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语:如何才能写好一篇网络交易监管办法,这就需要搜集整理更多的资料和文献,欢迎阅读由公务员之家整理的十篇范文,供你借鉴。
一、强化学习宣传。夯实监管工作基础
二、强化保障措施,促进工作扎实开展
网络商品交易监管具有链条长、环节多、涉及面广的特点,强化领导、健全机制、落实人员对于做好监管工作至关重要。为组织指导全省工商系统做好《办法》的贯彻落实工作,省局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制定下发了《关于贯彻实施(办法)的指导意见》,对开展网络商品交易监管工作的组织领导、人员配备、学习培训、宣传引导、扶持发展、消费维权、监管执法、信息化建设等方面提出了具体要求。各地工商机关按照省局要求,切实做好监管人员配备、设备配备、经费保障、内外协调机制建立等环节的落实工作。全系统通过新考录、调整等途径,将170多名熟悉市场监管业务和计算机网络知识的人员充实到市、县网络商品交易监管岗位,各工商所都配齐了专兼职网络监管员,’为监管工作开展提供了强有力的保障。各地工商机关还注重整合系统内外资源,加强系统内部职能机构的协调配合、业务条线的上下联动、区域之间的相互协作以及与公安、通信等部门的沟通协作,积极构建信息共享、上下畅通、内外互动、协同联动的协作机制,增强了网络商品交易监管工作的合力。
三、强化技术支撑,实现以网管网目标
四、强化调查研究,增强工作针对性
建立网络经营主体经济户口档案是开展网络商品交易监管工作的基础。为全面了解全省网络商品交易有关情况,有针对性地做好监管工作,山东省局近两年先后两次专题部署开展网络经营情况调查摸底工作。在2011年的企业年检通知中,省局要求各级工商机关在年检验照工作中收集企业网站信息,并设计了《经营主体网站信息采集表》,上传至红盾信息网或加载在网上年检系统中,供建有网站的经营者下载填报。各地工商机关按照省局部署,通过系统引擎搜索、查阅经济户口、受理申诉举报、日常巡查、上网浏览、年检验照、从有关部门查询等途径,对本地网络商品交易情况开展了深入细致的调查摸底,摸清了辖区企业开展网上经营情况,掌握了全省经营性网站底数和网络商品交易现状。截至2011年4月中旬,全省工商机关通过系统搜索等建立网络经营主体档案4万余条,其中交易平台1915个,初步建立了网络经营主体经济户口数据库。此外,省局市场处主持的《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行为监管研究》被列为全省工商系统重点调研课题。
五、强化执法办案。切实加大监管力度
今年7月初,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市场监管局接到外地消费者举报,称从青岛某家具公司网站购买8万元家具后,发现该网站宣称的产品绿色环保等内容没有事实根据,涉嫌虚假宣传,请求工商机关依法进行查处。
案例二
分析
目前,基层网络市场监管处于初级阶段,监管方式大多数停留在网上巡查亮照经营等浅层次管理上,监管手段单一,难以适应网络市场发展的需要。
一、基层网络市场监管存在的问题
1.网络商品交易违法行为查证难
网上交易通过虚拟市场进行,网页信息、交易数据等证据易灭失、固定难。产生消费纠纷后,部分电商采取拖、赖、躲的策略,甚至对网络电子数据进行修改、破坏、删除。网络电子数据多由电商或其委托的第三方掌控,工商部门的调查取证工作需要当事人配合才能完成,加之基层工商机关获得证据的设备和手段有限,增加了取证工作的难度。此外,由于网络交易监管与登记注册目前分属两个系统,客观上导致网络监管无法进行现场检查比对。
2.网络商品交易违法行为处罚难
互联网具有超时空、超地域的特性,一些网店、网商的经营活动十分隐蔽,无法采取常用监管方法解决投诉、查办案件。在实践中,一些投诉、举报跨区域,有的甚至涉及境外经营者,即使办案机关能够取得完整证据也难以对当事人进行处罚,直接导致案件无法正常办理或是无果而终。
3.网络监管手段滞后监管效果不理想
二、加强基层网络市场监管的建议
这只是网络经济核爆炸式增长时代的一个小场面。在网络经济的领域里,中国正处于浪尖。近10年来,我国各类网络交易额均呈几何级数增长。网上消费,已经成为人们生活中非常自然的行为,通过网络的途径释放消费能力,正是我国扩大内需、拉动消费、促进就业、引领增长的最主要动力源。
刷信用,好评“商品”也不靠谱
【案例】
2006年底,杜某组织人员专门开发了一套系统,为想尽快获得高信用等级的淘宝卖家提供刷信用服务。后来,媒体上曝光了其刷信用的手法,主要有两种方式:一是互刷,将有意向炒信用的卖家组织起来,提供一个平台,大家互拍商品提高信用。二是用户直接付费,由平台组织各地的专职买家来购买店主的商品,平台将收入与职业买家分成。
在淘宝网购物时,消费者被卖家提供的商品图片吸引后,仍不忘查看这家“店”的信用等级,是否是“钻石”“皇冠”或者金牌卖家;各项服务的评分以及买主对商品的评价等。在同等价格的情况下,买家一般都选择高信用卖家。
这就“造就”了上述案例中的行为:一些卖家为了迅速提高自己的信用,就利用现行规则的漏洞进行信用炒作。所谓信用炒作是指对于买、卖双方以抬高信用为目的,或双方在无实际交易的情况下做出好评的行为。虽然相同买家和卖家之间的评价计分不超过6分,超出计分规则范围的评价将不计分,但由于网络交易的匿名方式及松散的注册制度,使很多人仍有机可乘。
除了信用炒作,价格竞争造成的低质量产品和缺失的售后服务,以及第三方交易平台信用评价体系的漏洞,也给电子商务的信用问题带来了严重的危害。
以网管网,让欺诈无所遁形
今年8月,四川省工商局官网中的网络商品交易监管平台正式运行。平台采用以网管网的方式,由网络监管信息系统和网络监管公众服务系统两部分组成。网络监管信息系统由工商网监工作人员使用,用于便捷、智能地开展网络市场巡查和专项整治工作,记录日常巡查、监督检查、违法行为查处等情况,建立主体信用档案,实施信用分类监管,统计分析各项数据,形成网络经营主体发展报告。办案与部分统计功能与四川省工商局现有的“工商综合业务管理系统”中的案件系统、计划建设的12315数据系统对接。
“发现难、定位难和取证难是网络监管的三大难点。我省目前的监管网可利用搜索技术,有效对网上违法商品和行为进行搜索,解决发现难的问题;通过建立网络经营主体数据库,通过搜索和比对可以解决定位难的问题;通过建立电子数据取证实验室,进行取证、证据的恢复、固定、保全,可以解决取证难的问题。同时,建立的全国协同系统,使即使不同省市的买家和卖家发生纠纷,也能实现联动处理。”省工商局副局长杨跃向记者介绍。
如何让消费者树立信心
今年年初,某团购网站首页上称,消费者只需花200元就能购买价值1200元的驾校优惠券,并可选择多所驾校学习。经调查,开展这项业务的胡某没有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资质,各驾校也没有与其开展培训合作。此外,活动中还存在购买人数虚标、好评造假的情况。工商机关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四条、《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四十条、第三十八条的规定,责令该团购网站整改,并处罚款3万元。经调解,该团购网站向141名消费者进行了全额赔付。
网络经济已经是一种势不可挡的经济发展趋势,那么如何让消费者建立网络消费的信心,这成为扩大内需、拉动消费的必然要求。
“其实,消费者真正需要的并不是赔付,不是纠纷的调解,而是买到货真价实的商品。”市民王先生这样说道。
如何才能进一步确保在虚拟的网络世界里的放心交易,让消费者树立信心?
2014年3月15日,在以往的一系列法律法规的基础上,我国《网络交易管理办法》正式施行,这是政府在电子商务信用体系建设上迈出的重要一步。
“新办法充分适应了网络交易发展的新特点,还细化了对消费者合法权益的各项保护措施。新办法中的7日无理由退货、卖家实名制、消费者个人信息保护及建立信用评价体系等内容准确‘击中’了网购过程中消费者最关心的问题。”杨跃告诉记者。
同时,网络商品交易监管平台的进一步完善,也为消费者的网上消费把好了关。杨跃进一步介绍说:“我省的网络监管公众服务系统是一个对外的网站,提供信息公开服务,提供电子链接标识申请、网络经营主体查询服务,与12315系统互通,建立网上维权通道,接受消费者的网络消费申诉、举报、咨询和建议。”
">经济学视角下的商品质量监管
依托现代信息技术全面提升商品质量监管水平完善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监管体系的思路构建商品质量全程监管体系确保消费安全改革创新商品质量监管模式的新举措直销纳入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监管范围市场新业态下电商商品质量的控制与监管商品质量问题占平台投诉量七成我国网络商品质量管控研究论消费价格指数编制中的商品质量调整问题常见问题解答当前所在位置:l..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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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问题的提出
二、监管的理论困境
三、监管的实践难题
在有限的监管空间下,从政策执行和组织管理的角度来说,烟草主管部门开展互联网卷烟侵权交易的监管还需要面对一系列的实践问题,这些实践问题并非烟草主管部门所独有,其他商品互联网侵权交易的监管工作也同样存在,主要的难点集中反映在政策、外部机构和内部组织三个层面上。
(一)政策层面:监管要求和执行依据不清晰
(二)外部机构层面:协同监管难以实现
一、扎实开展红盾护农行动,努力维护农民合法权益。
(一)扎实开展执法行动。一要以春耕、夏播、秋种为重要时节,以种子、肥料、农药为重点品种,突出重点地区,认真组织“春季打假百日行动”和“肥料打假专项行动”,严厉打击制售假冒伪劣农资等坑农害农违法行为,防止假冒伪劣农资进入市场,各地全年农资市场专项整治不少于2次;二要强化市场巡查,要依据农资市场巡查规范要求,认真开展巡查工作,努力维护市场秩序。各地巡查频率应做到农忙季节每月巡查两次、平时每月巡查一次;三要依法查处违法行为,努力规范农资市场秩序,各地对案值达5万元以上的行政处罚案件要上报市局备案。
(二)全面清查农资经营主体资格。一要结合年检验照工作,对辖区内所有农资经营主体资格进行全面检查清理,坚决纠正虚假的连锁经营、加盟经营、许可经营等违规行为;二要强化监管,依法规范农资经营者主体资格,坚决取缔无证无照或超范围经营等违法行为;三要建立和完善辖区农资经营主体动态“经济户口”档案,及时对网格化监管系统中的农资经营主体进行调整,确保网格化监管系统中农资经营主体数据完整准确。
(四)做好农资经营者自律工作。一要严格按照《农业生产资料市场监督管理办法》的要求,指导经营者建立健全进货查验、索证索票和进销货台账等自律制度,督促经营者履行法定义务;二要严格依法规范,对检查发现经营者未履行法定义务,经督促指导仍未整改的,要依法予以查处,做到“查处一起,规范一片”,力求使经营者全面履行法定义务。
二、认真履行集贸市场规范职责,努力营造良好集贸市场购物环境。
一要规范集贸市场证照管理。要求符合办照条件的经营者必须办理营业执照,并做到统一规范悬挂营业执照,实现持照经营、悬照经营;二要规范集贸市场经营行为。要加强集贸市场行为监管,市场内应做到无欺行霸市、哄抬物价、强买强卖、骗买骗卖、克斤扣两等欺诈宰客现象,无商标侵权、虚假宣传现象,无假冒伪劣商品及国家明令禁止上市的商品,严格执行“限塑令”;三要强化集贸市场安全监管。要依据《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规定,强化集贸市场食品安全监管,所有上市销售食品必须符合法定要求,肉禽经营户必须每天公示检疫票据、建立肉禽经营台账,要指导市场物业单位做好安全防火,坚决消除火灾隐患;四要履行集贸市场指导职责。要依据法定要求和政府交办的文明市场创建任务,指导市场物业单位做好划行规市、卫生保洁、安全防火、秩序维护等工作,要督促集贸市场在出口处设置公平秤,并公布市场商品价格信息,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五要开展文明诚信集贸市场创建。要按照总局、省局关于创建诚信市场工作要求和市文明委的部署,指导集贸市场开展文明诚信集贸市场争创活动,要督促市场物业单位与经营者签订文明诚信经营责任书,组织开展好“文明经营户”评比活动。
三、扎实推进信息化监管手段运用,努力提升监管效能。
(一)规范运用农资“票证通”监管系统。一要规范运用。各地要以全市工商系统农资“票证通”系统推进会为契机,全面指导已用农资“票证通”系统的批发户按操作规程规范运用,充分发挥信息化管理作用;二要强力推进。各地要加强市场巡查,检查农资经营户索票索证情况,利用“倒逼”方式促批发户规范运用农资“票证通”监管系统;三要努力实现四个100%目标。即农资“票证通”系统100%覆盖农资批发户,农资批发户100%开具“票证通”单据,零售户100%索取“票证通”单据,批发户上传的证件信息准确率达100%。
(二)充分运用信用分类监管系统。一要规范采集信息。各地要按照商品交易市场信用分类监管系统规定的市场22项基本指标,采集好信息并规范录入信用分类监管系统;二要规范认定等级。各地要按照商品交易市场信息等级认定规则,认真对商品交易市场进行信用等级认定,各地商品交易市场信用等级认定应占辖区市场数的80%以上。
(三)用好用活网格化监管系统。一要全面使用。各地要按照省局和市局相应文件部署,合理划分监管网格,及时调整系统中网格责任人,力求使网格责任人全面、规范、准确地运用网格化监管系统;二要严格“痕迹”管理。各地要严格按照网格化监管系统记录规范要求,规范网格责任人记录行为,力求实现通过记录“痕迹”,再现网格责任人实际履职情况,力求解决巡而不查、查而不纠、纠而不记等问题,切实提高市场巡查效能。
四、积极探索网络商品交易监管方法,努力拓展市场监管新领域。
(一)加强网络经营主体监管。一要全面加强对网络经营主体的备案工作。各地对已备案的经营主体,应当在其网站主页面或者从事经营活动的网页醒目位置公开营业执照信息或其营业执照信息的电子链接标识;二要强化网上巡查。各地要安排专业执法人员开展网上巡查,要将本地的各大经营性网站纳入日常巡查范围,并实行定期网络巡查。
(二)积极探索网络商品交易监管方法。一要加强学习。各地要将《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行为管理暂行办法》及网络监管作为年度学习重要内容,着力培养网络商品交易监管人才;二要拓宽监管领域。各地要借鉴先进地区的成功经验,探索适应本地特点的网络商品交易的监管方法,努力拓展市场监管领域;三要积极受理网络交易投诉。各地要大力推进12315进网络,及时受理消费投诉举报,及时查处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让消费者在遇到网络消费纠纷时“投诉有门、追偿有主”。
(三)努力查办网上违法案件。一要准确掌握网络案件查处方法。各地要组织专门执法人员,研究网络案件证据的提取和固定、法律法规的正确运用等网络案件查处规范,探索网络案件查处的方式方法;二要明确网络案件目标。根据省局要求,今年全市查处网络案件目标任务至少10件,具体目标任务分解为:市局市场规范管理局、至少各2件,石至少各1件。
五、依法开展品牌汽车市场治理,努力规范汽车市场经营秩序。
六、充分发挥农村经纪人活农作用,努力促进经纪行业健康有序发展。
一要积极培育和发展农村经纪人示范大户。要充分发挥农村经纪人活农作用,培养发展农村经纪人示范大户,帮助其完善经纪网络、营销模式,组建自我服务合作组织,引导经纪人示范户以大带小、以点带面;二要积极引导经纪人树立品牌意识。要积极引导农村经纪人提高品牌意识,鼓励经纪人注册服务商标,利用现代技术手段拓展农产品市场,充分发挥其在农民与市场之间的桥梁作用;三要认真组织开展经纪人专项整治工作。要按照《经纪人管理办法》的要求,对辖区内经纪人基本情况作进一步调查摸底,全面了解并掌握经纪人现状,建立经纪人管理制度,加强经纪行业自律,规范经纪人经营行为。要坚决查处无照及超范围经营、利用虚假信息骗取中介费、采取欺诈手段损害当事人利益、通过商业贿赂等不正当竞争方式承揽业务等违法违规经纪行为,努力规范经纪市场。
七、扎实开展肉类市场监管工作,确保人民群众吃上“放心肉”。
一要规范经营主体资格。各地应要求猪肉经营者必须有固定经营场所,必须持照经营;二要建立经营制度。各地要督促经营猪肉的市场和超市实行市场业主责任制,要指导肉食品经营户建立肉食品准入制度、猪肉经营挂牌公示制度、不合格猪肉退市制度、消费者投诉受理制度等四项监督制度;三要加大执法力度。各地要严厉查处猪肉经营户销售无检验检疫合格证明猪肉、含“瘦肉精”猪肉等不合格猪肉的违法行为,确保监管到位、执法到位。8月份,市局还将组织督查,对猪肉经营户持照经营、四项监管制度的落实和案件查处等情况进行检查评比,并进行全市通报。
食品安全重在前端
2015年的抽检结果显示,农兽药残留问题依然突出,农兽药残留不符合标准占不合格样品的3.8%。
国家食药监总局副局长滕佳材介绍,农兽药残留主要是检出“瘦肉精”、孔雀石绿、三氯杀螨醇等禁限用兽药和农药。他表示,农兽药残留不符合标准主要与种养殖环节和储运环节违法违规使用有关。
对于农兽药残留问题监管,食药监总局食品安全监管二司副司长崔恩学表示,总局进一步加强了与农业部的合作,同时,把食用农产品的抽检作为工作重中之重,在市县一级的抽检结果中主要突出对农兽药残留问题的监管。
通报情况还显示,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样品约占不合格样品的24.8%。这其中的最主要问题是部分样品有防腐剂,其次是甜味剂、膨松剂和着色剂滥用等。
国家食药监总局食品安全监管三司司长王红表示,食品添加剂使用问题主要集中在防腐剂和着色剂的滥用上,今年将加强企业对添加剂使用的监督。
“一车菜可能是从10块菜地采摘出来的,完全靠抽检的方式来确定这个东西合不合格,成本巨大,要保证产品质量合格,尤其是食用农产品质量合格,重在前端。一条鱼在生产周期中吃过什么药,猪肉、羊肉生产过程中饲料合不合格,打了什么药,这都是我们后端无法控制的。”国家食药监总局食品安全监管司张兰兰在发言中说。
同时,张兰兰介绍:“新发地的批发市场因为担心源头控制不能够满足它们的需求,所以自己在全国选点、租用土地、雇佣自己的人去种食用农产品。在自己基地里面种,通过自己的市场来卖,相当于批发市场延伸至生产环节,这比从别人那儿买要放心得多。今后若电商做大做强,也有可能把自己经营的手伸向源头生产。”
“神秘买家”来监督
近年来,随着“互联网+”的兴起,网络餐饮食品订购配送等市场发展迅速。互联网餐饮带来便捷的同时,也给食品安全监管带来全新的挑战。
食药监局即将出台的《网络食品经营监督管理办法》,强化了网络食品第三方交易平台的义务,并在《食品安全法》对网络食品第三方交易平台的义务规定的基础上进一步给予了明确和细化,并规定了第三方平台应承担的三方面义务。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法制司陈副司长介绍,第一是一般性义务。比如说管理的规则的制定,应急事件的处置,数据的保存,协助召回和配合检查的义务;二是管理义务。包括主体准入的审查,经营产品信息的审核,日常监督管理的报告;三是消费者权益保护的义务。如果因为第三方平台的原因导致无法找到违法的经营者,那么第三方平台应该承担赔偿的义务。
此外,陈表示,《办法》还增加网络食品经营的监督抽检的规定,并进一步明确了网络食品经营监管的管辖权问题。
其中,《办法》中提出一项名为“神秘买家”的制度。陈表示,由于网络食品的特点,监管人员无法上门进行抽检,工作人员将以普通买家的身份在网络上订餐,购买来的食品将封存好,作为样品向监管人员供样,进行检测。
陈指出,《办法》明确规定,如果由于第三方平台没有履行义务造成的违法行为,将由第三方平台所在地的监管部门直接进行处罚。
如果网络销售商供货有质量问题或者是违法行为的,将由入网经营者所在地食品药品监管部门的执法人员依法处理。
通报显示,网购食品不合格率偏高。滕佳材表示,今年将加大对网络食品的抽检频次。
他表示,按照法律规定,从事食品经营需要获得许可,但是目前一些网络食品经营者并没有取得资质,今后将加大在这方面的规范和管理力度。
对于网售食品跨地域的特点,崔恩学表示,这确实为传统的监管方式带来挑战,需要转变监管理念。崔恩学认为,由于食品监管系统是覆盖全国的,因此对于网售食品的监管需要全系统协作。
四个原则
据张兰兰透露,《网络食品经营监督管理办法》的修订工作是依托《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立法思路进行的,并细化了其中的一些原则。
网络食品经营监督管理主要有四方面的原则:线上线下一致原则、社会共治原则、手段创新原则、以网管网原则。
线上线下一致的原则强调一致性,线下怎么监管,线上也怎么监管。
【关键词】网上银行;安全;监管
一、网络银行现状分析
(一)网络银行机构数量及规模现状
自从世界第一家网络银行――美国安全第一网络银行于1995年在互联网上开业以来,国际金融界便掀起了一股网络银行风潮,目前,国外85%的银行投资发展网上银行业务,美国70%、日本50%的家庭使用电子银行服务。
在我国,自1997年招商银行创建一网通以来,国内其他银行纷纷开始开通网上银行。目前中国已有20多家银行的200多个分支机构拥有网址和主页。根据艾瑞咨询《2008--2009年中国网上银行行业发展报告》,2009年中国网上银行交易额规模为445.0万亿元,其中工商银行占据了36.6%的市场份额,位居首位,比居第二位的建设银行(占17.0%)高出近20个百分点。
(二)网络银行安全与监管现状
1安全性
网上银行系统是银行业务服务的延伸,客户可以通过互联网方便地使用商业银行核心业务服务,完成各种非现金交易。但另一方面,互联网是一个开放的网络,银行交易服务器是网上的公开站点,网上银行系统也使银行内部网向互联网敞开了大门。
另外,银行卡持有人的安全意识也是影响网上银行安全性的不可忽视的重要因素。目前为止,国内网上银行交易额已达到数千亿元,银行方面出现过安全问题较少,只有个别客户由于保密意识不强而造成资金损失。
2监管与法规
除了中国人民银行以及银监会对银行业的监督外,对于网络银行的安全,中国金融安全认证中心(CFCA)是中国金融业唯―合法的、国家级权威第三方安全认证机构,经中国人民银行和国家信息安全管理机构批准成立的国家级权威的安全认证机构,是重要的国家金融安全基础设施之一。CFCA作为权威、公正的第三方安全认证机构,通过发放数字证书为网上银行、电子商务、电子政务提供安全认证服务:确保网上信息传递双方身份的真实性、信息的保密性和完整性、以及网上交易的不可否认性。
目前我国的法律法规环境也已经初步建立,基本法《银行法》中已经加入了针对网上银行业务的规定。除此之外,2001年颁布的《网上银行业务管理暂行办法》和2005年颁布的《电子签名法》标志着我国对电子商务及网上银行的安全性管理已经做到了有法可依。2006年颁布的《电子支付指引》及《电子银行业务管理办法》等法规意见稿都为进一步规范和管理我国的网上银行市场奠定了良好的基础。
(三)网上银行存在问题与挑战
虽然我国对银行业的监管以及法规重视程度都很高,但是,由于网上银行的发展过快,现行的法规以及监管模式已经完全滞后与网上银行的发展。近几年来,由于银行的失误以及法规的不完善,网上银行出现了不少问题,而最终却由客户来承担损失。《电子商务研究》统计,网络银行安全事故中出于员工疏忽的占57%,外部恶意攻击占24%,病毒发作占14%,用户误操作占5%。专家认为,网上银行的安全事故频发,一方面与用户安全意识淡薄有关,另一方面也与网上银行本身存在的安全隐忧密不可分。
二、对我国网络银行监管的对策与建议
经过了上文对于我国网络金融概念和现状分析,已对网上银行监管存在的不足和问题有了具体的了解。对于我国网络金融监管的发展现作出如下的几点建议:
1电子货币
作为网络经济中最重要的元素,尽快建立针对电子货币的监管体系。同时,要适时放松对电子货币发行主体的监管。受信息和通讯产业发展水平所限,我国目前还没有能力研发出具有世界领先水平的电子货币,更多的是采用西方发达国家的技术标准。因此,要求多用途电子货币发行主体仅限于银行是目前防范风险的有效措施。但随着我国信息和通讯产业的发展,在时机成熟时应考虑允许信息企业与银行合作开发电子货币产品或由非银行机构单独开发,以增强我国电子货币的国际竞争力。对非银行机构发行电子货币,应采用欧洲中央银行的监管办法,使非银行机构接受同银行一样的监管标准。
2监管机构
3法规制度
加快网络金融业务管理规章的制定。不仅要注重对技术风险的管理,更要强调对战略风险、操作风险、法律风险的管理;不仅要完善对内监管制度,也要建立企业间、行业间以及市场整体全面检查和监管机制。
一、电子商务流程及基本情况
(一)网络市场的组成元素
(二)电子商务的优势
3、降低商务成本。电子商务以互联网为依托,使得经营者即使不修建、租赁街面店铺,也可以让消费者方便、直观地了解或者购买商品和服务,收到与传统商务同样的效果。同时,经营者还可以根据消费者提交的订单情况来安排商品生产事项,从而节省了传统商务所必需的仓库修建或者租赁费用,运输成本也会大大降低。
中国电子商务始于1997年。在1997年和1998年,中国电子商务的主体是一些IT厂商和媒体,它们以各种方式进行电子商务的“启蒙教育”激发和引导人们对电子商务的认识、兴趣和需求。经过这一阶段,在1999年和2000年,以网站为主要特征的电子商务服务商在风险资本的介入下成为中国电子商务最早的应用者,成为这一阶段中国电子商务的主体。随着电子商务应用与发展的深化,随着资本市场泡沫的破灭,网站电子商务开始跌入低谷,而企业特别是传统企业却开始大规模进入电子商务领域,中国电子商务从2001年开始进入第三个阶段,企业电子商务成为中国电子商务新的主体。
二、工商监管的依据
从国家赋予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职责可以看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监管的是“各类企业”,既包括了内资企业、个体、私营企业,也包括了外资企业;对“从事经营的”都在监管范围之内,不管是单位还是个人,也不管是自然人还是法人:监管的市场范围也是“各类市场”,既不论商品市场。还是生产资料、生产要素市场,不论是传统的有形市场,还是新兴的无形网络市场,都在监管的范围之内;对市场竞争行为、交易行为都要实施监管。对违法行为进行查处。也就是说,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监管的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下的大市场,因此,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监管电子商务责无旁贷。
三、网络市场引发的监管难题
近几年,工商部门在监管网络市场、优化网络环境和保护网络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方面虽然已经介入,但是网络市场由于自身的特点及缺陷引发了一系列的问题,这给工商监管带来了一系列的挑战。
2、网络经营者的观念误区。一是不少人认为互联网是个自由开放的场所,目前国家还没有相应的规范措施,故什么都可以做。二是网上经营行为的定义含糊。不少商家以个人买卖作为电子商务特色和卖点,认为个人交换调剂商品的行为不是经营行为。三是网上经营者为节约成本而规避监管。网上经营者为了实现“无店铺销售”节约成本,客观上引发监管难题。
5、电子合同的法律问题。在电子商务中,传统商务交易中所采取的书面合同已经不适用了。一方面,电子合同存在容易编造、难以证明其真实性和有效性的问题;另一方面,现有的法律尚未对电子合同的数字化印章和签名的法律效力进行规范。
6、电子证据的认定。网络中的信息具有不稳定性或易变性,这就造成了信息网络发生侵权行为时,锁定侵权证据或者获取侵权证据难度极大,对解决侵权纠纷带来了较大的障碍。如何保证在网络环境下信息的稳定性、真实性和有效性,是有效解决电子商务中侵权纠纷的重要因素。
四、工商监管的措施
作为一种不断发展的事物,电子商务所提供的功能
将会不断地完善和发展。电子商务将实现贸易的全球化、直接化、网络化,发展电子商务是不可阻挡的趋势,这就为政府及其职能部门服务与监管电子商务提出了明晰的思路:规范引导、促进健康发展。
1、法律抓手。目前,工商部门进入电子商务市场的管理只是刚刚起步,对电子商务市场行为管理的法律法规还是空白,可以说在国内,既没有成形的经验可借鉴,更无相应的法律法规供参考。而工商法律法规是约束和规范市场交易和竞争行为,并对其实施有效监管的必要手段和有力武器,因此,根据市场发展的形势需要,迅速出台监管电子商务市场的法律法规已经是大势所趋、势在必行。
同时,电子商务作为一种网上交易行为,属于市场运作的重要组成部分,该行为必须遵循商品交易规则,也理所应当的必须遵守工商法律法规、接受工商部门的监督管理。但由于电子商务活动是在网上进行的。网络的虚拟性,交易主体、交易商品及各种交易票据的虚拟性,使得无证经营、商业欺诈、虚假宣传等违法违纪行为很难确定和控制,没有一整套的网上交易办法和监视措施,监督管理只能是形同虚设,市场必然处于混乱状态。要使电子签名、密码和电子货币流通及电子票据等确实具有法律效力,做到信息传递合法、保密,交易的渠道畅通,交易的行为适于监督管理部门实时监控,既要出台相应的法律法规,还必须从接受订单、商品配送。到物资保证、财务支付、信息交换、质量保证、安全保险、实时监控等方面制定一系列相应的管理规则,并制定具体的实施办法,使工商部门确实有手段、有能力依法对网上交易行为进行有效监管。
关键词:第三方支付平台;沉淀资金;支付安全;归责原则
一、第三方支付平台概述
近年来,网络经济的发展促使电子商务成为人们生活中必不可少的一部分,传统交易模式及价款支付方式都发生了极大的变化。网络交易中,买卖双方可能互不相识,交易双方主体身份隐蔽性强。在资金与货物时空分离的情况下,任何一方当事人都难以对交易对方产生信任,不愿意先履行自己的合同义务。在这种背景下,第三方支付平台应运而生。
第三方支付平台为买卖双方提供了信用补充,满足了交易双方对信誉和安全的需求。并且,第三方支付平台集成了银行网关,提高了网络商户与银行进行结算的效率,畅通了银行卡的支付渠道,极大促进了电子商务的快速有序发展。总之,在网络购物中,第三方支付平台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
二、第三方支付平台的立法情况
三、第三方支付平台模式下各方主体的法律关系
通过上述分析,在第三方支付平台模式下网上支付活动中涉及的主体主要有以下几类:买卖双方、第三方支付平台、银行。
第一,第三方支付平台与卖方之间的法律关系。两者之间属于委托合同关系,第三方支付平台接受卖方委托代为收款,同时,卖方通过第三方支付平台的信用担保及其提供的交易信用评价积累,确保其与买方之间的网络交易成为可能。
第二,第三方支付平台与买方之间的法律关系。首先,买方将货款交付给第三方支付平台,由其代为保管,双方之间形成了保管合同关系。第三方支付平台作为买方货款的保管者,应当通过以下手段切实保障其资金安全,包括通过必要且安全的程序验证付款指示,针对错误的支付设置紧急处理机制等。其次,两者亦属于委托合同关系,买方委托第三方支付平台代为付款,第三方支付平台等待买方确认支付的命令后向卖方转移价款。该部分资金因延时交付或延期清算而形成第三方支付平台的沉淀资金,即《办法》所规定的备付金。
第三,第三方支付平台与银行之间的法律关系。首先,第三方支付平台与银行之间建立的是合作关系,正如上文所分析,第三方支付平台借此实现网络商户与银行之间的结算。其次,为保障买方消费者的权益,《办法》规定,第三方支付机构应当在商业银行开立备付金专用存款账户,而备付金存管银行则应当对存放在本机构的客户备付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就此而言,备付金存管银行与第三方支付平台还存在监督与被监督的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