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陆青,单位:上海君悦(杭州)律师事务所,课题编号:055
研究成果内容:
一、条文内容
(2023年修订)公司法第五十条:有限责任公司设立时,股东未按照公司章程规定实际缴纳出资,或者实际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所认缴的出资额的,设立时的其他股东与该股东在出资不足的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
(2018年修正)公司法第三十条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发现作为设立公司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应当由交付该出资的股东补足其差额;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承担连带责任。
二、条文理解
发起人之间相互承担连带责任的理论依据为:公司设立时各发起人之间为合伙关系,具有较强的人合性,各发起人对公司成立前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这与新公司法第44条第2款规定各发起人之间对设立公司时产生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系相同的理论依据。
公司因各发起人的设立行为而成立,各发起人在享有股东有限责任权利保护的同时,也需制约各发起人滥用股东有限责任的设立行为,否则易使公司、交易相对方受损。
三、实务建议
各位计划与他人合作通过设立有限责任公司方式的创业者,在设立公司过程中谨慎选择创业伙伴,量力而行,合理设置出资金额及出资期限,督促创业伙伴及时履行出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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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陆青,上海君悦(杭州)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现为杭州市律师协会公司专业委员会委员。专业领域为公司治理、商事诉讼。
单位简介:君悦律师事务所(MHPLawFirm)是一家大型的综合性律师事务所,以“自在、平等、开放、共享”的新型经营理念,开创律所移动和共享办公模式,依托强大扎实的业务能力、诚信的服务态度、密切的国际合作以及现代网络数据科技的力量,为国内国际客户提供高效优质的法律服务,并逐步定位于“泛公司法企业全生命周期法律服务提供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