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要提醒】电动三轮、四轮车是否属于机动车?全部解答来了!
有这样一类车,它们有着普通汽车的外形,却只有一般电动车的配件,这类车就是低速电动三轮、四轮车(老年代步车),部分驾驶电动三轮车、老年代步车的人员缺乏安全意识,在道路上横冲直撞,随意变道、闯红灯、逆行、酒驾、甚至肇事逃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
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
应当悬挂机动车号牌
还应当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低速电动三轮、四轮车
属于机动车吗
工业和信息化部给出答复关于对十二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第3819号建议的答复
王曼利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加强电动车管理的建议收悉。现就涉及我部职能的内容答复如下:
一、关于电动车的产品属性问题
您在建议中提到的电动车包括电动自行车、超标电动两轮车、电动三轮车、电动四轮车产品,其中只有电动自行车产品能够纳入非机动车管理范畴,其他产品均为机动车产品。具体如下:
(一)电动自行车属于非机动车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19条第4款规定,非机动车是指以人力或者畜力驱动,上道路行驶的交通工具,以及虽有动力装置驱动但设计最高时速、空车质量、外形尺寸符合有关国家标准的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电动自行车等交通工具。根据现行国家标准《电动自行车通用技术条件》(GB17761-1999),电动自行车是以蓄电池作为辅助能源,具有两个车轮,能实现人力骑行、电动或电助动功能的特种自行车。因此,您在建议中提到的二轮、三轮电动车产品中,仅有符合《电动自行车通用技术条件》的电动二轮车能够纳入非机动车范畴,不符合该标准的电动二轮车,以及电动三轮车、电动四轮车等均不属于非机动车。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关规定,符合标准的非机动车是否需要登记,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实际情况规定。
(二)超标电动两轮车以及电动三轮、四轮车属于机动车
根据《机动车安全运行技术条件》(GB7258-2012)国家标准第3.5条,摩托车为由动力装置驱动的,具有两个或三个车轮的道路车辆,但不包括电动自行车。因此,不符合《电动自行车通用技术条件》国家标准的电动二轮车以及电动三轮车产品属于电动摩托车,应符合《电动摩托车和电动轻便摩托车技术要求》(GB/T24158-2009)的规定,纳入机动车管理范畴。
根据《机动车安全运行技术条件》(GB7258-2012)国家标准第3.2条,汽车为由动力驱动的具有四个或四个以上车轮的车辆,因此电动四轮车产品属于汽车范畴,应纳入机动车管理范畴。
二、关于修订《电动自行车通用技术条件》的建议
电动自行车产品现行强制性国家标准《电动自行车通用技术条件》于1999年发布,2002年启动修订工作。按照《国务院关于印发深化标准化工作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发〔2015〕13号)精神,2016年10月该标准修订工作由国家标准委移交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2017年2月,国家标准委批复我部提出的电动自行车标准修订立项计划,项目周期为两年。目前,我部已经联合公安部、工商总局、质检总局、国家标准委等部门组建了标准修订工作组,正在抓紧起草标准修订稿并开展试验验证,争取早日出台新标准,充分发挥标准对规范行业发展、促进产品升级的作用。
三、关于建立电动车产品《目录》管理制度的问题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汽车产业发展政策》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我部对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和产品实施准入许可,对符合条件的机动车产品,包括电动两轮摩托车、电动三轮摩托车、电动汽车等,均列入我部发布的《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对社会公开发布,已经建立《目录》管理制度。
感谢您对我部工作的关心和支持,欢迎再提宝贵意见和建议。
工业和信息化部
2017年7月28日
低速电动三轮、四轮车(老年代步车)均是由电动机驱动的纯动力装置车辆,属于机动车。
切勿轻信老年代步车”不用挂牌照、不用考驾照”的虚假宣传,选择合法交通工具出行,做到不购买、不驾驶、不改装。
新国标电动自行车的技术参数
1.最大设计车速:
①电动自行车:不超过25km/h;
②电动轻便摩托车:不大于50km/h;
③电动摩托车:大于50km/h。
2.整车质量:
①电动自行车:小于或等于55kg;
②电动轻便摩托车:《电动摩托车和电动轻便摩托车通用技术条件》(GB/T24158-2018)未对整车质量定义;
③电动摩托车:《电动摩托车和电动轻便摩托车通用技术条件》(GB/T24158-2018)未对整车质量定义。
3.电池电压:
①电动自行车:小于或等于48V;
②电动轻便摩托车:无限制;
③电动摩托车:无限制。
4.电机功率:
①电动自行车:小于或等于400W;
②电动轻便摩托车:不大于4KW;
③电动摩托车:大于4KW。
结构上,电动自行车必须要有脚踏骑行功能,而老年代步车没有脚踏,外观上属于小轿车的缩小版,其质量数百斤至上千斤,时速远远高于电动自行车的25km/h,完全属于电动机提供动力驱动装置的车辆,而按照新标准《汽车和挂车类型的术语和定义》(GB/T3730.1—2001)中对汽车的定义:由动力驱动,具有4个或4个以上车轮的非轨道承载的车辆,主要用于载运人员和(或)货物;牵引载运人员和(或)货物的车辆。因此,老年代步车符合汽车定义的全部要素,是标准的汽车,即属于机动车范畴。
说到电动三轮车、四轮车
不是所有的车辆均可以上道路行驶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对驾驶机动车上路这样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八条国家对机动车实行登记制度。机动车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后,方可上道路行驶。尚未登记的机动车,需要临时上道路行驶的,应当取得临时通行牌证。
第十一条第一款规定:驾驶机动车上路应悬挂机动车号牌;
第十九条驾驶机动车,应当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第九十八条第一款规定:机动车所有人未按照国家规定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扣留车辆,自依照规定投保后并依照规定投保最低责任限额应缴的保险费的两倍进行罚款。
第九十九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一)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或者机动车驾驶证被暂扣期间驾驶机动车的;
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八十七条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二百元罚款:(七)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悬挂机动车号牌的。第九十条未取得摩托车驾驶证驾驶摩托车的,或者将摩托车交由未取得摩托车驾驶证的人驾驶的,处五百元罚款。
第九十一条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或者将机动车交由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人驾驶的,处一千元罚款。
各种“不可预见的走姿”
让人心惊胆战
电动三轮、四轮车因其廉价、实用、方便、操作简单的特点深受老百姓的喜爱。但是由于部分电动三、四轮车驾驶人缺乏交通安全意识和法制观念,违法载人、人货混装、乱闯红灯、逆向、随意变道、掉头等交通违法行为突出。在挤占有限道路资源的同时,成为扰乱道路交通秩序、引发交通事故的交通安全隐患之一。
非标电动三、四轮车安全系数低,车辆配件质量低劣,售后服务缺乏,车辆外壳轻薄,车骨架随意拼接,发生交通事故极易给车内人员造成严重的伤害。不但无法通过合法途径领取牌照上路行驶,也无法通过购买保险获得必要的安全保障,一旦发生事故,就是害人害己的严重后果。
今天,贵溪交警再次提醒广大市民朋友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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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问:什么是合规电动三轮四轮车
答:经工信部许可生产,列入《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的用于载客或载货的三轮、四轮电动机动车。
2
问:什么是违规电动三轮四轮车
答:未经工信部许可生产,未列入《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的用于载客或载货的三轮、四轮电动机动车(包括老年代步车等)。
3
问:怎么查询自己的车子是否属于违规电动三、四轮车?
划重点
广大市民购买电动三、四轮车需谨慎,首先要咨询经销商所购买车辆是否有:“国家工业和信息化部发布《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批次及公告信息”。
如您所购买车辆品牌、型号不在《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内,公安机关车辆管理所将无法办理车辆注册登记、核发机动车号牌。