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服务县项目办、服务单位和志愿者共同签定三方服务协议(协议格式和文本由全国项目办统一提供)。第十一条服务期间,志愿者享受政策规定的生活补贴、交通补贴和保险。服务县项目办协调服务单位为志愿者提供与服务单位工作人员相同的工作条件,落实免费住宿等安全、健康、卫生的生活条件,并为志愿者在工作、生活中出现的困难和问题提供帮助。服务县项目办建立志愿者服务档案,记录志愿者服务工作情况。第十二条志愿者享有自我管理的权利。服务县项目办保障志愿者参与自我管理的权利,对涉及全体志愿者切身利益的事务,须提交全体志愿者讨论后决定。服务县项目办可按照有关规定和组织程序,指导志愿者成立临时党、团支部
6、人月)。(三)尊重服务地的民俗、民风,遵守职业道德,遵守西部计划和服务单位的有关规章制度,接受服务县项目办、服务单位的具体指导和日常管理。(四)正常休假或请假离开服务县的,应提前向服务单位、服务县项目办报告,经批准后方可离开,期间应与服务单位、服务县项目办保持联系。(五)提高安全、健康和自我防护意识,如遇意外事故或重大疾病及时向服务县项目办、服务单位报告。(六)加强自我管理、互帮互助,积极开展交流、联谊活动。(七)服务期为1年的,服务期间原则上不得参加研究生考试;在不影响服务工作的前提下,可参加服务省内的公务员考试。服务期为2年或延长为2年期的,服务期的第二年
7、在不影响服务工作的前提下,可参加研究生、公务员考试。服务期间,可参加执业资格考试。(八)不向服务单位或有关部门提出政策规定待遇之外的特殊要求,不给服务地增加额外负担。(九)不得以志愿者身份从事任何以营利为目的或违反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德的活动。第十五条志愿者在工作、生活中遇到的困难、问题以及意见、建议,可酌情依次向服务单位、服务县项目办、服务地(市)项目办、服务省项目办、全国项目办逐级反映,受理单位应在接到反映当日起3个工作日内给予答复。如有特殊意见或重大问题,也可直接向省级或全国项目办反映。各级项目办接到反映和处理的有关情况需留档备查。第十六条服务期间,志愿者请假应提
8、交书面申请(因病请假需提供医院证明),并由相应机构审批,具体规定如下:(一)请假2天以内的,由服务单位审批。(二)请假2天以上7天以内的,经服务单位同意报服务县项目办审批。(三)请假7天以上15天以内的,经服务县项目办同意报服务省项目办审批。20(四)事假1次原则上不超过15天,1年内累计不超过天,逾期视为违约。(五)请假逾期不归的,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分。第十七条服务期间,志愿者出现重大疾病,按以下规定办理:(一)根据医院(二甲及二甲以上级别的医院)证明,经服务县项目办同意并报服务省项目办批准,可暂停服务工作,根据医生建议积极进行治疗,治疗期
9、间继续发放生活补贴(二)治疗痊愈的(二甲及二甲以上级别的医院出具证明),经服务县项目办同意并报服务省项目办批准,可返回服务岗位继续开展服务。服务县项目办、服务省项目办协助志愿者按照有关保险规定做好理赔工作。(三)在服务期内无法治愈或治愈后不适宜继续参加志愿服务工作的(二甲及二甲以上级别的医院出具证明),解除服务协议;经服务县项目办和服务省项目办同意并报全国项目办批准,服务期内可保留其生活补贴。第十八条除因不可抗力或特殊原因,志愿者擅离服务岗位达7日或擅自解除协议的,视为违约。服务期间,如出现志愿者擅自离岗、擅自解除服务协议等现象,如2日内无法与该志愿者取得联系,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