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6月27日苏州市第十七届人大常委会第二次会议第一次全体会议通过)
1.听取和审议关于“坚持科技引领、强化数字赋能,全力打造高水平产业创新集群”和“全力打造数字经济时代产业创新集群”代表议案处理意见的报告;
2.听取和审议关于2021年全市高质量发展监测指标体系完成情况的报告;
3.听取和审议关于落实中央“少捕慎诉慎押”要求工作情况的报告;
4.听取和审议关于苏州市2022年本级预算调整方案(草案)的报告;
5.审议《苏州市数据条例(草案)》;
6.审议《苏州市城市绿化条例(修订草案)》;
7.审议《苏州市养犬管理条例(修正草案)》;
8.审议《〈苏州市河道管理条例〉等四件地方性法规(修正草案)》;
9.审议《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修订草案)》;
10.听取和审议部分省人大代表履职情况报告;
11.审议关于检查《苏州市供水条例》贯彻实施情况的报告;
12.审议关于检查《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促进大运河文化带建设的决定》贯彻实施情况的报告;
13.审议关于检查《中华人民共和国家庭教育促进法》《江苏省家庭教育促进条例》贯彻实施情况的报告;
14.审议人事任免案;
15.举行“高质量地方立法需要把握的几个重大问题”法制讲座。
在苏州市第十七届人大常委会
第二次会议上的讲话
(2022年6月27日)
市人大常委会主任李亚平
各位组成人员:
在与会同志的共同努力下,本次会议今天的各项议程已经完成。
本次会议听取审议了关于2021年全市高质量发展监测指标体系完成情况的报告。组成人员认为,2021年,全市上下科学统筹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坚持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全市高质量发展取得较好的成效。组成人员指出,对照国内外先进城市发展水平、对照人民群众期盼,还存在转型创新仍需加快、优质公共服务供给有待增强等短板和弱项。组成人员要求,要围绕苏州高质量发展始终走在全省前列目标,细化工作目标和任务,认真分析总结高质量发展过程中短板弱项,引导全市各地各部门坚定不移推动高质量发展。
本次会议听取审议了关于落实中央“少捕慎诉慎押”要求工作情况的报告。组成人员认为,近年来,全市检察机关依法履职,切实发挥“少捕慎诉慎押”刑事司法政策在助推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方面的积极作用,促进了社会和谐稳定,取得了一定成效。组成人员指出,在具体实践中,仍然存在“构罪即捕”思维惯性,检察官对不捕、不诉标准把握不准确,不捕、不诉案件存在着一定廉政风险等问题,需要在实践中加以改进。组成人员要求,全市检察机关要持续加强与政法部门的沟通,加强个案释法说理、法律宣传等工作,构建完善更加有效的制度机制,进一步推动政策落实的深化见效。
本次会议听取审议了关于苏州市2022年本级预算调整方案(草案)的报告。组成人员认为,今年以来,全市各级财政部门充分发挥积极财政政策作用,聚焦财政资源统筹,优化财政支出结构,提高资金支出效益,切实推动全市经济社会健康平稳发展。组成人员指出,受多重因素叠加影响,经济下行压力较大,全市财政收支矛盾较为突出,为应对各种不利因素,根据预算法有关规定,对年初预算进行优化调整是合理的。会议经过表决,通过了批准预算调整方案的决议。组成人员要求,财政部门要坚持厉行节约,坚持总量控制,大力优化结构,盘活财政存量资金,推进财政资金统筹使用,积极发挥财政职能保障作用。
本次会议审议通过了有关人事任免案。被任命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进行了宪法宣誓。组成人员要求,被任命人员要忠于宪法、遵守宪法、维护宪法;增强宪法意识,弘扬宪法精神;恪尽职守,公正清廉,勤勉工作,不辜负党和人民的期望。
第二次会议纪要
2022年6月27日至28日,市十七届人大常委会举行第二次会议。市人大常委会主任李亚平主持会议。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徐美健、吴晓东、温祥华、沈国芳、黄靖,秘书长黄戟及委员共45人出席会议。市人民政府副市长顾海东、周达清,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李军,市监察委员会副主任王辉斌,市中级人民法院副院长吴万江,市有关部门主要负责同志,部分县级市、区人大常委会主要负责同志,市人大常委会各工委,室副主任、各级调研员列席会议。
会议听取审议了关于2021年全市高质量发展监测指标体系完成情况的报告。会议认为,2021年,全市上下科学统筹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坚持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全市高质量发展取得较好的成效。会议指出,对照国内外先进城市发展水平、对照人民群众期盼,还存在转型创新仍需加快、优质公共服务供给有待增强等短板和弱项。会议要求,要围绕苏州高质量发展始终走在全省前列目标,细化工作目标和任务,认真分析总结高质量发展过程中短板弱项,引导全市各地各部门坚定不移推动高质量发展。
会议听取审议了关于落实中央“少捕慎诉慎押”要求工作情况的报告。会议认为,近年来,全市检察机关依法履职,切实发挥“少捕慎诉慎押”刑事司法政策在助推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方面的积极作用,促进了社会和谐稳定,取得了一定成效。会议指出,在具体实践中,仍然存在“构罪即捕”思维惯性,检察官对不捕、不诉标准把握不准确,不捕、不诉案件存在着一定廉政风险等问题,需要在实践中加以改进。会议要求,全市检察机关要持续加强与政法部门的沟通,加强个案释法说理、法律宣传等工作,构建完善更加有效的制度机制,进一步推动政策落实的深化见效。
会议听取审议了关于苏州市2022年本级预算调整方案(草案)的报告。会议认为,今年以来,全市各级财政部门充分发挥积极财政政策作用,聚焦财政资源统筹,优化财政支出结构,提高资金支出效益,切实推动全市经济社会健康平稳发展。会议指出,受多重因素叠加影响,经济下行压力较大,全市财政收支矛盾较为突出,为应对各种不利因素,根据预算法有关规定,对年初预算进行优化调整是合理的。会议经过表决,通过了批准预算调整方案的决议。会议要求,财政部门要坚持厉行节约,坚持总量控制,大力优化结构,盘活财政存量资金,推进财政资金统筹使用,积极发挥财政职能保障作用。
会议审议通过了有关人事任免案。被任命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进行了宪法宣誓。
会议举行了高质量地方立法专题法制讲座。会议指出,今年是本届人大常委会履职的开局之年,要深入学习贯彻中央、省和市委人大工作会议精神,进一步提高对苏州地方立法新形势新任务的认识,围绕中心服务大局,做到市委的全局工作重心在哪里,人大工作就跟进到哪里,力量就汇聚到哪里,作用就发挥到哪里,以更高的标准、更严的要求、更实的举措,推动全市人大立法工作迈上新台阶。要注重统筹协调推进地方立法工作,继续保持和改进好的做法和经验,探索建立常委会组成人员挂钩联系法规项目机制,做好沟通协调,高质量地完成全年的立法工作任务。要积极发挥各级人大作用,围绕立法需求、立法参与、立法审议、立法评估等关键环节,发挥各自优势,积极作为,上下联动、同心协力开展好地方立法工作。
关于“坚持科技引领、强化数字赋能,全力
打造高水平产业创新集群”和“全力打造数字经济时代产业创新集群”代表议案
处理意见的报告
——2022年6月27日在市十七届人大常委会第二次会议上
市人大常委会财经工委主任顾浩
徐钊等10名代表提出的关于“坚持科技引领、强化数字赋能,全力打造高水平产业创新集群”议案、张磊等10名代表提出的关于“全力打造数字经济时代产业创新集群”议案,是市十七届人大一次会议合并处理、作为交由市人大常委会审议决定的议案。根据主任会议要求,在吴晓东副主任的带领下,我工委会同代表议案建议工委围绕议案实施的必要性、可行性开展了深入调研。我们先后赴市发改委、科技局、工信局、商务局专题调研,分别赴张家港市、相城区、姑苏区、苏州工业园区、苏州高新区实地察看电子信息、装备制造、生物医药、先进材料、数字金融、数字创意、医疗器械等产业发展情况,并召开产业创新集群座谈会,广泛听取当地政府、人大代表、企业家的意见建议。我们还按照市委调研民营企业活动的统一部署,走访太仓市部分民企,了解企业生产经营、研发投入等发展动态。经过审慎研究,我们认为,该议案案由、案据充分,方案也具有较强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建议市人大常委会作出相应决定,交由市政府组织实施。现将有关情况综合报告如下:
一、实施议案的必要性
全力打造高水平产业创新集群,是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建设现代化经济体系的战略支撑,是顺应新一轮科技革命和产业变革大势的必由之路。近年来,我市深入践行新发展理念,全面推进创新型城市建设,产业转型升级取得了较好成效。我市“大力培育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产业特色优势明显、技术创新能力强”,本月获国务院办公厅督查激励通报。但对照高质量发展要求,对标国内外先进地区,我市产业创新集群还存在薄弱环节、面临诸多挑战。
1.从数字经济时代背景角度看,我市数字经济发展步伐不断加快,产业数字化走在全省全国前列,但数字经济核心产业增加值与深圳、杭州等城市相比存在较大差距,尤其是在线新经济的头部企业和高端平台还不多,且我市硬件业比重高、软件业比重低。我市全国软件百强企业2021年实现零的突破,但在数量上较深圳、杭州和省内南京(8家)仍然落后较多。数字经济关键领域创新能力不足,不同行业、不同区域、不同群体间数字鸿沟未有效弥合,给推进产业创新集群带来一定难度。
3.从创新驱动发展能力角度看,目前我市产业基础能力依然薄弱,核心技术与关键零部件“卡脖子”问题仍然突出,创新主体和载体支撑还不够,创新水平与深圳等城市相比还有一定差距。2021年,我市全社会研究与试验发展经费(863亿元)远低于深圳(1676亿元),研发投入规模偏低。重大创新平台、科技基础设施、大院大所协同支撑机制不畅,在研究领域、设施建设上存在交叉和重复;产学研合作、医企交流有待强化,科技成果转化、有效发明专利等创新指标与先进地区相比还有差距。我市缺少国家层面的重大创新资源布局,以全国重点实验室为例,全国共有国家重点实验室522家,我市仅有省部共建放射医学与辐射保护国家重点实验室1家,这将对我市持续创新能力产生深远影响。国家级企业技术中心等后备力量不足,产业关键技术与国际先进水平存在较大差距。
5.从重点产业发展领域角度看,我市部分传统产业处在产业链中低端,新兴产业发展面临上海超大城市的“虹吸效应”。
——电子信息产业,总体处在产业链加工制造环节,产业发展仍处于价值链低端,产业亟待转型升级。电子产业以加工贸易起步,多以品牌代工为主,产业整机品牌和自有品牌不足,带动能力有限,产业话语权不强,未能实现品牌和代工产业的良性互动,难以引领国内主要循环。集成电路设计企业的主流产品核心技术受制于人,强烈依赖第三方的先进IP核、先进工艺和外包设计服务,IC设计和晶圆制造等行业发展相对滞后。
——装备制造产业,龙头企业外资占比较大,国家级“专精特新”企业和“独角兽”企业数量少于上海、深圳等地,装备工业带动作用仍需进一步激发,高水平创新企业还需持续引育。随着技术融合发展,高层次创新人才供不应求,尤其是复合型人才更为紧缺。产品智能化程度不高,大部分装备还是普通机械产品,需进一步加大智能化研发力度,加快装备嵌入软件研发和控制芯片应用。
——生物医药产业,已形成一定基础和品牌效应,但与国内外先进城市相比,还存在产业规模企业规模不够大、产业支撑作用不强等差距,缺少航母级集团和总部引领。专业高校数量和产业领军人才数量不足,本地临床资源支撑度不足,药品器械审评速度有待提高。
——先进材料产业,2021年全市先进材料规上工业产值10739.5亿元,其中规模支撑材料占据了81.4%,主要以钢铁业、化学纤维制造业、金属冶炼和压延加工业为主。代表产业核心地位的先进基础材料、关键战略材料、前沿新材料占比偏低,特别在第三代半导体、纳米生物材料、纳米功能材料等方面仍然处于起步阶段。
——数字金融产业,“量”增长迅速但“质”提升不足,金融科技、基金等类型企业数量较多但产出效应不明显,数字金融产业平台实体化运营程度总体不高。数字人民币试点推进的系统性有待提升,全市应用数字人民币氛围还不够浓厚,各地应用场景建设不平衡。数字人民币支付生态还没有形成闭环,市场化运营机制有待进一步探索建立,靠行政力量推动的点状创新,并没有串联到线到面、进而延伸到生产生活各个方面,市民在数字金融普惠性上的获得感还不多。
——智能车联网产业,在相城区已经形成了较为完备的车辆研发生产、测试道路、车路协同示范应用产业链,但产业发展面临法律滞后难题,无人驾驶上路行驶的合法性不足,大大阻碍了自动驾驶的商业化落地。虽然深圳有望今年率先出台《深圳经济特区智能网联汽车管理条例》,但国内还未立法统一监管。
二、实施议案的可行性
我们认为,此次议案选题紧扣市委中心工作,契合实际、意义重大,具有很强的针对性。议案提出的解决方案思路清晰、重点明确,对解决这一领域存在的问题具有重要的实践价值,并且实施议案具有较好的工作基础和广泛的社会共识。
1.产业基础好。苏州是我国工业重镇,拥有16万家工业企业,涵盖35个工业大类、167个工业中类和491个工业小类,是国内工业体系最完备的城市之一。2021年我市规模以上工业总产值首次迈上4万亿元新台阶。苏州“一号产业”生物医药集群入选首批国家战略性新兴产业集群,中国生物药排行榜前10名企业中有6家在苏州布局,苏州工业园区生物医药产业综合竞争力首次跻身全国第一;苏州纳米新材料集群入选首批国家先进制造业集群,并跻身全球八大纳米产业集聚区之一。我市获批创建全国首个区块链发展先导区,苏州纳米城获评全国集成电路高质量发展十大特色园区,相城是全国首批数字人民币4个试点地区之一、并获批全省唯一数字金融产业集聚区,苏州高新区是江苏省“一区一产业”战略布局中唯一重点支持医疗器械产业发展的地区。
2.科技属性强。2021年全市国家高新技术企业有效数首次突破万家,总量位列全国第五、全省第一;新增国家级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24家,累计达49家;入库知识产权强企培育企业5000家。认定“独角兽”培育企业217家,获得股权投资机构青睐;拥有“瞪羚”企业989家,平均研发经费投入占平均主营业务收入比重达6.64%,形成了头部科技企业的“白名单”。创新企业科技属性较强,以科创板为例,我市科创板有效受理52家,上市44家,有效受理数和上市数均位列全国第三,主要集中在硬科技领域,具有一定的技术先进性。
3.平台能级高。苏州建设了中科院苏州纳米所、中科院苏州医工所、清华大学苏州汽车研究院、国家超级计算昆山中心、长三角先进材料研究院、长三角量子科技产业创新中心等一批重大创新平台;获批建设国家新一代人工智能创新发展试验区、国家生物药技术创新中心、国家第三代半导体技术创新中心,成为全国唯一拥有两个国家级技术创新中心的地级市,全国首个先进技术成果区域转化中心长三角转化中心落户我市,中国工业互联网研究院江苏分院签约落地,15家国家工业互联网双跨平台有12家落户苏州,拥有全球“灯塔工厂”5家、占全国六分之一,“环太湖科创圈”“吴淞江科创带”和太湖科学城规划建设高标准推进。
4.创新生态优。出台全省首部营商环境市级地方性法规——《苏州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推出“苏周到”“苏商通”APP,创新打造苏州自然人城市生活服务总入口、苏州法人服务总入口;上线“苏链通”平台,保障疫情期间重点产业链供应链的稳定畅通。在全省率先启动全市域“政银合作企业开办一站式服务专窗”。全面推动“一网通办”“跨省通办”,全市“不见面”政务服务事项比率超过90%。苏州连续10年入选“外籍人才眼中最具吸引力的中国城市”、连续2年被评为“中国最佳引才城市”,入选国家重大人才工程创业类人才总量连续9年位居全国第一。通过布局姑苏实验室等一批高能级创新载体,持续集成人才、资本、政策、高校、科研机构等创新要素。
5.科研成果实。2021年末有效发明专利拥有量85957件,比上年增长16.1%;万人有效发明专利拥有量66.90件,比上年末增加8.85件;PCT国际专利申请3121件;2021年获中国专利奖金奖4件,占全国十分之一。高新技术产业实现产值2.17万亿元,占规模以上工业总产值的比重达52.5%,比上年提高1.6个百分点。我市在2021年国家创新型城市创新能力排名中位居全国第五,较上年上升两位,是前五名中的唯一地级市;科技创新综合实力连续12年位居全省首位。
7.社会氛围浓。2020年4月以来,市人大常委会先后将每年7月10日、4月28日、7月21日分别确定为“苏州科学家日”“苏州工匠日”“苏州企业家日”,在全社会大力弘扬科学家精神、工匠精神、企业家精神,不断激发创新创造活力。今年1月5日,市委市政府召开“新年第一会”,对数字经济时代产业创新集群发展作出全面部署。2月8日,全市电子信息产业创新集群建设推进大会在昆山召开,选择从首个产值破万亿元的电子信息产业破题,开启产业创新集群建设。此后,市委、市政府在狠抓疫情防控工作的同时,相继召开了多个专题会议,深入推进产业创新集群建设。
三、实施议案的几点建议
结合调研情况和我市实际,对实施好议案,我们建议要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坚持把创新作为引领发展的第一动力,着力服务构建新发展格局,大力推进产业链和创新链深度融合发展,聚力打造地标产业和产业地标,全力建设高水平产业创新集群,奋力推动苏州产业经济向创新经济跃升、产业大市向创新强市迈进。
2.注重创新环境与营商环境更好结合。集群归根到底是产业生态的生成和生长,通过一批新业态新模式,营造与产业链相融的创新生态。优化创新生态就是增强创新竞争力。要坚持以问题为导向,以需求为牵引,全面深化科技体制改革,在扩大科研自主权等方面推出更具突破性的政策举措,有效促进原创成果不断涌现、科技成果有效转化。运用“揭榜挂帅”等机制,对排查梳理出的需要重点突破的技术方向进行合力攻坚。按照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要求,持续巩固“最佳比较优势”和“最优营商环境”,做到同等条件下综合成本更低、同等成本下政务服务更好、同样服务下市场机会更多,努力让苏州成为“创业者乐园,创新者天堂”。
3.注重领军人才与专技人才更好结合。实现高水平科技自立自强,归根结底要靠高素质人才。产业创新集群建设,既需要创新人才的研发引领,也需要企业家的战略经营,还需要专技人才的执着坚守。要坚持把人才作为第一资源,尊重人才成长规律和科研活动自身规律,完善人才管理制度,大力培育集聚战略科学家、科技领军人才和创新团队,加快建设高质量青年科技人才队伍,努力培养更多卓越工程师、大国工匠。推动在苏高校吸引更多青年人才来苏州学习深造,深入实施姑苏创新创业领军人才计划,全力打响“人到苏州才有为”品牌,努力以人才链的“强”激发创新链的“活”、托举产业链的“优”。
4.注重数字经济与实体经济更好结合。数字已经成为集聚创新要素最多、应用前景最广、辐射带动作用最强的技术。要抢抓数字化机遇,以“数字”撬动存量、缔造增量,推动产业发展向价值链中高端攀升,在数字经济“主赛道”上跑出发展加速度。坚定不移推动数字产业化、产业数字化,加快推进工业互联网、在线新经济等发展,加速催生壮大一批数字经济的新业态新模式,用数字经济的蝶变催生创新集群的聚变。以深化新一代信息技术与制造业融合发展为主线,以智能制造为主攻方向,以智能化、数字化引领制造业质量变革、效率变革、动力变革,夯实创新集群底座。深入推进制造业智能化改造、数字化转型,加快实现规上工业企业全覆盖,不断扩大规下工业企业覆盖面,持续提升“苏州制造”核心竞争力。
5.注重自立自强与合作协作更好结合。创新集群要素之间的开放程度越高,集群的质态就越好,需要实现更高水平的跨领域开放、跨地域开放。要紧紧抓住“一带一路”、长江经济带、长三角一体化和自贸试验区国家战略在苏州叠加的历史机遇,在更高层次开放合作中提升创新能力。围绕推进虹桥国际开放枢纽北向拓展带、长三角生态绿色一体化发展示范区、沿沪宁产业创新带、“环太湖科创圈”和“吴淞江科创带”建设,加快布局新的创新集群。用好中新、中德、中日、海峡两岸等重大开放创新载体优势,借助上海进博会等重要平台,全面融入全球创新网络,努力在聚四海之气、借八方之力中提升自身科技综合实力。各县级市、区要用好苏州自贸片区联动创新区制度优势,聚焦重点特色领域,高水平建设一批产业创新集群,实现错位发展、协调联动。企业要聚焦前沿领域,加大科技创新力度,加强关键核心技术和“卡脖子”技术攻关。有能力的创新型企业要牵头组建创新联合体,“链主”企业要发挥龙头作用,带动产业链上下游企业协同发展,强化整体产业链的韧性。
6.注重研发机构与服务机构更好结合。研发机构一头连着科研、一头连着产业,在创新集群中起着重要的桥梁作用。研发机构特别是新型研发机构要发挥机制灵活的优势,让科学家的研发成果价值充分市场化,积极探索“企业出题、科研机构答题”的新模式,大力发展定制研发业务,探索破解科技与产业“两张皮”的难题。推动在苏高校立足资源和平台优势,牵头建设重大创新平台、新型研发机构。围绕推动创新价值更好更快转化,主动搭建各类创新资源要素交流互动平台,链接分散的创新成果供给和需求。聚焦资源技术交易涉及的专利服务、科技评估、检验检测认证、法律服务等机构和平台,加大精准引进力度,不断完善全链条、全周期的创新综合服务体系。加强知识产权保护,保障企业的合法权益。
7.注重财税政策与金融政策更好结合。财税、金融是产业创新集群发展的活水。要发挥财政资金引领聚集作用,完善创新集群金融服务,引导更多社会资本投向创新领域。支持企业通过主板、创业板、科创板和北交所等境内外主要资本市场做大做强,让资本和创新的纽带更加紧密。充分落实科技型中小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政策。在苏金融机构要积极参与创新集群发展,商业银行等机构要加快知识产权质押、供应链融资等信贷产品和服务模式创新,主动为创新型企业提供“雪中送炭”式的服务,缓解企业融资难题。
9.注重系统规划和年度计划更好结合。产业创新集群建设不是一蹴而就,更不是一哄而上,需要系统规划、统筹推进,需要上下联动、久久为功。市级层面要加强统筹布局和政策指导,高效统筹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抓好今年市委“一号文件”、“2025行动计划”、年度重点工作清单的有序衔接,一个一个产业谋划推进、落地实施。各县级市、区要按照“市域一体化”发展要求,妥善处理好当前和长远、整体和局部、局部和局部之间的关系,依托资源禀赋,突出产业特色,避免同质竞争,实现近和远、稳和进、质和量的有机统一。要增强依法行政本领,善于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开展工作,在法治轨道上推动工作有效落实。
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打造高水平产业创新集群”和“全力打造数字
经济时代产业创新集群”代表议案
处理意见的决定
(2022年6月27日苏州市第十七届人大常委会第二次会议通过)
苏州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听取并审议了市人大常委会财政经济工作委员会《关于“坚持科技引领、强化数字赋能,全力打造高水平产业创新集群”和“全力打造数字经济时代产业创新集群”代表议案处理意见的报告》。会议决定将“坚持科技引领、强化数字赋能,全力打造高水平产业创新集群”和“全力打造数字经济时代产业创新集群”代表议案交市政府组织实施。市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要根据《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议案工作条例》的规定,在议案交办之日起的六个月内向市人大常委会报告实施情况。
关于2021年全市高质量发展监测指标体系
完成情况的报告
市人民政府副市长顾海东
我代表市人民政府,向市人大常委会报告2021年全市高质量发展监测指标体系完成情况。
2021年,面对复杂多变的国内外形势,全市上下深刻把握新发展理念,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决策部署,充分发挥高质量发展指标体系“指挥棒”作用,科学统筹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坚持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在改革创新中增强发展动力,在创优环境中激发发展活力,在绿色发展中厚植生态优势,在民生保障中提升群众幸福指数,全市高质量发展不断迈出新步伐、取得新进展。
一、2021年度苏州高质量发展成效
根据2021年省对设区市高质量绩效评价考核结果:我市居全省第二名。自2018年以来,在年度综合考核中苏州连续四年处于全省第一方阵。参与监测的九个县级市(区)在全省排名总体靠前,2021年昆山、太仓、张家港入围全省高质量发展先进地区。工业园区、昆山、高新区列苏州对县级市(区)高质量绩效评价考核前三位。
(一)综合实力稳步提升,高质量发展答卷更有“强度”。经济发展“稳中加固、稳定向好”,发展韧性进一步增强。2021年苏州实现生产总值22718.3亿元,总量稳居全国第六位。有5个县级市(区)地区生产总值超2000亿元,昆山达到4748亿元,工业园区和张家港均首超3000亿,相城首超千亿。全市规模以上工业总产值首次突破4万亿,达41308.1亿元,稳居全国前三,昆山首超万亿。一般公共预算收入2510亿元,居全国第四位。进出口总额、出口额分别保持全国第四和第三。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突破9千亿,达9031.3亿元,居全国第七位。
(二)产业升级迈出坚实步伐,高质量发展答卷更有“力度”。抢抓数字经济发展新机遇,大力推动数字产业化、产业数字化,全面提升数字治理能力,加快建设全国“数字化引领转型升级”标杆城市。2021年完成“智改数转”项目1.06万个,新增全球“灯塔工厂”3家、国家首批智能制造业示范工厂3家。实施数字经济和数字化发展三年行动计划,明确数字经济和数字化发展的“路线图”“任务书”,数字经济核心产业增加值超过3300亿元。获批创建全国首个区块链发展先导区。“苏州制造”品牌影响力不断扩大,制造业新兴产业产值占规模以上工业产值比重达54%,其中工业园区和高新区分别达62%和60.5%。高新技术产业产值占规模以上工业产值比重达52.5%,其中工业园区达73.9%,高新区、吴中区、相城区均超55%。
(三)创新动力不断增强,高质量发展答卷更有“浓度”。自主创新能力进一步提升,创新发展积蓄更强动能。科技综合实力连续十二年位居全省第一。预计2021年全社会研发经费投入占地区生产总值的比重达到3.8%左右,其中工业园区和高新区分别达4.85%和4.44%。创新企业加快培育。2021年末全市有效高新技术企业数达11165家,科技型中小企业入库评价17942家,均位居全省第一。潜在独角兽企业入围39家,仅次于北京、上海,位列全国第三。创新载体实现新突破。国家新一代人工智能创新发展试验区、国家生物药技术创新中心、第三代半导体技术创新中心成功获批,苏州成为唯一一个拥有两个国家技术创新中心的地级市。全国首个先进技术成果区域转化中心——长三角转化中心成功落户。科技创新成果丰硕。全市有效发明专利拥有量8.6万件,同比增长16.1%,每十亿元地区生产总值发明专利拥有量37.84件,其中高新区、吴中区和相城区分别达59.25件、56.47件和50.39件。累计入选国家级重大人才工程创业类人才数连续9年位列全国第一,省“双创人才”累计入选1236人,连续15年位列全省第一。
(四)改革开放深入推进,高质量发展答卷更有“深度”。“放管服”改革持续深化,营商环境不断优化。《苏州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正式公布。全国工商联发布《2021万家民营企业评价营商环境报告》中,苏州位列全国第三。大力推行企业开办线上“全链通”、线下“一窗式”集成办理模式,实现企业开办全流程“最长2天最少0.5天”。2021年全市新登记法人企业11.26万个,同比增长14.9%,其中太仓和高新区新登记法人企业增速均超40%。对外贸易创历史新高,2021年全市进出口总额达3921.1亿美元,同比增长21.7%,进出口总额占全省比重48.6%。全市实际使用外资69.92亿美元,同比增长26.2%,实际使用外资占全省比重21.2%。
(五)城乡发展协同并进,高质量发展答卷更有“融度”。坚持高水平规划、高质量建设、精细化管理,不断增强城市的综合承载力和辐射带动力。中环北线全线贯通,轨道交通5号线开通运营,桐泾路北延工程隧道实现双线贯通,太仓港集装箱码头四期启用。精心开展中心城区主次干道、支路街巷架空线整治和入地工程,深化道路交通秩序大整治大提升行动。深入推进乡村振兴。发布《苏州率先基本实现农业农村现代化评价考核指标体系(2020~2022年)(试行)(2.0版)》。农村人居环境整治工作连续两年获得国务院办公厅督查激励。
(六)生态环境持续优化,高质量发展答卷更有“美度”。深入践行“两山”理念,持续强化大气环境和水环境综合治理,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持久战,PM2.5年均浓度下降到28微克/立方米,为全省最低,其中太仓和工业园区PM2.5年均浓度均为26微克/立方米。空气质量优良天数比例提高到85.5%,其中太仓和姑苏区空气质量优良天数比例分别达87.7%和86%。林木覆盖率达20.5%,自然湿地保护率达70.4%。苏州在全省“263”专项行动暨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考核中,连续四年名列第一。绿色低碳转型提速。在全国率先建立工业企业资源集约利用大数据平台与工业企业综合评价体系。加大存量建设用地盘活利用力度,持续推进低效建设用地再开发。全市单位地区生产总值建设用地使用面积13.36公顷/亿元,其中工业园区、姑苏区、高新区均低于10公顷/亿元。
(七)民生保障成效显著,高质量发展答卷更有“温度”。坚持民生优先,着力办好惠民实事。城乡公共服务支出占财政支出比重提高到79.2%。全市常住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达68191元,分别是全国、全省的1.94倍和1.44倍,城乡收入差距缩小到1.85。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提高到1095元。城镇登记失业率控制在2%以内,我市荣获中国年度最佳促进就业城市。文化软实力持续提升。出台《“江南文化”品牌塑造三年行动计划》《关于实施文化产业倍增计划的意见》。姑苏区、工业园区、高新区文化产业增加值占地区生产总值比重分别达7.18%、6.79%和6.67%。启动和推进全国文明典范城市建设,建立健全文明城市常态长效机制。新时代文明实践网络实现城乡全覆盖。巩固安全生产专项整治成效,全市各类生产安全事故起数、死亡人数同比分别下降42.2%和27.9%。
二、高质量发展存在的短板和弱项
尽管苏州高质量发展取得了积极进展,但对照中央和省委省政府要求、对照国内外先进城市发展水平、对照人民群众期盼,还存在不少短板和弱项。
(一)转型创新仍需进一步加快。当前苏州产业转型仍处于爬坡过坎的攻坚阶段,产业链、供应链韧性和竞争力有待进一步增强。2021年苏州高技术产业投资占固定资产投资比重13.9%,列全省第10位,占比同比提高1.2个百分点,列全省第10位。研发投入占比在全省虽居首位,但与北京、深圳、上海等城市相比仍有差距,科技自立自强任务艰巨。
(二)优质公共服务供给还待拉长补齐。与广大人民群众对美好生活的期盼相比,优质教育、卫生健康、养老服务等公共服务供给有待增强,公共服务均等化程度有待提高,公共服务精准化水平有待提升。例如我市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诊疗量占比为53.7%,在全省位列第12位。
(三)生态环境治理压力依然较大。苏州工业企业数量众多,能源消费量巨大,节能减排任重道远。2021年全市单位地区生产总值能耗在全省列第12位,同比下降0.9%,在全省列第9位。地表水达到或好于III类水体比例92.5%,在全省排第7位,低于南京(100%)7.5个百分点,生态环境保护仍需加大力度。
(四)安全生产任重道远。2021年我市先后发生了吴江区“7·12”四季开源酒店辅房坍塌事故、吴江区“12·6”黎里镇文旅项目房屋坍塌事故、相城区“12·6”采莲路富元家园外立面改造项目坠落事故。安全生产工作道阻且长,要时刻绷紧安全生产之弦,更好统筹发展和安全两件大事,全力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大局平安稳定。
三、苏州高质量发展评价考核开展情况
自2018年高质量发展监测评价考核实施以来,苏州聚焦高质量发展导向,建立切合苏州实际的高质量发展评价考核指标体系。充分发挥高质量考核评价的激励导向作用,通过评价考核把脉工作成效,寻找短板弱项,有效统一思想理念,形成纵横工作合力,积极推进全市高质量发展进程。
(二)聚焦精准谋划,更加注重考核科学导向。在设置考核指标过程中注重四个“突出”:突出对上衔接,全面落实“省考”指标;突出重点任务,体现苏州发展特点;突出为基层减负,切实精简指标;突出总体稳定,保持适度的延续性,评价方法与考核内容在优化调整的基础上尽可能保持一定的稳定性、延续性。
四、2022年苏州对县级市(区)高质量发展考核方案修订情况
为全面落实苏州高质量发展新任务、新要求,围绕高质量发展始终走在全省前列的目标,2022年将进一步优化指标体系和考核办法,发挥好考核的“指挥棒”作用,引导各地各部门坚定不移推动高质量发展。
(一)在框架结构上,保持延续性与稳定性
苏州对县级市(区)考核继续沿用上年框架,仍设置共性指标、个性指标和加减分项。一是为了突出各地主攻方向和发展重点,设置个性化指标。二是为激发各地真抓实干、干事创业的动力,围绕国务院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真抓实干督查激励通报,创新载体培育等方面设置加分项。共性指标与个性指标权重比例为80∶20。
(二)在指标设置上,突出承接与创新兼顾
一是全面落实上级要求。按照“能落尽落”原则,在省对设区市的考核指标中,剔除县(区)不适用指标,全面承接“国考”、“省考”要求,通过层层压实责任,强化市县联动,合力推进苏州高质量发展取得领先水平。
二是聚焦我市重点任务。立足苏州发展实际,抓深抓实市委市政府重点工作,考虑增设苏州特色指标。紧扣“数字经济时代产业创新集群发展”,增设产业创新集群发展等指标;发挥有效投入关键作用,增设工业重点项目投资指标;加强生态文明工作推进力度,增设“散乱污”企业(作坊)整治完成度、城镇污水处理提质增效达标区建成率等指标。
(三)在评价方法上,注重统一性与差异化相结合
对各板块采用同一套共性指标体系进行考核。为进一步体现考核的科学性、精准性、差异性,对部分指标根据板块发展特色和发展重点设置差异化权重,力求评价结果更加符合客观实际,例如对姑苏区加大服务业、民生类指标权重。
五、下一步工作
(一)以目标为牵引,强化责任落实。牢固树立“高质量发展走在全省前列”的目标导向,早谋划、早部署、早行动,围绕高质量指标体系,梳理细化各项指标的工作目标和任务,把工作抓实抓细抓出成效。加强对县级市(区)的工作指导和推进,协调处理评价考核过程中遇到的问题,推动评价考核工作的顺利开展。
(二)以问题为导向,着力补短补软。认真分析总结高质量发展过程中的短板弱项,对于落后的指标,分析研究制约发展的瓶颈,找到差距的症结所在,尽最大努力提升薄弱环节,确保短板弱项指标位次稳步提升。对于领先指标,持续巩固优势,发挥好评价考核的“压舱石”作用。
(三)以过程监测为抓手,强化对标对表。加强高质量发展指标日常分析,动态跟踪,全面掌握高质量发展进展情况。加强横向比较,及时开展省内城市对比分析,切实做到以数据找差距,以监测推落实,以考核促实效。
以上报告,请予审议。
附表2021年度苏州县级市(区)高质量发展绩效评价考核指标体系
序号
指标名称
计量单位
权重
工作责任部门
1
人均地区生产总值
元
3.5
市发改委
市统计局
2
营商便利度
分
3
新登记法人企业数
个
市行政审批局、市市场监管局、市发改委、市商务局
市行政审批局、
市市场监管局
4
制造业增加值占地区生产总值比重
%
2.5
市工信局
5
规模以上工业核心增加值率
6
工业投资完成情况
市工信局、
7
贸易额占全市比重及增速
市商务局
8
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增速
9
普惠型金融重点领域贷款余额占比
市金融监管局、苏州银保监分局、人行苏州中心支行
10
政府性债务率
市财政局
11
工业战略性新兴产业产值占规模以上工业总产值比重
12
数字经济核心产业增加值占地区生产总值比重
市发改委、市工信局、市统计局
13
研发投入占地区生产总值比重
市科技局
市科技局、市统计局
14
技术合同成交额与地区生产总值之比
1.5
15
每十亿元地区生产总值发明专利拥有量
件
16
每万家企业法人中高新技术企业数
市科技局、市行政审批局、市市场监管局
17
高技术产业投资占固定资产投资比重
市工信局、市发改委
18
美丽宜居城市建设水平
市住建局、市人防办、市水务局、市城管局、市园林局等
市住建局、
市人防办
19
乡村振兴实绩水平
市农业农村局、
市粮食和储备局
20
社会文明程度测评指数
市委宣传部
21
文化产业增加值占地区生产总值比重
市委宣传部、
市文广旅局
22
碳达峰水平
市发改委、市工信局、市生态环境局等
23
单位地区生产总值建设用地使用面积
公顷/亿元
市资源规划局
24
单位地区生产总值用水量
立方米/
万元
市水务局
25
空气质量
—
市生态环境局
26
地表水达到或好于Ⅲ类水体比例
27
货物和服务贸易进出口总额占全市比重及增速
28
实际使用外资占全市比重及增速
29
城镇新增就业人数
人
市人社局
30
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
市发改委、市人社局、市农业农村局
国家统计局苏州调查队
31
普通高中资源新增供给水平
市教育局
32
人均接受文化场馆服务次数
次
33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诊疗量占比
市卫健委
34
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保障水平
35
困难群众服务保障覆盖率
市民政局
36
退役军人服务保障水平
市退役军人局
37
食品安全水平
38
安全生产水平
市应急管理局
39
网格化服务管理水平
市委政法委
40
道路交通管理质态综合评价
市公安局
41
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综合评价
市住建局
42
每万常住人口重复信访量
市信访局
关于落实中央“少捕慎诉慎押”要求
工作情况的报告
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李军
现在,我代表市检察院报告我院贯彻落实中央“少捕慎诉慎押”刑事司法政策的工作情况,请予审议。
一、落实中央“少捕慎诉慎押”要求的实践成效
近年来,苏州检察机关在市委和上级院的正确领导下,在市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关心和有力监督下,自觉服务保障苏州经济社会发展大局,依法能动履职,切实发挥好“少捕慎诉慎押”刑事司法政策在助推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方面的积极作用,确保办案三个效果的有机统一。
三是释放善意,充分发挥认罪认罚钝化社会矛盾作用。明确认罚应当包括愿意赔偿被害人损失、愿意赔礼道歉、修复社会关系。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施行以来,在化解社会矛盾、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为“少捕慎诉慎押”政策的落实提供了良好的适用基础。从司法实践来看,90%的案件适用了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刑事案件上诉率从2018年的8.26%降至2021年的3.55%,其中认罪认罚案件上诉率仅为0.61%,被告人真正服判悔过,既节约了司法成本,又让刑罚的惩戒和教育作用得到充分彰显。苏州检察机关在办案过程中充分发挥刑事和解等价值作用,22%的相对不起诉案件在检察环节进行了刑事和解,有效化解社会矛盾。
二、苏州检察机关落实中央“少捕慎诉慎押”要求的有关做法
(一)准确把握制度内涵,确保司法政策精准适用
一是以完备制度确保捕、诉案件质量。苏州检察机关先后出台《逮捕强制措施实施办法》《强化起诉必要性审查的工作办法》《不起诉工作操作规范》等规范性文件。除了规定不捕、不诉情形外,也规定了应当逮捕、应当起诉的情形,避免不捕、不诉权的滥用。除了将捕后轻缓刑纳入考核范围外,也将不捕、不诉案件纳入重点评查范围,将涉及公职人员身份的不捕、不诉案件纳入重点督查范围,确保不捕、不诉适用规范适当。
(二)强化系统思维,促进政法机关协同落实
一是与公安机关凝聚共识。公安机关作为打击犯罪的机关,追求打击数和羁押率是情有可原。苏州检察机关在落实“少捕慎诉慎押”刑事司法政策过程中,始终致力于在不捕、不诉案件办理中充分听取公安机关意见,逐步形成共识。与市公安局联合出台《关于不捕、不诉案件听取公安机关意见的规定》。制度施行以来,苏州检察机关共就2210件不捕、不诉案件逐一听取公安机关意见,邀请公安机关侦查人员列席检察官联席会议或检委会230次。同时,苏州检察机关依托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自加压力,快速高质办理简易案件,减少不必要的退查。随着工作的不断推进,公安机关与检察机关对不捕、不诉问题逐步形成共识。
三是多措并举促进综合治理。针对外来人口犯罪占比较高的现状,检察机关采取“异地联动”等多种措施,努力实现外地人员适用取保候审“同城待遇”。吴江区检察院积极利用长三角一体化发展区位优势,与多地会签《逮捕必要性审查和社区矫正法律监督协作办法》,加强跨省异地逮捕必要性审查,统一不起诉标准。与辖区司法局联动,成立人民调解委员会检察工作室,对于刑事和解的轻罪案件,依法作出不捕、不诉决定。
(三)强化内外监督,确保程序和实体公正
一是加强释法说理。苏州检察机关出台的《逮捕强制措施实施办法》《不起诉工作规范》均要求检察官加强对不捕、不诉案件的说理,尤其是有被害人的案件,要将矛盾是否化解作为作出不捕、不诉决定的重要依据。作出决定前,要听取被害人意见,将理由说到位并记录在案。对于没有听取被害人意见书面记录的案件,作为重点质量评查案件进行督查,不断压缩检察官被寻租的空间。
二是强化公开听证。为提高不捕、不诉案件的办理质量。检察机关不断拓宽公开听证范围,苏州检察机关在人民检察院羁押听证办法基础上,探索以听证方式对不捕不诉复议复核案件进行纷争化解。2020年以来,苏州检察机关对190件不起诉案件举行公开听证,广泛听取意见,注重说理效果。
三是接受当事人廉政监督。出台《办理刑事案件中强化当事人廉政监督的工作办法》,逐案向不捕不诉案件的当事人送达《廉政监督权利告知书》《廉政监督反馈表》,主动接受外部监督,提升司法机关公信力。2021年6月,案件当事人袁某收到《告知书》后向相城区检察院反映,李某龙曾以“找关系”摆平案件为由向其索要“打点费”20余万元。该院立即将线索移送公安机关并积极引导侦查,李某龙因涉嫌诈骗罪被检察院批准逮捕。
三、存在的问题及下步打算
中央“少捕慎诉慎押”刑事司法政策在苏州落实有力,也取得了一定成效,但实践中仍然存在一些问题:一是理念意识仍需更新。“构罪即捕”的思维惯性一定程度上影响着政策的落地,仍然存在认为不捕不诉就是放纵犯罪的认识偏差。二是制度机制仍需完善。刑事和解等配套措施还需进一步健全,少捕慎诉慎押刑事司法政策在化解社会矛盾方面的作用仍需进一步发挥。三是队伍素能仍需提升。有些检察官对不捕、不诉标准把握不准确,不能发挥能动司法作用,仍然存在机械执法、就案办案情况。同时,不捕、不诉案件也存在着一定的廉政风险。
下一步,苏州检察机关将和其他政法机关一道协同发力,构建完善更加有效的制度机制,进一步推动政策落实的深化见效。我们将努力做好以下四点:
一是持续加强与政法部门的沟通。以全市侦查监督与协作配合办公室全面落地为契机,进一步加强与政法单位的沟通,确保同向发力,共同推进制度落地。
二是加大释法说理赢得社会理解。充分发挥公开听证、在有争议的案件决定不逮捕、不起诉之前充分听取侦查机关、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人民监督员意见,提高检察机关不捕、不诉决定的司法审查力度。通过个案释法说理、法律宣传等工作,积极传导司法理念,争取人民群众对非羁押措施、非刑罚措施的理解和认可。
四是强化自身队伍建设。通过定期培训、岗位练兵、完善考核等方式,提升检察官精准适用不捕、不诉权的能力水平。进一步健全完善内部监管制度,严格执行过问和干预、插手司法办案记录报告“三个规定”,加强检察官廉政教育,坚决防止“人情案”“关系案”“金钱案”。
各位领导,听取我院落实中央“少捕慎诉慎押”刑事司法政策的报告,体现了市人大常委会对检察机关该项工作的重视、关心和支持。我们将认真落实本次市人大常委会的有关意见和要求,在贯彻中央“少捕慎诉慎押”刑事司法政策过程中,不断凝聚共识、深化实践,充分发挥党的刑事政策在惩治犯罪、维护稳定、促进和谐方面的功能优势,并主动接受市人大和社会各界的监督,为苏州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和社会和谐稳定作出更多检察贡献,以实际行动迎接党的二十大胜利召开。
有关用语说明
1.速裁程序:速裁程序是人民法院审判刑事案件适用的审理程序之一。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案件,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被告人认罪认罚并同意适用速裁程序的,可以适用速裁程序,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判。速裁程序的审理期限为十日,对于可能判处有期徒刑超过一年的,可以延长至十五日。
人民检察院在提起公诉时,可以建议人民法院适用速裁程序。办理认罪认罚案件过程中,检察官会进行释法说理,由犯罪嫌疑人选择是否同意适用速裁程序。
3.逮捕强制措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一条规定,对于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取保候审不足以防止发生社会危险性的,应当予以逮捕。逮捕是我国刑事诉讼程序中最为严厉的强制措施,一般应当应用于社会危险大、主观恶性大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因此,捕后判处轻缓刑的案件,反映出检察机关在办理批准逮捕案件时,未能准确考量案件的逮捕必要性,是检察机关评价逮捕案件办理质量的重要指标。
4.侦查监督与协作配合办公室:2021年10月,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联合印发《关于健全完善侦查监督与协作配合机制的意见》,要求进一步健全完善侦查监督与协作配合机制,并就设立侦查监督与协作配合办公室作出专门规定。目前,苏州两级检察机关均已设立办公室。办公室承载着监督、配合、制约机制的组织协调、统筹推动、督促落实、确保正常运转的职能,是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协同构建以证据为核心的刑事指控体系,全面提升刑事案件办理质效的重要举措。
关于苏州市2022年本级预算
调整方案(草案)的报告
市财政局局长刘小玫
今年以来,全市各级财政部门坚决贯彻落实中央、省、市各项决策部署,坚持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充分发挥积极财政政策作用,聚焦财政资源统筹,优化财政支出结构,提高资金支出效益,切实推动全市经济社会健康平稳发展。
今年,受俄乌冲突、疫情蔓延等多重因素叠加影响,经济下行压力较大,为应对各种不利因素,党中央、国务院部署、实施了新的组合式税费支持政策,包括大规模留抵退税、制造业中小微企业缓税以及六税两费减免等,一方面有力地支持企业减负纾困,另一方面也会造成财政收入的减少。1~5月,全市完成一般公共预算收入1001.2亿元,减收173.3亿元,同口径下降6.3%,税比85.2%;全市完成一般公共预算支出972.7亿元,增支26.4亿元,增长2.8%。
本次调整预算的总体思路是:严格贯彻落实政府过紧日子的要求,坚持厉行节约,坚持总量控制,大力优化结构,进一步加快盘活财政存量资金,推进财政资金统筹使用,通过压降一般性支出、非紧急非刚性支出,将节省的资金更多的用于企业纾困等急需项目。
收入方面,考虑到随着经济运行进入向上修复期,财政收入预计也将会稳步回升,且减税缓税政策仍有不确定性,收入预算本次暂不做调整。支出方面,除了债券发行需追加预算支出,其他仅进行结构调整,主要措施是:压减公用经费,公务接待费、会议费、培训费,因公出国经费;追减各类受疫情影响的工程进度款;追减各类非刚性、非紧急项目支出,统筹用于纾困等急需方面。下面我受市政府的委托,向本次常委会会议报告2022年本级预算调整情况。
一、本级一般公共预算调整
(一)市级一般公共预算支出预算调整
市十七届人大一次会议通过的市级一般公共预算支出预算为3855714万元,加上新增一般债券20000万元,建议调整为3875714万元,调增20000万元,增长0.5%。本次涉及调整的主要内容有:
追减项目合计123400万元,主要是:苏州大学附属第一医院总院二期工程等基建项目因疫情等因素影响追减58211万元,“1+N”生物医药专用资金等项目根据实际需要追减35098万元,厉行节约压缩经费追减12000万元,农村现代化资金调整至政府性基金预算列支追减10000万元,姑苏区社区党组织为民服务等项目追减8091万元改由一般转移支付保障。
新增一般债券合计20000万元,主要是:苏州国际快速物流通道二期工程-南湖路快速路延伸工程(东段)追加15000万元,苏州国际快速物流通道二期工程-长江路南延工程追加5000万元。
(二)园区一般公共预算支出预算调整
市十七届人大一次会议通过的园区本级一般公共预算支出预算为2366050万元,加上新增一般债券61100万元,建议调整为2427150万元,调增61100万元,增长2.6%。苏相合作区一般公共预算支出预算192781万元,本次不作调整。本次涉及调整的主要内容有:
追减项目合计163727万元,主要是:医疗运营补助、微巴运营补贴、居民养老及医疗保险等补贴追减95195万元改由上级转移支付保障,街道区域环境整治与维护调整至政府性基金预算列支追减33400万元,星海医院改扩建等基建项目因新增债券到位及实际进度原因追减34071万元,厉行节约压缩经费追减1061万元。
新增一般债券合计61100万元,主要是:312国道东段改扩建追加40000万元,文景路北义务制学校追加14000万元,园区八中改扩建工程(二期)追加7100万元。
二、本级政府性基金预算调整
(一)市级政府性基金支出预算调整
市十七届人大一次会议通过的市级政府性基金支出预算为2154376万元,加上新增专项债券69500万元,建议调整为2223876万元,调增69500万元,增长3.23%。本次涉及调整的主要内容有:
追减项目合计161270万元,主要是:苏州北站综合枢纽工程项目追减42600万元,江苏白洋湾口岸暨国际铁路物流中心码头工程追减22000万元,桃花坞历史文化片区综合整治保护利用工程追减19800万元,市级轨道项目资本金等追减53270万元。
追加项目合计161270万元,主要是:预留偿债项目资金90270万元,因债券资金未到位追加南大苏州校区建设(市级补助)30000万元、中环二期项目垫资追加31000万元,农村现代化资金改由政府性基金列支追加10000万元。
新增专项债券合计69500万元,主要是:苏州市妇幼保健院追加28000万元,苏州市太湖新城医院追加20000万元,娄江及福星污水处理厂提质增效工程追加10000万元,市立医院康复医疗中心追加10000万元,工职院综合实训大楼建设项目追加1500万元。
(二)园区政府性基金支出预算调整
市十七届人大一次会议通过的园区本级政府性基金支出预算为1915280万元,加上新增专项债券173500万元,及动用上年结余等166947万元,建议调整为2255727万元,调增340447万元,增长17.8%;苏相合作区政府性基金支出预算为333754万元,本次不作调整。本次涉及调整的主要内容有:
追减项目合计266500万元,主要是:轻轨建设出资追减173000万元,因新增债券资金到位追减312国道苏州东段改扩建等建设项目83500万元,散乱污整治项目追减10000万元。
追加项目合计433447万元,主要是:娄葑南片区、斜塘南片区等区域更新项目追加150375万元,独墅湖示范区、金光产业园等重点项目追加130000万元,老镇改造、土地整理等项目追加89000万元,街道区域环境整治与维护追加33400万元,新增农业农村统筹支出18985万元,土地收储追加11369万元,金鸡湖及周边区域水环境治理追加318万元。
新增专项债券合计173500万元,主要是:独墅湖医院二期追加50000万元,通苏嘉甬铁路(园区段)追加50000万元,职教园区追加46600万元,星海医院改扩建追加7000万元,企业总部基地综合管廊一期追加4500万元等14个项目。
三、本级地方政府债务情况
(一)地方政府债务限额余额
1.市级地方政府债务限额余额
2021年市级地方政府债务限额3217000万元,其中:一般债务限额1324700万元,专项债务限额1892300万元,2021年12月末市级地方政府债务余额2201099万元,其中:一般债务余额1008777万元,专项债务余额1192322万元。2022年新增债券额度89500万元,其中:新增一般债券额度20000万元,新增专项债券额度69500万元,2022年5月末市级地方政府债务余额2499924万元,其中:一般债务余额1098102万元,专项债务余额1401822万元。
2.园区地方政府债务限额余额
2021年园区地方政府债务限额1835100万元,其中:一般债务限额953900万元,专项债务限额881200万元,2021年12月末园区地方政府债务余额1381489万元,其中:一般债务余额657592万元,专项债务余额723897万元。2022年新增债券额度234600万元,其中:新增一般债券额度61100万元,新增专项债券额度173500万元,2022年5月末园区地方政府债务余额1885497万元,其中:一般债务余额733900万元,专项债务余额1151597万元。
(二)本级地方政府债券发行情况
1.市级地方政府债券发行情况
按照国家明确的地方政府债券资金的使用方向和范围,截至目前,2022年市级新增地方政府一般债券资金20000万元,新增专项债券资金69500万元。再融资债券资金319000万元(其中:一般债券179000万元,专项债券140000万元),全部用于偿还对应地方政府债券本金。市级地方政府债券发行合计408500万元。
2.园区地方政府债券发行情况
按照国家明确的地方政府债券资金的使用方向和范围,截至目前,2022年园区新增地方政府一般债券资金61100万元,新增专项债券资金173500万元。再融资债券资金314400万元(其中一般债券60200万元,专项债券254200万元),全部用于偿还对应地方政府债券本金。园区地方政府债券发行合计549000万元。
各位组成人员,我们将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历次全会精神,不断提高政治判断力、政治领悟力、政治执行力,自觉接受市人大常委会的监督,认真落实本次会议审查意见,围绕全市经济社会发展大局积极发挥财政职能保障作用,以实际行动迎接党的二十大胜利召开!以上报告,请予审议。
关于批准苏州市2022年本级预算调整方案的决议
苏州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听取了市财政局局长刘小玫受市人民政府委托作的《关于苏州市2022年本级预算调整方案(草案)的报告》,对市政府提出的苏州市2022年本级预算调整方案(草案)进行了审查,决定批准苏州市2022年本级预算调整方案。
关于《苏州市数据条例(草案)》的说明
市人民政府副秘书长、市大数据管理局局长顾建明
根据会议安排,下面我受市政府委托就《苏州市数据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草案)》)作如下说明:
一、《条例(草案)》制定的必要性
二、《条例(草案)》的基本原则和主要依据
三、《条例(草案)》的起草过程
市政府高度重视数据立法工作。2020年5月,市大数据管理局牵头制定公共数据开放政府规章,形成《苏州市公共数据开放管理暂行办法(建议稿)》。后经市委深改委会议研究,该项目提升为2021年市人大立法调研项目。2021年1月,市大数据管理局组织成立立法调研工作专班,联合高校专家学者,对国内外公共数据开放利用283份文本进行深入研究,赴市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开展专题调研,形成了超2万字立法调研报告,并同步开展了条例起草工作。今年年初,数据条例被市人大列入年度正式立法计划,3月又被省人大列为2022年全省设区市三个立法精品培育工程项目之一。
今年以来,市大数据管理局认真落实市委、市政府主要领导批示要求,先后组织召开多轮专题座谈会,充分听取各地各部门、行业领域知名专家意见建议,研究明确我市数据立法的基本思想、主要框架和关键问题。经过七轮讨论修改并书面征求各地各部门意见,3月初形成了较为成熟的《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面向各县级市(区)、市各有关部门和单位、社会公众广泛征求意见。4月,市司法局会同市人大、市大数据管理局开展了《条例(草案)》合法性审查,期间市政府分管领导多次听取专题汇报并提出建议。在多次征求意见和集中修改完善后,于5月18日经市政府第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形成《条例(草案)》送审稿。
四、《条例(草案)》主要问题的说明
《条例(草案)》聚焦总体要求、公共数据、要素流动、数据权责四大方面,包括总则、数据共治、公共数据、数据利用、数据要素市场、数据权益、数据保障、法律责任和附则共九章六十四条。主要内容如下:
一是明确总体要求。第一、第二章明确了各级人民政府及部门在数据治理工作中的具体职责分工,创新性地提出“数据共治”概念,建立政府主导、社会参与的数据共治体制,并形成区域数据治理合作机制,为全市数据管理工作构建了制度框架。
三是促进要素流动。《条例(草案)》第四章提出要加强产业、民生、治理等方面的数据利用,推动信息基础设施、数字经济、数字征信等领域数字化进程。第五章重点聚焦数据要素流通,对数据资产管理、交易流通、数据要素市场作出了原则性规定,为后续数据交易落地实施提供法律保障。
四是理清数据权责。《条例(草案)》第六章围绕数据权益,界定了在数据流通过程中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的权利和义务;第七章聚焦数据安全,提出了数据安全责任制、分类分级管理等体制机制要求,为数据安全保障提供了指导性意见;第八章明确法律责任,对违反本条例规定各类行为的法律责任作出了具体规定。
以上说明连同《条例(草案)》,请予审议。
关于《苏州市数据条例(草案)》
审查意见的报告
根据《苏州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的规定,我工委对市人民政府提请市人大常委会审议的《苏州市数据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草案)》)进行了审查。现将审查意见报告如下:
通过调研和审查,从总体上看,市政府提请本次会议审议的《条例(草案)》经过多次讨论修改,贯彻了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数据工作的总体要求,结合了我市数据工作实际,已具有较好的工作基础,符合提请市人大常委会审议的基础条件,但是有些方面还需要作进一步研究、修改和完善:
一、关于条例的架构、定位和内容
二、关于进一步明确数据的管理体制
《条例(草案)》第六条第一款规定“市、县级市(区)大数据主管部门是公共数据管理的主管部门,负责统筹规划、综合协调本行政区域内数据发展和管理工作,促进数据综合治理和流通利用,推进、指导、监督全市公共数据工作,建立公共数据共享开放、开发利用工作协调机制。”主管部门职能在逻辑上不一致,公共数据是数据子集,如果要将其职能扩展为数据的主管部门,应进一步理顺有关职能。
按照管行业要管数据原则,第六条第四款中科技、教育、自然资源、住建、交通运输、卫生健康、金融、电信等行业除了负有本行业本领域安全监管职责外,还应负有数据业务统筹、协调、指导、监督等职责。此外,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二条分别是关于统计、价格、市场监管部门职责,逻辑上属于管理体制安排,建议合并到本条作为一款。
三、关于完善公共数据管理体系
调研反映,针对公共数据管理,应增加如下内容:一是健全公共数据供需管理。建立市、县级市(区)两级的公共数据资源目录体系,支持资源目录市、县级市(区)联动对接。健全属地公共数据回流和反馈机制,支持公共数据省、市、县级市(区)级多级联动对接。及时跟踪处理公共数据需求,实现闭环服务管理。二是加强公共数据质量管理。组织制定公共数据质量管理制度和规范,建立健全质量监测和评估体系,并组织实施。公共管理和服务机构应当按照公共数据质量管理制度和规范,建立和完善本机构公共数据质量管理体系,保障公共数据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可用。对公共数据质量进行实时监测和定期评估,并建立异议与更正管理制度。
四、关于促进公共数据共享和开放
六、关于数据人格权益
七、关于生物识别数据保护
生物识别数据是指自然人的身体、生理、行为等生物特征进行处理而得出的能够识别自然人独特标识的个人数据,作为重要的个人信息,应当予以合理限制。建议参考深圳数据条例,在《条例(草案)》第一章总则部分新增生物识别数据的定义。将第五十条“生物识别信息”改为“生物识别数据”,并增加限制生物识别数据的过度使用条款。处理生物识别数据的,不得以生物识别数据作为唯一方案,应当在征得该自然人明示同意时,提供处理其他非生物识别数据的替代方案,由于特定目的处理生物识别数据的,未经自然人明示同意,不得将该生物识别数据用于其他目的。
八、关于数据要素市场培育
调研反映,当前数据要素市场体系有待进一步培育和完善,市场主体在使用数据时面临一些难题,如数据使用和收益权益不清晰、缺乏数据价值评估机制、大企业垄断以及数据泄露风险等问题,阻碍了数据价值潜力的充分释放。为此,为了鼓励先行先试,建议进一步研究评估增加以下内容:一是鼓励产业领域权威研究高端智库参与开展数据融合应用,支持传统产业数字化转型升级;二是鼓励探索区块链、隐私计算等技术在数据隐私交易和安全领域的应用;三是推动行业龙头企业与产业链上下游企业合作,探索利益分成、直接购买等多种数据交易方式;四是推动数据质量评估认证和数据价值评估;五是加强对数字垄断监管,促进数据要素市场公平竞争,加强对中小企业数据权益保护,针对数据要素市场“搭便车”“不劳而获”“大数据杀熟”等竞争乱象,制定促进公平竞争制度。
九、关于发挥工业互联网数据作用
《条例(草案)》主要涉及公共数据和个人数据,对企业数据、行业数据、互联网数据等均未涉及。苏州是制造业大市,拥有雄厚的工业基础,发挥产业数据要素的乘数作用和倍增效应,对于推动经济发展质量变革、效率变革、动力变革具有重要意义。工业互联网大数据作为制造业核心要素,将有力支撑构建数字化、网络化、智能化的新型生产制造体系和服务体系。当前我市正在推进数字经济时代产业创新集群发展,迫切需要充分发挥数据要素的支撑作用。为此,条例应探索扩展数据范围,开展产学研用合作,鼓励构建完善工业互联网合作共享机制,加强工业互联网领域数据共享和开放顶层设计,构建公平、开放、透明的市场规则体系,培育工业互联网合作共享生态,激发市场主体开展工业互联网数据合作的积极性。
十、关于细化保护数据全生命周期安全
十一、关于数据跨境流动
十二、关于建立数据领域公益诉讼制度
十三、关于进一步明确法律责任
《条例(草案)》第八章法律责任部分并未实质性设置惩罚条款,仅设置相应的义务,而不设置监管责任、违法责任,难以实质性推动条款的落实,亦不足以整治现有数据乱象。建议进一步明确负责监管的部门,法律责任,进行细化并加强惩治力度。可以明确违反条例规定处理数据,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同时,还应增加对运营数据的中介机构的法律责任。
此外,《条例(草案)》中有些条款的内容、文字表述还需要作进一步斟酌、修改。
关于《苏州市城市绿化条例(修订草案)》的
说明
市园林和绿化管理局局长曹光树
受市人民政府委托,我就《苏州市城市绿化条例(修订草案)》(以下简称《修订草案》)作如下说明:
一、《条例》修订的必要性
《苏州市城市绿化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自1995年7月公布施行以来,先后作了五次修订,为我市城市绿化高质量发展起到了有力的保障作用。当前,根据新时代、新使命、新要求,再次修订十分必要。这是践行以人民为中心发展思想的需要,增加了绿色惠民为民的内容,增强了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这是衔接上位法精神的需要,近年来,国家、省级城市绿化条例都作了修订,北京、上海、深圳、杭州、南京等城市绿化条例也都作了修订;这是适应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根据苏州打造向世界展示社会主义现代化“最美窗口”的发展定位,以及苏州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十四五”规划要求,需要不断更新城市绿化发展理念和内容;这是守住城市绿色底线的需要,通过地方立法来强化“绿线”管控,为城市绿化筑起法治屏障;这是适应机构改革发展的需要,根据苏州“放管服”和城市绿化职能下放的实际,需要修订《条例》中有关条款与工作实践不相符的地方。
二、《修订草案》的立法依据和起草过程
(一)《修订草案》立法依据
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国务院《城市绿化条例》、《江苏省城市绿化管理条例》《城市绿线管理办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科学绿化的指导意见》《建设部关于建设节约型城市园林绿化的意见》《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风景名胜区保护和城市园林绿化工作的意见》等有关法律规章、规范性文件,同时借鉴北京、上海、深圳、成都、杭州、南京、常州等城市的地方性绿化法规。
(二)《修订草案》起草过程
1.立法评估。2021年8月,我局成立了立法评估小组,制定了工作方案,发布了立法公告,并委托律师事务所进行了立法评估。
2.实地调研。先后组织赴杭州、南京、上海学习,对各板块开展了3轮立法工作调研。
4.征求意见。2021年8月—2022年3月,广泛征求各地各部门和公众意见建议3次,共征集意见240余条,采纳意见126条。
5.修改论证。2021年1月—2022年5月,先后对《条例》作了8轮修改,完成了合法性审查。
2022年5月18日,在市政府第4次常务会议上审议通过了《修订草案》。
期间,市人大常委会李亚平主任、徐美健副主任、吴晓东副主任、杨知评党组成员、沈国芳副主任、黄靖副主任、周旭东党组成员进行了调研指导,对修订立法的程序、时限和内容提出了明确要求;市政府施嘉泓副市长多次听取汇报,对立法内容提出了完善意见。
三、《修订草案》的主要内容
原《条例》共七章、三十七条,现《修订草案》共六章、三十八条,基本保留了原有章节,新增15个条款,合并及删除14个条款,重点修改8个条款,主要修改内容包括绿化规划编制、规划指标、永久性绿地保护、居住区绿化、道路绿化、裸露土地绿化、立体绿化、绿化用地占用、绿地地下空间开发等。
(一)突出规划引领作用。对“规划”章节进行了全面修改,《修订草案》第八条、第九条在原有的市、县级市城市绿化规划基础上,新增了区绿化实施规划,并规定了各层级规划编制的程序和内容;第十条明确了城市绿化规划与控制性详规的关系,提高了规划的科学性和可实施性。
(二)科学设置规划指标。原《条例》制定之初,考虑到当时苏州城市绿化基础比较薄弱,为大幅提升城市绿化总量,对各类建设项目绿地指标都提出了详细的规定。为了更好地统筹城市绿地资源,更加注重因地制宜和惠及民生福祉,《修订草案》第十一条将由原来的明确“单体项目绿地指标”转变为控制“总体绿地指标”。
(三)明确市、县(区)两级绿化职能。根据“放管服”改革的要求,在立法上明确将市级城市绿化建设、管理、审批等职能下放给属地政府,同时强化市级主管部门的行业统筹、指导等职能。《修订草案》第三条、第四条明确了各级政府、街道、主管部门的职责;第八条、第十六条、第三十二条新增市级绿化规划统筹、导则规范编制、建立资源信息等行业指导职能。
(六)践行绿色发展理念。为推动我市节约型城市绿化建设,《修订草案》第五条规定了城市绿化应遵循生态、开放、共享、节约的原则,体现历史风貌和地域特色;第二十三条鼓励发展立体绿化、林荫停车场,提升城市生态景观效果;第三十一条提出了建立绿化废弃物收运处体系,促进绿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
(七)回应民生热点问题。积极回应百姓关切,《修订草案》第十七条规定了居住区绿化布局、树种选择,并要求公告绿地平面图;第十八条规定了道路绿化植物品种、配置要求;第二十二条规定了涉及公共利益的城市绿化项目方案应当征求公众意见,并开展专家论证和风险评估,让市民享有更多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
以上说明连同《修订草案》,请一并予以审议。
关于《苏州市城市绿化条例(修订草案)》
市人大常委会环资城建工委主任陆文华
一、修订《条例》的必要性
城市绿化是城市生态系统的重要组成部分,在改善生态环境、提升城市品质、美化居住环境中发挥着重要作用,是建设生态文明、实现可持续发展的重要举措。《条例》自1995年7月颁布实施以来,对于促进我市城市绿化工作走上法制化、规范化轨道,加快城市绿化建设、改善城市生态环境、提高居民生活质量、提升城市形象品位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我市城市绿化建设不断上档次、上规模、上水平,实现了城市绿化的跨越式发展,建成全国首个国家生态园林城市群。
然而,随着形势不断发展,城市绿化工作出现了一些新情况、新问题,主要表现为:一是打造向世界展示社会主义现代化“最美窗口”,对城市绿化工作提出了更高要求,城市绿化品质急需进一步提升;二是为加快城市更新推动高质量发展,绿化工作理念亟待进一步更新;三是实施机构改革和管理重心下移后,《条例》关于绿化规划建设和审批执法等一些规定已经与实际工作不相符,城市绿化养护管理主体、责任义务、养护要求等也急待进一步明确;四是永久性绿地保护制度有待确立,城市绿地保护有待进一步加强。《条例》虽然经过多次小幅修改,但管理措施、绿化指标等规定已经难以适应形势发展,满足实际工作需要。因此,通过开展修订工作,进一步规范我市城市绿化的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工作,巩固和提升城市绿化水平,促进美丽苏州、宜居苏州建设,显得十分必要和迫切。
二、对《条例(修订草案)》的修改意见
1.关于城市绿化规划
城市绿化规划是开展城市绿化工作的重要蓝图和依据。《条例(修订草案)》第八条关于城市绿化规划的表述不够完整,缺少批准程序。建议将该条第二款中“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删去,在“并报同级人大常委会备案”前,增加“报市、县级市人民政府批准”的表述,以增强规划的权威性、严肃性。
2.关于城市绿化指标
3.关于住宅小区绿化管理
4.关于闲置建设用地绿化
依据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六十九条第五款规定“暂时不能开工的建设用地,建设单位应当对裸露地面进行覆盖;超过三个月的,应当进行绿化、铺装或者遮盖”,建议将《条例(修订草案)》第十九条修改为“超过三个月不能开工建设的裸露土地,土地使用权人应当对裸露土地整理后进行简易绿化,并公告为临时绿化”,并对临时绿化的标准、功能和简易绿化的植物种类等提出具体要求以指导实际操作,也利于防范一枝黄花等外来物种入侵。
5.关于城市立体绿化
6.关于绿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
随着城市绿化覆盖率的不断上升,园林绿化中修剪下的树枝及枯枝落叶等废弃物也随之增加。作为垃圾分类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近年来我市积极推进绿化废弃物处置工作,于2019年专门制定实施《苏州市城市园林绿化垃圾分类处置工作实施办法(试行)》。《条例(修订草案)》第三十一条也就绿化废弃处置作出了规定。在调研中,大家建议总结已有经验和行之有效做法,就园林绿化废弃物的“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处理作出更具体的规定,如规定在城市公园、绿地中应当优先使用绿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产品(如肥料、有机覆盖物),更有力地推动绿化废弃物的资源化利用。
7.关于绿化开放共享
调研中,大家认为城市绿化应该体现以人民为中心的主旨。建议学习借鉴常州等兄弟城市做法,在《条例(修订草案)》中增加要求城市公园和鼓励企事业单位“拆墙透绿”的表述,促进城市绿地开放共享。同时,对城市绿地在提高可进入性,合理设置步行道避免踩踏绿化,设置公共卫生间等便民设施方面提出要求,以进一步提升人民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8.关于禁止行为和法律责任的对应问题
9.关于专业术语和概念的名词解释
调研中,大家提出《条例(修订草案)》中“广场用地”、“居住区”等都属于专业术语,所表达的内容概念与日常字面理解有所不同。此外“城镇开发边界”、“公共利益”和“城市新建区和旧城改造区”等概念的内涵和外延不够明确。建议在附则中对这些专业术语和概念进行名词解释,以避免产生歧义影响实际操作。
10.其他具体修改意见
(2)建议在第十五条第二款第二项中的“由建设单位负责”改为“由建设单位或属地政府负责”,以更符合实际情况。
(3)建议将第二十四条第二款第二项“道路、铁路、桥梁、河道等的附属绿化由建设单位负责或者移交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管理负责”中的“建设单位”改为“养护单位”,理由是建设单位一般完成项目建设移交养护单位后就撤离或者注销,不再承担养护职责。
此外,《条例(修订草案)》的一些条款、文字尚需斟酌,建议一并加以修改规范,并对于上位法已经明确内容,适当进行简化。
关于《苏州市养犬管理条例(修正草案)》的
市公安局副局长黄戟
受市政府委托,我就《苏州市养犬管理条例(修正草案)》作如下说明。
一、修改背景
《苏州市养犬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于2007年3月1日正式实施,2018年8月24日市人大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对《条例》进行了第一次修正。《条例》的颁布实施对加强我市养犬管理,规范群众养犬行为起到了十分重要的作用。2021年1月《条例》上位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修订通过,并于2021年5月1日实施。现行《条例》中关于狂犬病疫苗免疫证明出具机构、犬只免疫工作的职责分工、未按规定对动物狂犬病免疫行为的罚款处罚幅度等规定与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有诸多不一致。为使《条例》与上位法保持一致,并不断强化养犬管理措施,根据市人大常委会2022年立法计划,市公安局会同市农业农村局对《条例》与上位法不一致的条款进行了全面清理和修改,同时对部分条款进行了完善。此外,2018年颁布的《苏州市机构改革方案》对有关部门职能进行了新的调整,根据新的机构名称,也对《条例》涉及的有关部门名称进行了修改。
二、修改原则
一是起草《条例(修正草案)》的法律依据主要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二是按照法制统一性的原则,《条例》的上位法已经作出规定的参照上位法执行,其余条款在结合苏州实际的基础上,参照上位法设置。三是注重保持法律稳定性,本次修改尽量减少对《条例》的改动,有其他上位法可以作为依据的,不再融合进《条例》中。四是积极配合机构改革,重点排查涉及机构改革的条款,将机构改革所涉的名称变动作为本次修改重点。
三、修改工作开展情况
为更好的推动《条例》落地见效,进一步增强法规的针对性、可操作性和可执行性,市公安局牵头会同市农业农村局将《条例》修正确定为市人大常委会2022年立法计划正式项目,并负责起草修正草案。2022年4月19日,市公安局将送审稿及起草说明报送市政府后,市司法局对《条例(修正草案送审稿)》的起草程序与条文内容进行了合法性审查。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之上,市司法局会同市公安局、市农业农村局并邀请市人大监司委、法工委对送审稿进行了修改。2022年5月18日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了《条例(修正草案)》。现提请市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
四、修改的主要内容
(一)修正所涉机构名称有关内容。拟将《条例》中的畜牧兽医部门统一修改为农业农村部门,市容市政(城市管理)部门统一修改为城市管理部门,卫生部门统一修改为卫生健康部门,以与机构改革后的单位名称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中的表述保持一致。
(三)修正犬只免疫方面有关内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三十条的规定,犬只免疫后,由动物诊疗机构出具免疫证明。因此,拟将《条例》中关于“畜牧兽医部门印发的动物狂犬病免疫证明”表述统一修改为“动物诊疗机构出具的动物狂犬病免疫证明”。
由于出具免疫证明的主体发生变更,拟将《条例》第十条第二款“畜牧兽医部门应当按照合理布局、方便接种的原则设置犬只狂犬病免疫点,也可以委托符合条件的动物诊疗机构开展犬只狂犬病免疫接种工作,并向社会公布”删除。将第十一条第二款修改为:“公安机关应当向社会公布养犬登记办理场所。”
为延续我市免疫管理工作之前的先进做法,切实加强犬只免疫管理工作,拟将《条例》第十条第一款修改为:“本市依法对饲养的犬只实施动物狂犬病强制免疫。犬只犬龄满三个月或者免疫间隔期满的,养犬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为犬只注射兽用狂犬病疫苗,取得动物诊疗机构出具的动物狂犬病免疫证明。免疫证明格式由农业农村部门统一制定。动物诊疗机构应当将犬只免疫信息及时录入犬只免疫管理平台。”
(五)修正违法行为的有关罚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违反动物免疫规定罚则的有关内容,拟将《条例》第三十一条修改为:“违反本条例第十条第一款规定,未对犬龄满三个月或者免疫间隔期满的犬只进行动物狂犬病免疫的,由农业农村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一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由农业农村部门委托动物诊疗机构代为处理动物狂犬病免疫,所需处理费用由养犬人承担。”
《条例》第三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养犬未经登记的,由公安机关责令养犬人在三个工作日内补办手续”,在执法实践过程中,由于在重点管理区域内饲养一条以上犬只的无法补办手续,因此拟将该条款修改为“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养犬未经登记的,由公安机关责令养犬人在三个工作日内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单位处以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以三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并没收犬只。”
以上说明,请予审议。
关于《苏州市养犬管理条例(修正草案)》
市人大常委会监察和司法工委主任张正龙
根据《苏州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的规定,我工委对苏州市人民政府提请市人大常委会审议的《苏州市养犬管理条例(修正草案)》(以下简称《条例(修正草案)》)进行了审查。现将审查意见报告如下:
一、修改《条例》的必要性
二、《条例(修正草案)》的审查过程
三、对《条例(修正草案)》的修改建议
我们感到《条例(修正草案)》与上位法的精神一致,固化了已有成果,保持了苏州的特色,根据《动物防疫法》的有关规定和我市的实际做法,提出如下修改建议:
1.将第五条中第八款:“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组织协调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做好本辖区流浪犬的控制和处置。”修改为:“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组织协调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做好本辖区流浪犬的控制和处置,防止疫病传播。”删除“应当”,增加“防止疫病传播”,以保持与上位法一致。
2.将第十、十四、十五、十七条中,“动物诊疗机构出具的动物狂犬病免疫证明”修改为“动物诊疗机构或者镇、街道动物防疫机构出具的动物狂犬病免疫证明”。因为农村养犬数量庞大,在农村开展这项工作的主管机构依然是镇、街道动物防疫机构,动物诊疗机构大多在市区,修改后更实事求是。
3.将第二十五条第三款“在江河、湖泊、水库等水域发现的死亡犬只,由所在地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组织收集、处理并溯源。”修改为:在江河、湖泊、水库等水域发现的死亡犬只,由所在地县级市(区)人民政府组织收集、处理并溯源。删除“市”,使责任区分更加明确。
4.将第二十九条第一款中“工商登记”修改为“市场主体登记”。
5.将第三十一条修改为:“违反本条例第十条规定,未对犬龄满三个月或者免疫间隔期满的犬只进行动物狂犬病免疫的,由农业农村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一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由农业农村部门委托动物诊疗机构代为处理动物狂犬病免疫,所需处理费用由养犬人承担。”删除了《条例(修正草案)》第三十一条中“第一款”的表述。
6.将第三十二条修改为:“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养犬未经登记的,由公安机关责令养犬人在三个工作日内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单位处以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以三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并没收犬只。”删除了《条例(修正草案)》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限期”的表述。
此外,按照立法技术要求对个别文字进行了修改。
关于《〈苏州市河道管理条例〉等四件地方性
法规(修正草案)》的说明
市人民政府副秘书长、办公室主任吴琦
现就《〈苏州市河道管理条例〉等四件地方性法规(修正草案)》作如下说明:
一、修改的背景
二、修改的过程
今年4月上旬,根据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的要求,市水务局、公安局、城管局、体育局等法规修改责任部门,有序开展了修改工作,包括召开座谈会、公开征求意见、集体审议等。
5月23日,市政府第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了《苏州市河道管理条例(修正草案)》《苏州市道路交通安全条例(修正草案)》;6月6日,市政府第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了《苏州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修正草案)》;6月13日,市政府第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了《苏州市市民体育健身条例(修正草案)》。根据市委全面依法治市委员会立法协调小组第四次会议精神,市政府将四件地方性法规的修正草案合并为《〈苏州市河道管理条例〉等四件地方性法规的修正草案》,现提请常委会审议。
三、修改的主要内容
本次对《苏州市河道管理条例》等四件地方性法规的8处条文进行了修改。
(一)《苏州市河道管理条例》
1.根据《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长江流域垂钓管理工作的意见》,将《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的“钓鱼”改为“垂钓”。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条第二款规定,禁渔区和禁渔期由国务院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规定,故删除《条例》第三十六条中的“捕鱼”。
2.《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第四十二条第三款规定“禁止在长江流域开放水域养殖、投放外来物种或者其他非本地物种种质资源”,据此将《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二项修改为“(二)在开放水域养殖、投放福寿螺、牛蛙、鳄龟、巴西龟等外来物种或者其他非本地物种种质资源”。
3.根据《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一款和第三十七条第一项规定,对于违法设置的鱼罾、鱼簖等捕鱼设施,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但在实践中,捕鱼设施的价值较低,所有人也无法确定,限期拆除的规定不具有操作性,因此,删除“限期拆除”的规定,修改为由水行政主管部门直接没收违法捕鱼设施。同时,对《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二款进行修改,与《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第八十五条的罚则保持一致。
(二)《苏州市道路交通安全条例》
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意见,删除《条例》第十四条第二款“交通安全设施、设备验收时,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等有关部门应当参与。”
(三)《苏州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
1.将第十二条第三款中的“控制性详细规划”修改为“国土空间总体规划”。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三款规定,将《条例》第五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拒不改正”修改为“情节严重”,将“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修改为“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四)《苏州市市民体育健身条例》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将《条例》第八条中修改为“体育行政部门应当会同城乡规划等部门根据本地区社会事业发展规划,组织编制公共体育健身设施设置规划,并纳入地区详细规划。”
2.将《条例》第二十二条修改为“违反本条例第九条第三款规定,新建、扩建、改建住宅区未按照规划同步建设公共体育健身设施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理。”
以上说明连同《〈苏州市河道管理条例〉等四件地方性法规(修正草案)》,请一并予以审议。
法规(修正草案)》审查意见的报告
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主任陈雪珍
一、审查工作开展情况
二、关于修正草案的审查意见
在广泛调研论证的基础上,我们对修正草案的合法性、合理性和可行性等方面进行了认真审查,认为修正草案认真贯彻落实行政处罚法、长江保护法、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生物安全法等法律、法规,充分体现了法制统一的原则。修正草案中有关法规条款的修改,具有上位法依据或者文件的明确规定,总体合理可行。结合调研论证意见,对修正草案提出如下修改建议:
1.关于《苏州市河道管理条例》
一是修正草案第三十七条第二项“在开放水域”明确的范围,仅是河道管理范围的一部分,建议删除“在开放水域”。
二是修正草案对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的修改与《江苏省河道管理条例》第五十条第二款规定不一致,建议按照省条例规定修改为:“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一项规定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限期拆除;逾期不拆除的,强行拆除,可以处以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2.关于《苏州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
一是修正草案对《苏州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第十二条第三款提出将“控制性详细规划”改为“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经与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会商,按照《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建立国土空间规划体系并监督实施的若干意见》,建议将“国土空间总体规划”改为“国土空间规划”。
二是修正草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对《苏州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第五十一条第一款有关单位的处罚作了修改,建议对违法行为表述一并修改,即将“未按照规定分类投放生活垃圾的”修改为“未在指定的地点分类投放生活垃圾的”。
3.关于《苏州市市民体育健身条例》
三、其他修改建议
2.关于《苏州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该法规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市、县级市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国家、省和本条例有关规定,制定、调整、公布生活垃圾分类指南。”《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四十七条规定:“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制定生活垃圾清扫、收集、贮存、运输和处理设施、场所建设运行规范,发布生活垃圾分类指导目录,加强监督管理。”对照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的规定,县级市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没有权限发布生活垃圾分类指导目录,为此,建议删除《苏州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第十六条第一款中的“县级市”。
关于《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议事规则(修订草案)》的说明
市人大常委会研究室主任李远延
2017年2月28日,市十六届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以下简称市人大常委会议事规则)。根据市人大常委会2022年工作计划,向本次会议提出《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修订草案)》(以下简称《修订草案》)。现将有关情况说明如下。
一、修订的必要性
2017年以来,习近平总书记就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发表了一系列新的重要讲话。习近平总书记在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四中全会报告中明确要求,健全人大组织制度、工作制度和议事规则。2019年7月,习近平总书记就纪念地方人大设立常委会40周年作出重要批示,要求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提高依法履职能力和水平,增强工作整体实效。2021年10月,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人大工作会议上发表重要讲话,深刻回答新时代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一系列重大理论和实践问题,为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加强和改进人大工作指明前进方向,提供根本遵循。
我市人大常委会在提高议事质量方面也进行了很多卓有成效的探索。比如,坚决贯彻党对人大工作的全面领导,确保人大工作正确的政治方向。修改《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的规定》,对常委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的原则、范围、工作机制等方面作出新的规定。邀请基层人大代表、立法专家顾问和基层立法联系点代表列席常委会会议,专题询问实现常态化,有效提升常委会会议的民主化、法治化水平。另外,在常委会会议的组织、协调,审议意见督办等方面,也积累了许多新的经验。所有这些,都为本届人大常委会进一步修改完善议事规则提供了实践依据。
二、修订的重点
市人大常委会议事规则共三十九条,我们逐条进行了梳理,对上位法有新规定的,统一改为最新规定。参照全国人大修改组织法的经验,可改可不改的,原则上不作修改。初稿完成之后,我们书面征求了市人大常委会各位领导,市人大各专委、市人大常委会各工委室,以及“一府一委两院”的意见。6月6日,市十七届人大常委会第4次主任会议对《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讨论稿)》进行了讨论。根据各方面提出的意见,向本次会议提出《修订草案》。
修订的重点主要是以下几个方面。
(一)加强党对人大工作的领导
1.根据组织法第三条,在第一章“总则”中新增第三条:“常务委员会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依照宪法和法律、法规行使职权。”
(二)发展全过程人民民主
2.根据组织法第四条,在第一章“总则”中新增第四条:“常务委员会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坚持和发展全过程人民民主,始终同人民保持密切联系,倾听人民的意见和建议,为人民服务,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
(三)积极推进依法治市
3.根据组织法第五条、第五十条第一款,在第一章“总则”中新增第五条:“常务委员会坚持推进依法治市,在本行政区域内保证宪法、法律、法规和上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决议的遵守和执行。”
(四)强调民主集中制原则
4.根据组织法第六条,将市人大常委会议事规则第二条第二款单独设置为第六条,并修改为“常务委员会实行民主集中制原则,应当充分发扬民主,集体行使职权”。
(五)强化会风会纪
5.良好的会风会纪是保证常委会依法高效履职的关键。市人大常委会议事规则仅在第六条用很短篇幅表述了请假制度,另外单独印发的《苏州市人大常委会会议请假制度》的内容也比较少。省人大常委会议事规则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则对请假制度作出了非常详细的规定。我们以省人大常委会议事规则为主要依据,参考南京、无锡、常州等市做法,将《苏州市人大常委会会议请假制度》并入《修订草案》,形成了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分别明确了常委会组成人员在五种情况下方可申请请假,对请假流程、缺席情况通报、一年内连续两次缺席处理等作出了规定。
6.将第十条关于列席对象的规定,放到第十三条。并依据《苏州市人大常委会会议请假制度》第五条、第六条新增第十四条,对列席人员请假作出了规定。
7.市人大常委会议事规则第二十二条第一款与第二十一条的内容重复,建议删去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9.参照省人大常委会议事规则第三十八条第二款,将第二十二条第三款修改为第二十八条第二款,“市监察委员会、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向常务委员会作专项工作报告,应当由主要负责人到会报告。因特殊情况,也可以委托其他负责人到会报告”。
11.根据组织法第五十四条第二款第四项“(主任会议)通过常务委员会年度工作计划”的规定,以及我市人大常委会年度工作要点由常委会会议通过的实际情况,将第二十七条修改为第三十三条。将“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工作机构应当在每年年底前提出下一年度拟进行专题询问的议题建议,由主任会议讨论决定后列入年度工作要点”,改为“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工作机构应当在每年年底前提出下一年度拟进行专题询问的议题建议,由主任会议讨论决定后列入下一年度工作计划”。
13.组织法第五十三条用了三款对质询进行了详细表述。据此,我们对市人大常委会议事规则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进行了修改完善,形成《修订草案》的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
14.组织法第五十八条用了三款对特定问题调查作出详细规定。据此,我们将市人大常委会议事规则第三十三条拓展为《修订草案》的第四十条、四十一条、四十二条。
15.参照省人大常委会议事规则第五十六条第二款,新增第四十五条,规定“议案草案或者草案修改稿有修改的,有关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应当将建议表决稿提请主任会议讨论,在表决前向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反馈修改意见采纳情况。”
16.参照省人大常委会议事规则第五十八条第三款,新增第四十六条,规定“对地方性法规草案表决稿中个别意见分歧较大的重要条款,可以单独表决。”
(七)进一步规范文本内容
17.按照组织法和省人大常委会议事规则的表述,对市人大常委会议事规则中“常委会”的简称,统一表述为“常务委员会”。
18.对涉及“一府一委两院”工作的部分,严格依据组织法规定,在适当的地方增加了“市监察委员会”。
19.第四章的标题“听取和审议工作报告”,依据监督法表述,改为“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
20.将市人大常委会议事规则第三十七条中的“《会报》”,改为“公报”。
我们还对其他一些文字进行了修改。
以上说明,连同《修订草案》,一并提请审议。
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常务委员会)是市人民代表大会的常设机关,对市人民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三条常务委员会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依照宪法和法律、法规行使职权。
第四条常务委员会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坚持和发展全过程人民民主,始终同人民保持密切联系,倾听人民的意见和建议,为人民服务,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
第五条常务委员会坚持推进依法治市,在本行政区域内保证宪法、法律、法规和上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决议的遵守和执行。
第六条常务委员会实行民主集中制原则,应当充分发扬民主,集体行使职权。
第二章会议的召开
第七条常务委员会会议每两个月至少举行一次。
常务委员会开会日期由主任会议决定,一般安排在双月25日。遇公休或者其他特殊情况时可以适当调整。
常务委员会根据需要,可以临时召集会议。
第八条常务委员会会议由主任召集并主持。主任可以委托副主任主持会议。
第九条常务委员会会议必须有常务委员会全体组成人员的过半数出席,方可举行。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出席常务委员会会议一般不准请假。因下列特殊原因不能参加会议的,方可申请请假:
(一)参加中央、国家和省级层面的重要会议和活动的;
(二)参加已经安排的出国(境)访问活动的;
(三)参加市委组织的重大会议、活动的;
(四)参加救灾、抢险或者处理事关社会安全稳定等突发事件的;
(五)因健康原因不能参加会议的。
因前款规定的特殊原因不能参加会议的,应当在会议召开前通过常务委员会办公室向常务委员会主任或者主持日常工作的副主任书面请假并得到批准;会议期间临时不能参加会议的,应当向秘书长请假,超过半天的应通过秘书长向主任或者主持日常工作的副主任书面请假并得到批准。
第十一条应出席会议人员的缺席情况,由常务委员会办公室进行统计,并在每年年终向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和市人民政府、市监察委员会、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书面通报,在常务委员会公报上公布。
第十二条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一年内未经批准缺席常务委员会会议两次以上的,主任会议应当按照规定程序,劝其辞去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职务。
第十三条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时,市人民政府、市监察委员会、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负责人应当列席会议。
根据会议内容,下列人员可以列席会议:
(一)不是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市人大专门委员会组成人员;
(二)不是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常务委员会副秘书长、常务委员会各工作机构和办事机构负责人;
(三)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
(四)各县级市、区人大常务委员会不是常委会组成人员的主任或者副主任一人;
(五)有关的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以下简称市人大代表);
(六)主任会议决定的其他有关人员。
列席常务委员会会议的人员有发言权,没有表决权和选举权。
其他列席人员,因故不能列席会议的,应向常务委员会办公室请假,并通过常务委员会办公室向秘书长汇报。
第十五条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草案由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提出,常务委员会全体会议决定。
常务委员会会议期间,如需临时调整议程,由主任或者主任会议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决定。
第十六条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应当在会议举行七天前,将会期、议程草案通知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和列席会议的有关部门或者有关人员。临时召集会议,应当及时通知。
第十八条审议人事任命事项时,被提请任命人员一般应当到会。
常务委员会任命的国家工作人员,在就职时应当公开进行宪法宣誓。
第十九条常务委员会会议以组成人员全体会议的形式举行,根据审议议题的需要,可以举行分组会议或者联组会议。
常务委员会分组会议的分组名单,由常务委员会办公室提出建议名单,常务委员会全体会议通过。分组会议由各组常务委员会委员轮值担任召集人,所有列席会议人员编入各组。
各组召集人应当向全体会议汇报本组审议情况。
第三章议案的提出和审议
第二十一条市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交付常务委员会审议决定的议案,由有关的市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审议或者由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调查研究,提出议案处理意见的报告和议案的决议草案,再由主任会议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决定。
第二十二条主任会议可以向常务委员会提出属于常务委员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由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决定。
市人民政府、市人大专门委员会可以向常务委员会提出属于常务委员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由主任会议决定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或者先交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审议、提出报告,再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五人以上联名,可以向本级常务委员会提出属于常务委员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由主任会议决定是否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或者先交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审议、提出报告,再决定是否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不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的,应当向常务委员会会议报告并向提案人说明。
第二十四条对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议案,提案人或者有关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应当提供有关资料。
第二十五条常务委员会全体会议听取议案的说明,通过分组或者联组方式,逐项审议会议确定的议案。
第二十六条常务委员会审议的议案,在交付全体会议表决前提案人要求撤回的,经主任会议同意,对该议案的审议即行终止。
第四章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
第二十七条常务委员会依法听取和审议市人民政府、市监察委员会、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的专项工作报告,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报告,预算执行情况报告,决算报告和审计工作报告,常务委员会执法检查组提出的执法检查报告以及其他报告。
第二十八条市人民政府向常务委员会作专项工作报告,由市长或者副市长到会报告,也可以委托有关部门或者单位主要负责人到会报告。
市监察委员会、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向常务委员会作专项工作报告,应当由主要负责人到会报告。因特殊情况,也可以委托其他负责人到会报告。
常务委员会执法检查组向常务委员会作执法检查报告,应当由执法检查组组长作报告。经主任会议同意,也可以委托副组长作报告。
市人民政府、市监察委员会、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应当在三个月内向常务委员会书面报告研究处理情况;在正式报告常务委员会之前,应当先由其办事机构送交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征求意见。
第三十条常务委员会可以对工作报告作出决议、决定。
第五章询问、质询和特定问题调查
第三十一条常务委员会会议分组或者联组审议议案、各项报告时,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可以向有关地方国家机关提出询问,有关机关的负责人应当到会说明。
第三十二条常务委员会在举行会议审议议案和有关报告时,可以组织专题询问。
第三十三条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工作机构应当在每年年底前提出下一年度拟进行专题询问的议题建议,由主任会议讨论决定后列入下一年度工作计划。
除列入工作计划的专题询问议题以外,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五人以上联名、市人大代表十人以上联名,可以提出与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议题有关的专题询问建议,由主任会议决定是否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
第三十四条询问人提问应当简明扼要、客观公正。询问人在听取应询人回答后,可以追问。
第三十六条在常务委员会会议期间,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五人以上联名,可以向常务委员会书面提出对市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市监察委员会、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的质询案。
第三十七条质询案由主任会议决定交由受质询机关在常务委员会全体会议上或者有关的专门委员会会议上口头答复,或者由受质询机关书面答复。在专门委员会会议上答复的,提质询案的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有权列席会议,发表意见;主任会议认为必要的时候,可以将答复质询案的情况报告印发会议。
第三十八条质询案以口头答复的,应当由受质询机关的负责人到会答复;质询案以书面答复的,应当由受质询机关的负责人签署,由主任会议印发会议或者印发提质询案的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
第三十九条提质询案的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过半数对受质询机关的答复不满意的,可以提出要求,经主任会议决定,由受质询机关再作答复。
第四十条主任会议或者五分之一以上的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书面联名,可以向常务委员会提议组织关于特定问题的调查委员会,由全体会议决定。
第四十一条调查委员会由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和委员组成,由主任会议在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和其他代表中提名,提请全体会议通过。
第四十二条调查委员会应当向常务委员会提出调查报告。常务委员会根据调查委员会的报告,可以作出相应的决议。
第六章发言和表决
第四十四条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在常务委员会会议上的发言和表决,不受法律追究。
第四十五条议案草案或者草案修改稿有修改的,有关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应当将建议表决稿提请主任会议讨论,在表决前向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反馈修改意见采纳情况。
第四十六条对地方性法规草案表决稿中个别意见分歧较大的重要条款,可以单独表决。
第四十七条在审议议案时有重大问题需要进一步研究的,由主任会议提出,经全体会议同意,可以暂不付表决,交有关专门委员会或者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进一步研究,向常务委员会提出报告。
第四十八条表决议案,通过决议和有关事项,由常务委员会全体组成人员的过半数通过。表决人事任职事项一般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其他事项一般采取电子表决器表决方式。特殊情况下,也可以采取其他表决方式。表决结果由会议主持人当场宣布。
第四十九条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在会议上的发言,应当记录存档。
会议通过的地方性法规、决议、决定和会议情况,应当在常务委员会公报上刊登,通过《苏州日报》向社会公布,并通过多种途径向社会宣传。
第五十条本规则由主任会议负责解释。
第五十一条本规则自通过之日起施行。
履职情况报告
省直苏州组人大代表召集人、省卫生健康委主任谭颖
根据《省人大代表向原选举单位报告履职情况办法》规定,我谨代表省直苏州组人大代表向苏州市人大常委会报告履职情况,请予审议。
省直苏州组的省人大代表原有14名同志。许昆林省长到省政府工作后,参加到省直苏州组。因工作需要,马士光市长参加到省直连云港组,尹积军董事长辞去代表职务。目前省直苏州组共有13名同志。其中本届以来,省直苏州组代表深入学习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特别是习近平法治思想、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重要思想,认真履行代表职责,依法行使代表权利,努力为推动全省及苏州经济社会发展建言献策,贡献智慧力量。
一、认真出席省人民代表大会
二、扎实开展闭会期间活动
省直苏州组在闭会期间,积极开展年中调研和会前集中视察活动,2018年至今,共开展年中专题调研和会前视察8次。在调研和视察中,代表们通过实地察看、听取汇报、专题座谈,掌握第一手资料,既了解面上情况,又注重典型分析,在充分听取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认真梳理,分别形成高质量的专题调研报告。
2018年8月20日至21日,联合省直宿迁组围绕高质量发展,在苏州市开展年中专题调研活动。代表们实地考察苏州工业园区展示中心、苏州工业园区人工智能展示中心和中移(苏州)软件技术有限公司,并听取了苏州市政府关于高质量发展情况的汇报。代表们认为,苏州是我省乃至全国的知名城市,经济总量大,发展速度快,高质量发展走在前列。苏州市认真落实中央和省委的决策部署,围绕“六个高质量”目标,自觉践行新发展理念,为推动高质量发展做了大量卓有成效的工作。代表们建议,苏州要充分认识当前发展形势,不断总结经验,在高质量发展中提高站位,重新定位新的发展目标,多维度打造苏州新形象。要找准高质量发展新的突破口,大力引进各层次、各方面人才,促进人才集聚,以人才优先引领和推动高质量发展。要聚焦创新,通过政策扶持,不断推动技术创新和产业升级,强化企业的创新主体地位,把科技优先转化为先进生产力。要以新的制度供给激活改革创新,以新经济新动能带动全面高质量发展。代表们还从产业规划、资源环境、生态保护、文化发展、地方立法等方面提出意见建议。
2019年8月22日至23日,联合省直南通组围绕乡村振兴战略实施情况,在张家港市开展年中专题调研活动。代表们实地考察了杨舍镇善港村、南丰镇永联村、塘桥镇金村村,并召开座谈会,听取苏州市和张家港市政府关于乡村振兴战略实施情况的报告。代表们对苏州市实施乡村振兴战略所取得的成绩给予了充分肯定,同时希望苏州在下一步工作中,要强化规划引领,加强整体设计,注重点面结合,建设好美丽乡村。要完善投入机制,坚持把农业农村作为财政优先保障和金融优先服务领域,确保力度不减弱,总量有增加。要推进乡村治理创新,推广以农村社区为基本单位的村民自治试点,加强农村精神文明建设,传承弘扬优秀乡村文化。要提高乡村公共服务水平,推动城乡互联互通、共建共享,积极开展帮扶工作。要强化人才支撑,打造农业专业人才、能工巧匠人才、文化传承人才和乡村治理人才队伍,为实现乡村振兴战略提供保障。
此外,省直苏州组和其他省直代表组联组,异地开展调研和视察活动。2018年12月6日至7日,联合省直宿迁组,围绕改善农民住房条件,在宿迁开展会前视察。2020年1月2日至3日,联合省直南通组开展会前集中视察活动,调研南通市经济社会发展情况。2020年12月15日,联合省直扬州组围绕“十三五”规划目标任务完成、“十四五”规划纲要编制、经济社会发展和大运河文化带建设等情况,在扬州市开展会前集中视察。2021年7月15日至16日,联合省直泰州组围绕乡村振兴工作,在泰州市开展年中专题调研。代表们认真参加以上调研、视察活动,将各地的做法进行总结提炼,形成专题调研报告,为省委、省政府决策和省内其他城市发展决策提供参考借鉴。
闭会期间,代表们还多次列席省人大常委会会议,参加有关立法、监督调研活动,部分代表还积极开展个人持证视察,参与履职平台意见征集等活动。专职代表围绕省人大常委会立法、监督、重大事项决定、常委会自身建设,积极承担重任,推进我省民主法治建设和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建设。
三、积极提出议案和建议
如本组代表刘明在“关于加强我省政府数据开放共享工作的建议”中,提出“重视和推动政府数据开放共享”“加强政府数据开放共享制度建设”“培育数据开放应用良好社会氛围”等三方面建议。省政务服务管理办公室在答复中指出,建议非常具有针对性和操作性,对加强我省政府数据共享开放工作具有很强的借鉴意义。将详细制定专门针对政府数据开放的地方性法规、地方政府规章或规范性文件,对开放数据治理、开放方式、推动利用、安全保护、保障机制等方面做出更加明确的规定和要求,进一步完善我省政府数据开放体系。今年4月,省政府出台《关于加快统筹推进数字政府高质量建设的实施意见》,要求全省大力推进“一网通办”“一网统管”,全面推动数字治理系统变革和整体重塑,加快建设现代数字政府,明确以共享为原则、不共享为例外,将数据资源目录、数据共享清单作为政务信息化项目审核的前置条件,数据共享的完整性、时效性作为确定项目建设投资、运行维护经费和验收的必备条件。特别是就数据共享方面,《意见》提出,要大力消除信息孤岛数据壁垒,大力开展数据汇聚治理攻坚行动,大力推进公共数据开发利用,代表建议在文件中得到较好体现。
四、与原选举单位群众联系和履行代表义务情况
代表们关心苏州经济社会发展,对于事关苏州发展的人大代表提出的议案积极附议,给予支持。能够在闭会期间利用各类平台,通过各项活动,深入了解苏州市发展情况,收集群众对政府工作的意见建议,搭好沟通的桥梁。
代表们能够充分发挥省人大代表的示范引领作用,讲政治、顾大局、守纪律,带头贯彻省人大各项决议,积极协助宪法和法律的实施;珍惜代表荣誉,遵守社会公德,廉洁自律,公道正派,勤勉尽责,展现了省人大代表的良好形象。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作为省直苏州组的代表,为苏州经济社会发展和民生福祉建言献策是代表们的应尽之责,但与省人大常委会领导的要求和广大选民的期盼相比,还有不少差距,仍有不足之处亟待改进,比如主动深入基层、主动联系群众仍需加强,为群众办实事、解难题仍需持续发力。
省直苏州组全体代表将以此次述职为契机,进一步提高政治站位,加强理论学习,厚植为民情怀,深入调查研究,依法履职尽责,坚持“从群众中来,到群众中去”,不断满足人民群众对美好生活的向往,积极帮助解决人民群众“急难愁盼”问题,为推动苏州经济社会发展,为担负“争当表率、争做示范、走在前列”光荣使命,奋力谱写“强富美高”新江苏现代化建设新篇章作出应有贡献。
省直苏州组人大代表:
谭颖(召集人)、陈焕友、梁保华、许昆林、朱小明、邵伟明、郑永安、张亮、龚良、刘庆、刘明、崔铁军、薛刚
省人大代表履职情况报告
省人大代表、常熟市人大常委会主任王建国
一、坚持学习引领,以学促知提升自身能力素养
二、牢记代表使命,为民行权依法执行代表职务
三、服务发展大局,立足岗位发挥示范带头作用
四、从严律己修身,彰显合格人大代表良好形象
我始终以一名合格的人大代表、合格的党员领导干部的标准严格要求自己,秉持“公心处事、诚心待人、真心为民”理念,严格践行“把党执纪与国家执法有机贯通起来”的要求,做到依法行政、廉洁从政。在日常工作和生活中,我把加强理论学习作为增强自身拒腐防变能力的主要环节,认真学习贯彻《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严格遵守党员干部廉洁自律的有关制度和规定,时刻做到自警、自省、自励,主动接受组织、党员和群众的监督;带头维护宪法法律权威,保证宪法法律实施,把遵纪守法、依法办事作为履职尽责最基本的要求,让权力和责任在法治的阳光下运行。
回顾四年来的履职,虽然做了一定的工作,取得了一些成绩,但对照新时代地方人大工作对人大代表提出的新要求,我在政治理论学习、密切联系群众、参政议政建言献策等方面还存在一些不足。在今后的任期中,我将继续牢记“人民选我当代表、我当代表为人民”的宗旨,加强政治、法律、业务等各方面的学习,并立足本职岗位,以与时俱进的精神面貌,发扬只争朝夕的工作作风,做好肩负的各项工作,把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用实际行动忠实践行人大代表的使命担当。
省人大代表、市消防救援支队支队长朱亚明
当选第十三届省人大代表以来,我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重要思想,时刻牢记党的信任和人民的嘱托,牢固树立“人民代表为人民”的代表意识,切实把人民利益放在首位,认真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神圣职责。现将履职情况报告如下:
一、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忠实履行代表职责
二、始终立足岗位实际,深入开展调查研究
作为安全生产和应急救援条线为数不多的一名省人大代表,我十分珍惜组织给予的关心和厚爱,力所能及汇集安全工作方面的民意、民智。闭会期间,依法开展视察检查、执法检查、小组活动、学习培训、监督评议等工作,进一步深入基层、深入群众,了解情况,听取意见,调查研究,更加准确全面地掌握社情民意。同时,深刻认识到立法在加强安全管理方面的重要作用,努力以高质量立法促进发展、保障善治,以立法优化发展环境、保障美丽苏州建设,先后参与了《苏州市出租房屋居住安全管理条例》《苏州市电梯安全条例》《关于促进苏州市乡村旅游民宿规范发展的指导意见》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起草。今年以来,围绕《江苏省消防条例》和《苏州市消防条例》修订,多次到社会单位和基层队站调研,收集意见建议26条。
三、坚守党员初心使命,不断增强党性修养
回顾履职以来工作,感受很多、收获很多,饱含着各级领导和同志们的关心支持,在此深表感谢。同时也认识到在很多方面还存在差距,履职能力和水平需要进一步提升。下一步,我将进一步改进作风,不忘初心,牢记使命,始终把维护和发展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作为出发点和落脚点,依法履行好人大代表职责,凝聚起投身改革发展新实践的强大力量,为党的二十大胜利召开作出应有贡献。
省人大代表、市委常委、市纪委书记、市监委主任刘乐明
当选省人大代表以来,我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按照宪法和法律规定,认真履行代表职责,注重将人大代表履职与推进纪检监察工作紧密结合,深入开展调查研究,广泛了解社情民意,切实为群众排忧解难,以实际行动践行“人民选我当代表、我当代表为人民”的庄严承诺。现将履职情况报告如下:
一、认真参加审议,积极充分履行代表职责
二、立足监督职责,深入推进调查研究成果转化
在闭会期间,我积极参加省、市人大常委会组织的各项活动,努力发挥代表作用。参加市人大常委会“代表评营商,助力最舒心”活动,认真填写调查问卷,提出工作建议。围绕市委部署和《苏州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等要求,充分发挥监督保障作用,在深入调研的基础上,组织开展营商环境专项监督,召开“构建亲清政商关系、打造最优营商环境”推进会,建设运行营商环境监督平台,督促解决惠企资金拨付、员工社保办理等方面问题1823个,严肃查处破坏营商环境的行为,助力营商环境持续优化。参加全市五级人大代表同为“十四五”规划献良策活动,着眼全市经济社会长远发展,从深入推进全面从严治党等方面提出建议。按照中央和省委、市委关于健全党和国家监督体系、推进各类监督贯通协调的要求,发挥人大代表、纪检监察干部双重身份优势,联合召开座谈会,推动纪检监察监督与人大监督贯通协同,选取推动规范基层综合执法这一“小切口”开展联合监督。结合苏州廉政教育资源丰厚的实际,深入推进理想信念、纪法、警示、政德和家风教育,2021年10月,代表市监委以廉政教育开展情况为主题,首次向市人大常委会报告专项工作。
三、树牢为民情怀,用心用情解决群众急难愁盼
坚持“民有所呼、我有所应”,积极察民情、听民意、解民忧,努力把工作做到群众心坎上。加强与群众的密切联系,深入企业、村(社区)实地走访,与企业家、群众面对面交流,了解并协调解决生产生活中的实际困难。主动参加信访接待,坚持不“就信了信”,聚焦多年、多层、多头信访举报,着力把矛盾纠纷化解在基层、问题解决在源头,2021年苏州万人信访率全省最低。畅通群众诉求渠道,组织开发运行基层廉勤监督平台,群众通过发送文字、照片、视频等方式,随时随地反映问题,平均每月处办群众诉求3万余条,解决率达99.5%,获评2021年度“苏周到”最受欢迎服务第2名。着力解决群众急难愁盼,聚焦群众就医难、停车难等“烦心事”开展专项监督,推动全市医保“一卡通”上线,督促出台停车收费监管联动制度,群众生活更加便利。在疫情防控监督工作中,与“12345”政务热线建立信息直通机制,对涉及群众医疗救助、基本生活保障等方面的重要紧急诉求,同步介入、跟进监督,累计收到热线推送的群众涉疫诉求273条,已全部推动解决到位。
四、强化学思践悟,持续提高履职能力
当选省人大代表以来,我做了一些工作,取得了一定成效,但在系统开展调查研究、与群众互动交流等方面还有不少工作要做。今后,我将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委、市委人大工作会议精神,积极履行人大代表职责,把群众的意见建议及时反映上来,把党委政府的决策部署传达下去、推动落到实处,努力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为全省全市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作出积极贡献。
省人大代表、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李军
作为一名检察系统的省人大代表,在近五年的履职过程中,始终坚持务实尽责、担当作为,不辜负组织的信任和重托,不断加强与人民群众的血肉联系,现将履职情况,尤其是2020年到任苏州市检察院后结合检察工作进行履职的情况报告如下:
一是切实强化履职意识,提升履职本领
二是紧扣本职积极履责,发挥代表作用
按时出席大会会议,认真审议各项报告议案,参加大会选举表决。注重在履职中发挥好人大代表与检察人员双重身份的积极作用,全力为大局发展贡献力量,为人民群众排忧解难。着重做好营造法治化营商环境、平等保护民营企业工作。积极参加企业界别的调研、座谈等人大代表活动,在省检察院、省工商联开展的联合调研暨部分企业界代表委员视察检察机关服务保障民企发展座谈会上交流发言。以代表活动为契机,加强与亨通集团等民营企业的沟通交流,面对面了解企业发展难题和法治需求,帮助向上反映、协调解决。推动检察机关涉案企业合规改革试点工作,为真心悔改纠错的企业保存发展“元气”,提供“再一次”机会。苏州检察机关已办结的29件合规案件中,24件案件作出不起诉决定,占比82.8%。有2起案件入选最高检合规试点典型案例,并在第三届全国民营经济法治建设峰会上展播。因工作成效显著,最高检张军检察长专程来苏州调研并给予充分肯定。
在深入群众、倾听民意中解决好群众的急难愁盼。作为省人大代表,参加最高检组织的一场长达19年的信访积案的公开化解,通过释法说理,解开申诉人心结,实现息诉罢访。建议健全强化司法救助工作,推动省市区三级检察机关对一起爆炸案受害人的司法救助工作进行公开听证,发放救助金48万元,是省内迄今为止单笔司法救助的最高金额。利用专业优势,深入群众,提供政策解答和法律宣传等工作,推动检察机关把一起非法捕捞案件的公开听证开到渔民家门口,宣传长江十年禁渔政策,促成昔日违法捕捞者成为义务护江员。
三是始终严格要求自己,维护代表形象
牢记自己省人大代表和检察人员的双重身份,注意自己的一言一行,坚持严以修身、严于律己,坚持秉公用权、依法用权、廉洁用权,做到一心为民、一身正气、一尘不染,在代表履职和本职工作中,以自身正、自身硬的实际行动当好表率,时刻树立人大代表的良好形象。
五年来,尽管为选民做了一些实事,发挥了人大代表应有的作用,但距离群众的要求还有较大差距。一是密切联系群众还不够,深入一线与群众面对面交流频率有待提高。二是履职的触角还不够广,主要集中在法治层面,对其他重要领域关心、学习不够。三是高质量的议案建议还不够多。在接下来的任期内,我将进一步发挥好省人大代表参加决策、监督协助、桥梁纽带、模范带头的作用,全身心投入省人大常委会组织的培训、座谈、调研、视察、执法检查等工作,提高履职的积极性和能力水平。主动深入基层、深入群众,体察群众所思、所盼、所急、所忧,掌握第一手资料、数据,以检察机关推动诉源治理和大数据法律监督工作的开展,及时发现并解决好群众的操心事烦心事揪心事。加大检察建议、情况反映、调研分析的转化为代表建议、议案的工作力度,为全省重大项目工程推进、民生热点难点问题治理,当好法治参谋助手。
省人大代表、吴江区委书记李铭
当选江苏省第十三届人大代表以来,我时刻牢记代表使命,倍加珍惜代表资格,认真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责,尽职尽责地发挥人大代表作用,团结和带领全区干部群众,努力做好改革发展稳定各项工作,以实绩、实效来回报人民的信任和重托。下面,我就近几年的履职情况作如下汇报:
一、牢记使命,依法履行代表职责
二、立足岗位,担当作为推动发展
三、加强学习,不断提升专业素质
坚持把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作为常抓不懈的重要政治任务,时刻注意宣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优越性,在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上作表率。认真学习《宪法》《代表法》《组织法》《选举法》等有关代表工作的法律法规,进一步明确宪法和法律赋予的权利和义务,不断增强责任意识、代表意识、法制观念。平时注重学习党的一系列重大决策部署和全国、省、市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决议决定,定期学习查看“一府一委两院”工作新闻和简报。通过《人民与权力》《代表之声》等刊物,学习其他代表履职先进经验,工作方法、调研能力、建议水平逐步提高。持之以恒加强作风建设,自觉遵守《党章》《准则》《条例》和党风廉政建设各项规定,诚恳接受选民和群众监督。
四、再接再厉,全面增强履职本领
当选省人大代表以来,我做了一些工作,取得了一些成效,但工作中仍存在一些问题和不足,离人大常委会的要求、离群众的期望还有一定差距:理论学习的系统性还不够强,对党的创新理论成果中部分内容的理解还停留在相对较浅的层面;开展调查与研究的深度和广度还需提高,围绕区域发展提出意见建议的针对性还要不断加强;与人民群众的联系还不够密切,代表的广泛性和普遍性还要持续提升。
在今后工作中,我将认真审视自我差距,不断加压奋进,在做好本职工作的同时,努力履行一名人大代表的职责,坚决扛起“争当表率、争做示范、走在前列”光荣使命,抢抓长三角一体化发展国家战略机遇,加快打造“创新湖区”、建设“乐居之城”,为谱写“强富美高”新江苏现代化建设新篇章贡献力量,以实际行动践行“人民选我当代表,我当代表为人民”的庄严承诺。
省人大代表、市人大常委会主任李亚平
作为一名省人大代表,我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引领,时刻牢记肩负光荣使命,全心全意履行代表职责,立足岗位做好本职工作,用实际行动践行一名人大代表的职责与担当。现将本人履职情况报告如下:
一、加强理论学习,永葆对党忠诚
持续深入学习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坚持把纪律规矩挺在前面,坚定捍卫“两个确立”,坚决做到“两个维护”,始终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全面深入学习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人大工作会议上的重要讲话精神,深刻领会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重要思想,准确理解全过程人民民主的科学内涵。认真参加省委、市委人大工作会议,组织起草《中共苏州市委关于新时代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加强和改进人大工作的实施意见》。积极参加全省市县人大常委会负责同志培训班,努力掌握加强和改进人大工作的最新理论和要求,不断提升履职能力和水平。通过主持召开党组会议、主任会议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近期重要讲话精神,在人大常委会中增设法制讲座,带动身边工作人员持续加强党性锤炼和人大工作业务学习。
二、依法履行职责,充分发挥作用
三、密切联系群众,坚持履职为民
牢固树立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切实做到“人民选我当代表、我当代表为人民”。一是常态化开展走访调研。结合“不忘初心,牢记使命”主题教育、“我为群众办实事”实践活动等,深入基层一线,深入各类企业和重大项目,走到群众身边,认真了解民情民意,认真反映群众呼声。持续推进“人大代表之家(工作站)”履职平台建设,完善街道议政代表会议制度,畅通社情民意表达和反映渠道。二是认真办理代表建议。坚持市政府常务会议交办代表建议议案办理工作,坚持每年选择1至2件建议进行重点督办,不断提高代表建议的办成率。深入推进民生实事项目人大代表票决制,不断解决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三是加强代表履职服务。落实省人大代表联系市人大代表制度,坚持和完善常委会主任接待代表日、常委会组成人员联系代表、市人大代表联系行政村(社区)等制度,带头赴常熟等地接待各级人大代表和人民群众,不断密切同人大代表和人民群众的联系。
四、认真正视不足,积极改进工作
我尽心履职,做了一些工作,但对照组织、人大的要求和人民的期盼,还存在一些不足,主要是:对新思想学习还不够全面,学深悟透做实的能力还需提升;对新一届人大工作谋划思考还需深化,践行全过程人民民主还要加大力度;在紧盯民生问题、提升履职实效上,还需进一步加强。
今后,我将进一步加强政治理论学习,牢固树立“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坚决做到“两个维护”;进一步密切联系群众,及时反映人民群众的意见建议,努力做到民有所呼、我有所应,更好发挥桥梁纽带作用,把党委决策部署传达下去、落到实处;进一步为民代好言,模范遵守宪法和法律,带头遵守社会公德,自觉接受人民群众的监督,努力为开创新时代苏州人大工作的新局面,持续贡献力量。
省人大代表、市委副书记、市长吴庆文
自2022年初当选省人大代表以来,我认真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责,积极行使人大代表权利,履行人大代表义务,以实际行动践行使命担当。作为一名来自地方党政机关的人大代表,我紧密围绕政府中心工作,努力把为人民群众办实事、谋幸福作为履职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全力以赴为全省发展建言献策、为苏州建设贡献力量。现将履职情况汇报如下。
一、省人代会会议期间工作情况
省第十三届人大五次会议期间,我按照会议要求积极参加大会各项活动:认真行使审议权,对会议议程的各项报告都仔细研析、深刻领会,积极发表意见;认真行使选举权,依照法律的有关规定,积极提名推荐和选举省人大常委会有关人选;认真行使表决权,对大会交付表决审议的议案、决定、有关事项或进行选举投票时,都在审慎思考后给予明确表决。同时,我还立足本职工作,主动向省汇报苏州市经济社会发展2021年主要工作、2022年工作思路和主要任务,并围绕通苏嘉甬铁路建设、要素市场化配置改革试点等方面提出建议。
二、省人代会闭会期间履职情况
三、密切群众联系情况
四、履行代表义务情况
我坚持依法履职尽责,带头尊崇宪法、敬畏法律,自觉接受人大法律监督、政协民主监督、社会公众监督和新闻舆论监督,努力把法治精神贯穿于政府工作的全过程、各领域。坚持强化政治理论学习,通过参加市委常委会、市委中心组、市政府党组集体学习和个人自学等形式,传达学习、带头宣讲,不断深化思想觉悟,提高履职能力水平。坚持守土有责、守土负责、守土尽责,坚决扛起政治担当,不断增强“时时放心不下”的责任感,以“人一之我十之”的劲头干事创业。坚持带头过“紧日子”,厉行节约,急人之困,优化财政支出结构,严控一般性支出,把更多的财力用在改善民生福祉上。带头执行领导干部廉洁从政各项规定,干净做人、廉洁干事,着力营造风清气正政治生态。
五、需要改进的方面
当选省人大代表以来,我做了很多工作,但仍有一些需要持续改进的方面,比如助企纾困稳经济方面还要花更大力气,对事关苏州长远发展的问题谋划思考还需进一步深化等。在今后的履职工作中,我将继续坚持从群众中来、到群众中去,高质高效谋创新、抓发展,用心用情解民忧、惠民生,实干担当、笃行不怠,真正做到不负重托,努力为人民群众的美好生活、为苏州城市的更好发展,贡献出自身更大力量。
省人大代表、市政协党组成员闵正兵
自2013年以来,本人分别作为扬州市和苏州市代表担任了两届省人大代表。除2021年因为脚部受伤请假外,参加了10次省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认真参加了各项报告和议案的审议,参与了多份议案的联署,提出了多份建议案。根据代表团安排,每次都在代表团会议上发言,也在代表小组会议上积极参加讨论,参加了大会的所有选举。
省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除因无法走开的工作请假外,参加了市代表团的多数活动,包括专题调研、集中视察和代表小组活动。作为两个市的市人大代表,参加了2020年以前的两个市各次市人民代表大会。作为两个市检察院的检察长,列席了两个市的极大多数市人大常委会会议(2020年7月后,卸任市人大代表和市检察长,转为苏州市政协党组成员和常委)。作为省人大法制专业委员会成员,参加了专业委员会的各次活动,包括执法检查和立法调研,在其中都积极建言献策。
作为扬州、苏州两个市的检察长兼省人大代表,本人在检察工作中,认真落实省人大的各项法规议案,认真办理了涉及检察工作的各项建议,每年都参与组织了省人民检察院向在扬、在苏人大代表的工作汇报会,特别是专门组织扬州市的省人大代表参观视察了监狱、劳教和少管所,对全市检察机关的监所检察工作进行了专题视察、调研。
二是调整、增加苏州的公务员、事业单位编制,以解决苏州服务人口成倍增加带来的服务人员不足问题。
三是严格我省醉驾犯罪和盗窃犯罪入罪标准,以减少我省三分之一入罪人员,减少社会对抗等问题。
四是为公检法解决案多人少问题,以防止因人均办案量大可能带来的案件质量问题。
五是提倡“和为贵”,多通过人民调解解决纠纷,在普法教育中不鼓励通过诉讼途径解决民间纠纷,以减少人民法院办案压力,减少诉讼和裁判难执行带来的社会对抗。
六是要求司法机关克服追求办案数量和只重视办案过程的陋习,改革考核办法,追求定分止争的社会效果。
除此之外,本人还就环境污染整治、三农问题、人才培养、干部选拔、养老保障等问题作过调研,提过意见建议。
两届的省人大代表履职,既让我有了为民请命、为社会发声的机会,通过工作引起了党和政府和社会各方面对一些问题的重视和一定程度的解决,也使我本人得到了很多向其他人大代表、向人大工作人员学习的机会,促进了个人思想水平和工作能力的提高,为此充满了感恩之情。
省人大代表、苏州工业园区人大工委主任张永清
自2017年当选省十三届人大代表以来,我始终坚持履行人大代表职责、发挥人大代表作用,紧密结合自身岗位实际,深入工作一线现场,密切联系人民群众,积极参政议政,建言献策,现将本人当选省人大代表以来履行职务的情况报告如下:
一、加强学习,在自身建设中提升履职能力
作为一名省人大代表,不论是在市级机关、相城区政府还是转岗到苏州工业园区人大工委,在每个岗位上我始终坚持“以学习指导履职,以履职检验学习”,系统学习与人大代表履职衔接最紧密的政治理论、法律知识和人大的专业知识,及时传达贯彻省、市人大及其常委会通过的各项重大决议和决定。按照新形势和新要求,我认真学习了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深入学习了习近平总书记治国理政的新理念、新思想和新战略。同时,根据市委和园区党工委的决策部署,熟悉了解长三角区域一体化发展战略、市域统筹发展、开放创新综合试验、自贸片区建设、数字经济时代产业创新集群建设、智转数改、生物医药产业、5G信息技术等重点工作和新兴产业发展,进一步理清工作思路、明确代表履职重点。同时,还重点学习《代表法》《组织法》《选举法》等法律法规,并与具体实践工作相结合,进一步提升自己的履职能力。
二、务实履职,在参政议政中增强使命担当
(一)认真履行好大会期间的各项职责。一是认真出席省十三届人大各次会议。几年来,本人都按时参加了省十三届人大代表大会以及代表团会议、小组会议,从未请假缺席。二是正确行使选举权。在省十三届人大各次会议上,能够认真负责地对待每一项选举任务,为实现党的主张与人民意愿的有机结合投下了自己神圣的一票。三是认真审议各项议案、报告。人大代表的权利是人民赋予的,是受人民委托来行使的。这些年来,本人始终本着对党和人民高度负责的精神,代表人民掌好权、用好权,认真审议列入代表大会的各项议案和报告。四是积极建言献策。每次参加省人代会审议“一府两院”报告时,我多次发言反映群众心声。会后我也及时把会议精神传达给基层干部群众,努力把党和政府的主张变成人民群众的自觉行动。
三、立足岗位,在身体力行中推动园区人大工作
园区人大工委2020年成立运行,作为“首任者”,我和园区人大工委的同志们积极创新探索开发区人大工作方法,做了以下有特色的工作:
(一)把握方向,准确定位,在政治引领中坚守担当
(二)拓宽思路,力求实效,在依法履职中守正创新
(三)搭建平台,优化管理,在代表服务中凝聚合力
精心搭建履职平台。持续推进“一个载体、两项制度”建设,通过优化人大代表之家建设和开展代表履职活动,为代表依法履职、发挥作用提供载体和平台。密切加强代表履职服务与管理,建立半年度工作通报机制,组织各级人大代表听取管委会、“两院”的半年度工作汇报或重点工作调研。精心组织代表视察调研和走访基层、联系群众等活动,通过提升“双联系”活动质效,不断激发代表履职活力,提升代表履职能力。每年组织市、区代表小组的活动总场次不少于15次,开展专项督查和视察调研不少于30场次,高质量完成调研课题不少于6篇。同时,将代表统一接待日与园区的社情民意联系日活动结合,进一步拓宽民情民意收集渠道,每年开展活动百余场次,参与的各级人大代表300余人次,接待选民600余人次,广泛收集群众意见建议,充分发挥了代表主体作用。
回顾担任省人大代表历程,虽然做了一定的工作,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离省、市人大常委会的要求,离群众的期望还有一定的差距。在今后的履职及工作中,我将不辜负人民重托,加强学习,不断提高政策理论水平和为民办事的能力,不断改进履职方式,牢记职责初心,继续深入企业、深入社区、深入群众,及时准确了解社情民意,切实当好人民代言人。
省人大代表、市人大常委会原副主任、一级巡视员陆新
自2018年1月当选江苏省第十三届人大代表以来,我始终牢记自己的代表身份,深感肩负的职责和重担,认真履行好代表职责,深入实践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不断开创人大工作新局面,做到上不愧党,下不负民。现根据会议安排,将本届以来履职情况报告如下:
一、不断学习,深入思考,努力提高履职能力
二、深谋实做、主动担当,尽心履行代表职责
三、立足岗位、发挥优势,贯彻党的干部路线
四、以身作则、廉洁自律,发挥干部代表表率作用
坚持以一名共产党员的标准严格要求自己,树立正确的权力观、地位观、利益观。按廉政守则自律,认真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及其实施细则精神,自觉带头抵制“四风”,努力查找并力诫形式主义、官僚主义。自觉带头贯彻落实关于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严格执行民主集中制,严肃党内政治生活。用规章制度自律,自觉带头强化法治修养,增强依法办事意识。自觉带头贯彻落实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大力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严守保密工作纪律,加强部门保密教育,筑牢保密“防火墙”。以领导干部标准自律,注重家庭、家风、家教,管好亲属,树立良好社会形象。时刻自重自省自警自励,始终保持廉洁本色,老老实实做人,干干净净做事,脚踏实地不漂浮,埋头苦干不张扬,尽心尽力履职作为。
回顾担任人大代表历程,我深感学到很多。同时也时常思索,所做的工作距离群众期待还存在着一定差距,今后我一定不断努力学习,提高自身能力水平,用好人民赋予的职责和权力,努力塑造好人大代表为人民的形象。
省人大代表、市人大常委会党组成员、市总工会主席陈嵘
自当选为省人大代表以来,我始终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的重要思想,在省、市人大常委会的组织领导下,依法履职,积极作为,坚持把履行代表职责与做好自身分管工作紧密结合起来。现将本人当选省人大代表以来履职情况报告如下:
一、大会期间履职情况
二、闭会期间履职情况
三、履行代表义务情况
四、存在不足和改进方向
当选省人大代表以来,通过积极履职我做了一些工作,在深感使命光荣的同时,对照组织、人大的要求和人民的期盼,还存在一些不足,主要是:在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对人大工作、代表履职的重要讲话指示精神上,还需要进一步的深入;在紧盯民生问题、提升履职实效上,还需要进一步的加强。今后,我将进一步加强政治理论学习,深刻领会“两个确立”的决定性意义,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进一步密切联系人民群众,善于把人民群众的意见建议及时反映上来,努力做到民有所呼、我有所应。发挥好工会政治组织的作用,引导苏州广大职工群众听党话、跟党走。倍加珍视代表身份,模范遵守宪法和法律,带头遵守社会公德,自觉接受人民群众的监督,努力为做好新时代人大工作贡献力量。
省人大代表、市政协原副主席、苏州大学高技术产业研究院院长、
苏大维格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陈林森
在市人大的支持下,作为一名省人大代表,本人深入学习贯彻中共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紧紧把握团结和民主两大主题,认真履行职能,严格执行廉政制度,从不同渠道建言献策,较好完成各项工作任务,为苏州高质量发展走在时代最前列贡献一份力量。现将履职情况汇报如下:
一、加强学习,提高思想认识和政治站位
始终坚持深入学习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习近平总书记在庆祝中国共产党成立100周年大会上的重要讲话精神,认真研读《习近平谈治国理政》等重要读本,做到学史明理、学史增信、学史力行、学史崇德,坚决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党中央和省委、市委的决策部署上来,不断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自觉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
担任省人大代表以来,模范遵守宪法和法律,协助宪法和法律实施,加强履职学习和调查研究,自觉遵守社会公德,廉洁自律,公道正派,勤勉尽责,加强自我要求、自我约束,树立和维护人大代表的良好社会形象。
二、积极履职,努力完成各项工作
学习和贯彻习近平关于全过程人民民主的重大理论,积极参加省人大的各项活动。
1.省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工作情况,包括担任省人大代表以来,全部按时出席大会会议,认真审议省政府和两院报告和议案,提出议案和建议、批评、意见,参加大会选举表决,参加大会其他工作等情况
2.参加省人大的视察和多次座谈会等活动。认真做好在省人大苏州代表团的重点发言,针对我省经济社会发展的难点、热点问题,提出建议。包括坚持自主创新,推动我们先进制造业可持续发展等发言。
3.认真履职,做好上级部门安排的接待全国人大领导的接待和陪同视察工作。
三、做好省人大代表同时也做好科技带头人作用
作为省人大代表同时也作为一名国家培养高级专家与学术带头人,坚持践行“四个面向”,为国家有关部门提供科技咨询建议,为我省十四五规划提供积极建议,为科技部国家重点研发专项提供指南意见;通过一体化设计的创新,组建江苏省柔性光电子材料与制造技术重点实验室,在全省企业牵头省级重点实验室验收评估中获优秀(2022年度全省排名第一,苏州企业省重点实验室唯一)。
着力培养和推举团队人才,多名人才成为学术或产业创新带头人,做出有行业影响创新创业工作。牵头承担包括国家重点研发项目(首席科学家),在国际上率先研制成功全息3D显示原型样机,成为十四五显示领域的引领技术。应邀在科技部未来显示论坛上作主旨演讲。
四、推动创新联合体建设和区域产业合作
与行业头部企业战略合作,推进产业链创新合作,推动重大成果转化。在我省南通经开区、盐城大丰区等地,打造面向绿色生产微纳光子制造基地,打造米级幅面微纳结构功能化平台;创立纳米3D印刷技术体系;发明的柔性微纳增材制造技术并自主研发建立10.5代线触控屏产线,填补行业空白,为交互智慧屏的产业变革提供原创器件;推动超薄导光器件研发和产业应用,光效提升10%,成果国内外顶级品牌应用。在国家高质量创新发展中,做出表率作用。
主持并获国家科技进步二等奖1项(2019年度、江苏省科技奖一等奖1项(2018年度)、省(部)科技奖二等奖2项、中国专利优秀奖2项(2020,2021年);国际顶刊发表论文(NanoPhotonics,Optica,Light:Science&applications,iScience,EES等)。主持研制大型紫外三维光刻装备(110吋)投入工业运行,被工信部作为重大技术装备上报中共中央办公厅和国务院办公厅。获中国中央、国务院和中央军委颁发“庆祝中华人民共和国70周年纪念章”、全国“发明创业奖-人物奖”特等奖、第四届“杰出工程师奖”等荣誉称号。
作为一名省人大代表,虽在依法履职中,发挥代表作用,取得一些成绩,但也存在许多不足,还需进一步认真学习、总结经验教训并加以改进。因兼任市政协副主席,在市两会期间,未能列席市人大会议。衷心感谢苏州市人大、省人大代表同仁的帮助和支持。
省人大代表、市人大常委会原主任陈振一
本人是江苏省十一届、十二届、十三届人大代表。当选以来,既感光荣,更觉责任,始终全力以赴履职尽责。下面,我就本届以来主要工作情况,简要汇报如下:
一、加强学习,增强政治定力
始终把学习作为重要的政治责任,自觉强化理论武装,牢固树立“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坚定捍卫“两个确立”,坚决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
通过市委和常委会党组中心组集中学习、支部学习、个人研学以及“学习强国”等各种途径,持续深入学习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历次全会精神,学习《习近平谈治国理政》《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学习纲要》等经典文献,学习习近平总书记最新重要讲话精神,做到真学真懂真信真用。特别是重点学习总书记在中央人大工作会议上的重要讲话精神,深刻领会做好新时代人大工作的职责使命,不折不扣地将总书记关于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重要思想贯彻到地方人大工作的全过程和各方面。
严格按照中央和省、市委要求,抓好常委会及机关政治学习,促使全体同志提升政治判断力、政治领悟力、政治执行力。不断加强党对人大工作领导的规范制度,常委会重要工作及时向市委汇报、重要问题及时向市委请示。严格执行“三重一大”制度,带头贯彻民主集中制。全面落实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要求,加强对机关干部的教育管理,通过会议部署、学习教育、专门提醒等方式,辨析思想文化领域突出问题。
二、扎实履职,提升工作质效
坚持围绕中心、服务大局,把工作重心更多放到破解影响改革发展的难点堵点上,放到解决人民群众关心关切的实际问题上,努力通过立法、监督各种手段,助力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维护群众合法权益。
加强重点领域立法。市十六届人大常委会共制定13件地方性法规,修改26件,废止6件。制定禁止燃放烟花爆竹条例,重点解决烟花爆竹禁售问题,为推进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工作提供有力的法治支撑。制定苏州国家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为古城活态保护和可持续发展作出有效的制度安排。制定出租房屋居住安全管理条例,推动我市租赁房屋安全管理更加法治化、规范化。制定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对垃圾分类、责任划分、费用保障、源头减量、监督管理等作出明确规定。制定供水条例,切实解决水源保障体系建设、二次供水设施管理维护、用水分类计费、水表计量异议处理等实际问题。此外,还制定了古城墙保护、精神卫生、妇女权益保障、残疾人保障、太湖生态岛、电梯安全、优化营商环境、文明行为促进等条例。《苏州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和《苏州市供水条例》分别被省人大常委会评为2019和2020年度全省立法精品示范工程。
在做好具体工作的同时,我也十分注重履行代表职责。担任省人大代表以来,每年参加省人代会各次全体会议、代表团会议、小组会议,认真审议各项报告和议案,提出审议意见;闭会期间,认真参与省人大代表年中专题调研、会前集中视察和代表小组其他各项活动,本届以来已先后视察了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文化新经济发展、消防工作、优化营商环境、国资国企工作、“江南文化”建设等领域工作情况,积极建言献策;注意与人民群众保持密切联系,利用主任接待日、组成人员联系代表、工作调研等各种渠道广泛听取各方面意见建议,针对群众反映突出的问题,在充分调研基础上积极协调,推动解决。
三、严格要求,自觉接受监督
坚持以忠诚、干净、担当为标准,自觉把党的纪律作为做人、做事、从政的基本原则,模范遵守宪法和法律,全面履行党风廉政建设各项职责。
始终严守政治纪律。坚持把党的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摆在首要位置,坚决维护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在重大原则问题和大是大非面前,立场坚定、旗帜鲜明;议事决策坚决遵循组织程序,服从组织决定和安排。
在市委正确领导下,本人依法履行宪法法律赋予职责,各方面工作都取得了一定进展和成效。但与新时代新要求相比,与人民群众的需求和期盼相比,还有不少差距。今年,根据组织安排我已不再担任领导职务,但我也将始终牢记代表身份,恪尽代表职责,以点滴努力,为群众多做一些好事,为苏州建设展现“强富美高”新图景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市多做一些实事。
省人大代表、市人大常委会党组成员、一级巡视员周旭东
本人周旭东,现任苏州市人大常委会党组成员。2018年1月,苏州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选举我为江苏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这是组织对我的信任、是全市人民对我的重托,作为一名省人大代表,我深感使命在肩、责任重大。履职四年半来,无论是在苏州工业园区担任管委主任,还是在昆山市担任市长,无论是在管委会、政府负责全面工作,还是转岗到市人大常委会协助分管农业农村、环资城建工作,我都始终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始终牢记组织信任和人民重托,全面贯彻落实党中央和省市委决策部署,积极作为、主动作为、善于作为,为苏州高质量发展做出积极贡献。同时,我始终不忘省人大代表身份,严格按照《代表法》要求,认真履行人大代表职责,积极发挥人大代表应有作用。现将当选省人大代表以来的工作情况报告如下:
一、强化思想武装,提高政治站位,不断提升履职能力
一是始终注重理论学习。始终把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作为首要政治任务,在学懂弄通做实上狠下功夫,自觉用新思想武装头脑、指导实践、推动工作。积极参加市人大机关组织的赴张家港、上海中共一大会址纪念馆党史学习沉浸式主题党日活动,围绕学习习近平总书记“七一”重要讲话精神,结合“学党史、办实事”党史学习教育专题,积极交流发言。认真参加上级组织的集中学习、党组中心组学习、党员干部在线学习等,认真学习宪法和法律法规,不断汲取宏观经济管理、行政决策、法律法规等知识,及时学习人大业务知识。认真执行党员领导干部双重组织生活制度,定期参加所在党支部组织生活会和主题党日活动。
二是始终坚定政治立场。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中央和省市委决策部署,坚决扛起“争当表率、争做示范、走在前列”光荣使命。要坚定捍卫“两个确立”,胸怀“两个大局”、牢记“国之大者”,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不断提高政治判断力、政治领悟力、政治执行力。带头执行党的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自觉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
三是始终强化调查研究。每到一个工作岗位,都秉持和发扬求真务实的工作作风,始终把调查研究作为推动科学决策、贯彻党委工作部署的基础工作和重要环节,深入各板块、各部门、各类企业开展调研,主动融入地方经济社会发展大局。认真开展领导挂钩联系基层、“六个一”基层走访调研等活动,多次组织前往上海、深圳等先进地区实地考察,听取基层意见,借鉴他山之石,不断提高工作的针对性和实效性。
二、牢记初心使命,发挥代表作用,不断提升履职质效
一是认真参加代表大会。始终牢记为人民服务宗旨,践行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深入联系人民群众,认真参加江苏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会议,认真审议江苏省政府工作报告、省人大常委会工作报告、省高级人民法院工作报告、省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认真审查计划和预算报告,认真审议江苏省地方性法规草案,认真参加大会选举,认真行使代表表决权,在分组会议上积极发言,提出有针对性的审议意见,认真参与提出代表建议,以饱满的精神状态充分履行代表职权。
三是积极发挥代表作用。作为一名省人大代表,我始终把人民对美好生活的向往作为工作的奋斗目标。担任苏州工业园区管委会主任期间,全力配合党工委主要领导,努力推进创新载体建设,营造优良的创新创业环境,在重大项目引入、提升产业层次、社会建设管理等方面开展了一系列工作,较好完成了各项阶段性目标任务。担任昆山市长期间,在历任政府班子打下的坚实基础上,始终坚持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积极践行新发展理念,全力推动高质量发展,攻坚克难,奋勇拼搏,使全市经济社会呈现出稳中有进、稳中提质的良好发展态势。特别是面对百年不遇的疫情冲击,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在团结拼搏、主动作为中取得了来之不易的防控成果和发展实绩。2018年、2019年,昆山市均被评为全省推进高质量发展先进县(市、区)、苏州市高质量发展综合考核第一等次县级市(区)。到苏州市人大常委会工作以来,协助分管好农业农村、环资城建有关方面工作,着力解决发展不平衡不充分问题和人民群众急难愁盼问题,为推动苏州民生福祉改善和生态文明建设贡献积极力量。
三、加强作风建设,注重廉洁自律,不断改进工作作风
二是严格执行制度规定。认真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带头执行中央八项规定、《准则》《条例》以及廉洁自律各项规定,不断增强反腐倡廉意识和拒腐防变能力。严格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和“一岗双责”,认真做好履责记实工作。带头厉行节约。坚持正确的选人用人导向,进一步增强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民主化、规范化和制度化。严格按规定报告个人重大事项,从严管好家属、子女和身边工作人员,在廉洁自律上起到了表率作用。
以上是本人作为一名省人大代表,四年半来履职的主要开展的工作和取得的主要成绩。对照《代表法》要求,对照组织要求和群众期盼,也还存在一些不足,主要是理论学习还有待加强、代表作用的发挥还不够充分。在今后的代表履职工作中,我将继续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始终牢记组织信任和人民重托,在省人大常委会的关心指导下,在苏州市委、市人大常委会党组的坚强领导下,全面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市委各项决策部署,以更加饱满的工作热情,以更高的标准严格要求自己,切实发挥一名省人大代表应有作用,为加快建设展现“强富美高”新图景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市、开创苏州人大工作新局面作出积极贡献,以实际行动迎接党的二十大胜利召开。
省人大代表、市人大常委会原副主任周昌明
2021年1月,我从常州调回苏州工作,成为了省十三届人大苏州代表团中的一名代表。一年多来,我始终不忘组织的关心与人民的重托,按照省人大常委会统一部署和市人大常委会组织安排,积极参加代表活动,认真履行代表职责,较好地发挥了代表作用。根据本次会议安排,现将履职情况报告如下。
一、加强理论学习,不断提高依法履职能力
深入学习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学习十九大和十九届历次全会精神,深刻领会“两个确立”的决定性意义,切实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自觉做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的坚定信仰者和忠实实践者。
认真参加党史学习教育,深刻铭记中国共产党百年奋斗的光辉历程,深刻认识中国共产党为国家和民族作出的伟大贡献,深刻感悟中国共产党始终不渝为人民的初心宗旨,进一步把握历史发展规律,不断提高政治判断力、政治领悟力、政治执行力。
二、认真执行职务,主动反映人民利益诉求
省十三届人大五次会议期间,我和代表团其他同志一起,认真听取和审议省人大常委会、省政府、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等各项工作报告。严格遵守会议纪律,全程参加了3次全体会议、3次全团审议和2次分组审议,认真提出意见建议,依法行使选举权、表决权,圆满完成各项工作任务。
省人代会闭会期间,我积极参加省人大代表苏州第一小组活动,参与了视察长三角生态绿色一体化发展示范区建设等工作。根据市人大常委会统一部署,我积极参加代表统一接待日活动,深入基层了解实际情况,认真听取和反映群众提出的意见建议,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推动江苏地方人大干部培训基地现场教学点落地苏州,努力为我市人大干部和人大代表培训提供更加专业、便捷的服务和保障。
三、重视宣传调研,积极扩大人大工作影响
推动工作交流。召开全市人大宣传工作会议,总结全市人大宣传工作成绩,对苏州人大新闻奖获奖作品进行表彰,推进新时代苏州人大宣传工作守正创新、融合发展。召开全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研究室)主任座谈会,对全市各级人大报送的七十多篇调研报告进行集中评比,促进全市人大调研工作的交流与进步。
我参加省十三届人大苏州代表团比较晚。虽然本人主观上是积极努力的,工作中也是认真负责的,但与组织的要求、人民的期待相比,还有一定的差距。在今后工作和生活中,我将始终保持对党的绝对忠诚,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努力为苏州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市作出应有的贡献。
省人大代表、江苏德威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总经理周建明
2018年1月,我当选为江苏省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履职四年多来,时刻牢记代表使命,倍加珍惜代表资格,依照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权履行代表职责,不忘初心,不辱使命,积极参与各级人大部门组织的各项活动,尽心尽职地发挥人大代表的作用,以实绩实效来回报人民的信任和重托。现将我任代表四年多来的履职情况汇报如下。
一、注重理论学习,提升履职能力
二、代表群众心声,认真履行职责
三、立足本职岗位,积极贡献社会
作为一名省人大代表和一名企业家,既要认真做好各项代表工作,履行好代表职责,同时也要更加严格地要求自己,弘扬新时代企业家精神,引领创新,积极回馈社会。
在履职的过程中,我虽然做了一些工作,取得了一些成绩,但仍然存在一些问题和不足,主要表现为:一是深入群众不够,反映的社情民意不全面,对群众呼声和反映的热点、难点问题的收集和整理有一定的局限性,需要沉下身去做认真细致地调查走访。二是理论学习缺乏系统性,对习近平总书记强调的不断加强全过程人民民主的科学思想,还需要加强学习,才能适应新形势的要求,切实提高履职水平。
回顾四年多的代表历程,要成为一名出色的人大代表,切实履行代表职责,我还需要进一步加强学习,全面掌握人大业务知识和法律知识,积极参加各类培训和辅导,不断提高水平,为依法履职打下更为扎实的基础。同时,要经常走访选民,深入实际,倾听群众呼声,才能及时反映社情民意,写出一些高水平的调查报告和代表建议,增强履职实效,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在今后的履职当中,我将不负人民重托,不辱时代使命,继续依法履行好一个人大代表的神圣职责。
省人大代表、常熟市委书记周勤第
自当选省十三届人大代表以来,不论在会议期间还是在闭会期间,我时刻不忘省人大代表和常熟市主要领导的双重身份,正确处理好本职工作和代表工作的关系,恪尽职守、真抓实干,努力为谱写“强富美高”新江苏现代化建设新篇章贡献力量。根据市人大常委会统一要求,现将履职的总体情况述职如下:
一、坚持为民情怀反映民意,切实践行代表光荣职责
二、坚持围绕大局集中民智,充分凝聚合力推动发展
三、坚持用心用情改善民生,努力解决各类民生问题
省人大代表、市政协党组成员徐刚
当选江苏省第十三届人大代表以来,我时刻牢记代表使命,倍加珍惜代表资格,时刻提醒自己要为民办实事、谋利益。我既要做好本职工作,又要履行好代表职责,以实绩、实效来回报人民的信任和重托,坚持实事求是,知实情、讲实话、干实事、求实效。下面,结合工作实际,对履职情况汇报如下:
一、强化责任意识,坚守初心依法履职
二、强化服务意识,立足长远建言献策
三、强化学习意识,提升能力参政议政
四、履行代表职务中存在的不足及改进措施
任职期间,我做了一些工作,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离人大常委会的要求、离群众的期望还有一定的差距:一是深入群众还不够,反映的社情民意不全面,对群众呼声和反映的热点、难点问题的收集和整理有一定的局限性。二是理论学习缺乏系统性,对民主政治建设和依法治国方略等内容的全面深入学习和运用还不够。在今后的履职实践中,我将按照宪法和法律赋予的权利和义务,更广泛地倾听群众呼声,更主动地为群众解决实际问题,始终为群众代言;我将一如既往地主动接受群众监督,自我激励和鞭策,不断提升自己的履职水平;我将坚持主动学习新思想、新理念,当好桥梁纽带,忠诚履职尽责,积极建言献策,为推动社会各项事业发展贡献力量。
省人大代表、市中级人民法院一级高级法官徐清宇
自2018年当选为省人大代表以来,我始终坚持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特别是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的重要思想,在省、市人大常委会的组织领导下,认真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各项职责,坚持把履行代表职责与做好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工作紧密结合起来,切实做到“人民选我当代表、我当代表为人民”。现将本人当选省人大代表以来履职情况报告如下:
三、与原选举单位和人民群众联系情况
一是持续深化理论武装。始终把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作为首要党课和政治必修课,坚持和完善党组会议“第一议题”制度,继续推进党组理论中心组“联学+共建”学习模式,持之以恒推进学习教育常态化长效化。二是切实提升政治站位。从严落实重大事项请示报告制度,主动向市委、市委政法委报告重大事项145次,将党的绝对领导贯彻到法院工作各方面。三是带头开展执法办案。担任审判长依法审结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管辖的任华受贿案、“垃圾跨省倾倒太湖西山案”、韩国某银行诉某电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案等大要案,多次被央视《新闻联播》等主流媒体广泛报道,并入选全国法院百篇优秀裁判文书和百场优秀庭审。
五、存在不足及改进方向
当选省人大代表以来,通过积极履职我做了一些应尽职责的工作,在深感使命光荣的同时,对照组织、人大的要求和人民的期盼,还存在一些不足,主要是:一是在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对人大工作、代表履职的重要讲话指示精神上,还需要进一步的深入;二是在对制约法院科学发展的深层次问题系统性、前瞻性研究上,还需要进一步加强;三是在践行司法为民、提升履职实效上,还需要进一步加强。
下一步,我将进一步坚定拥护“两个确立”,坚决做到“两个维护”。进一步密切联系人民群众,善于把人民群众的意见建议及时反映上来,努力做到民有所呼、我有所应。善于把党委决策部署传达下去、落到实处,更好发挥人大代表作为党和国家联系人民群众的桥梁和纽带作用。进一步为民代好言、履好职,珍视代表身份,模范遵守宪法和法律,带头遵守社会公德,自觉接受人民群众的监督,不断深化高质量司法实践,努力为做好新时代人大工作贡献力量,努力为全省、苏州的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和现代化建设发挥人大代表作用,以实际行动迎接党的二十大胜利召开。
省人大代表、省政府参事徐惠民
在担任南通市人大常委会主任、党组书记期间,本人切实强化履职担当,持续优化工作作风,主动担负起新时代新征程赋予人大工作的新使命新任务,推动地方人大工作守正创新、接续发展,以实绩实效回报人民信任与重托。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把准人大工作方向
坚持党的领导,不断完善党领导人大工作的制度机制。以市委名义高规格召开人大工作会议暨庆祝南通市人大设立常委会40周年大会,出台关于加强新时代人大工作的实施细则,全面部署新时代全市人大工作的重点任务,督促各县(市、区)党委认真抓好落实。及时研究部署,每年提请市委常委会研究市人大年度工作要点和立法、监督、代表三项“工作清单”,听取人代会会议方案和有关重要事项汇报,每月听取市人大常委会党组重点工作、重要事项等请示报告,结合中心工作提出明确要求。履行党组职责,坚定扛起市人大党组把方向、管大局、保落实的政治责任,先后8次主持召开市人大常委会会议、党组主任会议,研究重点督办建议、基层联系点、接待代表日等重要工作,明确要求市人大机关必须围绕“争当表率、争做示范、走在前列”的使命,努力“以一线姿态干出一流业绩”。
二、全力服务发展大局
三、推动工作落实见效
省人大代表、省政府参事黄钦
我于2019年1月补选为江苏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三年多来,我坚持把履行人大代表职责、发挥人大代表作用与尽心尽力做好本职工作紧密结合,认真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神圣职责,积极参与、支持人大各项活动,努力作一名组织信赖、人民满意的人大代表。现将履职情况报告如下:
一、强化理论武装,提高政治觉悟,切实提升履职能力
二、密切联系群众,全力做好服务,切实履行代表职责
三、牢记宗旨使命,敢于担当作为,切实推动地方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
始终牢记宗旨使命,切实履行好省人大代表和地方领导干部应有之责,克难奋进、担当作为,全力推动地方经济社会实现高质量发展。
2021年8月转任省政府参事后,我深入开展调研,积极建言献策,向省政府参事室提交了《关于推进江苏率先建设全体人民共同富裕的现代化有关问题的思考建议》和《关于进一步完善能耗双控措施的建议》两篇参事建议。2022年,又结合宏观经济形势和疫情防控工作,向国务院参事室报送提交了《当前无锡经济形势研究分析》,向省政府参事室报送《当前经济形势分析研判和对策建议》和《加快复工复产全力确保经济稳定增长的建议》。
在做好本职工作的同时,严格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和省市委十项规定精神,严格遵守领导干部廉洁从政各项规定,严格执行个人重大事项报告等制度,坚持以身作则、率先垂范,从自身做起、从细节抓起,时刻绷紧拒腐防变这根“弦”,带头树立清正廉洁良好形象。
以上是我作为省人大代表的主要履职情况。对照上级组织要求和人民群众期盼,我深感还有许多未尽事宜和不足之处。在后续工作中,我将始终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在省委和省人大常委会的正确领导下,一如既往认真履行人大代表职责,真真切切发挥为民服务作用,用自己的实际行动回报组织的信任和群众的期待。
省人大代表、市人大常委会秘书长黄戟
本人黄戟,现任苏州市人大常委会党组成员、秘书长。自当选省人大代表以来,我深感使命光荣、责任重大。面对组织和选民的信任,我始终牢记“我当代表为人民”的初心,依法履职、积极尽责,当好桥梁纽带、发挥代表作用,努力以实际行动践行好职责使命。重点做到“三个坚持”:
一、坚持“勤学”为先,切实提升自身履职能力
二、坚持“善思”为要,认真提好代表意见建议
提好意见建议,是代表履职的重要形式。每年省人代会期间,我都提前做好准备,全程参加大会,认真审议省人大常委会和“一府两院”工作报告,并先后就一体化发展、产业用地更新、古城保护更新、工业用地提质增效等工作提出代表建议,同时严肃行使大会选举权和表决权。闭会期间,我也积极参与苏州团分组活动,围绕土地资源管理、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大运河文化带建设、水污染防治、饮用水源地保护、居家养老等一系列课题开展视察调研,有针对性地提出工作意见并监督落实。同时我还充分利用市人大代表身份和各类代表活动的机会,积极听取借鉴其他部门、行业、领域的意见,持续更新自己的理念观念和思维方式。在担任市资源规划局局长期间,陆续参加了市人大学前教育、优化营商环境、乡村振兴等专题询问,对有关工作予以了回应和解读。在本职工作中,我也通过各种场合和渠道,大力呼吁科学规划、保护耕地、集约用地等主题,对上多提专业性、建设性意见建议。依托省、市代表和行政职务的多重身份,更好地发声发言。
三、坚持“笃行”为上,深刻践行为民服务宗旨
为民服务,是代表工作的最终落脚点。近几年,我一直把联系走访群众作为“基本功”,以本职工作为载体,线上线下多渠道了解民情、集中民智、问计于民,积极做好与群众的高效互动。比如在市资源规划部门新组建时,通过政风行风热线直播,向广大市民介绍新机构职能,现场接听热线并将有关问题交办下属部门限期办理。在新一轮国土空间规划启动后,坚持“开门编规划”的工作思路,主动深入基层、多次召开市民论坛,广泛听取市民对城市功能、空间品质、安全韧性等方面的建议,并将合理诉求予以吸纳,努力让规划更接地气、更有温度。在处理资源规划领域规划公示、土地征收、不动产登记等方面问题时,也多次接待来访群众,耐心听取诉求,并对过程中涉及体制机制的一些共性问题进行归纳分析,形成可行性意见后带到人代会上,希望通过自己的努力,切实解决一批面上的历史遗留问题,积极回应好群众关切,以实际行动维护好人大代表和政府部门的良好形象。
回顾担任省代表的这几年,我虽然做了一些工作、付出了一些努力,但也深知自己在很多方面还存在短板和不足。调任到市人大工作2个多月,我更感人大代表肩负重托、使命重大。面对责任与差距,我将继续修好必修课、打牢基本功,继续坚守为民服务的“初心”不变,以更加勤勉的履职、更加务实的工作,全力以赴为地方经济发展和民生改善贡献自己的一份力量。
关于检查《苏州市供水条例》贯彻实施
情况的报告
市人大常委会《苏州市供水条例》执法检查组
为加强供水管理,进一步推动《苏州市供水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贯彻实施,保障供水安全,提升供水质量,维护自来水用户和供水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市人大常委会2022年工作安排,市人大常委会组成执法检查组,对《条例》贯彻实施情况进行了检查。
一、贯彻实施《条例》的主要工作及成效
1.坚持规划引领,供水设施建设得到加快。在编制“十四五”水务发展规划时,专门设立供水保障能力建设章节,市、县级市(区)相继编制新一轮供水专项规划。各地结合城市更新、老新村老街巷改造等工程同步实施老旧供水管网改造,结合架空线整治和入地改造工程,开展街巷末端供水设施改造,并对区域内水表、消火栓智能化改造。深入研究和谋划高品质供水和直饮水工作,印发《苏州市高品质供水三年行动计划(2021~2023)》《苏州市生活饮用水水质指标限值》。苏州市自来水公司完成了新元二村、佳安别院等示范小区建设。吴中供水公司选取临湖片区开展试点,吴江区启动元荡美丽乡村群供水工程,相城区和高新区分别将高铁新城、南大校区与周边区域作为试点。
2.完善应急保障,水源保护得到进一步强化。开展太仓、吴中、吴江备用水源研究,推进张家港、常熟互连互通管网建设,谋划提升水源应急保障能力。结合长三角一体化战略,加强吴江与嘉善、青浦互连互通管网方案研究,每年定期开展互联互通应急演练,强化互联互通供水保障能力。加强东太湖水生态修复,2021年吴中区投资1800万元,高新区投资3200万元分别对渔洋山和金墅港水源地开展生态修复。实施活水畅流、水系连通、生态修复等工程不断改善阳澄湖水环境质量,保障阳澄湖水源地安全。持续加强水源地蓝藻防控,制定《太湖、阳澄湖安全度夏应急方案》,建立“空、天、地”立体监测体系。积极推进取水口优化调整和保护区范围调整工作,有效保障水源地水质安全,降低水源地风险隐患,提升水源地环境管理和供水安全保障水平。
二、贯彻实施《条例》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从本次执法检查和农工委平时调研掌握的情况来看,《条例》贯彻实施还存在着一些亟待解决的困难和问题,主要表现在6个方面:
一是水源地保护压力持续存在。水源水质总体相对稳定,但太湖、阳澄湖等湖泊型水源有机污染物指标较高,富营养化带来的季节性高藻,易导致嗅味问题、pH值升高。长江水源,取水口临近主航道,面临船舶化学品泄漏、上游生活污水和工业废水排放等坏境污染风险以及枯水期海水咸潮倒灌的风险。大仓、吴中还未形成双水源供水,苏州虽然建有10处清水互连互通管,但张家港、常熟两市还未与其他区域清水管道互连互通。
二是老旧供水管网有待改造升级。当前,全市仍有2000多公里灰口铸铁、水泥管等淘汰管材,材质差、局部腐蚀结垢和漏损问题突出,部分乡镇管网经修正后漏损率还高达42.31%。水厂建设位置大多临近水源地,供水管线长,而城乡一体化加剧了管网长、压力调节难度大、末梢流速低等问题,在高峰用水段,中心城区以及部分偏远乡镇地区会出现水压不足的情况。老旧管材带来的二次污染以及管网末梢长水龄等,导致浊度上升、余氯下降,直接影响了用户龙头出水品质。
三是管理运行维护服务有待提升。目前,苏州共有10个供水片区,不同供水企业之间技术与管理水平还存在差异,供水精细化运行、信息化水平有待提升。在投诉处理满意度方面以及及时解决用户投诉的水压、水质问题方面,存在不足。用户表后管道及龙头材质参差不齐,部分用户缺乏用水安全意识。
四是二次供水管理办法亟待出台。2011年,市政府发布了《苏州市生活饮用水二次供水管理办法》,加强生活饮用水二次供水管理。办法施行后,各市、区新建的居民小区二次供水设施由供水企业统一管理;对已建居民小区的二次供水设施,逐步实施改造并纳入供水企业管理范围。然而,目前大量的商务办公楼宇、医院、宾馆等还普遍存在二次供水设施由所有人或者委托物业进行管理的情况。同时,全市二次供水设施签订的协议期存在不统一的情况:姑苏、吴中、虎丘等区协议期均是10年,张家港、太仓、昆山、常熟市协议期均为15年。目前虎丘区等协议期已陆续到期,迫切需要解决到期后费用问题。
六是现状水价与投入不相匹配。近年来,为提升供水质量,全市各地加大了对供水设施建设的投入力度,持续优化城镇和农村供水管网,供水水质优于国家标准,但是苏州实际水价与全国各大城市相比较低:2019年全国75个城市(地区)第一阶梯基本水价苏州排第37位、非居基本水价排第65位、特种基本水价排第73位,苏州甚至于与周边的无锡市相比,居民水价低12%,非居民水价低20%,特种水价低55%,随着经济的持续增长,深度处理改造运行后,自来水生产、运行各方面成本都大幅增加,污水处理费严重倒挂,供水资金面临巨大压力,各级财政负担加重。
三、进一步贯彻实施《条例》的建议
为推动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进一步加强供水管理,提出如下建议:
关于检查《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促进大运河文化带建设的决定》
贯彻实施情况的报告
市人大常委会《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促进
大运河文化带建设的决定》执法检查组
一、《决定》贯彻落实的具体举措和成效
二、《决定》贯彻落实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回顾我市贯彻实施《决定》的整体情况,大运河文化带建设取得了长足发展,但对照《决定》要求、经济社会发展需求以及人民群众的期待还存在一些差距和不足:
(一)工作联动机制有待持续完善。大运河苏州段流经相城、高新、姑苏、吴中、吴江五个区,由市委宣传部(运河办)总牵头,涉及发改、教育、工信、财政、资源规划、生态环境、住建、园林绿化、交通运输、水务、农业农村、商务、文广旅游、市场监管、体育、文联、社科联、地方志等多个部门和单位具体职责,执行《决定》的统筹性需进一步加强,在工作推进和日常监管过程中还存在“条块分割”的现象,部门之间、区域之间资源整合、常态化协作机制还不健全,在实际工作中较难形成合力,一定程度上影响大运河文化带建设整体成效。
(三)运河风貌环境有待持续改善。大运河沿岸空间整体规划仍需完善,国土空间使用效率有待提升,航道建设、码头建设、产业布局的综合统筹、专业化管理能力有待加强。大运河水质、排污整治、自然保护地、实地资源修复等工作取得的成效需要不断巩固和提升。
(四)运河建设惠民水平有待提升。大运河沿线城乡建设、人居环境、公共设施还需系统优化,部分文旅项目的建设过程中涉及老旧厂房拆迁、居民生活配套设施改造和环境改善等工作进展有待加快,人民群众的感受度和满意度仍需进一步增强。
三、几点建议
(一)坚持高点规划,加强系统性建设,进一步提升“精彩苏州段”的显示度。大运河文化带保护、传承及活化利用涉及经济、生态、文化、旅游、民生等诸多领域,必须明确责任、统筹推进、抓好落实。在理念上要突出“整体保护”,推动大运河与苏州的古城、园林、古镇等有机结合,不断彰显生机勃勃、底蕴深厚的独特文化魅力。操作路径上要突出“协同推进”,健全大运河综合管理体制,理顺区域间、部门间、产业间的关系,加快建设健全监管平台,完善监测预警机制、文化遗产巡查督办机制和社会监督机制,形成工作合力,夯实大运河文化保护传承利用的基础。建议在市级层面,进一步发挥市运河办牵头综合协调总作用,着力打破“九龙治水”的管理模式,推动建立“一盘棋”的工作格局、“一张表”的管理机制,“一把尺”的考核机制,推动更多重大项目纳入国家和省规划。依托大运河文化带建设研究院、石湖智库等力量,组织专题调研、开展重点课题研究,为大运河文化带建设提供决策咨询、智力支撑。
关于检查《中华人民共和国家庭教育促进法》《江苏省家庭教育促进条例》
市人大常委会《中华人民共和国家庭教育促进法》
《江苏省家庭教育促进条例》执法检查组
一、贯彻实施“一法一条例”基本情况和主要做法
近年来,我市各地各部门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注重家庭家教家风建设重要论述精神,切实加强统筹谋划,有效落实保障措施,主要做法有:
二、贯彻实施过程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总体来看,尽管我市在贯彻落实“一法一条例”过程中推动家庭教育工作取得了长足发展,家庭教育发展水平总体较高,但随着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传统的家庭结构和功能发生了深刻变化,广大人民群众对于家庭教育指导服务的需求也日益多元多样,全市家庭教育工作还有进一步提升和拓展的空间。
三、下一步工作建议
家庭教育促进法的制定是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家庭教育重要论述和党中央决策部署的法治成果,将传统被视为“家事”的家庭教育纳入国家和社会共同承担责任的“国事”范畴。各地各部门要坚持以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注重家庭家教家风建设重要论述为指引,进一步抓好家庭教育促进“一法一条例”的贯彻落实,为家庭教育工作提供更加有力的法治支撑,更好促进家庭教育事业高质量发展。
一是进一步提高思想认识。家庭教育是教育的开端,关乎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和家庭的幸福安宁,也关乎国家发展、民族进步、社会稳定。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站在培养担当民族复兴大任时代新人的高度,向全党全社会发出了注重家庭、注重家教、注重家风的动员令,并就家庭教育作出一系列重要论述。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四中、五中、六中全会均对家庭教育工作提出明确要求。今年6月初,习近平总书记在考察四川眉山三苏祠时强调,要推动全社会注重家庭家教家风建设,激励子孙后代增强家国情怀,努力成长为对国家、对社会有用之才。各地各部门要站在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战略全局的高度,正确理解家庭教育促进法,深刻领会法律法规出台背景、目的、立法意义,进一步提高政治站位,强化责任担当,把这部法律的学习宣传和贯彻实施抓紧抓实、抓出成效,以法治力量推动家庭教育健康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