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证研》南方资本中心修远/作者西洲映蔚/风控
而就IPTV的产业链而言,海看股份称IPTV视听节目内容涉及违法或侵权由对应的内容提供商承担全部责任。而在实际的侵权纠纷中,内容提供方、IPTV集成播控分平台运营方、电信运营方,就侵权行为承担连带责任。
一、昔日董事任职期间或在“华数系”任职隐而未宣,关联方认定或存缺失
需要先说明的是,曹强曾担任海看股份的董事。
而2019年4月,因董事曹强去世,海看股份董事由曹强变更为查勇。
同时,据海看股份于2021年9月27日签署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说明书(上会稿)》(以下简称“招股书”),曹强是海看股份曾经的关联方,关联关系为“其曾担任海看股份董事,于2019年4月卸任”。
1.2公司法及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均对关联方做出规定
据《国公司法》(2018年修正),关联关系,是指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与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之间的关系,以及可能导致公司利益转移的其他关系。
1.3曹强曾担任华数广电副董事长,2016年任职变更为总经理
由此可见,自华数广电成立以来,曹强或均在华数广电担任要职。
不仅如此,曹强还曾在“华数系”的其他公司任职。
1.4曹强曾在华数集团担任董事及总经理,同时任华数集团总裁
据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开信息,华数数字电视传媒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数集团”)成立于2003年11月19日,曹强在华数集团的任职存在两次变更记录,分别为:2019年8月30日由董事兼总经理变更为董事;2020年7月1日由董事变更为无。
也即是说,自华数集团成立以来,曹强或均在华数集团担任要职。
事实上,曹强还曾是华数集团的总裁。
据文旅部产业发展司引援信息,2014年,曹强获得“2014中国文化产业年度人物”,彼时其头衔为“华数数字电视传媒集团总裁”。
而华数数字电视传媒集团,指的是否系华数数字电视传媒集团有限公司?
1.5曹强曾是华数网络的法定代表人,2011年以前加入“华数系”
至此不难发现,曹强曾在“华数系”多家公司担任要职。
需要指出的是,华数网络、华数广电以及华数传媒,均由华数集团控制。
据华数传媒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数传媒”)2020年年报以及公开信息,截至查询日2022年8月9日,华数集团为华数传媒的控股股东,持股比例36.3%。
其中,华数网络为华数传媒的全资子公司,华数广电为华数传媒的控股子公司。
且据招股书,海看股份招股书的“关联方”以及“历史关联方”中,均无“华数系”的“身影”。
即华数传媒及其子公司,均系华数集团控制的企业。此前,曹强在华数集团担任总经理、总裁,同时在华数传媒的子公司担任高管。
而问题仍在继续。
二、董事兼职期间兼职企业撑起逾四千万元采购额,未比照关联交易披露合理性存疑
上述问题仅为“冰山一角”。究其根本,或与海看股份与华数传媒存在交易有关。
2.1通过华数传媒子公司进行采购,近四年累计采购额逾九千万元
2018-2021年,华数网络分别为海看股份第三大、第三大、第三大、第四大供应商,采购金额分别为2,683.71万元、2,095.29万元、2,765.21万元、2,060.09万元,占采购总额的比例分别为9.88%、7.7%、7.96%、6.01%。
也即是说,在曹强担任海看股份董事,同时兼任华数集团总裁的2018-2019年里,海看股份通过华数传媒的子公司华数网络,与华数传媒存在交易,交易金额超四千万元。
2.2海看股份并未将双方2018-2019年发生的交易,视为关联交易
但《金证研》南方资本中心研究发现,海看股份并未将华数集团、华数传媒、华数网络等“华数系”公司,列为关联方或历史关联方,也未将双方2018-2019年发生的交易,视为关联交易。
2.3接替曹强担任海看股份董事的査勇,曾经在华数传媒任职
值得一提的是,接替曹强担任董事的査勇,曾经在华数传媒任职。
据招股书,2012年9月至2016年7月,査勇历任华数传媒董事会秘书、副总裁。
截至招股书签署日2021年9月27日,朴华惠新持有海看股份10.31%股权。
三、IPTV产业链各方权责划分不清晰,侵权纠纷“甩锅”内容提供商或蒙眼自嗨
被海看股份“写进”三创四新特征的回看功能,重要性“不言而喻”。然而,海看股份却因回看功能,在历史上频频涉诉。不仅如此,侵权纠纷背后,还牵出海看股份在IPTV产业链中,与各方权责划分不清晰的“黑历史”。
3.1海看股份核心技术包含终端直播产品,其具体表征包括回看功能
回看功能是IPTV业务的特征,同时也是海看股份的核心技术之一。
此外,海看股份披露,截至招股书签署日2021年9月27日,其拥有的主要核心技术包括终端直播产品、终端点播产品等。其中终端直播产品的具体表征为,实现单、组播信号的直播、时移、回看、分组以及应急播出功能。
由此可见,回看功能是海看股份“三创四新”特征的重要体现。
然而,正是对于海看股份重要性凸显的回看功能,历史上却频频涉诉。
3.2山东联通因侵犯网络传播权被起诉,海看股份被其认为系内容提供方
对此,被告山东联通辩称,2016年12月,山东联通与案外人爱上电视传媒(北京)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爱上传媒”)、山东网络电视有限公司三方签订《IPTV合作协议》,共同发展IPTV业务。
此外,山东联通表示,涉案影视作品的回看,不属于信息网络传播行为。“IPTV回看”模式实质上是利用电信运营商的通讯网络,以专网方式定向传输广播节目,开展的有线电视业务。
故山东联通提供涉案影视作品的行为,已落入信息网络传播权控制的范畴,山东联通认为该行为不属于信息网络传播行为的主张,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不予采纳。
而其中的山东海看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正是海看股份的前身。
至此不难发现,IPTV合作协议通常由三方构成,分别为内容提供方、IPTV集成播控分平台运营方以及电信运营方。
虽然在本案中,作为IPTV集成播控分平台运营方的海看股份,并未受到处罚,但从彼时开始,三方之间权责归属不清晰的问题,已初见端倪。
而问题才刚刚开始。
3.3自称在IPTV业务中若发生侵权行为,由内容提供商承担全部责任
据招股书,IPTV产业链主要包括内容提供、集成播控、信号传输和内容消费等环节,分别对应内容提供方、IPTV集成播控分平台运营方、电信运营方和终端用户。
显然,内容提供方、IPTV集成播控分平台运营方、电信运营方,正好对应上述案件中的爱上传媒、海看股份、山东联通。
而海看股份进一步表示,内容提供商负责根据IPTV集成播控分平台运营方的技术规范要求提供IPTV视听节目内容。内容提供商应保证所提供IPTV视听节目内容的及时性、稳定性、安全性和合法性,如IPTV集成播控分平台运营方在使用IPTV视听节目内容过程中涉及违法或侵权,由对应的内容提供商承担全部责任。
然而真实情况是否真的如海看股份所愿?
3.4在IPTV侵权案件中,内容提供商将侵权责任归咎于海看股份
庭审过程中,山东联通表示,根据其与爱上传媒、海看股份之间的三方协议,其仅提供IPTV信号传输,并非侵权主体。
而爱上传媒表示,IPTV集成播控平台的建设是依据国家政策,播放内容也是由省级平台统一进行播放,其行为具有合法性,且涉案作品系由山东海看公司提供,与其无关。
同样地,上述山东海看公司,指的正是海看股份。
通过上述案件可知,早在2019年,海看股份就曾与山东联通、爱上传媒,共同卷入侵权纠纷。而在庭审过程中,内容提供商爱上传媒、电信运营商山东联通,均表示侵权涉案作品与其无关,而是将侵权主体归结为海看股份。
而海看股份却在招股书中表示,作为IPTV集成播控分平台运营方的海看股份是IPTV产业链的核心。过程中涉及违法或侵权由内容提供商承担全部责任。
如此反差,令人唏嘘不已。
事实上,在本案中,海看股份因侵权行为,承受了连带责任。
3.5三名被告通过分工合作方式开展IPTV业务,就侵权行为承担连带责任
由此,法院认为,根据前述协议的约定,可以认定三被告通过分工合作方式开展IPTV业务,应当就IPTV业务中产生的侵权法律责任承担连带责任。
北京互联网法院判决,自判决生效之日2020年4月15日起十日内,被告山东联通、爱上传媒、海看股份,共同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0万元及合理开支0.5万元。
3.6另一侵权案件或暴露出,三方签署的IPTV合作协议或权责不清晰
无独有偶。
对此,被告海看股份辩称,海看股份非涉案作品《妄想症》的内容提供方,也非网络技术服务提供方,原告所诉侵权行为及后果均与海看股份无关。
首先,涉案作品系原告在“中国IPTV-山东”主界面下对全部节目内容进行的搜索,并非在“海看”专区平台进行的搜索,不排除涉案作品系其他内容运营平台提供。其次,海看股份未因涉案作品侵权而获利,原告也无相应证据证明,故不应当对涉案作品侵权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再次,海看股份没有参与侵权,亦没有帮助他人侵犯原告著作权,更没有共同侵权的故意,不构成与爱上传媒、山东联通的共同侵权。
因此,北京互联网法院判决,自判决生效之日2020年11月27日起七日内,被告爱上传媒、海看股份、山东联通,连带赔偿原告爱奇艺经济损失合计2.02万元。
通过上述判决结果不难发现,海看股份在与山东联通、爱上传媒实际签订的协议中,并未对分别提供何种内容进行明确的约定。
那么,海看股份在招股书中披露的“在使用过程中涉及违法或侵权,由对应的内容提供商承担全部责任”的表述,又从何谈起?且前述海看股份权责归属问题,是否并非经过双方约定,而系海看股份的“一方之词”?而自2019年两起侵权案件至今,上述三方的权责是否已经“洽谈妥当”?均不得而知。
墙上芦苇,头重脚轻根底浅。上述问题对于海看股份而言,是否将成为其上市路上的绊马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