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芜湖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芜湖市扶持产业发展政策(2022-2023年)的通知芜湖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芜湖市扶持产业发展政策(2022-2023年)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皖江江北新兴产业集中区、经济技术开发区、三山经济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亳州芜湖现代产业园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驻芜各单位:

现将《芜湖市扶持产业发展政策(2022-2023年)》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其中,《芜湖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推动制造业高质量发展打造“智造名城”若干政策的通知》(芜政〔2021〕86号)、《芜湖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政府投资基金的意见》(芜政〔2021〕16号)已另行发文,不再印发,纳入本政策体系一并执行。

芜湖市扶持产业发展政策的若干规定

为统一规范全市产业扶持政策资金投入、运作和管理,加快建设实体经济、科技创新、现代金融、人力资源协同发展的产业体系,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导和激励作用,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进一步促进我市产业发展,制定本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总体要求

(一)我市扶持产业发展政策体系及其配套政策的制定均遵循本规定。

(二)产业扶持资金投入方式上应按照“由引进资本向引进人才、技术、项目并重转变,由事后为主向事前、事中介入并重转变,由分散使用向统筹使用转变,由无偿使用向阶段扶持、全程服务并重转变,由直补企业向创造外部环境并重转变”的思路,实现“拨款变投资、资金变基金”,进一步优化财政资金投入结构,撬动社会资本,放大资金效应。

(三)产业扶持政策突出资金使用集中效应,市级与省政策衔接,突出重点,集中投入,聚焦战略性新兴产业、重大公共研发平台、人才优先发展和工业转型升级等方面;县(市)区、开发区联动,立足自身实际对市级政策进行有效的跟进补充,形成精准性、持续性、成长性和叠加性的政策体系。

(四)产业政策实行动态调整,依据经济发展形势和产业发展状况,每年视产业政策实施效果适时进行动态调整。

(五)产业发展扶持政策原则上市与县(含无为市、皖江江北新兴产业集中区、湾沚区、繁昌区)按照2:8比例分担;市与区(含经济技术开发区、三山经济开发区)按照4:6比例分担(扶持政策已有明确分担比例的从其规定),实行分级负担、配比投入,市、县(市)区形成合力,发挥全市产业扶持政策整体推进效应。

第二章扶持方式

第二条运作方式

(一)完善多种形式投入,采取股权投资(基金)、“贷转补”、财政金融产品和事后奖补等多种运作方式,吸引金融和社会资本跟进,发挥财政资金放大效应。事后奖补方式在事前明确目标任务等补助机制的前提下,可根据项目实施不同阶段,分步补助,事后清算。

(二)产业政策制定应根据产业发展特点和政策实施情况,合理确定四种投入方式占扶持资金总量的比例,其中:基金占比原则上安排在30%左右,根据我市发展情况今后可逐步调高基金占比;“贷转补”、财政金融产品和事后奖补三种投入方式资金占比可根据实际执行情况合理安排,当年未能执行完毕的资金,原则上年底划入基金统一使用。

第三条股权投资(基金)投入

(一)继续做大政府股权投资基金规模,加强与中国制造2025发展基金、国家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基金等符合国家和省重点战略的政府投资引导基金(或投资基金)合作对接,不断完善股权投资基金体系。充分发挥我市天使、创业和产业投资引导基金作用,采取阶段参股和直接投资等方式运作,本着“政府引导、科学决策、控制风险”的原则,主要用于投向我市优势主导产业、战略性新兴产业及科技型初创企业等重点领域。

(二)市级政府股权投资基金作为母基金,参与县(市)区、开发区发起设立产业投资引导基金,按照政府引导、市场化运营、专业化管理原则运行,重点用于支持战略性新兴产业。其中:市级投资基金出资15%,各县(市)区、开发区出资不低于市级出资,剩余以非公开方式募集社会资金,原则上单只基金规模不超过3亿元。各县(市)区、开发区会同市属国有企业通过委托市场化竞争方式遴选专业化管理机构负责基金运营管理。

(三)各产业政策管理部门提出年度投资基金需求计划,市金融局、市财政局、市国资委会同投资基金及其设立的子基金受托管理机构统筹平衡后提出实施计划。

(四)投资基金及其设立的子基金根据《芜湖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政府投资基金的意见》(芜政〔2021〕16号)的规定,制定各基金实施细则。

第四条“贷转补”投入

(一)各产业政策管理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提出年度“贷转补”资金投入计划和实施方案。

(二)“贷转补”投入方式是通过“设定具体目标、合同管理、先通过商业银行委贷专项资金、绩效考核后再全部或部分转作补助”的财政资金拨付方式。

(三)各产业政策管理部门应建立绩效评价机制,会同财政等部门对“贷转补”到期项目进行综合绩效评审,根据评审结果提出处理意见并进行分类处理:

1.项目达到全部预期绩效目标的,根据合同约定,将委贷专项资金全部转为财政无偿补助。

2.项目未达到全部预期绩效目标的,县(市)区、开发区和市各产业政策管理部门根据合同约定,逐级收回相应比例的委贷专项资金,并对收回的资金按同期贷款基准利率加收资金占用费。

(四)各产业政策管理部门结合重点扶持产业的特点,制定具体的操作细则。

第五条财政金融产品投入

(一)财政金融产品是指将财政资金与信贷、担保、保险、商业保理、融资租赁等各类金融产品组合使用,实现财政资金放大效应的财政投入方式。

(二)各产业政策管理部门会同财政部门、金融管理部门提出年度财政金融产品投入计划和实施方案。

(三)为规范财政金融产品运作和管理,各产业政策管理部门要针对所设计的财政金融产品,制定具体的操作细则。

第六条事后奖补投入

(一)各产业政策管理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提出年度事后奖补投入计划和实施方案。

(二)事后奖补政策结合年度产业政策执行、产业发展重点设定并进行动态调整,奖补额度一般应与经营贡献、投资强度、创新成果、就业等设定的绩效目标挂钩。

第三章申报兑现

第七条推进政策兑现改革。运用芜湖市惠企政策网上超市,对符合线上办理的产业政策统一纳入惠企政策网上超市,接受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通过惠企政策网上超市提出的产业政策兑现申请,实行线上办理,实现政策“即申即享”“免申即享”“限时即享”。

第八条规范政策兑现管理。惠企政策网上超市或市级政务服务大厅政策兑现综合窗口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出的产业政策兑现申请,由市级产业政策主管部门审核确定,统一由惠企政策网上超市在线兑付,直达企业和个人。

第九条规范政策兑现审核。市级产业政策主管部门在办理公共政策兑现申请事项时,应当充分利用全市数据共享平台的数据核验功能,对可以实现身份和材料信息进行核验、确认的,不得再要求申请人重复提供。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由本人到场申请或者提交纸质材料的,原则上到市、县市区政务服务大厅政策兑现综合窗口办理。

第四章管理职责

第十条市级产业政策主管部门承担政策制定、执行和管理的第一责任,主导政策兑现认定:

1.负责牵头制订、调整产业政策、实施细则和绩效目标,编制产业政策清单和办事指南,列出申报资料清单、明确办理时限,并在政府门户网站和惠企政策网上超市进行信息发布。

3.负责指导市级政务服务大厅政策兑现综合窗口和县(市)区、开发区把握好、理解透政策条款,对市级政务服务大厅政策兑现综合窗口和各县(市)区、开发区提出的政策疑问即时解释答复、快速裁定。

4.负责对政策实施情况进行常态化评估,建立政策、工作流程的动态调整修订机制。

5.负责对县(市)区、开发区政策兑现涉及市级资金分担事项进行抽查复核,强化事后监管。

第十一条市级财政部门职责:

1.负责设计政策总体框架,明确扶持方式和政策资金总量,参与产业政策和绩效目标的制订和修订,做好各政策之间的衔接,统筹财力合理安排资金预算。

2.对产业扶持资金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组织开展产业扶持政策实施情况绩效评价,加强绩效评价结果运用,建立产业扶持政策评价、调整和退出机制。

3.根据产业政策管理部门审核认定结果及时将资金指标下达至管理部门,以国库集中支付方式将兑现资金转账至惠企政策网上超市市级资金账户。

第十二条市级政务服务大厅政策兑现综合窗口职责:

1.代为填报政策兑现申请信息、上传申请材料,或指导自助办理。根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和各产业资金支持政策规定,对照清单、流程,对申请企业的资质和申报材料进行形式审查。不符合受理条件的,不予受理;资料不全的,一次性告知对方需补齐的资料;符合受理条件且资料齐备的,将企业申请材料分送各主管部门审核。

2.负责政策申报事项全程流转,督促管理部门在规定时限内落实每个环节步骤;对初始、结束等节点办理情况,与企业(个人)的信息保持对称。

第十三条市审计部门应加强审计监督,确保政策资金安全。

第十四条对违规制定和执行政策,将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制度进行问责。

第五章风险控制

第十五条建立风险容忍机制,对采取基金、“贷转补”、财政金融产品等有偿方式投入的资金,经通过诉讼、仲裁等法律手段依法追偿仍无法收回或偿还的,允许存在一定比例的资金损失情况。

第十六条建立风险补偿与预警机制,降低风险投资成本,提高抵御风险能力,保证财政有偿资金良性运转。

第十七条鼓励企业积极争取省招商引资、“三重一创”、制造强省、科技创新、技工大省等政策支持,本政策体系内的各项政策与省、市政策内容相同的,按就高不就低原则执行,不重复享受。鼓励企业争取上级政策资金,对省、市政策内容相同的,按就高不就低原则补齐,并按省级奖补资金的20%加计奖励。同一企业的同一设备、同一项目补助只能享受其中一项奖补政策,不得重复享受。失信企业、拖欠财政性资金企业不得申报奖补政策。享受“一事一议”政策的企业和其它经营主体、项目,不享受本政策体系内的其他投资补助类扶持政策。

第十八条各级产业政策管理部门应根据政策体系和实施细则落实政策审核要求,严守兑现条件和标准,严控审核裁量权,不得随意放大或缩小兑现范围,不得擅自提高或降低兑现标准。

第十九条产业扶持资金纳入“财政涉企项目资金管理信息系统”管理。申报单位重复、多头申报享受,以虚假材料恶意套取财政扶持资金,或在项目实施、验收等过程中蓄意提供虚假资料的,各产业政策管理部门将会同各县(市)区追回或抵扣已拨付的财政扶持资金,取消该单位五年内所有财政扶持政策的申报资格,并将申报主体及法人代表依法记入失信联合惩戒“黑名单”。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一条本规定自2022年度起施行。本规定实施前,已经完成的扶持事项或已经签订的扶持协议,按照原规定执行。

关于加快推进芜湖市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建设的若干政策规定

为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加快芜湖市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建设,进一步激发各类创新主体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建设国内一流的自主创新示范区,制定以下政策措施。

一、支持企业创新能力提升

1.引导企业加大研发投入。对建立了研发准备金制度并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政策的企业,按其当年新增研发费用的10%给予补助,最高可达500万元。对国家科技型中小企业登记入库企业、高企培育企业在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基础上,按市税务部门认定的企业上一年度研发费用的10%给予一次性奖励,最高20万元。对列入市“瞪羚”培育企业,按市税务部门认定的企业上一年度研发费用的20%给予一次性奖励,最高50万元。以上按就高原则不重复享受。对市研发支出和研发支出强度“研发双50强企业”分别给予前10名各50万元、后40名各30万元奖励,按就高原则不重复享受。奖补资金由企业用于研发。(责任单位:市科技局,市税务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

3.鼓励企业单位承担国家、省科技项目。支持企业、高校、医疗机构、科研机构单独或联合申报争取国家和省科技计划项目,对承担国家和省级科技计划项目的单位,给予国家、省拨款额20%的配套补助,单个项目最高配套补助不超过500万元。对承担省科技重大专项项目的单位,给予项目研发投入不超过20%的补助,单个项目最高配套补助不超过1000万元。(责任单位:市科技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

4.实施重大科技项目协同攻关。通过“定向委托”等方式,支持领军企业联合高校、科研院所,聚焦全市十大新兴产业发展的重点技术领域,组织开展“卡脖子”关键核心技术、产业重大共性技术协同攻关项目,每年支持不超过10项,按照每个项目研发总投入的50%给予补助,滚动支持不超过3年,单个项目资助最高达1000万元。〔责任单位:市科技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

5.激发科技型中小企业创新活力。面向符合条件的科技型中小企业、创新创业团队每年发放最高20万元的科技创新券,用于补助企业或团队按规定购买科技创新过程中所需要的科技服务。实施雏鹰培育计划,对高新技术企业培育企业及市级以上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在孵企业和当年毕业企业,每年择优遴选不超过100家给予10万元一次性创新创业资助,用于加强企业创新能力建设。(责任单位:市科技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

二、加快创新平台建设

6.建设重点研发创新平台。根据产业转型升级需要,通过政府建设、企业建设以及与大院大所合作共建等方式,打造若干集技术研发、孵化服务、人才培养为一体的重点研发创新平台,支持重点产业提升“攻尖”行动计划,市财政每年安排10亿元的专项资金。按照《芜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芜湖市重点研发创新平台管理办法的通知》(芜政办〔2020〕14号)精神给予运营经费补贴、绩效考核奖励等支持,对重点研发创新平台原则上每年度给予不高于2000万元的运营奖补,对事关全市产业转型升级的重大公共研发平台,可采取“一事一议”方式,支持额度可突破上述标准。根据绩效考核结果,对纳入市重点研发创新平台管理的企业投资建设的公共研发平台给予研发投入不超过30%的补助,企业研发平台给予研发投入不超过20%的补助。对入驻平台的企业、研发机构,给予连续5年,最高100%的租金补贴。(责任单位:市产业创新中心,市科技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

7.引进高水平研发机构。国家级科研机构、国内外知名高校院所、中央直属企业、国内行业龙头企业、知名跨国公司在芜湖全资或控股、设立符合产业发展方向的研发机构和研发总部,引入核心技术并配置核心研发团队的,对其用于科研业务用房建设(租赁)经费以及研发设备购置经费,按照30%比例给予补助,累计补助金额最高为1亿元。市与县(市)、区按1:1比例承担。(责任单位:市科技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

8.加强新型研发机构建设。对省新型研发机构,给予其当年新增研发仪器设备投入额50%、每年最高200万元资助。(责任单位:市科技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

9.支持创建国家、省级研发平台。在国家、省奖励基础上,进一步加大研发平台建设奖励力度。

当年对新认定的国家实验室、国家技术创新中心以及国家级制造业创新中心、工程研究中心、重点实验室、工业设计中心(企业)、国家级检验检测(产业计量测试)机构,给予40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新认定的国家级企业技术中心,给予10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新认定的CNAS(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实验室最高给予10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新认定的安徽省实验室、安徽省技术创新中心、安徽省产业创新中心给予10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新认定的安徽省新型研发机构、省级制造业创新中心、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工程(重点)实验室、工业设计中心(企业)、检验检测(产业计量测试)中心(企业)、院士工作站、省临床医学研究中心给予5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新认定的省级企业技术中心给予30万元一次性奖励;

当年对国家实验室、国家技术创新中心以及国家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工程(重点)实验室、制造业创新中心、企业技术中心、工业设计中心(企业)、国家检验检测中心,在国家组织的运行评估中获优秀等次的,给予100万元一次性奖励。开展省级以上研发机构绩效评价,对获得优秀等次的国家级、省级研发机构分别给予100万元、50万元一次性奖励,每年不超过20家。开展省级以上检验检测机构绩效评价,对获得优秀等次的国家级、省级检验检测机构分别给予50万元、30万元一次性奖励。(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科技局、市经信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

三、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

10.推进科技成果“三权”改革。将财政资金支持形成且不涉及国防、国家安全等的科技成果使用、处置和收益权下放给项目承担单位,对科技成果在境内的使用和处置不再审批或备案。高校、科研院所对科技成果转化收益,可按不低于70%的比例对科技成果完成人员和为成果转化做出重要贡献的人员进行奖励。对实质参与研发的高校、科研院所具有领导职务科研人员,可按实际贡献享受成果转化收益分配政策,引导高校、科研院所实行体现自身特点的分配办法和内部激励机制。赋予科研人员一定比例的职务科技成果所有权或长期使用权,将事后科技成果转化收益奖励,可以前置为事前国有知识产权所有权奖励,以产权形式激发职务发明人从事科技成果转化的重要动力。(责任单位:市科技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

11.支持企业吸纳技术就地转化。对企业购买高校、科研院所、新型研发机构科技成果在芜实现转化,并经技术合同登记机构认定登记,单项成果成交并实际支付额100万元以上的给予10%奖补,单个企业最高100万元。鼓励企业进行技术合同认定登记,对经认定登记且年度累计登记额500万元(含)—5000万元、5000万元(含)—1亿元的,按实际交易额的2%,分别给予最高10万元、20万元奖补;对登记额1亿元(含)—5亿元的,按实际交易额的1%,给予最高30万元奖补;对登记额5亿及以上的,给予50万元奖补。上述两项政策条款不重复享受。(责任单位:市科技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

12.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对高校、科研院所在我市新设立技术转移机构的,给予10万元运营启动经费。每年对技术转移机构进行绩效考核,根据绩效考核结果分档给予最高30万元资助。对技术转移机构(含高校设立的)开展技术成果交易服务并在芜实现转化的,按技术交易合同实际成交额的1%,给予最高100万元奖补。支持区域性技术转移平台建设,对国家级或国内外知名技术转移服务平台在我市设立或共建的分中心、技术大市场等,根据绩效考核情况,每年给予最高100万元资助。支持本地企业联合长三角(G60科创走廊)区域高校、科研院所和企业开展科技成果工程化研发,每年立项支持不超过10个项目,给予项目研发总经费30%的资助,单个项目资助最高500万元。(责任单位:市科技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

四、构建高层次科技人才队伍

13.加强高层次科技人才团队引进。优化支持方式,对经认定的高层次科技创新创业团队,采用出资参股或债权投入等方式按ABCD四类给予资金支持,最高分别为2000万元、1000万元、600万元、300万元。科技团队创办的企业5年内成功上市,或累计实际缴纳税金(不含土地使用税)达到扶持资金出资总额,可最高奖励团队成员100%的扶持资金。上市奖励与市级其他上市挂牌奖励政策按就高不就低原则执行,不重复享受。对获得省、市、县市区开发区重点扶持且完成工商注册企业正常运转的高层次科技人才团队,市本级财政给予每个团队不超过3名核心成员购买健康意外险保费1:1补助,每人补助金额最高不超过2000元。(责任单位:市科技局,市有关国有企业,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

14.降低高科技人才引进成本。对企业引进科技人才年薪达50万元以上,并在芜湖缴纳个人所得税、工作半年以上、经推荐和公示无异议的,每年按其年薪10%的比例奖励用人单位(150万元以上部分不予奖励),专项用于企业科技研发,奖励资金除省级承担部分外,其他按税收级次归属承担。(责任单位:市科技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

15.加大科技奖励力度。在国家、省奖励基础上,进一步加大科技奖励力度,对获得国家最高科学技术奖的个人和获得国家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学技术进步奖的第一项目完成单位,按照国家奖励资金1:1给予奖励。对获得省重大科技成就奖的个人和获得省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学技术进步奖、科学技术合作奖等奖项的第一项目完成单位,按照省奖励资金1:1给予奖励。以上奖金奖励一线科研人员不少于30%。(责任单位:市科技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

五、促进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

16.支持品牌建设。对新认定的驰名商标企业给予100万元奖励。对获批国家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的组织给予30万元奖励。对获得中国质量奖、安徽省人民政府质量奖、芜湖市政府质量奖的组织分别给予150万元、60万元、6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皖美品牌示范企业”给予3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新取得“芜湖智造”品牌认证的,每件一次性奖励20万元。对主导研制国际、国家、行业、地方标准(含计量技术法规、团体标准)的单位分别奖励120万元、50万元、30万元、5万元,对参与研制(排名前三位)国家、行业标准的单位分别奖励30万元、10万元。对新建成的国家级、省级标准化示范试点项目的主要承担单位分别奖励15万元、10万元;对新建成的省级技术标准创新基地奖励30万元。对获评国家级标准创新贡献奖和安徽省标准创新贡献奖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的单位,分别奖励30万元和20万元、15万元、10万元。对获评国家级、省级企业标准领跑者的单位分别奖励30万元、15万元。(责任单位: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

六、促进科技金融深度融合

20.完善企业融资担保制度。探索建立以大数据为基础的“银行+征信机构+担保机构”的企业融资新模式。政策性融资担保机构对纳入“政银担”体系的科技型中小微企业融资担保发生的代偿损失,当担保项目发生代偿时,按各方风险分担比例进行代偿。对企业以商标权、专利权质押贷款融资并按期归还的,按商标、专利评估费和贷款利息总额的50%予以补助,单个企业最高可补助30万元。(责任单位:市地方金融监管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

21.深化科技保险试点。对初创期科技型企业投保产品研发责任保险、关键研发设备保险、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综合保险、产品质量保证保险、专利保险,以及融资保证保险等,给予企业保费总额30%一次性补贴。对企业购买专利权质押贷款保证保险,保险费率不超过5%的,给予保险机构50%的保费补贴,用于风险补偿。(责任单位:市地方金融监管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

七、提升创新创业承载能力

22.支持创新创业载体建设。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分别给予100万元(50万元)、50万元(30万元)一次性资助。对年度考核优秀的国家级、省级(备案)孵化器、众创空间分别给予50万元、30万元的资助。对市级以上科技企业孵化器每孵化一家高企给予10万元奖励,每孵化一家高企培育企业给予5万元奖励。对新建或改扩建新增孵化面积的孵化器,运营满一年后,经认定符合孵化器标准的,对新增面积每平方米分别给予100元和50元,最高不超过200万元的后补助。

对进入各类科技企业孵化器创业的高层次科技人才团队,以及获得国家科技型中小企业登记入库的在孵企业,给予租金资助。租用孵化器场地在200平方米以内的,按其实际支付租金的100%给予资助,超出部分按50%给予资助,连续资助三年。(责任单位:市科技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

23.科技支持乡村振兴。对新认定的国家(省)级农业科技园区给予100万元(5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在省组织的定期评估中获得优秀等次的国家(省)级农业科技园区给予50万元(30万元)一次性奖励。自主选育并且通过国家或省级审定的主要农作物品种,分别给予第一育种单位30万元、10万元一次性奖励。(责任单位:市科技局、市农业农村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

24.支持创新基地建设。对成功创建国家级创新型县(市、区)、创新型镇的和省级创新型县(市、区)、创新型镇的,按照省奖励资金1:0.5给予县(市、区)政府、镇政府奖励,用于科技创新平台建设和科技服务体系建设。对我市企业参加中国创新创业大赛获得国家或省奖项的项目,根据国家、省奖励资金给予1:1配套奖励。支持农作物种质资源搜集与保护,对国家级、省级种质资源保护区分别给予50万元、20万元奖励。支持国际科技合作,对新认定国家级和省级国际科技合作基地分别给予50万元、30万元奖励。(责任单位:市科技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

25.加强创新创业公共服务。对合法注册、在本市开展经营活动的科技服务机构,根据当年服务我市高新技术企业申报认定通过数(其中新认定企业不少于50%)进行奖励,达20家的奖励10万元,每增加1家奖励额度增加0.2万元,最高30万元。对托管服务小微企业数达50家、100家的专利代理机构,分别给予5万元、10万元奖励。对新建的省级科技特派员工作站给予10万元的补贴。(责任单位:市科技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

26.推进大型科学仪器设备共享共用。对纳入省、市仪器设备共享服务平台网向社会开放服务的大型科学仪器设备及设施(单台价格在30万元以上、成套价格在100万元以上)的管理单位,按出租仪器设备年度收入的20%给予设备管理单位补助,每个单位最高不超过500万元。租用省、市共享服务平台入网仪器设备进行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开发的单位,按租用仪器设备年度支出的20%给予补助,每个租用单位最高不超过200万元。(责任单位:市科技局、市产业创新中心,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

八、完善科技创新管理机制

27.持续加大财政科技投入。完善财政科技投入稳定增长支持机制,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杠杆作用,综合运用项目支持、贷款贴息、担保贴费、后补助、股权激励、风险补偿等多元形式,引导全社会加大创新投入。完善财政科技资金配置机制,建立健全竞争性分配和普惠性支持、直接资助与间接资助、事前资助与事后补助相结合的分配机制。深化科技体制改革,优化财政支出结构,市级科技计划项目重点支持区域创新资源布局、重点研发平台能力提升、基础及应用基础研究、核心技术攻关、重点共性关键技术研发、科技成果应用转化示范等科技活动。

28.健全鼓励先行先试的体制机制。积极落实国家赋予示范区的先行先试政策,鼓励县(市)区、市直部门在科研项目实施、重大平台建设、科技金融结合、知识产权创造、人才引进培养、创新创业服务等方面大胆创新、积极探索。建立健全有利于推进创新改革的激励和容错机制,大力营造勇于探索、敢于冒尖、鼓励创新、宽容失败的发展氛围,力争在管理机制、创新政策、科技服务等方面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

29.完善政府权力运行机制。优化科技治理体系,提升科技创新治理能力,深入推进“三评”改革,进一步优化科研项目评审管理机制、改进科技人才评价方式、完善科研机构评估制度。建立健全“互联网+政务服务”新机制,开展政府服务事项网上受理、审批和办结,完善“一站通”政务服务运行平台,健全事中事后监管体系,鼓励和支持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发展。

九、附则

30.本规定涉及税收的奖励补助支出按现行市与县市区财政体制实行分级负担;其他奖励补助支出(特别说明的除外),由市与县(含无为市、皖江江北新兴产业集中区、湾沚区、繁昌区)按2:8比例、市与区(含经济技术开发区、三山经济开发区)按4:6比例承担。高校,市本级以上医疗机构、事业单位奖补资金由市财政承担。对重点研发创新平台的运营奖补等资金分担比例按市政府有关文件执行。

31.市政府此前发布的有关科技创新政策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32.本规定政策体系内的各项政策与省、市政策内容相同的,按就高不就低原则执行,不重复享受。鼓励企业争取上级政策资金,对省、市政策内容相同的,按就高不就低原则补齐,并按省级奖补资金的20%加计奖励。同一企业的同一设备、同一项目补助只能享受其中一项奖补政策,不得重复申报。享受“一事一议”政策的企业和其它经营主体、项目,不享受本政策体系内的其他投资补助类扶持政策。

33.本规定实施中的具体问题由市科技局、市财政局会同有关部门共同解释并制定实施细则,自2022年度起施行。

芜湖市扶持高层次科技人才团队创新创业

实施办法

第一条为扶持高层次科技人才团队(以下简称科技团队)在芜创新创业,根据《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支持科技创新若干政策的通知》(皖政〔2017〕52号)精神,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科技团队是指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具有国际先进或国内一流水平科技成果,落户芜湖创业的科技团队。

第四条县(市)区、开发区根据主导产业、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需要,结合本区域发展规划招引科技团队。

第六条申请扶持资金的科技团队,应具备以下条件:

(二)科技团队成员应在3名以上(含3名),具有较高的技术水平和丰富的管理经验。一般取得硕士及以上学位,具有较强的专业创新能力或企业经营管理能力,成员间知识技能结构合理,拥有项目合作经历或与创业项目关联度较大。

(三)申请扶持时,科技团队创设的公司原则上在我市新注册(含变更)3年以内,发展势头良好。

(五)科技团队携带的科技成果应拥有自主知识产权,且所有权归团队个人所有或科技成果所有权人承诺转让给团队个人;在签订股权投资协议或债权投入协议后的12个月内,知识产权作为团队出资注入新注册公司;具有较高的技术含量,自扶持资金首笔款项拨付之日起18个月内转化为产品并形成销售收入。

第七条科技团队招引工作坚持公开、公平、择优原则。工作程序如下:

(一)招引洽谈。县(市)区、开发区根据产业发展需求,面向全球推介创新创业扶持政策,与科技团队进行交流洽谈。

第八条扶持资金奖励形式主要包括上市奖励、业绩奖励和回购奖励等,兑现时限自市和县(市)区、开发区扶持资金首笔款项拨付之日起最长不超过10年。

(一)上市奖励。科技团队创办的企业自市、县(市)区、开发区扶持资金首笔款项拨付之日起60个月内(含60个月)在国内主板、中小板、创业板、香港联合交易所和科创板等成功上市(以正式发行之日为准),上市奖励与市级其他上市挂牌奖励政策按就高不就低原则执行,不重复享受。扶持资金所形成权益100%奖励给科技团队成员,每延迟12个月(不足12个月按12个月计算)上市奖励比例减少20%;5年内在“新三板”挂牌的,奖励扶持资金在企业中所形成权益的30%,后续实现转板上市的,按照就高不就低的原则,仍按照上市的奖励政策兑现。采用债权投入扶持的,剩余扶持资金按原渠道退回。

(二)业绩奖励。自市、县(市)区、开发区扶持资金首笔款项拨付之日起的连续5个会计年度,科技团队创办的企业累计实际缴纳税金(不含土地使用税及企业代扣代缴税)达到扶持资金出资总额,奖励扶持资金在企业中所形成权益的30%,每多完成的实缴税金达到扶持资金出资总额的20%,增加10%奖励,最高奖励100%。采用债权投入扶持的,剩余扶持资金按原渠道退回。

(三)回购奖励。自市和县(市)区、开发区扶持资金首笔款项拨付之日起60个月内(含60个月,不足一月按一月计算),科技团队有权按照投资本金及退出协议签署日同期LPR计算的资金使用成本回购扶持资金所占股权。

(四)对上述上市奖励、业绩奖励、回购奖励,科技团队可任选且仅选一种奖励方式。选择期限最迟不得超过扶持资金到位之日后的60个月。

第十条市科技局从市和县(市)区、开发区扶持的科技团队中择优推荐申报省科技团队扶持资金。

第十二条科技团队应当提供真实、有效的申请资助材料,所在县(市)区、开发区要严格审查把关。对以弄虚作假等方式套取财政资金的,一经核实,追回全额资金,并按规定予以处罚,5年之内不接收其申报各类政府补助资金;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同一团队带头人同一年度只能申报1个团队项目。

第十三条本办法实施中的具体问题由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共同解释,自2022年度起施行。县(市)区、开发区根据本办法,结合各自实际制定具体实施细则。

芜湖市重大招商项目“一事一议”实施办法

为促进全市重大招商项目的引进,进一步完善政策体系,规范审定程序,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重大招商项目标准

(一)工业大项目标准。工业大项目是指符合我市产业导向的汽车及汽车零部件、电子电器、材料、电线电缆等主导产业项目,机器人及智能装备、新能源汽车、现代农机、航空产业、微电子、新型显示、轨道交通装备、新材料、节能环保装备、大健康、产业互联网及共享经济等战略性新兴产业项目。

1.新引进投资总额(指固定资产,下同)20亿元以上的单个工业项目;投资总额5亿元以上的战略性新兴产业项目;主导项目投资总额10亿元以上且产业链上多个配套项目投资总额合计达30亿元以上的,视为一个工业大项目(外资项目按1美元:7元人民币换算,下同)。

2.现有存量工业企业技术改造或扩产新增的投资总额达到上述标准的,可视为新引进工业大项目。

(二)现代服务业大项目标准。投资总额5亿元以上的各类文化元素的主题公园、旅游休闲、体育设施、医疗卫生、健康养老、现代物流、省级区域以上总部经济等项目;在芜用工人数达500人以上,或年营业收入(交易额)达20亿元以上的跨境电商、直播电商、新媒体、网红经济等项目。

(三)现代农业大项目标准。投资总额1亿元以上现代农业类大项目。

第二条符合上述标准且需市级财政支持的重大招商项目,视项目未来年度缴纳税收、投资强度、产业带动、安排就业等方面贡献,通过“一事一议”审议流程给予政策支持。其他成长性高、带动力强、地方贡献大的项目,经重大招商项目政策审定小组审定后,也可按“一事一议”原则确定支持政策。

第三条市政府政策扶持方式包括但不限于股权投资(基金)、“贷转补”、财政金融产品和事后奖补等方式。

前款中符合市投委会决策范围内事项的决策程序不适用本办法,按照《芜湖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委员会议事规则》规定程序执行。

第四条市政府成立重大招商项目政策审定小组,组长由常务副市长担任,副组长由分管副市长担任,办公室设在市投资促进中心,邀请有关专家担任顾问,成员由市发改委、经信局、科技局、财政局、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司法局、商务局、投资促进中心、文化和旅游局、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生态环境局、市场监管局、建投公司等部门负责人组成。重大招商项目政策审定小组成员相对固定,并可根据项目需要相应增加。具体工作由市投资促进中心会同市财政局承办。

第五条各县(市)区、开发区与外来投资者商谈重大招商项目投资优惠政策时,涉及需要市政府给予政策支持的,应严格按照尽职调查、专家评估、合法性审查、集体决策的程序依法依规推进。

1.尽职调查:由第三方评估机构对投资方和项目进行审慎调查,对投资方的资产和负债情况、经营和财务情况、法律关系以及所面临的机会与潜在的风险进行的一系列调查,并出具调查报告。

2.专家评估:根据项目评估实际需要,组建有产业、技术、财务、安全、环保等领域专家,对项目进行专家评估,并出具评估意见。

3.合法性审查:由本级合法性审查机构对招商意向协议文本进行合法性审查。

4.集体决策:招商意向协议文本须提交本级常务会议或党工委会议集体研究审定。

第六条各县(市)区、开发区的重大招商项目需市政府给予的支持政策,由县(市)区、开发区将招商项目的尽职调查报告、可行性研究报告、专家评估意见及招商意向协议文本(须经本级合法性审查机构审查)、需市级层面给予政策的请示报告等材料报送市重大招商项目政策审定小组办公室。

第七条市重大招商项目政策审定小组召开政策审定会,各成员单位对需市级层面给予政策的事项进行集体审议,提出政策审定意见或政策修改建议,经单位主要负责同志签字确认后报小组办公室;小组办公室汇总各成员单位意见后,形成政策审定结论,报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总投资额大于20亿元、市级财政补贴大于5亿元,且有重大政策创新的招商项目,在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同意后,按规定向市委请示报告。

第九条市本级组织洽谈的重大招商引资项目由牵头单位参照上述程序执行。

第十条符合《芜湖市招商引资合同监督管理办法》规定的招商引资合同,按规定报市司法局备案,同时开展招商引资合同履约监管;各县(市)区、开发区须在项目建设期、竣工期、投产期开展项目评估和监管工作。

第十一条扶持政策资金按现行财政管理体制,由市和县(市)区、开发区分别承担。

第十二条各县(市)区、开发区可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和发展重点,自行制定“一事一议”具体政策标准。综合保税区以及其他海关特殊监管区公共扶持政策由所在地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另行制定。

第十三条本办法实施中的具体问题由市投资促进中心、市财政局共同解释,自2022年度起施行。

芜湖市促进现代服务业发展政策规定

一、适用范围

1.本规定适用于合法注册、在本市开展经营活动的服务业企业、组织。

2.对新引进现代服务业大项目,按照《芜湖市重大招商项目“一事一议”实施办法》执行。

二、综合性政策(牵头部门:市发改委)

3.鼓励现代服务业企业进行融资。对智慧物流、多式联运综合物流枢纽、软件业、工业设计、工业互联网、文化旅游、健康养老现代服务业企业当年新融资过程中产生的贷款利息进行补助,按企业实际贷款年限计算,同一企业最多支持3年,每年按贷款利息的50%给予补助,补助上限为300万元。

4.支持服务业集聚区发展。服务业集聚区当年获批国家级服务业(物流)示范园区,一次性奖励运营单位300万元;当年获批省级服务业(物流)集聚区,一次性奖励运营单位50万元,主要用于集聚区规划编制和公共服务平台及重点项目建设。

5.支持现代物流、科技服务、现代金融、商务服务、信息服务、节能环保服务等生产性服务业集群化、平台化、融合化发展。该类公司服务于市制造业企业的服务额首次达到2000万元、5000万元、2亿元及以上的,分别给予50万元、150万元、200万元的奖励。

6.对新注册的现代物流、科技服务、现代金融、商务服务、信息服务、节能环保服务等6类生产性服务业企业,给予租赁办公用房(检验检测机构含设备用房)租金补贴,前3年补贴100%,后2年补贴50%,补贴面积最多不超过3000平方米。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7.鼓励现代服务业企业(园区)重大项目争取上级资金。对当年争取到国家、省级项目资金的,按争取资金额度的20%给予一次性奖励,最高不超过300万元。

8.推进先进制造业和现代服务业融合发展。对认定并验收合格的国家级、省级先进制造业和现代服务业深度融合试点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50万元、30万元。

三、生产性服务业扶持政策(牵头部门:市经信局)

9.支持龙头骨干制造企业的生产性服务业主辅分离、服务外包。龙头骨干制造企业剥离现代物流、信息服务、节能环保、研发设计、检验检测等生产性服务,成立独立法人公司的,对其分离过程中资产、股权变动涉及的费用,经认定,给予一次性奖励。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三年内,除享受其他政策以外,分别按其营业额的10%、5%、5%给予最高200万补贴。

10.支持生产性服务龙头企业垂直崛起。对年主营业务收入10亿元以上的电子商务企业、5亿元以上的现代物流企业、5000万元以上的信息服务、节能环保、研发设计、检验检测企业,实现年主营业务收入两年翻一番、三年翻两番或对全市经济作出突出贡献的,设立垂直崛起奖,按“一事一议”给予企业管理团队一次性专项奖励。

四、金融业扶持政策(牵头部门:市地方金融监管局)

11.新引进经国家金融监管部门和省级政府批准设立的金融机构(其中银行业指区域性总部银行)、符合一定条件并经认定的金融专业服务机构等,自开业年度起前两年,每年对上述机构按当年其营业收入的4%给予奖励,最高不超过300万元。

12.经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批准成立的小额贷款公司向小型企业、微型企业及个体工商户发放单户贷款小于100万元(含100万元)以下贷款,按其取得上述贷款利息收入的6%给予奖励。

13.设立银行业金融机构“无还本续贷”奖励资金。对上一年度银行业金融机构对小微企业开展“无还本续贷”业务的,给予前五名银行业金融机构按照年度“无还本续贷”贷款累放金额较年初增加金额的0.3%给予奖励,单个金融机构不超过50万元。

14.设立银行业金融机构自身“信用贷”奖励资金。对上一年度银行业金融机构对小微企业开展“信用贷”业务的,对贷款额前五名银行业金融机构,按照年度“信用贷”贷款余额较年初增加金额的0.3%给予奖励,单个金融机构不超过50万元。

五、现代物流业扶持政策(牵头部门:市发改委、市商务局、市邮政管理局)

15.鼓励引进现代物流企业(园区)。世界100强物流企业、国内50强物流企业、5A级物流企业、已上市物流企业在我市新设立总部、区域总部的法人企业,经认定,按注册后首个完整财政年度营业收入的5%给予一次性奖补,最高不超过500万元;世界500强物流企业、国内100强物流企业、4A级物流企业在我市新设立总部、区域总部的法人企业,经认定,按注册后首个完整财政年度营业收入的3%给予一次性奖补,最高不超过300万元。

16.鼓励现代物流企业做大做强。对物流企业营业收入首次达到2000万元的,按当年企业营业收入的2%给予一次性奖励,最高不超过100万元;首次达到5000万元的,按当年企业营业收入的3%给予一次性奖励,最高不超过300万元;首次达到1亿元的,按当年企业营业收入的3%给予一次性奖励,最高不超过500万元;首次达到5亿元的,按当年企业营业收入的1.5%给予一次性奖励,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对当年营业收入首次达到10亿元、5亿元、1亿元的物流信息平台性企业,分别给予200万元、100万元、50万元一次性奖励。(每个企业同一台阶只可申报一次)。

17.支持现代物流企业信息平台建设。对物流企业投资建设的物流信息平台投资额达500万元以上的,按项目投资额的10%给予一次性奖补,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18.支持现代物流企业品牌培育。对新晋升或完成国家复审的国家3A、4A和5A级的物流企业,市级财政分别给予30万元、50万元、100万元一次性奖补(每个企业同级只可申报一次)。

19.鼓励空港、铁路、港口、高效智能化、冷链等现代物流企业投资。对新建物流项目当年固定资产投资额(不含土地款,下同)达到3000万元以上不满5000万元(冷链物流为2000万至5000万)的,按当年实际固定资产投资额2%(冷链物流为5%)给予奖励;达到5000万元以上不满1亿元的,按当年实际固定资产投资额3%(冷链物流为8%)给予奖励;达到1亿元以上的,按当年实际固定资产投资额5%(冷链物流为12%)给予奖励。现代物流最高不超过500万元,冷链物流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设备更新和技术改造参照制造业政策执行。

20.鼓励冷链物流企业做大做强。对冷链物流企业营业收入首次达到1000万元的,按当年企业营业收入的2.5%给予一次性奖励,最高不超过50万元;首次达到2000万元的,按当年企业营业收入的3%给予一次性奖励,最高不超过100万元;首次达到5000万元的,按当年企业营业收入的2%给予一次性奖励,最高不超过200万元;首次达到1亿元的,按当年企业营业收入的1.5%给予一次性奖励,最高不超过300万元。(每个企业同一台阶只可申报一次)。

21.支持港口型国家物流枢纽建设。对芜湖港口型国家物流枢纽四至范围内的物流企业,享受上述物流业扶持政策上浮20%优惠补助,最高不超过300万元。

22.支持指定口岸扩大进口规模。对在芜湖指定口岸进境上岸且进口业绩体现在我市的进口企业,给予物流费用补助,按进口货值1美元给予0.05元人民币的标准执行。

23.鼓励农村快递网点建设,支持“快递进村”。2022年起,在我市行政村设置快递网点,正常运营满1年,固定经营场所不低于15平方米,具有监控、消防等安全设施及必备的操作平台的企业或个体经营户,按每个网点2万元标准给予一次性运营奖补。

24.支持全国快递科技创新试验基地建设,助力现代化快递物流智能装备产业体系构建,对基地内当年新建投资额达到2500万元的快递物流智能装备产业工业互联网建设项目,给予建设企业一次性奖补500万元;分步实施行业发展科技提升工程,加快推进邮政快递企业自动分拣设备更新配置,对当年新增自动分拣设备的邮政快递企业,给予设备购置款20%且不高于30万元的一次性补贴;按照市政府整治要求,对邮政快递末端投递电动三轮车统一标识标牌、安装北斗定位系统、设备安全头盔等,对按要求完成规范提升的企业,按照每辆电动三轮车500元标准给予补助(此工作由市邮政管理局统一招标后,委托第三方公司实施);实施行业基层“筑安工程”,推动快递末端网点安防信息化建设,对基层农村新建邮政快递末端网点安装摄像头、配备消防器材等安防设备的企业,按照每个网点2500元标准予以补贴。以上政策由市级财政资金按照“中国快递示范城市”建设实施方案资金池予以保障。

六、文化旅游业扶持政策(牵头部门:市文旅局)

25.支持文化(数字)创意产业园区建设。重点支持累计投资5000万元以上的新建文化(数字)创意产业园区,建筑面积5000平方米以上、建成后园区入驻文化(数字)企业超过30家且占园区企业总数60%以上的,按项目投资额的5%给予一次性补助,最高不超过500万元。鼓励文化、旅游企业落户。对来芜投资入驻园区的文化、旅游企业,用工达20人(含)以上的,给予100元/平方米的一次性内部装修补助,补助面积不超过1000平方米。对投资额500万元以上或年纳税10万元以上的重点文化、旅游企业租赁自用办公用房,前三年按租金的50%给予补贴。

27.扶持旅游企业创强创牌。当年对新评定为国家5A级、4A级旅游景区,分别给予100万元、5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国家级和省级旅游度假区,分别给予100万元、5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通过省级文化旅游名县、特色旅游名镇、特色旅游村和休闲旅游示范点的分别给予100万元、50万元、10万元、5万元的一次性奖补。

28.强化旅游品牌形象宣传。在长三角客源地等市场举办“欢乐芜湖”全域文旅推广活动,或通过省级及以上官方传统媒体、新媒体进行“欢乐芜湖”全域文旅品牌形象宣传推广的,给予宣传推广费用40%的一次性补助,累计不超过50万元。在上海、杭州、南京、合肥、芜湖等城市高铁站、地铁(轻轨)站、飞机场进行“欢乐芜湖”全域文旅品牌形象宣传推广的,给予宣传推广费用的40%的一次性补助,最高不超过50万元。

31.奖励原创网络游戏产品。具有游戏开发或运营资质且正式员工20人(含)以上的游戏企业,开发生产或运营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正式上线运行的原创网络游戏产品,每款给予20万元的奖励。单个企业年度内奖补累计最高不超过30万元。单款游戏年营业收入超过5亿元的,再给予50万元一次性奖励。

32.扶持非国有公共文化场馆。在芜湖市域范围内,上年新建非国有博物馆、图书馆、阅读空间、美术馆、画廊、演出场所且正常开馆1年,展厅、阅览厅、演出厅建筑面积在1000平方米以内的,一次性给予400元/平方米的补贴;对展厅、阅览厅、演出厅建筑面积超过1000平方米(含)的,其超出部分按照600元/平方米的标准予以补贴,最高限额不超过150万元;利用闲置房产、历史建筑、名人故居旧址、商业老字号、工业遗产以及传统乡土建筑,上年改建成非国有博物馆、图书馆、阅读空间、美术馆、画廊、演出场所且正常开馆1年,一次性给予200元/平方米的补贴,最高限额不超过40万元。

33.扶持住宿业发展。对当年新评定为国家五星级、四星级旅游饭店的,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40万元、20万元。对床位数超过300张,设有欢乐芜湖旅游商品专区,芜湖旅游商品种类超过10个,持续经营1年以上的,一次性奖励5万元;床位数超过300张,设有芜湖旅游产品宣传服务点,配备2人以上专兼职宣传咨询人员,并与旅行社、芜湖景区签订销售合作协议,持续宣传服务1年以上的,一次性奖励6万元。对评为甲级、乙级的乡村旅游民宿,分别一次性奖励10万元、5万元。

35.扶持旅行社发展。对新进入年度全国百强旅行社、全省十强旅行社,分别给予10万元、8万元一次性奖励。

36.对在国内、外市场积极推广“欢乐芜湖”旅游产品,招徕游客游览我市两个以上收费景点并在我市住宿1晚以上的旅行社,年接待境内游客量达到0.5万人以上的,给予30元/人的奖励,最高不超过40万元;年接待境外游客量达到0.2万人以上的,给予50元/人的奖励。对旅行社组织“芜湖人游芜湖”,招徕游客游览两个以上收费景点,年接待游客量达到1万人以上的,给予20元/人的奖励。对旅行社一次组织150人(含)以上旅游团队以高铁、动车形式来我市游览两个以上收费景点,在我市住宿1晚的给予2万元奖励,在我市住宿2晚以上的给予3万元奖励。对旅行社组织游客以国内旅游包机形式(60人以上)来我市游览两个以上收费景点,在我市住宿1晚的给予4万元/架次奖励,在我市住宿2晚以上的给予6万元/架次奖励;组织国际旅游包机的,给予10万元/架次奖励。对旅行社组织自驾车团队来我市游览两个以上收费景点,一次性组织20辆车60人(含)以上并在我市住宿1晚的一次性奖励1万元,在我市住宿2晚以上的一次性奖励2万元;一次性组织40辆车100人(含)以上并在我市住宿1晚的一次性奖励3万元,在我市住宿2晚以上的一次性奖励4万元。

37.动漫创业大赛获奖项目落地转化扶持。对参加团市委承办的青年动漫创新创业大赛、取得相应等次并在我市落地转化的获奖项目,按照一等次、二等次、三等次分别给予30万元、9万元、3万元支持,分3年拨付。

38.夜间文旅消费品牌扶持。对获得省级夜间文旅消费品牌的,给予15万元一次性奖励;对获得国家级夜间文旅消费品牌的,给予3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于现场表演本土历史文化题材原创演艺项目(每年不低于40场,每场演出时长不少于40分钟)的A级景区,一次性给予20万元奖励。

39.推进“智慧旅游”建设。对A级旅游景区开发并运营符合要求的智慧旅游系统,包括游客承载量实时发布、门票预约、视频监控调度平台等,给予15万元一次性奖励。

40.数字创意企业扶持。从事数字创意产品开发、生产经营和服务的企业,上年度主营业务收入不低于500万元人民币;近三年主营业务收入年均增速不低于15%,拥有一定数量的自主知识产权(专利、商标、著作权)的,给予10万元奖励;对数字创意企业(非园区运营企业)采取“以商招商”等方式招商落地文旅项目的,按照投资形成固定资产额的1%予以奖励,单个项目总奖励金额不超过100万元。

41.精品演出项目扶持。对纳入“欢乐芜湖·周末剧场”品牌,在我市承办获全国“五个一工程奖”“文华奖”“群星奖”“中国戏剧奖”“曲艺牡丹奖”“音乐金钟奖”“舞蹈荷花奖”以及“国家优秀保留剧目大奖”、“国家舞台艺术精品工程精品剧目”的剧(节)目的整台演出活动;世界著名文艺表演团体、国家级文艺院团表演的歌剧、戏剧、话剧、交响乐、芭蕾舞等品牌、新业态演出,按照营业收入的30%进行补助,一场或多场演出同一剧(节)目最高不超过50万元。对引进的高端实景、主题、室内外秀场等各类文旅演艺项目,按照营业收入的30%进行补助,一场或多场演出同一剧(节)目最高不超过20万元。高校、企业等社会主体对外开放演艺场馆进行公益性演出,按照每场5万元进行补助。对按照文旅部门要求,在乡村旅游聚集区、城区公园、广场以及城乡游憩空间等场所进行公益性演出的剧团(非文化下乡),按照每场5万元进行补助,每年不超过50万元。

42.文旅名家工作室补助。聚焦艺术、群文、图书、文博、文创开发、导游等领域,在我市设立“名家工作室”。根据考核结果分别给予10万元、5万元、3万元补助。申报单位需根据市文旅局制定的考核办法申请资金补助。

43.原创文艺作品补助。对原创文艺作品获得“群星奖”、戏曲孵化计划等重大奖项的企业,按照国家、省级获奖补助金额进行等额补助。

44.鼓励文化走出去。被评为国家文化出口重点企业或入选国家文化出口重点项目的,给予50万元一次性奖励。

45.省旅游服务质量标杆单位补助。对荣获安徽省旅游服务质量标杆单位的文旅企业给予一次性10万元奖励。

七、服务外包业扶持政策(牵头部门:市商务局)

47.鼓励离岸服务外包业务。对纳入商务部服务外包业务管理和统计系统的服务外包企业,当年离岸执行金额总额达到25万美元以上且在全市排名前三名的,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20万元、15万元、10万元。

48.鼓励引进服务外包企业。对当年新引进的国内50强或全球100强服务外包企业,且纳入商务部服务外包业务管理和统计系统的,给予2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当年新引进的其他服务外包企业,且纳入商务部服务外包业务管理和统计系统的,给予一次性奖励5万元。

八、电子商务扶持政策(牵头部门:市商务局)

49.着力引进电商龙头企业。鼓励国内外电商企业在芜注册设立总部、区域总部和配送中心,对新引进的电商企业在注册一年内,网上销售额5亿元-10亿元的,给予50万元一次性奖补;网上销售额10亿元-20亿元的,给予100万元一次性奖补;网上销售额达到20亿元及以上的,给予200万元一次性奖补。

50.推进电子商务评先评优。对新获国家级、省级“电子商务示范园区(基地)”或“数字商务园区(基地)”的,分别给予企业一次性奖励50万元、30万元;对新获国家级、省级“电子商务示范企业”或“数字商务示范企业”的,分别给予企业一次性奖励30万元、20万元。以上国家、省级有对应奖补的,不重复享受,在国家、省级奖补基础上再给予20%的奖励。

51.扶持电商企业带动农产品销售。鼓励电商企业销售农产品,按其年销售额给予分档补助:达500万元、1000万元和2000万元的,依次给予10万元、20万元和50万元的一次性销售补助。

52.支持企业工贸分离开展电子商务。生产型企业在芜分离设立实行独立核算的电子商务公司,电商公司当年纳入限额以上统计且自入统起二年内,线上实物销售首次达到5000万元、1亿元的,分别给予50万元、100万元一次性奖补。

九、产品检验检测扶持政策(牵头部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53.当年对新建的国家级产品检验检测机构,按照实际到位固定资产投资额的8%给予补贴,最高补贴不超过800万元。

54.当年对新建省级产品检验检测企业(机构)(含产业计量中心)投资总额(不含土地款)在5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的,给予100万元一次性奖补;投资额在1000万元以上的,给予150万元一次性奖补。

55.产品检验检测机构(企业)当年营业收入首次突破500万元(含500万元)不到1000万元,给予营业收入5%的一次性奖励;营业收入首次突破1000万元(含1000万元)不到1亿元,给予营业收入6%的一次性奖励;营业收入首次突破1亿元(含1亿元),给予营业收入5%的一次性奖励。以上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56.省内外龙头产品检验检测机构落户并正常运营满1年的(十四五期间),一次性给予落户费50万元。检验检测机构通过质量、环境和职业健康管理体系三合一认证的,给予10万元一次性奖补。促进检验检测机构参与国际交流,每年达成1个以上国际检测认证实验室互认的,给予该机构50万元一次性奖补。

57.对新落户国家检验检测高技术服务业集聚区(安徽)芜湖园区的检验检测机构(企业),享受上述各项奖补政策上浮20%优惠补助。

十一、知识产权和质量品牌服务业扶持政策(牵头部门:市市场监管局)

60.知识产权公共信息服务机构(运营机构)、专利代理机构等知识产权服务机构,其当年知识产权服务营业收入首次突破300万元的,给予营业收入2%的一次性奖励;首次突破500万元的,给予营业收入2%的一次性奖励;首次突破1000万元的,给予营业收入3%的一次性奖励;首次突破1500万元的,给予营业收入3%的一次性奖励,最高不超过50万元。

十二、健康服务业扶持政策(牵头部门:市卫健委、市民政局)

61.对社会资本举办护理院、安宁疗护中心等主要以康复护理、临终关怀为主的医疗机构,给予每张床位1万元的一次性建设补助。对社会资本举办儿科、康复、护理、中医、精神病等专科医疗机构,执业登记后,床位数在300张以下(不含300)的二级医疗机构,按每张床位2000元给予一次性建设补助;床位数在300张以上(含300)的二级医疗机构和三级医疗机构,按每张床位5000元给予一次性建设补助,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62.对全市3岁以下普惠性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给予奖补:根据普惠性托育机构实际招收3岁以下婴幼儿人数进行核算,每生每学期200元;每年在全市评选一批具有示范引领作用的优质托育机构,按照评审等级实施奖补。

十三、会展经济扶持政策(牵头部门:市贸促会)

63.支持芜湖市域内举办会展。在芜企业举办的会展,其中服务业类规模达200个、300个、500个展位的,按每次5万元、10万元、20万元标准给予补助,每增加500个展位的,再增补10万元;消费类规模达200个、300个、500个展位的,按每次3万元、7万元、13万元标准给予补助,每增加500个展位的,再增补5万元。外地会展公司来芜举办的会展,其中服务业类规模达200个、300个、500个展位的,按每次7万元、12万元、25万元标准给予补助,每增加500个展位的,再增补10万元;国际性、全国性品牌会展规模达300个、500个、1000个展位的,按每次20万元、30万元、50万元标准给予补助。企事业单位举办国际、国内会议,规模100人(市外专家超三分之一)以上的,给予10万元补贴,每增加100人(含市外专家超三分之一),再增补8万元补助。国内外知名会展企业总部在芜注册,给予10万元补贴。

64.支持芜湖市域外重大会展活动。企业自行参加的国内会展,参会企业补贴交通费、住宿费,按机关事业单位县处级以下干部标准70%执行;参展企业补贴交通费、住宿费,按机关事业单位县处级以下干部标准80%执行,展位费按60%给予补贴,以上每次补贴不超过2人,每个企业全年不超过2次。政府部门组织企业参加的国内会展,参会企业补贴交通费、住宿费,按机关事业单位县处级以下干部标准80%执行;参展企业补贴展位费、物流费、布展费按实际发生的80%给予补贴,交通费、住宿费按机关事业单位县处级以下干部标准80%执行,以上每次参展补贴人数不超过3人。

65.支持企业参加国外会展活动。企业自行参加的会展,参会企业补贴机票费,按机关事业单位县处级以下干部标准70%执行;参展企业展位费按60%给予补贴,机票费按机关事业单位县处级以下干部标准80%执行,以上每次补贴不超过2人,每个企业全年不超过2次。政府部门组织企业参加的会展,参会企业补贴机票费按机关事业单位县处级以下干部标准80%执行;参展企业展位费、物流费、布展费按实际发生的80%给予补贴,机票费按机关事业单位县处级以下干部标准100%执行,以上每次参展补贴人数不超过3人。

66.支持“线上”会展活动。按程序经市政府或市直部门组织的“线上”会展活动,主题和内容符合我市产业发展政策,按“一事一议”处理。

十四、人力资源扶持政策(牵头部门:市人社局)

67.培育和扶持新设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对入驻经认定的市级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须在我市取得人力资源服务行政许可),按照年租金的80%给予补贴,单个机构年补贴金额不超过1万元。水电费补贴按照实际发生费用的40%给予补贴,单个创业实体年补贴金额不超过5000元。

68.开展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诚信等级评价工作。对于获得A级资质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给予一次性补贴1万元;获得AA级资质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给予一次性补贴2万元;获得AAA级资质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给予一次性补贴3万元;获得AAAA级资质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给予一次性补贴4万元;获得AAAAA级资质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给予一次性补贴5万元。

十五、附则

69.对弄虚作假骗取、截留、挪用、挤占奖补资金等违反财经纪律行为,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规定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70.本规定政策体系内的各项政策与省、市政策内容相同的,按就高不就低原则执行,不重复享受。鼓励企业争取上级政策资金,对省、市政策内容相同的,按就高不就低原则补齐,并按省级奖补资金的20%加计奖励。除上浮奖补政策外,同一企业的同一设备、同一项目补助只能享受其中一项奖补政策,不得重复申报。享受“一事一议”政策的企业和其它经营主体、项目,不享受本政策体系内的其他投资补助类扶持政策。

71.除已明确由市、县(市)区(开发区)级财政分别承担的项目外,本规定涉及的奖补资金由市与县(市)区(开发区)两级按现行财政体制分级承担。其中,市与县(含无为市、皖江江北新兴产业集中区、湾沚区、繁昌区)按2:8比例、市与区(含经济技术开发区、三山经济开发区)按4:6比例承担。

72.本规定实施中的具体问题由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共同解释,自2022年度起施行。

芜湖市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专项资金扶持政策

为认真贯彻落实《安徽省委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大力发展十大新兴产业打造具有重要影响力新兴产业聚集地的意见》(皖发〔2021〕12号),支持我市新一代信息技术、人工智能、新材料、新能源和节能环保、新能源汽车和智能网联汽车、高端装备制造(现代农机)、智能家电、大健康和绿色食品、数字创意(线上经济)、航空航天(低空经济)等十大新兴产业高质量发展及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重大新兴产业基地(集群)、工程、专项等壮大升级,支持我市强化新型基础设施建设,加快构建以创新为引领的现代化产业体系,制定本政策。

第一条支持企业快速发展。我市战略性新兴产业企业(不含当年新入规企业)当年产值增速高于全省战略性新兴产业产值平均增速达20%-50%(含20%)的,一次性给予10万元奖励;高于50%-80%(含50%)的,一次性给予15万元奖励;高于80%(含80%)以上的,一次性给予20万元奖励。

第二条支持企业规模上台阶。我市战略性新兴产业制造类企业产值当年首次突破1亿元、3亿元、5亿元、10亿元及以上的,分别给予20万元、50万元、100万元、200万元一次性奖励。

第三条鼓励新建项目投资。当年新开工战略性新兴产业、新基建项目,按当年实际完成固定资产投资额(不含土地款)的20%给予补助(当年11月份及之前开工的,则按20%给予补助;若12月开工的,则可累计至下一年合并按第一年计算,按20%给予补助),第二年按15%给予补助,第三年按10%给予补助,连续补3年。

第四条支持企业实施并购。支持企业实施并购或技术引进。基地企业成功并购或通过技术引进方式拥有核心技术、重大发明专利和知名品牌的国内外企业,取得目标企业所有权或经营管理控制权,总部在芜或并购项目回归芜湖的,按照并购标的额的20%进行补助,单项并购补助最高不超过3000万元。对通过并购或技术引进方式所发生的委托尽职调查、法律咨询、会计评估等费用,给予50%事后奖励,最高不超过100万元。支持企业购买先进技术成果并在芜转化、产业化的,按其技术合同上年度实际支付额的20%给予补助,最高100万元。

第五条支持项目列入合肥综合性国家科学中心库。对列入合肥综合性国家科学中心库,并获得专项资金支持的,按省、市、县区1:1:1比例配套。

第六条降低企业启动成本。在战略性新兴产业基地组织实施的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新建战略性新兴产业用地项目,当年按所缴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地方实得部分给予等额补助。当年对购买自用生产性办公用房的项目,按不高于实际交易金额的3%给予等额补助。当年租赁政府性资产用于生产经营用房的企业,给予最长不超过3年的租金全额补贴。租赁非政府性资产用于生产经营用房的企业,按照不超过其实际缴纳租金标准的80%,给予最长不超过3年的租金补贴,最高不超过200万元。市外企业迁入基地的项目,根据项目实际发生搬迁、装修、设备安装调试等费用给予50%补助,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第七条支持关键创新产品。对通过省级以上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认定的基地企业,按照成套技术装备、单台设备、关键部件三种类别,给予省奖励资金1:1配套资金支持。对基地重点企业通过自主研发、项目引进等方式,取得国家级各类认证的核心产品给予最高不超过600万元奖励支持,并可根据取证进度分阶段兑付。

第八条鼓励各县(市)区、开发区制定基地发展政策。对核心区载体单位制定的专项支持政策或非核心区载体单位可比照核心区载体单位的专项支持政策制定同类政策,需要市级给予配套支持的,报经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审核同意,市财政给予40%配套补助,不重复享受政策。

第九条本规定政策体系内的各项政策与省、市政策内容相同的,按就高不就低原则执行,不重复享受。鼓励企业争取上级政策资金,对省、市政策内容相同的,按就高不就低原则补齐。除上浮奖补政策外,同一企业的同一设备、同一项目补助只能享受其中一项奖补政策,不得重复申报。享受“一事一议”政策的企业和其它经营主体、项目,不享受本政策体系内的其他投资补助类扶持政策。

下放市级政策审核兑付决策权限。根据管理权限和属地原则,各县(市)区、开发区在本政策规定范围内,对税收级次归属县(市)区、开发区的企业,由县(市)区、开发区负责受理、合法性审查、决策、兑付奖补资金,并对审核兑付结果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各县(市)区、开发区在支持政策上可能出现的超出规定标准的增量部分,以及自行决定放宽认定条件造成的政策支持增量,由各县(市)区、开发区自行承担。

市财政局根据各县(市)区、开发区政策兑付资金需求申请、资金拨付情况、专家评估意见、决策文件等,及时预拨资金,次年会同市发改委对各县(市)区、开发区政策兑付资金市级承担情况组织清算。同时进一步强化核心区载体单位在基地建设考核评估的主体责任,对照年度考核评估指标推进各项工作。实施中的具体问题由市发改委(战新办)、市财政局共同解释,自2022年度起施行。

关于加快发展现代农业的若干政策规定

为全面实施乡村振兴战略,推动我市现代农业发展,制定本规定。

1.本规定适用于合法注册、在本市开展经营活动的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和其他单位,不分所有制及隶属关系。

2.新型农业经营主体通过利益联结机制带动脱贫户发展的申报类农业项目或已脱贫户创业就业的,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扶持。

3.对新引进现代农业大项目,按照《芜湖市重大招商项目“一事一议”实施办法》执行。

二、扶持政策

1.市级休闲农业和乡村旅游示范点转型升级。对达到省休闲旅游示范试点评定标准的,按投资额的10%给予最高不超高50万元奖补。每年评选10个市级休闲农业示范点,每个示范点补助5万元。

4.支持长三角绿色农产品生产加工供应基地建设。一是支持休闲食品原料生产基地建设,对新增青梅、薄壳山核桃、蓝莓等休闲食品原料种植连片种植面积200亩以上,一次性给予补助120元/亩。二是十四五期间支持100个市级长三角绿色农产品生产加工供应基地建设,每个基地给予10万元资金扶持,资金主要用于基地建设。

5.扶持稻渔综合种养。新建稻渔综合种养总面积达300亩以上,每亩补助300元。

6.支持生猪生产。对新建并投产的年出栏5万头(含)以上、或10万头(含)以上的生猪养殖企业,财政分别给予200万元、400万元奖励;省级地方品种保种场新建并投入生产的分点保种场(点)财政给予30万元的奖励。具体按照《芜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稳定生猪生产促进转型升级的实施意见》(芜政办〔2019〕17号)执行。

7.提升设施农业建设能力。新建钢架连栋大棚3000平方米以上,大棚生产必备的配套设施齐全,每平方米给予40元奖补;对新建玻璃、阳光板连栋温室大棚达到2000平方米的给予120元/平方米奖补;对新建高标准智能连栋温室大棚达到10000平米的给予120元/平方米奖补;围绕促进现代农业发展,编制市级农机购置补贴目录,对当年购置的未纳入省级农机购置补贴的农业生产所需的中小型农业生产机械按照购置价的30%给予最高不超过30万的补助(由高标准农业建设项目实施的除外)

8.建立为农业生产提供机械化耕作、种植、植保、收获、秸秆处理及施用有机肥等服务的综合农事服务中心20个,每个给予一次性奖补30万元。对植保无人机年飞防面积不少于2万亩次的,按每亩次2元奖补,最高不超过15万元。

9.围绕有序机抛秧的推广,新建钵式育秧基地,每个给予20万元奖补。

10.支持节水技术措施应用,对现有农业设施升级改造,包括设施农业水肥药一体化、节水灌溉措施等,对种植面积50亩以上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购置设施费用给予补贴30%,补贴金额不超过20万元,补贴数量不超过20家。使用“厕所革命”新建厕所粪便和腐熟畜禽残液为水肥原料的优先支持且再增加补助10万元。

11.推进落实“菜篮子”市长负责制,创建市级蔬菜生产基地10个,对其基础设施投资30%给予补贴,最高每个不超过100万元。建设内容包括物联网、水肥一体化设施建设、自动化管道喷雾和农产品冷链仓储物流、净菜加工场等。

12.支持数字农业建设。创建市级数字农业示范基地10家,对当年新建或改扩建的数字农牧渔场(园)等智能化、数字化建设投资30%予以奖补,奖补金额最高不超过100万元。(由高标准农业建设项目实施的除外)

13.对市级以上(含市级)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农产品加工企业当年新增固定资产投资在300万元-500万元、500万元-1000万元、1000万元-2000万元、2000万元-3000万元,一次性给予20万元、30万元、50万元、100万元奖补,对当年新增固定资产投资在3000万元以上的,按固定资产投资额的10%给予补贴,其中50%达产升规后拨付;对当年主营业务收入首次达到30亿元、50亿元、100亿元的农产品加工企业分别给予20万元、30万元、50万元奖补。市级以上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当年进入规上企业的每家补助5万元。

14.实施省“五个一批”工程项目,即发展一批农产品加工强县(市、区),建设一批农产品加工强园,打造一批农产品加工领军企业,引进一批知名大型农产品加工企业,培育一批有影响力的农产品品牌,安排资金500万元用于奖补。

15.安排70万元参展补贴资金,主要支持农业经营主体参加国家和省政府举办的农产品交易会,每次给予参展主体不超过1万元补贴。

16.结合传统节日和农事节庆活动等评选4个市级农民丰收节活动,共安排25万元补助资金,其中承担省级以上节庆活动的,每个补助10万元,补助资金主要用于节庆活动组织宣传。

17.结合传统节日和农事节庆等评选6个市级农事节庆活动,共安排30万元补助资金,补助资金主要用于节庆活动的组织和宣传。

18.支持农村宅基地和闲置农房盘活。对开展闲置宅基地和闲置住宅数字地图建设的村,评选20个示范村,每个给予一次性奖补10万元。

19.扶持50个示范带动农民增收能力强、促进农民增收效果明显的示范合作社和家庭农场,每个给予奖补3万元。

21.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对当年新认证的“三品一标”给予奖励:地理标志每个奖励10万元、绿色食品每个奖励2万元、无公害农产品每个奖励1万元、有机食品每个奖励1万元;对当年新入选全国名特优新农产品名录的,每个产品奖励2万元;支持10个农资经营门店开展信息化监管,每个给予2万元补贴。

22.加大对农业保险支持力度,促进我市特色农业保险提标、增品、扩面,推进特色农业保险高质量发展。

23.完善农业贷款担保机制。充分发挥市级农业贷款担保风险补偿资金作用,继续完善“振农担”实施细则。对家庭农场、合作社、市级龙头企业当年累计贷款100万元以上的给予贴息30%,最高不超过10万元。

24.支持标准化养殖场、美丽牧场创建。当年获得部级标准化养殖场补助15万元,当年获得省级标准化养殖场补助10万元,当年获得市级标准化养殖场补助5万元;创建美丽牧场10个,每个补助15万元。

25.支持地方品种生猪发展。年存栏本地品种能繁母猪100头以上,同时年出栏本地品种商品猪2000头以上的自繁自养规模养殖场,给予一次性奖补10万元。

26.支持市级水产健康养殖示范园建设。当年获得市级水产健康养殖示范园的给予5万元补助。

27.鼓励技术创新,水产绿色,开展长江名优水产新品种研发。对在全国率先开展长江名优水产品人工驯养、亲本培育、人工繁殖、苗种培育、养殖模式研究,给予基础设施投入30%的补贴,单个补助不超过100万元。对品种研发成功并获得国家品种认定的每个给予100万元的一次性奖补。

28.对新型经营主体自行研发的小型专用农机且在生产上应用取得成效的机具,给予每台(套)不超过5万元的补助。

三、附则

1.除已明确由市、县级财政分别承担的项目外,所有项目奖补资金采取市与无为市、南陵县按8:2比例承担,市与其他区、开发区按7:3比例承担。

2.本规定政策体系内的各项政策与省、市政策内容相同的,按就高不就低原则执行,不重复享受。鼓励企业争取上级政策资金,对省、市政策内容相同的,按就高不就低原则补齐,并按省级奖补资金的20%加计奖励。同一企业的同一设备、同一项目补助只能享受其中一项奖补政策,不得重复申报。享受“一事一议”政策的企业和其它经营主体、项目,不享受本政策体系内的其他投资补助类扶持政策。县(市)区政府未出台支持现代农业发展奖补政策的,不享受本政策各项规定。实施中的具体问题由市农业农村局、市财政局共同解释,自2022年度起施行。

芜湖市促进商贸流通业发展若干政策规定

为促进我市商贸流通业发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本规定适用于合法注册、在本市开展经营活动的商贸流通企业和其他商贸经营主体、单位。

二、政策内容

(一)支持商贸流通企业上台阶。

1.对限额以上商贸流通企业年零售额(含线上线下)首次达到1亿元、5亿元、10亿元的,分别给予一次性奖补5万元、20万元和50万元;年零售额超过20亿元的限额以上商贸流通企业,以20亿元整数倍为一个档次计算,每达到一个档次的,再奖补50万元,单个企业最高奖补不超过100万元。

2.对当年零售额达到1亿元及以上且年商品零售额增速超过全市限上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增速2个百分点及以上的限上商贸企业,给予50万元一次性奖补。

3.对制造企业或引进上下游企业在芜新注册设立的销售公司,当年零售额达到5亿元及以上或销售额20亿元以上的,给予50万元一次性奖补;当年零售额达到10亿元以上或销售额达到50亿元以上的,给予100万元一次性奖补。

(二)支持新建改造商贸基础设施。

4.新建、改建或改造菜市场,对符合《芜湖菜市场建设与管理导则》,达到标准化要求的:新建市场(不含开发商代建)按其建筑面积给予每平方米150元的一次性奖励;改造市场按其投资额的30%给予一次性补助,单个市场最高不超过30万元。

5.支持限上商贸企业流通设施提升改造,对当年投资额达200万元以上的提升改造项目,按其投资额的20%给予一次性奖励,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6.鼓励连锁商贸流通企业在社区推动品牌连锁便利店建设,单体营业面积达30平方米、100平方米及以上,数量达5家及以上,持续经营满一年,且统一形象标识、统一服务标准、统一进货采购、统一物流配送、统一设施配套、统一门店管控和价格管理的,按30平方米—100平方米每家2万元、100平方米以上每家5万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奖励,单个企业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7.培育打造特色商业街区,对经市级商务部门认定的定位准确、特色鲜明,具有较大影响力、辐射力强的且投入运营的特色商业街区,建设有效长度300米以上,店铺数量60家以上,总经营面积不低于3万平方米,按其投资额的20%给予一次性奖励,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三)支持商贸企业评先评优。

8.开展老字号认定工作,对新获得中华老字号、安徽老字号、芜湖老字号的企业,分别给予30万元、10万元、5万元一次性奖励。

1.本规定政策体系内的各项政策与省、市政策内容相同的,按就高不就低原则执行,不重复享受。同一企业的同一设备、同一项目补助只能享受其中一项奖补政策,不得重复申报。享受“一事一议”政策的企业和其它经营主体、项目,不享受本政策体系内的其他投资补助类扶持政策。

2.除已明确由市、县(市)区(开发区)级财政分别承担的项目外,奖补资金由市与县(市)区(开发区)两级按现行财政体制分级承担。其中,市与县(含无为市、皖江江北新兴产业集中区、湾沚区、繁昌区)按2:8比例、市与区(含经济技术开发区、三山经济开发区)按4:6比例承担。

3.对弄虚作假骗取、截留、挪用、挤占奖补资金等违反财经纪律行为,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2005〕第427号)、《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等规定处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4.本办法实施中的具体问题由市商务局、市财政局共同解释并制定实施细则,自2022年度起施行。

关于支持直播电商产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规定

为进一步优化我市直播电商产业发展环境,推动直播电商新经济、新业态创新发展,打造业态丰富、人才聚集、创新驱动的直播电商产业生态,助力实体经济数字化转型发展,推动芜湖高质量发展,打造强劲新引擎,制定以下政策规定:

本规定适用于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注册且申请项目在本市范围内组织实施、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从事直播电商运营、应用及专业配套服务的企业和开展直播电商活动的其他各类企业。

1.引进专业直播运营商。对专业直播运营商年营业收入(不包含货物销售金额)首次超2000万元、5000万元、1亿元、5亿元的,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50万元、100万元、200万元和300万元。

2.加快推进企业直播应用。企业委托市内和市外第三方服务企业通过直播方式销售产品,且年直播纳税销售额100万元以上的,对其产生的佣金分别给予20%和10%的补助,单个企业累计每年最高不超过50万元;企业委托市内和市外第三方服务企业通过跨境直播方式销售产品,且出口跨境电子商务线上交易额达到10万美元以上的,对其产生的佣金分别给予20%和10%的补助,单个企业累计每年最高不超过50万元。

对企业采用自播方式销售自有品牌产品的,直播纳税销售额达500万元(含)-1000万元、1000万元(含)-3000万元、3000万元(含)-5000万元、5000万元以上的,分别给予一次性10万元、20万元、30万元、50万元奖励。

3.鼓励开展示范创建。对于获得国家级、省级政府(或省级商务部门)颁发荣誉的直播电商企业,在获得上级奖补资金基础上加计20%奖励,如国家级、省级(或省级商务部门)无奖励资金,分别给予一次性50万元、30万元的奖励。

5.推进孵化载体签约本地品牌。对获得知名直播电商平台授牌或芜湖市政府(或芜湖市商务局)认定的直播电商孵化载体,直播间数量10间(含)以上,签约本地品牌数量10个(含)以上的孵化载体,且合计年营业收入达到1000万元以上的(不包含货物销售金额),给予一次性50万元奖励,年营业收入每增加1000万元奖励增加20万元,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6.鼓励MCN机构引进主播。MCN机构独家签约年带货销售额5亿元(含)以上头部主播的,且带动地方企业年商品销售额达到1.5亿元(含)以上,经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认定后,给予一次性500万元奖励;MCN机构独家签约年带货销售额2亿元(含)以上头部主播的,且带动地方企业年商品销售额达到6000万元(含)以上,经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认定后,给予一次性200万元奖励;MCN机构独家签约3名(含)以上主播,且有3名主播年带货销售额5000万元(含)以上的,经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认定后,给予一次性50万元奖励。

7.给予企业用房支持。对于落户我市的直播平台、MCN机构以及其他直播电商企业,购置的办公用房按购房价格的1.5%给予一次性补贴,最高补贴不超过500万元,购房补助根据购房当年起按4:3:3分三年兑现。

对新落户的直播电商企业,成功纳入限额以上商贸企业或规模以上服务业企业的,给予当年租赁办公用房租金80%的补贴,补贴面积最多不超过3000平方米,单个企业补助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8.支持人才队伍培养。积极扶持在我市注册并实施主播培训孵化的专业培训机构和单位,支持经县(市)区级及以上人社部门认定的注册在我市的专业培训机构开展直播电商人才培训,根据培训后留芜就业签订6个月以上劳动合同且参加社会保险的人员数量,按1000元/人标准,给予培训机构稳定就业补贴,单个企业每年补助最高不超过50万元。

MCN机构是指创作、运营和推广视频、直播、图文等网络内容的机构。

2.本规定政策体系内的各项政策与省、市政策内容相同的,按就高不就低原则执行,不重复享受。鼓励企业争取上级政策资金,对省、市政策内容相同的,按就高不就低原则补齐。同一企业的同一设备、同一项目补助只能享受其中一项奖补政策,不得重复申报。享受“一事一议”政策的企业和其它经营主体、项目,不享受本政策体系内的其他投资补助类扶持政策。

3.除已明确由市、县(市、开发区)级财政分别承担的项目外,奖补资金由市与县(市、开发区)两级按现行财政体制分级承担。其中,市与县(含无为市、湾沚区、繁昌区、皖江江北新兴产业集中区)按2:8比例、市与区(含经济技术开发区、三山经济开发区)按4:6比例承担。

4.对弄虚作假骗取、截留、挪用、挤占奖补资金等违反财经纪律行为,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2005〕第427号)等规定处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5.本政策规定中的具体问题由市商务局、市财政局共同解释并制定实施细则,自2022年度起施行

芜湖市促进夜间经济发展若干政策规定

(一)开展夜间经济评优。

1.开展夜间经济示范街区、示范门店评选。对获得夜间经济示范街区、示范门店的,授牌并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50万元、2万元。(牵头单位:市商务局)

(二)推动夜间餐饮消费。

2.鼓励开展夜间餐饮消费活动。各地美食城、美食夜市广场、美食一条街等美食街区,开展美食节、餐饮嘉年华、啤酒节、小龙虾节等夜间餐饮主题消费活动,在商务部门备案并经认定且经营活动连续达到3天以上(含3天),给予活动举办方一次性补助3万元。(牵头单位:市商务局)

3.鼓励餐饮休闲企业24小时经营。对限额以上连锁餐饮企业每新增一家24小时经营门店且营业一年以上的,给予2万元一次性奖励,单个企业累计奖励最高不超过10万元。(牵头单位:市商务局)

(三)鼓励商场延时经营。

4.鼓励商超、商业综合体延时经营。对22:00至次日8:00延时经营产生的电费,低谷时段年用电量超过100万千瓦时的商业用户,经申请核实可给予不超过低谷时段20%的电费补助,单个企业补助最高不超过20万元。(牵头单位:市商务局)

(四)支持夜间文体活动。

5.对有固定场馆(场地)、常态化演出人数10人以上(含10人),每场演出时长不少于40分钟,全年夜间时段(18:00-至次日6:00)演出50场以上的夜间特色街区、旅游景区,给予举办方一次性补助20万元;演出100场以上的,给予举办方一次性补助50万元。(牵头单位:市文旅局)

6.在市域范围内,组织各类商旅文体经营主体、单位开展大型综合夜间文娱主题活动,持续3天以上(含3天),按其活动总投资额的20%给予举办方一次性奖励,最高不超过20万元的资金补助。(牵头单位:市文旅局)

7.支持举办电竞、足球等夜间体育比赛,夜间时段(18:00-至次日6:00)举办或承办国际性、国家级、省级体育赛事且符合举办品牌体育赛事资质的体育机构,经体育部门认定,给予实际总费用30%补助,单项赛事分别不超过50万元、40万元、30万元的奖励。(牵头单位:市体育局)

(五)鼓励发展夜间旅游。

8.对旅行社年度内组织旅游团队在本市域内住宿1晚并游览我市两个以上收费景点,游客数累计达到2000人以上(含2000人),给予旅行社每人5元奖励;住宿2晚以上(含2晚)并游览我市两个以上收费景点,游客累计数达到2000人以上(含2000人)的,给予旅行社每人10元奖励。以上单个旅行社企业奖励最高不超过10万元。(牵头单位:市文旅局)

(六)扶持精品文艺演出。

9.对纳入“欢乐芜湖周末剧场”品牌,在我市承办获全国“五个一工程奖”“文华奖”“群星奖”“中国戏剧奖”“曲艺牡丹奖”“音乐金钟奖”“舞蹈荷花奖”以及“国家优秀保留剧目大奖”“国家舞台艺术精品工程精品剧目”的剧(节)目的夜间整台演出活动;世界著名文艺表演团体或国家级文艺院团表演的歌剧、戏剧、话剧、交响乐、芭蕾舞等品牌和新业态演出,按照夜间营业收入的30%进行补助,多场演出同一剧(节)目最高不超过50万元。对引进的高端实景、主题、室内外秀场等各类夜间文旅演艺项目,按照营业收入的30%进行补助,多场演出同一剧(节)目最高不超过20万元。高校、企业等社会主体对外开放演艺场馆进行公益性演出(演出须经文化部门审核同意),按照每场5万元进行补助。对按照文旅部门要求,在乡村旅游聚集区、城区公园、广场以及城乡游憩空间等场所进行夜间公益性演出的剧团(非文化下乡),按照每场5万元进行补助,每年每个景区不超过50万元。(牵头单位:市文旅局)

(七)鼓励开设夜读空间。

10.对开设24小时非国有书店、24小时非国有图书馆(未纳入城市书房体系,且提供24小时提供人工服务),持续经营一年以上的给予每年10万元补助。(牵头单位:市文旅局)

(八)鼓励开展数字促销。

11.对各县市区政府(含开发区管委会,以下同)组织开展的商贸文旅类发放消费券数字消费活动,市级财政以各县市区实际消费券发放金额按比例给予补助,其中县市补助比例为20%(含无为市、南陵县、湾沚区、繁昌区)、区50%(含经济技术开发区、三山经济开发区),每个县市区政府当年累计补助金额不超过500万元。(牵头单位:市商务局、市文旅局)

二、附则

12.本政策规定内的各项政策与省、市其它政策内容重复的,按“就高不就低”原则执行,不重复享受。同一企业的同一活动、同一项目补助只能享受其中一项奖补政策,不得重复申报。享受“一事一议”政策的企业和其它经营主体、项目,不享受本政策规定内的投资补助类扶持政策。

13.除已明确由市、县市区(开发区)级财政分别承担或特定比例承担的项目外,奖补资金由市与县市区(开发区)两级按现行财政体制分级承担。其中,市与县(含无为市、皖江江北新兴产业集中区、湾沚区、繁昌区)按2:8比例、市与区(含经济技术开发区、三山经济开发区)按4:6比例承担。

14.对弄虚作假骗取、截留、挪用、挤占奖补资金等违反财经纪律行为,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2005〕第427号)等规定处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THE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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