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省纪委监委有关工作要求,福建省市场监管局组织全省市场监管系统持续深化“整治脏乱差店家入驻外卖平台问题,强化外卖商家审核监管”点题整治工作,多措并举,依法行政,集中开展覆盖线上线下的监督检查,配合推进2022“铁拳”行动,严格规范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的网络餐饮服务第三方平台,严厉查处脏乱差、违法违规的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努力营造食品安全消费环境。为充分发挥典型案例以案释法、教育警示和社会舆论监督作用,引导全省网络餐饮服务第三方平台和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自觉守法经营,现筛选部分典型案例公布如下:
福州市福清市音西川野二餐厅未经许可经营生食类食品制售案
当事人于2021年12月31日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经营项目为:热食类食品制售。当事人自2022年3月9日起,未依法取得生食类食品制售许可,以“川野寿司·拉面·盖饭(万达店)”名称在美团外卖及饿了么外卖平台经营三文鱼刺身、希鲮鱼刺身等生食类食品,至案发之日止,共售出三文鱼29份、希鲮鱼1份,货值金额计330.99元,违法所得计167.49元。
厦门市海沧区四方顺水餐饮店(韦仕均)未履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案
2022年3月15日,厦门市海沧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检查,发现厨房内冰柜均无“生”“熟”“半成品”等分类标识,并且存在菜肴与食品原材料混放、厨房内地面积水未及时清理及食品原料未履行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等问题。
2022年4月25日,海沧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再次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监督检查,发现当事人所使用的食品添加剂“二氧化碳”未标注生产日期及净含量。
海沧区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未定期对食品安全状况进行检查评价,或者生产经营条件发生变化,未按规定处理、进货时未按规定建立并遵守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经营标签不符合规定的食品添加剂的违法行为,给予警告并处罚款人民币5000元的行政处罚。
漳州市东山县益森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未对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的经营行为进行抽查和监测案
按照线上线下同查原则,东山县市场监管局对东山县西埔镇千与餐饮店、东山县西埔镇南渔先生小吃店开展执法检查,查实涉嫌无证经营生食类食品的违法行为,对这两家外卖店家立案查处。至案发时止,当事人未对这两家外卖店家无证经营生食类食品的行为进行抽查和监测.
东山县市场监管局要求当事人东山县益森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立即停止对上述2个违规店家提供网络交易平台服务,责令当事人改正,依据《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对其作出罚款80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泉州市台商投资区集乐茶饮品店经营不合格暴打泰绿柠檬茶案
泉州台商投资区管理委员会市场监管局组织开展网络餐饮专项抽检,对当事人泉州台商投资区集乐茶饮品店经营的暴打泰绿柠檬茶进行抽检。经检测,当事人销售的暴打泰绿柠檬茶日落黄项目不合格。依法予以立案调查。
当事人经营的暴打泰绿柠檬茶,使用的原料为:“手标牌泰式绿茶(固体饮料)”、“香水柠檬”、“果糖(食品名称:葡萄糖浆,配料表:淀粉、水)”、冰块。其采购的原料“手标牌泰式绿茶”(固体饮料)批次为20210612,经送检日落黄1.3g/kg,不符合≤0.6g/kg的技术要求,检测结果为不合格。
当事人制售的暴打泰绿柠檬茶经检验含有超标日落黄,属于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行为。泉州台商投资区市场监管局依法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作出以下行政处罚:1.罚款人民币15000元;2.没收违法所得30元。
三明市豪某来餐饮有限公司大田分公司虚假宣传案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经营者不得对其商品的性能、功能、质量、销售状况、用户评价、曾获荣誉等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经营者违反本法第八条规定对其商品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或者通过组织虚假交易等方式帮助其他经营者进行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的,由监督检查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之规定,综合考量当事人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危害后果等因素,大田县市场监管局决定对当事人减轻处罚如下: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罚款人民币5万元。
莆田市涵江区涵西伍丽青快餐餐馆使用超过保质期食品原料案
2022年2月,莆田市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执法人员根据莆田市涵江区市场监管局移交的线索,依法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检查,在现场发现当事人使用的调味料已超过保质期。执法人员现场对上述预包装食品原料给予扣押。莆田市市场监管局予以立案调查。
经调查,当事人在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的前提下以购进价12元购进胡椒粉(保质期:18个月,生产日期:2019年04月20日)6包,之前已用1包,剩余的除拆封的2包放置于经营场所内的操作台,另外3包放在货架上,上述5包超过保质期的胡椒粉于2022年2月24日被莆田市市场监管局查获,现场给予扣押处理。当事人使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胡椒粉的货值金额为60元,无违法所得。
当事人未能履行进货义务并使用超过保质期食品原料加工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三十四条的规定。莆田市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给予警告,没收涉案物品,并处罚款人民币1.3万元。
南平市乐送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未审查登记食品经营许可证案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第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构成了未对入网食品生产经营者的食品经营许可证进行审查登记的违法行为。延平区市场监管局依据《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第三十二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第五项之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如下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5253.41元;2.罚款15000元。
龙岩市连城县朋口爱客来餐厅使用过期食品案
2022年4月8日,龙岩市连城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到当事人经营场所检查,发现有1瓶冲绳黑糖风味饮料浓浆、1瓶烤味奶风味果酱、1瓶冷冻火龙果浆,上述3瓶产品超过保质期并且均已开封使用。上述超过保质期的3瓶产品与其他在保质期内的合格食品混放,且在存放区域和产品包装处均未张贴过期食品或处理品等标识。
连城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上述3瓶产品实施扣押,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以及参照《福建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行政处罚裁量权的适用规则》和《福建省市场监督管理系统适用<食品安全法>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作出以下行政处罚:没收超过保质期的3瓶产品,罚款5.01万元。
宁德市屏南县立星酒楼使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生产食品案
宁德市屏南县市场监管局在“整治脏乱差店家入驻外卖平台,强化外卖商家审核监管”点题整治工作中,结合疫情防控工作,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监督检查时,发现当事人在食品处理区的冷冻柜内存有27袋过期预包装食品“速冻裹粉鱿鱼”(2021年3月2日生产,保质期为12个月),1袋过期预包装食品“香酥鱼米花”(2020年6月24日生产,保质期为18个月)。执法人员立即当场扣押和登记保存以上过期食品。
经调查,最终认定当事人存在以下违法事实:1.曾使用过期食品加工菜肴;2.未查验供货者食品许可证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或者其它合格证明。该酒楼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三)项的规定。屏南县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作出警告、没收过期食品、罚款50000元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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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办:福建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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