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00227讲义全.docx

1、第一章公司法概括序言一、公司法的观察特点:基础理论与法律规定相联合重者恒重、观察仔细二、公司法的知识框架:基础理论:1)概括(定义、分类与基根源则);2)历史(英美法系、大陆法系与我国公司法);3)公司建立(条件、程序、倡始人与建立登记);4)公司资本(详细形式与增减);5)公司债(刊行与转让);6)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公积金制度与公司分派);7)公司更改(合并、分立与公司形式更改);8)公司清理(一般清理与特别清理);9)公司破产(破产界线、破产债权、破产财产与破产程序)。2.有限责任公司:1)有限责任公司基础理论(建立、股东、出资、组织机构与资本增减);2)一人公司;3)国有独资公司(建立

2、与组织机构);4)中外合资有限责任公司(建立、组织机构、资本制度与经营管理)。3.股份有限公司:1)股份有限公司概括(建立、股份、股票与组织机构);2)中外合资股份有限公司与上市股份有限公司;外国公司分支机构:(建立、看管、撤除和清理)公司公司:(公司公司基础理论;对子公司、子公司债权人以及子公司小股东利益的保护)三、公司法的改正:认可了一人公司并作出相应规定;有限责任公司与股份有限公司的最低注册资本;董事会的召开与招集等。第一节公司法的定义、性质和精华一、公司法的定义:规定各种公司的建立、组织活动和解散以及其余与公司组织有关的对内对外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形式意义上的公司法:2006年1月1

3、日实行的公司法实质意义上的公司法:全部有关公司的法律、行政法例以及最高司法机关的司法解说等。如:公司登记管理条例、三资公司法、证券法、反垄断法等。公司法理论研究的对象。二、公司法的性质:公司法是兼具组织法和活动法的两重性质,以组织法为主。公司法调整的对象是公司内外面的组织关系。公司法例范的内容包含公司的建立、更改和清理,公司的章程、权益能力和行为能力,公司的组织机构,股东权益和义务等内容。公司是以营利为目的的经营组织体,它从事各种管理活动、交易活动。公司法对公司组织机构的管理活动进行规范,同时对股票债券的刊行、转让等行为进行规范。公司法兼具实体法和程序法的两重性质,以实体法为主。公司法例定参加

4、公司活动的各种主体的资格条件、权益义务和法律责任等。此类主体包含公司股东、债权人、公司倡始人、董事以及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等各种机构。上述主体的权益遭到入侵或许能不执行义务,需要明确法律上的责任和救援举措,从而公司法又要规范上述程序事项,规定权益保障和追查法律责任的程序。公司法兼具强迫法和任意法的两重性质,以强迫法为主。公司法强迫性的规范占大部分,公司法的规范多半拥有强迫性并表现国家干涉原则,以保证社会交易的安全和经济次序的稳固。公司法同时表现经济民主原则,在不违犯法律精神和社会利益的前提下,公司也有很多自主权益。公司法兼具国内法和国际法的两重性质,以国内法为主。公司法是国内法,要为保护国家

5、利益和保护市场主体权益服务。公司法同时又是国际经济贸易交往过程中的准则,同时也为外国公司进入国内市场创立法律环境和条件,所以拥有国际性。三、公司法的精华确认股东财产和公司财产分别,使公司拥有独立的财产权益。股东出资后,不再对其所投入的财产享有直接控制权,只享有股东权。同时公司享有由股东投资形成的法人财产权。由此实现股东财产和公司财产的分别。公司享有独立的财产权,即公司能够依法对其拥有的财产享有占有、使用、利润和处罚的权益。确认股东担当有限责任。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担当责任;股份有限公司,其所有资安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担当责任。公司以其所有财产对公司

6、的债务担当责任,这样确定了股东有限责任原则:股东仅以出资额或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负责,而不直接对公司的债权人直接担当责任。确认公司拥有法律上的独立人品。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均为法人,公司拥有权益能力和行为能力,能以自己的名义独立享有权益,担当义务,独立担当民事责任。公司以其所有的法人财产依法自主经营,自负盈亏。公司的人品独立表现为独立于股东和政府,不是政府的附庸,只接受公司的宏观看管。公司的独立人品和股东的有限责任以股东和公司的财产严格分别为前提,严禁滥用股东权益和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公司法第20条第3款:“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躲躲债务,严重伤害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

7、债务担当连带责任”第二节公司的定义与法律特点-一、公司定义(西方):依法定程序建立的,以营利为目的的社团法人。公司是法人,依法定条件和法定程序成立的拥有权益能力和行为能力的民事组织;公司是社团法人,两个或两个以上股东共同出资经营的法人组织;公司是营利社团法人,公司股东出资办公司的目的在于以最少的投资获取最大限度的利润。(我国):依照公司法律规定组织、成立和从事活动的,以营利为目的的且兼备社会利益的,拥有法人资格的公司。二、公司的法律特点合法性:依法成立,合法经营公司构成的三个基本因素:1)资本:投资者投入公司作为经营基础的资本。股东投入公司的资本是公司法人的财产,股东在投资范围内担当有限责任,

9、以,是公司睁开合法经营活动的基础。营利性经过生产、经营、服务等活动获得实质经济利益,并将这种利益依法分派给公司投资者。重申营利性其实不否定公司的社会责任。公司法第5条第1款规定:“公司从事经营活动,一定恪守纪律、行政法例,恪守社会公德、商业道德,诚实守信,接受政府和社会民众的督查,担当社会责任。”独立性公司法第3条第1款载明:“公司是公司法人,拥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公司以其所有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担当责任。”1)权益能力:拥有充任民事法律关系主体、享有民事权益、担当民事义务的资格。公司的权益能力遇到法律的严格限制,这些限制包含:经营范围的限制:范围由章程规定,并依法登记,更改需作更改

10、登记。转投资的限制:转投资是指公司以出资或认股的方式对其余公司进行投资,成为其余公司的股东。公司不得作为担当无穷责任的股东,公司对外投资的总数不得超出公司净财产的必定比率等。作保证人的限制:公司一般不得作为保证人,公司经营保证业务或自己经营活动一定作出选择的除外。我国公司法对此无强迫性规定。2)行为能力:独立享有权益、担当义务的能力。公司的行为能力与权益能力同时产生,同时停止。公司的行为能力由代表机关代表进行,公司负责人在权限范围内代表公司所实行的法律行为,是公司的行为,由公司对其行为结果负责。3)侵权行为能力:有行为能力即有侵权行为能力,公司负责人的侵权行为即是公司的侵权行为。构成公司侵权行

11、为的条件:侵权行为系公司负责人所为,而非未经受权的公司员工所为;负责人的行为一定是执行职务时实行的,而非鉴于个人资格实行的;该种行为一定具备民法上的侵权行为的要件。成心或过失、非法加害行为与伤害结果之间有因果关系。三、公司与其余公司的差异自然人公司:即个人独资公司,由自然人一人独自出资,独自经营,所营利润归自己所有,风险自担的公司。自然人公司没有法人资格,出资人担当无穷责任。公司与自然人公司的差异:1)对出资人的规定不一样:公司出资人往常是两人以上,能够是法人,也能够是自然人;自然人公司的出资人只好是一个自然人。2)法律地位不一样:公司是法人,拥有独立的公司财产,独立对公司行为担当责任;自然人

12、公司没有法人资格。3)出资人享有的权益不一样:公司股东作为出资人享有的仅是股权,不可以对公司财产进行直接支配和使用;自然人公司的公司主对其出资一直享有所有权,在出资后仍旧能够直接支配财产,自主使用。4)出资人担当的风险不一样:公司股东仅以其认缴的出资额或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经营风险担当有限责任;自然人公司的公司主对公司经营的全部风险担当无穷责任。合伙公司:若干自然人、法人和其余经济组织联合出资成立、合伙经营的组织体。合伙人共同经营、共享利益、共担风险。合伙公司依照合伙协议成立和活动,合伙公司的合伙人往常对合伙债务担当无穷连带责任。公司与合伙公司的差异:1)成立基础不一样:公司成立的基础是公

13、司章程;合伙公司成立的基础是合伙协议。2)法律地位不一样:公司是法人公司,拥有法人资格;合伙公司往常是自然人公司,不拥有法人资格。3)法律性质不一样:公司是资本的联合,各股东以出资额和所持股份推行权益分派;合伙公司更多的是人的联合,合伙人对公司的管理和利润的分派往常是相同的。4)出资人担当的风险不一样:公司股东仅以出资额或所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的债务担当有限责任;合伙人对合伙公司的债务担当无穷连带责任。公司公司:多公司的联合,即公司性的公司,也称公司公司。我国公司公司登记管理暂行规定:公司公司是指以资本为主要联络纽带,以母公司为主体,以公司章程为共同行为规范的母公司、子公司、参股公司以及其余成

14、员公司或机构共同构成的拥有必定规模的公司法人联合体。公司公司应当具备的条件:1)母公司注册资本在5000万元人民币以上,并起码拥有5家子公司;2)母公司和其子公司的注册资本总和在1亿元人民币以上;3)公司成员单位均拥有法人资格;4)国家试点公司公司应吻合国务院确定的试点公司公司条件。第三节公司的分类一、现行法律上的分类依照公司能否刊行股份和参股投资人数多少,分为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和独资公司股份有限公司:股东2人以上,所有资安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对公司担当责任,公司以其所有财产对公司债务担当责任。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人数50人以下,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担当责任,公司以

15、其所有财产对公司债务担当责任。独资公司:股东仅为1人,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担当责任,公司以其所有财产对公司债务担当责任。我国:国有独资公司、一人公司。按公司与公司之间的控制依赖关系,分为母公司和子公司母公司:拥有另一公司多半以上的股权或虽不足多半以上的股权但实质控制了另一公司多半以上的投票权。亦称“控股公司”子公司:其股份的必定比率被其余公司拥有而为其余公司控制的公司。亦称“隶属公司”公司法第14条第2款规定:“公司能够建立子公司,子公司拥有法人资格,依法独立担当民事责任。”第14条第1款规定:“公司能够建立分公司。建立分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分公司不拥有法

16、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担当。”分公司与公司对比,拥有以下特点:1)不拥有独立的民事主体资格;2)能够以自己的名义睁开营业活动,其法律结果由公司承受;3)分公司并无董事会等公司机关,只设分公司经理,其地位相当于业务部门负责人;4)分公司无自己独立的财产,其占有的财产归总公司所有;5)分公司的经营利润纳入总公司利润中,由总公司缴纳公司所得税;6)分公司的债务由总公司负责清账。分公司与子公司的差异:1)分公司不拥有法人资格,无独立的财产和章程。不可以独立对外担当责任;而子公司则完好相反。2)分公司与子公司虽都拥有诉讼主体资格,但以分公司为被告的诉讼案件一定将本公司列为共同被告;而以子公司为被告的诉

17、讼案件则无需以母公司为共同被告。按受公司法调整外能否还受其余法律调整,分为一般法上的公司和特别法上的公司一般法上的公司:仅受公司法调整。特别法上的公司:既受公司法调整,又受其余特别法管辖。如:保险公司、三资公司等。按公司的股票能否能够上市流通,分为上市公司和非上市公司上市公司:经赞同,其股票能够在证券市场上公然交易。我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是指其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股份有限公司。”非上市公司:已刊行股票的股份有限公司,其股票未获准上市交易,因此不可以在证券市场上流通。按公司的国籍,分为本国公司和外国公司本国公司:拥有本国国籍的公司。外国公司:拥有外国国籍的公司。各国认定国籍的标准不一样。我

18、国公司法规定:凡在我国赞同建立登记的公司,均是中国国籍;外国公司能够在我国建立分支机构,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二、理论上的分类有限公司与无穷公司依照:股东对公司责任的形式有限公司:股东对公司在出资范围内担当有限责任。无穷公司:股东对公司不单在出资范围内担当责任,假如公司的责任财产不足以赔偿债务,出资者还应当在出资范围以外担当偿还责任。两合公司:一部分股东对公司担当有限责任,另一部分股东对公司担当无穷责任。公然公司与封闭公司依照:公司股东构成和股份转让方式公然公司:以法定程序公然招股,股东人数没法定限制,股份能够在公然的市场进行自由转让的公司。封闭公司:股份所有由建即刻的所有股东拥有,但其股份不可以

19、在公然的市场上自由转让的公司。人合公司、资合公司、劳合公司依照:公司的信用基础人合公司:公司的建立和经营活动是以股东个人的信用而非资本为基础的公司。(例:无穷公司)资合公司:公司的建立和经营活动是以资本而非股东个人的信用为基础的公司。(例:股份有限公司)人资两合公司:人合公司和资合公司特点兼备。(例:有限责任公司)劳合公司:以劳动合作为基础建立的公司。(例:合作社)资合加劳合股份合作制公司:以合作制为基础,由公司员工共同出资入股,汲取必定比率的社会财产投资组建,推行自主经营,自负盈亏,共同劳动,民主管理,按劳分派与按股分红相联合的经济组织。第四节公司法的基根源则一、公司自治原则所谓公司自治,就

20、是指公司自己管理自己,自己拘束自己,公司自己主动的推行严格管理,自觉依照有关法律法例做事。公司是独立的法人组织,拥有独立的财产和独立的组织机构。公司的行为应当遇到双方面的拘束:1)外面拘束:国家法律法例为公司从事市场经营活动设定了严格的规范管理制度和看管体制。2)内部拘束:公司章程和规章制度为公司运行建立了运作体制。公司章程是公司自治的基本规范和依照。二、股权保护原则公司法第4条:“公司股东依法享有财产利润、参加重要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益。”股权主要表此刻五方面:投票权:股东享有投票选举董事、监事的权益;决定公司重要问题。股东依照拥有股权的多少,经过股东会或股东大会投票履行决策权。分红权:依照

22、理科学原则公司治理构造是公司制的核心。公司治理构造详细表现为公司的组织制度和管理制度。组织制度包含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和经理层各自的分工与职责,成立各负其责、协调运行、有效制衡的运行体制。管理制度包含公司基本管理制度和详细规章,是保证公司法人财产高效有序运行的主要手段。我国公司法依照决策、执行、督查三种管理职能建立了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三种机构。明确分工、职责分明、相互限制。英美法国家往常不设监事会,但仍设有执行督查职能的机构或人,如外面董事、会计督查或审计师等。我国推行股份制试点过程中,不停探究“老三会”(党委会、职代会、工会)职能向“新三会”(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职能的交融和转变。

25、利益,我国公司法仅规定股东会有权决定董事、监事酬劳事项、董事会有权决定经理酬劳事项。但并未规定分派的原则和方法。对于员工利益,我国公司法规定公司能够回购股份,用于员工奖赏。第五节公司法的体例与构造一、公司法的体例从公司法发展历史的角度剖析,世界各国公司法大概可分为法国法系、德国法系和英美法系等。德国法系:条则慎重、论理周密。英美法系:吻合实质、判例为主。法国法系:二者之间。从立法形式角度看,有些国家将公司法列为商法的一部分,如德国、日本。有的将公司法列为民法的一部分,如俄罗斯、瑞士;有的宣布单行法,如英美。有些有商法典的国家,也多将有限公司法列为单行法,如日本、德国、法国等。我国现行公司法的体

26、例特点是:形式上是单行法,公司种类选择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所有公司以股东有限责任为原则;以公司法为基本法,再针对特种种类的公司拟定特别法。二、公司法的构造我国公司法的基本构造是:总则:公司立法的主旨、基根源则,确定公司的法律地位,权益能力和行为能力等。有限责任公司的建立和组织机构:有限责任公司的建立条件和程序;股东的出资及转让;组织机构的设置、职权和活动程序;国有独资公司的建立和组织机构。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转让: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的程序、特别情况下的转让、异议股东回购恳求权以及股东资格继承等。股份有限公司的建立和组织机构:股份有限公司建立条件和程序;股东大会、董事会与经理、监事会等机

27、构的设置、职权和活动程序。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刊行和转让:股份有限公司股份刊行的原则、条件和程序,股份转让的程序和限制;上市公司股票上市的条件、程序、公示制度。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资格和义务: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条件、注意义务和忠实义务以及法律责任等。公司债券:公司刊行债券的条件、程序以及债券的转让。公司财务、会计:公司财务、会计的一般原则;报告的种类;公司利润的分派以及法定公积金的使用。公司合并、分立、增资、减资:公司合并、分立、增资、减资的程序;公司更改登记。公司的解散和清理:公司破产的一般原则;公司解散;清理组织和清理程序。外国公司分支机构:外国公司来境内经营的原则、登

29、证券法旨在规范证券活动,引导社会资源合理配置,保障证券市场参加者的各方权益。公司法重视规范公司行为,引导公司依法独立经营,保障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利益。公司法与破产法破产法:调整鉴于破产事件而发生的债权、债务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我国破产法合用的对象是公司法人,与公司法例范的对象基本一致。我国07年6月1日正式实行新破产法。公司法与公司法理论上:公司包含自然人公司、合伙公司、公司公司和公司公司,公司是公司的一种,公司法是公司法的一种。现实中:公司法分类盘根错节,以所有制性质能够区分为全民所有制公司法、集体所有制公司法、私营公司法;以行业特点能够区分为工业公司法、商业公司法、交通运输公司法、

30、科技公司法等;还有三资公司法。公司法与公司法关系的办理:1)新建立的公司公司主要合用公司法;2)老国有公司改制前合用全民所有制公司法,改制后合用公司法;3)老集体所有制公司,国家未明确改制政策的,以已宣布的有关公司法为活动依照,改制后合用公司法;4)特别种类公司,如三资公司、金融公司等,不论老公司还是新设公司,均依新公司法。有特别法例定的,优先合用特别法。第二章公司法简史第一节英美法系公司法的产生与发展一、公司法的初期立法发展发端于英国、荷兰、北欧等海上贸易发达的国家世纪初,各国纷繁建立殖民公司,即:由政府或国王特许建立,获得在外国特定地域从事贸易的独占权,并代行其本国政府的某些权益的贸易组织

32、合资公司法颁行,并确定了公司法的三个主要原则:规定成员最低额:25名以上,划清了合资公司与个人合伙的界线,规定合资公司的股份能够不经全体成员赞同而转让。确定了以登记方式成立法人的程序:由此简化了公司建立程序,倡始人不用像以前相同争取特许,注册即可。确定了公司完好公然原则:保护民众利益,防备欺骗。该法的三项规则构成了公司法的基础性内容,但仍旧没有确定股东的有限责任原则。三、现代英国公司法1948年以来的英国公司立法表现两个特点:对公司的看管力度增强:规定公司一定保存营业记录,给予股东随时查阅公司有关记录的权益;重申公然性,要求公司按期公然营业报告;增强对股票交易的规范管理,在公司法中对股票经纪人

33、和交易人的行为都加以规定。公司立法由个人本位转向社会本位。在立法中逐渐表现工业民主和社会责任理念。四、美国的初期公司立法初期美国法律基本上沿袭英国立法例,建立公司需要经过特别赞同。经济发展要求简化公司建立程序,18世纪末19世纪初,美国各州纷繁宣布公司法,1811年纽约州宣布的公司法例定,成立公司只需签订协议,经过章程,申请营业执照即可。到1860年,美国基本不存在特许建立公司的状况,准则主义被采纳后,极大刺激了公司的发展。随后经过一系列判例确定了公司的法律地位,相同对待公司和其余主体,确定了公司债权人优于公司股东对公司财产享有受偿权,增强对债权人的保护。五、现代美国公司法的发展全美律师协会于

34、1950年拟定了供各州立法参照的公司法蓝本示范公司法,多次订正后,于1984年形成示范公司法(订正本)。该法对各州公司组建和运作并无强迫拘束力,但对各州公司立法的影响极其深远。为适应高科技公司发展的要求,怀俄明州宣布了美国第一个有限责任公司法,赞同一个或一个以上的人(包含法人)建立有限责任公司。美国最广泛的公司形式是股份有限公司,占美国公司总数的75%,其余的为独资或合资合作公司。美国规范上市公司的规则集中在三方面:1、独立审计;2信息表露;3、公司治理构造。第二节大陆法系公司法发展史一、法国法国于1673年宣布了商事条例,规定了一般公司和两和公司两种公司形式,以拟定法取代了自由贸易时代的商业

35、老例和商事习惯法,被认为是世界上最早的公司立法。1807年法国商法典初次规定了股份公司,并明确了股东以出资额为限担当有限责任,至此现代股份公司制度在法国确定。现行法国商事公司法宣布于1966年,几经订正,此中1994年对于股份有限公司的规定成为该法的主要内容。法国公司法内容上的特点是:公司建立原则不停演进,由特许主义向赞同主义再到严格准则主义转变。抢先提出资本确定原则。法国公司法最早提出公司资本要在章程中明确规定,且公司只有在资本募足以后,才成功立。创立性的规定了公积金制度,为世界各国效仿。二、德国1892年德国拟定了有限责任公司法,1937年宣布了股份有限公司法,借鉴了英美法系的受权资本制取

37、;2、除去欧盟在规模上运作公司时所面对的法律阻碍。2004年正式实行的欧洲公司条例有效的防止了因为在不一样国家建立分、子公司而需要合用不一样法律所带来的麻烦。欧洲公司条例中所指的欧洲公司是跨国公司,资本区分为股份,且在两个以上欧盟成员国中建立公司或分支机构。第三节我国公司法的发展史一、旧中国初期公司立法1903年,清政府宣布奖赏公司章程,鼓舞集股创办公司。1904年清政府宣布了中国历史上第一部公司法公司律,该法例定了四种公司:合资公司、合资有限公司、股份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二、中华民国和我国台湾地域公司立法北洋政府宣布的公司条例规定“凡公司均认为法人”,同时规定公司分为无穷公司、两合公司、股份

38、有限公司和股份两合公司。南京公民政府于1929年宣布公司法,保持了公司条例规定的四种公司种类,并增列了有限公司和外国公司等形式。我国台湾地域公司法几经改正,此中改正较为完全的是2001年的公司法法,鉴于国际化和自由化以及科技资讯技术的发展需要,环绕“放松政府管束、适量增强公司监控、改良公司管理”这一理念睁开。2005年增删修正15条,波及公司倡始人、公司资本形成制度、公司治理等方面。三、改革开放前新中国的公司立法1950年经过了私营公司暂行条例,规定了私营公司的三种组织方式,即独资、合伙和公司,同时规定了公司的五种组织方式:无穷公司、有限公司、两合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和股份两合公司。1951年宣

39、布了私营公司暂行条例实行方法,对各种公司的组织进行了详细、明确规定。1954年经过了公私合营公司暂行条例,对公私合营公司的股份、经营管理、盈余分派、董事会和股东会议、领导关系造作了详细规定。四、改革开放后中国的公司立法1979年出台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公司法,是我国对外开放的第一个正式法律文件。后陆续出台公司登记管理暂行规定、外资公司法、中外合作经营公司法、公司法人登记管理条例、股份有限公司规范建议、有限责任公司规范建议。1994年7月1日正式实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并从头宣布了一系列配套法例、规章。1999年对公司法进行了小幅改正,2005年对公司法进行了全面订正,2006年1月1

40、日正式实行,新订正的内容主要包含:放松对公司的管束,给予股东更大的自治权;增强对中小股东的保护,完美公司法人治理构造;降低建立公司的条件,赞同建立一人公司,并将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降低到3万元等;汲取外国成熟的公司制度,包含积累投票制、股东派生诉讼、公司法人人品否定等;表现司法对公司治理的慎重介入,包含介入股东大会、公司解散等;加大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责任,专章规定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责任等。第三章公司建立第一节公司建立概括一、公司建立的定义与性质公司建立:为使公司成立、获得公司法人资格而依照法定程序进行的一系列法律行为的总称。公司建立的性质:学界认识不一,大概存在三种学说:l.合伙契约说。

41、认为公司建立是出于各股东的合意,其决讲和章程对合意各方都拥有拘束力,所以公司建立行为是一种合伙契约行为。这一主张将公司与合伙混作一谈,没有真切揭露公司建立的属性。独自行为说。认为公司的建立是各股东之间以组织公司为目的的个别独自行为的联合。但这种看法忽略了公司是由各股东在创办会议上经过共同决定而成立的,是一种一致行为,所以,将建立行为视为个其余、独自的行为是不吻合事实的。共同行为说。主张公司的建立是两人以上为了共同目的所进行的一致行为或共同行为。这一主张揭露了公司建立行为的实质,在公司建立过程中,倡始人或股东的行为代表的是全体倡始人或建立股东共同一致的意思,而不是独自的意思。当前多半学者持此看法

42、。二、公司建立的原则公司建立的一般原则1)自由建立主义,也称听任主义,即公司的建立完好听任当事人的自由,国家不加任何干涉或限制。这一原则在欧洲中世纪末商事公司刚才流行时流行,因为它极易造成公司的任意滥设,有害于社会次序的稳固,所以该原则在现代公司建立制度中已经消逝。2)特许主义,公司的建立需要王室或议会经过颁发特意的法律予以特别赞同。这一原则带有浓重的政治色彩和垄断成效,曾在17至19世纪被英国、荷兰等国家采纳。可是,因为经过特许方式建立公司的程序太慢,代价高昂,且特许使公司建立成为一种特权,不利于大规模发展公司,不吻合商事社会的要求,所以渐渐为各国立法所舍弃。3)赞同主义,称赞同主义或审批主

43、义,公司建立除具备法定之一般要件外.还须经政府行政主管机关审察赞同。赞同主义最先为法、德等国所采纳。在这一原则下,公司的建立能够获取有效控制,但因为其建立程序较为严格,有碍于公司的广泛发展。所以,采纳此种建立原则的国家也不多。4)准则主义,又称登记主义,公司法早先规定公司建立的要件并将这些要件作为建立公司的指导原则,任何人只需吻合此种原则要求,具备公司法所规定的最低条件即可建立公司。这种建立制度使得建立公司变得更为灵巧、简易,有利于公司的发展,但简单造成公司的滥设,所以这一原则经历了由纯真准则主义到严格准则主义两个阶段。严格准则主义,是指在公司建即刻,除了具备法律规定的要件外,还在法律中规定了

44、严格的限制性条款,建立公司虽不必经过行政主管机关赞同,但要吻合法律规定的限制性条款,不然即应担当相应的法律责任。当前,世界各国广泛采纳严格的准则主义原则。我国公司建立采纳的原则我国公司法宣布以前推行的是严格的赞同主义原则,建立公司都是依照程序由政府审批。公司法宣布此后,我国推行的是准则主义和赞同主义相联合原则。公司法第6条规定:建立公司,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建立登记。吻合本法例定的建立条件的,由公司登记机关分别登记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许股份有限公司;不吻合本法例定的建立条件的,不得登记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许股份有限公司。法律、行政法例规定建立公司一定报经赞同的,应当在公司登记前依法办理赞同手续。

45、公司建立的方式1)倡始建立,也称纯真建立,倡始人认购公司应刊行的所有资本而建立公司的方式。我国公司法规定的公司是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它们主假如采纳这种方式建立的。2)召募建立,又称募股建立、渐次建立、复杂建立,由倡始人认购公司应刊行股份的一部分,其余股份向社会公然召募或许向特定对象召募而建立公司的行为。我国公司法对于股份有限公司的建立规定了召募建立。公司法第78条第1款规定股份有限公司的建立.能够采纳倡始建立或许召募建立的方式。公司建立与成立的差异公司建立:倡始人创立公司的一系列活动,是一种过程。公司成立则标记着公司获得法人资格,获得了依法进行生产经营活动的权益能力和行为能力。公司建立

46、是公司成立的前提,公司成立是公司建立的结果。公司建立和公司成立的差异:1)行为性质不一样。公司建立是倡始人依照法定条件和程序所进行的创办行为。其性质属于民事行为。公司成立主假如由倡始人的建立行为引起政府主管机关赞同的行政行为,公司成立是建立行为追求的目标和结果。2)行为效劳不一样。公司建立是公司成立的前提,但公司建立其实不用定以致公司成立。公司固然达成所有建立行为,但在未获得政府赞同,发给营业执照前公司仍旧不可以成立,不可以享有权益能力和行为能力,不可以以自己的名义对外交易。公司一旦成立,即获得独立的民事主体地位。3)行为主体不一样。公司建立行为的实质是民事行为,其行为主体是倡始人。公司成立是

47、倡始人行为和行政行为共同作用的结果,所以成立行为的主体包含政府主管机关和倡始人。建立中的公司法律性质建立中的公司是指公司建立登记完成以前,还没有法人资格的创立中的公司。因为建立中的公司还没有获得法人资格,所以没有权益能力和行为能力,也不可以独立担当责任。建立中的公司在性质上属于无权益能力的经济组织。倡始人对外代表建立中的公司执行建立义务,公司成立后,公司建立阶段的法律关系即成为公司的法律关系,建立中所产生的权益义务由公司继受。对于公司建即刻产生的债务或损失,可分两种状况:一是公司成立,由公司继受,假如倡始人有过失,公司可追索倡始人的责任;二是公司不可以成立,其责任由所有倡始人共同担当,倡始人之

48、间担当无穷连带责任。第二节公司建立的条件和程序一、有限责任公司建立的条件和程序建立条件依据公司法第23条的规定,建立有限责任公司应吻合以下条件:1)股东吻合法定人数公司应由50个以下股东共同出资。其“股东”能够是自然人,也能够是法人,还可以够是既有自然人又有法人。2)股东出资达到法定资本最低限额公司法规定: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高规定的,从其规定。3)股东共同拟定则程3万元。法律、行政法例对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有较章程是记录公司组织规范及其行动准则的书面文件,一定由全体股东共同订立和签订。我国公司法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章程应当载明以下事项:(1)公司名称和住处;(2)公

50、相信,有限责任公司的“人合”色彩较为浓重,相互的熟习与相信便于决策。2)确定公司规模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3万元。公司规模要吻合公司启动时的实质需要。3)申请名称早先赞同登记4)拟定公司章程除了法律要求在公司登记时应当供给章程外,章程更多是确定公司的经营范围、各方的权益义务等,是公司运作的行动指南。章程应由全体股东或其拜托的代表亲笔署名(股东拜托代表署名应提交受权拜托书);法人股东要加盖公章、法定代表人(或被拜托人)亲笔署名;出资人为自然人的由其自己(或被拜托人)亲笔署名。5)出资与验资股东能够用钱币出资,也能够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能够用钱币估价并能够依法转让的非钱币

51、财产作价出资;可是,法律、行政法例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全体股东的钱币出资本额不得低于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30%。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股东以钱币出资的,应当将钱币出资足额存入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以非钱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财产权的转移手续。股东缴纳出资后,一定经依法建立的验资机构验资并出具证明。6)工商登记建立有限责任公司,应当由全体股东指定的代表或许拜托的代理人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建立登记,并且应提交:(1)公司董事长签订的公司建立登记申请书。(2)全体股东指定代表或共同拜托代理人的证明。(3)公司章程(草案),一式两份。(4)拥有法定

52、资格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报告)。(5)股东的法人资格证明或许自然人身份证明。(6)载明公司董事、监事、经理的姓名、住处的文件以及有关委派、选举或许聘用的证明。(7)公司法定代表人任职文件和身份证明。法定代表人应照实填写简历表,同时提交身份证复印件。如为外埠人员,应提交有效期满一年的暂住证复印件。(8)公司名称早先赞同通知书。(9)公司住处使用证明。(10)经营范围中波及法律、法例规定一定报经审批的项目,须提交国家有关部门的赞同文件。公司登记机关收到申请人提交的上述所有文件后,发给公司登记受理通知书,并在发出公司登记受理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作出决定,赞同登记或许不予登记。假如公司登记机关赞

53、同登记的,自赞同登记之日起15日内通知申请人,并发给营业执照。获得营业执照后,有限责任公司正式成立。二、股份有限公司建立的条件和程序建立条件1)倡始人吻合法定人数倡始人是指依法参加拟定公司章程,认购公司股份,并担当公司筹做事务的法人或自然人。建立股份有限公司,应当由2人以上200人以下为倡始人,此中须有多半以上的倡始人在中国境内有住处。2)倡始人认购和召募的股本达到法定资本最低限额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500万元。法律、行政法例对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有较高规定的,从其规定。3)股份刊行、筹做事项吻合法律规定主假如指股份有限公司的筹建过程中,一定吻合法律规定的主体和程序

55、。1人,能够设副董事长。董事会聘用经理,负责公司的平时经营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设监事会,其成员不得少于6)有公司住处3人。公司住处即公司的主要做事机构所在地。建立程序股份有限公司的建立有两种方式,倡始建立和召募建立。倡始建立是指由倡始人认购公司应刊行的所有股份而建立公司;召募建立是指由倡始人认购公司应刊行股份的一部分,其余部分向社会公然召募或许向特定对象召募而建立公司。1)确定倡始人并签订倡始人协议股份有限公司的建立主假如由倡始人的行为来实现的。倡始人对外代表建立中的公司,对内办理建立的各项事务。公司成立后,倡始人即成为公司股东。公司的建立及其倡始行为所产生的全部权益和义务由公司担当。可是假如公

56、司不可以成立,倡始行为的结果则所有由倡始人担当。倡始人协议一般包含以下内容:(1)倡始人各方简介;(2)公司建立的依照和方式;3)各方的出资方式、折股比率;(4)注册资本、股份总数;(5)公司经营范围;(6)倡始人的权益和义务;(7)违约责任;(8)协议改正、更改与停止;(9)协议的奏效。依据公司法第95条规定:股份有限公司的倡始人应当担当以下责任:(1)公司不可以成即刻,对建立行为所产生的债务和花费负连带责任;(2)公司不可以成即刻,对认股人已缴纳的股款,负返还股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的连带责任。2)认购股份和缴纳股款与有限责任公司的建立相同,依据公司法规定,倡始人能够用钱币出资,也能够用

57、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能够用钱币估价并能够依法转让的非钱币财产作价出资;可是法律、行政法例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以倡始建立方式建立股份有限公司的,倡始人应当书面认足公司章程规定其认购的股份。一次缴纳的,应即缴纳所有出资;分期缴纳的,应即缴纳首期出资。以非钱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以召募建立方式建立股份有限公司的,倡始人认购的股份不得少于公司股份总数的35%;可是,法律、行政法例还有规定的,从其规定。3)召创始办大会创办大会即公司的初次股东大会。倡始人应当在创办大会召开15日前将会议日期通知各认股人或许予以通告。创办大会应有代表股份总数过多半的倡始人、认股人列席

58、,方可举行。创办大会履行以下职权:1)审议倡始人对于公司筹办状况的报告;2)经过公司章程;3)选举董事会成员;4)选举监事会成员;5)对公司的建立花费进行审察;6)对倡始人用于抵作股款的财产的作价进行审察;7)发生不可以抗力或许经营条件发生重要变化直接影响公司建立的,能够作出不建立公司的决策。创办大会对上述所列事项作出决策,一定经列席会议的认股人所持表决权的过多半经过。4)工商登记经创办大会受权,董事会在创办大会结束后30天内,向公司登记机关报送有关资料,申请工商登记。以召募方式建立股份有限公司公然刊行股票的,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报送国务院证券督查管理机构的赞同文件。公司登记机关自接到股份有限公

59、司建立登记申请之日起30天内作出能否予以登记的决定。对吻合公司法例定条件的,予以登记,发给公司营业执照;公司营业执照签发日期,为公司成立日期。股份有限公司成立后,应当进行通告。建立股份有限公司的同时建立分公司的,应当就所设分公司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第三节公司倡始人一、倡始人的定义倡始人是指向公司出资或认购公司股份,并策划、担当公司筹做事务的公司开创人。确认倡始人,一般需要具备以下要件:倡始人一定有出资行为,即向公司出资或认购公司股份。倡始人一定实行建立行为,即担当公司筹做事务。倡始人一定在公司章程上列名,并署名盖印。二、倡始人的资格一般规定从各国公司法例定来看,对倡始人资格的

60、规定一般包含以下几个方面内容:1)对于倡始人行为能力的要求。一般认为,倡始人一定拥有完好行为能力,无行为能力人和限制行为能力人都不可以作为公司的倡始人,但能够成为公司的股东。2)对于倡始人的国籍或住处地的要求。各国公司法一般没有对倡始人国籍进行限制,但也有国家规定了外国倡始人占有股份的限额。有的国家的公司法例对倡始人的住处或居住年限进行限制。3)对于法律的特别要求,受法律严禁的人员不得作为倡始人。4)对于倡始人人数的要求。倡始人的人数一般都有限制。我国的规定我国公司法规定,股份有限公司倡始人的资格一定吻合以下几点:1)一定拥有完好行为能力。自然人充任倡始人一定拥有完好的民事行为能力,法人充任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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