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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新公司法对法定代表人有关规定的修订情况
法定代表人之于公司是唯一的、法定的,法定代表人对外代表公司意志,其以公司名义实施的民事活动的法律后果由公司承受。法定代表人的特殊性既有助于公司决策,但如果使用不当会对公司造成伤害,因此,公司法多次修订过程中,在保留法定代表人制度的同时,也会结合社会发展,不断完善该制度。
二、对新公司法上述修订条款的理解与适用
1.法定代表人的人选范围进一步扩大,赋予公司更多自主选择权。原公司法(本文中均指2018年公司法)规定由“董事长、执行董事或者经理”担任法定代表人,修改为“执行公司事务的董事或者经理”。原公司法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如果公司设有董事会,则由董事长或经理担任,如果“股东人数较少或者规模较小的有限责任公司,可以设一名执行董事,不设董事会”,法定代表人由执行董事或经理担任。新公司法将董事长或执行董事修改为执行公司事务的董事,即使不是董事长、不是执行董事(新公司法中将执行董事直接修订为董事),只要在担任董事的同时,在公司任职、负责公司某方面事务,就有资格担任法定代表人。
2.不再要求公司章程载明法定代表人姓名,优化了更换法定代表人的程序。原公司法第二十五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章程应当载明公司法定代表人并且公司法定代表人变更应当办理变更登记,第三十七条规定股东会行使修改公司章程的权利,股东会会议作出修改公司章程的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在原公司法规定下,如果公司法定代表人变更,则意味着要同时修改公司章程。在办理公司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的同时还需要完成章程的变更登记,手续繁琐。因此,在本次公司法修订中,不再要求公司章程记载法定代表人,而进要求公司章程记载“公司法定代表人的产生、变更办法”。新公司法使得公司变更法定代表人的程序更为便利,不需要每次更换法定代表人时均修改公司章程。
4.由新法定代表人签署办理公司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文件,更符合实操需要。公司法定代表人变更后,需要向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对于申请材料应由原法定代表人签字还是由变更后的法定代表人签字,实践中便利程度不同。已经离职的法定代表人不配合办理公司变更登记,会使变更程序陷入僵局,同时也会出现公司登记外观与实际情况不一致,为了减轻对公司正常经营的影响,《公司法》新增第三十五条第三款,明确规定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的申请书由变更后的法定代表人签署,能够避免原法定代表人难以找到或不配合签字的问题。这也与2022年03月01日施行的《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三条的规定保持一致。当然,如果公司法定代表人离职后,公司仍不主动申请变更登记,原法定代表人也可以起诉要求变更登记。
6.增加了法定代表人核实股东出资的责任。出资证明书是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对公司享有权利、承担责任的重要凭证。新公司法对出资证明书的生效条件由原来的“公司盖章”修改为“由法定代表人签名,并由公司盖章”。该变化显然增强了法定代表人核实公司股东出资情况的责任,要求法定代表人在签发出资证明书的时候必须核实出资证明书上记载的所有内容,包括:公司名称,公司成立日期,公司注册资本,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认缴和实缴的出资额,出资方式和出资日期。
注释:
[1]《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市场主体变更登记事项,应当自作出变更决议、决定或者法定变更事项发生之日起30日内向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2]《民法典》第一百六十二条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名义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被代理人发生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