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标称娇丽祛斑真白王,网络页面上存在有销售的情况,但无毒先锋实际收到的货却是标称娇丽特效美白祛斑王(10天),故标称娇丽祛斑真白王未列入到18款中,但因其也具有潜在的风险,故特意标出图示。
2.标称GoldenPear黄色盒子和标称GoldenPear金红色盒子,属于新旧不同包装,实际判定为同一款产品。
根据《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2015年版)规定:汞及汞化合物不可作为化妆品的原料成分,由化妆品原料杂质及其他原因引入的微量汞不得超过1mg/kg。
在本次调查行动中,送检样品的汞含量竟高达14400mg/kg,超标14399倍。
如果我们不小心使用了这些含高汞的美白化妆品,会给我们带来哪些健康风险?这些美白化妆品又为何要添加汞呢?
而长期使用汞超标的化妆品,汞会通过皮肤吸收,蓄积在体内,导致汞中毒。汞中毒可引起肝脏功能损害、神经系统损害、皮肤发麻、疼痛、恶心呕吐、食欲减退、牙龈红肿、头晕头痛等症状。慢性汞中毒还可能引起肾脏功能损害,最严重的是导致肾功能衰竭、尿毒症。[1]
无毒先锋团队网购了在我国电商平台上所发现的这18款可能存在汞超标风险的美白产品(见图1),并送往第三方独立检测机构进行检测,其中15款标称:FFBC、Sandal、Collagen、Due、GoldenPearl、GoreeBeautyCream、TemulawakCreamBeauty、彩依琳同仁本草、娇碧、娇丽7天特效美白祛斑AB套、娇丽7天益肤套装、娇丽青春密码、娇丽祛斑王1发号2号、娇丽特效美白祛斑王(10天)、新娇丽7天强效美白祛斑王,均出现有汞超标的情况,且其汞含量范围在370-14400mg/kg,超标倍数范围为369-14399倍。
而本次调查行动中除了汞超标让我们大开眼界外,调查过程中的“趣事”和“匪夷所思”更是让我们跌破眼镜。
1、震惊,汞含量太高惊损坏检测机构的仪器
汞的严重超标,造成了第三方独立检测机构仪器的损坏。
无毒先锋将在各大电商平台上所购买的样品,先送往了第一家独立检测机构。第一家检测机构按照《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2015年版)第四章1.2第一法氢化物原子荧光光度法,进行检测。
2周之后,却被告知需要终止检测。因为:“发现贵司委托产品中重金属(汞)含量极高,已经超过现行方法和仪器的最大承载,并造成了我司仪器的严重污染问题,我司即开始对仪器进行拯救性维修中。”
不得已,无毒先锋又寻找了第二家独立检测机构进行检测,因为超标的美白化妆品,汞含量太高,第二家检测机构采用“《化妆品安全技术规》(2015年版)第四章1.2第一法”也实在是检测不出来具体的数值,最后只能采用《JYT0567-2020电感耦合等离子体发射光谱分析方法》进行汞含量检测。
▲与商家客服的对话
3、咖啡=美白霜?货不对版的网购经历
采购样品时候,根据清单应该选购的是标称Temulawak品牌的美白化妆品,到货时却发现是咖啡,而商家只让我退款。
4、“人肉带货”涉嫌违法
根据《海关法》第二十三条、第四十六条和第四十七条第一款规定,我国将进境商品分为货物、物品等不同监管对象,个人携带进境的物品应当以自用、合理数量为限,此物品具有“非贸易性”特征,入境后不得用于出售。
《海关法》
第二十三条进口货物自进境起到办结海关手续止,出口货物自向海关申报起到出境止,过境、转运和通运货物自进境起到出境止,应当接受海关监管。
第四十六条个人携带进出境的行李物品、邮寄进出境的物品,应当以自用、合理数量为限,并接受海关监管。
第四十七条进出境物品的所有人应当向海关如实申报,并接受海关查验。海关加施的封志,任何人不得擅自开启或者损毁。
5、海外产品就敢宣称“无中文标签”“未报关”
▲打开客服窗口,商铺会自动发送信息提示
未加中文标签、未报关是否违法?
销售(未加贴中文标签)的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二款规定,应依据《条例》第六十一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予以处罚;
《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
进口化妆品可以直接使用中文标签,也可以加贴中文标签;加贴中文标签的,中文标签内容应当与原标签内容一致。
6、宣称“厂家直销”,实质却是厂家已注销
通过天眼查的检索,我们发现部分美白化妆品样品的生产商早已注销或解散,购买样品时产品页面却显示为“厂家直销”,请问“厂家直销”是“注销”的销吗?
▲样品信息的厂家情况
1、需核对产品标识信息与产品注册信息是否一致
2020年6月,国务院发布《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祛斑美白类化妆品作为特殊化妆品管理。祛斑美白类化妆品无论是国产,还是进口都须经国家药监局注册后方可上市。[2]
这类产品的批准文号格式:国产产品为“国妆特字G2020XXXX”,进口产品为“国妆特进字J2020XXXX”。
3、遇见了不合规的产品,该怎么办?
想了解更加详细的调查结果,请期待下一集……
参考文献:
[1]杨丹丹,,新浪财经,案例回放:美白竟能导致汞中毒?2006年03月03日
[2]田燕,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理性认识和使用祛斑美白类化妆品,2020年07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