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公布2018-××-××实施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目录
第一章总则1
第二章发证产品及标准1
第三章企业申请生产许可证的基本条件和资料3
第四章产品检验报告6
第五章证书许可范围7
第六章获证企业后置现场审查7
第七章附则8
附件1磷肥产品检验项目及依据标准9
附件2磷肥产品生产许可证获证企业后置现场审查办法16
附件3生产许可证获证企业后置现场审查报告16
附件4本实施细则与旧版细则主要内容对比表17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压减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目录和简化审批程序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压减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目录和简化审批程序的决定〉有关事项的通知》、《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通则》(以下简称通则)等规定,制定本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磷肥产品生产许可的后置现场审查等工作,应与通则一并使用。
第三条磷肥产品由各省级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下级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发证。
第二章发证产品及标准
第四条本细则发证产品定义、范围及单元划分:
(一)定义
过磷酸钙:以硫酸与磷矿粉反应生成的,以磷酸一钙和硫酸钙为主要成分的产品。
钙镁磷肥:以磷矿石与含镁、硅的矿石,在高炉或电炉中经高温熔融、水淬、干燥和磨细所制得的磷肥产品。
钙镁磷钾肥:以磷矿石、钾长石(或含钾矿石)与含镁、硅的矿石,在高炉或电炉中经高温熔融、水淬、干燥和磨细所制得的磷肥产品。
肥料级磷酸氢钙:以盐酸、硫酸分解磷矿或利用副产物制得的磷肥产品。
(二)范围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本细则规定的磷肥产品的,应当依法取得生产许可证,任何企业未取得生产许可证不得生产本细则规定的磷肥产品。
(三)本细则中磷肥产品单元划分:(见表1)。
表1磷肥产品单元及说明
序号
产品单元
单元产品说明
备注
1
过磷酸钙
以硫酸与磷矿粉反应生成的,以磷酸一钙和硫酸钙为主要成分的产品
标准要求
2
钙镁磷肥
以磷矿石与含镁、硅的矿石,在高炉或电炉中经高温熔融、水淬、干燥和磨细所制得的磷肥产品。
3
钙镁磷钾肥
以磷矿石、钾长石(或含钾矿石)与含镁、硅的矿石,在高炉或电炉中经高温熔融、水淬、干燥和磨细所制得的磷肥产品。
4
肥料级磷酸氢钙
以盐酸、硫酸分解磷矿或利用副产物制得的磷肥产品。
产品标准
GB/T20413-2017
GB18382-2001肥料标识内容和要求
HG/T2843-1997化肥产品化学分析中常用标准滴定溶液、标准溶液、试剂溶液和指示剂溶液
HG/T2673-1995(2009)酸法加工用磷矿石
GB/T8170-2008数值修约规则与极限数值的表示和判定
GB/T6274-2016肥料和土壤调理剂术语
GB/T8569-2009固体化学肥料包装
GB/T534-2014工业硫酸
GB/T1871.1-1995磷矿石和磷精矿中五氧化二磷含量的测定磷钼酸喹啉重量法和容量法
GB/T6003.1-2012金属丝编织网试验筛(生产粒状过磷酸钙必备)
GB/T23349-2009肥料中砷、镉、铅、铬、汞生态指标
GB/T19203-2003复混肥料中钙、镁、硫的测定
NY/T1117-2010水溶肥料钙、镁、硫、氯含量的测定
GB/T31266-2014过磷酸钙中三氯乙醛含量的测定
包装袋明示的其他辅助营养成分的检测标准
GB/T20412-2006
HG/T2675-1995(2009)钙镁磷肥用磷矿石
GB/T6003.1-2012金属丝编织网试验筛
钙镁磷
钾肥
HG/T2598-1994
HG/T3275-1999
GB/T6679-2003固体化工产品采样通则
注:标准一经修订,企业应当自标准实施之日起按新标准组织生产,生产许可证获证企业后置现场审查应按照新标准要求进行。
第三章企业申请生产许可证的基本条件和资料
第六条凡生产磷肥产品的企业应具备本条款规定的基本生产条件,内容包括:生产设备和检验设备等,具体要求见表3-1至表3-2。
表3-1企业生产磷肥产品应具备的生产设备
设备名称
设备要求
1、原料破碎、研磨设备
1.矿浆泵仅限于湿法工艺流程要求,干法工艺企业中自产矿粉的必须有烘干机。干法工艺流程还需混酸设备;
2.造粒设备、干燥设备、成品筛分设备为颗粒过磷酸钙生产企业所必备;若粒状过磷酸钙生产企业的原料为成品粉状过磷酸钙,生产设备和工艺装备只有成品包装设备、成品包装计量设备、造粒设备、干燥设备、成品筛分设备为必备;
3.若企业所用原料为磷矿粉,原料破碎、研磨设备可不作审查内容,但需查近半年进货台账(新建不满半年的企业查所有进货台账)。
2、硫酸、矿粉(浆)计量设备
3、混合设备(配酸设备、酸矿混合器)
4、化成设备
5、硫酸贮槽
6、成品包装设备
7、成品包装计量设备
8、造粒设备
9、干燥设备
10、成品筛分设备
11、氟回收或处理设备
12、矿浆泵
钙镁磷肥、钙镁磷钾肥
1、配料计量设备
/
2、高炉上料设备
3、热风炉
4、高炉
5、高炉气净化除尘设备
6、风机(热风机和鼓风机)
7、氟回收或处理设备
8、烘干磨细设备
9、成品包装设备
10、成品包装计量设备
1、燃烧炉
2、干燥机
3、干燥机进出口风温测定仪
4、鼓、引风机
5、气固分离设备
6、含尘气体净化回收设备
7、成品包装设备
8、成品包装计量设备
注:1、本表为企业应具备的基本生产设备,可与上述设备名称不同,但应满足上述设备的功能性能精度要求。
2、以上为典型工艺应必备的生产设备,对采用非典型生产工艺的企业,审查时可按企业工艺设计文件规定的生产设备进行。
表3-2企业生产磷肥产品应具备的检验设备
检验项目
依据标准及条款
检验设备
精度或测量范围
有效磷(以P2O5计)、水溶性磷(以P2O5计)的质量分数、游离酸(以P2O5计)的质量分数、游离水的质量分数、粒度的质量分数
GB/T20413-2017过磷酸钙
分析天平
万分之一
--
电热恒温干燥箱
180±2℃
恒温水浴振荡器
60±1℃
真空抽滤装置
碱式滴定管
10ml或25ml
酸度计
±0.01pH
磁力搅拌器
玻璃干燥器
玻璃坩埚式滤器
4号
通风橱
取样器
试验筛(仅粒状产品需要)
孔径为1.00mm、4.75mm或3.35mm、5.60mm
样品粉碎机或研磨装置
恒温干燥箱
100±2℃
天平
感量0.5g
硫(以S计)的质量分数
(型式检验)
GB/T19203-2003复混肥料中钙、镁、硫的测定中3.5或NY/T1117-2010水溶肥料钙、镁、硫、氯含量的测定中5.2
可允许企业委托检验
干燥箱
120±2℃或(和)180±2℃
箱式电阻炉
800±50℃
4号,容积30mL
水平往复式振荡器或具有相同功效的振荡装置
等离子体发射光谱仪
三氯乙醛的质量分数(型式检验)
振荡器
针头过滤器
备孔径0.45μm
有机相滤膜
气相色谱仪
带微电子捕获
检测器
微量移液器
20μL~200μL,100μL~1000μL
挥发性有机物(型式检验)
百分之一
顶空进样器
气相色谱-质谱仪
砷、镉、铅、铬、汞(型式检验)
GB/T23349肥料中砷、镉、铅、铬、汞生态指标
定砷仪
分光光度计
带有光程为1cm吸收池
原子吸收分光光度计
有效五氧化二磷(P2O5)的质量分数、水分的质量分数、细度
GB/T20412-2006钙镁磷肥
28℃~30℃
130±2℃
试验筛
孔径为0.25mm
电动振筛机
总养分(P2O5+K2O)含量
、有效钾(K2O)含量、水分、细度
HG/T2598-1994钙镁磷钾肥
有效五氧化二磷(P2O5)含量、游离水分含量、pH值
HG/T3275-1999肥料级磷酸氢钙
恒温振荡器或恒温水浴
65±1℃
电热恒温真空
干燥箱或卡式
水分测定仪
(校准合格)
(50±2)℃
灵敏度0.01pH单位
托盘天平
分度值为0.1g
注:1、本表为企业必备的检验设备,可与上述设备名称不同,但应满足上述设备的功能性能精度要求。
2、型式检验项目可进行委托检验,如企业和具备相应资质的检验机构签订了委托检验协议,型式检验项目所需仪器可不做要求。
第七条委托检验报告
企业提交产品委托检验报告的,应按照申报的产品单元分别提交单元内任意产品的报告,报告中的检验项目应当覆盖本细则附件1中规定的相应产品的检验项目。有多个生产地址时,每个地址按照产品单元提供单元内任意产品委托检验报告。
第八条型式试验合格报告
企业提交型式试验报告的,应按照申报的产品单元分别提交单元内任意产品的报告,报告中的检验项目应当覆盖附件1中规定的相应产品的检验项目。每个地址按照产品单元提供单元内任意产品型式试验报告。
第九条政府监督检验报告
证书延续企业提交政府监督检验报告的,应当按照延续的产品单元分别提交单元内任意产品的报告。每个地址按照产品单元提供单元内任意产品政府监督检验报告。
第十条企业提交的产品检验报告(委托检验报告、型式试验报告、政府监督检验报告)的签发日期应为一年以内,判定结论应为合格或符合标准要求。
第五章证书许可范围
第十一条企业申请的发证产品通过材料核实、符合本细则规定要求的,由省级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下级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确定产品生产许可范围。
第十二条产品生产许可范围示例:
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证书产品许可范围示例(见表4):
表4证书产品明细内容示例
企业申请内容
检验报告内容
确认证书产品
许可范围
提供过磷酸钙产品检验报告
提供钙镁磷肥产品检验报告
提供钙镁磷钾肥产品检验报告
提供肥料级磷酸氢钙产品检验报告
注:如果企业申请的产品名称与细则中的产品单元名称不一致时,按细则中的产品单元名称发证。
第六章获证企业后置现场审查
第十三条申请发证、证书延续、许可范围变更(许可范围变更的情形含:生产地址迁移,增加生产厂点、生产线、产品单元等)需要进行后置现场审查的,企业应在后置现场审查前做好准备。
第十五条审查组现场对企业申请材料及证照等进行核实。
第十六条审查组现场按照《磷肥产品生产许可证获证企业后置现场审查办法》(见附件2)进行后置现场审查,并做好记录,完成《生产许可证获证企业后置现场审查报告》(见附件3)。
第十七条审查判定原则
(一)审查组应对后置现场审查办法的每一个条款进行审查,并根据其满足生产合格产品的能力的程度分别作出符合、不符合的判定。
(二)对判为不符合项的须填写详细的不符合事实。
(三)审查结论的确定原则:
后置现场审查按产品单元审查,未发现不符合,审查结论为合格,否则为不合格。审查结论不合格则后置现场审查不合格。
第七章附则
第十八条化肥产品审查部联系方式
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化肥产品审查部设在国家化肥质量监督检验中心(上海)
地址:上海市云岭东路345号
邮政编码:200062
电话:021-52500134
传真:021-51685371-05
联系人:商照聪、房朋、季敏
第十九条本细则由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本细则自2018年月日起实施,原《化肥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二)磷肥产品部分》作废。
附件1
磷肥产品检验项目及依据标准
表1过磷酸钙产品检验项目、依据标准
检验依据标准及条款
检验方法依据标准或条款
有效五氧化二磷(以P2O5计)、水溶性磷(以P2O5计)的质量分数
GB/T20413-2017
过磷酸钙中5.3款
过磷酸钙中5.4款
游离酸(以P2O5计)的质量分数
过磷酸钙中5.5款
三氯乙醛的质量分数
过磷酸钙中5.10款
5
挥发性有机物
过磷酸钙中5.8款
6
砷、镉、铅、铬、汞
过磷酸钙中5.9款
注:产品标准一经修订,检验机构自标准实施之日起按新标准进行检验。
表2钙镁磷肥产品检验项目、依据标准
有效五氧化二磷(P2O5)的质量分数
钙镁磷肥中4.3、4.4款
表3钙镁磷钾肥产品检验项目、依据标准
总养分(P2O5+K2O)含量
钙镁磷钾肥中4.1、4.2、4.3款
有效钾(K2O)含量
钙镁磷钾肥中4.3款
表4肥料级磷酸氢钙产品检验项目、依据标准
有效五氧化二磷(P2O5)含量
肥料级磷酸氢钙中4.1、4.2款
pH值
肥料级磷酸氢钙中4.5款
附件2
磷肥产品生产许可证
获证企业后置现场审查办法
企业名称:
生产地址:
产品名称:
获证产品单元:
生产许可证编号:
发证日期:
应用说明
2.每款审查内容逐个判断,并在对应的“是”或“否”的选项框中打“√”,凡在“否”的选项框中打“√”的,均须填写详细的不符合事实。
3.审查结论的确定原则:经审查未发现不符合的,审查结论为合格,否则审查结论为不合格。
4.审查组依据本办法对获证企业后置现场审查后,填写《生产许可证获证企业后置现场审查报告》。
证件材料
1.1
营业执照、生产许可证等
1)营业执照与生产许可证信息是否一致;
o是;o否:
o符合
o不符合
1.经营范围是广义的概念,可按行业或大类分,只要涵盖申请许可证产品即可;
2.1)~2)款,若为填写、打印错误允许勘误,此类情况不作为不符合。
3.任一款出现否,则此条判为不符合。
2)实际生产地址与生产许可证是否一致;
3)经营范围是否涵盖申请许可证产品。
1.2
检验
报告
4)企业申请时提交的合格的型式试验报告和合格的产品检验报告的出具机构是否获得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认定的检验范围是否包含本实施细则要求的产品标准和检验标准,且在有效期内;检验报告的检验项目是否覆盖本实施细则规定的产品检验项目(见附件1)。
o是;o否;
出现任一条不满足条件,即判为不符合。
人员能力
2.1
人员
5)现场观察检验人员进行进货检验、过程检验、出厂检验,检验人员是否能够规范操作,其操作是否符合检验规程,并正确作出判断。
o是;o否
检验人员操作不正确,不符合标准要求,则判不符合。
2.2
操作
工人
6)现场核查每一关键工序、质量控制点、特殊过程实际生产操作情况,工人是否能够规范操作,其操作是否符合技术工艺文件的规定。
关键工序、质量控制点、特殊过程工人操作不正确,则判不符合。
生产和检验设施设备
3.1
基础
设施
7)是否具备满足其生产、检验所需的工作场所和设施,并运行正常。
生产和检验场所与设施不能满足生产检测要求,则判为不符合。
3.2
生产
设备
8)企业是否具有《细则》表3-1规定、与其生产产品、生产工艺及生产方式相适应的生产设备,并运行正常。
生产设备不能满足生产需要,或缺少必要生产设备,或设备不能正常运行则判为不符合。
3.3
9)企业是否具有《细则》表3-2规定、与其生产产品、生产工艺及生产方式相适应的检验仪器设备,并运行正常。
检验设备不能满足生产需要,或缺少必要检验设备,或主要检验设备未校准,则判为不符合。型式检验项目如采用委托检验,应提供委托检验协议。
过程控制
4.1
记录
10)是否对配料计量、熟化等关键工序生产过程进行如实的记录。
1.检查受理之日至后置现场审查之日的记录。
2.记录存在系统性问题或记录不真实则判为不符合。
4.2
进货
1.检查受理之日至后置现场审查之的日记录。
2.采购原材料未按规定进行检验;记录存在系统性问题或记录不真实;未制定原材料评价规定;使用未经证实安全性的工业废酸等作为磷肥生产原料。以上四种情况出现一处或以上即判定为不符合。
4.3
出厂
2.出厂检验未按标准规定进行;记录存在系统性问题或记录不真实;涉及到检验结果的记录不准确。以上三种情况出现其中之一即判为不符合。
4.4
不合格品控制
13)是否对不合格品的控制和处置作出明确规定并执行到位。
未对不合格品控制和处置做出规定或因处置不当导致不合格品出厂即判定为不符合。
邮编:
联系人:
传真:
产品单元:
审查
结论
审查组根据《化肥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二)(磷肥产品部分)》,于年月日至年月日对该企业进行了审查,共计审查出:符合_____条、不符合条。
其他情况说明:
经综合评价,本审查组对该企业的审查结论是:。(注:审查结论填写:合格或不合格)
监管人员
姓名(签字)
单位
职务
证件编号
审查组成员
职务(组长、组员)
核查分工(条款)
审查员证书编号
企业负责人签字
企业(盖章)年月日
审查组织单位(章):年月日
注:“其他情况说明”栏中填写的内容为:企业存在不符合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且不能体现在后置现场审查记录中的情况,如企业存在因非不可抗力原因拖延或拒绝核查的情况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