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公司法》即将于2024年7月1日生效。
怎么理解这个条款?
举个例子,例如,甲公司注册资本一个亿,张三持有甲公司30%的股权,但没有实缴出资。后来张三将股权转让给李四,后期李四新《公司法》司法解释,很多人会当被告,很多执行案件重获生机!又将股权转让给王五。原股东转让上述股权转让时,均未到出资期限。
第八十八条股东转让已认缴出资但未届出资期限的股权的,由受让人承担缴纳该出资的义务;受让人未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转让人对受让人未按期缴纳的出资承担补充责任。
未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日期缴纳出资或者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所认缴的出资额的股东转让股权的,转让人与受让人在出资不足的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受让人不知道且不应当知道存在上述情形的,由转让人承担责任。
将来有一天,甲公司如果对外欠钱不还,无偿付能力。甲公司的债权人是可以层层向上追溯将王五、李四、张三都列为被告的!当然是层层递进的补充责任。什么意思?就是只有在前手被法院强制执行无可供执行财产后,才可执行后手。先王五,后李四,再张三。
这种情形,在新《公司法》公布前,是不可想象的。因为当时司法实践的一般处理思路是:如果有证据证明张三、李四转让未届出资期限的股权是为了逃避债务,应该让他们承担责任。但如果张三、李四都是真实的股权转让行为,不存在逃避债务的可能性,是不需要承担责任的。
但是新《公司法》既然规定了这样的条款,立法机关肯定有其合理考量,司法实践也必须遵照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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