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公司法生效后公司需要开展的重点工作 新公司法将于2024年7月1日生效。本次公司法在2018年公司法的基础上,对于公司出资公司治理结构设置董监高履职责任... 

新公司法对原公司法出资制度作出了重大变更,在原公司法下股东只需要认缴出资,因此理论上股东出资金额可以无限大,实缴出资期限可以无限长。这在运行中出现了比较严重的天价出资和超长期限出资问题,使公司注册资本展示公司资金实力的作用失效。为此,新公司法第四十七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由股东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五年内缴足。

《国务院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注册资本登记管理制度的规定(征求意见稿)》,设置了出资实缴三年过渡期,自2024年7月1日至2027年6月30日,公司法施行前设立的公司出资期限超过公司法规定期限的,应当在过渡期内进行调整。所以理论上存量公司股东可以在公司法生效后的8年内逐步实缴出资。对于部分注册资本过于巨大的公司,股东不可能有相应的出资能力,则需要进行减资,将认缴注册资本额调整至可以履行的范围之内。

二、重构公司治理架构

在原公司法下,公司必须设置双层治理结构,股东会、董事会(执行董事)、监事会(监事)一个都不能少,即使一些“夫妻店”公司,自然人独资公司也必须为了形式上的合规设置监事。这造成法律规定和实践操作的脱节。

为此,新公司法规定了更加灵活的公司治理结构。具体而言,有限责任公司可以在董事会中设置由董事组成的审计委员会,行使监事会的职权,不设监事会或者监事。规模较小或者股东人数较少的有限责任公司,可以不设监事会,设一名监事,行使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的职权;经全体股东一致同意,也可以不设监事。

股份有限公司也可以在董事会中设置由董事组成的审计委员会行使监事会的职权,不设监事会或者监事。规模较小或者股东人数较少的股份有限公司,可以不设监事会,只设一名监事;也可以不设董事会,只设一名董事,行使公司法规定的董事会的职权。只有一个股东的股份有限公司也可以不设董事会,只设一名董事。

国有独资公司在董事会中设置由董事组成的审计委员会行使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的职权的,不设监事会或者监事。

各个公司主体可以根据公司的具体情况灵活选择适合的公司治理结构,提高公司决策效率,减少合规成本。

三、修改三会议事规则

这里的三会指的是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随着通信技术的发展,现在开会更多地使用电子通讯方式召开,公司法对此作出了修订,明确公司三会召开会议和表决可以采用电子通信方式。

新公司法对董事会和监事会的召开程序作了细化:明确董事会会议应当有过半数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董事会作出决议,应当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应当一人一票。监事会决议应当经全体监事的过半数通过,监事会决议的表决,应当一人一票。同时,新公司法也规定,股份公司和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作出决议,应当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过半数通过。

公司需要根据公司法的最新规定,修订公司三会议事规则,使其召集、召开、表决程序都满足公司法的要求。

四、检查有限公司股东的出资

新公司法强化了股东按期实缴出资的义务。

新公司法第五十条:有限责任公司设立时,股东未按照公司章程规定实际缴纳出资,或者实际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所认缴的出资额的,设立时的其他股东与该股东在出资不足的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

五十一条: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董事会应当对股东的出资情况进行核查,发现股东未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的,应当由公司向该股东发出书面催缴书,催缴出资。未及时履行前款规定的义务,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负有责任的董事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十二条:股东未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日期缴纳出资,公司依照前条第一款规定发出书面催缴书催缴出资的,可以载明缴纳出资的宽限期;宽限期自公司发出催缴书之日起,不得少于六十日。宽限期届满,股东仍未履行出资义务的,公司经董事会决议可以向该股东发出失权通知,通知应当以书面形式发出。自通知发出之日起,该股东丧失其未缴纳出资的股权。

依照前款规定丧失的股权应当依法转让,或者相应减少注册资本并注销该股权;六个月内未转让或者注销的,由公司其他股东按照其出资比例足额缴纳相应出资。

简单来说,如果股东是以货币出资的,董事需要检查股东是否按照公司章程约定的出资数额和出资期限缴纳出资,出资后有无抽逃出资的行为。如果是以非货币形式出资的,则要检查非货币财产的价值是否显著低于认缴出资额。如果发现股东未缴足出资,则要求股东在合理期限内补缴,否则可以对未实缴出资的股东发出失权通知。如果有第五十条规定的情形,设立时的其他股东与该股东在出资不足的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如果董事未履行检查出资和催缴出资的义务,负有责任的董事应该赔偿给公司造成的损失。

五、修改公司的股东名册

新公司法第五十六条:有限责任公司应当置备股东名册,记载下列事项:

(一)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及住所;(二)股东认缴和实缴的出资额、出资方式和出资日期;(三)出资证明书编号;(四)取得和丧失股东资格的日期。记载于股东名册的股东,可以依股东名册主张行使股东权利。

新公司法对原公司法规定的股东名册记载事项进行了变更和增加,将股东出资变更为股东认缴出资和实缴出资,增加了取得和丧失股东资格的日期。同时,公司法第八十六条还明确规定了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的,受让人自记载于股东名册时起可以向公司主张行使股东权利,也即股东名册是证明股东权利的凭证。因此,股东应该要求有限公司按照新的格式制作股东名册。

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名册主要变化是需要记载股东认购的股份数及股份种类,发行纸面股票的才要求记载股票编号,另外删除了无记名股票的规定。

六、董事会中增加职工代表董事

这项工作并不适用于所有公司,而适用于设立董事会且职工人数超过300人的有限责任和股份有限公司。旧公司法规定设立监事会的公司中需要有职工代表,新公司法规定职工人数三百人以上的有限责任公司,除依法设监事会并有公司职工代表的外,其董事会成员中应当有公司职工代表。董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

因此如果公司满足上述条件,应当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职工代表董事。当然,新公司法规定国有独资公司董事会中也应当有职工代表,但原公司法中就有同样的规定,国有独资公司无须专门开展本项工作。

七、国有独资公司董事会调整

新公司法第一百七十三条新增了国有独资公司的董事会成员中,应当过半数为外部董事的规定。外部董事是指不在本公司担任其他职务的董事,此项规定主要是为了加强对国有独资公司的监督,防止内部人控制。如果国有独资公司董事会中外部董事人数未达到公司法的规定,则需要上级国资监管部门或者股东委派新的董事。

八、修改三会及公司经理的职权

第六十七条删除董事会“制定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职权,新增股东会可授予董事会其他职权。

第八十条新增监事会可以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交执行职务报告的权力。

九、检查董监高的任职资格

新公司法明确因犯罪被判处缓刑的人员自缓刑考验期满未满两年不得担任董监高;明确“该公司被责令关闭”之日起未逾三年不得担任董监高;明确“个人因所负数额较大的到期债务未清偿被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不得担任董监高。

公司应根据上述新增要求检查公司现任董监高是否触发相应情形,若触发则应及时改选新的董事、监事,聘任新的高级管理人员。

十、购买董监高责任保险

新公司法强化了董监高的履职责任,新公司法规定在检查公司出资,股东抽逃出资,违法违规决议,履行职务,关联交易,提供借款、担保、财务资助,利润分配,减少注册资本等环节,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存在违法违规等情形的,应当向公司、股东或者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董监高履职风险大大增加。为此,公司法也规定可以在董事任职期间为董事因执行公司职务承担的赔偿责任投保责任保险。

十二、关联交易、竞业业务、利用公司商业机会的决策程序

十三、召开股东会并修改公司章程

十四、结语

公司治理是一个系统工程,许多工作是环环相扣的,公司章程的约定事关股东的切身利益,约定不当轻则损害股东利益,重则导致股东纠纷。公司股东和董监高需要系统地学习公司法并根据公司自身的需求完成合规工作,有需要时也可以寻求专业律师的帮助,可以达到事半功倍的效果。

THE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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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法律观点徐静静:守护合法权益新《公司法》案例解析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新《公司法》”)已于2024年7月1日起施行,为帮助广大企业更好地理解新法内容,近日,北京市振邦律师事务所执行主任、高级合伙人徐静静做客新华网,通过解析新《公司法》施行后的典型案例,进行普法宣传。 以下为访谈实录: http://www.xinhuanet.com/enterprise/20241127/10cf525fa170437bb174e6aea08c2e4e/c.html
3.新《公司法》关于公示事项,企业不容忽视!新闻企业信息公示是现代市场经济运行的重要基础。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于2023年12月29日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表决通过,自2024年7月1日起施行。 新《公司法》对信息公示有了新规定、新要求,为推动公司法有效实施、建立现代企业制度贡献重要力量。具体有哪些? https://www.zjscdb.com/detail.php?newsid=235125
4.转载新《公司法》实施要点66条(全文,2024年9月版)新《公司法》已于2024年7月1日施行,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立足司法实践和公司法最新制度变化,精心编撰了《完善中国特色现代企业制度 新公司法实施要点66条》,由南京中院民二庭供稿,标注作者为南小中,自2024年7月23日至2024年9月2日分六期在“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公众号发布,提供从公司设立登记、公司资本、股东权利http://www.junzhihe.com/news_li-17931-456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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