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曹县市场监管局查处曹县某加油站销售不合格汽油案
为规范加油站的油品质量问题,净化空气质量,促进环境保护,县市场监管局通过采取定期不定期抽检的办法,加强油品质量检测,加大处罚力度,确保油品质量安全,保障广大人民群众的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
二、曹县市场监管局查处曹县某房地产公司违法发布虚假宣传案
2022年6月1日,接部门移送,反映曹县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销售房屋过程中涉嫌作虚假或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行为。
经查明,当事人在开发建设某楼盘时,在售楼处制作了沙盘,其中某号楼沙盘标注为“一楼为架空层,不可出售”,某号楼入户门厅为1个,并开始宣传预售商品房。后来当事人报县规划局审批通过的开发规划中,某号楼1层为商铺,2个入户单元门,规划的设计图纸下来以后当事人就重新制作了沙盘,将某号楼1楼架空层改为商铺,1个入户门厅改为2个入户单元门。
当事人在未经有关部门审批的情况下,对开发的商品房对外宣传并预售,宣传的内容与审批后设计图纸的规划不同,足以引起购房者对该商品房的误解。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之规定,属于对其商品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行为。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第一款之规定,对当事人作出罚款205000元的行政处罚。
三、曹县市场监管局查处曹县某物业公司电梯安全技术档案不符合要求案
经查:某物业公司内28号楼东单元南梯和北梯两台电梯是2020年5月份投入使用的。使用登记证编号为:梯11鲁RX7201(20)、梯11鲁RX7202(20),该公司提供了两台电梯的2022年9月1日至9月30的日常使用状况记录。2022年11月4日我局安全监察人员在日常监督检查中发现并当即下达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书》限期(2022年11月14日前)整改,2022年11月15日我局执法人员对某物业公司整改情况进行检查,发现该物业公司仍未建立特种设备日常状态记录。该物业公司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三十五条第三项: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建立特种设备安全技术档案。(三)特种设备的日常使用状况记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三条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使用有关特种设备,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二)未建立特种设备安全技术档案或者安全技术档案不符合规定要求的。综上,决定对该物业公司作出如下处罚:罚款10000元。
随着人民群众居住环境的改善与提高,电梯已成为人民群众日常生活的重要基础设施,直接关系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和生活质量。市场监管部门通过严查使用电梯不符合要求等违法行为,进一步服务和保障民生,保障公众安全乘梯、放心乘梯。
四、曹县市场监管局查处曹县某木业有限公司生产销售不合格建筑装修材料案
2023年2月9日,曹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曹县某木材公司生产的不合格建筑装修材料的违法行为,作出罚款39556元、没收违法所得444元的行政处罚。
当事人于2022年8月21日生产的生态板共计182张,成本价117元/张,销售价119元/张,经抽样检验,该批产品被判定为不合格,货值:21658元,利润:364元。另,当事人于2022年8月2日生产的浸渍胶膜纸饰面细木工板共计40张,成本价108元/张,销售价110元/张,经抽样检验,该批产品被判定为不合格,货值:4400元,利润:80元。
当事人生产不合格建筑装修材料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曹县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的规定,依法对当事人作出处罚。
五、曹县市场监管局查处曹县某农资经营部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案
2023年3月6日,曹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曹县某农资经营部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行为,作出罚款19100元、没收违法所得900元的行政处罚。
2022年9月2日,曹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经营的嘉吉磷酸二铵肥料进行抽检,结论为不合格。当事人共购进该批肥料3吨,销价每吨4800元,货值14400元,至案发时已售完,盈利900元。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构成销售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违法行为。曹县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的规定,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农资质量关系广大农民的切身利益,不合格农资损害了农民利益和农业生产积极性,曹县市场监管局通过开展“铁拳”行动,严厉打击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违法行为,营造了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和安全放心的消费环境,维护了农民根本利益,促进了农业生产。
六、曹县市场监管局查处曹县某房地产有限公司利用不公平格式条款侵害消费者权益案
2023年4月21日,曹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山东某房地产有限公司利用不公平格式条款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行为,作出罚款8000元、警告的行政处罚。
2023年2月23日,执法人员在执法检查时发现山东某房地产有限公司制作消费卡200张,发放使用50张,在宣传消费卡使用中含有“此卡最终解释权归某广场所有”条款,排除了消费者的合法权利。当事人的这种行为违反了《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四项,构成利用格式条款排除消费者权利违法行为。曹县市场监管局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第十条、《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近年来,利用格式条款排除消费者权利的违法行为频发,侵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扰乱了诚信经营的市场环境。曹县市场监管局通过开展“铁拳”行动,严厉打击利用不公平格式条款侵害消费者权益违法行为,营造了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和安全放心的消费环境。
七、曹县市场监管局查处曹县某食品百货门市部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案
2023年5月10日,曹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曹县某食品百货门市部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违法行为,作出没收侵权商品、罚款5万元的行政处罚。
2022年9月6日,根据投诉,执法人员对曹县某食品百货门市部进行检查。经现场检查及厂家鉴定,当事人销售的剑南春、泸州老窖、五粮液、朗酒等酒水为假冒各公司注册商标的产品,违法货值金额共计4200元。当事人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且五年内实施两次以上商标侵权行为,应当从重处罚。曹县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八、曹县市场监管局查处曹县某奶粉专卖店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案
2023年7月24日,曹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曹县某奶粉专卖店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违法行为,作出没收侵权商品、罚款6000元的行政处罚。
2023年5月15日,根据投诉,执法人员对曹县某奶粉专卖店进行检查。经现场检查及厂家鉴定,当事人销售的“hegen”奶瓶为假冒飞腾新加坡私人有限公司注册商标的产品,违法货值金额共计498元。当事人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曹县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