这当然不是两次偶然的巧合。它们分别表明,国家在什么条件下才不顾忌既有的权力结构和意识形态连贯性,以及政府政策对原政策制定人权威甚至国家合法性的不利影响,而考虑经济政策的改弦更张。

本部分余下的几个小节,讨论图中第一个制度收益—费用倒挂高峰期如何引起20世纪60年代初期国家农村政策的调整,如何为后来的改革准备了条件。对第二个高峰期的研究,将在下一部分进行。

图1显示,1957—1961年间决定性的因素是国家收益指数突然大幅度下跌到威胁国家生存的最低需要。国家从1957年开始的提高农业公有化程度的所有努力,引起制度费用的连年快速上升,并且连年快于国家收益指数的增长。1958年国家综合费用指数比上年增长了6682%,高于收益指数增长(3302%)338个百分点(见附表1,下同);此后两年,费用指数升到582点(1952=100)的高位,但由于收益指数还在增长(1959年比上年增长了234%),或仅有微小下降(1960年比上年低了977%),国家政策决定人仍不打算作任何退却,并发动批右倾运动。但再过了一年,1961年国家的农村收益指数突然比上年减少了7742%,只及1952年水平的70%(同期人口增长了15%,工业总规模增长了近4倍),国家的农村费用指数也被拉到接近1952年的水准。这时,国家才被迫执行农村经济政策的退却。这是一种国家收益骤然下降逼迫进行的政策调整。

(三)政治失败还是政策退却

以上各项,从1961年起一齐发生作用,迫使国家在政治失败还是政策退却之间作出选择。经济情况如此危险,国家除了动用一切可能的政策手段动员农民增加生产并实行自救,别无他途。这留下一个重要教训,即国家完全控制社会经济的体制即使对国家本身来说也实在太不安全。

(四)短期调整的长期影响

但是20世纪60年代的短期政策调整也留下某些长期影响。从制度的角度看,承认家庭副业的合法地位和确立生产队为基础的体制,是其中最重要的两点。前一点是防止大饥荒重演的安全阀门,后一点则是农民反对共产风与国家保留人民公社制度框架之间的调和物。所谓“三级所有,队为基础”,试图在行政服从的前提下保护生产队的财产权。这从产权排他性的角度看来仍旧充满矛盾。但是在当时中国农村的政策环境中,政策文件的矛盾提法,常常为现实中不同力量争夺生存的权利提供了合法依据。在这个例子中,公社和大队可以强调“三级所有”,生产队则可以强调“队为基础”。谁也不曾料到,在这两个支点上,农民增强了对集体的谈判地位,集体则增强了对国家的谈判地位,从而为改革集体公有制准备了条件。

(五)喊叫、退出和怠工

农民对人民公社经济并无创制权,因此对集体经济体制的进一步变迁也就没有制度化的谈判地位。随着农民财产权最后被否定,城乡隔绝的户籍制、粮票制以及公社内的口粮工分制,都一起完备起来。邱继成(1988)。农民不但不能携带自己入社的土地和耕畜退社,而且甚至不能携带他自身退出此种体制。用A.Hirschman(1970)提供的术语来刻画,公社制下的农民既没有“退出权”(exitright),也无权自由“叫喊”(makevoice);只是他们留在体制内并不因为对集体的忠诚(loyalty),而是因为别无选择。

但是农民仍然可以表达他们对公社体制的不满意。一个常见的合法形式,是减少他们投入集体生产的劳动数量;或者更普遍的,降低劳动质量,或者其他种种人为增加集体劳动的监督费用。众所周知,在集体劳动中,任何一个成员的机会主义态度都对其他成员具有传染性。结果,经过一个“懒惰驱逐勤劳”的蔓延过程,集体经济的劳动生产率下降,人均收入水平长期停滞不前。PhilipHuang(1990)发现,即使在长江三角洲这一中国最富庶的农区,那里几十年的集体化还是不足以摆脱“增长而无发展”(growthwithoutdevelopment)这一基本农业类型(指的是虽然农业总产和单产都有提高,但人均收入并没有增加)。他称此为“集体化的内卷”(collectivistinvolution1990:16—17)。最后,当一部分社员的如Scott(1976)所说的“生存权”(subsistedrights)受到威胁时,才迫使国家在听任合法性受损、增加财政救济或者更改体制之间作出抉择。简言之,失去产权的农民既然不能退出也不能投票改变集体体制,就只能采用消极的缩减生产的办法要求国家作出让步。

(六)部分退出权

上述机制在整个社会主义农业体制改革中发挥了基本的作用。但是,我们仍然需要仔细了解这一机制起作用的条件。

如果集体经济的公有化程度高到农民家庭的全部收入都来自集体生产,我们有理由相信,农民甚至连消极劳动的可能性都很小。从逻辑上讲,个别社员减少劳动投入固然可以得到更多的闲暇,但这种闲暇对生存线上的农民却毫无价值。另外,未必有哪个理性的成员会仅仅为了惩罚他偷懒的邻居而甘愿减少自己的劳动投入,从而绝对降低自己和家人的生活水平。因此,更合理的假设似乎是,集体经济的公有化程度越高,其成员的偷懒意愿可能越低,至少劳动的机会主义态度达到一个限度(与生存水平有关)时就会趋于收敛,因为此时劳动者自发的互相监督机制会起作用。

高度公有化经济的真正要害问题是规模经济的管理问题,因为即使无须对劳动计量和监督,集体经济也面临类似“企业策略”等一大套复杂问题。当一种大规模的生产方式排斥剩余权激励而仅仅服从行政等级刺激时,其管理者很可能把起初并不过于低落的劳动积极性,导向经济不合理的方向,从而产生经济失败。例如1958—1959年间中国的人民公社达到其公有化程度的最高点,公社社员在农业、农田水利和其他基础设施建设以及工业生产中的劳动干劲,被一心听从上级直至中央和中央主席乌托邦空想的公社管理者滥用了(如几千万劳力被调去大炼钢铁,而不去收割已经成熟的庄稼)。1958年,投入小型工业(主要是挖煤和炼钢)的农村劳动力,最多时达6000万以上(薄一波,1993,下卷:708),严重妨碍当年秋收(同上,714)。因此我们不妨从劳动者积极性以外的因素里去寻找1959年大减产以及其后几年大饥荒的微观原因。这个论点并不是说社员的劳动干劲在人民公社制下没有问题,而是强调劳动积极性与其他制度安排,特别是监管者激励以及退出权之间的关联。总之,按照本文的观点,农民在一个高度集体化经济里,甚至连通过消极劳动对体制行使否决权的可能性都是很微弱的。

(七)反替代

上文曾把国家控制的集体经济,模式化为国家用党政等级升迁机制替代剩余权,但对处于正式官僚等级制以下的大队和生产队干部而言,此种替代激励不充分,因而监管供给不足,导致社员在非自愿合作的集体经济中的劳动意愿低下。如果说1962年以前,人民公社升格为全民经济的模糊前景使基层干部多少还留有官位升迁的预期的话我相信这是1958—1959年大量违背常理的荒唐现象的一个主要根源。,那么强调了人民公社的集体所有权性质并宣布以生产队为基础之后,这种预期就失去其制度基础了。现在的问题是,这批集体经济的实际监管者,是否就甘于既得不到升迁激励、也得不到剩余权的尴尬地位呢?

(八)监管者特权

这样我们也就同时可以理解,为什么自20世纪60年代中期以后国家更诉诸于政治运动和干部整肃来从事农村经济动员。这其实是体制的正激励减弱后,国家不得不转向更多地依靠负激励即惩罚机制来保持人民公社的经济效率。不过,人们也并没有因此发明可以与剩余权效率相媲美的机制。一场接一场的政治运动不仅同样耗费经济资源,而且损耗国家机器的政治合法性、意识形态的说服力和管理者的合理预期。高高在上的中央集权国家终于发现,无论正的还是负的激励,都无法充分换取农村基层监管者的忠诚和效率,除非对基层监管者特权予以眼开眼闭的承认。四清运动中,毛泽东与刘少奇的一个严重分歧就是如何估价并处置农村四不清干部。刘主张严加整肃,毛则要求尽快解放那些贪污几百元钱的干部,以把运动的矛头指向上面走资本主义的当权派。毛后来同美国记者斯诺的谈话中称,刘的这一“形左实右”的错误是他下决心清除刘的起因之一(见薄一波,1993,下卷)。这里,制度、组织和机制方面的问题,又变成干部个人的道德问题,并引发无穷尽的政治斗争。

(九)“集体资本主义”

社队干部在社队企业的早期创办过程中扮演了决定性的作用。政社合一的体制下,集体经济的监管者们一身二任,他们既是国家政权在农村的代理人,又是集体经济的代表。经过长期的农村社会主义改造,也只有这个阶层才具备在农村地区组织超越家庭规模的经济组织的合法性。因此,最早的农村企业家主要是从农村基层干部中生长出来。据DXGC资料,乡村企业的早期创办人中,55%为社队干部,21%为农民中的能工巧匠(任其,1987)。虽然社队集体企业财产权的最后归属并不清楚,但其控制权总在社队干部手中。早期社队企业的剩余主要用于支农开销(购买农机,兴建农田水利,支援穷队)、社区福利和企业积累,社队干部从中只能得到很少一点归其个人所有的货币收入。但是,支配这些产权,特别是控制非农就业机会,在一个农业社区里却意味着绝大的权力和很高的社会地位。换句话说,早期社队企业家虽然不能完全享用企业的剩余,但却支配着剩余的利用。更重要的是,所有这些货币和非货币的收益,并不来自国家的直接授予,而是来自社队干部自力创办企业的本事。这就构成一个有效的激励机制,推动农村社区精英成为最早的乡村企业家。

有趣的是,社区一旦拥有自己控制的经济事业,它也就无须再绝对服从国家的控制,正如农民家庭拥有了自有的家庭经营以后显著增强了对集体的谈判地位一样。从社区的角度看,经济资源配置面临两个方向:一个是满足国家租税和农民生存的农业,另一个是满足农村就业和利润最大化的社队工副业。国家控制这样一个两重系统的难度,显然增加了。国家不能不经过农村基层干部来执行控制,但现在国家政策的农村执行系统拥有了自己的“自留地”,在强化政治控制的边际效果递减的情况下,国家不得不放松对农村剩余的独占程度。可以验证这一点的事实是,恰恰在社队企业较大发展的70年代后,国家追加了对农业的投资。20世纪70年代国家支农财政开支平均每年1086亿元,比60年代增长8202%,见附表1.

无论如何,剩余权已经部分被引进了农村集体经济系统。它尚未被制度化,甚至还不合法,但它的存在,却已经改变着人民公社体制不可交易的僵硬性质。我们可以在1978年以前的人民公社史中,找到利益交易推进制度演化的起源。

四、交易产生的所有权

20世纪70年代末的农村改革首先是60年代初期那些短期政策和安排的大规模重演。原有体制通过国家主导的政治运动形成和改变所有权的逻辑,终于让位给一个新的逻辑,即经过国家和农民之间的交易,以及农民之间的交易来形成新的有效产权。在一个可以围绕制度形成和改变做交易的环境里,国家从对农村经济无所不在的控制状态大踏步后退,以此交换稳定的税收,低成本的控制系统和农民的政治支持;农民则以保证对国家的上缴和承担经营责任,换得土地的长期使用权及其流转权,承包上缴之余资源的私产权,以及非农资源的部分或全部所有权。一个多种形式剩余权复合而成的产权制度,经过多步渐进的交易而产生。最重要的是,国家在交易中转向保护新的有效产权的政策方向,并且它已经不能再单方面改变产权而无须经过与农民作进一步的交易。本部分将讨论,在国家控制全部经济过程的背景下,怎样产生出可交易的新产权。

(一)第二次国家退却

分项考察国家在此期间的费用,容易发现增长最快的是财政支农资金和农用生产资料销售(1979年分别比1970年增长18696%和11266%)。见附表2第5、11列,均未扣除价格影响。20世纪70年代后的国家越来越像一个全国农业的“经理”,必须亲自操持农业的投入与产出。面对热衷于集体资本主义或监管者特权的基层代理人,以及拥有部分退出权的农民,国家不得不用更高的投入维持收益的增长。国家仍然不断发起政治运动,但它已经懂得,没有非常物质的手段,国家的农村收益不会自动增加。

(二)底层改革

从农村基层来观察,国家收益指数超过农业产值和农民纯收入的增长,意味着农村收入分配中的国家偏向上升,而农民得益相对减少。1970—1979年期间,全国农业产值增长7921%,农民从集体经营部分得到的人均纯收入增长4024%,扣除物价影响分别为6039%和2142%,显著低于前引国家收益指数的增长(1126%,已扣除物价影响)。这证明经过20世纪60年代初期体制调整的人民公社,并未杜绝国家对产权的侵犯。Yangandothers(1992)指出了人民公社期间国家侵犯产权的几种形式。农村和农民的贫困,依然令人触目惊心。

农民对此的消极反应方式是留在集体劳动内怠工,积极方式则是扩大家庭经营。文贯中的数据显示,20世纪60年代中后期,作为文化大革命在农村地区大批资本主义的一个必然结果,是农业总要素生产率连续下降,在1972年达到历史最低点。1972年农业总要素生产率指数仅为1952年的7222%,比1961年低58个百分点,见J.Wen(1989)。经过1972—1973年的短暂回升(批判了极“左”政策),1974—1977年间的农业总要素生产率又在批资产阶级法权的政策取向下一路下降,1977年的指数为742%,比1961年还低。JamesWen,(文贯中),1989.也就是在这一年,一些极度贫困而又面临严重自然灾害的地区,农民不再满足把从集体生产活动中“剩余的”资源投入家庭副业,因为这样做仍不足保证温饱;他们要以家庭经营的方式占有全部土地资源,但以承包产量作为交换。这就是又一波包产到户的由来。农民提出的包产到户三原则,表明他们同国家和集体做交易的考虑。同时也说明,包产到户是涉及国家、集体和农户三者间的合约。

有了20世纪60年代的经验,包产到户已经不能算制度创新,而是制度扩散和推广。但是,当安徽凤阳县农民把包产到户进一步变成包干到户时见陈一谘和孙方明执笔撰写的中国农村发展问题组的实地调查报告(1981),刊周其仁选编,1993a.,农民家庭对产量的承包发展成对地产经营的承包。包产到户的生产队,保留统一计划和统一分配,农户按照产量承包合约生产,年末超过承包产量的部分,由集体予以分成奖励。包干到户节约了集体对承包产量和超额产量的计量和监督费用,由农户承包集体土地,条件则是完成按土地常年产量应当负担的向国家的上缴和集体的提留。农民提出“交够国家的,留够集体的,剩下都是自己的”的新制度安排,即把全部可支配的土地资源首先投入家庭生产,然后由农户在保证至少不损害国家和集体既得利益的前提下,增产归己。农民在底层的朴素创造,表明节约制度的运行费用,就不能回避产权安排的形式。重要的是,安徽、四川、贵州、内蒙古和广西等地的包产到户和包干到户,发生于1977—1978年间见中国农村发展问题研究组编(1981)。,也就是在著名的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之前。如我们将要看到的,正是底层把上层的政策调整拉向改革。

包产或包干到户无非是家庭自留地经济的一种扩大。但是,前者在一个关键点上不同于后者,这就是它至少要在一个生产队的范围里作出公共选择,如平衡不同意见,促成包地协议的达成,制定并保障新的游戏规则,以及共同保守秘密等。生产队长们在供给这些制度创新过程中必不可少的公共货物方面具有比较优势。例如安徽第一个包产到户的小岗生产队,就是在阎姓生产队长的领导下完成的,见陈锡文和马苏元的实地调查报告(刊载在中国农村发展问题研究组,1984,第1卷)。因此落后地区成为70年代农村改革的发源地,除了农民穷则思变以外,集体工副业太弱或完全没有,把生产队长们逼成包产到户的带头人,也是一个不可忽视的条件。

(三)土地私有化的困难

经过几十年农业社会主义改造,成年的中国农民仍然保留着拥有家庭私有土地的梦想。“土地就在那里,你可以每天看见它。强盗不能抢走它。小偷不能偷走它。人死了但土地还在。”“钱将被用光但土地永远不会。”这些是Fei在20世纪30年代记录的江苏南部村民对土地的看法(1939:182)。理解这一点,是理解从农民革命为何发生到自留地为何生效的一个必要条件。在集体经济不足让农民温饱的地方,私有土地的梦想理所当然就更加强烈。只要自上而下的模式控制一放松,重新私有化的要求就会首先从底层提出。事实上,当包产到户还在秘密进行时,一部分农民就提出过他们的土地再私有化方案——“土地和山林回老家”,也就是恢复土改后地产的分配格局。1977—1982年间发生的这类事件,很少有公开报道。这既是因为不允许,也是因为农民通常不愿意把这个秘密的细节告诉外人。但是地方政府当时的一些文告和调查报告中,间接反映了这类现象的存在。例如,安徽凤阳县政府1980年的通告和青海省委调研室1980年调查报告等,均见中国农村发展问题研究组编(1981,322—333,221—230)。这些农民事实上把土改运动分配的地权,作为再分配地权的惟一合法依据了。

上述私有化遇到的第一个对手,并不是保守派官员(因为此时上层任何一派也还不知道村子里发生了什么),而是村庄里的另一组农民。土改毕竟是30年前的事情。从土改到包产到户,中国农村增加了3亿人口和约1亿个家庭。这批更年轻也更有生产力和争夺资源实力的人口和劳力,难道可能被扫地出门吗?在村庄一级,即使没有政治和意识形态的压力,激进的私有化主张也行不通。

修订后的办法也许是由全部现时人口平分土地。但这个修正案遇到的麻烦是要不要承认劳力和非劳力在分配土地时的不同权利。如果承认,也就是劳动力代表着一个比非劳力人口更大的分配权数,紧接着的麻烦是农民家庭的劳力人口比率变动以后,要不要重新分配土地。如果重新再分,等于没有私有化,或落得一个“年年私有化”的体制;拒绝重分,新的私产制如何顶得住各个家庭劳力人口比率变化带来的压力。

包产到户而不是一步到位的土地私有化成为普遍的潮流,在村庄一级就有其深刻的理由。像我们后来看到的,无论土地承包权发展得多么接近私产和准私产,它总还保留着村庄社区作为最终所有者对付变动的人口对土地分配压力的某些手段。包产到户的安排承认承包上缴之余的私有权,这就开辟了不受人口平分传统纠缠的农民形成私产的途径。这是后话,眼下的当务之急是完成包产制的合法化。

(四)分权决策

不可否认,20世纪70年代末国家上层政治结构准备实行的农村经济政策调整,与农村社会基层已经发生的包产到户变革之间,有着不小的距离。文献表明,1978年底新制定的农村政策的基调是“休养生息”和加强基层自主权。前一方面的内容,包括提高国家的农副产品收购价格、减少国家统派购数量和扩大进口农产品;后一方面,再次强调生产队的自主权。这两个方面,都没有要在农村启动体制改革特别是产权改革的意思。著名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关于农业问题的决议,明令禁止包产到户。这一提法,在一年以后的四中全会修订的决议案中仍然保留。这两个文件,均刊载在中国农业年鉴(1980,56—62)。

休养生息政策执行的结果,使国家获取农业剩余的水平下降到大体与传统的农业税相当。1980年农业提供的总积累36074亿,扣除国家用于农村的部分,农业净流出资金27862亿(冯海发和李微,1993),占当年农业总产值2180亿(Ztn,1983,13)的1278%(1977年同一指标为1573%,1978年为1405%)。这已低于1955年(1283%),而仅略高于1952年(1149%,数据同上)。但国家优惠农村的结果导致1979年的国家费用指数猛增到一个历史最高点(见图1),并带来持续的财政赤字。当时农副产品收购价提高,但向城市人口的销价维持不变,因此国家财政承担了购销价倒挂的补贴。这笔在20世纪80年代日益增长的开支,没有计入图1及附表2的国家农村费用指数,因为这反映的是国家与城市居民的关系。

生产队自主权引发的问题更加复杂。第一个麻烦是,生产队的经营活动在多大程度上可以被允许摆脱国家计划的控制;第二个,生产队是否有权改变自己的产权形式。这一个简单口号,几乎挑破所谓集体所有制的全部虚幻。安徽小岗生产队的包干到户,就是生产队的一致决定。但是,它合法吗?

没有人可以直截了当地回答本问题,因为从来没有一部法律记录生产队的权利和调整权利的程序。在习惯上,虽然比较制度学家发现中国的计划程度远低于苏联,但在经济组织和产权形式方面,中国的中央集权程度相当高。特别是农村所有制问题,向来只能由中央和中央主席定夺。在20世纪50年代早期和晚期,邓子恢和彭德怀分别都是中央和国务院领导成员,但他们都因为在农村问题上与中央主席毛泽东的分歧,而再也没有发言权。而按照1978年底党的最新决议,如上文所引,包产到户仍在明确被禁之列。由当时的中央来统一完成对包产到户的合法化,是不可能的。

产权安排是通过预期来影响人们的经济行为的Demsetz1988,104.,因此它从一开始就有合法化的要求。如果一种产权安排本身是非法的,或者人们预期它随时可能被取缔,那么这种产权使当事人行为机会主义化,就不足为奇了。困境在于,不合法的产权创新可能导致掠夺资源的后果,而掠夺资源的“产权”安排更不可能被合法承认。这是社会主义产权改革的真正难点所在。社会主义产权改革非常容易走向激进主义,可能与此有很大的关系。无论农民还是社区精英的个人理性,都不足以完全解决这个难题。

中国农村改革的主要经验是分省决策,也就是各个行政省可以用省的政治资源,经过省的政治程序分别决定是否合法承认包产到户。分省决策的合法依据是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决议中强调的地方积极性和实践检验真理标准的新思想原则,另外,省领导人的资历以及他与中央领导集团的关系对省级决策的强度有重大影响。众所周知,首先是安徽、四川、贵州和内蒙古这样一些贫穷的农业大省,为农民地下半地下的包产到户提供了政治保护和给予合法承认。以安徽为例,小岗生产队的包产到户,引起凤阳县城里的大辩论,最后安徽省委常委到小岗现场调查并决议可以试行。这并不是偶然的。在中国,自然灾害的分布是不均匀的,农村人口的比例和经济发展水平在省之间也大不相同。因此,每个省面临完全不同的饥荒概率、救灾压力和相应的政治风险和责任。发达省份也许不值得在包产到户问题上为天下之先,但落后省份却发现这正可以解他的燃眉之急;正如落后省份不会在一开始就热中于为社队企业请命,而发达省份却早就乐此不疲。简言之,各个省份面对基层自发的产权创新有着不同的约束结构,因此他们可能提供不同的政治保护。

(五)地方合成的中央政策

局部合法化还不等同于全局合法化,这个差别包含着一定的风险。1961年安徽的包产到户也率先得到省第一书记曾希圣的赞成和中央领导人包括毛泽东的默许,但饥荒危机一过,曾却为此受到批判和撤职(见薄一波,1993,下卷)。因此包产到户初见成效之后,率先改革的省份要求包产到户的全局合法化。在这一点上,地方政治利益与新的产权安排高度一致。1980年中央召开各省区第一书记会议,重新讨论包产到户,此时距上一个禁止包产到户的中央全会还不到一年。

1980年决策模式最重要的贡献与其说是其内容,还不如说是其程序。不同的地方利益和主张,可以在中央决策过程里讨价还价,并最后合成一个新的中央政策。围绕产权创新的中央政府与农民两极之间做交易的模式,发展为“农民—社区—地方—中央”多极之间的谈判、沟通和“交易”。我们不必过高估计这一决策模式的制度化程度。但从长期角度来看,这里包括了重建国家与社会关系的要素。关于程序在变革过程中的重要性,见季卫东(1993)。

(六)分步渐进的交易

(七)交易产生的所有权

(八)全面退出与稳定性

在改变了的国家和农村社会关系的背景下,新的产权安排包括着自我保护的机制。当然,新产权的合法化并在实施中受到保护,仍然是国家不可被替代的职能,但现在当国家有效地这样做时,它会得到社会增加长期财政上缴的回报。反过来,当国家重犯侵犯有效产权的错误时,它会受到社区和农户的有力反弹,并为此蒙受财政损失。简言之,国家再也难以单方面为所欲为地改造社会,特别是改造产权。最近的一个证据是,1990—1991年间北京个别领导人发起再版的农村社会主义教育运动,不了了之而收场。至此,20世纪70年代末开始的农村经济政策调整,已经演化为一场难以逆转的产权改革。这既不是单方面因为国家决策的英明远见,也不是单方面因为农民和社区精英的自发努力,而是国家和农民双方围绕有效产权制度的重建,在分析决策的架构里分步进行了一场长达10年的对双方都有利的交易。

(九)总的图景

改革以来,中国农村的产权结构已经发生了根本性的变化。表1列出了作者根据国家统计局1993年公布数据对目前农村总资产结构的估算。如果这个估算可以被接受,那么目前中国农村的总资产(9519612亿元,1992年)中的7729%为集体的地产(耕地和山地)和企业资产,2271%为农户私产;而全部集体资产的95%以上已长期承包给农户和个人经营,仍由集体经营的部分不足4%.

这个新形成的产权结构,包含着一些极为重要的特点。首先,由农户和个人长期承包经营的社区集体资产,占据全部农村资产的70%以上,构成目前中国农村生产活动最主要的制度形式。Coase(1992)强调他和其他制度经济学家研究的正是有关生产的制度结构(Theinstitutionalstructureofproduction)。这部分承包经济的制度特征是社区集体与农户之间就如何利用集体资产而达成的一种合约。承包经济的最终所有权,归属社区集体;但利用和支配的权利,则归农户和个人。但是,承包经济几乎到处都是因地因事因人制宜。它服从的是地方化的不同利益主体之间的力量平衡,而不是一致的体制规范。

②耕地的资产估价办法如下:以地租率占农业总产值的40%计,1992年地租总额约为363388亿(ZTN,1993:333),另以当年向农村个体户的贷款率1123%计(ZTN,1993;671),扣除当年物价指数54%(ZTN,199,237),真实利率约为553%;因此地价总值约为6571212亿元,以1251550万公顷耕地计(见注1的说明),平均每公顷为522505万元或每亩350033元。

③林地地价以地租占林业总产值(1992年为42261亿,ZTN,1993,335)的40%计,共16904亿。真实利率以553%计(见注2说明),经营山地总估值为305678亿,全国经营山地面积约200540万公顷(见注1),平均每公顷15243元,或每亩10162元。

④乡村两级集体企业共152万个(ZTN,1993,395),据估计,仍由集体经营的不足20%,其余承包给个人,或仅仅只是挂牌的集体企业。

⑤1992年乡村集体企业的固定资产净值为25859亿元(ZTN,1993,397),这里以集体经营占20%计,承包经营占80%计(见23栏同列数据)。

⑥1992年乡村集体企业的流动资金年末占有量为40638亿元(ZTN,1993,397),这里以集体经营占20%计。

⑦1992年乡村集体企业的银行贷款余额为18393亿元(ZTN,1993,397),这里计入20%,其余计入35栏本列。

⑧集体净存款等于集体农业存款年末余额减贷款余额,这里只计入集体农业在信用社的净存款(ZTN,1993,667),而不包括国家银行即农业银行的统计,因为后者没有分类,并且1992年的净额几为零(见ZTN,1993,664),下面33项计算农户净存款的方法相同。

⑨这里包括役畜和产品畜,大中型铁木农具,农业牧渔业机械和运输机械,(见ZTN,1993,35)。

村以下农民企业的资产没有统计数据,这里用农户生产性固定资产统计中的“工业机械”,“生产用房”和“其他”三项之和来反映(ZT,1993,354)。可以认为,虽然这里用的是原值而不是净值,但对农户企业资产总规模的估计还是偏低的(平均每个企业的固定资产值仅为568892元)。

见ZTN,1993,323.

农户在农村信用社的净存款,1992年为21078亿(农户存款余额28673亿,贷款余额7595亿,ZTN,1993,667)。农户在国家银行中的存款余额没有分项统计发表,仅有“农村存款”140942亿元和“农业贷款”144872亿元(ZTN,1993,664),不清楚其中农户的净存款余额。但当年全国居民储蓄存款为115447亿元,其中农民的部分估计占40%—45%,因此我们在信用社农民家庭净存款(21078亿)上加上1000亿来估计这个值。

1992年居民手存现金34079亿(ZTN,1993,602),以农村居民手存现金占60%估此数。

本文把中国农村改革看作是围绕产权重建展开的制度变迁。经典社会主义农业改造的理论和实践,试图消灭农民产权即剩余权的激励机制来加快国家工业化。这个模式的失败,表现在经济效率低下和人民生活水平提高缓慢,更表现在体制运行费用高昂和自我调整机能的僵化。在这个模式下,国家侵入乡村社会生活的一切领域,直接控制和指挥一切农村经济组织。这不仅导致农村社会活力的窒息,而且也损害国家职能的正常发挥和政治机构的合法权威。

当社会主义农村体制需要改革的时候——它往往是长期的慢性体制病,随机的突发性灾难和上层政治危机的复合结果——它发现自己陷于真正的困境。

这里的问题不是尼罗河上游两个养牛家庭如何寻找一个免费或不免费的中间人,以避免互相攻击策略对双方带来的浪费;这里的问题也不是加拿大东部的狩猎部落,在皮毛价格上涨的时候,如何划定狩猎范围以避免“公共的动物资源”过快灭绝;这里更不是私有财产的伟大原则早已深入法律和习俗的美国,只是由于比如说飞机的发明而带来噪音侵犯,需要解决预先的产权合约中没有或不可能写入的权利纠纷。

社会主义产权改革面对的至少是一个North难题,即拥有暴力潜能的国家为什么和怎样严守保护产权合约的边界,或者反过来,私人为什么和怎样能够防止国家的越界行动。这个问题,在成熟的当代西方制度文明的表层已经消失,只有在其早期的大制度变迁史中才可能找到答案。

但这仍然不够。因为真正的问题是,被战争、国家工业化和改造旧中国的伟大志向造就的强大国家,已经侵入乡村社会,并保留了制造、改变和剥夺农民所有权的长期记录。在这种情况下,存在的问题包括:一方面,国家对产权的政策为什么以及怎样改弦更张;另一方面,农民为什么和怎样才能预期国家新政策将是长期稳定的,并以此作为约束自己履行与其他私人合约的基础。一句话,这里面临的问题是在国家职能曾经被过滥利用的约束条件下如何重建产权秩序特别是转型期的产权秩序。

中国经验最重要的内容也许是,改革同时兼顾新产权合约及其执行和保障系统之间的互相配合,避免产权创新孤军奋进。与西欧早期的路径不同,中国农村新产权的保护机制不是依托“个人—市民公共领域”制衡国家,而是依托“家庭—村庄社区—地方政府”的联盟与国家之间正式和大量非正式的交易,改变了国家与社会的关系,为保护和执行经过初级界定的产权合约提供了条件。在此基础上,更为复杂的产权合约形式正在大量生成。我们已经看到证据,中国农村不但完成了社区公产承包制和农户私产制的重建,而且股份企业制、合作股份制以及其他多种多样传统时代闻所未闻的产权合约蓬勃发展。我们不能确切地断言未来10年中国产权结构的进一步变化,但它有可能继续自己过去十多年改革形成的传统,即更多地依托国家与社会之间的权利平衡,而不仅仅是上层政治结构这一种或那一种权力的平衡。无论如何,中国制度变迁经验与东欧及俄罗斯的经验,构成值得持续观察比较的一个对照。

注释:

参考文献:略

本文原发表于《中国社会科学季刊》(香港),1994,(夏季卷)。后载北京天则经济研究所编《中国经济学—1994》,上海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

THE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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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m.bjlsjyzx.com/jjjzq/f4a20f90ac9911efa5a4截至目前,全区流转土地2.15万亩,通过减少田埂、沟渠、机耕道等面积,溢出土地1700多亩,把2813块小地块整合成46块大地块,土地增益率达8%至10%。静海区农业农村委党委委员、副主任刘如臻表示,“小田变大田”改革在实践中不断摸索前行,创建了一批技术先进、管理规范、效益明显、可复制推广的水肥一体化示范片区,实现了https://m.bjlsjyzx.com/jjjzq/f4a20f90-ac99-11ef-a5a4-93d9bc3c4d8d.html
5.中国供销华北农副产品交易中心项目启动本报讯(记者徐华)近日,中国供销华北农副产品交易中心项目在定州市正式启动,该项目有利于推动定州农业产业化向纵深发展。 该中心是中国供销农产品批发市场控股有限公司落地我省的首个项目,计划总投资15亿元,将被打造成为全国供销系统实施乡村振兴战略、参与京津冀协同发展、带动太行山连片贫困区脱贫等方面的样板工程。项目https://hbrb.hebnews.cn/pc/paper/c/201811/30/c110702.html
6.全国水产冻品及餐饮原料交易市场大全龙泰农副水产品交易中心是龙呈华泰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开发的兰州新一代大型室内农副产品综合批发市场,项目位于兰州市和平路,总占地面积29亩,总投资金额2.8亿,地上4层地下1层,总商品约700户,总建筑面积约40000㎡,通讯、水、电、供暖、通风等公建设施齐全,并配套建设了地面停车场约50辆、地下停车场约150辆。 http://www.etudu.com/?id=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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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中国数字乡村发展报告2020》全文基层信息服务体系进一步健全,信息进村入户工程取得显著成效,供销合作系统的惠农服务网点更加密集,普惠金融服务站点基本实现全覆盖;数字化对农业生产经营的支撑更加有力,全国农业科教云平台初现成效,农产品线上产销对接服务持续发力;乡村公共服务的数字化水平不断提升,民政服务信息系统建设全面推进,乡村网络文化管理与创作https://xczx.nwsuaf.edu.cn/sndtB/750260a4569b4153b2a20a6e3c0f4ef7.htm
9.2021年中国农产品物流中心新建项目大全项目名称:山东政控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山东省东营市大王镇冷链物流集散中心工程 项目名称:山东政控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东营市大王镇冷链物流集散中心工程 项目名称:山东朝杨国际冷链物流产业园有限公司冷链物流产业园工程 项目名称:连云港徐圩港口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东中西示范区农副产品交易中心项目 http://www.yingdodo.com/html/news/2021111174855.html
10.昭通三力丰农副产品交易中心怎么样昭通三力丰农副产品交易中心昭通三力丰农副产品交易中心位于昭通市昭阳区,于2016年成立,占地面积约50亩,设有农产品购销商铺、交易大厅、冷库、物流等场所,为各地经销商提供一个公平、安全、方便的交易环境,是一个制度健全、管理规范、环境舒适、交通便捷的新型标准化农副产品交易市场。具买购网小编了解,昭通三力丰农副产品交易中心承担着全国约https://www.maigoo.com/citiao/1001681.html
11.占地面积560亩,总投资27亿元,总仓容50万吨,金控长贸国际冷链物流玉湖冷链(武汉)交易中心、汉欧国际物流园也将于年内投用。 冷链物流直接关系到我们的餐桌。近年来,基于对“吃得更安全”和“吃得更新鲜”的期待,链接着农副产品生产和居民基础消费的冷链物流产业发展迅猛。 截至2023年,我国冷链行业市场规模在5777亿元人民币,据行业预测,到2026年,这一规模数据将达到9371亿元人民币https://www.shangyexinzhi.com/article/22193355.html
12.农贸市场升级改造情况报告15篇(全文)##农贸市场地处##乡##村委会,距乡集贸市场有12公里,交通便利,人口集中,是##乡的又一经济、文化中心。##农贸市场也是乡主要农副产品、日用工业品和生活用品的集散地,市场覆盖5个村委会、人数达10000余人,平均街天赶集人数可达1500人左右。但从50年代以来,当地群众和客商交易主要集中在狭长的老街子里进行,每逢赶集https://www.99xueshu.com/w/filewxe3lfx8.html
13.大别山旅游发展浅析3、在品牌电商平台开设红城农批“大别山核心区特色农副产品联销”企业店,专门推广与销售参加本次交流活动的大别山核心区县的特色农副产品。 4、在淘宝电商平台申请建立“特色中国?红安馆”,以“大别山区核心区特色农副产品联销”企业店作为实际运营店铺,大力推广大别山核心区各类特色产品。并融入区域人文、地理http://www.redhongan.com/p/9388.html
14.供销大集(000564)公司公告供销大集:2018年半年度报告摘要加盟店需求、经销商等分销渠道销售需求,不断丰富供销链商品库资源。截止2018年6月共开发国代、省 代、区域代理及自有品牌29个,具有竞争优势的商品SKU300余支,进一步提升利润空间。 ③着重开发优势自营商品 大集供销链通过追溯商品生产源头,围绕快消品、农副产品、跨境商品等类群开展自营商品业务,同 https://q.stock.sohu.com/cn,gg,000564,2962752765.s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