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江学院全日制本科生修读双学位、双专业暂行办法
一、宗旨
1、为了适应社会经济发展对复合型、创新型人才的需要,充分利用教学资源,发挥学校办学的优势和特色,全面提高学生的综合素质,增强学生的就业竞争力,学校研究决定,在我校全日制本科学生中试行双学位、双专业、辅修专业教育。
二、组织管理
2、双学位、双专业、辅修专业教育是学校本科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纳入学校的正常管理体系,并实行校、院两级管理。
3、校学位办公室和教务处对双学位、双专业教育实行统一管理。分别负责全校开设双学位、双专业的审批,审定教学计划,组织报名和资格审查,证书发放工作,并对教学情况进行监督和评估。
4、主办学院(负责开设双学位、双专业教育的学院)负责所设双学位、双专业教学计划的制订和实施,包括课程设置、教学大纲、教师配备、教学条件的提供及教学实践的落实、教材的选定,负责学生的学籍和成绩管理等工作。
三、双学位、双专业、辅修专业制
5、双学位:学生在攻读主修专业(即第一专业,是学生入校时所学专业)学士学位的同时,又修读不同学科门类的第二专业学士学位。
6、双专业:学生在修读主修专业的同时,修读其它专业作为第二专业。
7、辅修专业:学生在修读主修专业的同时,修读其它专业作为辅修专业。
8、双学位总学分要求70-72学分(含毕业设计/论文10或12学分);双专业总学分不低于60学分;
9、修读双学位、双专业的学生,其学业必须与本人主修专业同步完成。
四、对象和条件
10、双学位、双专业只在全日制本科在册学生中实行。
11、每一个学生只能申请一个专业为第二专业。
12、申请修读双学位、双专业者须符合下列条件:(1)热爱祖国,遵纪守法,道德品质良好。(2)主修专业的已修课程成绩良好,学有余力的。
五、选修与退选
13、学生从第三学期开始选修学习双学位课程,学习期限为两年半;双专业从第三或第四学期开始学习,学习期限为两年。
14、学生选择双学位,应在不同的学科门类中进行;选择双专业可在不同的学科门类中进行也可在同一学科门类中进行。原则上不能跨招生大类选择双学位、双专业,但理工科的学生在力所能及的条件下可选修大文科类的专业。
15、修读双学位、双专业以自愿为原则,并实行交费修读。
17、报名修读学生在30人以上的专业方可开班。修读名单由主办二级学院负责通知学生并函告学生家长。
六、教学安排
19、修读同一专业的双学位、双专业的学生单独编班开课,课表由主办二级学院安排。
21、双学位、双专业的课程与主修专业实践教学安排有冲突,应参加主修专业的实践环节学习。学生凭主修专业所在学院的证明向主办学院请假,同意后可以免听部分课时,但必须参加课程考核获得学分。
七、考核与成绩
22、双学位、双专业所开设的课程均为必修课。其考核管理办法参照学校关于课程考核的有关规定执行。
23、主修专业教学计划与双学位双专业教学计划中所列课程有重复的,同时符合以下条件者,由本人申请,主修学院核实、主办学院同意,教务处审批后可免修该课程。免修课程的成绩以主修专业该课程的成绩计入。免修课程条件:(1)主修专业中该课程为考试课;(2)考核成绩(不含补考成绩)达到75分以上;(3)学分数(或学时数)不低于双学位双专业教学计划中的学分(或学时)要求。
24、修读期间,学生在主修专业已修读了双学位专业教学计划中所列课程,成绩合格,但不符合免修条件,可申请
免听,但不免考,不免费。批准免听的双学位课程不计平时成绩,仅以最终考核(考试可考查)成绩计入成绩档案。
25、对同一学期中主修专业与双学位专业同时开设的课程,学生可申请免听双学位课程,但不免考,不免费。
八、毕业与学位资格审查
26、学生必须取得主修专业毕业资格后才能取得双学位、双专业毕业资格。
27、修读双学位、双专业的学生,若作留级或取消学籍处理,则取消修读双学位、双专业资格。取消或申请退出修读双学位、双专业学习的学生,若修满40学分可颁发辅修专业证书。
28、证书发放与注册
(1)修读双学位的学生,在主修专业学制规定的学习期限内,修满双学位专业教学计划规定的学分,符合学校学士学位授予条件,并且获得主修专业学位证书,颁发注有双专业的毕业证书和注有两种学位的学位证书。但电子注册只上传主修专业的专业和学位信息。
(2)学生修满双学位教学计划规定的学分,且获得主修专业毕业证书但未获得主修专业学位证书者,只颁发注有双专业的毕业证书,电子注册只上传主修专业的毕业信息,不授予双学士学位。
(3)学生修满双学位或双专业教学计划规定的学分,但未获得主修专业毕业证书者颁发注有双专业的结业证书。主修专业经返校补考获得毕业证书者,方可换发注有双专业的毕业证书。
(4)学生修读双学位、双专业所修课程学分未达到双学位、双专业要求但已完成40学分者,颁发辅修专业证书。未达到40学分者,则发给课程进修证明。
29、学生毕业时主办学院负责将《九江学院双学位、双专业学习成绩登记表》归入学生本人档案。
九、学生管理和学籍管理
30、学生管理由主修专业所在学院负责,学籍管理由主办学院负责,教务处统一协调。
31、学生违纪处分参照学校有关规定执行。
十、收费
32、双学位、双专业按学分收费。收费标准根据有关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