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

第92号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已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局长张茅

2017年10月27日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废止

和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

(2017年10月27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92号公布)

为深入推进“放管服”改革,确保各项改革措施有效落实,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对现行有效的工商行政管理规章进行了清理。经过清理,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决定:

一、对6部规章予以废止。(附件1)

二、对2部规章的部分条款予以修改。(附件2)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外国(地区)企业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登记管理办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附件:1.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决定废止的规章

2.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决定修改的规章

附件1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决定废止的规章

五、《合同争议行政调解办法》(1997年11月3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79号公布)

六、《农业生产资料市场监督管理办法》(2009年9月14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45号公布)

附件2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决定修改的规章

一、对《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作出修改

(一)将第十四条第二项修改为“有合同、章程”。

(二)将第三十条第二项修改为“合同、章程”,同时增加一款:“涉及国家规定实施准入特别管理措施的外商投资企业还应当提交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和批准证书。”

(三)删除第三十七条第二款。

(四)将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修改为“(三)涉及国家规定实施准入特别管理措施的外商投资企业变更股东、注册资本、经营范围、经营期限时应提交原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

(五)将第四十六条第一款中的“外商投资企业应当自经营期满之日或者终止营业之日、批准证书自动失效之日、原审批机关批准终止合同之日起三个月内”修改为“外商投资企业应当自经营期满之日或者终止营业之日,需经过批准的,在批准证书自动失效之日、原审批机关批准终止合同之日起三个月内”。

二、对《外国(地区)企业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登记管理办法》作出修改

(一)删除第十三条。

(二)条文顺序做相应的调整。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

(1988年11月3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1号公布根据1996年12月25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66号第一次修订根据2000年12月1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96号第二次修订根据2011年12月12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58号第三次修订根据2014年2月20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63号第四次修订根据2016年4月29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86号第五次修订根据2017年10月27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92号第六次修订)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制定本施行细则。

登记范围

第二条具备企业法人条件的全民所有制企业、集体所有制企业、联营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包括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资企业)和其他企业,应当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及本细则有关规定,申请企业法人登记。

第三条实行企业化经营、国家不再核拨经费的事业单位和从事经营活动的科技性社会团体,具备企业法人条件的,应当申请企业法人登记。

第四条不具备企业法人条件的下列企业和经营单位,应当申请营业登记:

(一)联营企业;

(二)企业法人所属的分支机构;

(三)外商投资企业设立的分支机构;

(四)其他从事经营活动的单位。

第五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应当办理登记的企业和经营单位,按照《条例》和本细则的有关规定申请登记。

登记主管机关

第六条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是企业法人登记和营业登记的主管机关。登记主管机关依法独立行使职权,实行分级登记管理的原则。

上级登记主管机关有权纠正下级登记主管机关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的决定。

第七条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负责以下企业的登记管理:

(一)国务院批准设立的或者行业归口管理部门审查同意由国务院各部门以及科技性社会团体设立的全国性公司和大型企业;

第八条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以下企业的登记管理:

(一)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或者行业归口管理部门审查同意由政府各部门以及科技性社会团体设立的公司和企业;

(四)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根据有关规定核转的企业或分支机构。

第九条市、县、区(指县级以上的市辖区,下同)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第七条、第八条所列企业外的其他企业的登记管理。

第十一条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应将核准登记的企业的有关资料,抄送企业所在市、县、区工商行政管理局。

第十二条各级登记主管机关可以运用登记注册档案、登记统计资料以及有关的基础信息资料,向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单位和个人提供各种形式的咨询服务。

登记条件

第十三条申请企业法人登记,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外商投资企业另列):

(一)有符合规定的名称和章程;

(二)有国家授予的企业经营管理的财产或者企业所有的财产,并能够以其财产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三)有与生产经营规模相适应的经营管理机构、财务机构、劳动组织以及法律或者章程规定必须建立的其他机构;

(四)有必要的并与经营范围相适应的经营场所和设施;

(五)有与生产经营规模和业务相适应的从业人员,其中专职人员不得少于8人;

(六)有健全的财会制度,能够实行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独立编制资金平衡表或者资产负债表;

(七)有符合规定数额并与经营范围相适应的注册资金,国家对企业注册资金数额有专项规定的按规定执行;

(八)有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经营范围;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四条外商投资企业申请企业法人登记,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符合规定的名称;

(二)有合同、章程;

(三)有固定经营场所、必要的设施和从业人员;

(四)有符合国家规定的注册资本;

(五)有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经营范围;

(六)有健全的财会制度,能够实行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独立编制资金平衡表或者资产负债表。

第十五条申请营业登记,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二)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和设施;

(三)有相应的管理机构和负责人;

(四)有经营活动所需要的资金和从业人员;

(五)有符合规定的经营范围;

(六)有相应的财务核算制度。

不具备企业法人条件的联营企业,还应有联合签署的协议。

外商投资企业设立的从事经营活动的分支机构应当实行非独立核算。

第十六条企业法人章程的内容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并载明下列事项:

(一)宗旨;

(二)名称和住所;

(三)经济性质;

(五)经营范围和经营方式;

(六)组织机构及其职权;

(七)法定代表人产生的程序和职权范围;

(八)财务管理制度和利润分配形式;

(九)劳动用工制度;

(十)章程修改程序;

(十一)终止程序;

(十二)其他事项。

联营企业法人的章程还应载明:

(一)联合各方出资方式、数额和投资期限;

(二)联合各方成员的权利和义务;

(三)参加和退出的条件、程序;

(四)组织管理机构的产生、形式、职权及其决策程序;

(五)主要负责人任期。

外商投资企业的合营合同和章程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的有关规定制定。

登记注册事项

第十七条企业法人登记注册的主要事项按照《条例》第九条规定办理。

营业登记的主要事项有:名称、地址、负责人、经营范围、经营方式、经济性质、隶属关系、资金数额。

第十八条外商投资企业登记注册的主要事项有:名称、住所、经营范围、投资总额、注册资本、企业类型、法定代表人、营业期限、分支机构、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或者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

第十九条外商投资企业设立的分支机构登记注册的主要事项有:名称、营业场所、负责人、经营范围、隶属企业。

第二十条企业名称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登记主管机关的规定。

第二十一条住所、地址、经营场所按所在市、县、(镇)及街道门牌号码的详细地址注册。

第二十二条经登记主管机关核准登记注册的代表企业行使职权的主要负责人,是企业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是代表企业法人根据章程行使职权的签字人。

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必须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并且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

经济性质可分别核准为全民所有制、集体所有制。联营企业应注明联合各方的经济性质,并标明“联营”字样。

第二十四条外商投资企业的企业类型分别核准为中外合资经营、中外合作经营、外商独资经营。

第二十五条登记主管机关根据申请单位的申请和所具备的条件,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以及规范化要求,核准经营范围和经营方式。企业必须按照登记主管机关核准登记注册的经营范围和经营方式从事经营活动。

第二十六条注册资金数额是企业法人经营管理的财产或者企业法人所有的财产的货币表现。除国家另有规定外,企业的注册资金应当与实有资金相一致。

第二十七条外商投资企业的注册资本是指设立外商投资企业在登记主管机关登记注册的资本总额,是投资者认缴的出资额。

注册资本与投资总额的比例,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第二十八条营业期限是联营企业、外商投资企业的章程、协议或者合同所确定的经营时限。营业期限自登记主管机关核准登记之日起计算。

开业登记

第二十九条申请企业法人登记,应按《条例》第十五条(一)至(七)项规定提交文件、证件。

企业章程应经主管部门审查同意。

资金信用证明是财政部门证明全民所有制企业资金数额的文件。

验资证明是会计师事务所或者审计事务所及其他具有验资资格的机构出具的证明资金真实性的文件。

企业主要负责人的身份证明包括任职文件和附照片的个人简历。个人简历由该负责人的人事关系所在单位或者乡镇、街道出具。

第三十条外商投资企业申请企业法人登记,应提交下列文件、证件:

(一)董事长签署的外商投资企业登记申请书;

(二)合同、章程;

(三)有关项目建议书或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批准文件;

(四)投资者合法开业证明;

(五)投资者的资信证明;

(六)董事会名单以及董事会成员的姓名、住址的文件以及任职文件和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

(七)其他有关文件、证件。

涉及国家规定实施准入特别管理措施的外商投资企业还应当提交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和批准证书。

第三十一条申请营业登记,应根据不同情况,提交下列文件、证件:

(一)登记申请书;

(二)经营资金数额的证明;

(三)负责人的任职文件;

(四)经营场所使用证明;

(五)其他有关文件、证件。

第三十二条外商投资企业申请设立分支机构,应当提交下列文件、证件:

(一)隶属企业董事长签署的登记申请书;

(二)原登记主管机关的通知函;

(三)隶属企业董事会的决议;

(四)隶属企业的执照副本;

(五)负责人的任职文件;

(六)其他有关文件、证件。

法律、法规及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规章规定设立分支机构需经审批的,应提交审批文件。

第三十三条登记主管机关应当对申请单位提交的文件、证件、登记申请书、登记注册书以及其他有关文件进行审查,经核准后分别核发下列证照:

(一)对具备企业法人条件的企业,核发《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二)对不具备企业法人条件,但具备经营条件的企业和经营单位,核发《营业执照》。

登记主管机关应当分别编定注册号,在颁发的证照上加以注明,并记入登记档案。

第三十四条登记主管机关核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是企业取得法人资格和合法经营权的凭证。登记主管机关核发的《营业执照》是经营单位取得合法经营权的凭证。经营单位凭据《营业执照》可以刻制公章,开立银行账户,开展核准的经营范围以内的生产经营活动。

变更登记

第三十五条企业法人根据《条例》第十七条规定,申请变更登记时,应提交下列文件、证件:

(一)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变更登记申请书;

(二)原主管部门审查同意的文件;

(三)其他有关文件、证件。

第三十六条企业法人实有资金比原注册资金数额增加或者减少超过20%时,应持资金信用证明或者验资证明,向原登记主管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登记主管机关在核准企业法人减少注册资金的申请时,应重新审核经营范围和经营方式。

第三十七条企业法人在异地(跨原登记主管机关管辖地)增设或者撤销分支机构,应向原登记主管机关申请变更登记。经核准后,向分支机构所在地的登记主管机关申请开业登记或者注销登记。

第三十八条因分立或者合并而保留的企业应当申请变更登记;因分立或者合并而新办的企业应当申请开业登记;因合并而终止的企业应当申请注销登记。

第三十九条企业法人迁移(跨原登记主管机关管辖地),应向原登记主管机关申请办理迁移手续;原登记主管机关根据新址所在地登记主管机关同意迁入的意见,收缴《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撤销注册号,开出迁移证明,并将企业档案移交企业新址所在地登记主管机关。企业凭迁移证明和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向新址所在地登记主管机关申请变更登记,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第四十条企业法人因主管部门改变,涉及原主要登记事项的,应当分别情况,持有关文件申请变更、开业、注销登记。不涉及原主要登记事项变更的,企业法人应当持主管部门改变的有关文件,及时向原登记主管机关备案。

第四十一条外商投资企业改变登记注册事项,应当申请变更登记。申请变更登记时,应提交下列文件、证件:

(一)董事长签署的变更登记申请书;

(二)董事会的决议;

(三)涉及国家规定实施准入特别管理措施的外商投资企业变更股东、注册资本、经营范围、经营期限时,应提交原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

法律、法规及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规章规定设立分支机构需经审批的,应提交原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

外商投资企业变更住所,还应提交住所使用证明;增加注册资本涉及改变原合同的,还应提交补充协议;变更企业类型,还应提交修改合同、章程的补充协议;变更法定代表人,还应提交委派方的委派证明和被委派人员的身份证明;转让股权,还应提交转让合同和修改原合同、章程的补充协议,以及受让方的合法开业证明和资信证明。

外商投资企业董事会成员发生变化的,应向原登记主管机关备案。

第四十二条经营单位改变营业登记的主要事项,应当申请变更登记。变更登记的程序和应当提交的文件、证件,参照企业法人变更登记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三条外商投资企业设立的分支机构改变主要登记事项,应当申请变更登记。变更登记的程序和应当提交的文件、证件,参照外商投资企业变更登记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四条登记主管机关应当在申请变更登记的单位提交的有关文件、证件齐备后30日内,作出核准变更登记或者不予核准变更登记的决定。

注销登记

第四十五条企业法人根据《条例》第二十条规定,申请注销登记,应提交下列文件、证件:

(一)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注销登记申请书;

(三)主管部门或者清算组织出具的负责清理债权债务的文件或者清理债务完结的证明。

第四十六条外商投资企业应当自经营期满之日或者终止营业之日,需经过批准的,在批准证书自动失效之日、原审批机关批准终止合同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原登记主管机关申请注销登记,并提交下列文件、证件:

(一)董事长签署的注销登记申请书;

(三)清理债权债务完结的报告或者清算组织负责清理债权债务的文件;

(四)税务机关、海关出具的完税证明。

法律、法规规定必须经原审批机关批准的,还应提交原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

不能提交董事会决议的以及国家对外商投资企业的注销另有规定的,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七条经营单位终止经营活动,应当申请注销登记。注销登记程序和应当提交的文件、证件,参照企业法人注销登记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八条外商投资企业撤销其分支机构,应当申请注销登记,并提交下列文件、证件:

(一)隶属企业董事长签署的注销登记申请书;

(二)隶属企业董事会的决议。

第四十九条登记主管机关核准注销登记或者吊销执照,应当同时撤销注册号,收缴执照正、副本和公章,并通知开户银行。

登记审批程序

第五十条登记主管机关审核登记注册的程序是受理、审查、核准、发照、公告。

(一)受理:申请登记的单位应提交的文件、证件和填报的登记注册书齐备后,方可受理,否则不予受理。

(二)审查:审查提交的文件、证件和填报的登记注册书是否符合有关登记管理规定。

(三)核准:经过审查和核实后,做出核准登记或者不予核准登记的决定,并及时通知申请登记的单位。

(四)发照:对核准登记的申请单位,应当分别颁发有关证照,及时通知法定代表人(负责人)领取证照,并办理法定代表人签字备案手续。

公示和证照管理

第五十一条登记主管机关应当将企业法人登记、备案信息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

第五十二条企业法人应当于每年1月1日至6月30日,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登记主管机关报送上一年度年度报告,并向社会公示。

年度报告公示的内容及监督检查按照国务院的规定执行。

第五十三条《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营业执照》分为正本和副本,同样具有法律效力。正本应悬挂在主要办事场所或者主要经营场所。登记主管机关根据企业申请和开展经营活动的需要,可以核发执照副本若干份。

国家推行电子营业执照。电子营业执照与纸质营业执照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五十四条登记主管机关对申请筹建登记的企业,在核准登记后核发《筹建许可证》。

第五十五条执照正本和副本、《筹建许可证》、企业法人申请开业登记注册书、企业申请营业登记注册书、企业申请变更登记注册书、企业申请注销登记注册书、企业申请筹建登记注册书以及其他有关登记管理的重要文书表式,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统一制定。

监督管理与罚则

第五十六条登记主管机关对企业进行监督管理的主要内容是:

(一)监督企业是否按照《条例》和本细则规定办理开业登记变更登记和注销登记;

(二)监督企业是否按照核准登记的事项以及章程、合同或协议开展经营活动;

(三)监督企业是否按照规定报送、公示年度报告;

(四)监督企业和法定代表人是否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

第五十七条各级登记主管机关,均有权对管辖区域内的企业进行监督检查。企业应当接受检查,提供检查所需要的文件、账册、报表及其他有关资料。

第五十八条登记主管机关对辖区内的企业进行监督检查时,有权依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罚。但责令停业整顿、扣缴或者吊销证照,只能由原发照机关作出决定。

第五十九条上级登记主管机关对下级登记主管机关作出的不适当的处罚有权予以纠正。

对违法企业的处罚权限和程序,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分别作出规定。

第六十条对有下列行为的企业和经营单位,登记主管机关作出如下处罚,可以单处,也可以并处:

(一)未经核准登记擅自开业从事经营活动的,责令终止经营活动,没收非法所得,处以非法所得额3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3万元,没有非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申请登记时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除责令提供真实情况外,视其具体情节,予以警告,没收非法所得,处以非法所得额3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3万元,没有非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经审查不具备企业法人条件或者经营条件的,吊销营业执照。伪造证件骗取营业执照的,没收非法所得,处以非法所得额3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3万元,没有非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吊销营业执照。

(三)擅自改变主要登记事项,不按规定办理变更登记的,予以警告,没收非法所得,处以非法所得额3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3万元,没有非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并限期办理变更登记;逾期不办理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扣缴营业执照;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超出经营期限从事经营活动的,视为无照经营,按照本条第一项规定处理。

(四)超出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或者经营方式从事经营活动的,视其情节轻重,予以警告,没收非法所得,处以非法所得额3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3万元,没有非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同时违反国家其他有关规定,从事非法经营的,责令停业整顿,没收非法所得,处以非法所得额3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3万元,没有非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

(五)侵犯企业名称专用权的,依照企业名称登记管理的有关规定处理。

(六)伪造、涂改、出租、出借、转让、出卖营业执照的,没收非法所得,处以非法所得额3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3万元,没有非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

(七)不按规定悬挂营业执照的,予以警告,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2000元以下的罚款。

(八)抽逃、转移资金,隐匿财产逃避债务的,责令补足抽逃、转移的资金,追回隐匿的财产,没收非法所得,处以非法所得额3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3万元,没有非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营业执照。

(九)不按规定申请办理注销登记的,责令限期办理注销登记。拒不办理的,处以3000元以下的罚款,吊销营业执照,并可追究企业主管部门的责任。

(十)拒绝监督检查或者在接受监督检查过程中弄虚作假的,除责令其接受监督检查和提供真实情况外,予以警告,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

登记主管机关对有上述违法行为的企业作出处罚决定后,企业逾期不提出申诉又不缴纳罚没款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六十一条对提供虚假文件、证件的单位和个人,除责令其赔偿因出具虚假文件、证件给他人造成的损失外,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二条登记主管机关在查处企业违法活动时,对构成犯罪的有关人员,交由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十三条登记主管机关对工作人员不按规定程序办理登记、监督管理和严重失职的,根据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对构成犯罪的人员,交由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十四条企业根据《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向上一级登记主管机关申请复议的,上一级登记主管机关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作出维持、撤销或者纠正的复议决定,并通知申请复议的企业。

附则

第六十五条根据《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应当申请筹建登记的企业,按照国务院有关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专项规定办理筹建登记。

第六十六条港、澳、台企业,华侨、港、澳、台同胞投资举办的合资经营企业、合作经营企业、独资经营企业,参照本细则对外商投资企业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十七条对在中国境内从事经营活动的外国(地区)企业的登记管理,按专项规定执行。

第六十八条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外国(地区)企业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登记管理办法

(1992年8月15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10号公布根据2016年4月29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86号第一次修订根据

2017年10月27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92号第二次修订)

第一条为促进对外经济合作,加强对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外国(地区)企业(以下简称外国企业)的管理,保护其合法权益,维护正常的经济秩序,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三条根据国家现行法律、法规的规定,外国企业从事下列生产经营活动应办理登记注册:

(一)陆上、海洋的石油及其它矿产资源勘探开发;

(二)房屋、土木工程的建造、装饰或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等工程承包;

(三)承包或接受委托经营管理外商投资企业;

(四)外国银行在中国设立分行;

(五)国家允许从事的其它生产经营活动。

第四条外国企业从事生产经营的项目经审批机关批准后,应在批准之日起三十日内向登记主管机关申请办理登记注册。

第五条外国企业申请办理登记注册时应提交下列文件或证件:

(一)外国企业董事长或总经理签署的申请书。

(二)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或证件。

(三)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所签订的合同(外国银行在中国设立分行不适用此项)。

(四)外国企业所属国(地区)政府有关部门出具的企业合法开业证明。

(五)外国企业的资金信用证明。

(七)其它有关文件。

第六条外国企业登记注册的主要事项有:企业名称、企业类型、地址、负责人、资金数额、经营范围、经营期限。

企业名称是指外国企业在国外合法开业证明载明的名称,应与所签订生产经营合同的外国企业名称一致。外国银行在中国设立分行,应冠以总行的名称,标明所在地地名,并缀以分行。

企业类型是指按外国企业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不同内容划分的类型,其类型分别为:矿产资源勘探开发、承包工程、外资银行、承包经营管理等。

企业地址是指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场所。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的住址与经营场所不在一处的,需同时申报。

企业负责人是指外国企业董事长或总经理委派的项目负责人。

资金数额是指外国企业用以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总费用,如承包工程的承包合同额,承包或受委托经营管理外商投资企业的外国企业在管理期限内的累计管理费用,从事合作开发石油所需的勘探、开发和生产费,外国银行分行的营运资金等。

经营范围是指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范围。

经营期限是指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期限。

第七条登记主管机关受理外国企业的申请后,应在三十日内作出核准登记注册或不予核准登记注册的决定。登记主管机关核准外国企业登记注册后,向其核发《营业执照》。

第八条根据外国企业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不同类型,《营业执照》的有效期分别按以下期限核定:

(一)从事矿产资源勘探开发的外国企业,其《营业执照》有效期根据勘探(查)、开发和生产三个阶段的期限核定。

(二)外国银行设立的分行,其《营业执照》有效期为三十年,每三十年换发一次《营业执照》。

(三)从事其它生产经营活动的外国企业,其《营业执照》有效期按合同规定的经营期限核定。

第九条外国企业应在登记主管机关核准的生产经营范围内开展经营活动,其合法权益和经营活动受中国法律保护。外国企业不得超越登记主管机关核准的生产经营范围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第十条外国企业登记注册事项发生变化的,应在三十日内向原登记主管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办理变更登记的程序和应当提交的文件或证件,参照本办法第五条的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外国企业《营业执照》有效期届满不再申请延期登记或提前中止合同、协议的,应向原登记主管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第十二条外国企业申请注销登记应提交以下文件或证件:

(一)外国企业董事长或总经理签署的注销登记申请书;

(二)《营业执照》及其副本、印章;

(三)海关、税务部门出具的完税证明;

(四)项目主管部门对外国企业申请注销登记的批准文件。

登记主管机关在核准外国企业的注销登记时,应收缴《营业执照》及其副本、印章,撤销注册号,并通知银行、税务、海关等部门。

第十三条外国企业应当于每年1月1日至6月30日,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原登记主管机关报送上一年度年度报告,并向社会公示。

第十五条登记主管机关对外国企业监督管理的主要内容是:

(一)监督外国企业是否按本办法办理营业登记、变更登记和注销登记;

(二)监督外国企业是否按登记主管机关核准的经营范围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三)督促外国企业报送年度报告并向社会公示;

(四)监督外国企业是否遵守中国的法律、法规。

第十六条对外国企业违反本办法的行为,由登记主管机关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及其施行细则的处罚条款进行查处。

第十七条香港、澳门、台湾地区企业从事上述生产经营活动的,参照本办法执行。

外国企业承包经营中国内资企业的,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八条本办法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本办法自一九九二年十月一日起施行。

·工商总局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

·

工商总局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

清理结果的公告

工商办字〔2017〕205号

为深入推进“放管服”改革,确保各项改革措施有效落实,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放管服”涉及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7〕40号)的要求,工商总局对截至2016底印发的规范性文件再次进行认真清理,对照国务院改革决策和根据国务院改革决策已修改的法律、法规,决定废止26件与“放管服”改革政策不一致的规范性文件。

现将工商总局决定保留继续有效的306件和决定废止失效的26件规范性文件目录予以公布。

工商总局

2017年11月8日

工商总局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目录

一、继续有效的规范性文件

(一)市场规范管理

1.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拍卖人接受竞买人委托参与竞买问题的答复

工商市字〔2003〕115号2003.9.8

2.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证券经纪人工商登记注册有关问题的通知

工商市字〔2009〕169号2009.8.21

3.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在农村广泛开展创建文明集市活动的通知

工商市字〔2010〕56号2010.3.25

4.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印发创建文明集市示范标准的通知

工商市字〔2010〕227号2010.11.22

5.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进一步开展创建诚信市场活动的通知

工商市字〔2011〕110号2011.5.27

6.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加强跨省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违法行为查处工作的意见

工商市字〔2011〕111号2011.5.27

7.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电子数据证据取证工作的指导意见

工商市字〔2011〕248号2011.12.12

8.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加快建立网络经营主体数据库的通知

工商市字〔2012〕87号2012.5.7

9.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开展农资市场监管信息化建设的指导意见

工商市字〔2012〕156号2012.8.31

10.工商总局对北京市工商局关于拍卖活动备案管辖问题的答复意见

工商市字〔2013〕91号2013.6.18

11.工商总局关于印发《柜台租赁经营合同(示范文本)》的通知

工商市字〔2013〕203号2013.12.19

12.工商总局关于加强商品交易市场规范管理的指导意见

工商市字〔2013〕210号2013.12.25

13.工商总局关于贯彻实施《网络交易管理办法》的指导意见

工商市字〔2014〕34号2014.2.27

14.工商总局关于发挥工商职能作用加强旅游市场监管的指导意见

工商市字〔2014〕107号2014.5.28

15.工商总局关于发布网络交易平台合同格式条款规范指引的公告

工商市字〔2014〕144号2014.7.30

16.工商总局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加强境内网络交易网站监管工作协作积极促进电子商务发展的意见

工商市字〔2014〕180号2014.9.29

17.工商总局关于加强汽车市场监管的指导意见

工商市字〔2014〕190号2014.10.29

18.工商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海洋野生动物保护工作的通知

工商市字〔2015〕29号2015.2.26

19.工商总局关于指定湖北省工商局管辖于云波等涉嫌侵权案件的批复

工商市字〔2015〕32号2015.3.3

20.工商总局对关于加强汽车市场监管的指导意见有关表述问题的答复意见

工商市字〔2015〕35号2015.3.4

21.工商总局关于工商部门在房地产中介市场专项治理工作中职责的答复意见

工商市字〔2015〕92号2015.6.23

22.工商总局关于网络拍卖监管有关问题的答复意见

工商市字〔2015〕136号2015.8.25

23.工商总局关于制定推行合同示范文本工作的指导意见

工商市字〔2015〕178号2015.10.30

24.工商总局关于加强网络市场监管的意见

工商办字〔2015〕183号2015.11.6

25.工商总局对江苏天易拍卖行有限公司拍卖行为定性处罚的意见

工商市字〔2015〕212号2015.12.10

26.工商总局关于促进网络服务交易健康发展规范网络服务交易行为的指导意见(暂行)

工商网监字〔2016〕2号2016.01.08

27.工商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成品油市场监管工作的通知

工商市字〔2016〕68号2016.04.21

28.工商总局关于开展格式条款监管工作的通知

工商市字〔2016〕72号2016.04.27

29.工商总局关于公示2014-2015年度“守合同重信用”企业的公告

工商市字〔2016〕118号2016.06.27

30.工商总局关于依企业申请撤销丹东欣泰电气股份有限公司“守合同重信用”公示资格的公告

工商市字〔2016〕166号2016.08.29

31.工商总局关于同意在上海市长宁区开展“网络市场监管与服务示范区”创建工作的批复

工商网监字〔2016〕220号2016.11.15

32.工商总局关于同意在江苏省宿迁市开展“网络市场监管与服务示范区”创建工作的批复

工商网监字〔2016〕255号2016.12.28

33.工商总局关于动产抵押登记中有关问题的答复意见

工商市字〔2016〕257号2016.12.28

(二)竞争执法、打传规直

34.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对商品价格和市场信息进行虚假宣传定性处理问题的答复

工商公字〔1994〕292号1994.10.20

35.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营利性保龄球场馆举办高额奖励活动是否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问题的答复

工商公字〔1996〕386号1996.12.4

36.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擅自制造、销售知名商品特有包装、装潢的行为如何定性处罚问题的答复

工商公字〔1997〕128号1997.5.7

37.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信用合作社限定贷款人购买其指定经营者的商品的行为定性处理问题的答复

工商公字〔1997〕170号1997.7.7

38.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超出国家规定标准支付、收取保险代办手续费行为定性处理问题的答复

工商公字〔1997〕256号1997.10.28

39.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医院给付医生CT“介绍费”等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答复

工商公字〔1997〕257号1997.10.28

40.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有线电视台实施强制交易行为定性处理问题的答复

工商公字〔1997〕320号1997.12.30

41.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以收买瓶盖等方式推销啤酒的行为定性处理问题的答复

工商公字〔1997〕321号1997.12.30

42.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有线电视台在提供电视节目服务中进行有奖竞猜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答复

工商公字〔1998〕55号1998.4.2

43.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工商公字〔1998〕109号关于商业秘密构成要件问题的答复

工商公字〔1998〕109号1998.6.12

44.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抽奖式有奖销售认定及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对《反不正当竞争法》具体应用解释权问题的答复

工商公字〔1998〕143号1998.7.14

45.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在非相同非类似商品上擅自将他人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作相同或者近似使用的定性处理问题的答复

工商公字〔1998〕267号1998.11.20

46.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有奖促销中不正当竞争行为认定问题的答复

工商公字〔1999〕79号1999.4.5

47.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旅行社或导游人员接受商场支付的“人头费”、“停车费”等费用定性处理问题的答复

工商公字〔1999〕170号1999.6.22

48.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电信局对不从该局购买手机入网者多收入网费的行为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问题的答复

工商公字〔1999〕190号1999.7.27

49.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包装行为定性处理问题的答复

工商公字〔1999〕274号1999.10.20

50.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对供电企业限制竞争行为定性处罚问题的答复

工商公字〔1999〕275号1999.10.26

51.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依照《反不正当竞争法》查处邮政企业强制他人接受其邮政储蓄服务的限制竞争行为的答复

工商公字〔1999〕276号1999.10.26

52.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对电信部门强行向用户收取话费预付款、话费抵押金行为定性处罚问题的答复

工商公字〔1999〕277号1999.10.26

53.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铁路运输部门限定用户接受其指定的经营者提供的铁路运输延伸服务是否构成限制竞争行为及行为主体认定问题的答复

工商公字〔1999〕278号1999.10.26

54.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民族自治州工商行政管理局是否具有对公用企业或者其他依法具有独占地位的经营者限制竞争行为行政处罚权问题的答复

工商公字〔1999〕279号1999.10.26

55.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三条滥收费用行为的构成及违法所得起算问题的答复

工商公字〔1999〕310号1999.11.29

56.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三条和第三十条“质次价高”、“滥收费用”及“违法所得”认定问题的答复

工商公字〔1999〕313号1999.12.1

57.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如何认定其他依法具有独占地位的经营者问题的答复

工商公字〔2000〕48号2000.3.17

58.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以抽签等方式降价销售商品行为定性问题的答复

工商公字〔2000〕61号2000.3.31

59.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以贿赂手段承包建筑工程项目定性处理问题的答复

工商公字〔2000〕62号2000.3.31

60.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对铁路运输部门强制为托运人提供保价运输服务是否排挤保险公司货物运输保险公平竞争问题的答复

工商公字〔2000〕96号2000.5.17

61.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石油公司、石化公司实施限制竞争行为定性处理问题的答复

工商公字〔2000〕134号2000.6.25

62.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电力公司强制用户接受其不合理条件的行为定性处理问题的答复

工商公字〔2000〕143号2000.7.6

63.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盐业公司在销售无碘盐时强制用户购买碘盐行为定性处理问题的答复

工商公字〔2000〕200号2000.9.13

64.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对旅游行政管理机关限制竞争行为和旅游服务机构滥收费用行为定性处理问题的答复

工商公字〔2000〕245号2000.10.17

65.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电业局在农网改造中滥收费用定性处理问题的答复

工商公字〔2000〕311号2000.12.26

66.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对信用社用借据发放贷款行为定性处理问题的答复

工商公字〔2001〕38号2001.2.9

工商公字〔2001〕152号2001.6.13

68.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对供电部门强行收取不该收取的费用行为定性处罚问题的答复

工商公字〔2001〕175号2001.7.6

69.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对火车站限制竞争行为行政处罚当事人认定问题的答复

工商公字〔2001〕179号2001.7.11

70.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对保险公司借助学校强制保险行为定性处罚问题的答复

工商公字〔2001〕211号2001.8.6

71.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对有线电视台强行向用户收取解扰器押金行为定性处理问题的答复

工商公字〔2001〕285号2001.10.12

72.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对获奖获优情况作不真实宣传行为认定问题的答复

工商公字〔2002〕54号2002.3.11

73.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火车站限定他人接受其指定的经营者提供的服务行为定性处理问题的答复

工商公字〔2002〕249号2002.10.15

74.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自来水公司强制收取水增容费行为是否具有管辖权问题的答复

工商公字〔2002〕260号2002.11.13

75.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自来水公司强行收取底度费行为定性处理问题的答复

工商公字〔2002〕278号2002.12.17

76.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电力局在农网改造中实施限制竞争行为及被指定的经营者借此滥收费用问题的答复

工商公字〔2002〕287号2002.12.31

77.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擅自将他人知名商品特有的包装、装潢作相同或者近似使用并取得外观设计专利的行为定性处理问题的答复

工商公字〔2003〕39号2003.3.17

78.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对烟草公司依据卷烟零售协会文件实施限制竞争行为定性处理问题的答复

工商公字〔2003〕80号2003.6.18

79.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擅自将他人知名餐饮服务特有的装饰、装修风格作相同或近似使用的行为定性处理问题的答复

工商公字〔2003〕85号2003.6.25

80.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对查处非法拆解、拼装报废汽车活动的法律依据问题的答复

工商公字〔2003〕91号2003.7.17

81.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网站在提供网上购物服务中从事有奖销售活动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问题的答复

工商公字〔2004〕46号2004.3.17

82.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切实做好贯彻实施《禁止传销条例》和《直销管理条例》有关工作的通知

工商公字〔2005〕155号2005.10.19

83.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公办学校收受商业贿赂行为是否受《反不正当竞争法》调整问题的答复

工商公字〔2006〕90号2006.5.15

84.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出租房给传销人员居住的行为是否依据《禁止传销条例》进行处罚问题的答复

工商直字〔2007〕189号2007.9.6

85.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印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和公安机关打击传销执法协作规定》的通知

工商直字〔2007〕212号2007.9.24

86.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对《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第(四)项所列举的行为之外的虚假表示如何定性处理问题的答复

工商公字〔2007〕220号2007.10.17

87.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加强直销监督管理工作的意见

工商直字〔2007〕263号2007.11.28

88.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商业银行等金融企业不正当竞争管辖权问题的答复

工商公字〔2008〕7号2008.1.8

89.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对中介服务机构通过行贿手段获得交易的违法所得计算问题的答复

工商公字〔2008〕198号2008.9.12

90.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积极应对新形势新要求进一步加强打击传销规范直销工作的意见

工商直字〔2009〕77号2009.4.14

91.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具有市场独占地位的经营者拒绝交易行为定性处理问题的答复意见

工商竞争函字〔2009〕125号2009.4.23

92.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印发《打击传销规范直销信息系统使用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工商直字〔2011〕214号2011.11.3

93.工商总局对民用爆炸物品的经营者指定交易有关问题的答复意见

工商竞争字〔2013〕70号2013.4.26

94.工商总局公安部中央文明办中央综治办关于开展创建无传销城市工作的意见

工商直字〔2013〕166号2013.10.23

95.工商总局关于为传销人员提供委托见证属为传销提供条件的答复意见

工商直字〔2014〕87号2014.4.28

96.工商总局关于查处机动车检测企业收取拓号费行为适用法律问题的答复意见

工商竞争字〔2014〕183号2014.10.14

(三)个体私营经济监管

97.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贯彻实施《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

工商个字〔2000〕9号2000.1.13

98.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印发《个体工商户分层分类登记管理办法》的通知

工商个字〔2005〕26号2005.2.5

99.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印发《个体工商户委托登记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

工商个字〔2006〕74号2006.4.13

100.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做好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工作的通知

工商个字〔2007〕108号2007.5.29

101.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印发《关于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管理的若干意见》和《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文书格式规范》的通知

工商个字〔2007〕126号2007.6.21

102.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印发《台湾农民在海峡两岸农业合作实验区和台湾农民创业园申办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工商个字〔2007〕247号2007.11.16

103.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合伙企业名称登记有关问题的答复

工商个字〔2008〕18号2008.2.4

104.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规范自然人投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登记管理工作的通知

工商个字〔2010〕39号2010.3.2

105.工商总局关于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工设立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管理问题的批复

工商个字〔2013〕101号2013.7.2

106.工商总局关于落实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要求加强个私协会会员入会和会费管理的通知

工商个字〔2013〕145号2013.9.25

107.工商总局关于进一步发挥工商行政管理职能作用做好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通知

工商个字〔2013〕163号2013.10.18

工商个字〔2013〕199号2013.12.18

109.工商总局关于为无照经营提供场地违法所得计算有关问题的答复意见

工商个字〔2014〕86号2014.4.21

110.工商总局关于同意宿迁市开展个人网店登记监管模式改革试点的批复

工商个字〔2014〕226号2014.12.22

111.工商总局关于开展个体工商户简易注销改革试点的通知

工商个字〔2015〕45号2015.4.1

112.工商总局关于指导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专业市场党组织开展“亮身份、亮职责、亮承诺”活动的通知

工商个字〔2015〕46号2015.4.1

113.工商总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民工工作的通知

工商个字〔2015〕109号2015.7.17

114.工商总局共青团中央关于发挥工商行政管理职能作用加强新形势下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团建工作的通知

工商个字〔2015〕117号2015.7.27

115.工商总局关于同意江苏省盐城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开展个体工商户简易注销改革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批复

工商个字〔2015〕163号2015.10.8

116.工商总局关于同意宁波市市场监管局开展个体工商户简易注销改革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批复

工商个字〔2015〕164号2015.10.8

工商个字〔2015〕186号2015.11.10

118.工商总局关于同意重庆市永川区个体工商户简易注销改革试点实施方案的批复

工商个字〔2015〕190号2015.11.13

119.工商总局关于同意上海市浦东新区个体工商户简易注销改革试点实施方案的批复

工商个字〔2015〕191号2015.11.13

120.工商总局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发布中国(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台湾居民个体工商户营业范围的公告

工商个字〔2015〕208号2015.12.1

121.工商总局关于扩大开放台湾居民在大陆申办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工作的意见

工商个字〔2015〕224号2015.12.28

122.工商总局关于汇总发布海峡两岸农业合作试验区和台湾农民创业园名录的通知

工商个字〔2016〕39号2016.3.11

123.工商总局关于扩大开放港澳居民在内地申办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工作的意见

工商个字〔2016〕99号2016.5.31

124.工商总局等四部门关于实施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两证整合”的意见

工商个字〔2016〕167号2016.8.29

125.工商总局关于推进个体工商户简易注销试点工作的通知

工商个字〔2016〕187号2016.9.26

126.工商总局关于做好小微企业名录系统升级改造有关工作的通知

工商个字〔2016〕246号2016.12.13

工商广字〔2007〕190号2007.7.25

工商广字〔2007〕198号2007.9.17

工商广字〔2008〕85号2008.4.23

工商广字〔2008〕242号2008.11.19

工商广字〔2009〕85号2009.4.22

工商广字〔2012〕26号2012.2.9

工商广字〔2012〕48号2012.3.26

工商广字〔2012〕60号2012.4.11

工商广字〔2012〕78号2012.4.24

工商广字〔2014〕150号2014.8.8

工商广字〔2015〕42号2015.3.24

工商广字〔2015〕106号2015.6.30

工商广字〔2015〕221号2015.12.28

140.工商总局等十七部门关于印发开展互联网金融及以投资理财名义从事金融活动风险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工商办字〔2016〕61号2016.4.13

工商广字〔2016〕107号2016.6.8

工商广字〔2016〕148号2016.7.26

工商广字〔2016〕194号2016.10.9

工商广字〔2016〕256号2016.12.28

(五)消费者权益保护

145.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公安部关于严厉打击制造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违法犯罪活动进一步加大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工作力度的通知

工商消字〔2000〕201号2000.9.6

146.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交通运输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汽车销售行为及汽车配件质量监管工作的通知

工商消字〔2010〕148号2010.7.26

147.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12315“五进”规范化建设的意见

工商消字〔2011〕113号2011.5.30

148.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印发《12315消费者申诉举报中心工作规则》的通知

工商消字〔2011〕217号2011.11.14

149.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有关服务领域消费维权工作的指导意见

工商消字〔2011〕222号2011.11.18

工商消字〔2013〕108号2013.7.15

151.工商总局关于做好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贯彻落实工作的通知

工商消字〔2013〕197号2013.12.17

152.工商总局关于印发流通领域商品质量抽查检验文书参考式样的通知

工商消字〔2014〕43号2014.3.4

153.工商总局关于印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消费者投诉文书式样》的通知

工商消字〔2014〕51号2014.3.12

154.工商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12315体系建设的意见

工商消字〔2014〕91号2014.4.30

155.工商总局关于加强流通领域商品质量安全风险警示工作的指导意见

工商消字〔2014〕233号2014.12.29

156.工商总局关于做好《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贯彻实施工作的通知

工商消字〔2015〕9号2015.1.14

157.工商总局关于明确全国工商行政管理机关12315消费维权措施文件效力的答复意见

工商消字〔2015〕18号2015.1.27

158.工商总局关于完善消费环节经营者首问和赔偿先付制度切实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意见

工商消字〔2015〕36号2015.3.4

工商消字〔2015〕105号2015.7.13

160.工商总局关于加强和规范网络交易商品质量抽查检验的意见

工商消字〔2015〕189号2015.11.12

161.工商总局关于加强互联网领域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的意见

工商消字〔2016〕204号2016.10.19

(六)商标注册管理

162.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转发《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商标业务收费标准的通知》的通知

工商标字〔1996〕24号1996.1.16

163.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特殊标志核准登记有关问题的通知

工商标字〔1997〕71号1997.3.13

164.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侵权商品有关问题的批复

工商标字〔2003〕99号2003.8.8

165.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发布《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管理办法》的通知

工商标字〔2007〕15号2007.1.24

166.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商标代理市场秩序的通知

工商办字〔2009〕159号2009.8.12

167.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印发《注册商标专用权质权登记程序规定》的通知

工商标字〔2009〕182号2009.9.1

168.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如何处理商标专用权与外观设计专利权冲突问题的批复

工商标函字〔2009〕291号2009.11.9

169.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印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对国家商标战略实施示范企业的扶持措施》的通知

工商标字〔2010〕129号2010.7.7

170.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印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对国家商标战略实施示范城市(区)的扶持措施》的通知

工商标字〔2010〕130号2010.7.7

171.工商总局司法部关于印发《律师事务所从事商标代理业务管理办法》的通知

工商标字〔2012〕192号2012.9.27

172.工商总局关于赠品涉嫌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有关问题的答复意见

工商标字〔2013〕196号2013.12.31

173.工商总局关于执行修改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有关问题的通知

工商标字〔2014〕81号2014.4.15

174.工商总局关于公主岭市工商局、梅河口市工商局驰名商标案件立案权限有关问题的答复意见

工商标字〔2014〕100号2014.5.19

175.工商总局关于商标代理机构备案有关问题的通知

工商标字〔2014〕134号2014.7.10

176.工商总局关于印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驰名商标认定工作制度的通知

工商标字〔2014〕146号2014.7.31

177.工商总局关于河南巩义等省直管县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涉及驰名商标保护案件管辖权限有关问题的答复意见

工商标字〔2015〕7号2015.1.13

178.工商总局关于同意在浙江省台州市设立注册商标专用权质权登记申请受理点(试点)的批复

工商标字〔2015〕95号2015.6.30

179.工商总局关于授予共青城等江西省直管县(市)工商、市场监管部门涉及驰名商标保护案件管辖权限的批复

工商标字〔2015〕135号2015.8.24

180.工商总局关于授予浏阳市等湖南省直管县(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涉及驰名商标保护案件管辖权限的批复

工商标字〔2015〕214号2015.12.14

181.工商总局对支持武汉创新改革有关请示的答复意见

工商标字〔2016〕14号2016.1.22

182.工商总局关于设立注册商标专用权质权登记申请受理点的通知

工商标字〔2016〕106号2016.6.7

183.工商总局关于设立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雅安商标受理处的批复

工商标字〔2016〕121号2016.6.30

184.工商总局关于设立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台州商标受理处的批复

工商标字〔2016〕122号2016.6.30

185.工商总局关于赋予河北省直管县(市)工商、市场监管部门涉及驰名商标保护案件管辖权的批复

工商标字〔2016〕136号2016.7.12

186.工商总局关于大力推进商标注册便利化改革的意见

工商标字〔2016〕139号2016.7.14

187.工商总局关于赋予陕西省神木县、府谷县工商局驰名商标案件立案权限的批复

工商标字〔2016〕143号2016.7.20

188.工商总局关于授予仙桃市、潜江市、天门市、神农架林区等省直管市(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驰名商标管辖权限的批复

工商标字〔2016〕153号2016.8.1

189.工商总局关于授予福建省平潭综合实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驰名商标管辖权限的批复

工商标字〔2016〕154号2016.8.1

190.工商总局关于同意在江西省工商局设立注册商标专用权质权登记受理点的批复

工商标字〔2016〕155号2016.8.1

191.工商总局关于印发《委托地方工商和市场监管部门受理商标注册申请暂行规定》的通知

工商标字〔2016〕168号2016.8.31

192.工商总局关于同意在四川省成都市工商局、雅安市工商局设立注册商标专用权质权登记受理点的批复

工商标字〔2016〕211号2016.10.28

193.工商总局关于授予江苏省昆山、泰兴、沐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驰名商标管辖权限的批复

工商标字〔2016〕212号2016.10.28

194.工商总局关于授予安徽省广德县、宿松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驰名商标管辖权限的批复

工商标字〔2016〕213号2016.10.28

195.工商总局关于同意在广州市建设国家商标品牌创新创业(广州)基地的批复

工商标字〔2016〕240号2016.11.30

196.工商总局关于卷烟包装标识调整后商标执法工作中有关问题的通知

工商标字〔2016〕241号2016.12.6

(七)企业(外资)注册监管

197.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注册资本与投资总额比例的暂行规定

工商企字〔1987〕38号1987.2.17

198.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国家档案局企业法人登记档案管理办法

工商〔1990〕166号1990.6.6

199.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自治州、地区工商行政管理局对企业进行登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工商〔1990〕429号1991.1.7

200.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企业集团登记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工商企字〔1998〕59号1998.4.16

201.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后勤部关于严禁利用军队、武警部队名义从事经营活动的通知

工商企字〔1999〕88号1999.4.2

202.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黑龙江省垦区工商行政管理局企业登记管理有关问题的答复

工商企字〔1999〕256号1999.10.10

203.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的分公司登记注册有关问题的通知

工商企字〔2000〕115号2000.6.5

204.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工会所办企业如何核定经济性质问题的答复

工商企字〔2000〕298号2000.12.11

205.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军队审计事务所登记注册有关问题的通知

工商企字〔2001〕2号2001.1.2

206.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有关问题的答复

工商企字〔2001〕28号2001.1.19

207.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清理含有“中南海”等字样企业名称的通知

工商企字〔2001〕58号2001.3.2

208.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公司登记机关是否有权对非本机关登记注册的公司违反登记管理规定的行为实施行政处罚问题的答复

工商企字〔2001〕106号2001.4.19

209.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企业名称核准权限有关问题的答复

工商企字〔2001〕186号2001.7.16

210.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保护“华润”字号有关问题的通知

工商企字〔2001〕310号2001.10.20

211.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企业名称使用有关问题的答复

工商企字〔2002〕3号2002.1.14

212.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对企业名称许可使用有关问题的答复

工商企字〔2002〕33号2002.2.7

213.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小煤矿企业重新登记有关问题的答复

工商企字〔2002〕143号2002.6.25

214.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对含有“战略研究”、“战备管理”等字样的企业名称进行清理的通知

工商企字〔2002〕158号2002.7.16

215.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总后勤部、总装备部关于军队、武警部队企业审批、登记和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工商企字〔2002〕252号2002.9.5

216.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修改《企业登记档案资料查询办法》的通知

工商企字〔2003〕35号2003.3.13

217.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中国人民解放军总政治部关于军队、武警部队出版单位登记和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工商企字〔2003〕56号2003.4.29

218.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有关问题的答复

工商外企字〔2003〕75号2003.6.6

219.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民航总局关于外国航空公司常驻代表机构监督管理有关问题的答复

工商外企字〔2004〕8号2004.1.9

220.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涉港企业登记文书证明效力问题的通知

工商外企字〔2004〕19号2004.2.9

221.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建立全国工商系统黑牌企业数据库的通知

工商企字〔2005〕129号2005.9.6

222.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中山、东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公司登记管辖权问题的答复

工商企字〔2006〕42号2006.3.6

223.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务部、海关总署、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外商投资的公司审批登记管理法律适用若干问题的执行意见

工商外企字〔2006〕81号2006.4.24

224.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实施《关于外商投资的公司审批登记管理法律适用若干问题的执行意见》的通知

工商外企字〔2006〕102号2006.5.26

225.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做好外资银行改制工商登记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工商外企字〔2006〕240号2006.12.19

226.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未成年人能否成为公司股东问题的答复

工商企字〔2007〕131号2007.6.25

227.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印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股权出质登记文书格式文本》的通知

工商企字〔2008〕192号2008.9.1

228.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务部关于外商投资企业解散注销登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工商外企字〔2008〕226号2008.9.4

229.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禁止在企业名称中使用“八一”等涉及军队和武警部队字样的通知

工商企字〔2008〕238号2008.11.17

230.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外国(地区)企业在中国境内从事经营活动登记管理办法》第六条中“同时申报”含义的答复意见

工商外企函字〔2009〕270号2009.9.29

231.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进一步做好企业法人法定代表人任职限制规定执行工作的通知

工商企字〔2010〕82号2010.4.15

232.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切实做好企业登记管理信息综合运用服务工作的意见

工商企字〔2010〕124号2010.6.30

233.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印发修订后的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文书格式、《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年度报告书》的通知

工商外企字〔2011〕26号2011.2.17

234.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贯彻落实《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管理条例》的通知

工商外企字〔2011〕27号2011.2.17

235.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启用新版《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证》和《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代表证》的通知

工商外企字〔2011〕28号2011.2.17

236.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认真做好中西部地区承接产业转移中工商登记衔接工作的意见

工商企字〔2011〕170号2011.8.11

237.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外资登记注册中提交境外自然人身份证明有关问题的通知

工商外企字〔2011〕187号2011.9.1

238.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做好公司合并分立登记支持企业兼并重组的意见

工商企字〔2011〕226号2011.11.28

239.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决定做好各类交易场所清理整顿工作的意见

工商企字〔2011〕234号2011.11.30

工商企字〔2012〕155号2012.8.30

241.工商总局对西藏自治区工商局关于入驻格尔木藏青工业园区企业登记注册和监管范围请示的答复

工商企字〔2012〕167号2012.9.21

242.工商总局关于服务科技体制改革和国家创新体系建设的若干意见

工商企字〔2012〕197号2012.11.16

243.工商总局关于同意广东省商事登记营业执照改革方案的批复

工商企字〔2013〕36号2013.2.20

244.关于印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支持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建设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工商外企字〔2013〕147号2013.9.26

245.工商总局关于印发《内资企业登记提交材料规范》和《内资企业登记文书规范》的通知

工商企字〔2014〕29号2014.2.17

246.工商总局关于启用新版营业执照有关问题的通知

工商企字〔2014〕30号2014.2.17

247.工商总局关于修订外商投资企业登记书式的通知

工商外企字〔2014〕31号2014.2.18

248.工商总局关于做好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实施前后登记管理衔接工作的通知

工商企字〔2014〕32号2014.2.18

249.工商总局关于同意吉林省延边朝鲜族自治州工商局使用朝鲜族文字和汉字双语营业执照的批复

工商企字〔2014〕47号2014.3.11

250.工商总局关于同意新疆自治区工商局使用维吾尔语汉语双语营业执照的批复

工商企字〔2014〕48号2014.3.11

251.工商总局关于同意内蒙古自治区工商局使用蒙古族文字和汉字双语营业执照的批复

工商企字〔2014〕49号2014.3.11

252.工商总局关于同意西藏自治区工商局使用汉藏两种文字新版营业执照的批复

工商企字〔2014〕59号2014.3.31

253.工商总局关于印发《工商行政管理系统窗口服务规范(试行)》的通知

工商企字〔2014〕63号2014.4.1

254.工商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有关问题的通知

工商外企字〔2014〕166号2014.9.2

255.工商总局关于公布企业信息公示文书(样式)的通知

工商外企字〔2014〕167号2014.9.2

256.工商总局关于开展企业简易注销改革试点的通知工商企注字〔2015〕2号2015.1.6

257.工商总局关于授予北京市等18个省级工商局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内资企业登记管理权的通知

工商企注字〔2015〕12号2015.1.15

工商企注字〔2015〕47号2015.4.2

259.工商总局关于授予天津市自由贸易试验区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外商投资企业登记管理权等事项的批复

工商企注字〔2015〕55号2015.4.20

260.工商总局关于做好企业公示信息抽查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工商企监字〔2015〕59号2015.4.30

261.工商总局关于同意上海市等部分地方企业简易注销改革试点方案的批复

工商企注字〔2015〕60号2015.4.30

262.工商总局关于严格落实先照后证改革严格执行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的通知

工商企注字〔2015〕65号2015.5.11

263.工商总局关于将党建读物出版社等481户企业迁移至北京市等8个省级工商局、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登记管理的通知

工商企注字〔2015〕67号2015.5.13

264.工商总局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工商、市场监管部门向检察机关提供信息加强合作的意见

工商企监字〔2015〕68号2015.5.18

265.工商总局关于支持中国(广东)自由贸易试验区建设的若干意见

工商办字〔2015〕76号2015.5.25

266.工商总局关于调整企业信息公示文书(样式)的通知

工商企监字〔2015〕96号2015.6.30

267.工商总局等六部门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三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的意见》的通知

工商企注字〔2015〕121号2015.8.7

268.工商总局关于同意防城港工商行政管理局开展企业名称登记管理改革试点工作的批复

工商企注字〔2015〕124号2015.8.10

269.工商总局关于进一步推进企业简易注销改革试点有关工作的通知

工商企注字〔2015〕142号2015.9.2

270.工商总局关于进一步推进电子营业执照试点工作的意见

工商企注字〔2015〕146号2015.9.8

271.工商总局税务总局关于做好“三证合一”有关工作衔接的通知

工商企注字〔2015〕147号2015.9.9

272.工商总局关于调整新版营业执照打印技术标准及有关事项的通知

工商企注字〔2015〕153号2015.9.18

273.工商总局关于依法对失信被执行人实施信用惩戒的通知

工商企监字〔2015〕154号2015.9.18

274.工商总局关于促进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创新发展的若干意见

工商办字〔2015〕161号2015.9.29

275.工商总局关于调整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目录的通知

工商企注字〔2015〕199号2015.11.18

276.工商总局关于落实<国务院关于“先照后证”改革后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意见>做好“双告知”工作的通知

工商企注字〔2015〕211号2015.12.8

277.工商总局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做好“三证合一”有关工作衔接的补充通知

工商企注字〔2015〕228号2015.12.29

278.工商总局关于推行企业登记全程电子化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

工商企注字〔2015〕231号2015.12.30

279.工商总局关于支持中国(杭州)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建设发展的若干意见

工商办字〔2015〕233号2015.12.31

280.工商总局关于做好2016年企业公示信息抽查工作的通知

工商企监字〔2016〕30号2016.2.26

281.工商总局关于加快推进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建设工作的通知

工商企监字〔2016〕70号2016.4.21

282.工商总局税务总局关于清理长期停业未经营企业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工商企监字〔2016〕97号2016.5.27

283.工商总局关于同意海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作为推行电子营业执照试点单位的批复

工商企注字〔2016〕102号2016.6.6

284.工商总局关于将中国铁路建设投资公司等73户企业迁移至北京市上海市广东省工商局登记管理的通知

工商企注字〔2016〕105号2016.6.7

285.工商总局关于调整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目录的通知

工商企注字〔2016〕117号2016.6.24

286.工商总局关于在部分省市开展大数据加强市场监管试点工作的通知

工商企监字〔2016〕141号2016.7.19

287.工商总局等五部门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五证合一、一照一码”登记制度改革的通知》的通知

工商企注字〔2016〕150号2016.7.28

288.工商总局关于委托对总局登记企业进行年报抽查的通知

工商企监字〔2016〕177号2016.9.8

289.工商总局关于新形势下推进监管方式改革创新的意见

工商企监字〔2016〕185号2016.9.14

290.工商总局关于做好外商投资企业实施备案管理后有关登记工作的通知

工商企注字〔2016〕189号2016.9.30

291.工商总局关于调整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目录的通知

工商企注字〔2016〕198号2016.10.13

292.工商总局关于开放企业名称库有序推进企业名称登记管理改革的指导意见

工商企注字〔2016〕203号2016.10.18

293.工商总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统计局关于在企业年报中增加社保和统计事项有关问题的通知

工商企监字〔2016〕226号2016.11.17

294.工商总局关于做好2016年度年报公示工作的通知

工商企监字〔2016〕247号2016.12.14

295.工商总局关于企业事中事后监管开展社会共治试点工作的通知

工商企监字〔2016〕248号2016.12.14

296.工商总局关于印发《关于加大对真抓实干成效明显地方激励支持力度的实施办法》的通知

工商企监字〔2016〕251号2016.12.22

297.工商总局关于全面推进企业简易注销登记改革的指导意见

工商企注字〔2016〕253号2016.12.26

298.工商总局关于调整直通港澳运输企业登记管理权有关问题的批复

工商企注字〔2016〕254号2016.12.26

299.工商总局关于公布随机抽查事项清单(第一版)的通知

工商企监字〔2016〕259号2016.12.29

(八)综合部分

300.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实施《工商行政管理所条例》有关权限问题的意见

工商法字〔1991〕163号1991.5.30

301.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工商所是否有权以所的名义处罚无照经营者问题的答复

工商法字〔1997〕101号1997.4.14

302.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非营利性医疗机构是否属于《反不正当竞争法》规范主体问题的答复

工商法字〔2001〕248号2001.9.5

303.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对《关于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人民法院的协助执行通知书是否负有审核责任的请示》的批复

工商法字〔2010〕116号2010.6.9

304.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未被冻结股权的股东能否增加出资额、公司增加注册资本的答复意见

工商法字〔2011〕188号2011.9.16

305.工商总局对银行转嫁责任侵害消费者权益节省的成本费用能否认定为违法所得问题的答复意见

工商法函字〔2013〕134号2013.9.17

306.工商总局关于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案件听证规则第十八条适用问题的答复意见

工商法字〔2015〕22号2015.2.5

二、废止的规范性文件

1.工商总局关于“守合同重信用”企业公示工作的若干意见

工商市字〔2014〕223号2014.12.17

2.工商总局关于做好2014~2015年度“守合同重信用”企业公示工作的通知

工商市字〔2015〕219号2015.12.23

3.工商总局关于开展2016年红盾护农行动的通知

工商市字〔2016〕11号2016.01.19

4.工商总局关于印发2016网络市场监管专项行动方案的通知

工商办字〔2016〕87号2016.05.04

(二)个体私营经济监管

5.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印发《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登记申请材料及格式规范》的通知

工商个字〔2004〕118号2004.7.30

6.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印发《港澳居民在内地申办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工商个字〔2004〕190号2004.11.19

7.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港澳居民在内地设立个体工商户经营范围进一步放宽问题的通知

工商个字〔2005〕189号2005.12.8

8.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进一步放宽港澳居民个体工商户经营范围问题的通知

工商个字〔2006〕196号2006.10.25

9.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允许港澳居民个体工商户从事计算机服务业、软件业等行业的通知

工商个字〔2007〕205号2007.9.25

工商个字〔2008〕256号2008.12.4

11.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允许港澳居民个体工商户从事个体诊所等行业的通知

工商个字〔2009〕122号2009.6.19

12.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允许港澳居民个体工商户从事婚姻服务(不含婚介服务)等行业的通知

工商个字〔2010〕151号2010.7.27

13.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印发《个体工商户登记文书格式规范》的通知

工商个字〔2011〕201号2011.9.30

14.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进一步放宽港澳居民个体工商户经营范围、从业人员及营业面积规定的通知

工商个字〔2012〕41号2012.3.13

15.工商总局关于进一步放宽港澳居民个体工商户经营范围、从业人员及营业面积等问题的通知

工商个字〔2012〕164号2012.9.14

16.工商总局关于贯彻落实内地与香港、澳门签署有关协议,做好在广东省进一步放宽港澳居民个体户经营范围工作的通知

工商个字〔2015〕26号2015.2.15

工商广字〔2012〕157号2012.8.29

(四)消费者权益保护

18.工商总局关于认真做好2016年流通领域商品质量抽查检测工作的通知

工商消字〔2016〕17号2016.1.28

19.工商总局关于开展2016年红盾质量维权行动的通知

工商消字〔2016〕66号2016.4.19

(五)商标注册管理

20.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卷烟包装标识调整后商标执法工作中有关问题的通知

工商标字〔2008〕204号2008.9.21

21.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执行《商标注册用商品和服务国际分类》第十版的公告

工商标字〔2011〕247号2011.12.2

22.工商总局关于依法公开制售假冒伪劣产品和侵犯知识产权行政处罚案件信息的意见(试行)

工商标字〔2014〕110号2014.6.3

23.工商总局关于印发《2015年全国工商系统落实<中国制造海外形象维护“清风”行动方案>的工作安排》的通知

工商标字〔2015〕79号2015.5.27

24.工商总局关于开展保护“迪士尼”注册商标专用权专项行动的通知

工商标字〔2015〕170号2015.10.19

(六)企业(外资)注册、监管

25.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公安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管理的通知

工商外企字〔2010〕4号2010.1.4

26.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THE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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