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安市、如皋市、如东县、启东市、通州区、海门区农业农村局,崇川区农业农村和水利局,南通开发区经济发展局,苏锡通园区、通州湾示范区农业农村工作办公室,局各有关部门、单位:
《南通市水生野生动物利用特许实施办法(试行)》已经局党组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南通市农业农村局
2024年1月30日
南通市水生野生动物利用特许实施办法(试行)
一、适用范围
凡在南通市行政区域内,申请人工繁育及出售、购买、利用水生野生动物或其制品的自然人、法人或非法人组织/单位(个人),适用本《办法》。
二、许可事项
(一)人工繁育国家一级保护水生野生动物审核;
(二)出售、购买、利用国家一级保护水生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审核;
(三)人工繁育国家二级保护水生野生动物审批(江苏省农业农村厅委托);
(四)出售、购买、利用国家二级保护水生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审批(江苏省农业农村厅委托);
(五)人工繁育省重点和三有保护水生野生动物审批;
(六)出售、购买、利用省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审批。
三、许可办理
(一)人工繁育国家一级保护水生野生动物审核
1.许可条件
(1)人工繁育活动符合国家和地方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并有利于物种保护及其科学研究;
(2)具备与水生野生动物繁育目的、种类、发展规模相适应的固定场所、设施、技术,符合有关技术标准和防疫要求;
2.材料清单(表格、样式可从江苏政务服务网站下载,网址:www.jszwfw.gov.cn)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生野生动植物及其产品利用特许证件申请表》原件;
(5)《水生野生动物繁育展演情况评估报告》(仅针对水族馆、海洋馆等水生野生动物的展演场馆)。
3.办理流程
(1)网上办理
(2)线下办理
县级初审:申请单位(个人)将书面申请材料提交县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主管部门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必要时到现场核查,在申请表中签署意见并盖章;
市级审核:县级主管部门将经初审的书面申请材料报送南通市农业农村局,南通市农业农村局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必要时到现场核查,在申请表中签署意见并盖章;审核完成将申请材料报省农业农村厅审批。
(二)出售、购买、利用国家一级保护水生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审核
(1)经营利用活动符合国家和地方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
(2)具备与水生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经营利用目的、种类、发展规模相适应的固定场所、设施、技术,符合有关技术标准和防疫要求;
2.材料清单
同“三、(一)2.材料清单”。
同“三、(一)3.办理流程”。
(三)人工繁育国家二级保护水生野生动物审批
同“三、(一)1.许可条件”。
(四)出售、购买、利用国家二级保护水生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审批
同“三、(二)1.许可条件”。
同“三、(三)3.办理流程”。
(五)人工繁育省重点和三有保护水生野生动物审批
参照本《办法》对国家二级保护水生野生动物许可事项的审批要求执行。
(六)出售、购买、利用省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审批
四、标识管理
根据《关于做好国家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物信息管理系统试运行工作的通知》(农渔资环函﹝2021﹞58号)、《关于做好国家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物信息管理系统正式运行工作的函》(农渔资环函﹝2022﹞99号)等文件要求,对以下“标识管理物种范围”中的物种实施标识管理,按程序发放专用标识。
(一)标识管理物种范围
《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附录水生动物物种核准为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中标有“仅限野外种群”、“仅野外种群”,及《人工繁育国家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物名录》的水生野生动物。
(二)标识申请条件
取得人工繁育许可证或者备案。
(三)标识申领与管理
五、许可年审
(一)国家一级保护水生野生动物或其制品
1.年审要求
(1)许可证书在有效期内且完成上年度年审;
(2)年审以申请单位(个人)自查、承诺为基础,仅作书面材料审核。
2.年审材料
(1)年审申请表(附件2);
(2)许可证书副本原件;
(3)水生野生动物人工繁育及经营利用情况统计表(附件3)及新引进物种对应合同等可证明所利用物种数量变动的佐证材料;
(4)涉及租赁续期、面积调整、技术人员变动等佐证材料。
3.年审流程
同“三、(一)3.(2)线下办理”。
(二)国家二级保护水生野生动物或其制品
同“五、(一)1.年审要求”。
同“五、(一)2.年审材料”。
(1)县级初审:申请单位(个人)将年审申请材料提交县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县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对材料进行初审,在申请表中签署意见并盖章,将经初审材料提交南通市农业农村局行政服务窗口。
(2)市级复审:南通市农业农村局提出复审意见后予以书面办结。
六、附则
(一)本《办法》规定管理的水生野生动物及其制品,是指列入《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含人工繁育种群)、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附录物种被核准为国家重点保护的水生野生动物(含人工繁育种群)及其制品(含卵、蛋)、部分及其衍生物;
(三)水生野生动物的人工繁育、经营利用许可证书有效期最长不超过5年,有效期届满30日前,按规定程序重新报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